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安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賦予的職權,根據第6/1999號行政法規《政府部門及實體的組織、職權與運作》第四條第二款,第8/2020號行政命令,以及第2/2012號法律《公共地方錄像監視法律制度》第八條、第十一條第一款、第四款及第六款的規定,且經聽取個人資料保護辦公室具約束力的意見後,作出本批示。
一、經考慮治安警察局提出的申請及依據後,批准如下:
一)於出入境管制廳海空管制處外港碼頭出入境事務站安裝及使用4台錄像監視系統攝影機;
二)於出入境管制廳海空管制處內港及遊艇碼頭出入境事務站安裝及使用33台錄像監視系統攝影機。
二、治安警察局為負責管理有關錄像監視系統的實體。
三、第一款一)項所指攝影機的使用許可期間與第196/2019號保安司司長批示所指的屆滿日一致,第一款二)項所指攝影機的使用許可期間與第29/2020號保安司司長批示所指的屆滿日一致;可續期,為此須核實作出許可的依據是否仍然維持。
四、本批示於公佈翌日生效。
五、將本批示通知治安警察局。
二零二零年九月十一日
保安司司長 黃少澤
二零二零年九月十四日於保安司司長辦公室
辦公室代主任 曾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