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第2/2018號行政法規第五十二條及第五十三條第五款的規定,茲公佈下列(澳門特別行政區財政預算/二零二零)款項轉移:
二零二零年九月七日於廉政公署——辦公室主任 陳彥照
摘錄自保安司司長於二零二零年八月三十一日所作的批示:
鑑於符合第2/2008號法律第八條第四款的規定,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十九條、第二十條第一款a)項及經第65/2013號行政命令修改第21/2001號行政法規第三十條的規定,關員編號08971——譚偉尉獲確定委任為海關關員編制一般基礎職程第一職階一等關員。
上述人員晉升之職位的年資及薪俸自二零二零年八月二十二日開始計算。
摘錄自保安司司長於二零二零年九月九日所作之批示:
根據第15/2009號法律第二條第三款(二)項、第四條、第五條、第十條、第二十五條第一款及第三十四條,第26/2009號行政法規第二條第一款、第三條第二款、第五條及第七條,第11/2001號法律第八條,以及經第25/2008號行政法規重新公佈之第21/2001號行政法規第二十條第二款(二)項及第三十二條第一款之規定,以定期委任方式,委任江慧儀副關務總長(編號105920)出任海關沿岸巡邏處處長,自二零二零年九月二十一日起,為期一年。
該被委任者是出任經第25/2008號行政法規重新公佈之第21/2001號行政法規第二十條第二款(二)項及第三十二條第一款所設立的主管職位。
根據第15/2009號法律第五條第二款規定,現以附件形式公佈委任理由及被委任者的學歷和專業簡歷。
委任副關務總長編號105920——江慧儀為澳門特別行政區海關沿岸巡邏處處長的理由如下:
學歷:
——澳門保安部隊高等學校警務科學學士。
專業簡歷:
嘉獎:
——2003年、2008年及2019年,獲頒發共三個「個人嘉獎」。
二零二零年九月十日於海關
副關長 周見靄
立法會執行委員會於二零二零年八月二十日議決如下:
馮嘉豪——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及經第4/2017號法律修改的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二)項之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轉為第二職階首席技術員,並根據《行政程序法典》第一百一十八條第二款a)項之規定,追溯自二零二零年六月十三日起生效。
立法會執行委員會於二零二零年九月三日議決如下:
錢梓盈——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及經第4/2017號法律修改的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二)項之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轉為第二職階首席技術員,自二零二零年十月十八日起生效。
張景云——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及第六條之規定,本會輔助部門長期行政任用合同(試用期)第一職階輕型車輛司機,自二零二零年十月一日起繼續以長期行政任用合同擔任職務,為期三年。
陳志輝及廖威進——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及第六條之規定,在本會輔助部門擔任第一職階輕型車輛司機之行政任用合同續期一年,自二零二零年十月一日起生效。
李雲龍——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及第六條之規定,在本會輔助部門擔任第一職階勤雜人員之行政任用合同續期一年,自二零二零年十月一日起生效。
為有關效力,茲聲明,在本會輔助部門以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方式擔任第八職階勤雜人員的蘇小惠,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四十四條第一款c)項及第12/2015號法律第十五條(一)項之規定,因達年齡上限而自二零二零年九月四日起終止職務。
應吳春婷之請求,其於本會輔助部門擔任第一職階勤雜人員之行政任用合同,自二零二零年九月二日起予以解除。
二零二零年九月九日於立法會輔助部門
秘書長 楊瑞茹
摘錄自終審法院院長辦公室主任於二零二零年九月四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經十二月十九日第39/2011號行政法規重新公佈的三月六日第19/2000號行政法規第十三條第一款、八月十七日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第六條第四款,以及第3/GPTUI/2016號終審法院院長批示第一款(七)項的規定,本辦公室第二職階勤雜人員馬毅敏的長期行政任用合同獲准續期三年,由二零二零年九月二十九日起生效。
二零二零年九月九日於終審法院院長辦公室
辦公室主任 陳玉蓮
摘錄自辦公室主任於二零二零年八月十八日的批示:
根據經第38/2011號行政法規修改的第13/1999號行政法規第十九條第三款,以及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三十四條的規定,徵用經濟局編制內人員Virgínia Maria Xavier在本辦公室擔任第四職階首席特級技術輔導員,自二零二零年十一月一日起,為期一年。
摘錄自檢察長於二零二零年九月八日的批示:
根據經第4/2017號法律修改的第14/2009號法律第十四條、第二十七條第四款,以及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二條第八款a)項的規定,確定委任賈嘉慧、何珮玲及盧一虹擔任本辦公室編制內翻譯員職程第一職階首席翻譯員,自公佈日起生效。
茲聲明,本辦公室長期行政任用合同第二職階勤雜人員李彩玲,現應其本人要求,自二零二零年九月十四日起終止在本辦公室擔任的職務。
二零二零年九月九日於檢察長辦公室
辦公室主任 譚炳棠
摘錄自行政長官於二零二零年八月三十一日作出的批示:
Lúcia Abrantes dos Santos——根據第15/2009號法律《領導及主管人員通則的基本規定》第五條第一款及第26/2009號行政法規《領導及主管人員通則的補充規定》第八條,以及經第161/2019號行政長官批示修改的第125/2007號行政長官批示第一款(一)項及第三款的規定,因具備適當經驗及專業能力履行職務,在本辦事處擔任副主任職務之定期委任,自二零二零年十一月一日起續期兩年。
二零二零年九月七日於澳門駐里斯本經濟貿易辦事處
辦事處主任 譚俊榮
摘錄自行政長官於二零二零年六月三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經第4/2017號法律修改之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一條及第十二條第一款、經第23/2017號行政法規修改的第14/2016號行政法規第三十七條第一款,以及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第一款、第五條第一款的規定,以行政任用合同方式聘用李莉在本辦公室擔任第一職階二等高級技術員,試用期六個月,自二零二零年九月一日起生效。
為著有關效力,茲聲明本辦公室第一職階首席技術員譚康威,屬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現應其要求,自二零二零年九月七日起,終止在本辦公室的職務。
