澳 門 特 別 行 政 區

社會文化司司長辦公室

法規:

第61/2020號社會文化司司長批示

公報編號:

32/2020

刊登日期:

2020.8.5

版數:

11013

  • 委任文化局代表為旅遊發展委員會成員,以替代原代表。
相關法規 :
  • 第40/2011號行政法規 - 旅遊發展委員會。
  • 第27/2020號社會文化司司長批示 - 委任多名旅遊發展委員會成員。
  • 第2/2021號行政法規 - 修改第6/1999號行政法規《政府部門及實體的組織、職權與運作》。
  •  
    相關類別 :
  • 旅遊發展委員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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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LegisMac》的法例註釋

    《公報》原始 PDF 版本

    第61/2020號社會文化司司長批示

    社會文化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2/2019號行政法規修改的第40/2011號行政法規《旅遊發展委員會》第四條第一款(九)項及第五條第一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委任文化局代表張麗珊為旅遊發展委員會成員,以替代原代表陳繼春,直至被替代者的任期屆滿為止。

    二、本批示自公佈翌日起產生效力。

    二零二零年七月二十四日

    社會文化司司長 歐陽瑜

    ———

    二零二零年七月二十八日於社會文化司司長辦公室

    辦公室主任 何鈺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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