Número 41
II
SÉRIE

Quarta-feira, 7 de Outubro de 2020

REGIÃO ADMINISTRATIVA ESPECIAL DE MACAU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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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一 公 證 署

證 明

澳門幼兒藝術發展協會

公佈的目的,茲證明上述社團的設立章程文本自二零二零年九月二十五日,存放於本署的社團及財團存檔文件內,檔案組3號178/2020。

澳門幼兒藝術發展協會章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本會中文名稱為澳門幼兒藝術發展協會,英文名稱為Macau Kids Art Development Association(以下簡稱本會),為一個非牟利的文化團體。

第二條——本會會址:澳門沙梨頭海邊大馬路327號逸豪坊地下D座。

第二章

宗旨

第三條——本會宗旨如下:

1. 加強澳門幼兒教育及藝術跨界別合作與聯繫,交換經驗及專業化發展。

2. 提供會員各種發揮機會和展覽活動。

第三章

會員資格、權利及義務

第四條——會員資格:本會會員以在澳工作的幼兒藝術家及教育工作者為主體。凡贊成本會宗旨,願意遵守本會章程,經本會理事會審核批准後,均可成為會員。

第五條——會員權利:

1. 參加會員大會,討論會務事宜;

2. 選舉或被選舉為本會領導機關成員;

3. 參與本會舉辦的所有活動;

4. 對本會工作提出意見和建議的權利。

第六條——會員義務:

1. 遵守本會章程、內部規章及會員大會或理事會之決議;

2. 按期繳納會費;

3. 維護本會的聲譽及參與推動會務的發展。

第四章

組織機關

第七條——本會組織機關有:會員大會、理事會和監事會。

第八條——會員大會負責制訂或修訂本會章程及選舉組織機關成員。

第九條——會員大會為本會之最高職權機構,會員大會設會長一名,副會長一名及秘書一名,每三年改選一次,可連選連任。

第十條——會員大會之召集須由理事會最少提前八日以掛號信方式為之,或最少提前八日透過簽收方式而為之,召集書內應指出會議之日期、時間、地點及議程,會員大會於每年舉行不少於一次會議,在必需的情況下,理事會可應至少五分之一會員要求隨時召開特別會議。

第十一條——會員大會之職權:

1. 根據章程選舉會員大會領導成員、理事會及監事會成員;

2. 通過理事會提交每年的工作計劃及財政預算並訂下本會工作方針;

3. 審查及核准理事會所提交每年會務報告及帳目結算。

第十二條——理事會為本會執行機關,負責執行及推動會務;由五名或以上單數成員組成,設理事長一名、副理事長若干名、秘書一名及理事若干名,以上各職位任期為三年,可連選連任。

第十三條——監事會為監察理事會各項工作的機關,由三名或以上單數成員組成,設監事長一名、副監事長及監事各若干名,以上各職位任期為三年,可連選得連任。

第五章

顧問

第十四條——本會可邀請與文化相關,具藝術或教育成就、知名度之人士,經由理事會提名,由會員大會以過半數票通過,擔任本會顧問。

第六章

財政

第十五條——本會經費來源如下:

1. 會員繳納會費;

2. 澳門特別行政區的補助;

3. 個人或法人贊助;

4. 其他合法收入。

第七章

章程之通過、遺漏及修改

第十六條——本章程經會員大會以過半數票通過後生效。倘有其他遺漏,則採用規範一般團體的法規處理。修改本會章程的決議,須獲出席會員四分之三之贊同票。解散法人或延長法人存續期之決議,須獲全體會員四分之三之贊同票。

二零二零年九月二十八日於第一公證署

公證員 李宗興


2.º CARTÓRIO NOTARIAL DE MACAU

CERTIFICADO

澳門財經科技與教育發展學會

為着公佈之目的,茲證明,透過二零二零年九月二十五日簽署的經認證文書設立了上述社團,其宗旨及住所均載於附件的章程內。該社團的設立文件和章程已存檔於本署2020/ASS/M4檔案組內,編號為226。

澳門財經科技與教育發展學會

章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名稱

本會中文名稱為“澳門財經科技與教育發展學會”,英文名稱為“Macao Financial Technology and Education Development Association”。

第二條

宗旨

本會為非牟利團體。宗旨是以遵循國家戰略部署,積極融入粵港澳大灣區,立足澳門,以高端智庫研究機構方式推動財經科技與教育發展,為中國及“一帶一路”沿線國家和地區提供開展財經政策諮詢服務;創新財經科技的研究方法、手段及工具;舉辦學術交流活動;傳播財經科技理論;推動財經科技人才教育。

第三條

會址

本會會址設於澳門氹仔佛山街金利達花園第二座11樓P室。

第二章

會員

第四條

會員資格

凡贊成本會宗旨及認同本會章程者,均可申請為本會會員。經本會理事會批准後,便可成為會員。

第五條

會員權利及義務

(一)會員有選舉權及被選舉權,享有本會舉辦一切活動和福利的權利。

(二)會員有遵守會章和決議,以及繳交會費的義務。

第三章

組織機關

第六條

機關

本會組織機關包括會員大會、理事會、監事會。

第七條

會員大會

(一)本會最高權力機關為會員大會,負責修改會章;選舉會員大會主席、副主席、秘書和理事會、監事會成員;決定會務方針;審查和批准理事會工作報告。

(二)會員大會設主席一名,副主席一名及秘書一名。每屆任期為三年,可連選連任。

(三)會員大會每年舉行一次,至少提前八天透過掛號信或簽收之方式召集,通知書內須註明會議之日期、時間、地點和議程,如遇重大或特別事項得召開特別會員大會。

(四)修改本會章程之決議,須獲出席會員四分之三的贊同票;解散本會的決議,須獲全體會員四分之三的贊同票。

(五)本會在不違反法律規定及本會章程的原則下,得制定本會內部規章。內部規章之解釋,修改及通過之權限均屬會員大會。

第八條

理事會

(一)本會執行機關為理事會,負責執行會員大會決議和日常具體會務。

(二)理事會由最少三名或以上單數成員組成,設理事長、副理事長各一名。每屆任期為三年,可連選連任。

(三)理事會會議每三個月召開一次。會議在有過半數理事會成員出席時,方可議決事宜,決議須獲出席成員的絕對多數贊同票方為有效。

第九條

監事會

(一)本會監察機關為監事會,負責監察理事會日常會務運作和財政收支。

(二)監事會由最少三名或以上單數成員組成,設監事長、副監事長各一名。每屆任期為三年,可連選連任。

(三)監事會會議每三個月召開一次。會議在有過半數監事會成員出席時,方可議決事宜,決議須獲出席成員的絕對多數贊同票方為有效。

第四章

經費

第十條

經費

本會經費源於會員會費或各界人士贊助,倘有不敷或特別需用款時,得由理事會決定籌募之。

二零二零年九月二十五日於第二公證署

首席助理員 黃慧華Wong Wai Wa


2.º CARTÓRIO NOTARIAL DE MACAU

CERTIFICADO

澳門奢侈品交易協會

Associação de Comercio de Luxo de Macau

為着公佈之目的,茲證明,透過二零二零年九月二十四日簽署的經認證文書設立了上述社團,其宗旨及住所均載於附件的章程內。該社團的設立文件及章程已存檔於本署2020/ASS/M4檔案組內,編號為221。

