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29 期

公證署公告及其他公告

二零二零年七月十五日,星期三

澳門特別行政區

公證署公告及其他公告

第 一 公 證 署

證 明

澳門無人機航拍協會

公佈的目的,茲證明上述社團的設立章程文本自二零二零年七月九日,存放於本署的社團及財團存檔文件內,檔案組2號131/2020。

澳門無人機航拍協會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名稱

本會中文名稱為“澳門無人機航拍協會”,葡文名稱為“Associação Fotográfica Aérea Drone de Macau”簡稱(AFADM),英文名稱為“Macau Drone Aerial Photography Association”簡稱 (MDAPA)。

第二條

會址

澳門擺華巷德泰大廈第二期三樓B座。

第三條

宗旨

本會為非牟利業餘文化藝術團體,以團結愛好航拍攝影人士、共同發展航拍攝影藝術和交流,為會員提供安全航拍相關訊息,並以服務社會,推動本澳文化藝術活動為宗旨。

第四條

會徽

本會之會徽如下:

第二章

會員

第五條

會員資格

凡愛好航拍攝影之人士,贊同本會之宗旨,承認本會會章,依期繳交會費,經會員一人介紹,經理事會審查通過後,可成為本會之普通或永久會員。

第六條

會員權利

會員有選舉權、被選權與及參加本會舉辦之一切活動的權利。

第七條

會員義務

會員有繳交會費及參與會務工作之義務。若普通會員欠交會費達一年以上者,本會將暫停其會籍。若違反本會會章,損害本會權益及聲譽者,經理事會審查屬實,可給予警告或開除其會籍,所繳之一切會費概不發還。

第三章

組織

第八條

組織架構

本會組織架構分為:

1. 會員大會;

2. 理事會;

3. 監事會。

第九條

會員大會

1. 會員大會為本會最高權力機關,負責修改會章,決定會務方針,審議及通過理事會提交之工作報告及財務報告。

2. 會員大會主席團由主席一人,副主席若干人和秘書一人組成。每屆任期三年,可連選連任。

3. 會員大會每年最少召開一次,由理事會負責召開,大會之召集須最少提前八天透過掛號信或簽收之方式召集,通知書內須註明會議之日期,時間,地點和議程。如遇重大或特別事項得召開特別會員大會。

4. 會員大會最少有半數或以上會員出席,方為有效,若人數不足,得順延半小時後作第二次召集,則不論出席人數多少均可議決。

第十條

理事會

1. 理事會為本會之執行機關,負責執行會員大會決議,計劃和推行會務,向會員大會提交工作報告及財務報告。

2. 理事會由最少三名或以上單數成員組成,設理事長一名、副理事長及理事若干名。每屆任期三年,可連選連任。

3. 理事均為義務性質,如因會務工作需要,得聘請職員或受薪委員處理日常會務,並酌予車馬費。

第十一條

監事會

1. 監事會為本會的監察機關,負責監察理事會工作,審核本會之財政賬目。對理事會之工作報告提出意見。

2. 監事會設監事長一人及副監事長若干名。每屆任期三年,可連選連任,監事會成員須由單數組成。

第十二條

名譽會長

由理事會提名並交由會員大會表決通過,本會得聘請長期熱心支持本會之社會賢達擔任名譽會長。

第十三條

名譽顧問及會務顧問

由理事會提名並交由會員大會表決通過,本會得聘請若干名名譽顧問及會務顧問,支持及推動會務之發展。

第四章

名銜

第十四條

榮譽高級會士(Hon. FMDAPA)名銜

本會為表彰對航拍攝影藝術有修養及對推動航拍攝影活動具有貢獻之下列人士,經理事會確認得頒發予榮譽高級會士(Hon. FMDAPA)名銜:

1)對本會會務促進有良好建樹之攝影名家,本會之名譽會長及顧問;及

2)在攝影藝術上取得卓越成就之本會永久會員。

第十五條

榮譽會員(HON. MDAPA)名銜

本會會員或社會人士對本會會務熱心,或對會務有特殊貢獻者,經理事會通過後得頒發本會之榮譽會員(Hon. MDAPA)名銜。

第十六條

名銜考試會士(AMDAPA)及高級會士(FMDAPA)

