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佈的目的,茲證明上述社團的設立章程文本自二零二零年八月十九日,存放於本署的社團及財團存檔文件內,檔案組3號150/2020。
一、本會中文名稱定為:“大灣區國際聲樂家協會”,葡文名稱為:“Associação Internacional de Vocalistas da Área da Grande Baía”;英文名稱為:“Greater Bay Area International Vocalists Association”。
二、位於澳門筷子基和樂街宏德工業大廈第二期六樓。經會員大會批准,會址可遷至澳門或大灣區任何地方。
宗旨是:
一、加強大灣區和國際聲樂愛好者之間的聯繫、溝通。
二、與澳門及世界各地同類組織合作,推廣同類活動,進行音樂文化交流;透過聲樂活動,讓世界各地更加認識本澳的聲樂文化,令彼此間的關係更近。
一、凡居住大灣區之國際聲樂家,年齡在十八歲以上,願意遵守本會會章者,均可申請入會。
二、凡申請入會者,必須填寫入會申請表,提供有關證件副本及二吋正面半身相片兩張,經理事會通過,方為本會會員。
一、選舉權和被選舉權;
二、對會務有批評及建議權;
三、享受本會所舉辦各種福利,文教,康樂活動權。
一、遵守會章及履行本會各項決議;
二、積極參加本會各項活動,推動會務之發展及促進會員間之互助合作;
三、不得作出破壞本會聲譽及損害本會及成員之間利益的行為;
四、凡本會會員因未經本會同意,以本會名義作出損害本會聲譽及利益的行為,得喪失會員資格及一切會員權益;並保留追究法律責任之權利;
五、按時繳納入會基金和會費;會員積欠會費超過一年,經催交仍不繳納者,作自動退會論。
對於違反本會章程或作出損害本會名譽的會員,將根據理事會決定實施下列懲罰:
一)警告;
二)暫停會員資格;
三)除名;
四)被警告,暫停會員資格,除名之會員以通知書日期起計三十天內可向會員大會提出上訴。
一、本會組織機關包括會員大會、理事會、監事會。
二、本會最高權力機關為會員大會,負責制定或修改會章;選舉會員大會、理事會及監事會成員;決定會務方針;審查和批准理事會工作報告。
三、會員大會設主席一人、副主席若干人、秘書一人。人數三人或以上。
四、本會執行機關為理事會,設理事長一人,副理事長、理事若干人,負責執行會員大會決議和日常具體會務。人數三人或以上,須為單數。
五、本會監察機關為監事會,設監事長一人,副監事長,監事若干人,負責監察理事會日常會務運作和財政收支。人數三人或以上,須為單數。
六、會員大會主席、副主席、秘書及理事會、監事會成員由會員大會選舉產生,任期三年,連選得連任。
一、會員大會每年舉行一次,由理事會至少提前八天以掛號信方式或透過簽收之方式召集。召集書須指明會議之日期、時間、地點和議程。如遇重大或特別事項得召開特別會員大會。會員大會須有半數以上會員出席,如法定人數不足,則於超過通知書上、指定時間三十分鐘後作第二次召集,屆時不論出席人數多寡,會員大會均可作出決議。
二、會員大會、理事會會議、監事會會議分別由會員大會主席、理事長、監事長主持。每年至少召開一次。
三、理、監事會議須經出席成員四分之三以上同意,始得通過決議。
四、修改章程之決議,需獲出席會員四分之三贊同票。解散協會或延長協會存續期之決議,須獲全體會員四分之三之贊同票。
一、本會收入來自會費、政府津貼、捐贈、籌募、其他合法收益及不帶任何責任或附加條件之捐助。
二、會員會費:會員入會須繳納入會基金澳門幣三百圓正。
三、理事會認為有必要時,可進行募捐。
四、任何對本會的贊助及捐贈。
一、本會之會章若有任何疑問發生,而沒有適當之資料參考時,則以理事會之決定為最高準則。
一、有關會員福利及其他各事務,由理事會另行訂細則補充。
二、本會章程未盡善之處,於會員大會議決修訂。
二零二零年八月十九日於第一公證署
公證員 李宗興
公佈的目的,茲證明上述社團的設立章程文本自二零二零年八月十九日,存放於本署的社團及財團存檔文件內,檔案組3號149/2020。
本會中文名稱為“澳門客家商會”。
本會為非牟利團體。宗旨為:熱愛祖國、愛澳愛鄉,為加強團結和聯繫國內外及本澳從事經商的鄉親,以團結客家精神、辦好會務、致力推廣本澳優勢,協調各行所需,服務桑梓為宗旨。
本會會所設在澳門黑沙環中街566號環宇天下第三座11樓A。
以下三類人士,經申請入會及經本會理事會批准後,便可成為會員。
(一)凡屬客家籍(各縣、市、區)其年齡達十八歲或以上人士,行為良好者;
(二)認同本會會章及熱愛本會之其他地區經商人士;
(三)熱心支持客家文化、教育、經濟建設事業之外地人士。
(一)會員有選舉權及被選舉權,享有本會舉辦一切活動和福利的權利。
(二)會員有遵守會章和決議,以及繳交會費的義務。
(三)會員因不遵守會章程而嚴重影響本會利益者,經理事會會議或會員大會通過,得取消其會員資格,其所繳交之任何費用,概不發還。會員欠繳應交本會之費用超過一百八十天,當作自動退會及喪失一切會員權利。
本會組織機關包括會員大會、理事會、監事會。
(一)會員大會由所有會員組成,為本會最高權力機關,負責制定或修改本會章程;選舉會員大會主席團、理事會及監事會成員;決定會務方針;審查和批准理事會工作報告。
(二)會員大會由最少三名或以上單數成員組成,設會長一名、副會長若干名、秘書一名。每屆任期為三年,可連選連任。
(三)會員大會每年舉行一次,由理事會至少提前八天透過掛號信或簽收之方式召集,通知書內須註明會議之日期、時間、地點和議程,如遇重大或特別事項,由不少於五分之一會員聯名請求,得召開特別會員大會。
(四)修改本會章程之決議,須獲出席會員四分之三的贊同票;解散本會的決議,須獲全體會員四分之三的贊同票。
(五)本會為推進和擴展會務,經理事會會議審議及通過,得敦聘社會賢達擔任本會名譽會長、名譽顧問;凡對本會作出傑出貢獻,或德高望重及熱心本會會務之會員,得聘任為本會榮譽會長、或顧問。
(一)理事會為本會的行政管理機關,負責執行會員大會決議和管理法人。
(二)理事會由最少三名或以上單數成員組成,設理事長一名、副理事長和理事若干名。每屆任期為三年,可連選連任。
(三)理事會會議每三個月需召開一次。會議在有過半數理事會成員出席時,方可議決事宜,決議須獲出席成員的絕對多數票方為有效。
(一)監事會為本會監察機關,負責監察理事會日常會務運作和財政收支。
(二)監事會由最少三名或以上單數成員組成,設監事長一名、副監事長和監事若干名。每屆任期為三年,可連選連任。
(三)監事會議每三個月需召開一次。會議在有過半數理事會成員出席時,方可議決事宜,決議須獲出席成員的絕對多數票方為有效。
本會所有行為,合約及文件須由本會會長和理事長共同簽署。
本會經費源於社會賢達、會員會費及各界人士贊助,倘有入不敷出或特別需要用款時,得由理事會決定籌募之。全部收支賬目由監事會審核,並在每年度會員大會上由監事會提出報告。
二零二零年八月二十日於第一公證署
公證員 李宗興
公佈的目的,茲證明上述社團的設立章程文本自二零二零年八月二十日,存放於本署的社團及財團存檔文件內,檔案組3號151/2020。
1. 本會中文名稱為“澳門婚禮文化協會”,英文為“Macau Wedding Culture Association”,葡文為“Associação de Cultura de Casamento de Macau”。
2. 本會之宗旨是主要積極推動澳門成為世界性的旅遊婚慶城市,為會員及婚慶行業人士提供一個交流平台,從而提高澳門婚慶企業的質素及專業,使澳門婚慶事業發展成一個有監管及專業操守的行業,促進澳門婚慶行業更多元化及國際化發展。
3. 本會地址設於澳門瘋堂新街16號忠榮閣地下A。經會員大會決議,會址可遷至澳門任何其他地方。
4. 會務範圍包括:
一)加強澳門在大灣區之間的交流、互助及合作,促進兩地婚慶發展;
二)創設條件,積極推廣及發展婚慶行業,以配合及實現澳門婚慶、酒店等有關產業多元化及國際化發展;
三)協助會員依法維護其合法之權益及依法應獲之法律保護,並為會員提供適時的業界發展資訊;
四)為會員提供各項積極裝備的培訓資訊或活動,舉辦交流研習及各項相關活動;協助澳門有意向加入婚慶行業的青年,並為澳門培訓人才作出貢獻。
5. 本會會員分以下兩種:團體會員、個人會員
一)團體會員
必須為合法團體,即其具有本澳特區政府核准,在本澳設有辦事處的公司或社團組織;入會申請需經理事會議決,可被接納為團體會員;可委派代表出席會員大會,享有大會之投票權。
二)個人會員
凡年滿十八周歲的合資格居澳人士,願為實現本會宗旨作貢獻者;經理事會議決,可被接納為個人會員;享有會員大會的表決權、選舉權、被選舉權及投票權,但不可委派代表出席會員大會。
6. 會員有下列權利及義務:
一)選舉權與被選舉權,而團體會員不享有被選舉權;
二)批評及建議權;
三)遵守會章及決議;
四)繳納會費、年費及為本會理事會的發展和聲譽作出貢獻等。
7. 會員如有違反會章或有損本會聲譽者,經本會理事會通過,可取消其會員資格。
8. 本會組織架構包括會員大會、理事會和監事會。
9. 會員大會為本會最高權力機關,由具投票權之會員組成,原則上每年召開一次平常會議,由理事會召集並由會長主持。會員大會的召集書至少於會議前八日以掛號信或簽收方式送達本會全體會員,須載明會議日期、時間、地點及議程。大會會議在半數以上會員出席方可決議;倘不足上指人數,則可於半小時後作第二次召集,而不論會員多少,均可作出有效決議。
10. 除法律另有規定外,會員大會之決議,以出席會員絕對多數票行之。
11. 會員大會之職權如下:
(1)選舉會長、副會長、理事會及監事會的成員;
(2)議決及審查理事會的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
(3)審查監事會所提意見書;
(4)稽核理事會財務運作﹔
(5)法律及本章程所規定的其他職權。
12. 會員大會設一主席團,由會長一人,副會長若干人組成。任期三年,只能連選連任兩次。
13. 會長之職權如下:
(1)主持會員大會;
(2)督導推展會務。
14. 副會長之職權如下:
(1)輔佐會長督導推展會務;
(2)會長出缺時代理會長。
15. 會長無法執行職務時,由副會長代理。會長、副會長均無法執行會務時,由理事長代理。
16. 本會可聘任榮譽會長,名譽會長,名譽顧問及顧問若干人,以推展會務。
17. 理事會為本會執行機關,設理事長一人,副理事長若干人,理事若干人,但總數必須為單數。理事會成員職務由理事會成員互選產生。理事會成員任期三年,只能連選連任兩次,理事長負責主持理事會工作。
18. 理事會會議由理事長召集並主持,需全體成員半數以上出席,決議由出席成員過半數同意決定之,票數相同時理事長可多投一票。
19. 理事會之職權如下:
(1)執行會員大會之決議;
(2)審核入會申請案;
(3)審議取消會員資格案;
(4)草擬章程修正案並提交會員大會議決;
(5)擬定工作報告及財務報告並提交會員大會議決;
(6)籌備召開會員大會;
(7)法律及本章程所規定的其他職權。
