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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egisMac》的法例註釋 | |||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14/2006號行政命令第二條第二款(二)項,以及經該行政命令核准的《澳門大學章程》第十七條第二款(十二)項及第三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委任下列大學校董會成員,任期由二零二零年八月一日至二零二三年七月三十一日:
(一)林金城,為主席;
(二)李沛霖,為第一副主席;
(三)禤永明,為第二副主席;
(四)劉永年,為司庫;
(五)杜琪新;
(六)林綺濤;
(七)飛安達;
(八)唐志堅;
(九)馬志毅;
(十)高錦輝;
(十一)崔世平;
(十二)崔煜林;
(十三)黃顯輝;
(十四)蕭志偉。
二零二零年七月十六日
行政長官 賀一誠
二零二零年七月二十三日於行政長官辦公室
辦公室主任 許麗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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