澳門奢侈品交易協會

章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本會中文名稱為“澳門奢侈品交易協會”,中文簡稱為“澳奢品交易協會”,葡文名稱為“Associação de Comercio de Luxo de Macau”,英文名稱為“Macau Luxury Trading Association”,英文簡稱為“MLTA”,以下簡稱「本會」。

第二條——本會會址設於澳門上海街175號中華總商會大廈17樓D座。

第三條——本會為非牟利團體,宗旨為推廣澳門成為亞洲最大的閒置奢侈品產業集散地,及讓奢侈品交易成為澳門產業其中一張代表名片。

第二章

組織架構及職權

第四條——本會組織架構為:

(一)會員大會;

(二)理事會;

(三)監事會。

第五條——會員大會

(一)會員大會為本會最高權力機關,由全體會員組成。會員大會設會長一人、副會長若干人。

(二)會長為本會最高負責人。會長對外代表本會;對內領導、督促理事會、監事會工作。副會長協助會長工作。

(三)會員大會每年舉行一次,由會長負責主持。大會之召集須至少提前8天以掛號信方式通知各會員,召集書內應載明開會之日期、時間、地點及議程。如應理事會要求或有超過一半會員以正當理由提出要求,可召開特別會員大會。

(四)會員大會開會須要過半數會員出席。如超過開會時間半小時仍不足半數會員出席,會員大會可如期舉行,所議決之事項須有過半數出席會員通過方為有效,但法律另有規定除外。

(五)會員大會之職權為:修改本會章程及內部規章;決定本會會務方針;審議理事會及監事會之報告和提案;審議/通過理事會(首屆由籌委會)提交之會長及副會長人選;選舉理監事會成員。

(六)會長及副會長每屆任期三年,可連選連任。

(七)會長及副會長可出席理事會、監事會任何會議,有發言權。

第六條——理事會

(一)會員大會休會期間,理事會為本會執行機關。

(二)理事會職權為:執行會員大會決議;處理各項會務;向會員大會提交工作(會務)報告。

(三)理事會設理事長一人,副理事長若干人;秘書長一人,副秘書長若干人;常務理事若干人,均由全體理事互選產生。理事會總人數為單數。

(四)理事會每屆任期三年,可連選連任。

(五)理事會可設若干部門,負責處理有關會務。

(六)理事會可根據會務發展需要,敦聘社會人士擔任榮譽會長、名譽會長、顧問等職務。

第七條——監事會

(一)監事會為本會監察機關,負責監察理事會之會務工作;稽核本會之財產及財務收支。並向會員大會提交工作報告。

(二)監事會設監事長一人、副監事長若干人,由全體監事互選產生。監事會總人數為單數。

(三)監事會每屆任期三年,可連選連任。

第三章

會員、會員權利和義務

第八條——凡同意本會章程之人士,均可申請加入本會。經理事會批准,即成為本會會員。

第九條——本會會員有選舉權、被選舉權;向本會會務提出批評建議之權利;參加本會舉辦之一切活動和享受本會福利之權利。

第十條——會員有遵守會章、服從決議、繳納會費之義務。

第四章

經費

第十一條——本會日常經費是:會員繳納會費;會內及會外熱心人士、公共或私人實體的捐獻及贊助。

第十二條——如有須要,可向會員或社會進行募捐。

第五章

附則

第十三條——本會章程之解釋權屬會員大會;本章程由會員大會通過之日開始生效;本章程如有未完善之處,得由會員大會修訂之,修章之決議須由會員大會出席會員四分之三贊同方可通過;解散法人或延長法人存續期之決議須由全體會員四分之三贊同方可通過。

第十四條——本章程未有列明事項,概依澳門特別行政區現行法例執行。

二零二零年九月二十四日於第二公證署

首席助理員 黃慧華Wong Wai Wa


2.º CARTÓRIO NOTARIAL DE MACAU

CERTIFICADO

中國茶文化交流協會(澳門)

Associação de Troca de Cultura do Chinês Chá (Macau)

為着公佈之目的,茲證明,透過二零二零年九月二十五日簽署的經認證文書設立了上述社團,其宗旨及住所均載於附件的章程內。該社團的設立文件和章程已存檔於本署2020/ASS/M4檔案組內,編號為228。

中國茶文化交流協會(澳門)

章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名稱

本會之中文名稱為“中國茶文化交流協會(澳門)”,葡文名稱為“Associação de Troca de Cultura do Chinês Chá (Macau)”,英文名稱為“Chinese Tea Culture Exchange Association (Macao)”,以下簡稱為「本會」。

第二條

宗旨

(一)推動愛國愛澳活動;

(二)宏揚中國茶藝文化,促進中國茶文化與國際間之茶文化交流及融合;

(三)團結澳門及國際間從事茶文化研究與相關藝術創作之人士。

第三條

活動

(一)本會之活動方式包括:茶道課程、茶道師培訓課程、茶藝比賽、技術交流會、講座及研討會等;

(二)為達至上述目標,本會可與其他本地或國際上的團體或機構合作舉辦有關茶道及相關藝術的交流、表演、講座、研討會、展覽以及印製及發行有關的書籍和單張。

第四條

會址

(一)本會設於澳門馬德里街珠光大廈159-165號R/C,可根據需要設立辦事處。

(二)經會員大會議決批准,本會會址可遷至澳門特別行政區域內任何地點。

第二章

會員

第五條

會員資格

凡從事或愛好與茶文化研究與相關藝術創作及發展、傳播及學習的個人和機構,填寫及提交入會表格,經理事會通過,並繳交會費後,即可成為本會之會員。

第六條

會員權利

(一)有出席會員大會的權利。

(二)在會員大會上有選舉及被選舉權。

(三)在會員大會上有投票之權利。

(四)有建議及提出異議之權利。

(五)有參與本會一切活動的權利。

(六)有退出本會的自由和權利。

第七條

會員義務

(一)出席會員大會。

(二)必須遵守會章及會員大會通過之決議。

(三)參與、支持及協助本會舉辦之各項活動。

(四)必須按時繳納會費,方可享受會員權利。

(五)不得作出任何有損本會聲譽之行動。

(六)任何會員未經理事會決議同意,不能以本會名義參加任何政治活動。

第八條

處分

本會會員如嚴重破壞本會聲譽或損害本會利益,應由理事會給予警告,若擔任職務者,可撤銷其職務,嚴重者經會員大會通過,可終止其會籍。

第三章

組織

第九條

組織機關

本會的組織機關包括:

(一)會員大會;

(二)理事會;

(三)監事會。

第十條

會員大會

(一)會員大會為本會最高決策權力機關,具有修改會章,選舉及任免會員大會主席團、理事會及監事會成員,決定本會性質及會務方針的權力。

(二)會員大會由全體會員參與組成,每年至少召開一次。會員大會的出席人數,不得少於全體會員人數的二分之一,若無法達到二分之一,則一小時後不論出席人數多少,都可再次召開會議,但法律另有規定者除外。

