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葡文版本

第76/2020號經濟財政司司長批示

經濟財政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經第85/2016號行政長官批示修改的第56/2010號行政長官批示第四款及第五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續任下列人士為經第85/2016號行政長官批示修改的第56/2010號行政長官批示第三款(三)至(五)及(十一)項所指的會展業發展委員會(下稱“委員會”)成員:

(一)海關代表譚燕雯(任期由二零二二年四月十四日至二零二二年八月十一日);*

(二)澳門貿易投資促進局代表李藻森;

(三)旅遊局代表許耀明;

(四)胡錦漢;

(五)黃輝。

* 請查閱:第54/2021號經濟財政司司長批示第51/2022號經濟財政司司長批示

二、委任下列人士為經第85/2016號行政長官批示修改的第56/2010號行政長官批示第三款(六)至(十一)項所指的委員會成員:

(一)經濟局代表陳子慧;

(二)澳門中華總商會代表潘耀榮;

(三)澳門會議展覽業協會代表何海明;

(四)澳門展貿協會代表陳思雅;

(五)澳門廣告商會代表鍾靜儀;

(六)李惠芳;

(七)姚敏如。

三、上兩款所指委員會成員的任期為兩年。

四、本批示自二零二零年八月十二日起產生效力。

二零二零年八月三日

經濟財政司司長 李偉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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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零二零年八月四日於經濟財政司司長辦公室

辦公室主任 辜美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