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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egisMac》的法例註釋 | |||
保安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182/2019號行政命令第一款的規定及參照六月一日第128/98/M號訓令核准之《指揮及領導課程規章》第三條第三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經聽取司法暨紀律委員會之意見,以及遵守其他的法定程序;
根據十二月三十日第66/94/M號法令核准之《澳門保安部隊軍事化人員通則》第一百五十三條第三款、第四款及第五款的規定,本人現委任下列高級職程的警官修讀同一條所指的指揮及領導課程,開課日期為二零二零年十月十九日:
職級 |
編號 |
姓名 |
警務總長 |
編號147891 |
董志明; |
警務總長 |
編號100970 |
劉小玲; |
警務總長 |
編號104961 |
黃鴻基; |
警務總長 |
編號107971 |
李志輝; |
警務總長 |
編號108971 |
江偉俊; |
警務總長 |
編號104971 |
李日明; |
警務總長 |
編號103970 |
劉幸儀; |
警務總長 |
編號106971 |
劉小俠; |
副警務總長 |
編號102031 |
黃劍虹; |
副警務總長 |
編號103951 |
魏瑞斌; |
副警務總長 |
編號182901 |
何少明; |
副警務總長 |
編號144891 |
鄭俊禧; |
副警務總長 |
編號100031 |
黃超文; |
副警務總長 |
編號178941 |
連興池。 |
二零二零年九月二十九日
保安司司長 黃少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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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安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182/2019號行政命令第一款的規定及參照六月一日第128/98/M號訓令核准之《指揮及領導課程規章》第三條第三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經聽取司法暨紀律委員會之意見,以及遵守其他的法定程序;
根據十二月三十日第66/94/M號法令核准之《澳門保安部隊軍事化人員通則》第一百五十三條第三款、第四款及第五款的規定,本人現委任下列高級職程的消防官修讀同一條所指的指揮及領導課程,開課日期為二零二零年十月十九日:
職級 |
編號 |
姓名 |
副消防總長 |
編號402091 |
陳明 |
二零二零年九月二十九日
保安司司長 黃少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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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安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7/89/M號法令核准的《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三十條第一款a)項、第六款及第七款的規定,結合第182/2019號行政命令第一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以臨時定期委任方式委任周錠軒赴國際刑警組織新加坡辦事處執行職務,為期三年,自其向該組織遞交報到憑證之日起生效。
二、被委任人的每月報酬相等於第14/2009號法律《公務人員職程制度》附件一表一所載公共行政薪俸表中的薪俸點490點,有關報酬及按原薪俸計算繼續為醫療福利及公積金制度作出扣除的僱主實體負擔由司法警察局承擔。
二零二零年九月二十九日
保安司司長 黃少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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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安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賦予的職權,根據第6/1999號行政法規《政府部門及實體的組織、職權與運作》第四條第二款,第8/2020號行政命令,以及第2/2012號法律《公共地方錄像監視法律制度》第八條、第十一條第一款及第四款的規定,且經聽取個人資料保護辦公室具約束力的意見後,作出本批示。
一、經考慮海關提出的申請及依據後,批准取消使用經第112/2020號保安司司長批示許可安裝於路氹新城海關站的52台錄像監視系統攝影機。
二、本批示於公佈翌日生效。
三、將本批示通知海關。
二零二零年九月三十日
保安司司長 黃少澤
二零二零年九月三十日於保安司司長辦公室
辦公室主任 張玉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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