二零二零年九月七日於個人資料保護辦公室
主任 楊崇蔚
透過行政長官二零二零年八月三十一日之批示:
王文俊——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三十條第一款a)項、第33/2011號行政法規《在台灣設立澳門經濟文化辦事處》第六條第三款及第20/2003號行政法規《澳門特別行政區駐外辦事處人員制度》第二條第一款(一)項之規定,其以臨時定期委任方式於在台灣澳門經濟文化辦事處擔任第一職階一等技術輔導員,薪俸點305點,自二零二零年十月二十日起續期一年。
二零二零年九月四日於在台灣澳門經濟文化辦事處
辦事處主任 何永慧
摘錄自行政法務司司長於二零二零年八月十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第12/2015法律第二十四條第三款(二)項及第四款的規定,本局下列人員之長期行政任用合同修改為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並自相應之日期生效:
姓名 |
職級 |
職階 |
合同生效日期 |
梁潔穎 |
首席技術輔導員 |
1 |
18/07/2020 |
韋錫源 |
首席技術輔導員 |
1 |
01/08/2020 |
摘錄自本局副局長於二零二零年八月十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二條第三款及第五款的規定,本局臨時委任第一職階二等高級技術員陳嘉傑,獲確定委任於該職位,自二零二零年九月十九日起生效。
摘錄自本局副局長於二零二零年八月二十四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二)項、第四款、第 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第二款及第三款的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陳愷欣在本局擔任職務的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轉為第二職階二等高級技術員,薪俸點455點,自二零二零年八月二十一日起生效。
根據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一)項、第三款、第四款、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第二款及第三款的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談兆錫在本局擔任職務的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轉為第二職階首席特級行政技術助理員,薪俸點355點,自二零二零年八月二十三日起生效。
二零二零年九月九日於身份證明局
局長 黃寶瑩
按照本人於二零二零年九月二日的批示:
本局第四職階技術工人伍金英、楊積寧、馬善衡及李震威,屬不具期限行政任用合同人員——根據第14/2009號法律《公務人員職程制度》第十三條第二款(三)項及第三款,並配合第12/2015號法律《公共部門勞動合同制度》第四條第二款的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合同第三條款,轉為第五職階技術工人,薪俸點200點,自二零二零年九月二日起生效。
二零二零年九月四日於印務局
局長 陳日鴻
按本署市政管理委員會於二零二零年八月二十八日會議所作之決議:
根據第4/2017號法律修改第14/2009號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一)項的規定,以行政任用合同任用的環境衛生及執照廳第三職階顧問高級技術員許耀文,獲准職級調整為第一職階首席顧問高級技術員,薪俸660點,自公佈日起生效。
根據第4/2017號法律修改第14/2009號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一)項的規定,以行政任用合同任用的衛生監督廳第三職階特級行政技術助理員惠程傑,獲准職級調整為第一職階首席特級行政技術助理員,薪俸345點,自公佈日起生效。
二零二零年九月四日於市政署
市政管理委員會委員 杜淑儀
按照行政法務司司長於二零二零年九月二日作出的批示:
(一)治安警察局前第四職階警員勞其樂,退休及撫卹制度會員編號158828,因符合十二月三十日第66/94/M號法令核准之《澳門保安部隊軍事化人員通則》第三百條第七款及第二百三十九條第二款之規定而退休。其每月的退休金是根據十一月三十日第107/85/M號法令第一條第一款及《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百六十四條第一及第四款,並配合第二百六十五條第二款之規定,以其十五年工作年數作計算,由二零二零年一月二十四日開始以相等於現行薪俸索引表內的110點訂出,並在有關金額上加上三個根據第1/2014號法律第一條所指附表並配合第2/2011號法律第七、第八及第九條規定的年資獎金。
(二)有關所訂金額的支付,全數由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負責。
按照行政法務司司長於二零二零年九月七日作出的批示:
(一)治安警察局第四職階首席警員聶文輝,退休及撫卹制度會員編號117072,因符合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百六十三條第一款b)項,而申請自願離職退休。其每月的退休金是根據上述《通則》第二百六十四條第一及第四款,並配合第二百六十五條第一款a)項之規定,以其三十六年工作年數作計算,由二零二零年八月二十三日開始以相等於現行薪俸索引表內的370點訂出,並在有關金額上加上六個根據第1/2014號法律第一條所指附表並配合第2/2011號法律第七、第八及第九條規定的年資獎金。
(二)有關所訂金額的支付,全數由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負責。
(一)治安警察局第四職階一等警員勞紹棟,退休及撫卹制度會員編號116670,因符合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百六十三條第一款a)項,而聲明自願離職退休。其每月的退休金是根據十一月三十日第107/85/M號法令第一條第一款及上述《通則》第二百六十四條第一及第四款,並配合第二百六十五條第二款之規定,以其三十年工作年數作計算,由二零二零年八月二十四日開始以相等於現行薪俸索引表內的250點訂出,並在有關金額上加上六個根據第1/2014號法律第一條所指附表並配合第2/2011號法律第七、第八及第九條規定的年資獎金。
(二)有關所訂金額的支付,全數由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負責。
(一)治安警察局第四職階首席警員譚淑嫻,退休及撫卹制度會員編號117528,因符合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百六十三條第一款b)項,而申請自願離職退休。其每月的退休金是根據十一月三十日第107/85/M號法令第一條第一款及上述《通則》第二百六十四條第一及第四款,並配合第二百六十五條第二款之規定,以其三十年工作年數作計算,由二零二零年八月二十四日開始以相等於現行薪俸索引表內的280點訂出,並在有關金額上加上六個根據第1/2014號法律第一條所指附表並配合第2/2011號法律第七、第八及第九條規定的年資獎金。