(三)會員大會由理事會進行召集;或因應不少於三分之一會員的聯名要求而召集。會員大會之召集須最少提前八日以掛號信方式為之,或最少提前八日透過簽收方式而為之,召集書內應指出會議之日期、時間、地點及議程。

(四)會員大會主席團設主席一名,副主席若干名,會員大會主席團人數必須為單數成員組成,任期三年,可連選連任。

A. 主席之職責為主持會員大會。

B. 當主席缺席時,由副主席代行其職責。

(五)在會員大會上,所提議案需由超過出席會員大會之絕對多數票贊成,方能通過生效。如在同一事件上超過一個議案,由獲較多票數者通過。

(六)修改章程之決議,須獲出席會員四分之三之贊同票。解散法人或延長法人存續期之決議,須獲全體會員四分之三之贊同票。

第十一條

理事會

(一)理事會是會員大會的執行機關,理事會成員由會員大會選舉產生,直接向會員大會負責。在會員大會閉會期間,理事會執行會員大會通過的決議,並可根據大會制定的方針,以及理事會的決議,開展各項會務活動,接納新會員。理事會對外代表本會。

(二)理事會由不少於五名理事組成。當選後由理事互選產生理事長一人、副理事長一人及理事若干名,理事會人數必須為單數成員組成。

(三)理事會成員,除理事長、或由理事長或理事會授權者外,不得代表本會對內、對外發表意見。

(四)理事會每屆任期為三年,理事會成員可連選連任。

(五)理事會會議由理事長召集。理事會須有過半數的理事出席方為有效。理事會會議應知會監事長,由監事會代表列席理事會會議,須獲出席者一半以上的票數,方能通過。在遇票數相同時,理事長可加投決定性一票。

第十二條

監事會

(一)監事會成員由會員大會選舉產生,向會員大會負責,在會員大會閉會期間,監察理事會工作,並向會員大會報告。

(二)監事會為一監察機關。所有監事會成員不得代表本會向外發表意見。

(三)監事會由不少於三人組成,設監事長一名、副監事長一名及監事若干名,由互選產生,監事會人數必須為單數成員組成。

(四)監事會每屆任期為三年,監事會成員可連選連任。

第十三條

顧問

理事會可按會務需要,邀請若干名社會知名人士擔任顧問,任期與應屆理事會一致。

第四章

附則

第十四條

經費

(一)本會經費來源為會員的會費及開展會內活動的各種收入。

(二)本會亦可接受不附帶任何條件的捐款。

二零二零年九月二十五日於第二公證署

首席助理員 黃慧華Wong Wai Wa


2.º CARTÓRIO NOTARIAL DE MACAU

CERTIFICADO

頌天慈善會

Associação de Beneficência Chong Tin

為着公佈之目的,茲證明,透過二零二零年九月二十四日簽署的經認證文書設立了上述社團,其宗旨及住所均載於附件的章程內。該社團的設立文件和章程已存檔於本署2020/ASS/M4檔案組內,編號為222。

頌天慈善會

章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名稱

本會中文名稱為“頌天慈善會”;葡文名稱為“Associação de Beneficência Chong Tin”;英文名稱為“Chong Tin Charity Association”;英文簡稱為“CTCA”。

第二條

宗旨

本會為非牟利團體。宗旨為“愛國愛澳,推動社會慈善活動,關懷社群,參與社會服務。”

第三條

會址

本會會址設於澳門新口岸友誼大馬路中福商業中心17樓B。

第二章

第四條

會員資格

凡贊成本會宗旨及認同本會章程者,均可申請為本會會員。經本會理事會批准後,便可成為會員。

第五條

會員權利及義務

(一)會員有選舉權及被選舉權,享有本會舉辦一切活動和福利的權利。

(二)會員有遵守會章和決議,以及繳交會費的義務。

第三章

第六條

組織機關

本會組織機關包括會員大會、理事會及監事會。

第七條

會員大會

(一)會員大會由全體會員組成,為本會最高權力機關,負責修改會章;選舉會員大會主席、副主席、秘書和理事會、監事會成員;決定會務方針;審查批准理事會工作報告。

(二)會員大會設主席一名、副主席一名及秘書一名。每屆任期為三年,可連選連任。

(三)會員大會每年舉行一次,至少提前八天透過掛號信或簽收之方式召集,通知書內須註明會議之日期、時間、地點和議程,如遇重大或特別事項得召開特別會員大會。

(四)修改本會章程之決議,須獲出席會員四分之三的贊同票;解散本會的決議,須獲全體會員四分之三的贊同票。

第八條

理事會

(一)理事會為本會的行政管理機關,負責執行會員大會決議和管理法人。

(二)理事會由最少三名或以上單數成員組成,設理事長、副理事長各一名。每屆任期為三年,可連選連任。

(三)理事會會議每三個月召開一次。會議在有過半數理事會成員出席時,方可議決事宜,決議須獲出席成員的絕對多數贊同票方為有效。

第九條

監事會

(一)監事會為本會的監察機關,負責監察理事會日常會務運作和財政收支。

(二)監事會由最少三名或以上單數成員組成,設監事長、副監事長各一名。每屆任期為三年,可連選連任。

(三)監事會會議每三個月召開一次。會議在有過半數監事會成員出席時,方可議決事宜,決議須獲出席成員的絕對多數贊同票方為有效。

第四章

第十條

經費

(一)本會經費源於會員會費或各界人士贊助,倘有不敷或特別需用款時,得由理事會決定籌募之。

(二)會費為一次性澳門元伍佰圓整。

第十一條

會徽

以下徽章為本會會徽。

二零二零年九月二十四日於第二公證署

首席助理員 黃慧華Wong Wai Wa


2.º CARTÓRIO NOTARIAL DE MACAU

CERTIFICADO

澳門商業顧問協會

為着公佈之目的,茲證明,透過二零二零年九月二十四日簽署的經認證文書設立了上述社團,其宗旨及住所均載於附件的章程內。該社團的設立文件和章程已存檔於本署2020/ASS/M4檔案組內,編號為220。

澳門商業顧問協會

章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本會名稱

本會中文名稱為“澳門商業顧問協會”,英文名稱為“Macau Association of Business Consultants”,英文簡稱為“MABC”,以下簡稱為“本會”,本會的存立並無期限。

第二條

宗旨

本會為非牟利團體,宗旨為促進本地與內地及國際各界商業顧問界別交流,促進專業創新發展,為澳門可持續發展貢獻力量。

第三條

會址

本會會址設於澳門南灣大馬路63號恆昌大廈12樓B。本會會址經會員大會決議,可遷至本澳任何地方。

第二章

會員

第四條

會員資格

凡從事商業顧問專業工作並贊成本會宗旨及認同本會章程者,均可申請為本會會員。經本會理事會批准後,便可成為會員。本會得邀請傑出人士出任名譽會長及顧問,該等人士將不會直接參與本會之行政及管理等事務。

第五條

會員權利及義務

(一)會員有選舉權及被選舉權,享有本會舉辦一切活動和福利的權利。

(二)會員有遵守會章和決議,以及繳交會費的義務。

第三章

組織機關

第六條

機關

本會組織機關包括會員大會、理事會及監事會。

第七條

會員大會

(一)會員大會設主席、副主席及秘書長,主席一名,副主席一名或多名,秘書長一名。每屆任期為三年,可連選連任。

(二)會員大會職責為:

1. 修改本會章程;

2. 選舉本會各機關成員;

3. 審議及通過本會的工作報告及財務報告;

4. 討論及決定本會重大事宜;

5. 法律及本章程規定之其他職責。

(三)會員大會每年舉行一次,大會之召集需最少提前八天透過掛號信或簽收之方式召集,通知書內需註明會議之日期,時間,地點和議程,如遇重大或特別事項得召開特別會員大會。

(四)經第一次召集,最少有一半會員出席,會員大會才可決議。

(五)如果第一次召集少於法定人數,則於該次召集書所定時間逾一小時後進行第二次召集,屆時不論出席人數多寡,會員大會即可決議,但法律另有規定者除外。

(六)會員大會表決議案,採取每個會員一票的投票方式決定,除本章程或法律另有規定外,任何議案均須出席會員的過半數通過,方為有效。

(七)會員如不能參加大會,可委託其他會員代表出席。有關委託須以書面為之,並須在會議召開前二十四小時將委託書送達本會會址。

(八)修改本會章程之決議,須獲出席會員四分之三的贊同票;解散本會的決議,須獲全體會員四分之三的贊同票。

第八條

理事會

(一)理事會由最少三名或以上單數成員組成,設理事長一名,副理事長一名或多名,秘書長一名,每屆任期為三年,可連選連任。

(二)本會執行機關為理事會,負責執行會員大會決議和日常具體會務。理事會的職責為:

1. 制定本會的政策及活動方針,並提交會員大會審核通過;

2. 執行會員大會之決議及維持本會的會務及各項活動;

3. 按會務之發展及需要,設立各專責委員會、工作小組及部門,並有權委任及撤換有關負責人;

4. 每年向會員大會提交會務報告、賬目和監事會交來之意見書;

5. 草擬各項內部規章及規則,並提交會員大會審議通過;

6. 審批入會申請;

7. 召開會員大會;

8. 訂定會員之會費;

9. 履行法律及章程所載之其他職責。

(三)理事會會議每三個月召開一次。理事長認為必要時或過半數理事提出請求時,得召開特別理事會會議。會議在有過半數理事會成員出席時,方可議決事宜,決議須獲出席成員的絕對多數贊同票方為有效。如表決時票數相等,則理事長有決定性一票。

(四)理事會得視乎會務需要,聘任名譽職位。

第九條

監事會

(一)監事會由最少三名或以上單數成員組成,設監事長一名及副監事長一名或多名,每屆任期為三年,可連選連任。

(二)本會監察機關為監事會,監事會的職責為:

1. 監察本會之運作及理事會之工作;

2. 監察各項會務進展,向理事會提出意見和批評;

3. 對本會財產及賬目進行定期監察及對理事會之報告提供意見;

4. 對有關年報及帳目制定意見,提交會員大會;

5. 履行法律及章程所載之其他義務。

(三)監事會會議每三個月召開一次,會議在有過半數監事會成員出席時,方可議決事宜,決議須獲出席成員的絕對多數贊同票方為有效。

第十條

使本會負責之方式

本會所有行為、合約及文件須理事會理事長簽署。

第四章

財政及經費

第十一條

財產

本會之財產由以下部分組成:

(一)於開展工作中獲得之資產或權利;

(二)任何合法獲得之資產。

第十二條

經費

本會之經費包括以下各項:

(一)會員之會費及捐獻;

(二)本會獲得之津貼、捐贈、遺產、遺贈;

(三)公共或私人實體給予之津貼或資助;

(四)本身財產及資本之收益;

(五)活動之盈餘;

(六)其他合法收益。

二零二零年九月二十四日於第二公證署

首席助理員 黃慧華Wong Wai Wa


2.º CARTÓRIO NOTARIAL DE MACAU

CERTIFICADO

粵港澳大灣區創新創業協會

為着公佈之目的,茲證明,透過二零二零年九月二十五日簽署的經認證文書設立了上述社團,其宗旨及住所均載於附件的章程內。該社團的設立文件和章程已存檔於本署2020/ASS/M4檔案組內,編號為225。

粵港澳大灣區創新創業協會

章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本會名稱

本會中文名稱為“粵港澳大灣區創新創業協會”,英文名稱為“Association of Innovation and Entrepreneurship in the Guangdong-Hong Kong-Macao Greater Bay Area”,以下簡稱為“本會”,本會的存立並無期限。

第二條

宗旨

本會為非牟利團體,宗旨為促進粵港澳大灣區創新創業發展,提供平台促進新創企業交流,為粵港澳大灣區可持續發展貢獻力量。

第三條

會址

本會會址設於澳門南灣大馬路63號恆昌大廈12樓B。本會會址經會員大會決議,可遷至本澳任何地方。

第二章

會員

第四條

會員資格

凡於粵港澳大灣區創新創業並贊成本會宗旨及認同本會章程者,均可申請為本會會員。經本會理事會批准後,便可成為會員。本會得邀請傑出人士出任名譽會長及顧問,該等人士將不會直接參與本會之行政及管理等事務。

第五條

會員權利及義務

(一)會員有選舉權及被選舉權,享有本會舉辦一切活動和福利的權利。

(二)會員有遵守會章和決議,以及繳交會費的義務。

第三章

組織機關

第六條

機關

本會組織機關包括會員大會、理事會及監事會。

第七條

會員大會

(一)會員大會設主席、副主席及秘書長,主席一名,副主席一名或多名,秘書長一名。每屆任期為三年,可連選連任。

(二)會員大會職責為:

1. 修改本會章程;

2. 選舉本會各機關成員;

3. 審議及通過本會的工作報告及財務報告;

4. 討論及決定本會重大事宜;

5. 法律及本章程規定之其他職責。

(三)會員大會每年舉行一次,大會之召集需最少提前八天透過掛號信或簽收之方式召集,通知書內需註明會議之日期,時間,地點和議程,如遇重大或特別事項得召開特別會員大會。

(四)經第一次召集,最少有一半會員出席,會員大會才可決議。

(五)如果第一次召集少於法定人數,則於該次召集書所定時間逾一小時後進行第二次召集,屆時不論出席人數多寡,會員大會即可決議,但法律另有規定者除外。

(六)會員大會表決議案,採取每個會員一票的投票方式決定,除本章程或法律另有規定外,任何議案均須出席會員的過半數通過,方為有效。

(七)會員如不能參加大會,可委託其他會員代表出席。有關委託須以書面為之,並須在會議召開前二十四小時將委託書送達本會會址。

(八)修改本會章程之決議,須獲出席會員四分之三的贊同票;解散本會的決議,須獲全體會員四分之三的贊同票。

第八條

理事會

(一)理事會由最少三名或以上單數成員組成,設理事長一名,副理事長一名或多名,秘書長一名,每屆任期為三年,可連選連任。

(二)本會執行機關為理事會,負責執行會員大會決議和日常具體會務。理事會的職責為:

1. 制定本會的政策及活動方針,並提交會員大會審核通過;

