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葡文版本

第202/2020號行政長官批示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經第12/2001號行政法規核准,並經第4/2006號行政法規第17/2011號行政法規第7/2015號行政法規修改的《澳門基金會章程》第十條第一款至第三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續任陸波為澳門基金會信託委員會委員。

二、本批示自二零二零年十一月十九日起產生效力。

二零二零年九月二十三日

行政長官 賀一誠

葡文版本

第203/2020號行政長官批示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35/2016號行政長官批示第四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委任下列人士為第35/2016號行政長官批示第三款(五)項、(八)項及(十六)項的中國與葡語國家商貿合作服務平台發展委員會成員:

(一)行政法務司司長辦公室代表林智龍;

(二)澳門貿易投資促進局代表劉偉明,以替代劉關華;

(三)高等教育局代表曾冠雄。

二、本批示所委任的成員的任期至二零二一年二月二十四日。

三、本批示自公佈日起產生效力。

二零二零年九月二十三日

行政長官 賀一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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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零二零年九月二十三日於行政長官辦公室

辦公室主任 許麗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