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長官根據第3/1999號法律《法規的公佈與格式》第六條第一款的規定,命令公佈澳門特別行政區與香港特別行政區已相互通知對方完成使二零一九年十一月二十二日在香港和二零一九年十一月二十五日在澳門簽署的《澳門特別行政區和香港特別行政區關於對所得消除雙重徵稅和防止逃避稅的安排》及其議定書生效所需的內部法律程序。
上述安排及其議定書的正式中文文本和葡文譯本公佈於二零二零年七月一日第二十七期第二組《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根據該安排第二十八條第一款的規定,自二零二零年八月十八日起對雙方生效。
二零二零年九月八日發佈。
行政長官 賀一誠
二零二零年九月十日於行政長官辦公室
辦公室主任 許麗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