澳 門 特 別 行 政 區

行政長官辦公室

葡文版本

第192/2020號行政長官批示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澳門廣播電視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第二十條及三月二日第13/92/M號法令第二條第一款及第二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委任李璧瑩*擔任澳門廣播電視股份有限公司董事會董事,任期遵照有關章程規定。

* 李璧瑩已終止職務,請查閱:第130/2023號行政長官批示

二、本批示自公佈日起生效。

二零二零年九月十日

行政長官 賀一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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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零二零年九月十日於行政長官辦公室

辦公室主任 許麗芳

葡文版本

第194/2020號行政長官批示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八月十一日第85/84/M號法令《澳門公共行政組織結構大綱》第三條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授予在台灣澳門經濟文化辦事處代主任林智綺作出下列行為的權限:

(一)以澳門特別行政區(下稱“澳門特區”)名義,簽署所有在台灣澳門經濟文化辦事處(下稱“辦事處”)工作人員的個人勞動合同;

(二)批准個人勞動合同的續期,但以不涉及有關報酬條件的變更為限;

(三)批准免職及解除個人勞動合同;

(四)批准特別假及短期無薪假,以及因個人理由或工作需要就轉移年假作出決定;

(五)簽署計算及結算工作人員服務時間的證明文件;

(六)批准不超越法定上限的超時工作;

(七)批准工作人員及其家屬前往衛生局範圍內運作的健康檢查委員會檢查;

(八)按照法律規定,批准向有關工作人員發放經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7/89/M號法令核准的《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2/2011號法律《年資獎金、房屋津貼及家庭津貼制度》、第20/2003號行政法規訂定的《澳門特別行政區駐外辦事處人員制度》或個人勞動合同規定的薪俸、年資獎金、其他津貼及補助,以及第8/2006號法律訂定的《公務人員公積金制度》規定的供款時間獎金;

(九)批准工作人員出外公幹;

(十)批准工作人員參加在澳門特區或台灣舉行的會議、研討會、座談會、講座及其他同類活動;

(十一)簽署報到憑證及薪俸資料表;

(十二)批准返還與擔保承諾或執行與辦事處或澳門特區所簽訂的合同無關的文件;

(十三)批准為人員、物料、設備、不動產及車輛投保;

(十四)批准提供與辦事處存檔文件有關的資訊、查閱該等文件或發出該等文件的證明,但法律另有規定者除外;

(十五)批准將被視為對辦事處運作已無用處的財產報廢;

(十六)接收交給澳門特區部門之文件複印本,但須獲得出示該複印件之原件作核對;

(十七)批准作出由載於澳門特區預算內關於辦事處及投資與發展開支計劃預算章節中的撥款承擔的、用於進行工程及取得資產和勞務的開支,但以澳門元三十萬元為限,如免除諮詢者,有關金額上限減半;

(十八)除上項所指開支外,批准辦事處運作所必需的每月固定開支,例如水電費、通訊費、清潔服務費、管理費、消費物料及物品的取得或其他同類開支,不論金額多少;

(十九)批准金額不超過澳門元二萬元的招待費;

(二十)以澳門特區的名義,簽署所有在辦事處職責範疇內訂立的有關合同的公文書;

(二十一)確認在辦事處職責範疇訂立的合同和公證書的確定擬本;

(二十二)在辦事處職責範疇內,簽署發給澳門特區及以外地方的實體和機構的文書。

二、透過經行政長官認可並公佈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的批示,辦事處代主任可將有利於辦事處良好運作的權限轉授。

三、本批示自二零二零年九月二十六日起產生效力。

二零二零年九月十五日

行政長官 賀一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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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零二零年九月十五日於行政長官辦公室

辦公室主任 許麗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