20. 監事會為本會監察機關,設監事長一人,副監事長若干人及監事若干人,但總數必須為單數。監事會成員職務由監事會成員互選產生。監事會成員任期三年,只能連選連任兩次。
21. 監事會會議由監事長召集並主持,需全體成員半數以上出席,決議由出席成員過半數同意決定之,票數相同時監事長可多投一票。
22. 監事會之職權為監督理事會的工作,就其監察活動編制年度報告,法律及本章程所規定的其他職權。
23. 本會的收入來源主要為:
(1)會員繳納的入會費及年費;
(2)來自本會活動的收入;
(3)政府機構、各界人士及機構給予的資助及捐獻;
(4)本會之收入可用作日常辦公和會務活動經費等,尚有不敷或特別需用款時,得由理事會決定籌募之。
24. 本章程之修改,應由理事會提出議案,於會員大會中經出席會員過四分之三之贊同票,才能通過實施;此外,解散法人或延長法人存續期之決議,須在會員大會中獲得全體成員過四分之三之贊同票,才能生效。
25. 本章程得附設執行細則或實施辦法等之規定。
26. 本章程如有未盡善處,依照澳門現行法例處理。
二零二零年八月二十日於第一公證署
公證員 李宗興
為着公佈之目的,茲證明,透過二零二零年八月十三日簽署的經認證文書設立了上述社團,其宗旨及住所均載於附件的章程內。該社團的設立文件和章程已存檔於本署2020/ASS/M3檔案組內,編號為189。
第一條——本會名稱中文為“澳門汕尾市同鄉總會”(以下簡稱“本會”),葡文為“Associação Geral de Conterrâneos da Cidade de San Mei de Macau”,英文為“San Mei Natives General Association of Macau”。
第二條——本會屬非牟利、具有法人地位的社會團體;宗旨是以團結同鄉、交流鄉情、服務桑梓、辦好鄉親福利;以支持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依法施政,積極參與澳門社會事務,聯繫旅居澳門之汕尾市(籍)鄉親之情誼,團結汕尾各市、縣、鄉、鎮、區在澳門之同鄉會以及各界別之文藝社團等同鄉組織,協助各鄉親共謀福利以及促進汕尾市同鄉所經營之貿易、商業投資、製造業和其他一切合法行業的發展,支持和促進教育、體育、文化、醫療、衛生等社會公益事業,為澳門地區及汕尾市之經濟建設及兩地繁榮穩定作出貢獻。本會之存在並無限期。
第三條——本會會址設在澳門新口岸宋玉生廣場258號建興龍廣場17樓B1室。經會員大會通過後,通訊會址可遷移至澳門特別行政區內之任何地點。
第四條——本會會員包括團體會員和個人會員兩種,類別又分為永久會員和普通會員兩類,其入會資格如下:
(一)團體會員:凡經在澳門註冊之汕尾市同鄉組織,願意遵守本會會章者,均得申請入會為團體會員。
(二)個人會員:凡居住在澳門之祖籍汕尾市人士及其配偶,年齡在十八歲以上,願意遵守本會會章者,均得申請入會為個人會員。
第五條——有意申請入會人士,須有本會會員一人介紹,填寫申請表,提交有關證件副本及一吋半正面半身相片兩張,經負責會員拓展事務之鄉親事務部審核、理事會通過並繳納入會會費,方可成為本會會員。
第六條——本會會員享有下列權利
(一)選舉權及被選舉權;
(二)對會務有批評及建議之權;
(三)享受本會所辦各種福利、文教、康樂事業之權。
第七條——本會會員有下列義務:
(一)遵守會章及履行本會各項決議;
(二)積極參加本會各項活動,推動會務發展及促進會員間之互助合作;
(三)維護本會聲譽及權益;
(四)會員有繳納會費的義務。
第八條——會員積欠會費超過一年,經催收仍不繳納者,作自動退會論。
第九條——會員如有違反會章,經理事會決議,給予相應之處分。
第十條——會員大會為本會最高權力機關,決定及檢討本會一切會務,選舉會員大會主席團、理事會、監事會成員及修訂本會章程。
第十一條——會員大會主席團、理事會、監事會,每屆任期三年。本會各機關及部門之任期為三年,得連選連任。
第十二條——會員大會主席團互選產生會長一人,執行會長一人、副會長若干人。會長任會員大會當然主席,會長負責對外代表本會,並領導及協調本會工作。執行會長、副會長協助會長工作,會長缺席時,由執行會長或副會長代行會長職務。會長、執行會長、副會長均可出席理、監事會召開的各次會議,有發言權。
第十三條——為表彰一名創會會員吳利勳先生對本會所作之貢獻,本會特定給予他創會會長之職銜,以輔助本會會務之持續發展。
第十四條——歷屆會長卸任後,得聘為永遠會長,可出席理、監事會議及其他會議;副會長、理、監事會其他成員卸任後,經理事會決議可將之聘為本會榮譽會長、名譽會長或名譽顧問,輔助本會會務之發展,且均可出席會員大會會議,並有發言權,但沒有投票權。
第十五條——本會得聘請對本會有貢獻的社會熱心人士為本會永遠榮譽會長、榮譽會長、名譽會長、名譽顧問,輔助本會會務之發展。
第十六條——理事會
(一)理事會設理事若干人,由理事互選產生理事長一人,副理事長若干人,理事會之總人數必須為單數。理事長主持日常會務工作,副理事長協助之。理事長為當然主席團成員。理事會下設機構如下:
1. 設理事會辦公室,辦公室設主任一人與副主任若干人,按照規章制度,執行理事會決議和日常工作。
2. 設鄉親事務部、社會事務部、外聯事務部、青年發展部及康樂文體部。各部設部長一人,副部長若干人及委員若干人。
3. 設婦女委員會、青年委員會、頤康委員會、發展策略委員會、工商事務委員會、社會事務委員會、會刊/網站編委會、會產管理委員會等。各委員會設主任一人,副主任若干人及委員若干人。
4. 設常務理事會,成員由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各部部長、各委員會主任組成。
(二)理事會職權:
1. 策劃會務,領導會員開展會務、積極參與社會事務及公益活動;
2. 召集會員大會;
3. 核准日常財務收支、管理本會資產;
4. 執行會員大會決議;
5. 協助本會籌募會務經費;
6. 草擬各項內部規章及制度,並提交會員大會審議;
7. 必要時,得負責聘請、管理及任免辦公室受薪的工作人員;
8. 審核會員資格,作出處分違章會員決定;
9. 代表本會接受津貼、捐贈或遺贈;
10. 作出聘請榮譽會長、名譽會長或名譽顧問決定;
11. 行使法律、本會章程或經會員大會決議所賦予之其他權限。
(三)理事會成員由會員大會主席團建議,並經會員大會通過。在必要時可以補選或增補理事會成員,但名額不得超過原理事會成員總數的五分之一,並須經會員大會通過。
第十七條——監事會
(一)監事會設監事若干人,由監事互選產生監事長一人,副監事長及監事若干人。監事會總人數必須為單數。監事長為當然主席團成員。
(二)監事會職權:
1. 監督會務發展;
2. 審查理事會財務報告;
3. 就其監察活動編制年度報告,制定意見書提交會員大會;
4. 監察理事會(執行會員大會之決議)之運作;
5. 查核本會之財產;
6. 行使法律、本會章程或經會員大會決議所賦予之其他權限;
7. 監事會得要求理事會提供必要或適當之資源及方法,以履行其職務。
(三)監事會成員由會員大會主席團建議,並經會員大會通過,在必要時可以補選或增補監事會成員,但名額不得超過原監事會成員總數的五分之一,並須經會員大會通過。
第十八條——會員大會每年舉行一次,由理事會進行召集。在特殊情況下得提前召開,必要時,得召開特別會員大會。每次會議,必須提前八天以掛號信形式或者簽收的方式召集會員,召集書內應指出會議之日期、時間、地點及議程。如法定人數不足,會員大會於超過通知書指定時間三十分鐘後作第二次召集,屆時不論出席人數多寡,會員大會均得開會,亦視為有效。
第十九條——理事會議每三個月舉行一次,由理事長召集之;監事會議每三個月舉行一次,由監事長召集之。每隔三個月需召開一次理、監事聯席會議,由理事長及監事長共同召集之,必要時,均得召開理、監事臨時會議或常務理事會議。
第二十條——各種會議決議,均須經出席人員之絕對多數以上同意,方得通過。
第二十一條——經費
(一)團體會員入會需一次性繳納澳門元壹仟元正。
(二)個人會員入會,普通會員會費每年繳納澳門元壹佰元正。永久會員一次性繳納澳門元伍佰元正。
(三)本會認為有必要時,可進行募捐。
第二十二條——本會所有財產的歸屬權為本會所有。本會財產衍生之一切收益均應撥作會務經費,用於本會宗旨之事業。
第二十三條——修改本會章程之決議,須獲出席會員四分之三的贊同票;解散本會的決議,須獲全體會員四分之三的贊同票。
第二十四條——簽署任何對外有法律效力及約束性的文件、合同,必須由會長/執行會長和理事長/監事長兩人聯署方為有效,但開具支票及本會銀行戶口之運作時,具體方式須由理事會決定之。
第二十五條——本章程如有未盡善處,得由會員大會修訂之。
二零二零年八月十三日於第二公證署
一等助理員 黃慧華Wong Wai Wa
為着公佈之目的,茲證明,透過二零二零年八月十四日簽署的經認證文書設立了上述社團,其宗旨及住所均載於附件的章程內。該社團的設立文件和章程已存檔於本署2020/ASS/M3檔案組內,編號為192。
第一條——聯盟中文名稱:粵港澳大灣區贛商聯盟,英文名稱:Jiangxi Entrepreneurs Union In Guangdong-Hong Kong-Macao Greater Bay Area。
第二條——聯盟性質:粵港澳大灣區贛商聯盟(以下簡稱“聯盟”)是由粵港澳大灣區各地贛商會自願組成的非牟利團體,是加強大灣區及海內外贛商交流溝通,增進經貿往來,互通有無,共謀發展的平臺。
第三條——聯盟宗旨:抱團發展、合作共贏。遵守憲法、法律、法規和國家政策,不危害國家的統一、安全和民族的團結,不損害國家利益、社會公共利益以及其他組織和公民的合法權益,不違背社會道德風尚。為聯盟會員建立資源分享、互利互惠、交流合作的互助互動平臺,充分發揮聯繫政府與企業、企業與企業之間的橋樑和紐帶作用,加強聯盟會員之間的聯繫,發動聯盟會員通過專案投資、公益捐助、文化交流等方式,促進粵港澳大灣區經濟發展和社會進步,為國家繁榮昌盛、構建和諧社會貢獻力量。
第四條——聯盟住所設於澳門友誼大馬路918號世界貿易中心12樓A、B座。
第五條——聯盟的業務範圍:
(1)交流粵港澳大灣區和聯盟成員所在省市(區)參政議政有關材料、經濟商務資訊、會刊、報紙等。
(2)交流聯盟成員所在省市(區)政府部門制定的最新相關政策、法規等。
(3)交流聯盟成員會員發展、服務,組建市、縣商會,行業分會等經驗。
(4)交流聯盟成員企業創新、發展的經驗。
(5)交流聯盟成員開展公益慈善活動經驗。
(6)以聯盟名義牽頭組織企業回鄉考察,為聯盟成員企業到成員所在地進行商務考察、投資興業提供服務。
(7)充分利用當地的優勢條件,在資源分享、新產品開發、技術轉讓、招商引資等方面開展合作,共同辦好經濟研討會、貿易展銷會、專案洽談會等活動。
(8)積極組織所屬會員企業參加聯盟成員的聯誼、經貿、商務、考察、慶典等活動。
(9)聯盟成員之間不定期開展交流、互訪活動。