2 .執行會員大會之決議及維持本會的會務及各項活動;

3. 按會務之發展及需要,設立各專責委員會、工作小組及部門,並有權委任及撤換有關負責人;

4. 每年向會員大會提交會務報告、賬目和監事會交來之意見書;

5. 草擬各項內部規章及規則,並提交會員大會審議通過;

6. 審批入會申請;

7. 召開會員大會;

8. 訂定會員之會費;

9. 履行法律及章程所載之其他職責。

(三)理事會會議每三個月召開一次。理事長認為必要時或過半數理事提出請求時,得召開特別理事會會議。會議在有過半數理事會成員出席時,方可議決事宜,決議須獲出席成員的絕對多數贊同票方為有效。如表決時票數相等,則理事長有決定性一票。

(四)理事會得視乎會務需要,聘任名譽職位。

第九條

監事會

(一)監事會由最少三名或以上單數成員組成,設監事長一名及副監事長一名或多名,每屆任期為三年,可連選連任。

(二)本會監察機關為監事會,監事會的職責為:

1. 監察本會之運作及理事會之工作;

2. 監察各項會務進展,向理事會提出意見和批評;

3. 對本會財產及賬目進行定期監察及對理事會之報告提供意見;

4. 對有關年報及帳目制定意見,提交會員大會;

5. 履行法律及章程所載之其他義務。

(三)監事會會議每三個月召開一次,會議在有過半數監事會成員出席時,方可議決事宜,決議須獲出席成員的絕對多數贊同票方為有效。

第十條

使本會負責之方式

本會所有行為、合約及文件須理事會理事長簽署。

第四章

財政及經費

第十一條

財產

本會之財產由以下部分組成:

(一)於開展工作中獲得之資產或權利;

(二)任何合法獲得之資產。

第十二條

經費

本會之經費包括以下各項:

(一)會員之會費及捐獻;

(二)本會獲得之津貼、捐贈、遺產、遺贈;

(三)公共或私人實體給予之津貼或資助;

(四)本身財產及資本之收益;

(五)活動之盈餘;

(六)其他合法收益。

二零二零年九月二十五日於第二公證署

首席助理員 黃慧華Wong Wai Wa


2.º CARTÓRIO NOTARIAL DE MACAU

CERTIFICADO

粵港澳大灣區中小企業商會

為着公佈之目的,茲證明,透過二零二零年九月二十五日簽署的經認證文書設立了上述社團,其宗旨及住所均載於附件的章程內。該社團的設立文件和章程已存檔於本署2020/ASS/M4檔案組內,編號為224。

粵港澳大灣區中小企業商會

章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本會名稱

本會中文名稱為“粵港澳大灣區中小企業商會”,英文名稱為“Association of Small and Medium Enterprises in the Guangdong-Hong Kong-Macao Greater Bay Area”,以下簡稱為“本會”,本會的存立並無期限。

第二條

宗旨

本會為非牟利團體,宗旨為促進粵港澳大灣區中小企業交流,促進創新創業發展,為粵港澳大灣區可持續發展貢獻力量。

第三條

會址

本會會址設於澳門南灣大馬路63號恆昌大廈12樓B。本會會址經會員大會決議,可遷至本澳任何地方。

第二章

會員

第四條

會員資格

凡於粵港澳大灣區開設中小企業並贊成本會宗旨及認同本會章程者,均可申請為本會會員。經本會理事會批准後,便可成為會員。本會得邀請傑出人士出任名譽會長及顧問,該等人士將不會直接參與本會之行政及管理等事務。

第五條

會員權利及義務

(一)會員有選舉權及被選舉權,享有本會舉辦一切活動和福利的權利。

(二)會員有遵守會章和決議,以及繳交會費的義務。

第三章

組織機關

第六條

機關

本會組織機關包括會員大會、理事會及監事會。

第七條

會員大會

(一)會員大會設主席、副主席及秘書長,主席一名,副主席一名或多名,秘書長一名。每屆任期為三年,可連選連任。

(二)會員大會職責為:

1. 修改本會章程;

2. 選舉本會各機關成員;

3. 審議及通過本會的工作報告及財務報告;

4. 討論及決定本會重大事宜;

5. 法律及本章程規定之其他職責。

(三)會員大會每年舉行一次,大會之召集需最少提前八天透過掛號信或簽收之方式召集,通知書內需註明會議之日期,時間,地點和議程,如遇重大或特別事項得召開特別會員大會。

(四)經第一次召集,最少有一半會員出席,會員大會才可決議。

(五)如果第一次召集少於法定人數,則於該次召集書所定時間逾一小時後進行第二次召集,屆時不論出席人數多寡,會員大會即可決議,但法律另有規定者除外。

(六)會員大會表決議案,採取每個會員一票的投票方式決定,除本章程或法律另有規定外,任何議案均須出席會員的過半數通過,方為有效。

(七)會員如不能參加大會,可委託其他會員代表出席。有關委託須以書面為之,並須在會議召開前二十四小時將委託書送達本會會址。

(八)修改本會章程之決議,須獲出席會員四分之三的贊同票;解散本會的決議,須獲全體會員四分之三的贊同票。

第八條

理事會

(一)理事會由最少三名或以上單數成員組成,設理事長一名,副理事長一名或多名,秘書長一名,每屆任期為三年,可連選連任。

(二)本會執行機關為理事會,負責執行會員大會決議和日常具體會務。理事會的職責為:

1. 制定本會的政策及活動方針,並提交會員大會審核通過;

2 .執行會員大會之決議及維持本會的會務及各項活動;

3. 按會務之發展及需要,設立各專責委員會、工作小組及部門,並有權委任及撤換有關負責人;

4. 每年向會員大會提交會務報告、賬目和監事會交來之意見書;

5. 草擬各項內部規章及規則,並提交會員大會審議通過;

6. 審批入會申請;

7. 召開會員大會;

8. 訂定會員之會費;

9. 履行法律及章程所載之其他職責。

(三)理事會會議每三個月召開一次。理事長認為必要時或過半數理事提出請求時,得召開特別理事會會議。會議在有過半數理事會成員出席時,方可議決事宜,決議須獲出席成員的絕對多數贊同票方為有效。如表決時票數相等,則理事長有決定性一票。

(四)理事會得視乎會務需要,聘任名譽職位。

第九條

監事會

(一)監事會由最少三名或以上單數成員組成,設監事長一名及副監事長一名或多名,每屆任期為三年,可連選連任。

(二)本會監察機關為監事會,監事會的職責為:

1. 監察本會之運作及理事會之工作;

2. 監察各項會務進展,向理事會提出意見和批評;

3. 對本會財產及賬目進行定期監察及對理事會之報告提供意見;

4. 對有關年報及帳目制定意見,提交會員大會;

5. 履行法律及章程所載之其他義務。

(三)監事會會議每三個月召開一次,會議在有過半數監事會成員出席時,方可議決事宜,決議須獲出席成員的絕對多數贊同票方為有效。

第十條

使本會負責之方式

本會所有行為、合約及文件須理事會理事長簽署。

第四章

財政及經費

第十一條

財產

本會之財產由以下部分組成:

(一)於開展工作中獲得之資產或權利;