(二)有關所訂金額的支付,全數由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負責。
按照行政法務司司長於二零二零年九月八日作出的批示:
(一)以定期委任方式擔任副局長之土地工務運輸局第三職階首席顧問高級技術員劉振滄,退休及撫卹制度會員編號135607,因符合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百六十三條第一款a)項,而聲明自願離職退休。其每月的退休金是根據十一月三十日第107/85/M號法令第一條第一款及上述《通則》第二百六十四條第一及第四款,並配合第二百六十五條第二款之規定,以其三十年工作年數作計算,由二零二零年八月二十四日開始以相等於現行薪俸索引表內的720點訂出,並在有關金額上加上六個根據第1/2014號法律第一條所指附表並配合第2/2011號法律第七、第八及第九條規定的年資獎金。
(二)有關所訂金額的支付,全數由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負責。
按照行政法務司司長於二零二零年九月二日作出的批示:
經濟局輕型車輛司機梁超俊,供款人編號6000248,根據第8/2006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一)項之規定,自二零二零年八月二十一日起註銷其在公積金制度之登記。其在公積金制度下之供款時間滿二十二年,根據同一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及第三十九條第六款之規定,訂定其在公積金制度下有權取得「個人供款帳戶」及「特別帳戶」之權益歸屬比率為百分之一百,以及「澳門特別行政區供款帳戶」的權益歸屬比率為百分之九十一。
市政署輕型車輛司機莫卓漢,供款人編號6016705,根據第 8/2006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一)項之規定,自二零二零年八月十四日起註銷其在公積金制度之登記。其在公積金制度下之供款時間滿三十五年,根據同一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及第三十九條第六款之規定,訂定其在公積金制度下有權取得「個人供款帳戶」、「澳門特別行政區供款帳戶」及「特別帳戶」之權益歸屬比率為百分之一百。
市政署技術工人周永旺,供款人編號6048178,根據第 8/2006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一)項之規定,自二零二零年八月二十四日起註銷其在公積金制度之登記。其在公積金制度下之供款時間滿三十一年,根據同一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及第三十九條第六款之規定,訂定其在公積金制度下有權取得「個人供款帳戶」、「澳門特別行政區供款帳戶」及「特別帳戶」之權益歸屬比率為百分之一百。
市政署重型車輛司機張烱堯,供款人編號6064513,根據第 8/2006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一)項之規定,自二零二零年八月二十三日起註銷其在公積金制度之登記。其在公積金制度下之供款時間滿三十二年,根據同一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及第三十九條第六款之規定,訂定其在公積金制度下有權取得「個人供款帳戶」、「澳門特別行政區供款帳戶」及「特別帳戶」之權益歸屬比率為百分之一百。
澳門旅遊學院重型車輛司機羅志智,供款人編號6089710,根據第8/2006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一)項之規定,自二零二零年八月二十五日起註銷其在公積金制度之登記。其在公積金制度下之供款時間滿十一年,根據同一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之規定,訂定其在公積金制度下有權取得「個人供款帳戶」之權益歸屬比率為百分之一百及「澳門特別行政區供款帳戶」的權益歸屬比率為百分之五十。
環境保護局高級技術員蔡菲,供款人編號6106119,根據第 8/2006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之規定,自二零二零年八月十六日起註銷其在公積金制度之登記。其在公積金制度下之供款時間滿十年,根據同一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之規定,訂定其在公積金制度下有權取得「個人供款帳戶」之權益歸屬比率為百分之一百及「澳門特別行政區供款帳戶」的權益歸屬比率為百分之五十。
文化局工作人員高佩儀,供款人編號6252972,根據第 8/2006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之規定,自二零二零年七月一日起註銷其在公積金制度之登記。其在公積金制度下之供款時間少於五年,根據同一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之規定,訂定其在公積金制度下有權取得「個人供款帳戶」之權益歸屬比率為百分之一百及無權取得「澳門特別行政區供款帳戶」的任何結餘。
懲教管理局中學教育一級教師劉健雄,供款人編號 6253286,根據第8/2006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之規定,自二零二零年八月三日起註銷其在公積金制度之登記。其在公積金制度下之供款時間少於五年,根據同一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之規定,訂定其在公積金制度下有權取得「個人供款帳戶」之權益歸屬比率為百分之一百及無權取得「澳門特別行政區供款帳戶」的任何結餘。
海關實習關員吳晨浩,供款人編號6257249,根據第8/2006 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之規定,自二零二零年八月十三日起註銷其在公積金制度之登記。其在公積金制度下之供款時間少於五年,根據同一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之規定,訂定其在公積金制度下有權取得「個人供款帳戶」之權益歸屬比率為百分之一百及無權取得「澳門特別行政區供款帳戶」的任何結餘。
按照行政法務司司長於二零二零年九月三日作出的批示:
市政署助理服務員余明東,供款人編號6017019,根據第 8/2006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一)項之規定,自二零二零年八月十五日起註銷其在公積金制度之登記。其在公積金制度下之供款時間滿十七年,根據同一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及第四十條第四款之規定,訂定其在公積金制度下有權取得「個人供款帳戶」及「特別帳戶」之權益歸屬比率為百分之一百,以及「澳門特別行政區供款帳戶」之權益歸屬比率為百分之七十六。
消防局消防員黃鈞良,供款人編號6238791,根據第8/2006 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五)項之規定,自二零二零年八月十五日起註銷其在公積金制度之登記。其在公積金制度下之供款時間少於十五年,根據同一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一)項及第三款之規定,訂定其在公積金制度下有權取得「個人供款帳戶」之權益歸屬比率為百分之一百及無權取得「澳門特別行政區供款帳戶」的任何結餘。
