廉政專員行使經第4/2012號法律修改的第10/2000號法律第十六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經十月二十五日第62/99/M號法令核准的《公證法典》第三條第一款及第二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廢止第1/2020號廉政專員批示。
二、委任馮伯恩法學士、Regina Gageiro Madeira法學碩士及黃翠瑜法學士為廉政公署專責公證員。
三、在三名廉政公署專責公證員不在或因故不能視事時,由譚慧華法學碩士代任專責公證員的職務。
四、本批示自公佈翌日起生效。
二零二零年八月十二日
廉政專員 陳子勁
二零二零年八月十三日於廉政公署
辦公室主任 陳彥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