第六條——本聯盟由深圳市江西商會、廣東省江西商會、香港江西社團(聯誼)總會、澳門江西同鄉會發起成立,廣州市江西商會、珠海市江西商會、佛山市江西商會、東莞市江西商會、中山市江西商會、江門市江西商會和肇慶市江西商會等作為成員單位共同參與。凡贊成本會宗旨及認同本會章程者,均可申請為審會會員。經本會理事會批准後,便可成為會員。
第七條——聯盟成員享有如下權利:
(1)本聯盟的選舉權、被選舉權;享有本會舉辦一切活動和福利的權利;
(2)優先參加本聯盟舉辦的國內外活動;
(3)獲得本聯盟提供的各類資訊服務;
(4)對本聯盟工作提出批評或建議,實施監督;
(5)入會自願,退會自由。
第八條——聯盟成員應履行如下義務:
(1)聯盟發起單位每年至少組織一次聯誼活動,並贊助當年活動經費;
(2)遵守本聯盟章程,執行本聯盟決議;繳交會費;
(3)關心和支援聯盟工作,積極參加本聯盟組織的各項活動;
(4)及時向本聯盟反映情況,提供所需的有關資訊、統計資料和有關資料;
(5)自覺維護本聯盟的聲譽和合法權益;
(6)協助聯盟秘書處開展相關工作。
第九條——如發生如下情況之一者,聯盟成員資格終止:
(1)聯盟成員自願退會,並書面通知本聯盟;
(2)聯盟成員連續兩年不參加本聯盟活動;
(3)聯盟成員單位解散。
第十條——對違反法律法規、損害聯盟利益、聲譽、不遵守本聯盟章程或不履行義務的聯盟成員,視情節輕重,本聯盟有權取消其聯盟成員資格。
第十一條——聯盟組織機關設置為:會員大會、理事會、監事會。
(1)會員大會由聯盟全體成員組成,是聯盟的最高權力機關;負責修改會章;選舉會員大會主席、副主席、秘書和理事會、監事會成員;決定會務方針,審查和批准理事會工作報告。
(2)會員大會設主席一名,副主席一名及秘書一名。每屆任期為三年,可連選連任。
(3)會員大會每年舉行一次,至少提前八天透過掛號信或簽收之方式召集,通知書內須註明會議之日期、時間、地點和議程,如遇重大或特別事項得召開特別會員大會。
第十二條——會員大會:
(一)會員大會職責:
(1)決議聯盟章程的修改;
(2)決議制定聯盟發展規劃和工作方針;
(3)審議聯盟年度工作報告和下年度工作計劃;
(4)決定聯盟議程的變更和終止;
(5)審議聯盟成員提交的其他報告。
(二)會員大會會議包括聯盟大會和聯盟大會特別會議,會員大會每年至少召開一次,由理事會按章程所定之條件進行召集。遇到重大或緊急情況,經半數以上成員提議,可召開聯盟大會特別會議。
(三)會員大會需半數以上成員參加,會議表決有2/3以上參會成員通過的決定有效,但法律另有規定者除外。
第十三條——理事會
(1)本會執行機關為理事會,負責執行會員大會決議和日常具體會務。
(2)理事會由最少三名或以上單數成員組成,設理事長、副理事長各一名。每屆任期為三年,可連選連任。
(3)理事會會議每三個月召開一次。會議在有過半數理事會成員出席時,方可議決事宜,決議須獲出席成員的絕對多數贊同票為有效。
第十四條——監事會
(1)本會監察機關為監事會,負責監察理事會日常會務運作和財政收支。
(2)監事會由最少三名或以上單數成員組成,設監事長、副監事長各一名。每屆任期為三年,可連選連任。
(3)監事會會議每三個月召開一次。會議在有過半數監事會成員出席時,方可議決事宜,決議須獲出席成員的絕對多數贊同票為有效。
第十五條——本聯盟章程的修改,須經聯盟大會表決並須出席社員四分之三之贊同票才通過。解散法人或延長法人存續期之決議,須獲全體社員四分之三之贊同票。
第十六條——本聯盟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於分立、合併等原因需要註銷的,由聯盟大會提出終止提議。
第十七條——本章最終解釋權歸聯盟會員大會所有。
二零二零年八月十四日於第二公證署
一等助理員 黃慧華Wong Wai Wa
為着公佈之目的,茲證明,透過二零二零年八月十四日簽署的經認證文書設立了上述社團,其宗旨及住所均載於附件的章程內。該社團的設立文件和章程已存檔於本署2020/ASS/M3檔案組內,編號為195。
本會之中文名稱為“澳門雜文家學會”。
本會會址設於:澳門南灣大馬路762-804號中華廣場14樓J座。
本會為非牟利機構,宗旨如下:
1. 澳門雜文家學會以“革故鼎新,激濁揚清”為宗旨,以“繁榮雜文、普及雜文”為目標,定位於“針對人事現象的共感與思考,觀照當下,反思自身,提升境界,傳詠其道。”同時,開展多種形式的雜文活動,利用不同的方式和途徑,團結全國廣大雜文作者,繁榮雜文創作,促進雜文事業的發展。
2. 雜文在中國具有悠久的歷史,可以追逐到春秋戰國時代百家爭鳴時期出現的一些文章風格,在兩千多年的歷史發展中,雜文作者層出不窮,魯迅是其中最具成就的大家。只要社會存在不良現象,雜文就不會絕跡,因為針砭時弊是雜文的永久使命,它與時評是親姐妹,是社會輿論監督的載體。
3. 澳門雜文家學會使命在身,我們只能“以理義警世,以情感濟人”、“論天下之精微,理萬物之是非”,責無旁貸地促進中國雜文事業的發展。
本會之組織機關包括:
1. 會員大會;
2. 理事會;
3. 監事會。
1. 修改本會章程;修改章程須獲出席會員四分之三之贊同票;解散法人或延長法人存續期之決議,須獲全體會員四分之三之贊同票;
2. 選舉本會會員大會主席、副主席、秘書,理事會及監事會成員;
3. 決定本會之會務方針。
1. 本會會員大會由本會全體會員組成,每年召開一次會員會議,日期由上一次會員大會決定。會員大會召開前,必須最少提前八日以掛號信方式為之;或最少提前八日透過簽收之方式為之,召集書上須指出召開會員大會之日期、時間、地點及議程;
2. 本會會員大會設主席一人,副主席若干人,秘書一人,任期二年,可連選連任;主席缺席,則由副主席主持,所有決議由出席會員之絕對多數票贊成方能通過生效。
1. 本會執行機關為理事會,任期二年,可連選連任;
2. 理事會由會員大會選出五人以上單數成員組成;設理事會主席一人,理事會副主席一人,秘書一人,財務一人,其他均為理事;
3. 理事會每三個月召開一次,特別情況按需要安排;
4. 理事會根據本會會員大會制定之方針及決議展開各項工作;
5. 本會對外一切責任認可需由理事會主席或會員大會主席其中一位簽署方為有效;
6. 本會採用之會徽式樣由會員大會通過決定。
1. 理事會主席:按本會宗旨及會員大會決議統籌日常工作;
2. 理事會副主席:協助理事會主席的工作;
3. 財務:審理本會財政開支及經理事會每年向會員大會作財務報告;
4. 秘書:落實和跟進本會一切事務;
5. 其他理事分工負責學術,對外聯繫等會務。
1. 本會監督機關為監事會,由本會會員大會選出三人組成;
2. 監事會成員互選產生監事會主席,監事會副主席和秘書各一人,任期二年,可以連任。
監事會職責:
1. 監督理事會之運作;
2. 查核法人之財產;
3. 就其監察活動編制年度報告;
4. 履行法律及章程記載之其他義務。
凡贊成本會宗旨及認同本會章程者,均可申請加入本會成為會員。
入本會者須填寫入會申請表,經理事會通過方為正式會員。
本會會員具有以下的權利及義務:
1. 選舉及被選為本會機關成員;
2. 參與本會舉辦之各項活動;
3. 可對本會之工作提出批評和監督;
4. 入會自由,退會自由;
5. 準時繳交會費。
1. 本會收入來自會費、向社團籌集及向政府申請資助;
2. 由會員大會授權理事會運用經費。
二零二零年八月十四日於第二公證署
一等助理員 黃慧華Wong Wai Wa
為着公佈之目的,茲證明,透過二零二零年八月十四日簽署的經認證文書設立了上述社團,其宗旨及住所均載於附件的章程內。該社團的設立文件和章程已存檔於本署2020/ASS/M3檔案組內,編號為196。
本會之中文名稱為“澳門詩詞家協會”。
本會會址設於:澳門南灣大馬路762-804號中華廣場14樓J座。
本會為非牟利機構,宗旨如下:
1. 澳門詩詞家協會是以發動當代詩人繁榮詩詞創作,提倡大詩歌概念,呼籲詩人走出詩歌圈、融入大社會文化;團結和推出了海內外當代詩人,名篇佳作如林,及時發現和培育詩詞人新苗,為繁榮中國詩詞夯實基礎,為國內和港澳臺詩詞事業的發展和繁榮做出貢獻。
2. 中國詩起源於先秦,鼎盛於唐代。中國詞起源於隋唐,流行於宋代。中華詩詞源自民間,其實是一種草根文學。在21世紀的中國,詩詞仍然深受普羅大眾青睞;中華詩詞是中華文化瑰寶中的明珠,也是人類文明的共同財富。幾千年來,中華民族一代又一代創作出了大量膾炙人口的光輝詩篇,澳門詩詞家協會在記載歷史、傳承文化,啟迪思想、陶冶情操,交流情感、享受藝術,豐富人的精神世界、提升中華民族凝聚力、推動社會文明進步等方面,發揮了重要的作用。學習詩詞寫作,推動中華詩詞的傳承、繁榮和發展,將會對弘揚中華優秀傳統文化、提高國民綜合素質發揮積極的作用。
3. 文化進步是社會的根本進步。在這個問題上,澳門詩詞家協會從不是旁觀者,一直在學思踐悟,用心做好新時代文化進步的建設者,定期舉辦賽詩會和歌詠比賽:以深厚的文化修養、高尚的人格魅力、文質兼美的作品贏得社會的尊重,“用明德引領風尚”。
本會之組織機關包括:
1. 會員大會;
2. 理事會;
3. 監事會。
1. 修改本會章程;修改章程須獲出席會員四分之三之贊同票;解散法人或延長法人存續期之決議,須獲全體會員四分之三之贊同票;
2. 選舉本會會員大會主席、副主席、秘書,理事會及監事會成員;
3. 決定本會之會務方針。
1. 本會會員大會由本會全體會員組成,每年召開一次會員會議,日期由上一次會員大會決定。會員大會召開前,必須最少提前八日以掛號信方式為之;或最少提前八日透過簽收之方式為之,召集書上須指出召開會員大會之日期、時間、地點及議程;
2. 本會會員大會設主席一人,副主席若干人,秘書一人,任期二年,可連選連任;主席缺席,則由副主席主持,所有決議由出席會員之絕對多數票贊成方能通過生效。
1. 本會執行機關為理事會,任期二年,可連選連任;
2. 理事會由會員大會選出五人以上單數成員組成;設理事會主席一人,理事會副主席一人,秘書一人,財務一人,其他均為理事;
3. 理事會每三個月召開一次,特別情況按需要安排;
4. 理事會根據本會會員大會制定之方針及決議展開各項工作;
5. 本會對外一切責任認可需由理事會主席或會員大會主席其中一位簽署方為有效;
6. 本會採用之會徽式樣由會員大會通過決定。
1. 理事會主席:按本會宗旨及會員大會決議統籌日常工作;
2. 理事會副主席:協助理事會主席的工作;
3. 財務:審理本會財政開支及經理事會每年向會員大會作財務報告;
4. 秘書:落實和跟進本會一切事務;
5. 其他理事分工負責學術,對外聯繫等會務。
1. 本會監督機關為監事會,由本會會員大會選出三人組成;
2. 監事會成員互選產生監事會主席,監事會副主席和秘書各一人,任期二年,可以連任。
監事會職責:
1. 監督理事會之運作;
2. 查核法人之財產;
3. 就其監察活動編制年度報告;
4. 履行法律及章程記載之其他義務。
凡贊成本會宗旨及認同本會章程者,均可申請加入本會成為會員。
入本會者須填寫入會申請表,經理事會通過方為正式會員。
本會會員具有以下的權利及義務:
1. 選舉及被選為本會機關成員;