(二)任何合法獲得之資產。

第十二條

經費

本會之經費包括以下各項:

(一)會員之會費及捐獻;

(二)本會獲得之津貼、捐贈、遺產、遺贈;

(三)公共或私人實體給予之津貼或資助;

(四)本身財產及資本之收益;

(五)活動之盈餘;

(六)其他合法收益。

二零二零年九月二十五日於第二公證署

首席助理員 黃慧華Wong Wai Wa


2.º CARTÓRIO NOTARIAL DE MACAU

CERTIFICADO

澳門新藝城演藝協會

為着公佈之目的,茲證明,透過二零二零年九月二十五日簽署的經認證文書設立了上述社團,其宗旨及住所均載於附件的章程內。該社團的設立文件和章程已存檔於本署2020/ASS/M4檔案組內,編號為227。

澳門新藝城演藝協會

章程

第一章

名稱,會址,宗旨

第一條——本會定名為“澳門新藝城演藝協會”,以下稱為「本會」。

第二條——會址:澳門巴素打爾古街356號永興大廈3樓B座。

第三條——宗旨:本會是一非牟利組織,宗旨是以推廣本土文化藝術,音樂和舞蹈,團結澳門各行業熱愛歌唱人士,促進和推動澳門唱歌水平發展,並參與澳門社會公益活動,服務社群,促進社會團結和諧和大眾市民間之友誼。

第二章

會員權利與義務

第四條——凡澳門特別行政區認可的合法居民承認本會章程及履行入會申請手續,經理事會同意,辦妥入會手續後,可成為會員。

第五條——會員權利及義務:有選舉及被選舉權,及享有本會舉辦活動之福利和權利;會員必須遵守會章和執法決議,按時繳納會費及積極參與和促進本會各項活動工作。

第三章

組織機關

第六條——機關:本會組織機關包括會員大會,理事會及監事會。

第七條——會員大會

(一)會員大會由全體會員組成,為本會最高權力機關,負責修改會章;選舉會員大會主席團、理事會成員及監事會成員;審批理事會工作報告;決定會務方針。

(二)會員大會主席團由會長一名,副會長一名及秘書一名共三人組成,任期叁年,可連選連任。

(三)會員大會每年舉行一次,會員大會之召集須最少提前八日以掛號信或簽收方式通知全體會員,並載明開會日期、時間、地點及議程。

第八條——理事會

(一)理事會為本會執行機關,負責執行會員大會決議及日常具體會務。

(二)理事會設理事長一名,副理事長一名及理事一名共三人組成,任期叁年,可連選連任。

第九條——監事會

(一)監事會為本會監察機關,負責監察理事會日常會務運作,查核本會之財產及編制年度監察活動報告。

(二)監事會設監事長一名、副監事長一名及監事一名共三人組成,任期叁年,可連選連任。

第四章

附則

第十條——所有會長、理事、監事及各部門成員皆是義務履職,不領薪酬。

第十一條——任何成員被證實違反本會章程或損害本會聲譽及權益,由理事會開會決議,並簽署確認可開除會籍。

第十二條——修改章程的決議,須獲會員大會的出席會員四分之三之贊同票,方可通過。

第十三條——解散法人或延長法人存續期之決議,須獲全體會員四分之三之贊同票,方可通過。

第五章

經費

第十四條——本會經費來自會員繳交的會費,各界社會人士及社團贊助。

二零二零年九月二十五日於第二公證署

首席助理員 黃慧華Wong Wai Wa


CARTÓRIO PRIVADO

MACAU

CERTIFICADO

Certifico, que o presente documento de 10 folhas, está conforme o original do exemplar do documento constitutivo e dos estatutos da associação denominada “澳門科技總會”, depositado neste Cartório, sob o n.º 5 no maço n.º 1/2020-A de documentos autenticados de constituição de associações e de instituição de fundações e suas alterações.

澳門科技總會

Macau Technology General Association

章程

第一條

名稱、性質及存續期

一、本會中文名稱為“澳門科技總會”,英文名稱為“Macau Technology General Association”,英文簡稱為“MTGA”。

二、本會為一非營利社團,由成立日開始生效,存續期不設限。(以下簡稱“本會”)

第二條

本會會址

一、本會會址設在澳門南灣大馬路63號恒昌大廈地下A座。

二、為實現宗旨,可在認為適宜有需要時,經理事會同意,可遷往本澳其他地方及設立分區辦事處。

第三條

宗旨

一、愛國愛澳,為澳門特別行政區的社會、科技交流而努力;

二、團結澳門之科技社團、企業、人才,增進各界科技領域交流,共同推動本澳之創新科技發展,加強科技與經濟接軌,促進澳門與國際科技合作;

三、積極推動有利於澳門業界發展科技的政策研究、產業平台搭建、企業項目對接、企業發展輔導及相關專才培養等工作,在發展科技方面對公、私機構給予支持;

四、團結業界,促進業界與外地同業之間的交流與合作。

第四條

組織架構

一、本會之組織架構包括:

(一)會員大會;

(二)理事會;

(三)監事會。

二、本會正、副會長卸職後,得聘為永遠會長或永遠榮譽會長;本會理事長卸職後,得聘為永遠榮譽理事長,可出席本會理事會議及其他會議,有發言權但沒有表決權;本會監事長卸職後,得聘為永遠榮譽監事長,可出席監事會議,有發言權但沒有表決權。

三、本會視工作需要,得聘請對本會有卓越貢獻之人士為名譽會長、名譽顧問、會務顧問、法律顧問、研究顧問。

四、單位會員如獲選為正、副會長,理事、監事職務者,須為原會籍代表人,如有更換,須獲相關會議通過方可。

第五條

會員大會

一、本會最高權力機構為會員大會。其職權如下:

(一)制定或修改章程,但修改章程之決議,須獲出席會員四分之三之贊成票;

(二)選舉會長、副會長和理事會及監事會成員;

(三)決定本會會務方針、任務、工作計劃及重大事項及作出相應決議;

(四)審議及議決上年度工作報告及賬目報告;

(五)審查及批准年度工作計劃預算及工作報告、年報和會計報表以及監事會提交的意見書。

二、本會設會長一人,副會長若干名,且總數必為單數,由會員大會選舉產生。

三、會長及副會長任期為三年,得連選連任。

四、會長為本會會務最高負責人:主持會員大會、對外代表本會、對內策劃各項會務;副會長協助會長工作。

五、正、副會長可出席理事會議以及理、監事聯席會議,有發言權但沒有表決權。

六、選舉正副會長、理事會及監事會成員時,會員如因事不能到場,可委託其他會員代為投票。

第六條

理事會

一、理事會為會員大會閉會後之最高執行機構。

二、理事會由理事長一名、副理事長若干名及理事若干名組成,總人數為單數,成員先由會員大會選出,各職銜由理事互選產生。

三、理事一經選出後,除非出現多於總數五分之一的空缺,否則無需補選。

四、理事會成員任期三年,得連選連任。

五、理事長協助會長處理對外事務以及負責領導理事會處理本會各項會務;副理事長協助理事長工作。

六、如需要,理事會可設:文康聯絡部、文化部、經貿事務部、區域合作部、青年委員會及婦女委員會等部門。

七、正、副理事長及各部門之負責人選,由理事會互選產生。理事會認為必要時,得由理事會通過聘任若干專責的顧問。

八、理事會各部、委員會之職權及工作,由理事會另訂辦事細則決定之。

九、理事會職權為:

(一)執行會員大會的一切決議;

(二)計劃發展會務;

(三)制定內部管理制度;

(四)開展和處理各項會務工作;

(五)領導本會開展工作,籌措本會活動經費;

(六)釐定會員入會基金和會費金額;

(七)向會員大會報告工作及提出建議;

(八)依章召開會員大會。

十、本會屬具法人資格組織,凡需與澳門特別行政區或各有關機構簽署文件時,得由會長或理事長代表;或經由會議決定推派代表簽署。

第七條

監事會

一、本會監察機構為監事會,由會員大會就創會會員及團體會員選出一名監事長、副監事長若干名及監事若干名組成,且總數必為單數。監事一經選出後,除非出現多於總數三分之一的空缺,否則無需補選。

二、監事會成員任期三年,得連選連任。

三、監事會有以下許可權:

(一)監察理事會執行會員大會之決議;

(二)定期審查帳目;

(三)查核本會之財產;

(四)得列席理事會議或常務理事會議;

(五)對有關年報及帳目制定意見書呈交會員大會。

第八條

會議

一、 會員大會分為平常會員大會和特別會員大會:

(一)平常會員大會每年由理事會召開一次,召集須最少提前八日以掛號信或透過簽收之方式而為之,召集書內應指出會議之日期、時間、地點及議程;

(二)特別會員大會得由理事會或不少於三分之一會員提出要求時召開,但必須以書面說明召開大會之正當目的及欲討論之事項。

二、於下列一情況大會被視為有效召集:

(一)第一次召集時,最少一半會員出席;

(二)第一次召集的時間已屆,如法定人數不足,則於半小時後視為第二次召集,屆時則不論出席之會員人數多少均視為有效。

三、理事會議及監事會議於需要時召開,分別由理事長、監事長召集。

四、本會各種會議,除法律及章程的特別規定外,均須經出席人數半數以上同意,始得通過決議。

五、理事及監事應積極出席例會及各類會議。若在任期內連續六次無故缺席,經理事、監事聯席會議核實通過,作自動退職論。

第九條

會員

一、凡與科技活動及其產業關係密切之團體或組織,並認同本會章程,經向本會申請登記註冊再經理事會批准,即可成為本會會員。

二、會員權利:

(一)選舉權及被選舉權;

(二)提出批評及建議之權;

(三)享受本會所舉辦的各種活動和福利。

三、會員義務:

(一)遵守會章,執行及服從本會各項決議;

(二)推動會務之發展及促進會員間之互助合作;

(三)繳納入會基金及會費。

四、會員之會費應於本會該財政年度(本會財政年度訂公曆十二月三十一日為結算日)內繳交,逾期時,本會得以掛號函催繳之。再三十天後,倘仍未清繳者,則作自動退會論。

五、會員如有違反會章,破壞本會之行為者,得由理事會視其情節輕重,分別予以勸告、警告或開除會籍之處分。

六、退會自由,可以書面方式向理事會宣稱退會,由理事會備案確認之。

七、每一團體會員享有一票投票權。

第十條

財產及收入

一、本會為非牟利社團,本會之收入只能用於貫徹本會宗旨之活動,不能以任何形式、直接或間接用於其他用途。

二、本會之財產及收入來源如下,並設立基金:

(一)會員之入會費、定期會費及捐款;

(二)本會獲得之津貼、捐贈、遺產、遺贈及出資;

(三)工作之收益,例如提供服務,出版刊物或其他活動而獲得之收益;

(四)公共或私人實體給予之津貼或資助;

(五)本身財產及資本之收益;

(六)其他合法收益。

三、本會經費如有不敷或有特別需要時,得由理事會決定籌募之。

四、本會之銀行戶口及有關之財務文件由會長及理事長中任意一人簽署有效。

五、本會經費收支的財務報告必須每年由理事會報告經會員大會通過。

第十一條

附則

一、第一屆領導架構成員尚未選出前,由創辦人組成一個籌備委員會,該委員會擁有本章程所賦予之所有權力,並負責籌備首次大會及在該大會上選出本會各機構之成員,並於第一屆領導架構成員選出後即時解散。

二、本章程所未規範事宜均依澳門現行法律執行。

三、本會章程如有未完善之處,得由理事會討論修改,交會員大會通過。

四、本章程之解釋權屬理事會。

第十二條

解散

本會須召開會員會議以全體會員四分之三贊同票通過,方可解散。

Cartório Privado, em Macau, aos 23 de Setembro de 2020. — O Notário, Cheong Kuai Hong.


CARTÓRIO PRIVADO

MACAU

CERTIFICADO

《廣西粵港澳大灣區經濟文化促進會》

Associação Promotora da Economia e Cultura de Grande Baía Guangdong-Hong Kong-Macau de Guangxi

Certifico, para efeitos de publicação, que no dia 24 de Setembro de 2020, foi depositado, neste Cartório, um exemplar do acto constitutivo e estatutos da associação com a denominação em epígrafe, arquivado sob o n.º 6 do Maço n.º 1/2020 de Depósito de Associações e Fundações, cujos estatutos se regulam pelos artigos em anexo.

廣西粵港澳大灣區經濟文化促進會

章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名稱

本會定名為“廣西粵港澳大灣區經濟文化促進會”,葡文名稱“Associação Promotora da Economia e Cultura de Grande Baía Guangdong-Hong Kong-Macau de Guangxi”,英文名稱“Greater Bay Area Guangdong-Hong Kong-Macau Economic & Cultural Promotion Association of Guangxi”(以下簡稱「本會」)。

第二條

會址

本會會址設於澳門新口岸上海街175號中華總商會大廈14樓B座。經理事會決議後,得隨時更改地址。

第三條

宗旨

本會為非牟利團體,其存續不設期限,宗旨為:

1. 擁護“一國兩制”,支持特區政府依法施政,愛國愛澳;

2. 以廣西的獨特優勢與資源,促進澳門及其他大灣區城市之間的經濟文化交流與合作,實現優質資源對接與優勢互補,推動企業轉型升級和創新引領,提升企業創新力和競爭力;

3. 為粵港澳三地誠信守法企業搭建資源整合、誠信聯盟、互利互惠、創新創造平台。

第二章

會員資格、權利及義務

第四條

會員資格

凡因出生、世系、教育、投資、業務或其它原因,而與廣西產生關係或聯繫的機構及年滿十八歲之個人,贊同本會宗旨,願意遵守本會章程,均可申請為本會會員。

第五條

會員權利

會員享有以下權利:

(1)選舉和被選舉擔任本會各組織機關的成員;

(2)會員可出席會員大會及作出表決,以及參加本會組織的各種活動;

(3)對本會會務工作提出建議或意見。

第六條

會員義務

一. 會員承擔以下義務:

(1)遵守本會章程並履行本會的一切決議事項;

(2)維護本會的合法權益;

(3)推動會務發展,支持、參與本會舉辦的各項活動;