按照行政法務司司長於二零二零年九月七日作出的批示:
財政局技術工人吳淡福,供款人編號6009334,根據第 8/2006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一)項之規定,自二零二零年八月二十六日起註銷其在公積金制度之登記。其在公積金制度下之供款時間滿三十一年,根據同一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及第三十九條第六款之規定,訂定其在公積金制度下有權取得「個人供款帳戶」、「澳門特別行政區供款帳戶」及「特別帳戶」之權益歸屬比率為百分之一百。
市政署勤雜人員李容娣,供款人編號6053996,根據第 8/2006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一)項之規定,自二零二零年八月二十六日起註銷其在公積金制度之登記。其在公積金制度下之供款時間滿三十九年,根據同一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及第三十九條第六款之規定,訂定其在公積金制度下有權取得「個人供款帳戶」、「澳門特別行政區供款帳戶」及「特別帳戶」之權益歸屬比率為百分之一百。
二零二零年九月十日於退休基金會
行政管理委員會主席 沙蓮達
按照經濟財政司司長於二零二零年七月二十四日之批示:
何健鋒——根據第12/2015號法律《公共部門勞動合同制度》第六條第二款(二)項之規定,其在本局擔任第一職階首席技術員職務的長期行政任用合同修改為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自二零二零年七月六日起生效。
按照經濟財政司司長於二零二零年八月十八日之批示:
馬靜怡——根據第12/2015號法律《公共部門勞動合同制度》第六條第二款(二)項之規定,其在本局擔任第一職階首席技術員職務的長期行政任用合同修改為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自二零二零年七月三十日起生效。
按照本局副局長於二零二零年八月十九日之批示:
李淑敏——根據經第4/2017號法律修改的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及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之規定,以附註方式修改其在本局擔任職務的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轉為收取相等於第三職階顧問高級技術員的薪俸點650的薪俸,自二零二零年八月十八日起生效。
按照本局副局長於二零二零年八月二十一日之批示:
Miguel Pinheiro Fernandes Gomes da Silva——根據經第4/2017號法律修改的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及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之規定,以附註方式修改其在本局擔任職務的長期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轉為收取相等於第二職階顧問高級技術員的薪俸點625的薪俸,自二零二零年八月二十一日起生效。
按照本局副局長於二零二零年八月二十四日之批示:
王天佑——根據第12/2015號法律《公共部門勞動合同制度》第四條及第六條第一款之規定,其在本局擔任第一職階二等技術輔導員職務的行政任用合同獲續期兩年,自二零二零年九月十六日起,職級和職階維持不變。
按本簽署人於二零二零年九月四日之批示:
趙明茵——根據經第4/2017號法律修改的第14/2009號法律第十四條及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之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其在本局擔任職務的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轉為第一職階首席顧問高級技術員,薪俸點為660。
根據第2/2018號行政法規第五十二條及第五十三條的規定,茲公佈下列(行政當局投資與發展開支計劃/二零二零)款項轉帳:
根據第2/2018號行政法規第五十二條及第五十三條的規定,茲公佈下列(行政當局投資與發展開支計劃/二零二零)款項轉帳:
根據第2/2018號行政法規第五十二條及第五十三條的規定,茲公佈下列(行政當局投資與發展開支計劃/二零二零)款項轉帳:
根據第2/2018號行政法規第五十二條及第五十三條的規定,茲公佈下列(行政當局投資與發展開支計劃/二零二零)款項轉帳:
根據第2/2018號行政法規第五十二條及第五十三條第五款的規定,茲公佈下列(澳門特別行政區財政預算/二零二零)款項轉移:
二零二零年九月九日於財政局——局長 容光亮
摘錄自經濟財政司司長於二零二零年七月二十九日作出的批示:
陳智傑及林潔媚,為本局第一職階首席技術輔導員,薪俸點為350,屬長期行政任用合同——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第二款、第二十四條第三款(二)項及第四款的規定,其合同修改為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職級及職階不變,自二零二零年七月一日起生效。
摘錄自經濟財政司司長於二零二零年八月六日作出的批示:
周詠儀,為本局第一職階首席技術輔導員,薪俸點為350,屬長期行政任用合同——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第二款、第二十四條第三款(二)項及第四款的規定,其合同修改為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職級及職階不變,自二零二零年七月十三日起生效。
林雪梅,為本局第一職階首席技術輔導員,薪俸點為350,屬長期行政任用合同——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第二款、第二十四條第三款(二)項及第四款的規定,其合同修改為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職級及職階不變,自二零二零年八月三日起生效。
摘錄自本人於二零二零年八月十三日作出的批示:
卓斌,為本局第一職階二等高級技術員,屬行政任用合同——根據第4/2017號法律修改的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二)項及第四款的規定,以及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第二款的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有關合同第三條款,轉為第二職階二等高級技術員,薪俸點為455,自二零二零年八月六日起生效。
摘錄自本人於二零二零年八月十八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第二款的規定,本局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試用期)第一職階二等高級技術員謝偉鴻,自二零二零年九月二十三日起繼續以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方式在本局擔任職務。