2. 參與本會舉辦之各項活動;
3. 可對本會之工作提出批評和監督;
4. 入會自由,退會自由;
5. 準時繳交會費。
1. 本會收入來自會費、向社團籌集及向政府申請資助;
2. 由會員大會授權理事會運用經費。
二零二零年八月十四日於第二公證署
一等助理員 黃慧華Wong Wai Wa
為着公佈之目的,茲證明,透過二零二零年八月十四日簽署的經認證文書設立了上述社團,其宗旨及住所均載於附件的章程內。該社團的設立文件和章程已存檔於本署2020/ASS/M3檔案組內,編號為194。
本會之中文名稱為“中國澳門柯瑾文化研究會”。
本會設於:澳門南灣大馬路762-804號中華廣場14樓J座。
本會為非牟利機構,宗旨如下:
1. 在清朝幾百年的歷史中,乾隆是一個比較有名氣的皇帝,他一個人就占去了半壁江山的統治管理時間。當然,這些功勞當然少不了“重臣”柯瑾輔佐乾隆的豐功偉績;國興於“臣子”,國泰於“子民”。研究和發揚柯瑾文化,為澳門“一個中心、一個平臺”建設和當代中華傳統文化的保護與利用提供科學評價的尺規和文化建設實踐的基本遵循;
2. 柯瑾先生在輔佐乾隆年間,先後任職文經魁、進士、翰林院編修、侍講、典試、淵閣大學士,東閣大學士,中憲大夫,戶部尚書,經筵講官,太子太師;廣東道監察禦史、欽差巡視淮陽漕務、欽差巡視通州漕務等,位居三公。柯瑾先生在其分管的教育、軍事、廉政和“一帶一路”建設方面做出了不可磨滅的貢獻;研究和發揚柯瑾文化,提升在國家經濟發展和對外開放中的地位與功能;
3. 作為輔佐乾隆的“重臣”,柯瑾堪稱是當年和時下“臣子”的楷模。他明知道義與失敗為伍,仍要選擇道義而凜然向強權挑戰;明知是空穀回音,仍要宣告人的尊嚴。以匹夫之力與命運抗爭。絕壁而立,逆水行舟。勇者大無畏的氣概、仁者悲天憫人的情懷、智者洞穿歷史黑洞的眼光備於一身。研究和發揚柯瑾文化,弘揚發展新理念,構建開放新格局,以中國方案主導建立東西兼顧的人類命運共同體。澳門作為重要一極,可以發揮獨特的橋樑作用。
本會之組織機關包括:
1. 會員大會;
2. 理事會;
3. 監事會。
1. 修改本會章程;修改章程須獲出席會員四分之三之贊同票;解散法人或延長法人存續期之決議,須獲全體會員四分之三之贊同票;
2. 選舉本會會員大會主席、副主席、秘書,理事會及監事會成員;
3. 決定本會之會務方針。
1. 本會會員大會由本會全體會員組成,每年召開一次會員會議,日期由上一次會員大會決定。會員大會召開前,必須最少提前八日以掛號信方式為之;或最少提前八日透過簽收之方式為之,召集書上須指出召開會員大會之日期、時間、地點及議程;
2. 本會會員大會設主席一人,副主席若干人,秘書一人,任期二年,可連選連任;主席缺席,則由副主席主持,所有決議由出席會員之絕對多數票贊成方能通過生效。
1. 本會執行機關為理事會,任期二年,可連選連任;
2. 理事會由會員大會選出五人以上單數成員組成;設理事會主席一人,理事會副主席一人,秘書一人,財務一人,其他均為理事;
3. 理事會每三個月召開一次,特別情況按需要安排;
4. 理事會根據本會會員大會制定之方針及決議展開各項工作;
5. 本會對外一切責任認可需由理事會主席或會員大會主席其中一位簽署方為有效;
6. 本會採用之會徽式樣由會員大會通過決定。
1. 理事會主席:按本會宗旨及會員大會決議統籌日常工作;
2. 理事會副主席:協助理事會主席的工作;
3. 財務:審理本會財政開支及經理事會每年向會員大會作財務報告;
4. 秘書:落實和跟進本會一切事務;
5. 其他理事分工負責學術,對外聯繫等會務。
1. 本會監督機關為監事會,由本會會員大會選出三人組成;
2. 監事會成員互選產生監事會主席,監事會副主席和秘書各一人,任期二年,可以連任。
監事會職責:
1. 監督理事會之運作;
2. 查核法人之財產;
3. 就其監察活動編制年度報告;
4. 履行法律及章程記載之其他義務。
凡贊成本會宗旨及認同本會章程者,均可申請加入本會成為會員。
入本會者須填寫入會申請表,經理事會通過方為正式會員。
本會會員具有以下的權利及義務;
1. 選舉及被選為本會機關成員;
2. 參與本會舉辦之各項活動;
3. 可對本會之工作提出批評和監督;
4. 入會自由,退會自由;
5. 準時繳交會費。
1. 本會收入來自會費、向社團籌集及向政府申請資助;
2. 由會員大會授權理事會運用經費。
二零二零年八月十四日於第二公證署
一等助理員 黃慧華Wong Wai Wa
為着公佈之目的,茲證明,透過二零二零年八月十三日簽署的經認證文書設立了上述社團,其宗旨及住所均載於附件的章程內。該社團的設立文件和章程已存檔於本署2020/ASS/M3檔案組內,編號為190。
本會中文名稱為“澳門中華醫藥文化產業協會”,葡文名稱為“Associação de Indústria Cultural da Medicina Chinesa de Macau”,英文名稱為“Macao Chinese Medicine Culture and Industry Association”。
本會為非牟利團體。宗旨為推動、支持、構建澳門、世界各地中醫藥的文化和產業的傳承和發展。
本會會址設於澳門永寧廣場第一座十六樓I座。經本會會員大會批准,會址可遷至任何其他地方。
凡贊成本會宗旨及認同本會章程者,均可申請為本會會員。經本會理事會批准後,便可成為會員。
一、會員有選舉權及被選舉權,享有本會舉辦一切活動和福利的權利。
二、會員有遵守會章和決議,以及繳交會費的義務。
本會組織機關包括會員大會、理事會、監事會。
一、本會最高權力機關為會員大會,由全體會員組成,負責修改會章﹔選舉會員大會主席、副主席、秘書和理事會、監事會成員﹔決定會務方針﹔審查和批准理事會工作報告。
二、會員大會設主席、副主席及秘書各一名。每屆任期為三年,可連選連任。
三、會員大會每年舉行一次,至少提前八天透過掛號信或簽收之方式召集,通知書內須註明會議之日期、時間、地點和議程,如遇重大或特別事項得召開特別會員大會。
四、修改本會章程之決議,須獲出席會員四分之三的贊同票﹔解散本會的決議,須獲全體會員四分之三的贊同票。
五、本會在不違反法律規定及本會章程的原則下,得制定本會內部規章。內部規章之解釋、修改及通過之權限均屬會員大會。
一、本會執行機關為理事會,負責執行會員大會決議和日常具體會務。
二、理事會由最少三名或以上單數成員組成,設理事長、副理事長各一名。每屆任期為三年,可連選連任。
三、理事會會議每三個月召開一次。會議在有過半數理事會成員出席時,方可議決事宜,決議須獲出席成員的絕對多數贊同票方為有效。
一、本會監察機關為監事會,負責監察理事會日常會務運作和財政收支。
二、監事會由最少三名或以上單數成員組成,設監事長、副監事長各一名。每屆任期為三年,可連選連任。
三、監事會會議每三個月召開一次。會議在有過半數監事會成員出席時,方可議決事宜,決議須獲出席成員的絕對多數贊同票方為有效。
本會經費源於會員會費及各界人士贊助,倘有不敷或特別需用款時,得由理事會決定籌募之。
二零二零年八月十三日於第二公證署
一等助理員 黃慧華Wong Wai Wa
為着公佈之目的,茲證明,透過二零二零年八月十四日簽署的經認證文書設立了上述社團,其宗旨及住所均載於附件的章程內。該社團的設立文件和章程已存檔於本署2020/ASS/M3檔案組內,編號為193。
本會之中文名稱為“中國澳門藝術工作者協會”。
本會設於:澳門南灣大馬路762-804號中華廣場14樓J座。
本會為非牟利機構,宗旨如下:
中國澳門藝術工作者協會是由國內外和澳門文藝戰綫上的文藝工作者、文藝愛好者、從事文藝教育、文藝研究、及各領域的藝術家聯合組成的非牟利機構。其中包括文學家、史學家、作家、詩人、書法家、美術家、攝影家、音樂家、戲劇家、影視演員、戲劇演員、曲藝演員、舞蹈演員、雜技演員、收藏愛好者等。
本會以“繁榮文藝事業,實現民族復興”為宗旨,集文藝推廣、研究、教育、交流於一體的全國性社團組織,是澳門特別行政區瞭解全國文藝界的依托,是繁榮和發展社會主義文藝事業,是實現中華民族偉大復興不可忽視的重要力量;中國澳門藝術工作者協會是海內外華人華僑及廣大文藝工作者與專家學者進行學術交流、學術研究、學術討論的良好平臺;
中國澳門藝術工作者協會堅持以文藝為人民服務、為社會主義服務的方向,以百花齊放、百家爭鳴為方針,為繁榮和發展我國文藝事業,為社會主義物質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設及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做出應有貢獻。弘揚主旋律,以高尚的精神塑造人,以優秀的作品鼓舞人,努力創造出具有時代精神、企業特色和藝術魅力的精品力作,把優秀的精神食糧奉獻給澳門市民。為實現中華民族的偉大復興而努力奮鬥;
研究、傳承、推廣中國文化藝術。透過多種形式的活動,傳播中華民族優秀的傳統文化,弘揚中國文化藝術;開展中國傳統藝術進校園推廣活動;創作一批忠孝、仁義、道德、勵志、傳統教育的文藝作品,弘揚推廣中華民族優秀文化;以研習、推廣並弘揚中國傳統文化藝術,促進健康之文化娛樂事業為宗旨。通過舉辦聯誼、展演等活動,發揮全體會員團結互助之精神,聯絡情感,切磋技藝,弘揚中華優秀傳統文化,促進中國傳統藝術在澳門的繁榮發展,為把澳門建成世界旅游休閑中心提供交流共進的平臺。
本會之組織機關包括:
1. 會員大會;
2. 理事會;
3. 監事會。
1. 修改本會章程;修改章程須獲出席會員四分之三之贊同票;解散法人或延長法人存續期之決議,須獲全體會員四分之三之贊同票;
2. 選舉本會會員大會主席、副主席、秘書、理事會及監事會成員;
3. 決定本會之會務方針。
1. 本會會員大會由全體會員組成,每年召開一次會員會議,日期由上一次會員大會決定。會員大會召開前,必須最少提前八日以掛號信方式為之;或最少提前八日透過簽收之方式為之,召集書上須指出召開會員大會之日期、時間、地點及議程;
2. 會員大會設主席一人,副主席若干人,秘書一人,任期二年,可連選連任;
3.會員大會由主席主持,如主席缺席,則由副主席主持,所有决議由有投票權出席會員之絕對多數票贊成方能通過生效。
1. 本會執行機關為理事會,任期二年,可連選連任;
2. 理事會由會員大會選出五人或以上單數成員組成;設理事會主席一人,理事會副主席一人,秘書一人,財務一人,其他均為理事;
3. 理事會每三個月召開一次,特別情況按需要安排;
4. 理事會根據本會會員大會所制定之方針及決議展開各項工作;
5. 本會對外一切責任認可需由理事會主席或會員大會主席其中一位簽署方為有效;
6. 本會所採用之會徽式樣由會員大會通過決定。
1. 理事會主席:按本會宗旨及會員大會決議統籌日常工作;
2. 理事會副主席:協助理事會主席的工作;
3. 財務:審理本會財政開支及每年向本會會員大會提交財務報告;
4. 秘書:落實和跟進本聯誼會一切事務;
5. 其他理事分工負責學術,對外聯繫等會務。
1. 本會監督機關為監事會,由本會會員大會選出三人組成;