(4)按規定交納會費,會費由理事會透過內部章程制定。

二. 會員如有違反會章或破壞本會名譽者,經由理事會視其情節給予相應之處分,嚴重者處予開除會籍,其所繳交之各項費用概不發還。

三. 凡拖欠會費超過壹年者,經催收仍不繳交者,作自動退會論。

第三章

組織架構

第七條

組織機關

本會組織機關包括會員大會、理事會及監事會。

第八條

會員大會

一. 會員大會為本會最高權力機構,除行使法律及本章程所賦予之其他權限外,尤其具有下列權限:

(1)選舉和解任會員大會主席團、理事會、監事會及其他內部組織的成員的職務,以及應理事會建議開除有關會員;

(2)審批修訂章程;

(3)審議通過理事會和監事會的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

(4)通過年度預算;

(5)審議並聘請社會知名人士及本會會員為本會榮譽會長、名譽會長、顧問等,以推動會務發展;

(6)制定會務方針。

二. 會員大會主席團設會長一名,常務副會長若干名、副會長若干名,由會員大會選舉選任,每屆任期為三年,並可連選連任。

三. 經會員大會決議可另設永遠榮譽會長、永遠名譽會長、榮譽會長、名譽會長、創會會長、顧問等職位。

四. 會員大會每年舉行一次平常會議,由理事長召集並由會長主持會議。會員大會之召集須最少於會議前八天以掛號信或書面簽收方式給予會員通知,召集書內須載明會議日期、時間、地點和議程。在必要的情況下,應會長、理事會或不少於三分之一會員聯名之請求,亦得召開特別會議。

五. 會員大會必須在最少半數會員出席的情況下方可作出決議,如不足半數,則原訂時間三十分鐘後在同一地點召開之會議視為第二次召集之會議。經第二次召集之會員大會,不論出席會員人數多少均可依法行使會員大會職權。

六. 決議取決於出席會員之絕對多數票,但不影響以下規定之適用:

(1)修改章程之決議,須獲出席會員四分之三之贊同票;

(2)解散本會或變更本會之存續期之決議,須獲全體會員四分之三之贊同票。

第九條

理事會

一. 理事會是本會的管理及執行機關,負責跟進協調日常會務工作。

二. 理事會由會員大會選出三人或以上之單數成員組成,其中包括理事長一名,副理事長若干名,秘書長一名,副秘書長及理事若干名。理事會成員的任期為三年,可連選連任。

三. 除行使法律及本會章程所賦予之其他權限外,理事會有下列權限:

(1)執行會員大會之決議;

(2)負責本會之行政管理及計劃發展會務;

(3)向會員大會提交管理報告及提出建議;

(4)制定平常預算及追加預算;

(5)設立理事會倘有的屬下部門,如財務部、婦女部、青年部、康樂部等部門;

(6)制定和通過理事會及其屬下部門的內部規章。

四. 理事會成員不得代表本會對外作出行為或發表意見,但理事長或獲理事長授權的一名或若干名理事會成員除外。

五. 理事會每年最少召開兩次平常會議,由理事長召集。在理事長認為有需要或應理事會半數以上成員請求的情況下,則召開特別會議。

六. 理事會有超過二分之一的成員出席時,方可議決事項。決議取決於出席成員的過半數票,遇票數相同時,理事長除本身已投之票外,有權再投一票。

第十條

監事會

一. 監事會是本會的監察稽查機關,負責會務監察事宜。

二. 監事會由會員大會選出三人或以上之單數成員組成,其中包括監事長一名,副監事長若干名及監事若干名。監事會成員的任期為三年,可連選連任。

三. 除行使法律及本章程所賦予之其他權限外,監事會有下列權限:

(1)監察會員大會決議的執行情況;

(2)定期審查賬目;

(3)對有關年報及賬目,制定意見書提交會員大會審議;

(4)制定和通過監事會內部規章。

四. 監事會成員不得代表本會對外作出行為或發表意見。

五. 監事會每年最少召開兩次平常會議,由監事長召集。在監事長認為有需要或應監事會半數以上成員請求的情況下,則召開特別會議。

六. 監事會有超過二分之一的成員出席時,方可議決事項。決議取決於出席成員的過半數票,遇票數相同時,監事長除本身已投之票外,有權再投一票。

第四章

經費

第十一條

經費

本會經費財政收入來自會員的入會費和會費、第三者給予的贊助、本會舉辦活動的收入、本會資產的孳息、不附帶任何條件的捐獻以及公共或私人機構、實體給予的資助。

第五章

附則

第十二條

修改及解釋章程

本章程之修改權屬會員大會,由理事會提交修章方案予會員大會審議通過,而本章程之解釋權屬理事會。

第十三條

適用法律

本章程如有未規範之事宜,一概依澳門現行法律辦理。

私人公證員 潘世隆

Cartório Privado, em Macau, aos 24 de Setembro de 2020. — O Notário, Marcelo Poon.


第 一 公 證 署

證 明

澳門好運體育會

公佈的目的,茲證明上述社團的修改章程文本自二零二零年九月二十四日,存放於本署的社團及財團存檔文件內,檔案組3號177/2020。

澳門好運體育會

章程

(一)宗旨

1. 維持不變

2. 維持不變

3. 本會地址;澳門慕拉士大馬路238-251號富大工業大廈1樓 A-G座。

(四)會議

11. 維持不變

12. 理事會、監事會每年最少召開一次會議,如有特殊情況可臨時召開。

13. 維持不變

二零二零年九月二十四日於第一公證署

公證員 李宗興


2.º CARTÓRIO NOTARIAL DE MACAU

CERTIFICADO

澳門浩然曲藝會

Associação de Ópera Chinesa Hou Yin de Macau

為公佈的目的,茲證明上述社團的修改章程文本已於二零二零年九月二十四日存檔於本署2020/ASS/M4檔案組內,編號為219號。該修改章程文本如下:

第二條——本會會址設於澳門群隊街8號三寶樓1樓。

二零二零年九月二十四日於第二公證署

首席助理員 黃慧華Wong Wai Wa


2.º CARTÓRIO NOTARIAL DE MACAU

CERTIFICADO

澳門教育發展研究學會

為公佈的目的,茲證明上述社團的修改章程文本已於二零二零年九月二十五日存檔於本署2020/ASS/M4檔案組內,編號為223號。該修改章程文本如下:

第三條——本會會址設於澳門黑沙環東方明珠街237號君悅灣第六座(君薈)38樓D座。

二零二零年九月二十五日於第二公證署

首席助理員 黃慧華Wong Wai Wa


2.º CARTÓRIO NOTARIAL DE MACAU

CERTIFICADO

澳門樂善軒藝苑曲藝會

Associação de Ópera Chinesa Lok Sin Hin Ngai Un de Macau

為公佈的目的,茲證明上述社團的修改章程文本已於二零二零年九月二十四日存檔於本署2020/ASS/M4檔案組內,編號為218號。該修改章程文本如下:

第二條——本會會址設於澳門賈伯樂提督街11號友輝大廈19樓D。

二零二零年九月二十四日於第二公證署

首席助理員 黃慧華Wong Wai W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