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葡文版本

第154/2020號行政長官批示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14/2006號行政命令第二條第二款(二)項,以及經該行政命令核准的《澳門大學章程》第十七條第二款(十二)項及第三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委任下列大學校董會成員,任期由二零二零年八月一日至二零二三年七月三十一日:

(一)林金城,為主席;

(二)李沛霖,為第一副主席;

(三)禤永明,為第二副主席;

(四)劉永年,為司庫;

(五)杜琪新;

(六)林綺濤;

(七)飛安達;

(八)唐志堅;

(九)馬志毅;

(十)高錦輝;

(十一)崔世平;

(十二)崔煜林;

(十三)黃顯輝;

(十四)蕭志偉。

二零二零年七月十六日

行政長官 賀一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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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零二零年七月二十三日於行政長官辦公室

辦公室主任 許麗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