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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egisMac》的法例註釋 | |||
經濟財政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經第85/2016號行政長官批示修改的第56/2010號行政長官批示第四款及第五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續任下列人士為經第85/2016號行政長官批示修改的第56/2010號行政長官批示第三款(三)至(五)及(十一)項所指的會展業發展委員會(下稱“委員會”)成員:
(一)海關代表譚燕雯(任期由二零二二年四月十四日至二零二二年八月十一日);*
(二)澳門貿易投資促進局代表李藻森;
(三)旅遊局代表許耀明;
(四)胡錦漢;
(五)黃輝。
* 請查閱:第54/2021號經濟財政司司長批示,第51/2022號經濟財政司司長批示
二、委任下列人士為經第85/2016號行政長官批示修改的第56/2010號行政長官批示第三款(六)至(十一)項所指的委員會成員:
(一)經濟局代表陳子慧;
(二)澳門中華總商會代表潘耀榮;
(三)澳門會議展覽業協會代表何海明;
(四)澳門展貿協會代表陳思雅;
(五)澳門廣告商會代表鍾靜儀;
(六)李惠芳;
(七)姚敏如。
三、上兩款所指委員會成員的任期為兩年。
四、本批示自二零二零年八月十二日起產生效力。
二零二零年八月三日
經濟財政司司長 李偉農
二零二零年八月四日於經濟財政司司長辦公室
辦公室主任 辜美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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