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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egisMac》的法例註釋 | |||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經第22/2017號行政法規修改的第12/2013號行政法規《青年創業援助計劃》第八條第三款及第四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委任陳漢生為青年創業援助計劃評審委員會主席,並因其不在或因故不能視事時,由陳子慧代任。
二、續任下列人士為青年創業援助計劃評審委員會成員:
(一)委員──盧俊宇;代任人──王淑欣;
(二)委員──李居仁;代任人──黃珮琳;
(三)委員──何凱玲;代任人──岑定賢;
(四)委員──龐川;代任人──梁勇;
(五)委員──鄭安庭;代任人──劉家裕;
(六)委員──黃善文;代任人──鍾偉晃。
三、委員會成員的任期由二零二零年八月二十二日起為期一年。
二零二零年八月十八日
行政長官 賀一誠
二零二零年八月十八日於行政長官辦公室
辦公室主任 許麗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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