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40 期

公證署公告及其他公告

二零二零年九月三十日,星期三

澳門特別行政區

      公證署公告及其他公告

第 一 公 證 署

證 明

澳門大灣區人力資源協會

公佈的目的,茲證明上述社團的設立章程文本自二零二零年九月二十一日,存放於本署的社團及財團存檔文件內,檔案組3號172/2020。

澳門大灣區人力資源協會

章程

第一章

會名、會址和宗旨

第一條——本會定名為「澳門大灣區人力資源協會」。

葡文名為Associação dos Recursos Humanos da Grande Área da Baía de Macau。

英文名為Macau Greater Bay Area Human Resources Association,英文簡稱為Macau GBAHR。

第二條——會址設於澳門宋玉生廣場335-341號獲多利中心21樓J室。

第三條——宗旨:本會為一非牟利機構,秉持以下宗旨:

1. 配合政府、學術界、企業界有關人才在大灣區互認、互補,互相交流並達至可持續發展的方向;

2. 搭建澳門與大灣區人力資源管理人員的交流平台;

3. 積極推動澳門及大灣區人力資源素質發展,從而提升灣區內人力資源管理專業水平。

第二章

會員

第四條——本會會員分為個人會員、團體會員。

個人會員:凡年滿十八歲,熱愛人力資源管理工作的人士,積極參予人才交流的活動,遵守本會會章,維護本會宗旨,經理事會審批,均可成為本會會員。

團體會員:凡屬本澳及大灣區合法機構、團體均可申請為本會團體會員,經理事會審批通過後,可正式取得團體會員資格。

第五條——會員享有以下權利:

1. 享有參與會員大會的權利,有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2. 參加本會所舉辦的活動。

3. 享有本會所提供之一切福利。

第六條——會員須遵守以下義務:

1. 遵守本會章程、服從本會決議。

2. 遵守倘有的內部規章。

3. 按時繳交會費。

4. 為本會的發展和聲譽作出貢獻。

第七條——違反本會章程、內部規定及損害本會聲譽之會員,經理事會通過後,可給予警告或開除會籍。

第三章

組織架構

第八條——本會設會員大會、理事會及監事會。

會員大會

第九條——本會的最高權力組織是會員大會,負責決定會務發展的總體方針;會員大會設會長一名、副會長三名、秘書一名,任期每屆三年,可連選連任。會員大會之職權為:

1. 審核、通過本會的章程;

2. 選舉、任免會長、副會長、理事長、監事長、秘書及理、監事成員;

3. 討論、通過理事會及監事會所提交之每年財政預算、工作報告和帳目結算。

第十條——會員大會每年最少召開全體會員平常會議一次,由理事會召集並由會員大會會長負責主持會議。大會的召集須最少提前八日以掛號信或以透過簽收方式為之,並載明開會日期、時間、地點及會議之議程。本會在召開會員大會時,出席會議人數須為全體會員人數的二分之一或以上方可決議;若無法達到二分之一,則半小時後作第二次召集,不論出席人數多少,可作出決議。在以正當目的提出的情況下,由不少於三分之二會員聯署,可要求召開非平常會員大會。

理事會

第十一條——理事會是本會的執行機關,理事會由3位或以上成員組成(成員的數目必須為單數),理事會設理事長一名、餘者為理事,理事會成員任期每屆三年,可連選連任,惟理事長最多可連任兩屆。

第十二條——由理事會執行會員大會決議,處理日常會務,負責組織每年之年會和籌劃各種活動,並對會員大會負責。理事會每季最少召開會議一次,由理事長召集,決議由出席者以簡單多數票作出,法律或本會章特別規定除外。倘贊成票與反對票相等,理事長有權多投一票。

第十三條——理事會可按會務工作需要,經監事會同意,設專責機構,處理特定的活動項目,專責機構須向理事會負責。

第十四條——理事會可聘請本澳及外地素孚眾望,對本會有積極貢獻之人士為本會的名譽會長,名譽顧問,指導本會會務工作。

監事會

第十五條——監事會由3位或以上成員組成(成員的數目必須為單數),設監事長一名、餘者為監事。負責監督理事會執行會員大會的決議,審核理事會的工作報告及稽核其財政收支,並對會員大會負責。監事會成員任期每屆三年,可連選連任,惟監事長最多可連任兩屆。監事會每季最少召開會議一次,由監事長召集,決議由出席者以簡單多數票作出,法律或本會章特別規定除外。倘贊成票與反對票相等,監事長有權多投一票。

第四章

經費

第十六條——本會的有關經費主要來源自會員繳交之會費,具體的會費由理事會決議。

第十七條——本會得接受社會各機構、各界熱心人士的捐贈及贊助。

第五章

內部規章

第十八條——為完善本會會務運作機制,得另定理事會、監事會及會員內部規章。

第六章

本會解散或結束

第十九條——本會解散後,所有資產全部捐給慈善機構。

第七章

章程修改和解散法人

第二十條——修改章程的決議,須獲出席會員四分之三的贊同票。解散法人或延長法人存續期之決議,須獲全體會員四分之三的贊同票。

二零二零年九月二十一日於第一公證署

公證員 李宗興


第 一 公 證 署

證 明

澳門直播協會

公佈的目的,茲證明上述社團的設立章程文本自二零二零年九月二十三日,存放於本署的社團及財團存檔文件內,檔案組3號175/2020。

澳門直播協會

章程

第一章

名稱、會址及宗旨

第一條——本會屬非牟利性質的團體,無存立期限,中文名稱為“澳門直播協會”並依澳門現行法律及本章程運作管理。

第二條——本會會址設於澳門荷蘭園大馬路122號栢蕙花園BB鋪地下。

第三條——本會宗旨

一. 營造風清氣正的直播空間,提升直播關聯行業交流機會,通過直播行業組織制定行業規範標準,促進行業健康有序發展,並組織本澳青年對外考察和交流訪問。

二. 策劃內容直播活動,提供本澳青年直播交流平台。

三. 舉辦直播關聯的講座和交流會,促進直播行業與跨領域之間的合作交流。

四. 組織本澳青年到訪內地和海外考察和交流訪問,學習和了解幾地直播及媒體發展。

第二章

會員

第四條——會員資格

凡贊成本會宗旨及認同本會章程者,均可申請為本會會員。經本會理事會批准後,便可成為會員。

第五條——會員權利及義務

一. 會員有選舉權及被選舉權,享有本會舉辦一切活動和福利的權利。

二. 會員有遵守會章和決議,以及繳交會費的義務。

第三章

組織機關

第六條——機關

本會組織機關包括會員大會、理事會、監事會。

第七條——會員大會

一. 本會最高權力機關為會員大會,負責制定或修改會章;選舉會員大會會長、副會長、秘書和理事會、監事會成員;決定會務方針:審查和批准理事會工作報告。

二. 會員大會設會長一名,副會長一名及秘書一名。每屆任期為三年,可連選連任。

三. 會員大會每年舉行一次,由理事會至少提前十天透過掛號信或簽收之方式召集,通知書內須注明會議之日期、時間、地點和議程,如遇重大或特別事項得召開特別會員大會。

四. 修改本會章程之決議,須獲出席會員四分之三的贊同票;解散本會的決議,須獲全體會員四分之三的贊同票。

第八條——理事會

一. 本會執行機關為理事會,負責執行會員大會決議和日常具體會務。

二. 理事會由最少三名或以上單數成員組成。設理事長、副理事長各一名,理事若干名。每屆任期為三年,可連選連任。

三. 理事會議每三個月召開一次。會員在有過半數理事會成員出席時,方可議決事宜。決議須獲出席成員的絕對多數贊同票方為有效。

第九條——監事會

一. 本會監察機關為監事會。負責監察理事會日常會務運作和財政收入。

二. 監事會由最少三名或以上單數成員組成,設監事長、副監事長各一名,監事若干名。每屆任期為三年,可連選連任。

三. 監事會議每三個月召開一次。會議在有過半數監事會成員出席時,方可議決事宜,決議須獲出席成員的絕對多數贊同票方為有效。

第四章

經費

第十條——經費

本會經費源於會員會費或各界人士贊助,倘有不敷或特別需用款時,得由理事會決定籌募之。

第五章

附則

第十一條——法律規範

本章程未有列明之事項將按澳門現行之有關法律規範。

二零二零年九月二十三日於第一公證署

公證員 李宗興


第 一 公 證 署

證 明

澳門青年短視頻及直播行業協會

公佈的目的,茲證明上述社團的設立章程文本自二零二零年九月二十三日,存放於本署的社團及財團存檔文件內,檔案組3號176/2020。

澳門青年短視頻及直播行業協會

章程

第一章

名稱、會址及宗旨

第一條——本會屬非牟利性質的團體,無存立期限,中文名稱為“澳門青年短視頻及直播行業協會”,並依澳門現行法律及本章程運作管理。

第二條——本會會址設於澳門荷蘭園大馬路122號栢蕙花園BB鋪地下。

第三條——本會宗旨

一. 促進短視頻及直播行業健康有序發展,營造內容生產健康風氣,培養高水準直播主養成,搭建直播相關聯行業資源整合,為各領域提供優質內容直播建議,組織青年對外實踐學習。

