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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egisMac》的法例註釋 | |||
鑑於刊登於二零二零年七月二十二日第三十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內的第56/2020號社會文化司司長批示的葡文文本有不正確之處,現根據第3/1999號法律《法規的公佈與格式》第九條的規定,更正如下:
一、第一款(三)項(2)分項:
原文為:“Lo Iek Leong;"
應改為:“Lo Iek Long;"。
二、第一款(三)項(3)分項:
原文為:“Xie XuBin;"
應改為:“Xie XueBin;"。
三、第二款(三)項(4)分項:
原文為:“Pa Ki Man;"
應改為:“Pai Ki Man;"。
二零二零年八月五日
社會文化司司長 歐陽瑜
二零二零年八月六日於社會文化司司長辦公室
辦公室主任 何鈺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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