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第二款的規定,本局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試用期)第一職階二等高級技術員吳家棋,自二零二零年十月一日起繼續以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方式在本局擔任職務。
二零二零年九月二日於統計暨普查局
局長 楊名就
按照經濟財政司司長於二零二零年八月二十四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三十三條的規定,司法警察局人員編制內第四職階首席刑事偵查員余光耀及林弋,派駐到本局擔任職務,自二零二零年九月七日起生效,為期一年。
二零二零年九月十日於博彩監察協調局
局長 何浩瀚
摘錄自經濟財政司司長於二零二零年八月二十四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三月十一日第14/96/M號法令核准的《澳門金融管理局通則》第四條第二款a)項、第十四條及第十五條第一款及第四款的規定,因具備適當經驗及專業能力履行職務,黃立峰擔任澳門金融管理局行政管理委員會委員的委任,自二零二零年十月二十日起獲續期一年。
二零二零年九月七日於澳門金融管理局
行政管理委員會主席 陳守信
根據第2/2018號行政法規第五十二條及第五十三條第五款的規定,茲公佈下列(澳門特別行政區財政預算/二零二零)款項轉移:
二零二零年九月七日於工商業發展基金——管理委員會主席 戴建業
摘錄自保安司司長於二零二零年六月二十二日之批示:
根據第12/2015號法律《公共部門勞動合同制度》第十七條的規定,本局以個人勞動合同制度聘用吳婉茹擔任特定語種翻譯範疇的專業技術職務,合同由二零二零年九月一日起生效,為期一年。
摘錄自簽署人於二零二零年七月九日之批示:
應王志明之申請,其在本局擔任第一職階二等高級技術員的行政任用合同自二零二零年九月七日起予以解除。
摘錄自保安司司長於二零二零年九月二日之批示:
應羅康賢之申請,批准其放棄以行政任用合同方式修讀第二十九屆澳門保安部隊保安學員培訓課程,自二零二零年九月四日起生效。
為有關效力,茲聲明,本局編制內第四職階首席特級技術輔導員劉志剛,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百六十三條第一款a)項規定,自二零二零年九月一日起因自願退休而脫離公職。
二零二零年九月八日於澳門保安部隊事務局
局長 郭鳳美
摘錄自本人於二零二零年七月十五日作出的批示:
蘇奕欽,本局人員編制內確定委任之第二職階一等刑事技術輔導員。應其要求,自二零二零年九月七日起終止其在本局之職務。
摘錄自本人於二零二零年八月十日作出的批示:
黃海及楊峻堅的個人勞動合同,自二零二零年十一月一日起續期一年。
摘錄自保安司司長於二零二零年八月十一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第5/2006號法律第十一條第一款及第二十條,經第20/2010號行政法規修改的第9/2006號行政法規第十二-B條第三款(四)項、第十二-F條、第二十四條第一款(一)項、第二款、第二十五條第一款及第二十八條第二款,聯同第15/2009號法律第一條第一款及第三款、第二條第一款、第三款(二)項、第五條及第三十四條,第26/2009號行政法規第一條、第八條、第九條第二款及第二十一條,以及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三條第七款之規定,本局特別調查處處長賴文威因具備適當經驗及專業能力履行職務,故其定期委任自二零二零年十月五日起續期一年。
摘錄自保安司司長於二零二零年八月十七日作出的批示:
馬起峰,為本局個人勞動合同第三職階顧問高級技術員。根據第4/2017號法律修改的第14/2009號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一)項,以及經第20/2010號行政法規修改的第9/2006號行政法規第二十五條第三款之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其個人勞動合同第六條款,改為第一職階首席顧問高級技術員,薪俸點為660點,自本批示摘錄公佈日起生效。
摘錄自本人於二零二零年八月二十八日作出的批示:
葉健貞,司法警察局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職階顧問高級技術員。根據第4/2017號法律修改的第14/2009號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一)項及第二款,經第23/2017號行政法規修改的第14/2016號行政法規第五條,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聯同第5/2006號法律第十一條第一款之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其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晉級為第一職階首席顧問高級技術員,薪俸點為660點,自本批示摘錄公佈日起生效。
二零二零年九月九日於司法警察局
局長 薛仲明
摘錄自懲教管理局局長於二零二零年七月三十日作出的批示:
陳家豪,第四職階技術工人,屬行政任用合同——應其要求終止於局方之職務,自二零二零年九月一日起生效。
二零二零年九月四日於懲教管理局
局長 趙崇遠副局長代行
根據第2/2018號行政法規第五十二條及第五十三條第五款的規定,茲公佈下列(澳門特別行政區財政預算/二零二零)款項轉移:
二零二零年九月九日於司法警察局福利會——行政管理委員會主席 薛仲明
按照局長於二零二零年九月二日之批示:
應准照持有人非凡醫藥集團有限公司的申請,取消編號為第102號以及商號名稱為“非凡藥房(北京街分店)”的准照,該商號的登記營業地點為澳門北京街230-246號金融中心地下M座。
按照二零二零年九月三日本局一般衛生護理副局長的批示:
黃迪霖——應其要求,中止第AL-0257號漮霖醫務中心(沙梨頭)執照之許可,為期兩年,場所位於澳門沙梨頭海邊街灝景峰:摘星閣、抱月閣地下C座。
鄭社威——應其要求,取消第M-0280號醫生執業牌照之許可。
葉向華——應其要求,取消第M-0299號醫生執業牌照之許可。
毛櫻燕——應其要求,中止第W-0449號中醫生執業牌照之許可,為期兩年。
按照二零二零年九月四日本局一般衛生護理副局長的批示:
郭錦榮——應其要求,中止第M-2326號醫生執業牌照之許可,為期兩年。
二零二零年九月二日於衛生局
局長 李展潤
摘錄自社會文化司司長二零二零年一月二十三日批示:
張家恩——根據第12/2010號法律《非高等教育公立學校教師及教學助理員職程制度》第八條、第十條和附件表六,以及第12/2015號法律《公共部門勞動合同制度》第四條及第五條第一款的規定,以行政任用合同制度聘用為本局第一職階教學助理員(輔助教學工作),薪俸點為260,為期半年,自二零二零年八月二十五日起生效。
摘錄自社會文化司司長二零二零年五月二十九日批示:
根據第12/2010號法律《非高等教育公立學校教師及教學助理員職程制度》第三條、第五條和附件表一及表四,以及第12/2015號法律《公共部門勞動合同制度》第四條及第五條第一款的規定,下列工作人員以行政任用合同制度聘用,擔任本局如下職務,為期半年,自二零二零年八月二十五日起生效:
麥劍云,第一職階中學教育一級教師(中文),薪俸點為440;