二. 聚合青年力量,展示青春風采,助力青年夢想起航,促進內地青年與本澳青年的交流交融。

三. 通過優質的媒體人才培養本澳青年直播主養成,營造健康內容生產環境,發掘有潛能本澳青年直播主及短視頻行業的創作者,提供優質資源配套發展。

四. 組織到訪內地和海外實踐學習平台。

五. 舉辦內容生產關聯的講座和交流會,促進互聯網行業與跨領域之間的合作交流。

第二章

會員

第四條——會員資格

凡贊成本會宗旨及認同本會章程者,均可申請為本會會員。經本會理事會批准後,便可成為會員。

第五條——會員權利及義務

一. 會員有選舉權及被選舉權,享有本會舉辦一切活動和福利的權利。

二. 會員有遵守會章和決議,以及繳交會費的義務。

第三章

組織機關

第六條——機關

本會組織機關包括會員大會、理事會、監事會。

第七條——會員大會

一. 本會最高權力機關為會員大會,負責制定或修改會章;選舉會員大會會長、副會長、秘書和理事會、監事會成員;決定會務方針:審查和批准理事會工作報告。

二. 會員大會設會長一名,副會長一名及秘書一名。每屆任期為三年,可連選連任。

三. 會員大會每年舉行一次,由理事會至少提前十天透過掛號信或簽收之方式召集,通知書內須注明會議之日期、時間、地點和議程,如遇重大或特別事項得召開特別會員大會。

四. 修改本會章程之決議,須獲出席會員四分之三的贊同票;解散本會的決議,須獲全體會員四分之三的贊同票。

第八條——理事會

一. 本會執行機關為理事會,負責執行會員大會決議和日常具體會務。

二. 理事會由最少三名或以上單數成員組成。設理事長、副理事長各一名,理事若干名。每屆任期為三年,可連選連任。

三. 理事會議每三個月召開一次。會員在有過半數理事會成員出席時,方可議決事宜。決議須獲出席成員的絕對多數贊同票方為有效。

第九條——監事會

一. 本會監察機關為監事會。負責監察理事會日常會務運作和財政收入。

二. 監事會由最少三名或以上單數成員組成,設監事長、副監事長各一名,監事若干名。每屆任期為三年,可連選連任。

三. 監事會議每三個月召開一次。會議在有過半數監事會成員出席時,方可議決事宜,決議須獲出席成員的絕對多數贊同票方為有效。

第四章

經費

第十條——經費

本會經費源於會員會費或各界人士贊助,倘有不敷或特別需用款時,得由理事會決定籌募之。

第五章

附則

第十一條——法律規範

本章程未有列明之事項將按澳門現行之有關法律規範。

二零二零年九月二十三日於第一公證署

公證員 李宗興


第 二 公 證 署

證 明 書

澳門設計留學生協會

Associação de Estudantes de Design Ultramarino de Macau

為着公佈之目的,茲證明,透過二零二零年九月十七日簽署的經認證文書設立了上述社團,其宗旨及住所均載於附件的章程內。該社團的設立文件和章程已存檔於本署2020/ASS/M3檔案組內,編號為209。

澳門設計留學生協會

章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名稱及性質

本會中文名稱為“澳門設計留學生協會”,葡文名稱為“Associação de Estudantes de Design Ultramarino de Macau”,英文名稱為“Macau Overseas Design Student Association”(以下簡稱“本會”),本會性質為非牟利社團,受本章程及澳門現行有關法律條款規範。

第二條

會址

本會會址設於澳門新口岸北京街202A-246號金融中心十六樓H座,可根據需要設立辦事處。經會員大會決議通過,本會會址可作遷改。

第二章

宗旨及存續

第三條

宗旨

1. 宗旨是團結曾在、正在、及有意到外地進修設計學科及海外留學人士,促進海外設計留學人士創作及研究;

2. 促進澳門設計留學生與國際之間的交流;以宏揚澳門設計留學生在國際設計學院及機構的文化及形象。

第四條

存續

本會為永久性之社團,不設期限,從成立之日起開始運作。

第三章

入會資格、權利及義務

第五條

會員資格

凡曾在、正在或有意到海外就讀設計相關科系之澳門居民,如有意加入本會並認同本會宗旨,均可提出申請,經理事會審批後成為會員。

第六條

會員權利

1. 會員有選舉權、被選舉權及表決權。

2. 參與及協助本會舉辦之各項活動。

第七條

會員義務

1. 遵守本會章程、內部規章及大會決議,按時繳交會費。

2. 推動本會會務發展,維護本會的聲譽。違反章程或嚴重損害本會聲譽及利益者,經理事會通過,可被撤銷會籍。

第四章

組織及架構

第八條

組織

本會組織機關包括會員大會、理事會及監事會。

第九條

架構

1. 會員大會為本會的最高權力機關,由全體會員組成。負責選舉會員大會會長、副會長和理事會、監事會成員,審議和通過本會章程修訂議案、理事會年度會務報告和會員及監事會意見書。

2. 會員大會設有會長一人,副會長一人,會長對內外均代表本會最高領導人,會長缺席時,由副會長暫代其職。

3. 理事會是本會的行政管理機關,負責管理本會日常事務,向會員大會提交會務報告、監事會交來之意見書。設理事長1名,副理事長1名,成員人數不確定,其總數目必須為單數,任期為3年,連選得連任。

4. 監事會是本會的監察機關,負責監察理事會的工作、帳目;就理事會的工作發表意見。設監事長一名,成員人數不確定,其總數目必須為單數,任期為3年,連選得連任。

5. 每年召開1次會員大會,由理事會召集並由會長主持,大會之召集須最少提前八日以掛號信方式為之,或最少提前八日透過簽收方式為之,召集書須列明會議日期、時間、地點及附上議程。

6. 修改本會章程之決議,須獲出席會員四分之三的贊同票方可通過;解散本會之決議,須獲全體會員四分之三的贊同票方可通過。

第五章

經費來源、使用原則

第十條

經費來源

1. 會員會費;

2. 政府資助撥款;

3. 在核准的活動範圍內開展活動或服務的收入;

4. 個人或團體捐贈贊助。

第十一條

使用原則

1. 本會建立嚴格的財務管理制度,保證會計資料合法、真實、準確、完整。

2. 本會的資產管理必須執行財務管理制度,接受監事會的監督。

3. 本會資產,個人不得侵佔、私分和挪用。

第十二條

使本會負責之方法

1. 凡與澳門特別行政區各政府部門簽署及財務文件時,須由會長或理事長其中一位簽署。

2. 對於普通文書,由理事長或副理事長其中一位簽名。

二零二零年九月十七日於第二公證署

首席助理員 黃慧華Wong Wai Wa


第 二 公 證 署

證 明 書

澳⾨阮樂協會

Associação de Música de Ruan de Macau

為着公佈之目的,茲證明,透過二零二零年九月十七日簽署的經認證文書設立了上述社團,其宗旨及住所均載於附件的章程內。該社團的設立文件和章程已存檔於本署2020/ASS/M3檔案組內,編號為210。

澳⾨阮樂協會

章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名稱

本會中文名稱為“澳門阮樂協會”;

葡文名稱為“Associação de Música de Ruan de Macau”;

英文名稱為“Macau Ruan Music Association”。

第二條——會址

本會會址設於澳門鵝里(連安圍前巷)銀座廣場8樓G座。經會員大會決議後,會址可遷至澳門任何地方。

第三條——宗旨

本會為非牟利團體。旨在本澳普及和推廣中國民族樂器「阮」,弘揚中國音樂和發展澳⾨的阮樂藝術,培養澳門專業及非專業阮樂人才,為他們提供學習平台和演出機會,定期舉辦⼤師班,音樂會、比賽等。並下設樂團,促進澳門的音樂交流活動、提升中樂演奏的興趣與水平。