2. 監事會成員互選產生監事會主席,監事會副主席和秘書各一人,任期二年,可以連任。
監事會職責:
1. 監督理事會之運作;
2. 查核法人之財產;
3. 就其監察活動編制年度報告;
4. 履行法律及章程所載之其他義務。
本會會員資格:申請加入本會成為會員。
入本會者須填寫入會申請表,經理事會通過方為正式會員。
所有本會會員具有以下的權利及義務:
1. 選舉及被選為本會機關成員;
2. 參與本會舉辦之各項活動;
3. 可對本會之工作提出批評和監督;
4. 入會自由,退會自由;
5. 準時繳交會費。
1. 本會收入來自會費、向社團籌集及向政府申請資助;
2. 由會員大會授權理事會運用經費。
以下為“中國澳門藝術工作者協會”之會徽:
二零二零年八月十四日於第二公證署
一等助理員 黃慧華Wong Wai Wa
為着公佈之目的,茲證明,透過二零二零年八月十三日簽署的經認證文書設立了上述社團,其宗旨及住所均載於附件的章程內。該社團的設立文件和章程已存檔於本署2020/ASS/M3檔案組內,編號為191。
本會中文名稱為“精品咖啡及潮流文化協會”,英文名稱為“Specialty Coffee and Pop Culture Association”,以下簡稱「本會」。
本會會址設於澳門桔仔街106號1樓;經會員大會通過後,會址可遷移至澳門特別行政區內之任何地點。
(一)本會為非牟利團體,宗旨是推廣精品咖啡及潮流文化、研究和學術交流,以促進該領域的知名度和氛圍。
(二)本會的職能包括:
1. 推動咖啡及潮流文化事業及教育的發展;
2. 培養和發掘咖啡及潮流文化愛好者新生力量;
3. 推廣及促進咖啡及潮流藝術鑑賞的興趣;
4. 加強咖啡與藝術界合作與交流;
5. 協助咖啡及潮流藝術文化業界資源共享;
6. 主辦,協辦相關展覽、活動、課程、工作坊等。
1. 享受本會提供的服務及福利;
2. 參加本會舉辦的交流及活動;
3. 會員有表決權,選舉權及被選舉權。
1. 出席會員大會及有關活動;
2. 遵守會章;
3. 執行決議;
4. 繳納會費。
凡對咖啡、潮流活動有興趣者,熱心推動本澳咖啡及潮流文化發展的人士均可參加本會,入會須填寫申請表格、繳交會費。
本會由下列機關組成:會員大會、理事會及監事會。理事會、監事會之成員任期各為三年,連選得連任,並必須是本會有被選舉權之會員。秘書為受薪員工。
(一)本會最高權力機關為會員大會,由全體會員組成。職權包括:選舉各機關成員,討論及表決任何與本會有關之重大事項,討論及通過理事會提出之內部細則。
(二)會員大會每年至少召開一次,由會長主持。設會長一人、副會長若干人,秘書一人,由會員大會選舉產生,任期為三年,可連選連任。
(三)倘若法定人數不足,會員大會將於通知指定之時間一小時後舉行,屆時不論出席人數多寡,會員大會之議決均視為有效,決議是以出席者之絕對多數票取決,但法律另有規定者除外。
本會最高執行機關為理事會,由會員大會選出不少於五人以上的單數成員組成,理事會成員互選產生理事長一人,副理事長及理事若干人,負責處理日常會務工作。會議在有半數以上理事會成員出席方為有效。理事會議每年至少召開三次。按會務發展需要,理事會得聘請名譽主席、名譽會長。
本會最高監督機關為監事會,由會員大會選出三人組成,監事會成員互選產生監事長,副監事長及監事各一人。負責監督理事會工作及審核理事會財政報告或其他事項提出書面意見。
本會經費由會員所繳之會費承擔,可接受團體或個人贊助及捐贈;政府資助及其他合法收入。
本會會章須經會員大會通過生效。如有未盡善事宜,由理事會提請會員大會補充修訂,修改章程之決議,須獲出席會員四分之三之贊同票才能通過生效。本章程如有未盡善之處,按澳門現行法律處理。
大會之召集須最少提前八日以掛號信方式為之,或最少提前八日透過簽收方式而為之,召集書內應指出會議之日期、時間、地點及議程。
本會的解散或延長本會的存續期的決議,須獲全體會員四分之三之贊同票通過方為有效。
二零二零年八月十三日於第二公證署
一等助理員 黃慧華Wong Wai Wa
為公佈的目的,茲證明上述社團的設立章程文本自二零二零年八月十四日起,存放於本署之“2020年社團及財團儲存文件檔案”第1/2020/ASS檔案組第54號,有關條文內容載於附件。
本會中文名稱為“大灣區愛樂聯盟”,葡文名稱為“Aliança Filarmônica da Grande Baía”,葡文簡稱為“AFGB”,英文名稱為“Greater Bay Area Philharmonic Alliance”,英文簡稱為“GBAPA”。
本會會址設於澳門氹仔廣東大馬路南新花園六座18A,經會員大會批准,會址可遷至澳門任何地方。
本會為非牟利團體。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澳門基本法及特區政府的法律、法規,遵守社會道德風氣。由本澳及國內外從事音樂表演文化藝術以及推廣普及音樂文化教育專業人士自願組成。宗旨為:
(一)促進灣區各大文化團體的相互緊密交流,協力推廣灣區文化藝術音樂發展。
(二)建立灣區整體城際人文、文化、藝術交流及推動經濟發展。
(三)積極傳播及推廣中西融合理念的藝術形式。推廣中國文化民族元素的核心精神和魅力,以西方交響樂形式、融合中國民族元素的音樂表演藝術向世界展示。
(四)響應城市鄉鎮音樂文化傳播、普及民族音樂、戲曲內容、將大灣區各地鄉土文化融匯交響爲特色,向外交流。
(五)宣傳大灣區愛樂理念、平台共建、資源共享、中西融合音樂表演藝術。
(六)積極培養藝術創新思維模式、想像力、溝通能力和藝術領導力。
(七)推動高雅音樂進校園、進企業及進社區,共建和諧社會。
凡贊成本會宗旨及認同本會章程者,均可申請為本會會員。經本會理事會批准後,便可成為會員。
(一)會員有選舉權及被選舉權,享有本會舉辦一切活動和福利的權利。
(二)會員有遵守會章和決議,以及繳交會費的義務。
本會組織機構包括會員大會、理事會、監事會。
(一)本會最高權力機構為會員大會,負責制定或修改會章,選舉會員大會主席、副主席、秘書和理事會、監事會成員;決定會務方針;審查和批准理事會工作報告。
(二)會員大會設主席一名、副主席一名及秘書一名。每屆任期為三年,可連選連任。
(三)會員大會每年舉行一次,至少提前八天透過掛號信或簽收之方式召集,通知書內須註明會議之日期、時間、地點和議程,如遇重大或特別事項得召開特別會員大會。
(四)修改本會章程之決議,須獲出席會員四分之三的贊同票;解散本會的決議,須獲全體會員四分之三的贊同票。
(五)本會在不違反法律規定及本會章程的原則下,得制定本會內部規章。內部規章之解釋、修改及通過之權限均屬會員大會。
(一)本會執行機構為理事會,負責執行會員大會決議和日常具體會務。
(二)理事會由最少三名或以上單數成員組成,設理事長、副理事長及理事各一名。每屆任期為三年,可連選連任。
(三)理事會議每三個月召開一次。會議在有過半數理事會成員出席時,方可議決事宜,決議須獲出席成員的絶對多數贊同票方為有效。
(一)本會監察機構為監事會,負責監察理事會日常會務運作和財政收支。
(二)監事會由最少三名或以上單數成員組成,設監事長、副監事長及監事各一名。每屆任期為三年,可連選連任。
(三)監事會議每三個月召開一次。會議在有過半數監事會成員出席時,方可議決事宜,決議須獲出席成員的絶對多數贊同票方為有效。
本會經費源於會員會費及各界人士贊助,倘有不敷或特別需用款時,得由理事會決定籌募之。
二零二零年八月十四日於海島公證署
二等助理員 林潔如
為公佈的目的,茲證明上述社團的設立章程文本自二零二零年八月十四日起,存放於本署之“2020年社團及財團儲存文件檔案”第1/2020/ASS檔案組第55號,有關條文內容載於附件。
本會中文名稱為“中國澳門龍貓協會”,中文簡稱為“龍貓協會”,葡文名稱為“Associação das Chinchilas de Macau-China”,英文名稱為“Macao-China Chinchillas Association”。
本會為非牟利團體。宗旨為提倡愛護龍貓,舉辦認識龍貓有關之康樂活動,推動本地養護龍貓文化與外地養護龍貓文化之健康發展,促進與外地養護龍貓文化有關之團體的聯繫與交流、參與社會公益活動。
本會會址設於澳門氹仔七潭公路40號葡京花園美景台3樓D座。
凡贊成本會宗旨及認同本會章程者,均可申請為本會會員。經本會理事會批准後,便可成為會員。
(一)會員有選舉權及被選舉權,享有本會舉辦一切活動和福利的權利。
(二)會員有遵守會章和決議,以及繳交會費的義務。
本會組織機構包括會員大會、理事會、監事會。
(一)本會最高權力機構為會員大會,負責制定或修改會章;選舉會員大會主席、副主席、秘書和理事會、監事會成員;決定會務方針;審查和批准理事會工作報告。
(二)會員大會設主席、副主席及秘書各一名。每屆任期為三年,可連選連任。
(三)會員大會每年舉行一次,至少提前八天透過掛號信或簽收之方式召集,通知書內須註明會議之日期、時間、地點和議程,如遇重大或特別事項得召開特別會員大會。
(四)修改本會章程之決議,須獲出席會員四分之三的贊同票;解散本會的決議,須獲全體會員四分之三的贊同票。
(五)本會在不違反法律規定及本會章程的原則下,得制定本會內部規章。內部規章之解釋,修改及通過之權限均屬會員大會。
(一)本會執行機構為理事會,負責執行會員大會決議和日常具體會務。
(二)理事會由最少三名或以上單數成員組成,設理事長、副理事長及理事各一名。每屆任期為三年,可連選連任。
(三)理事會會議每三個月召開一次。會議在有過半數理事會成員出席時,方可議決事宜,決議須獲出席成員的絕對多數贊同票方為有效。
(一)本會監察機構為監事會,負責監察理事會日常會務運作和財政收支。
(二)監事會由最少三名或以上單數成員組成,設監事長、副監事長及監事各一名。每屆任期為三年,可連選連任。
(三)監事會議每三個月召開一次。會議在有過半數監事會成員出席時,方可議決事宜,決議須獲出席成員的絕對多數贊同票方為有效。
本會經費源於會員會費及各界人士贊助,倘有不敷或特別需用款時,得由理事會決定籌募之。
二零二零年八月十四日於海島公證署
二等助理員 林潔如
茲證明本文件共7頁與存放於本署第1/2020-A號設立社團之經認證文書及創立財團之經認證文書及其更改檔案組第4號文件之“澳門共同家園聯盟”設立文件及章程原件一式無訛。
Certifico, que o presente documento de 7 folhas, está conforme o original do exemplar do documento constitutivo e dos estatutos da associação denominada“澳門共同家園聯盟”depositado neste Cartório, sob o n.º 4 no maço n.º 1/2020-A de documentos autenticados de constituição de associações e de instituição de fundações e suas alterações.
