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法務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經第14/1999號行政法規核准的《行政長官及司長辦公室通則》第十八條第一款、第二款、第四款及第十九條第一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以定期委任方式委任林智龍擔任行政法務司司長辦公室主任,自二零二零年七月十五日起生效,為期一年。
二零二零年七月九日
行政法務司司長 張永春
行政法務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6/1999號行政法規第七條及第180/2019號行政命令第五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將在行政法務司司長辦公室範圍內作出下列行為的職權轉授予辦公室主任林智龍:
(一)簽署任用書;
(二)授予職權及接受宣誓;
(三)批准特別假期,以及就因個人理由而提交的累積年假申請作出決定;
(四)以澳門特別行政區的名義簽署所有行政任用合同;
(五)批准行政任用合同的續期;
(六)批准免職及解除行政任用合同;
(七)按照法律規定,批准向有關人員發放經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7/89/M號法令核准的《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及第2/2011號法律《年資獎金、房屋津貼及家庭津貼制度》或合同規定的年資獎金及津貼,以及第8/2006號法律訂定的《公務人員公積金制度》所規定的供款時間獎金;
(八)簽署計算和結算人員服務時間的文件;
(九)批准辦公室人員及其親屬前往衛生局範圍內運作的健康檢查委員會作檢查;
(十)決定有權收取日津貼的工作人員出外公幹,但以收取三天日津貼為限;
(十一)批准工作人員參加在澳門特別行政區舉行的會議、研討會、座談會、講座及其他同類活動,以及批准有關人員在上項所指條件下參加在澳門特別行政區以外地方舉行的該等活動;
(十二)批准為人員、物料及設備、不動產及車輛投保;
(十三)批准作出由載於澳門特別行政區預算及行政當局投資與發展開支計劃預算的開支表章節中的撥款承擔的、用於進行工程及取得財貨和勞務的開支,但以十五萬澳門元為限;如屬免除諮詢或豁免訂立書面合同者,有關金額上限減半;
(十四)除上項所指開支外,批准辦公室運作所必需的每月固定開支,例如設施及動產的租賃開支、水電費、清潔服務費、管理費或其他同類開支;
(十五)以澳門特別行政區的名義簽署一切有關應由辦公室訂立的合同的公文書;
(十六)批准提供與辦公室存檔文件有關的資訊、查閱該等文件或發出該等文件的證明,但法律另有規定者除外;
(十七)在辦公室職責範圍,簽署發給澳門特別行政區及以外地方的實體和機構的文書;
(十八)批准金額不超過二萬澳門元的招待費;
(十九)要求隸屬於行政法務司司長或由其監督的部門及實體採取措施和適時提供必需的或適當的意見書及報告書。
二、對行使現轉授的職權而作出的行為,得提起必要訴願。
三、本批示自公佈日起產生效力。
二零二零年七月九日
行政法務司司長 張永春
二零二零年七月九日於行政法務司司長辦公室
辦公室主任 吳子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