第二章

會員

第四條——會員資格

凡對阮樂藝術有興趣之人士、願意遵守本會章程並經理事會批准後,均可成為本會會員。

第五條——會員權利

會員有選舉權與被選舉權,享有本會舉辦一切活動和福利的權利。

第六條——會員義務

會員有遵守會章、維護本會利益及大會決議之義務,並須按時繳交會費。

第七條—— 終止會籍

1. 如會員作出違反本會宗旨、會章、或損壞本會聲譽行為者,經理事會審議後,可以取消其會員資格。

2. 如自動退會或被取消其會員資格者,其所交之各項費用概不退還。

第三章

組織架構及職權

第八條——組織架構

本會組織機關包括:會員大會、理事會和監事會。

第九條——會員大會

1. 會員大會主席團設會長一名,副會長一名,每屆任期為三年,可連選連任。會員大會組成人數不限。

2. 會員大會的權限:

2.1 會員大會是本會最高權力機關,由全體會員組成;

2.2 負責通過、修改及解釋本會章程;

2.3 選舉及罷免會員大會主席團、理事會及監事會架構成員;

2.4 制定會務方針;

2.5 審議和通過理事會、監事會所提交之工作報告及財務報告。

3. 會員大會的運作:

3.1 會員大會會議每年召開一次,大會之召集須最少提前八日透過掛號信或簽收方式通知,召集書內容須註明會議之日期、時間、地點及議程。

3.2 會議由主席團主持,應理事會提議,亦可召開特別會議。

3.3 修改本會章程之決議,須獲出席會員以四分之三贊同票通過;解散本會的決議,須獲全體會員四分之三的贊同票方為有效。

第十條——理事會

1. 理事會由最少三名或以上單數成員組成,設理事長、副理事長及秘書各一名。每屆任期為三年,可連選連任。

2. 理事會的職權:

2.1 理事會為本會執行機關,負責執行會員大會的決議;

2.2 管理會內之日常具體事務、行政及財政工作;

2.3 向會員大會提交年度工作、財務報告;

2.4 審議會員入會或開除會籍,調整會費;

2.5 視會務工作需要,聘任名譽會長、顧問、以促進本會宗旨;

2.6 管理及推廣轄下樂團,以及掌管會內的一切設備及樂器。

3. 理事會的運作:

3.1 理事會會議定期召開,會議在有過半數理事會成員出席時,方可議決事宜;

3.2 決議須獲出席成員的絕對多數贊同票方為有效。

第十一條——監事會

1. 監事會由最少三名或以上單數成員組成,設監事長、副監事長各一名。每屆任期為三年,可連選連任。

2. 監事會為監督理事會各項工作的機關,負責監察理事會日常會務運作和審議財政報告及事務;並向會員大會提交監事會工作報告。

3. 監事會會議定期召開。會議在有過半數監事會成員出席時,方可議決事宜,決議須獲出席成員的絕對多數贊同票方為有效。

第四章

經費及財產

第十二條——本會收入之來源

1. 會員所繳交之會費;

2. 政府機構、私人機構、社會團體或各界熱心人士的資助、捐贈、贊助及其他捐獻;

3. 有需要時本會亦可進行募集;

4. 本會開展各項活動的各類收益。

第十三條——本會的⼀切設備及樂器等,均屬本會財產。

第五章

附則

第十四條——理事會對本章程在執行方面所出現之疑問具有解釋權,但有關之決定須由會員大會追認。

第十五條——本章程未有列明之處,概依澳門特別行政區現行法律處理。

二零二零年九月十七日於第二公證署

首席助理員 黃慧華Wong Wai Wa


第 二 公 證 署

證 明 書

中國澳門非物質文化遺產推廣協會

Associação para a Promoção do Patri­mónio Cultural Imaterial de Macau, China

為着公佈之目的,茲證明,透過二零二零年九月十七日簽署的經認證文書設立了上述社團,其宗旨及住所均載於附件的章程內。該社團的設立文件和章程已存檔於本署2020/ASS/M3檔案組內,編號為208。

中國澳門非物質文化遺產推廣協會

章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名稱

本會的中文名稱為“中國澳門非物質文化遺產推廣協會”,中文簡稱為“非遺推廣協會”,葡文名稱為“Associação para a Promoção do Património Cultural Imaterial de Macau, China”,葡文簡稱為“PPCI”,英文名稱為“Macao China Association for the Promotion of the Intangible Cultural Heritage”,英文簡稱為“PICH”。

第二條

宗旨

本會屬非牟利性質的團體。本會創立的宗旨是愛國愛澳,弘揚中華文化及更好地推廣非物質文化遺產,將我國固有的非物質文化遺產(如傳統美術、書法、音樂、舞蹈、戲劇、曲藝和雜技、傳統技藝、醫藥和曆法,傳統禮儀,節慶和民宿傳統,體育和遊藝)以及被列入澳門非物質文化遺產清單的15個項目(包括粵劇、涼茶配製、木雕——神像雕刻、道教科儀音樂、南音說唱、魚行醉龍節、媽祖信俗、哪吒信俗、土生葡人美食烹飪技藝、土生土語話劇、土地信俗、朱大仙信俗、搭棚工藝、苦難善耶穌聖像出遊和花地瑪聖母聖像出遊)等非遺精髓傳揚於世。

第三條

會址

本會設於澳門羅理基博士大馬路600號第一國際商業中心十樓1003室。

第二章

會員

第四條

會員資格

凡贊成本會宗旨及認同本會章程者,均可申請為本會會員。經本會理事會批准後,便可成為會員。

第五條

會員權利及義務

(一)會員有選舉權及被選舉權,享有本會舉辦一切活動和福利的權利。

(二)會員有遵守會章和決議,以及繳交會費的義務。

第三章

組織機關

第六條

機關

本會組織機關包括會員大會,理事會,監事會。

第七條

會員大會

(一)本會最高權力機關為會員大會,由全體會員組成,負責修改會章;選舉會員大會主席、副主席、秘書和理事會、監事會成員;決定會務方針,審查和批准理事會工作報告。

(二)會員大會設主席一名,副主席一名及秘書一名。每屆任期為三年,可連選連任。

(三)會員大會每年舉行一次,至少提前八天透過掛號信或簽收之方式召集,通知書內須註明會議之日期、時間、地點和議程,如遇重大或特別事項得召開特別會員大會。

(四)修改本會章程之決議,須獲出席會員四分之三的贊同票;解散本會的決議,須獲全體會員四分之三的贊同票。

第八條

理事會

(一)本會執行機關為理事會,負責執行會員大會決議和日常具體會務。

(二)理事會由最少三名或以上單數成員組成,設理事長一名,副理事長兩名。每屆任期為三年,可連選連任。

(三)理事會會議每六個月召開一次,會議在有過半數理事會成員出席時,方可議決事宜,決議須獲出席成員的絕對多數贊同票方為有效。

第九條

監事會

(一)本會監察機關為監事會,負責監察理事會日常會務運作和財政收支。

(二)監事會由最少三名或以上單數成員組成,設監事長一名,副監事長兩名。每屆任期為三年,可連選連任。

(三)監事會會議每六個月召開一次。會議在有過半數監事會成員出席時,方可議決事宜,決議須獲出席成員的絕對多數贊同票方為有效。

第四章

經費

第十條

經費

本會經費源於會員會費及各界人士贊助,倘有不敷或特別需用款時,得由理事會決定籌募之。

二零二零年九月十七日於第二公證署

首席助理員 黃慧華Wong Wai Wa


第 二 公 證 署

證 明 書

澳門傳統食品手工藝協會

為着公佈之目的,茲證明,透過二零二零年九月十七日簽署的經認證文書設立了上述社團,其宗旨及住所均載於附件的章程內。該社團的設立文件和章程已存檔於本署2020/ASS/M4檔案組內,編號為212。

澳門傳統食品手工藝協會

章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名稱

本會中文名稱為“澳門傳統食品手工藝協會”。

第二條

宗旨

本會為非牟利團體。宗旨為 :