第一條——本會名稱:
中文名為“澳門共同家園聯盟”;
葡文名為“Aliança do Lar Comum de Macau”;
英文名為“Macau Common Home Alliance”。
本會乃非牟利團體。
第二條——宗旨
本會宗旨為:
(一)以愛國愛澳為核心價值,堅決擁護澳門基本法;支持特區政府依法施政,積極推動澳門走向經濟適度多元化的可持續發展道路,維護澳門社會繁榮、和諧穩定,建立美好共同家園;
(二)團結社會各界,凝聚以愛國精英為主導的中堅力量,結成聯盟,服務社會和大家的共同家園;
(三)培養澳門各界精英人才,加強推動青少年對中華優秀傳統文化、國情教育的認知和瞭解,樹立對國家的歸屬感和認同感,為中華民族偉大復興的「中國夢」作出「澳門貢獻」;
(四)積極推動澳門高等院校科研成果在澳門及其他地區的交流,轉換及落地;
(五)依法編撰出版宣傳品及出版物,增強澳門同胞,尤其是青少年對國家的認知瞭解和共同家園理念;
(六)參與,組織及策劃各類型的澳門共同家園社會公益活動,舉辦各種類型的研討、會展活動;
(七)透過組織交流互訪,加強協會,會員同世界各地的聯繫與交往。
第三條——會址:澳門羅理基博士大馬路600-E號第一國際商業中心6樓604-607。
第四條——(一)凡認同本會宗旨及願意遵守本會章程之成年人士,須依手續填寫表格,由理事會審核認可,在繳納入會會費後,即可成為會員。
(二)本會會員有權參加會員大會;有選舉權及被選舉權;參加本會舉辦之一切活動及享有本會一切福利及權利;有權對本會的會務提出批評和建議;會員有退會的自由,但應向理事會提出書面申請。
(三)會員有義務遵守本會的章程並執行本會會員大會和理事會的決議;積極參與、支持及協助本會舉辦之各項活動,推動會務發展及促進會員間之互助合作;按時繳納會費及其他應付之費用;不得作出任何有損害本會聲譽之行為。
第五條——本會的組織架構為:
(一)會員大會;
(二)理事會;
(三)監事會。
第六條——會員大會:
(一)本會的最高權力機構是會員大會。設有會長一名,副會長若干名。副會長協助會長工作,若會長出缺或因故不能執行職務,由其中一名副會長暫代其職務。
(二)其職權為:修改本會章程及內部規章;制定本會的活動方針;審理理監事會之年度工作報告與提案。
(三)大會應由理事會按章程所定之條件進行召集,且每年必須召開一次,以通過資產負債表。
(四)不少於總數五分之一之會員以正當目的提出要求時,亦得召開大會。
(五)如理事會應召集大會而不召集,任何會員均可召集。
(六)大會之召集須最少提前八日以掛號信方式為之,或最少提前八日透過簽收之方式而為之,召集書內應指出會議之日期、時間、地點及議程。
第七條——理事會:
(一)理事會成員由會員大會選出。理事會設理事長一名,副理事長及理事若干名,且人數必須為單數,每屆任期三年。
(二)理事會可下設若干個工作機構,以便執行理事會決議及處理本會日常會務;工作機構領導及其他成員由任一名理事提名,獲理事會通過後以理事會名義予以任命。
(三)其職權為:執行會員大會之決議及一切會務;主持及處理各項會務工作;直接向會員大會負責,及向其提交工作(會務)報告,及接受監事會對工作之查核。
第八條——監事會:
(一)監事會由會員大會選出。監事會設監事長一名,副監事長及監事若干名,且人數必須為單數,每屆任期三年。
(二)其職權為:監事會為本會會務的監察機構。監督理事會一切行政執行,以及監察理事會的運作及查核本會之財產;監督各項會務工作之進展,就其監察活動編制年度報告;稽核理事會之財政收支及檢查一切賬目及單據之查對;審查本會之一切會務進行情形及研究與促進會務之設施。
第九條——本會為不牟利社團。本會活動經費的主要來源:一是會員交納會費;二是接受來自各方的贊助捐款設立會務基金;三是具體活動籌辦單位的籌款。
第十條——本章程經會員大會通過後施行。章程的修改,須獲出席會員四分之三之贊同票的代表通過方能成立。
第十一條——本會解散的決議,須獲全體會員四分之三之贊同票。
第十二條——本社團徽號如下:
第十三條——本會章程之解釋權屬會員大會;本會章程由會員大會通過之日起生效,若有未盡善之處,由會員大會討論通過修訂。
第十四條——本章程所未規範事宜,概依澳門現行法律執行。
二零二零年八月十八日
私人公證員 張貴洪
Cartório Privado, em Macau, aos 18 de Agosto de 2020. — O Notário, Cheong Kuai Hong.
1. 定義說明及闡釋
下列名詞及詞語應賦予下述意義,倘條文內容需要,單數的字意包括雙數,反之亦然;含男性的字意亦包括女性,反之亦然。
“本基金”指中國人壽澳門分公司開放式保證基金,乃按澳門法律規定,由管理實體成立並獲澳門金融管理局(下稱“金管局”)核准的開放式退休基金。
“參加合約”指參與法人或參與人透過成立退休金計劃加入本基金時,須簽署由本管理實體所制定的合約、協議或申請表。
“參與法人”指一法人,該法人簽署參加合約,同意將其退休金計劃全部或部份的計劃資產投資於本基金內。管理實體將會根據每份參加合約為每一位參與法人於本基金內開設獨立戶口。
“營業日”指一般澳門持牌銀行的營業日,但不包括星期六。
“供款人”指按照參加合約的規定向本基金繳付供款之個人或法人。
“參與人”(i)簽署參加合約並同意參加本基金的個別人仕;或
(ii)參與法人聘用的人仕,該人仕為參與法人的退休金計劃的成員,並參加本基金。
管理實體將會根據每份參加合約為每一位參與人於本基金內開設獨立戶口。
“受益人”不論是否為參與人,有權獲取本基金利益的人仕。
“管理實體”中國人壽保險(海外)股份有限公司於中華人民共和國註冊成立之股份有限公司,於2017年8月1日的註冊資本為港幣6,762,435,000元。其於澳門的澳門分公司的註冊地址為:澳門新口岸宋玉生廣場263號中土大廈22樓A、B、K-P座。
“估值日”指每一個營業日。管理實體可不時以一個月的通知予參與法人及參與人作出更改。
“生效日期”指2021年1月1日。
“實際結餘”指參與人帳戶內的基金單位結餘的淨資產值。
“保證結餘”指一項名義結餘以反映以下(i)及(ii)項的款項按第9節所述的保證回報率(以複合年利率方式)計算的總和:
(i)於生效日期前一個估值日的單位價乘以參與人帳戶於該日的單位結餘數目;及
(ii)於生效日期或之後該參與人根據第5節所述的認購及贖回基金單位情況所計算出的款項。
“參與法人限定期間”指就每名參與法人而言,由參與法人參加本基金所簽署的參加合約的生效日期起至參與法人終止參與本基金之日為止的期間。
“參與人限定期間”除另有規定外,就各參與人而言,由參與人參加本基金所簽署的個別參加合約之生效日起至作出有關贖回之日為止的期間。
2. 基金目的
本基金旨在為參與人於退休、長期無工作能力,或死亡等情況下提供保障予參與人或其受益人。
3. 管理實體權力、義務和責任
(a)在任何情況下,管理實體將有權力為履行有關本基金的責任時行使以下權力:
(i)將本基金下所有或部份資產作任何投資。
(ii)就責任及報酬等問題於管理實體認為合適時聘請及向律師、會計師和其他專業人仕徵詢意見; 及
(iii)聘請或撤換投資經理及受寄人。
(b)管理實體必須確保具備基金管理的能力並以公平及審慎的態度管理本基金。
(c)管理實體將確保:
(i)根據法律法規及本管理規章規定,執行本基金的行政、管理及代表等職能。
(ii)收取預期供款並保證向受益人作出應有支付。
(iii)所有有關本基金的記錄妥善處理及保存。
(iv)本基金投資符合有關澳門特別行政區的法律。
4. 受寄人
中國工商銀行(澳門)股份有限公司被委任為本基金的受寄人,其地址位於澳門新口岸友誼大馬路555號澳門置地廣場18樓。
5. 認購單位、贖回單位及合資格保證條件
(a)所有供款人有責任按參加合約規定為其本人或有關參與人向管理實體繳付供款。
(b)管理實體收到由供款人支付的供款,將按第7條所述扣除新供款費後,管理實體會在切實可行範圍內於緊隨的估值日處理該凈供款。並不論任何管理實體能否合理地預料的其他情況下,均不多於收妥有關供款的七個營業日內完成供款處理。供款扣除新供款費後將記存於參與人帳戶內並於處理該供款的估值日,由管理實體以本基金當時之單位價購入本基金單位(下稱 “單位”)。
(c)當本基金須就某參與人贖回單位,管理實體將按參加合約內列明的方法支付根據以下計算方法計算的款項:
(i)當參與人是以提取福利或轉移資產至其他管理實體情況下贖回單位︰
A. 當未能符合第5(d)節所述之任何合資格條件,贖回金額應等同於有關贖回日將予贖回的單位數目的實際結餘;或
B. 於符合第5(d)節所述任一項合資格條件(管理實體可酌情豁免任何該等規定)的贖回情況下,則以下列較高者計算:
I. 於有關贖回日將予贖回的單位數目的實際結餘;及
II. 於有關贖回日將予贖回的單位數目的保證結餘。
C. 倘第5(c)(i)(B)(II)項所確定之保證結餘高於第5(c)(i)(B)(I)項所確定之實際結餘,該差額則由保證人彌補。
(ii)當參與人是以轉換部份或全部基金單位至管理實體的其他基金為目的贖回單位:
A. 贖回金額將不獲保證並等同於有關贖回日將予贖回的單位數目的實際結餘;
B.保證結餘亦將同時按贖回單位數目的百分比被扣減;
(d)符合保證結餘的合資格條件,尤其在第5(c)節所述的情況包括:
(i)按參加合約訂定的任一原因領取金錢給付之條件;或
(ii)第5(d)(i)節所述情況之外的贖回:
A. 就參與法人發起的贖回而言,該參與法人的參與法人限定期間相等於三十六(36)個完整曆月或以上的連續期間;或
B. 就參與人發起的贖回而言,該參與人的參與人限定期間相等於三十六(36)個完整曆月或以上的連續期間。
(e)任何參與人或其受益人欲贖回全部或部份單位,須以書面形式通知管理實體。管理實體於任何一個營業日收妥的贖回通知將會在切實可行範圍內,於緊接的估值日儘快執行該贖回申請,並不論任何管理實體能否合理地預料的其他情況下,均不多於收妥有關贖回申請的七個營業日內完成執行贖回申請。贖回單位將於執行贖回申請的估值日才生效。
(f)本基金贖回單位時沒有收取費用。
6. 基金價格、估值及淨資產值的計算
(a)本基金於成立日之單位價為澳門元壹拾元正。
(b)本基金單位之單位價值是淨資產值除以於估值日之總流通單位數目。
(c)本基金的資產淨值是指根據公認會計準則和適用法律進行估值之組成本基金的資產價值,尤其包括應收收益並減去到期和未清付的債務。本基金的債務包括管理費、受寄人費及投資相關費用。投資相關費用包括但不限於過戶稅、或所屬國家所徵收的其他費用和稅收,及其他有關收費。
7. 報酬
(a)受寄人費及管理費:
(i)受寄人可按本基金資產淨值收取每年最高百分之零點五的受寄人費。管理實體保留對受寄人費作出任何修訂的權利。受寄人費將由管理費支付。
(ii)管理實體可按每年本基金淨資產值收取最高百分之二管理費。管理費將包括本基金受寄人收取之費用。
(iii)管理費於每一估值日按比例計算。每月總額將於最後一個估值日從本基金資產中扣除。
(b)新供款費
管理實體可收取按供款額最高百分之五的新供款費(最低為零)。供款將扣除新供款費後才存入本基金作投資之用。
8. 基金投資策略
投資目的旨在為參與人提供高於保證利率的回報。基金採取多元化組合包括銀行存款、商業票據、短期票據、債券、股票及認可的單位信託基金及/或認可的互惠基金。不論任何本節所述,本基金投資須遵從金管局的規定。
9. 保證回報率
(a)本基金的保證回報率為年利率百分之一點三五。
(b)保證人為中國人壽保險(海外)股份有限公司。
(c)不論與本管理規章有任何抵觸,在取得金管局預先批准下,管理實體有絕對決定權以三個月事前書面通知參與法人及參與人更改上述(a)所提及之「百分之一點三五」保證回報率。
10. 基金管理及受寄人轉移
(a)管理實體可於一個月前知會參與法人及參與人轉移基金之管理予另一管理實體,但必須先獲取金管局的批准。
(b)在遵守法律法規的規定下,管理實體可於一個月前知會參與法人及參與人轉移基金之託管職能予另一受寄人。
(c)管理實體將承擔所有上述轉移所引致的費用。
11. 修改
管理實體可隨時修改、刪除、增加本管理規章之條款及規定,包括本節之內容及規定,但必須獲取金管局的事前批准,並於不少於一個月前以書面通知參與法人及參與人。新管理規章須於生效前刊登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
12. 取消基金
(a)本基金可在下列原因下取消:
(i)在任何情況下管理實體認為本基金不能履行其功能;
(ii)已完成本基金的所有責任;
(iii)本基金抵觸澳門法律;
(iv)金管局批准的其他情況。
(b)本基金取消時所採用之程序
(i)經金管局的事先批准;
(ii)向有關參與法人或參與人發出不少於一個月(或經澳門金融管理局可能同意的較短時間)的通知;
(iii)必須刊登在《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
(iv)按本管理規章及有關參與法人或參與人根據其持有的基金單位數量所作出的指示,提取或轉移至其他退休基金中。
13. 仲裁
所有因本管理規章引起的爭議,不論嚴格來說屬於訴訟性質或任何其他性質,包括但不限於有關條款的詮釋、整體性和執行,其更改或修訂,都應透過在澳門特別行政區設立的仲裁機構作出仲裁;但有關爭議須由澳門特別行政區具權限法院審理的情況除外。
14. 貨幣及法律
所有款項須以澳門元支付,並在管理實體的辦公地址或其安排之地點交取。本管理規章須以澳門特別行政區的法律闡釋。澳門特別行政區的法院具管轄權審理因本管理規章所引起的爭議,並作出判決。
15. 非強制性中央公積金制度
(a)本基金可登記成為第7/2017號法律《非強制性中央公積金制度》的公積金計劃的投放項目。
(b)本基金在公積金計劃的運作須符合第7/2017號法律《非強制性中央公積金制度》、其補充法規及執行指引的規定。
修改管理規章的生效日期:2021年1月1日
1. 定義說明及闡釋
下列名詞及詞語應賦予下述意義,倘條文內容需要,單數的字意包括雙數,反之亦然;含男性的字意亦包括女性,反之亦然。
“本基金”指中國人壽澳門分公司開放式平衡基金,乃按澳門法律規定,由管理實體成立並獲澳門金融管理局(下稱 “金管局” )核准的開放式退休基金。
“參加合約”指參與法人或參與人透過成立退休金計劃加入本基金時,須簽署由本管理實體所制定的合約、協議或申請表。
“參與法人”指一法人,該法人簽署參加合約,同意將其退休金計劃全部或部份的計劃資產投資於本基金內。管理實體將會根據每份參加合約為每一位參與法人於本基金內開設獨立戶口。
“營業日”指一般澳門持牌銀行的營業日,但不包括星期六。
“供款人”指按照參加合約的規定向本基金繳付供款之個人或法人。
