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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egisMac》的法例註釋 | |||
社會文化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2/2019號行政法規修改的第40/2011號行政法規《旅遊發展委員會》第四條第一款(九)項及第五條第一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委任文化局代表張麗珊為旅遊發展委員會成員,以替代原代表陳繼春,直至被替代者的任期屆滿為止。
二、本批示自公佈翌日起產生效力。
二零二零年七月二十四日
社會文化司司長 歐陽瑜
二零二零年七月二十八日於社會文化司司長辦公室
辦公室主任 何鈺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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