一. 推廣有關傳統食品及手工藝。

二. 開展有關澳門傳統食品及手工藝對外交流活動。

第三條

會址

本會會址設於澳門瘋堂斜巷25-B地下鑀漣閣。

第二章

會員

第四條

會員資格

凡贊同本會宗旨及認同本會章程者,均可申請為本會會員,經本會理事會批准後,便可成為會員。

第五條

會員權利及義務

(一)會員有選舉權及被選舉權,享有本會舉辦一切活動和福利的權利。

(二)會員有遵守會章和決議,以及繳交會費的義務。

第三章

組織機關

第六條

機關

本會組織機關包括會員大會,理事會及監事會。

第七條

會員大會

(一)本會最高權力機關為會員大會,由全體會員組成,負責修改會章;選舉會員大會主席團、理事會、監事會成員;決定會務方針,審查和批准理事會工作報告。

(二)會員大會主席團設主席一名,副主席一名及秘書一名。每屆任期為三年,可連選連任。

(三)會員大會每年舉行一次,至少提前八天透過掛號信或簽收之方式召集,召集書內須註明會議之日期,時間,地點和議程,如遇重大或特別事項得召開特別會員大會。

(四)修改本會章程之決議,須獲出席會員四分之三的贊同票;解散本會的決議,須獲全體會員之四分之三的贊同票。

第八條

理事會

(一)本會執行機關為理事會,負責執行會員大會決議和日常具體會務。

(二)理事會由最少三名或以上單數成員組成,設理事長、副理事長各一名及理事若干名。每屆任期為三年,可連選連任。

(三)理事會會議每三個月召開一次。會議在有過半數理事會成員出席時,方可議決事宜,決議須獲出席成員的絕對多數贊同票方為有效。

第九條

監事會

(一)本會監察機關為監事會,負責監察理事會日常會務運作和財政收支。

(二)監事會由最少三名或以上單數成員組成,設監事長、副監事長各一名,監事若干名。每屆任期為三年,可連選連任。

(三)監事會會議每三個月召開一次。會議在有過半數監事會成員出席時,方可議決事宜,決議須獲出席成員的絕對多數贊同票方為有效。

第四章

經費

第十條

經費

本會經費源於會員會費及各界人士贊助,倘有不敷或特別需要用款時,得由理事會決定籌募之。

二零二零年九月十七日於第二公證署

首席助理員 黃慧華Wong Wai Wa


海 島 公 證 署

證 明 書

澳門啤酒之友會

為公佈的目的,茲證明上述社團的設立章程文本自二零二零年九月十八日起,存放於本署之“2020年社團及財團儲存文件檔案”第2/2020/ASS檔案組第66號,有關條文內容載於附件。

澳門啤酒之友會

章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名稱

本會中文名稱為:澳門啤酒之友會;中文簡稱為:澳啤之友;葡文名稱為:Clube dos Amigos da Cerveja de Macau;英文名稱為:Macau Beer Friends Club。

第二條

宗旨

本會為非牟利團體。宗旨為:

(一)推廣澳門啤酒文化。

(二)促進澳門啤酒商家的共同發展。

(三)創立一個啤酒愛好者交流及資訊平台。

第三條

會址

本會設立於澳門提督馬路131-133號華隆工業大廈四樓。

第二章

會員

第四條

會員資格

凡贊成本會宗旨及認同本會章程者,均可申請為本會會員。經本會理事會批准後,便可成為會員。

第五條

會員權利及義務

(一)會員有選舉權及被選舉權,享有本會舉行一切活動和福利的權利。

(二)會員有遵守會章和決議,以及繳交會費的義務。

第三章

組織機構

第六條

機構

本會組織機構包括會員大會、理事會、監事會。

第七條

會員大會

(一)本會最高權力機構為會員大會,負責制定或修改會章;選舉會員大會主席、副主席、秘書和理事會、監事會成員;決定會務方針,審查和批准理事會工作報告。

(二)會員大會設主席一名、副主席一名及秘書一名。每屆任期為三年,可連選連任。

(三)會員大會每年舉行一次,至少提前八天透過掛號信或簽收之方式召集,通知書內須註明會議之日期、時間、地點和議程,如遇重大或特別事項得召開特別會員大會。

(四)修改本會章程之決議,須獲出席會員四分之三的贊同票;解散本會的決議,須獲全體會員四分之三的贊同票。

第八條

理事會

(一)本會執行機構為理事會,負責執行會員大會決議和日常具體會務。

(二)理事會由最少三名或以上單數成員組成,設理事長、副理事長及理事各一名。每屆任期為三年,可連選連任。

(三)理事會會議每三個月召開一次。會議在有過半數理事會成員出席時,方可議決事宜,決議須獲出席成員的絕對多數贊同票方為有效。

第九條

監事會

(一)本會監察機構為監事會,負責監察理事會日常會務運作和財政收支。

(二)監事會由最少三名或以上單數成員組成,設監事長、副監事長及監事各一名。每屆任期為三年,可連選連任。

(三)監事會會議每三個月召開一次。會議在有過半數監事會成員出席時,方可議決事宜,決議須獲出席成員的絕對多數贊同票方為有效。

第四章

附則

第十條

經費

本會經費源於會員會費及各界人士贊助,倘有不敷或特別需要用款時,得由理事會決定籌募之。

第十一條

會徽

二零二零年九月十八日於海島公證署

二等助理員 林潔如


海 島 公 證 署

證 明 書

氹仔坊眾學校護苗協進會

為公佈的目的,茲證明上述社團的設立章程文本自二零二零年九月二十一日起,存放於本署之“2020年社團及財團儲存文件檔案”第2/2020/ASS檔案組第70號,有關條文內容載於附件。

氹仔坊眾學校護苗協進會

章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名稱

本會中文名稱為“氹仔坊眾學校護苗協進會”。

第二條

宗旨

本會為非牟利團體。宗旨為愛國愛澳,關心支持氹仔坊眾學校教育事業的發展,互相關心,聯絡感情。

第三條

會址

本會會址設於澳門氹仔布拉干薩街463號。

第二章

會員

第四條

會員資格

現職或曾任職氹仔坊眾學校、氹仔坊眾托兒所之行政及教學人員,且達十年工齡或以上者,均可申請加入。經本會理事會批准後,便可成為會員。

第五條

會員權利及義務

(一)會員有選舉權及被選舉權;享有本會舉辦一切活動和福利的權利。

(二)會員有遵守會章和決議,以及繳交會費的義務。

第三章

組織機構

第六條

機構

本會組織機構包括會員大會、理事會、監事會。

第七條

會員大會

(一)本會最高權力機構為會員大會,負責制定或修改會章;選舉會員大會主席、副主席、秘書和理事會、監事會成員;決定會務方針;審查和批准理事會工作報告。

(二)會員大會設主席一名、副主席一名及秘書一名。每屆任期為三年,可連選連任。

(三)會員大會每年舉行一次,至少提前八天透過掛號信或簽收之方式召集,通知書內須註明會議之日期、時間、地點和議程,如遇重大或特別事項得召開特別會員大會。

(四)修改本會章程之決議,須獲出席會員四分之三的贊同票;解散本會的決議,須獲全體會員四分之三的贊同票。

第八條

理事會

(一)本會執行機構為理事會,負責執行會員大會決議和日常具體會務。

(二)理事會由最少三名或以上單數成員組成,設理事長、副理事長及理事各一名。每屆任期為三年,可連選連任。

(三)理事會議每三個月召開一次。會議在有過半數理事會成員出席時,方可議決事宜,決議須獲出席成員的絕對多數贊同票方為有效。

第九條

監事會

(一)本會監察機構為監事會,負責監察理事會日常會務運作和財政收支。

(二)監事會由最少三名或以上單數成員組成,設監事長、副監事長及監事各一名。每屆任期為三年,可連選連任。

(三)監事會議每三個月召開一次。會議在有過半數監事會成員出席時,方可議決事宜,決議須獲出席成員的絕對多數贊同票方為有效。

第四章

經費

第十條

經費

本會經費源於會員會費及各界人士贊助,倘有不敷或特別需用款時,得由理事會決定籌募之。

二零二零年九月二十一日於海島公證署

二等助理員 林潔如


海 島 公 證 署

證 明 書

創新產業推動協會

為公佈的目的,茲證明上述社團的設立章程文本自二零二零年九月二十一日起,存放於本署之“2020年社團及財團儲存文件檔案”第2/2020/ASS檔案組第68號,有關條文內容載於附件。

創新產業推動協會

章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名稱

本會中文名稱為“創新產業推動協會”,葡文名稱為“Associação de Promoção de Indústrias Inovadoras”,葡文簡稱為“APII”,英文名稱為“Association of Innovative Industries Promotion”,英文簡稱為“AIIP”。