“參與人”(i)簽署參加合約並同意參加本基金的個別人仕;或
(ii)參與法人聘用的人仕,該人仕為參與法人的退休金計劃的成員,並參加本基金。
管理實體將會根據每份參加合約為每一位參與人於本基金內開設獨立戶口。
“受益人”不論是否為參與人,有權獲取本基金利益的人仕。
“管理實體”中國人壽保險(海外)股份有限公司於中華人民共和國註冊成立之股份有限公司,於2017年8月1日的註冊資本為港幣6,762,435,000元。其於澳門的澳門分公司的註冊地址為:澳門新口岸宋玉生廣場263號中土大廈22樓A、B、K-P座。
“估值日”指每一個營業日。管理實體可不時以一個月的通知予參與法人及參與人作出更改。
2. 基金目的
本基金旨在為參與人於退休、長期無工作能力,或死亡等情況下提供保障予參與人或其受益人。
3. 管理實體權力、義務和責任
(a)在任何情況下,管理實體將有權力為履行有關本基金的責任時行使以下權力:
(i)將本基金下所有或部份資產作任何投資。
(ii)就責任及報酬等問題於管理實體認為合適時聘請及向律師、會計師和 其他專業人仕徵詢意見; 及
(iii)聘請或撤換投資經理及受寄人。
(b)管理實體必須確保具備基金管理的能力並以公平及審慎的態度管理本基金。
(c)管理實體將確保:
(i)根據法律法規及本管理規章規定,執行本基金的行政、管理及代表等職能。
(ii)收取預期供款並保證向受益人作出應有支付。
(iii)所有有關本基金的記錄妥善處理及保存。
(iv)本基金投資符合有關澳門特別行政區的法律。
4. 受寄人
中國工商銀行(澳門)股份有限公司被委任為本基金的受寄人,其地址位於澳門新口岸友誼大馬路555號澳門置地廣場18樓。
5. 認購單位及贖回單位
(a)所有供款人有責任按參加合約規定為其本人或有關參與人向管理實體繳付供款。
(b)管理實體收到由供款人支付的供款,將按第7條所述扣除新供款費後,管理實體會在切實可行範圍內於緊隨的估值日處理該凈供款。並不論任何管理實體能否合理地預料的其他情況下,均不多於收妥有關供款的七個營業日內完成供款處理。供款扣除新供款費後將記存於參與人帳戶內並於處理該供款的估值日,由管理實體以本基金當時之單位價購入本基金單位(下稱 “單位”)。
(c)當本基金須就某參與人支付利益,管理實體將於合適的估值日以當時之單位價從參與人的帳戶贖回適量單位,並按參加合約內列明的方法支付該利益。任何參與人或其受益人欲贖回全部或部份單位,須以書面形式通知管理實體。管理實體於任何一個營業日收妥的贖回通知將會在切實可行範圍內,於緊接的估值日儘快執行該贖回申請,並不論任何管理實體能否合理地預料的其他情況下,均不多於收妥有關贖回申請的七個營業日內完成執行贖回申請。贖回單位將於執行贖回申請的估值日才生效。
(d)本基金贖回單位時沒有收取費用。
6. 基金價格、估值及淨資產值的計算
(a)本基金於成立日之單位價為澳門元壹拾元正。
(b)本基金單位之單位價值是淨資產值除以於估值日之總流通單位數目。
(c)本基金的資產淨值是指根據公認會計準則和適用法律進行估值之組成本基金的資產價值,尤其包括應收收益並減去到期和未清付的債務。本基金的債務包括管理費、受寄人費及投資相關費用。投資相關費用包括但不限於過戶稅、或所屬國家所徵收的其他費用和稅收,及其他有關收費。
7. 報酬
(a)受寄人費及管理費:
(i)受寄人可按本基金資產淨值收取每年最高百分之零點五的受寄人費。管理實體保留對受寄人費作出任何修訂的權利。受寄人費將由管理費支付。
(ii)管理實體可按每年本基金淨資產值收取最高百分之二管理費。管理費將包括本基金受寄人收取之費用。
(iii)管理費於每一估值日按比例計算。每月總額將於最後一個估值日從本基金資產中扣除。
(b)新供款費
管理實體可收取按供款額最高百分之五的新供款費(最低為零)。供款將扣除新供款費後才存入本基金作投資之用。
8. 基金投資策略
本基金投資目標旨在提供資本增值及收益,以達至長期的資本平衡增長。本基金主要分別將其資產投資於環球債券、環球股票、認可單位信託基金及/或認可互惠基金,藉此冀能提供予投資者獲得長期資本增長。本基金投資須遵從金管局的規定。
9. 基金管理及受寄人轉移
(a)管理實體可於一個月前知會參與法人及參與人轉移基金之管理予另一管理實體,但必須先獲取金管局的批准。
(b)在遵守法律法規的規定下,管理實體可於一個月前知會參與法人及參與人轉移基金之託管職能予另一受寄人。
(c)管理實體將承擔所有上述轉移所引致的費用。
10. 修改
管理實體可隨時修改、刪除、增加本管理規章之條款及規定,包括本節之內容及規定,但必須獲取金管局的事前批准,並於不少於一個月前以書面通知參與法人及參與人。新管理規章須於生效前刊登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
11. 取消基金
(a)本基金可在下列原因下取消:
i 在任何情況下管理實體認為本基金不能履行其功能;
ii 已完成本基金的所有責任;
iii 本基金抵觸澳門法律;或
iv 金管局批准的其他情況。
(b)本基金取消時所採用之程序
i 經金管局的事先批准;
ii 向有關參與法人或參與人發出不少於一個月(或經澳門金融管理局可能同意的較短時間)的通知;
iii 必須刊登在《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
iv 按本管理規章及有關參與法人或參與人根據其持有的基金單位數量所作出的指示,提取或轉移至其他退休基金中。
12. 仲裁
所有因本管理規章引起的爭議,不論嚴格來說屬於訴訟性質或任何其他性質,包括但不限於有關條款的詮釋、整體性和執行,其更改或修訂,都應透過在澳門特別行政區設立的仲裁機構作出仲裁;但有關爭議須由澳門特別行政區具權限法院審理的情況除外。
13. 貨幣及法律
所有款項須以澳門元支付,並在管理實體的辦公地址或其安排之地點交取。本管理規章須以澳門特別行政區的法律闡釋。澳門特別行政區的法院具管轄權審理因本管理規章所引起的爭議,並作出判決。
14. 非強制性中央公積金制度
(a)本基金可登記成為第7/2017號法律《非強制性中央公積金制度》的公積金計劃的投放項目。
(b)本基金在公積金計劃的運作須符合第7/2017號法律《非強制性中央公積金制度》、其補充法規及執行指引的規定。
修改管理規章的生效日期:2021年1月1日
1. 定義說明及闡釋
下列名詞及詞語應賦予下述意義,倘條文內容需要,單數的字意包括雙數,反之亦然;含男性的字意亦包括女性,反之亦然。
“本基金”指中國人壽澳門分公司開放式增長基金,乃按澳門法律規定,由管理實體成立並獲澳門金融管理局(下稱 “金管局” )核准的開放式退休基金。
“參加合約” 指參與法人或參與人透過成立退休金計劃加入本基金時,須簽署由本管理實體所制定的合約、協議或申請表。
“參與法人” 指一法人,該法人簽署參加合約,同意將其退休金計劃全部或部份的計劃資產投資於本基金內。管理實體將會根據每份參加合約為每一位參與法人於本基金內開設獨立戶口。
“營業日”指一般澳門持牌銀行的營業日,但不包括星期六。
“供款人”指按照參加合約的規定向本基金繳付供款之個人或法人。
“參與人”(i)簽署參加合約並同意參加本基金的個別人仕;或
(ii)參與法人聘用的人仕,該人仕為參與法人的退休金計劃的成員,並參加本基金。
管理實體將會根據每份參加合約為每一位參與人於本基金內開設獨立戶口。
“受益人”不論是否為參與人,有權獲取本基金利益的人仕。
“管理實體”中國人壽保險(海外)股份有限公司於中華人民共和國註冊成立之股份有限公司,於2017年8月1日的註冊資本為港幣6,762,435,000元。其於澳門的澳門分公司的註冊地址為:澳門新口岸宋玉生廣場263號中土大廈22樓A、B、K-P座。
“估值日”指每一個營業日。管理實體可不時以一個月的通知予參與法人及參與人作出更改。
2. 基金目的
本基金旨在為參與人於退休、長期無工作能力,或死亡等情況下提供保障予參與人或其受益人。
3. 管理實體權力、義務和責任
(a)在任何情況下,管理實體將有權力為履行有關本基金的責任時行使以下權力:
(i)將本基金下所有或部份資產作任何投資。
(ii)就責任及報酬等問題於管理實體認為合適時聘請及向律師、會計師和其他專業人仕徵詢意見; 及
(iii)聘請或撤換投資經理及受寄人。
(b)管理實體必須確保具備基金管理的能力並以公平及審慎的態度管理本基金。
(c)管理實體將確保:
(i)根據法律法規及本管理規章規定,執行本基金的行政、管理及代表等職能。
(ii)收取預期供款並保證向受益人作出應有支付。
(iii)所有有關本基金的記錄妥善處理及保存。
(iv)本基金投資符合有關澳門特別行政區的法律。
4. 受寄人
中國工商銀行(澳門)股份有限公司被委任為本基金的受寄人,其地址位於澳門新口岸友誼大馬路555號澳門置地廣場18樓。
5. 認購單位及贖回單位
(a)所有供款人有責任按參加合約規定為其本人或有關參與人向管理實體繳付供款。
(b)管理實體收到由供款人支付的供款,將按第7條所述扣除新供款費後,管理實體會在切實可行範圍內於緊隨的估值日處理該凈供款。並不論任何管理實體能否合理地預料的其他情況下,均不多於收妥有關供款的七個營業日內完成供款處理。供款扣除新供款費後將記存於參與人帳戶內並於處理該供款的估值日,由管理實體以本基金當時之單位價購入本基金單位(下稱 “單位”)。
(c)當本基金須就某參與人支付利益,管理實體將於合適的估值日以當時之單位價從參與人的帳戶贖回適量單位,並按參加合約內列明的方法支付該利益。任何參與人或其受益人欲贖回全部或部份單位,須以書面形式通知管理實體。管理實體於任何一個營業日收妥的贖回通知將會在切實可行範圍內,於緊接的估值日儘快執行該贖回申請,並不論任何管理實體能否合理地預料的其他情況下,均不多於收妥有關贖回申請的七個營業日內完成執行贖回申請。贖回單位將於執行贖回申請的估值日才生效。
(d)本基金贖回單位時沒有收取費用。
6. 基金價格、估值及淨資產值的計算
(a)本基金於成立日之單位價為澳門元壹拾元正。
(b)本基金單位之單位價值是淨資產值除以於估值日之總流通單位數目。
(c)本基金的資產淨值是指根據公認會計準則和適用法律進行估值之組成本基金的資產價值,尤其包括應收收益並減去到期和未清付的債務。本基金的債務包括管理費、受寄人費及投資相關費用。投資相關費用包括但不限於過戶稅、或所屬國家所徵收的其他費用和稅收,及其他有關收費。
7. 報酬
(a)受寄人費及管理費:
(i)受寄人可按本基金資產淨值收取每年最高百分之零點五的受寄人費。管理實體保留對受寄人費作出任何修訂的權利。受寄人費將由管理費支付。
(ii)管理實體可按每年本基金淨資產值收取最高百分之二管理費。管理費將包括本基金受寄人收取之費用。
(iii)管理費於每一估值日按比例計算。每月總額將於最後一個估值日從本基金資產中扣除。
(b)新供款費
管理實體可收取按供款額最高百分之五的新供款費(最低為零)。供款將扣除新供款費後才存入本基金作投資之用。
8. 基金投資策略
本基金投資目標旨在透過主要投資於環球股票提供高度資本增值,以達至長期的資本增長。本基金主要分別將其資產投資於環球股票、環球債券、認可單位信託基金及/或認可互惠基金,藉此冀能提供予投資者獲得長期資本增長。本基金投資須遵從金管局的規定。
9. 基金管理及受寄人轉移
(a)管理實體可於一個月前知會參與法人及參與人轉移基金之管理予另一管理實體,但必須先獲取金管局的批准。
(b)在遵守法律法規的規定下,管理實體可於一個月前知會參與法人及參與人轉移基金之託管職能予另一受寄人。
(c)管理實體將承擔所有上述轉移所引致的費用。
10. 修改
管理實體可隨時修改、刪除、增加本管理規章之條款及規定,包括本節之內容及規定,但必須獲取金管局的事前批准,並於不少於一個月前以書面通知參與法人及參與人。新管理規章須於生效前刊登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
11. 取消基金
(a)本基金可在下列原因下取消:
i 在任何情況下管理實體認為本基金不能履行其功能;
ii 已完成本基金的所有責任;
iii 本基金抵觸澳門法律。
iv 金管局批准的其他情況。
(b)本基金取消時所採用之程序
i 經金管局的事先批准;
ii 向有關參與法人或參與人發出不少於一個月(或經澳門金融管理局可能同意的較短時間)的通知;
iii 必須刊登在《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
iv 按本管理規章及有關參與法人或參與人根據其持有的基金單位數量所作出的指示,提取或轉移至其他退休基金中。
12. 仲裁
所有因本管理規章引起的爭議,不論嚴格來說屬於訴訟性質或任何其他性質,包括但不限於有關條款的詮釋、整體性和執行,其更改或修訂,都應透過在澳門特別行政區設立的仲裁機構作出仲裁;但有關爭議須由澳門特別行政區具權限法院審理的情況除外。
13. 貨幣及法律
所有款項須以澳門元支付,並在管理實體的辦公地址或其安排之地點交取。本管理規章須以澳門特別行政區的法律闡釋。澳門特別行政區的法院具管轄權審理因本管理規章所引起的爭議,並作出判決。
14. 非強制性中央公積金制度
(a)本基金可登記成為第7/2017號法律《非強制性中央公積金制度》的公積金計劃的投放項目。
(b)本基金在公積金計劃的運作須符合第7/2017號法律《非強制性中央公積金制度》、其補充法規及執行指引的規定。
修改管理規章的生效日期:2021年1月1日
Patacas
Patacas
Patacas
Contabilista |
Gerente |
Robert Valitchka |
Siu Koi Veng |
A «The Canada Life Assurance Company», em conformidade com as disposições legais vigentes, informa, sumariamente, sobre as actividades da Companhia no território de Macau no ano de 2019. A Companhia registou prémios brutos de MOP2.360.705 reflectindo um aumento de MOP154.064 em relação ao ano anterior.
Para os accionistas da The Canada Life Assurance Company
(Referente a The Canada Life Assurance Company — Sucursal de Macau)
