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關法規 : | |||
相關類別 : | |||
私營機構 : | |||
相關組織 : | |||
《LegisMac》的法例註釋 | |||
社會文化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6/1999號行政法規《政府部門及實體的組織、職權與運作》第五條第一款(一)項、第17/2010號行政法規《非高等教育委員會的組成及運作》第三條第一款(六)項、(七)項及第四條第一款及第二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續任下列社團為非高等教育委員會的成員,為期兩年:
(一)澳門中華教育會;
(二)澳門天主教學校聯會;
(三)澳門管理專業協會;
(四)澳門土生教育協進會;
(五)澳門成人教育學會;
(六)澳門公職教育協會;
(七)澳門童軍總會;
(八)澳門發展策略研究中心;
(九)澳門社會科學學會;
(十)澳門中華總商會;
(十一)澳門青年研究協會;
(十二)澳門中華學生聯合總會;
(十三)澳門生產力暨科技轉移中心;
(十四)澳門中國企業協會。
二、續任下列人士為非高等教育委員會的成員,為期兩年:
(一)吳小麗;
(二)黎世祺;
(三)蘇輝道;
(四)馬韶漪;
(五)何桂鈴;
(六)藍中港。
三、委任下列人士為非高等教育委員會的成員,為期兩年:
(一)呂綺穎;
(二)梁永輝;
(三)鄺禮健;
(四)關雯貞;
(五)盧蘭馨。
五、本批示自二零二零年十月六日起產生效力。
二零二零年九月二十三日
社會文化司司長 歐陽瑜
二零二零年九月二十五日於社會文化司司長辦公室
辦公室代主任 簡佩敏
請使用Adobe Reader 7.0或以上閱讀PDF版本檔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