第二條

宗旨

本會為非牟利社團。宗旨為︰

(一)致力推動本澳多元化方向發展,令本澳居民能夠接觸不同的平台和領域。

(二)多元化地舉辦各項課程,以提升澳門人的競爭力及教育水平,令澳門人更容易投身社會。不論對就業或創業,通過各類型的課程和實踐從而提升澳門人的創新能力及競爭力。

第三條

會址

本會會址設於澳門氹仔東北馬路海逸庭園第二座觀濤軒8樓C。經會員大會決議後,本會可遷至澳門任何地方。

第二章

會員

第三條

會員資格

本會會員分為以下兩種:

(一)一般會員:凡從事或熱衷澳門創意產業之個人,並贊成本會宗旨及認同本會章程者,填寫入會申請表,經本會理事會批准後,並繳交會費後,便為一般會員。

(二)永久會員:凡入會達五年或以上者,即成為永久會員。

第五條

會員權利及義務

(一)會員有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可參加本會舉辦之一切活動和享有會員福利的權利。

(二)凡會員有遵守會章和決議,以及繳交會費的義務。

(三)會員如有違反章程或破壞本會聲譽,得由會長及理事會按照情節輕重予以勸告丶警告或開除會籍之處分。

(四)凡無理欠繳會費者,即喪失會員之一切權益,但仍可保留會員身份。

第三章

組織機關

第六條

機關

本會組織機關包括會員大會、理事會、監事會。

第七條

會員大會

(一)本會最高權力機關為會員大會,負責制定或修改會章;選舉會員大會主席、副主席、秘書和理事會、監事會成員;決定會務方針;審查和批准理事會工作報告。

(二)會員大會設主席、副主席及秘書各一名。每屆任期為三年,可連選連任。

(三)會員大會每年舉行一次,至少提前八天透過掛號信或簽收之方式召集,通知書內須註明會議之日期、時間、地點和議程,如遇重大或特別事項得召開特別會員大會。

(四)修改本會章程之決議,須獲出席會員四分之三的贊同票;解散本會的決議,須獲全體會員四分之三的贊同票。

(五)本會在不違反法律規定及本會章程的原則下,得制定本會內部規章。內部規章之解釋、修改及通過之權限均屬會員大會。

第八條

理事會

(一)本會執行機關為理事會,負責執行會員大會決議和日常具體會務。

(二)理事會由最少三名或以上單數成員組成,設理事長一名、副理事長及理事各若干名,每屆任期為三年,可連選連任。

(三)理事會議每三個月召開一次。會議在有過半數理事會成員出席時,方可議決事宜,決議須獲出席成員的絕對多數贊同票方為有效。

第九條

監事會

(一)本會監察機關為監事會,負責監察理事會日常會務運作和財政收支。

(二)監事會由最少三名或以上單數成員組成,設監事長一名、副監事長及監事各若干名,每屆任期為三年,可連選連任。

(三)監事會議每三個月召開一次。會議在有過半數監事會成員出席時,方可議決事宜,決議須獲出席成員的絕對多數贊同票方為有效。

第三章

經費

第十條

經費

本會之經費源於會員繳納會費及其他合法收入;同時亦可接受政府或社會人士的資助、籌募及捐贈。倘有不敷或特別需用款時,得由理事會決定籌募之。

第四章

附則

第十一條

解釋權

本會章程之解釋權屬會員大會。

第十二條

處理

本會章程如有未能盡善之處,由會員大會修改或依照澳門現行法例處理。

第十三條

會徽

二零二零年九月二十一日於海島公證署

二等助理員 林潔如


海 島 公 證 署

證 明 書

澳門線上教育及進修協會

為公佈的目的,茲證明上述社團的設立章程文本自二零二零年九月二十二日起,存放於本署之“2020年社團及財團儲存文件檔案”第2/2020/ASS檔案組第71號,有關條文內容載於附件。

澳門線上教育及進修協會

章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名稱

本會中文名稱為“澳門線上教育及進修協會”(以下簡稱“本會”),英文名稱為“Macau Online Education and Continuing Studies Association”,英文簡稱為“MOECSA”。

第二條

宗旨

本會是一個非牟利團體,宗旨為:

(一)愛國愛澳,提高專業水平,積極培育發展澳門人才作出貢獻。

(二)推廣透過線上作為媒介的教育及進修的學習方式,促進線上學習模式普及化。

(三)本會將舉辦各類型活動,加強會員的專業水平與時並進。

第三條

會址

本會會址設於澳門宋玉生廣場336-342號富達花園4樓O,P,Q座。經會員大會批准,本會會址可遷至澳門任何地方。

第二章

會員

第四條

會員資格

凡認同本會章程者,均可申請為本會會員。經本會理事會批准後,便可成為會員。

第五條

會員權利及義務

(一)會員有選舉權及被選舉權,享有本會舉辦一切活動和福利的權利。

(二)會員有遵守會章和決議,以及繳交會費的義務。

第三章

組織機構

第六條

機構

本會組織機構包括會員大會、理事會、監事會。

第七條

會員大會

(一)本會最高權力機構為會員大會,負責制定或修改會章;選舉會員大會主席、副主席、秘書和理事會、監事會成員;決定會務方針;審查和批准理事會工作報告。

(二)會員大會設主席、副主席和秘書各一名,每屆任期為三年,可連選連任。

(三)會員大會每年舉行一次,至少提前八天透過掛號信或簽收之方式召集,通知書內須註明會議之日期、時間、地點和議程,如遇重大或特別事項得召開特別會員大會。

(四)修改本會章程之決議,須獲出席會員四分之三的贊同票;解散本會的決議,須獲全體會員四分之三的贊同票。

(五)本會在不違反法律規定及本會章程的原則下,得制定本會內部規章。內部規章之解釋、修改及通過之權限均屬會員大會。

第八條

理事會

(一)本會執行機構為理事會,負責執行會員大會決議和日常具體會務。

(二)理事會由最少三名或以上單數成員組成,設理事長、副理事長及理事各一名。每屆任期為三年,可連選連任。

(三)理事會議每三個月召開一次。會議在有過半數理事會成員出席時,方可議決事宜,決議須獲出席成員的絕對多數贊同票方為有效。

第九條

監事會

(一)本會監察機構為監事會,負責監察理事會日常會務運作和財政收支。

(二)監事會由最少三名或以上單數成員組成,設監事長、副監事長及監事各一名,每屆任期為三年,可連選連任。

(三)監事會議每三個月召開一次。會議在有過半數監事會成員出席時,方可議決事宜,決議須獲出席成員的絕對多數贊同票方為有效。

第四章

附則

第十條

經費

本會經費源於會員會費及各界人士贊助,倘有不敷或特別需用款時,得由理事會決定籌募之。

二零二零年九月二十二日於海島公證署

二等助理員 林潔如


海 島 公 證 署

證 明 書

理想澳門促進會

為公佈的目的,茲證明上述社團的設立章程文本自二零二零年九月二十二日起,存放於本署之“2020年社團及財團儲存文件檔案”第2/2020/ASS檔案組第72號,有關條文內容載於附件。

理想澳門促進會

章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名稱

本會中文名稱為“理想澳門促進會”,中文簡稱為“理想澳門”,葡文名稱為“Associação Promotora de Macau Ideal”,英文名稱為“Ideal Macao Promotion Association”,英文簡稱為“IMPA”。

第二條

宗旨

本會為非牟利團體,宗旨為愛國愛澳,促進“一國兩制”方針和澳門基本法的全面貫徹落實;凝聚本澳熱心關注社會、積極為市民服務的人士,滙集民智,研究分析社會問題,促進澳門社會公平正義,為建設理想澳門、構築更好的社會環境建言獻策。