Procedemos à auditoria das demonstrações financeiras da The Canada Life Assurance Company — Sucursal de Macau relativas ao ano de 2019, nos termos das Normas de Auditoria e Normas Técnicas de Auditoria da Região Administrativa Especial de Macau. No nosso relatório, datado de 15 de Abril de 2020, expressámos uma opinião sem reservas relativamente às demonstrações financeiras das quais as presentes constituem um resumo.
As demonstrações financeiras a que se acima se alude compreendem o balanço, à data de 31 de Dezembro de 2019 a demonstração de resultados relativas ao ano findo, assim como um resumo das políticas contabilísticas relevantes e outras notas explicativas.
As demonstrações financeiras resumidas preparadas pela gerência resultam das demonstrações financeiras anuais auditadas a que acima se faz referência. Em nossa opinião, as demonstrações financeiras resumidas são consistentes, em todos os aspectos materiais, com as demonstrações financeiras auditadas.
Para a melhor compreensão da posição financeira da The Canada Life Assurance Company — Sucursal de Macau e dos resultados das suas operações, no período e âmbito abrangido pela nossa auditoria, as demonstrações financeiras resumidas devem ser lidas conjuntamente com as demonstrações financeiras das quais as mesmas resultam e com o respectivo relatório de auditoria.
Macau, aos 3 de Agosto de 2020
Patacas
Patacas
Patacas
O Presidente do Consclho de Administração,
XU KEEN
No ano de dois mil e dezanove, a Sociedade Gestora de Fundos de Pensões ICBC (Macau), S.A., perante um ambiente económico externo complicado, continuou a seguir a tendência para um desenvolvimento sustentável, tendo atingido lucros avaliados em dezanove milhões e noventas mil Patacas, após a dedução de impostos. Até ao final do ano de 2019, o activo total desta Sociedade ascendia a cento e setenta e sete milhões de Patacas. O valor de mercado dos activos sob gestão desta Sociedade foi calculado em mais de quatro mil trezentos e trinta milhões de Patacas.
Norteando-se pela estratégia global de desenvolvimento implementada pelo Banco Industrial e Comercial da China (Macau), S.A., a Sociedade, no futuro, retirando vantagens da marca, rede, recursos técnicos e financeiros do Grupo ICBC, irá promover activamente o desenvolvimento da previdência central, optimizar a rede de promoção dos seus produtos e serviços e aumentar os seus activos e receitas, tornando-se a líder de mercado, com excelente desempenho da actividade gestora de fundos de pensões, mais procurada por clientes de Macau, a quem presta serviços de gestão de fundos de pensões cada vez mais seguros e de acesso fácil e rápido, servindo a sociedade de Macau.
Macau, aos 30 de Março de 2020.
Nos termos do disposto na alínea e) do artigo 24.º dos Estatutos e para os efeitos previstos na mesma disposição legal, o Conselho de Administração da Sociedade Gestora de Fundos de Pensões ICBC (Macau), S.A. entregou a esta sociedade de auditores o relatório de actividades e contas auditado e referente ao exercício de 2019, para efeito de parecer.
Depois de examinados os documentos entregues a esta sociedade, para efeito de emissão de parecer, concluímos que os referidos documentos reflectem, de forma clara, não só a situação patrimonial, mas também a situação financeira e económica da referida Sociedade.
O relatório do Conselho de Administração reflecte, de forma precisa, as actividades promovidas e desenvolvidas pela Sociedade no ano de exercício ora em apreço.
Tendo em atenção o relatório apresentado pelo auditor externo, esta sociedade concorda com o exposto no referido relatório, sendo que os documentos que serviram de base à elaboração das contas reflectem, de forma correcta e real, a situação financeira demonstrada no balanço com data de 31 de Dezembro de 2019, bem como o resultado financeiro do exercício findo em 31 de Dezembro de 2019.
Recapitulado o acima exposto, decidimos aprovar o referido relatório de actividades e contas do Conselho de Administração.
Macau, aos 30 de Março de 2020.
Para os accionistas da Sociedade Gestora de Fundos de Pensões ICBC (Macau), S.A.
(Sociedade Anónima constituída em Macau)
Procedemos à auditoria das demonstrações financeiras da Sociedade Gestora de Fundos de Pensões ICBC (Macau), S.A. relativas ao ano de 2019, nos termos das Normas de Auditoria e Normas Técnicas de Auditoria da Região Administrativa Especial de Macau. No nosso relatório, datado de 30 de Março de 2020, expressámos uma opinião sem reservas relativamente às demonstrações financeiras das quais as presentes constituem um resumo.
As demonstrações financeiras a que se acima se alude compreendem o balanço, à data de 31 de Dezembro de 2019, a demonstração de resultados, a demonstração de alterações no capital próprio e a demonstração de fluxos de caixa relativas ao ano findo, assim como um resumo das politícas contabilísticas relevantes e outras notas explicativas.
As demonstrações financeiras resumidas preparadas pela gerência resultam das demonstrações financeiras anuais auditadas e dos livros e registos do Sociedade. Em nossa opinião, as demonstrações financeiras resumidas são consistentes, em todos os aspectos materiais, com as demonstrações financeiras auditadas e os livros e registos do Sociedade.
Para a melhor compreensão da posicão financeira do Sociedade e dos resultados das suas operações, no período e âmbito abrangido pela nossa auditoria, as demonstrações financeiras resumidas devem ser lidas conjuntamente com as demonstrações financeiras das quais as mesmas resultam e com o respectivo relatório de auditoria.
Macau, 30 de Março de 2020.
Lista das instituições em que a Sociedade detém participações superiores a 5% do respectivo capita |
N/A |
Lista dos accionistas qualificados e respectivos valores Banco Industrial e Comercial da China (Macau), S.A. |
Órgãos Sociais |
Conselho de Administração Sr. Xu Keen Presidente Sr. Huen Wing Ming, Patrick Administrador Sr. Chan Kam Lun Administrador Sr. Deng Wanhong Administrador |
Mesa da Assembleia Sr. Jiang Yisheng Presidente Sr. Wu Zhigang Secretário |
Fiscal Único CSC & Associados — Sociedade de Auditores (Representada por Sr. Chui Sai Cheong) |
Secretário de Sociedade Sr. Wu Zhigang Secretário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