劉穎芯、何奕敏、冼秋夏及梁寶欣,第一職階幼兒教育及小學教育一級教師(小學)(特殊教育),薪俸點為440;
趙思恩及陳詩敏,第一職階幼兒教育及小學教育一級教師(小學)(中文),薪俸點為440。
摘錄自社會文化司司長二零二零年六月二十二日批示:
關健俊——根據第12/2010號法律《非高等教育公立學校教師及教學助理員職程制度》第三條、第五條和附件表一,以及第12/2015號法律《公共部門勞動合同制度》第四條及第五條第一款的規定,以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制度聘用,擔任本局第一職階中學教育一級教師(中文),薪俸點為440,試用期六個月,自二零二零年八月二十五日起生效。
根據第12/2010號法律《非高等教育公立學校教師及教學助理員職程制度》第三條、第五條和附件表一及表四,以及第12/2015號法律《公共部門勞動合同制度》第四條及第五條第一款的規定,下列工作人員以行政任用合同制度聘用,擔任本局如下職務,為期半年,自二零二零年八月二十五日起生效:
繆汝霞,第一職階中學教育一級教師(特殊教育),薪俸點為440;
李慧敏、陳淑儀、黃嘉慧及司徒健儀,第一職階幼兒教育及小學教育一級教師(小學)(中文),薪俸點為440;
黃雅雯,第一職階幼兒教育及小學教育一級教師(小學)(數學),薪俸點為440;
吳穎琪,第一職階幼兒教育及小學教育一級教師(小學)(英文),薪俸點為440。
摘錄自社會文化司司長二零二零年六月二十六日批示:
Adriano Filipe Gaspar——根據第12/2010號法律《非高等教育公立學校教師及教學助理員職程制度》第三條、第五條和附件表四,以及第12/2015號法律《公共部門勞動合同制度》第四條及第五條第一款的規定,以長期行政任用合同制度聘用為本局第一職階幼兒教育及小學教育一級教師(幼兒)(葡文),薪俸點為440,為期三年,試用期六個月,自二零二零年八月二十五日起生效。
根據第12/2010號法律《非高等教育公立學校教師及教學助理員職程制度》第三條、第五條和附件表一及表四,以及第12/2015號法律《公共部門勞動合同制度》第四條及第五條第一款的規定,下列工作人員以行政任用合同制度聘用,擔任本局如下職務,為期半年,自二零二零年八月二十五日起生效:
吳彥南、馮佩祺及賈清鈺,第一職階中學教育一級教師(葡文),薪俸點為440;
Ana Rita da Silva Ginjeira Inácio、Catarina Maria Coelho de Rodrigues Saco、Natacha Cristina Reis Fidalgo Gonçalves及梁曉慶,第一職階幼兒教育及小學教育一級教師 (小學)(葡文),薪俸點為440;
Joana Sofia Almeida Amador Torrão,第一職階幼兒教育及小學教育一級教師(幼兒)(葡文),薪俸點為440。
摘錄自本局學校管理暨行政廳廳長二零二零年七月十日批示:
根據經第4/2017號法律修改的第14/2009號法律《公務人員職程制度》第十三條及附件一表二,以及第12/2015號法律《公共部門勞動合同制度》第四條的規定,下列工作人員在本局擔任如下職務的行政任用合同,以附註形式修改合同第三條款,日期、職程、職級、職階及薪俸點如下:
盧志偉、羅穎怡、勞向彥、勞秀蘭、白琼紅、王志鴻及袁詠華,自二零二零年八月二日起轉為第三職階顧問高級技術員,薪俸點為650;
李梓姍,自二零二零年八月二十八日起轉為第二職階首席高級技術員,薪俸點為565;
周紋龍、蔡柳妮、林婉琪、梁梓峰、潘特賓及余愷珊,自二零二零年八月二十八日起轉為第二職階首席技術員,薪俸點為470;
林俊杰、劉笑盈、梁嘉豪及蘇建英,自二零二零年八月七日起轉為第二職階一等技術員,薪俸點為420;
林佩怡、李麗珍、李白莉、李雲堅、梁宗蓮、梁雅文、梁淑儀及曾慧樂,自二零二零年八月二十六日起轉為第二職階一等技術員,薪俸點為420;
趙宇珍,自二零二零年八月七日起轉為第二職階一等技術輔導員,薪俸點為320;
陳靜晶、陳潤琼、徐見歡、麥燕儀、譚美玲、談詠芝及黃麗朝,自二零二零年八月二十八日起轉為第二職階首席行政技術助理員,薪俸點為275;
原錦基,自二零二零年八月三十日起轉為第十職階技術工人,薪俸點為300;
黃艷玲,自二零二零年八月三十日起轉為第八職階技術工人,薪俸點為260;
陳朵麗,自二零二零年八月十三日起轉為第八職階勤雜人員,薪俸點為200。
摘錄自社會文化司司長二零二零年七月十四日批示:
黃雪紅——根據第12/2010號法律《非高等教育公立學校教師及教學助理員職程制度》第三條、第五條和附件表一,以及第12/2015號法律《公共部門勞動合同制度》第四條及第五條第一款的規定,以行政任用合同制度聘用為本局第一職階中學教育一級教師(特殊教育),薪俸點為440,為期半年,自二零二零年八月二十五日起生效。
摘錄自本人二零二零年七月二十四日批示:
趙永達——根據經第4/2017號法律修改的第14/2009號法律《公務人員職程制度》附件一表二、第12/2015號法律《公共部門勞動合同制度》第四條及第六條的規定,其擔任本局第一職階首席行政技術助理員的長期行政任用合同獲續期三年,薪俸點為265,自二零二零年九月十四日起生效。
根據經第4/2017號法律修改的第14/2009號法律《公務人員職程制度》附件一表二、第12/2015號法律《公共部門勞動合同制度》第四條及第六條的規定,下列工作人員在本局擔任職務的行政任用合同續期一年:
林佩怡、李白莉、李雲堅、梁宗蓮、梁雅文及曾慧樂,第二職階一等技術員,薪俸點為420,自二零二零年八月二十七日起生效;
梁麗萍,第三職階勤雜人員,薪俸點為130,自二零二零年九月二十三日起生效;
何鳳媚,第二職階勤雜人員,薪俸點為120,自二零二零年九月一日起生效。
根據經第4/2017號法律修改的第14/2009號法律《公務人員職程制度》附件一表二、第12/2015號法律《公共部門勞動合同制度》第四條及第六條的規定,下列工作人員在本局擔任職務的行政任用合同續期六個月:
譚金鳳及余麗成,第一職階勤雜人員,薪俸點為110,自二零二零年九月十八日起生效。
摘錄自社會文化司司長二零二零年七月三十一日批示:
根據第12/2010號法律《非高等教育公立學校教師及教學助理員職程制度》第三條、第五條和附件表四,以及第12/2015號法律《公共部門勞動合同制度》第四條及第五條第一款的規定,下列工作人員以行政任用合同制度聘用,擔任本局如下職務,為期半年,自二零二零年八月二十五日起生效:
盧國希及林倩怡,第一職階幼兒教育及小學教育一級教師(小學)(體育),薪俸點為440;
李詠媚、陳惠萍、蘇淑芬及蘇倩琴,第一職階幼兒教育及小學教育一級教師(幼兒),薪俸點為440。
根據第12/2010號法律《非高等教育公立學校教師及教學助理員職程制度》第八條、第十條和附件表六,以及第12/2015號法律《公共部門勞動合同制度》第四條及第五條第一款的規定,下列工作人員以行政任用合同制度聘用,擔任本局如下職務,為期半年,自二零二零年八月二十五日起生效:
劉子穎及歐陽曼茵,第一職階教學助理員(輔助教學工作),薪俸點為260。
摘錄自本人二零二零年八月二十六日批示:
根據經第4/2017號法律修改的第14/2009號法律《公務人員職程制度》第十四條和附件一表二、第12/2015號法律《公共部門勞動合同制度》第四條,以及經第23/2017號行政法規修改的第14/2016號行政法規《公務人員的招聘、甄選及晉級培訓》第五條的規定,下列工作人員在本局擔任如下職務的行政任用合同,以附註形式修改合同第三條款,職程、職級、職階及薪俸點如下,自本批示摘錄公佈日起生效:
鍾健文、林俊杰、劉笑盈、蘇建英及黃嘉虹,轉為第一職階首席技術員,薪俸點為450;
趙宇珍,轉為第一職階首席技術輔導員,薪俸點為350。
摘錄自社會文化司司長二零二零年九月二日批示:
黃嘉虹——根據經第4/2017號法律修改的第14/2009號法律《公務人員職程制度》附件一表二、第12/2015號法律《公共部門勞動合同制度》第四條及第六條第二款(一)項的規定,其在本局擔任第二職階一等技術員的行政任用合同獲修改為長期行政任用合同,為期三年,薪俸點為420,自二零二零年七月三十一日起生效。
根據經第4/2017號法律修改的第14/2009號法律《公務人員職程制度》附件一表二、第12/2015號法律《公共部門勞動合同制度》第四條及第二十四條第三款(二)項的規定,本局下列長期行政任用合同人員修改為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
陳劍南,第一職階二等高級技術員,薪俸點為430,自二零二零年七月十九日起生效;
高海傑,第一職階一等技術員,薪俸點為400,自二零二零年七月二十日起生效;
陳瑋倩、李錦棠及吳慧瑜,第一職階首席技術輔導員,薪俸點為350,自二零二零年七月二十五日起生效。
二零二零年九月十日於教育暨青年局
局長 老柏生
摘錄自社會文化司司長於二零二零年九月二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十八條第五款及第二十五條第一款、經第12/2015號法律修改的第14/2009號法律第一條第五款,以及第183/2019號行政命令第一款的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李宇樑、劉晨晨、徐葵、吳旭、劉明燕、高凱、張嘉順、何軍妮、佘劍、林敏妍及任樂佳在本局擔任職務的個人勞動合同第八條及第九條,並按照十月十一日第57/99/M號法令核准的《行政程序法典》第一百一十八條第二款a)項的規定,追溯自二零二零年五月二十六日起生效。
根據《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九十七條、第12/2015號法律第十八條第五款及第二十五條第一款、經第12/2015號法律修改的第14/2009號法律第一條第五款,以及第183/2019號行政命令第一款的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駱琪、劉婷婷、管弦樂、楊曉帆、宋楠、陳夏暉及高芸在本局擔任職務的個人勞動合同第八條及第九條,並按照十月十一日第57/99/M號法令核准的《行政程序法典》第一百一十八條第二款a)項的規定,追溯自二零二零年五月二十六日起生效。
根據《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九十七條、第12/2015號法律第十八條第五款、經第12/2015號法律修改的第14/2009號法律第一條第五款,以及第183/2019號行政命令第一款的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劉瀟及馬筱宇在本局擔任職務的個人勞動合同第八條及第九條,並按照十月十一日第57/99/M號法令核准的《行政程序法典》第一百一十八條第二款a)項的規定,追溯自二零二零年五月二十六日起生效。
摘錄自本局代局長於二零二零年九月二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及第六條的規定,李露慈及溫瑞興在本局分別擔任第一職階勤雜人員及第一職階二等翻譯員的行政任用合同分別續期兩年及一年,各自二零二零年九月十八日及二零二零年九月二十七日起生效。
為著有關效力,茲聲明,本局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九職階勤雜人員姚孟詩,因達年齡上限,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四十四條第一款c)項、第二款及第12/2015號法律第十五條(一)項的規定,自二零二零年九月二十五日起終止職務。
二零二零年九月十日於文化局
局長 穆欣欣
摘錄自本局局長於二零二零年七月三十日作出的批示:
繆建武——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第二款及第三款,結合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二)項及第四款之規定,並根據十月十一日第57/99/M號法令核准之《行政程序法典》第一百一十八條之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其合同第三條款,自二零二零年七月二十日起轉為本局行政任用合同第三職階特級技術輔導員,薪俸點為430。
摘錄自本局局長於二零二零年八月五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二條第三款及第五款之規定,本局的臨時委任第一職階二等高級技術員侯祥燕,自二零二零年八月二十九日起獲確定委任出任該職位。
Manuel Gonçalves Pires Júnior,本局人員編制第四職階首席顧問高級技術員——應其本人之請求,終止於本局之職務,自二零二零年九月一日起生效。
應黃文照的請求,其在本局擔任第三職階特級行政技術助理員的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自二零二零年九月一日起予以解除。
二零二零年九月七日於旅遊局
代局長 程衛東
茲聲明本基金人員編制內第一職階首席特級技術輔導員Silva, Antonio Luis da因調任到行政公職局人員編制內,自二零二零年九月四日起終止在本基金的職務。
應蘇淑鳳的請求,自二零二零年九月七日起,終止其在本基金擔任第一職階首席技術員的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
二零二零年九月七日於社會保障基金
行政管理委員會主席 容光耀
摘錄自本局行政暨財政廳廳長於二零二零年八月十二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經第4/2017號法律修改的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二)項及第四款,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第二款及第三款之規定,以附註形式更改何永威及許冠堯在本局擔任職務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晉階為第三職階特級技術輔導員,自二零二零年八月十一日起生效,合同其他條件維持不變。
茲聲明,根據第15/2009號法律第十七條第一款(一)項及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三條第六款之規定,梁俊佳擔任本局圖則暨工程處處長的定期委任因期限屆滿而終止,並自二零二零年九月五日起返回原職位,擔任本局人員編制內第二職階首席顧問高級技術員。
茲聲明,根據第15/2009號法律第十七條第一款(一)項的規定,余穎麟擔任本局水力暨環境衛生處處長的定期委任因期限屆滿而終止,自二零二零年九月五日起生效。
二零二零年九月十日於土地工務運輸局
局長 陳寶霞
按照簽署人於二零二零年七月三十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二款(四)項、第三款、第四款,以及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的規定,以附註方式修改杜錦雄在本局擔任職務的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轉為收取相等於第九職階勤雜人員職級的薪俸點220點,自二零二零年七月二十九日起生效。
