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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類別 : | |||
《LegisMac》的法例註釋 | |||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八月十一日第85/84/M號法令《澳門公共行政組織結構大綱》第三條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授予工商業發展基金管理委員會主席戴建業或其法定代任人一切所需權力,以代表澳門特別行政區作為簽署人,與獲准在澳門特別行政區營運的銀行機構簽署《中小企業信用保證協議》及《中小企業專項信用保證協議》。
二、本批示自公佈日起生效。
二零二零年七月三十日
行政長官 賀一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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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egisMac》的法例註釋 | |||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澳門廣播電視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第二十條及三月二日第13/92/M號法令第二條第一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應蘇朝暉請求,免除其澳門廣播電視股份有限公司董事會董事之職務。
二、本批示自二零二零年八月二十日起產生效力。
二零二零年八月五日
行政長官 賀一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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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egisMac》的法例註釋 | |||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經第19/2009號行政法規及第16/2017號行政法規修改的第19/2003號行政法規《中小企業信用保證計劃》第六條第三款及第四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續任下列人士為中小企業信用保證計劃評審委員會及中小企業專項信用保證計劃評審委員會成員:
(一)主席──戴建業;代任人──羅銳榮;
(二)委員──陳玉瑩;代任人──張佩萍;
(三)委員──黃善文;代任人──陳炳強;
(四)委員──梁文雁;代任人──蔡詠彤。
二、委任劉永誠為中小企業信用保證計劃評審委員會及中小企業專項信用保證計劃評審委員會委員。
三、委任潘樂祺為中小企業信用保證計劃評審委員會及中小企業專項信用保證計劃評審委員會委員劉永誠的代任人。
四、以上所指兩個評審委員會成員有權每月收取金額相當於公共行政薪俸表100點的50%作為報酬。
五、在代任情況下,代任人每次出席會議有權收取的報酬為上款所指金額除以當月會議次數所得的份額,而該份額在被代任成員的報酬中扣除。
六、委員會成員的任期由二零二零年八月十四日起為期一年。
七、本批示自二零二零年八月十四日起產生效力。
二零二零年八月六日
行政長官 賀一誠
二零二零年八月六日於行政長官辦公室
辦公室主任 許麗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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