第三條

會址

本會地址設於澳門厚望街54號濤苑地下A座(地址得因應需要由會員大會通過進行搬遷)。

第二章

會員

第四條

會員資格

凡贊成本會宗旨及認同本會章程者,均可申請為本會會員。經本會理事會批准後,便可成為會員。

第五條

會員權利及義務

(一)會員有選舉及被選舉權,享有本會舉辦一切活動和福利的權利。

(二)會員有遵守會章和決議,以及繳交會費的義務。

第三章

組織機構

第六條

機構

本會組織機構包括會員大會、理事會、監事會。

第七條

會員大會

(一)本會最高權力機構為會員大會,負責制定或修改會章;選舉會員大會主席、副主席、秘書和理事會、監事會成員;決定會務方針;審查和批准理事會工作報告。

(二)會員大會設主席、副主席及秘書各一名。每屆任期為三年,可連選連任。

(三)會員大會每年舉行一次,至少提前八天透過掛號信或簽收之方式召集,通知書內須註明會議之日期、時間、地點和議程,如遇重大或特別事項得召開特別會員大會。

(四)修改本會章程之決議,須獲出席會員四分之三的贊同票;解散本會的決議,須獲全體會員四分之三的贊同票。

第八條

理事會

(一)本會執行機構為理事會,負責執行會員大會決議和日常具體會務。

(二)理事會最少三名或以上單數成員組成,設理事長、副理事長及理事各一名。每屆任期為三年,可連選連任。

(三)理事會議每三個月召開一次。會議在有過半數理事會成員出席時,方可議決事宜,決議須獲出席成員的絕對多數贊同票方為有效。

第九條

監事會

(一)本會監察機構為監事會,負責監察理事會日常會務運作和財政支出。

(二)監事會最少三名或以上單數成員組成,設監事長、副監事長及監事各一名。每屆任期為三年,可連選連任。

(三)監事會議每三個月召開一次。會議在有過半數監事會成員出席時,方可議決事宜,決議須獲出席成員的絕對多數贊同票方為有效。

第四章

經費

第十條

經費

本會經費源於會員會費及各界人士贊助,倘有不敷或特別需用款時,得由理事會決定籌募之。

二零二零年九月二十二日於海島公證署

二等助理員 林潔如


海 島 公 證 署

證 明 書

澳門中華藝文創新發展協會

為公佈的目的,茲證明上述社團的設立章程文本自二零二零年九月二十二日起,存放於本署之“2020年社團及財團儲存文件檔案”第2/2020/ASS檔案組第73號,有關條文內容載於附件。

澳門中華藝文創新發展協會

章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名稱

本會中文名稱為“澳門中華藝文創新發展協會”,葡文名稱為“Associação de Inovação e Desenvolvimento da Arte e Cultura da Chinesa de Macau”,英文名稱為“Macao Chinese Art and Cultural Innovation and Development Association”。

第二條

宗旨

本會為非牟利團體。宗旨為推動澳門在中國傳統藝術文化的對話交流,創新發展。

第三條

會址

本會會址設於澳門漁翁街亨達大廈11樓T。經本會會員大會批准,會址可遷至澳門任何其他地方。

第二章

會員

第四條

會員資格

凡贊成本會宗旨及認同本會章程者,均可申請為本會會員。經本會理事會批准後,便可成為會員。

第五條

會員權利及義務

一、會員有選舉權及被選舉權,享有本會舉辦一切活動和福利的權利。

二、會員有遵守會章和決議,以及繳交會費的義務。

第三章

組織機構

第六條

機構

本會組織機構包括會員大會、理事會、監事會。

第七條

會員大會

一、本會最高權力機構為會員大會,負責制定或修改會章;選舉會員大會主席、副主席、秘書和理事會、監事會成員;決定會務方針;審查和批准理事會工作報告。

二、會員大會設主席、副主席及秘書各一名。每屆任期為三年,可連選連任。

三、會員大會每年舉行一次,至少提前八天透過掛號信或簽收之方式召集,通知書內須註明會議之日期、時間、地點和議程,如遇重大或特別事項得召開特別會員大會。

四、修改本會章程之決議,須獲出席會員四分之三的贊同票;解散本會的決議,須獲全體會員四分之三的贊同票。

五、本會在不違反法律規定及本會章程的原則下,得制定本會內部規章。內部規章之解釋、修改及通過之權限均屬會員大會。

第八條

理事會

一、本會執行機構為理事會,負責執行會員大會決議和日常具體會務。

二、理事會由最少三名或以上單數成員組成,設理事長、副理事長及理事各一名。每屆任期為三年,可連選連任。

三、理事會議每三個月召開一次。會議在有過半數理事會成員出席時,方可議決事宜,決議須獲出席成員的絕對多數贊同票方為有效。

第九條

監事會

一、本會監察機構為監事會,負責監察理事會日常會務運作和財政收支。

二、監事會由最少三名或以上單數成員組成,設監事長、副監事長及監事各一名。每屆任期為三年,可連選連任。

三、監事會議每三個月召開一次。會議在有過半數監事會成員出席時,方可議決事宜,決議須獲出席成員的絕對多數贊同票方為有效。

第四章

附則

第十條

經費

本會經費源於會員會費及各界人士贊助,倘有不敷或特別需用款時,得由理事會決定籌募之。

二零二零年九月二十二日於海島公證署

二等助理員 林潔如


第 一 公 證 署

證 明

Associação Juvenil de Gravura de Macau

公佈的目的,茲證明上述社團的修改章程文本自二零二零年九月十八日,存放於本署的社團及財團存檔文件內,檔案組3號171/2020。

澳門青年版畫協會

章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會名

中文名稱:“澳門青年版畫協會”;

葡文名稱:“Associação Juvenil de Gravura de Macau”;

英文名稱:“Macau Youth of Printmaking Association”;

英文簡稱:“MYPA”。

第二條

會址

會址設於澳門媽閣斜巷20號新康大廈5樓。

第三條

性質

本會為一存續期無限的合法的非牟利社團,受澳門法律管轄保護,其一切活動均遵守澳門的法律、法令和有關條例之規定。

第四條

期限

從成立之日期起,本會即成為無限期續存之社團。

第五條

宗旨

本會宗旨為推動澳門版畫藝術教育、提昇本地區兒童及青少年之藝術水平,將文化藝術教育推廣至社會各階層,促進澳門與國際之間的文化交流,進而關心社會,服務社群,弘揚愛國愛澳精神。

本會之重點:

一、加強推廣現時為本地藝術家及藝術工作者而設的培訓機會;

二、組織本地藝術工作者到中國內地進行文化交流及藝術考察團,以擴闊視野;

三、提供不同的藝術活動予學生參與,並鼓勵他們發揮藝術才華,積極推廣藝術;

四、舉辦文化藝術相關之學術研討會及展覽;

五、推動及執行文化藝術在創作、評論、鑑賞、導賞等各領域的能力;

六、帶領及協助本地區的年青藝術家參與中國內地以及國際性的展覽,了解國際藝術市場走向,協助使之成為具備國際視野的藝術專才;

七、出版文化藝術相關刊物及產品。

第二章

會員

第六條

會員類別

一、創會會員:凡參加本會第一次會員大會者皆為創會會員。

二、基本會員:以後凡從事藝術工作、願意為推廣藝術服務及有興趣參與者,認同本會章程,由一名會員介紹,填寫入會申請書,經理事會批准,繳納會費,即可成為本會基本會員。

三、榮譽會員:凡協助本會發展事務,對本會有貢獻者,得經理事會同意,邀請為本會之榮譽會員。

第七條

會員之權利和義務

一、權利:本會會員享有法定之各項權利及義務,即會員享有選舉權及被選權、出席會員大會會議,對本會提出意見,參加本會活動等權利。

二、義務:會員具有遵守本會會章,按時繳納會費、為本會的發展和聲譽作出貢獻,推動本會會務發展,參與、支持及協助本會舉辦各項活動等義務。

第八條

會員身份之喪失

一、會員有權退會。退會須向理事會提交書面通知終止會籍,已經繳納之費用概不退還。

二、會員如有違反法令、本會章程、損害本會聲譽或權益的行為,或不遵守會員大會決議時,經理事會查證屬實後,議決後將按事件的嚴重程度而對其施以警告、勸喻退會或開除會籍等處分。被終止會籍者已繳納之費用概不退還。

三、如欠交會費超過一年或以上者,停止享受一切會員權利和福利,須待補交欠費後方能繼續享受。

第三章

組織機構

第九條

機關

本會組織機關包括會員大會、理事會及監事會。

第十條

會員大會

會員大會為本會之最高權力機構。由所有會員組成,主席團有會長一名,副會長若干名,秘書一名,任期為三年,連選得連任。會長負責主持會員大會,領導及協調理事會及監事會處理一切工作。會長缺席時,由理事長或副會長依次暫代其職務。會長卸任後授予永遠榮譽會長。會員大會之職權如下:

(1)訂定與修改本會章程;

(2)選舉或罷免所有機關成員;

(3)審議和通過會務方針及決定本會重大事宜;