按照簽署人於二零二零年八月十三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及第六條的規定,林志航在本局擔任第二職階輕型車輛司機職務的長期行政任用合同,自二零二零年十月五日起獲續期三年,薪俸點160點。
按照本局代局長於二零二零年八月二十一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及第六條的規定,何曙鋒在本局擔任第二職階勤雜人員職務的行政任用合同,自二零二零年十月二十六日起獲續期一年,薪俸點120點。
二零二零年九月三日於地圖繪製暨地籍局
局長 雅永健
摘錄自運輸工務司司長於二零二零年七月十四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五條第一款之規定,以行政任用合同制度聘用陳家豪為第一職階技術工人,薪俸點150點,為期六個月試用期,自二零二零年九月一日起生效。
摘錄自副局長於二零二零年八月七日作出的批示:
應樊佩儀之請求,其於本局擔任第一職階勤雜人員之行政任用合同,自二零二零年九月七日起予以終止。
摘錄自簽署人於二零二零年八月二十五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六條第一款及第五款的規定,黎俊靄在本局擔任第二職階一等海上交通控制員職務的行政任用合同,自二零二零年十月二十七日起續期兩年。
摘錄自運輸工務司司長於二零二零年八月二十八日作出的批示:
唐玉萍碩士,根據第15/2009號法律第五條及第26/2009號行政法規第八條的規定,因具備適當經驗及專業能力履行職務,其在本局擔任港口管理廳廳長之定期委任獲准續期一年,由二零二零年十月七日起生效。
二零二零年九月七日於海事及水務局
局長 黃穗文
摘錄自簽署人於二零二零年七月七日作出的批示:
應本局確定委任第一職階首席技術員許松濤之請求,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四十四條第一款a)項之規定,自二零二零年九月七日起免職。
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四十五條的規定,本局行政任用合同第一職階二等高級技術員馮艷如,自二零二零年九月七日,即在衛生局擔任職務之日起,終止於本局的職務。
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四十五條的規定,本局長期行政任用合同第一職階特級技術員鄭漢豪,自二零二零年九月七日,即在衛生局擔任職務之日起,終止於本局的職務。
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四十五條的規定,本局長期行政任用合同第一職階首席技術員林嘉偉,自二零二零年九月七日,即在衛生局擔任職務之日起,終止於本局的職務。
二零二零年九月十日於郵電局
局長 劉惠明
摘錄自本辦公室主任於二零二零年六月三十日作出的批示:
莫家泰──根據第14/2009號法律現行文本第十三條第二款(三)項、第三款及第四款,以及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第二款及第三款的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其在本辦公室的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晉階至第五職階重型車輛司機,薪俸點220,自二零二零年六月三十日起生效。
摘錄自本辦公室主任於二零二零年七月二十一日作出的批示:
袁明傑及范嘉雯──根據第14/2009號法律現行文本第十三條第一款(二)項及第四款,以及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第二款及第三款的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其在本辦公室的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晉階至第三職階特級技術輔導員,薪俸點430,自二零二零年八月三日起生效。
摘錄自本辦公室主任於二零二零年七月二十二日作出的批示:
吳家欣──根據第14/2009號法律現行文本第十三條第一款(二)項及第四款,以及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第二款及第三款的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其在本辦公室的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晉階至第三職階顧問高級技術員,薪俸點650,自二零二零年八月三日起生效。
摘錄自本辦公室主任於二零二零年八月十七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的規定,本辦公室長期行政任用合同(試用期)第一職階二等高級技術員梁澤武及湯家明,自二零二零年十月一日起繼續以長期行政任用合同方式在本辦公室擔任職務,為期三年。
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第二款、第三款及第六條第一款的規定,本辦公室行政任用合同(試用期)第一職階二等高級技術員譚進星,自二零二零年十月一日起繼續以行政任用合同方式在本辦公室擔任職務,為期一年。
摘錄自本辦公室主任於二零二零年八月二十五日作出的批示:
譚永昌──根據第14/2009號法律現行文本第十三條第二款(二)項及第四款,以及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第二款及第三款的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其在本辦公室的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晉階至第四職階輕型車輛司機,薪俸點180,自二零二零年八月三十一日起生效。
二零二零年九月七日於建設發展辦公室
主任 林煒浩
摘錄自簽署人於二零二零年九月八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經第4/2017號法律修改的第14/2009號法律第十四條、經第23/2017號行政法規修改的第14/2016號行政法規第五條,以及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第二款的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余培源之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晉級至第一職階首席顧問高級技術員,薪俸點為660,並自本批示摘要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公佈的日期起生效。
二零二零年九月十日於能源業發展辦公室
主任 許志樑
根據第2/2018號行政法規第五十二條及第五十三條第五款的規定,茲公佈下列(澳門特別行政區財政預算/二零二零)款項轉移:
二零二零年九月八日於漁業發展及援助基金——行政管理委員會主席 黃穗文
透過行政長官二零二零年七月三十日之批示:
應何永慧的請求,其於在台灣澳門經濟文化辦事處擔任主任的定期委任,由二零二零年九月二十六日起終止。
二零二零年九月十五日於行政長官辦公室
辦公室主任 許麗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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