(4)審查及批准理事會之工作及財務報告;

(5)審查及批准監事會之工作報告。

第十一條

理事會

理事會為本會會務執行機關,負責會務工作。由會員大會選出理事長一名,副理事長若干名、理事若干名,總人數須為單數,任期三年,連選得連任。每年召開若干次會議。理事會之職權如下:

(1)依章召開會員大會;

(2)執行會員大會所有決議;

(3)向會員大會報告會務工作及提出建議;

(4)計劃發展會務及處理日常各項會務工作;

(5)在法庭內外代表本會;

(6)審定會員之資格及除名處分;

(7)議決理事會成員之辭職;

(8)聘免工作人員;

(9)擬定年度工作計劃、工作報告及財政預算。

第十二條

監事會

監事會為本會監察機構,由會員大會選出監事長一名、副監事長若干名、監事若干名,總人數須為單數,任期三年,連選得連任。每年召開若干次會議,監事會之職權如下:

(1)監察理事會執行會員大會之決議;

(2)監督會員遵守本會章程及內部規章;

(3)定期審核本會財政狀況及賬目;

(4)就理事會所提交的賬目及報告制定意見書呈交會員大會。

第十三條

其他名銜

本會有權聘請社會知名人士、資深的退任理事、監事及資深會員為永遠榮譽會長、榮譽會長、名譽會長、名譽顧問、會務顧問、顧問和名譽理事。

第四章

運作

第十四條

會議

一、會員大會每年至少舉行一次,由理事會負責召集。召開大會須於開會日前八天透過掛號信或簽收方式召集,通知書內須載明會議之日期、時間、地點和議程,並須有過半數會員代表出席,方可決議。

二、修改本會章程,須於會員大會上獲出席會員四分之三的贊同票通過方為有效。

三、解散本會須獲全體會員四分之三的贊同票通過方為有效。

第十五條

經費來源

一、會員繳納之會費。

二、公共或私人實體的任何津貼、捐贈。

三、個別會員與社會熱心人士與團體企業的捐助。

四、如有需要可進行籌募。

第十六條

會員福利及其他事務

有關會員福利及其他各項事務,由理事會另訂細則補充。

第五章

其他

第十七條

適用法律

本章程所未規範之事宜,概依澳門現行法律執行。

第十八條

附則

一、本章程經會員大會通過後執行。

二、本章程之修改權及解釋權屬於會員大會。

三、本章程未盡善之處由會員大會修訂。

二零二零年九月十八日於第一公證署

公證員 李宗興


第 一 公 證 署

證 明

澳門街區青年協會

公佈的目的,茲證明上述社團的修改章程文本自二零二零年九月二十三日,存放於本署的社團及財團存檔文件內,檔案組3號173/2020。

澳門街區青年協會章程

第一章

總則

第三條——宗旨:

本會為澳門街坊會聯合總會之屬會,是一個非牟利社會服務團體。旨在廣泛團結愛國愛澳青年,貫徹“一國兩制”方針,支持特區政府依法施政;積極參與社會事務,投身澳門建設,弘揚正能量;深入開展與內地及各青年團體的聯繫交流,推動共同進步。

二零二零年九月二十三日於第一公證署

公證員 李宗興


第 一 公 證 署

證 明

廉青體育會

公佈的目的,茲證明上述社團的修改章程文本自二零二零年九月二十三日,存放於本署的社團及財團存檔文件內,檔案組3號174/2020。

廉青體育會

章程

V — Corpos gerentes e eleições

12. O clube realiza os seus fins por intermédio da Assembleia Geral, Direcção e Conselho Fiscal, cujos membros são eleitos em Assembleia Geral ordinária, e cujo mandato é de três anos, sendo permitida a reeleição.

二零二零年九月二十三日於第一公證署

公證員 李宗興


第 二 公 證 署

證 明 書

澳門番禺同鄉會

Associação dos Naturais de Pun U de Macau

為公佈的目的,茲證明上述社團的修改章程文本已於二零二零年九月十八日存檔於本署2020/ASS/M4檔案組內,編號為215號。該修改章程文本如下:

第二章第五條:甲)永遠會員:在入會時一次過繳付永遠會員會費,會費金額及繳費期限均由理事會議決通過;

乙)榮譽會員:對澳門番禺同鄉會或番禺家鄉作出傑出貢獻之任何人士,經理事會推薦及會員大會通過後,得獲聘為本會之永遠榮譽會長,永遠會長、榮譽會長、名譽會長或顧問。榮譽職銜的人士在會員大會內並無選舉權,表決權及複決權。

第二章第六條:申請成為永遠會員,應由一名會員推薦,填寫入會申請表,連同免冠彩色照片一張交理事會批准及繳交會費後方可加入成為會員。

第四章第二節第十三條:會員大會為本會之最高權力機構,由所有享有充分權力之會員所組成及每年由理事會召開最少一次平常會議。

甲)大會之召集須最少提前八日以掛號信方式,或透過簽收之方式而為之,召集書內應指出會議之日期,時間,地點及議程。

乙)大會會議第一次議程有超過一半成員出席時,方可議決事項,但得在隨後緊接的半小時後舉行同一議程的第二次會議,議決取決於出席成員的絕對多數票。

第四章第二節第十四條:大會應由理事會進行召集,亦得由總數不少於五分之一會員的請求召開,但必須以書面說明召開大會之目的及欲討論之事項,召集的程序按上條規定進行。

第四章第三節第十八條:理事會由一名理事長、常務副理事長若干名、副理事長若干名,常務理事若干名,理事若干名,一名秘書長、副秘書長若干名所組成。理事會的成員總數必須永遠為單數。

第四章第三節第十九條:根據本會發展需要理事會可設青年委員會、專委會及諮詢委員會,各委員會設主任一人、副主任若干人及委員若干人。理事會內設多個部門,包括但不限於設置總務部、財務部、秘書部、福利部、公關部、康樂部及青委部,各部門設部長一名及若干名副部長,並直接向理事會負責,按實際會務需要及經會員大會通過,理事會可增設其他部門。各部部長職位均可由常務副理事長、副理事長及常務理事及理事兼任。

第四章第三節第二十一條:理事會每月由理事長召開平常會議一次,理事長認為有需要時,可於任何時間召開特別會議。理事會會議有超過一半成員出席時,方可議決事項。

二零二零年九月十八日於第二公證署

首席助理員 黃慧華Wong Wai Wa


第 二 公 證 署

證 明 書

澳門國際濠江志願者協會

為公佈的目的,茲證明上述社團的修改章程文本已於二零二零年九月十八日存檔於本署2020/ASS/M4檔案組內,編號為217號。該修改章程文本如下:

第四章

12. 理監事會每年最少召開一次會議,如有特殊情況可臨時召開。

二零二零年九月十八日於第二公證署

首席助理員 黃慧華Wong Wai Wa


第 二 公 證 署

證 明 書

STEM 推廣協會

為公佈的目的,茲證明上述社團的修改章程文本已於二零二零年九月十七日存檔於本署2020/ASS/M3檔案組內,編號為211號。該修改章程文本如下:

第一章第一條:本會定名為“澳門STEM推廣協會”,英文為“Macau STEM Promotion Association”。

二零二零年九月十七日於第二公證署

首席助理員 黃慧華Wong Wai Wa


第 二 公 證 署

證 明 書

澳門法律工作者聯合會

Associação de Agentes da Área Jurídica de Macau

為公佈的目的,茲證明上述社團的修改章程文本已於二零二零年九月十八日存檔於本署2020/ASS/M4檔案組內,編號為216號。該修改章程文本如下:

第十三條

會議

一、 會員大會每年舉行一次平常會議,由理事會召集。會員大會之召集須最少提前八日以掛號信方式為之,或最少提前八日透過簽收之方式而為之,召集書內應指出會議之日期、時間、地點及議程。可應最少四分之一的會員的請求,召開會員大會特別會議。

二、(保持不變)

三、(保持不變)

四、(保持不變)

五、(保持不變)

六、(保持不變)

七、(保持不變)

二零二零年九月十八日於第二公證署

首席助理員 黃慧華Wong Wai Wa


第 二 公 證 署

證 明 書

紅黑體育會

Grupo Desportivo “Negro-Rubro”

為公佈的目的,茲證明上述社團的修改章程文本已於二零二零年九月十七日存檔於本署2020/ASS/M4檔案組內,編號為213號。該修改章程文本如下:

第二條——本會性質:本會為非牟利組織,其宗旨為:(1)發展及推廣體育運動、藉以在本澳蓬勃開展;

第三條——本會會址設於澳門黑沙環第三街1號。經會員大會決議後,本會會址可遷至澳門任何其他地方。

第四條——凡對體育運動有興趣之人士,皆可申請加入為會員,但必須經理事會通過,方可成為本會會員。

第七條——本會組織機關包括理事會、監事會、會員大會;理事會及監事會成員人數均為單數;每屆任期為兩年,可連選連任,次數不限。

第八條——會員大會(一)會員大會為本會最高權力機關,設會長一人;副會長最少兩名,最多六名。會員大會職權如下:(1)制定或修改會章;(2)選舉理監事會各成員;(3)決定工作方針、任務及計劃。

第十條——理事會設理事長一人;副理事長最少兩名,最多六名;理事最少兩名,最多八名;理事會視工作需要,可增聘名譽會長、顧問。

第十一條——監事會負責稽核及督促理事會各項工作,設監事長一人;副監事長最少兩名,最多六名;監事最少兩名,最多八名。

二零二零年九月十七日於第二公證署

首席助理員 黃慧華Wong Wai Wa


第 二 公 證 署

證 明 書

大灣區機動車運動工作人員協會

為公佈的目的,茲證明上述社團的修改章程文本已於二零二零年九月十八日存檔於本署2020/ASS/M4檔案組內,編號為214號。該修改章程文本如下:

第三條——會址

本會會址設於澳門提督馬路41號祐適工業大廈一樓B座。

第八條——理事會

(一)本會執行機構為理事會,負責執行會員大會決議和日常具體會務,設理事長一名、副理事長一名、秘書一名、財政一名及理事若干名,其組成人數必須為單數。

二零二零年九月十八日於第二公證署

首席助理員 黃慧華Wong Wai Wa


海 島 公 證 署

證 明 書

澳門榮舜文娛體育會

為公佈的目的,茲證明上述社團修改章程的文本自二零二零年九月十八日起,存放於本署之“2020年社團及財團儲存文件檔案”第2/2020/ASS檔案組第67號,有關條文內容載於附件。

澳門榮舜文娛體育會

修改社團章程

修改有關社團章程修改內容如下:

澳門榮舜文娛體育會

章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名稱

中文名稱:澳門榮舜文娛體育會。

英文名稱:Macau Weng Son Recreation Sports Club。

第二條

宗旨

本會為非牟利團體,愛國、愛澳、遵守澳門特別行政區法律,宗旨為:關心社會,發揚友愛,團結互助精神,參與社會有益身心之文娛康體活動及社會公益活動。

第三條

會址

本會會址設於澳門氹仔成都街47號花城牡丹花園第二座10樓D座。

第二章

會員

第四條

會員資格

凡贊成本會宗旨及認同本會章程者,均可申請為本會會員。經本會理事會批准後,便可成為會員。

第五條

會員權利及義務

1. 會員有選舉權及被選舉權,享有本會舉辦一切活動和福利的權利。

2. 會員有遵守會章和決議,以及繳交會費的義務,會費每年一月份繳交,欠交會費者,取消會員資格。

第三章

組織機構

第六條

機構

本會組織機構包括會員大會、理事會、監事會。

第七條

會員大會

1. 本會最高權力機構為會員大會,負責制定或修改會章;選舉會員大會主席、副主席、秘書和理事會、監事會成員;決定會務方針;審查和批准理事會工作報告。

2. 會員大會主席團設主席、副主席及秘書各一名。每屆任期為三年,可連選連任。

3. 會員大會每年舉行一次,至少提前八天透過掛號信或簽收方式召集,通知書內須註明會議之日期、時間、地點和議程,倘召開大會時出席會員人數少於二分之一,會議順延半小時舉行,半小時後不論人數多少會議均為有效。如遇有重大或特別事項得召開特別會員大會。

4. 修改本會章程之決議,須獲出席會員四分之三的贊同票;解散本會的決議,須獲全體會員四分之三的贊同票。

5. 本會在不違反法律規定及本會章程的原則下,得制定本會內部規章。內部規章之解釋、修改及通過之權限均屬會員大會。

第八條

理事會

1. 本會執行機構為理事會,負責執行會員大會決議和日常具體會務。

2. 理事會由五至十五名單數成員組成,設理事長一名,副理事長、秘書、財務及理事各若干名。每屆任期為三年,可連選連任。

3. 理事會議每三個月召開一次。會議在有過半數理事會成員出席時,方可議決事宜,決議須獲出席成員的絕對多數贊同票方為有效。

第九條

監事會

1. 本會監察機構為監事會,負責監察理事會日常會務運作和財政收支。

2. 監事會由三至九名單數成員組成,設監事長一名,副監事長及監事名若干名,每屆任期三年,可連選連任。

3. 監事會議每三個月召開一次。會議在有過半數監事會員出席時,方可議決事宜,決議須獲出席成員的絕對多數贊同票方為有效。

第四章

附則

第十條

經費

本會經費來源於會員會費及各屆人士贊助,倘有不敷或特別需用款時,得由理事會決定籌募之。

第十一條

會徽

二零二零年九月十八日於海島公證署

二等助理員 林潔如


海 島 公 證 署

證 明 書

南平星匯文化協會

為公佈的目的,茲證明上述社團修改章程的文本自二零二零年九月二十一日起,存放於本署之“2020年社團及財團儲存文件檔案”第2/2020/ASS檔案組第69號,有關條文內容載於附件。

南平星匯文化協會

修改社團章程

修改有關社團章程內第三條。

其修改內容如下:

第三條,本會會址設於澳門氹仔海洋花園第五街麗花苑18樓E。

章程其餘條文不變。

二零二零年九月二十一日於海島公證署

二等助理員 林潔如


私 人 公 證 員

證 明 書

澳門工商聯會

為着公佈之目的,茲證明上述社團的修改章程文本已於二零二零年九月十八日存檔於本私人公證署“2020年社團及財團文件檔案組”第1/2020檔案組內,編號為9,章程條文內容載於附件。 

澳門工商聯會

章程

第十九條

會長之職權

一、 會長行使下列職權:

1. 主持會員大會會議或理事會會議:

(第2,3、4及5項維持不變)

二、會長得透過書面授權,將本身會務職權的部份或全部,授予執行會長及任一副會長及理事長行使或執行。

第三十一條

機關成員之任期

會員大會,理事會及監事會之全體組成成員之每屆任期為三年,得連選連任。

二零二零年九月十八日於澳門

私人公證員 麥興業 


宏利人壽保險(國際)有限公司澳門分行

資產負債表

2019年12月31日

澳門幣

營業表(人壽保險公司)

2019年度

澳門幣

損益表

2019年度

澳門幣

會計
李頌怡

總經理
周嘉賢

澳門業務活動報告

宏利澳門於二零一九年業績繼續保持有雙位數字的增長,保費總額超過十億澳門元,較二零一八年增長達百份之五十一。新造個人業務保費超過五億澳門元,較二零一八年增長接近一倍。

宏利澳門已昂然步入澳門第二十三個年頭,我們非常看好宏利澳門的業務發展潛力,在過去幾年良好的業績增長的基礎上將繼續研發切合客戶各項需求的保險理財產品,並貫徹以專業服務及熱誠的態度為澳門市民服務,提供各項穩健及全面的退休保障及理財方案。

摘要財務報表之獨立核數報告

致 宏利人壽保險(國際)有限公司董事:
(於百慕達註冊成立之有限公司)

我們按照澳門特別行政區之《核數準則》和《核數實務準則》審核了宏利人壽保險(國際)有限公司澳門分行(“宏利澳門分行”)二零一九年度的財務報表,並已於二零二零年四月二十四日就該財務報表發表了無保留意見的核數報告。

上述已審核的財務報表由二零一九年十二月三十一日的資產負債表以及截至該日止年度的損益表、總公司賬款變動表和現金流量表組成,亦包括重大會計政策的摘要和解釋附註。

隨附由管理層編製的摘要財務報表是上述已審核財務報表的撮要內容,我們認為,摘要財務報表的內容,在所有重要方面,與已審核財務報表的內容一致。

為更全面了解宏利澳門分行的財務狀況和經營結果以及核數工作的範圍,隨附的摘要財務報表應與已審核的財務報表以及獨立核數報告一併閱讀。

包敬燾
註冊核數師
安永會計師事務所

二零二零年四月二十四日,於澳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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