本會為提高會員之航拍攝影藝術水平,特設名銜考試制度。凡永久會員均可參加考試,其成績經名銜考試委員會評定,再經理事會通過,可依本章頒授會士(AMDAPA)或高級會士(FMDAPA)名銜。

第五章

會費

第十七條

會費

會費類別:會員入會時須繳交會費:

1. 永久會員需一次過繳交會費,會費由理事會訂定。

2. 普通會員需每年繳交會費,會費由理事會訂定。

第六章

經費

第十八條

經費來源

經費來源由會員繳納之會費,社會熱心人士、會員及其他機構捐贈或贊助;倘有需要,理事會得決定籌募之。

第七章

附則

第十九條

本會之解散

本會如因特別理由需要解散,依法必須經會員大會投票,須獲全體會員四分之三票數贊成通過方為有效。清盤工作由最後一屆之理事會負責,清盤後之盈餘本會之成員不得分享其任何利益或資產,須作慈善用途或用作資助和本會宗旨相同之機構。

第二十條

章程之修改

本章程之修改權屬本會會員大會,須獲出席會員四分之三之贊同票。

二零二零年七月九日於第一公證署

公證員 李宗興


第 一 公 證 署

證 明

大灣區創意藝術文化協會

公佈的目的,茲證明上述社團的設立章程文本自二零二零年七月三日,存放於本署的社團及財團存檔文件內,檔案組2號129/2020。

大灣區創意藝術文化協會

章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本會名稱

中文:大灣區創意藝術文化協會。

葡文:Associação de Artes Criativas e Cultura da Grande Baía。

英文:Greater Bay Area Creative Arts and Culture Association。

第二條

宗旨

本會屬非牟利社團。

1. 積極響應國家粵港澳發展規劃,廣結大灣區各藝術文化界知音朋友,包括美藝、音樂、設計、舞蹈及攝影等多媒體藝術文化人士,推廣各方面創意藝術文化的教育、藝術發展、藝術創作、藝術品交流及文化表演活動。

2. 透過舉辦藝術展覽、研討會、講座及相關藝術交流活動,增進區內創意藝術文化的互動及培養更多的創意藝術文化人才。

第三條

會址

本會的登記會址為:澳門新雅馬路福海花園福康閣1樓N。經會員大會議決可遷往澳門特別行政區域內任何地點。

第二章

會員

第四條

入會資格

凡對創意藝術有興趣,熱心推廣藝術文化,同意及遵守本會章程者,均可申請為本會會員。經本會理事會批准後,即可成為本會會員。

第五條

會員義務和權利

1. 會員有出席會員大會的權利。

2. 會員有選舉權和被選舉權。

3. 會員有參加本會舉辦的各項藝術展覽、研討會、講座及相關藝術交流活動和福利的權利。

4. 會員有對本會活動進行批評及建議的權利。

5. 會員有按時繳交會費之義務。

6. 會員需遵守本會章程並不得做出任何有損本會聲譽之行為。

第三章

本會架構

第六條

機關

本會的組織架構包括:會員大會、理事會、監事會。

第七條

會員大會

1. 會員大會為本會最高權力機關,其職權包括:

1.1 選舉理事會及監事會成員。

1.2 決定活動工作方針及計劃。

1.3 制定或修改會章。

2. 會員大會每年召開一次,大會之召集須最少提前八日以掛號信為之,或最少提前八日透過簽收方式而為之,召集書內應指出會議之日期,時間,地點及會議議程。大會決議取決於出席會員之絕對多數票通過生效。

3. 修改章程的決議,須獲出席會員四分之三贊同票通過生效。

4. 解散法人或延長法人存續期之決議,須獲全體會員四分之三之贊同票。

第八條

理事會

理事會為本會執行機關,由三人或以上成員組成。設理事長一人,副理事長及理事若干名,總人數必為單數,任期三年。理事會視工作需要,可增聘名譽會長及顧問。理事會職權如下:

1.1 召開會員大會。

1.2 執行會員大會之決議,向大會報告工作及提出建議。

第九條

監事會

監事會職權負責稽查及監核和督促理事會各項基本任務,監事會最少由三人或以上單數成員組成,設監事長一名及監事若干名,任期三年。

第十條

經費

1. 本會經費來源為會員的會費以及開展會內活動的各種收益。

2. 本會亦可接受不附帶任何條件的捐款、捐贈、贊助。

3. 本會經費倘有不敷或特別需用款時,得由理事會決定籌募之。

二零二零年七月三日於第一公證署

公證員 李宗興


第 二 公 證 署

證 明 書

澳門專業舞台科技協會

為着公佈之目的,茲證明,透過二零二零年七月二日簽署的經認證文書設立了上述社團,其宗旨及住所均載於附件的章程內。該社團的設立文件和章程已存檔於本署2020/ASS/M3檔案組內,編號為159。

章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名稱

本會中文名稱為“澳門專業舞台科技協會”;

英文為“Macau Professional Stage Technology Association”;

英文簡稱為“MPSTA”。

第二條

宗旨

本會為非牟利團體。宗旨為:致力推動澳門本土專業舞台的科技發展,培養青少年對舞台製作的興趣,有關技術與國際間之交流及產品發佈推廣等等。鑽研有關的技術,推動澳門產業多元化的發展。

第三條

會址

本會會址設於澳門路環金峰南岸4座13樓F室。

第二章

會員

第四條

會員資格

凡贊成本會宗旨及認同本會章程者,均可申請為本會會員。經本會理事會批准後,便可成為會員。

第五條

會員權利及義務

1. 會員有選舉權及被選舉權,享有本會舉辦部分活動和福利的權利。

2. 會員有遵守會章和決議,以及繳交會費的義務。

第三章

組織機關

第六條

1. 本會組織機關包括會員大會、理事會、監事會組成。

2. 各機關成員以自薦形式及由會員大會選出,各據位人任期為三年,可連任。

第七條

會員大會

1. 會員大會由全體會員組成,每年召開一次大會,以通過資產負債表。

2. 大會之召集最少提前八天透過簽收之方式為之。召集書內須註明會議之日期,時間,地點,和議程。

3. 會議隨時由理事會主動召集,或應一半以上之會員的要求而召開。

4. 議決以絕對多數票贊同方式表決,如票數相同,會長有決定性代表決議,但有法律規定者除外。

5. 會員大會職權包括通過修改會章及商討其他重要事項。修改本會章程之決議,須獲出席會員四分之三的贊同票;解散本會的決議,須獲全體會員四分之三的贊同票。

第八條

理事會

1. 理事會是本會的執行機關,負責日常的管理及會費事務,由會長、副會長、委員各一名所組成。

2. 理事會職權包括策劃與推行本會政策,及處理會員大會事情。

3. 理事會會長有代表本會的資格,可全權處理一切事務及擔任法人代表。

第九條

監事會

1. 本會監察機關為監事會,負責監察理事會日常會務運作和財政收支。

2. 監事會由最少三名或以上單數成員組成,設監事長、副監事長各一名。每屆任期為三年,可連選連任。

3. 監事會會議每三個月召開一次。會議在有過半數監事會成員出席時,方可議決事宜,決議須獲出席成員的絕對多數贊同票方為有效。

第四章

經費

第十條

本會經費源於會員會費或各界人士贊助,倘有不敷或特別需用時,得由理事會決定籌募之。

二零二零年七月二日於第二公證署

一等助理員 黃慧華Wong Wai Wa


第 二 公 證 署

證 明 書

新竹清華大學澳門校友會

Associação dos Antigos Alunos de Macau da Universidade Tsing Hua Hsinchu

為着公佈之目的,茲證明,透過二零二零年七月二日簽署的經認證文書設立了上述社團,其宗旨及住所均載於附件的章程內。該社團的設立文件和章程已存檔於本署2020/ASS/M3檔案組內,編號為158。

新竹清華大學澳門校友會

章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名稱

本會定名為“新竹清華大學澳門校友會”,葡文名稱為“Associação dos Antigos Alunos de Macau da Universidade Tsing Hua Hsinchu”,英文名稱為“Hsinchu Tsing Hua University Alumni Association of Macao”(以下稱本會)。

第二條

性質及宗旨

本會為非牟利組織,遵守澳門特別行政區法律,宗旨是致力加強校友間、校友和母校之間的聯繫,秉承清華「自強不息、厚德載物」精神,為推動母校的發展,發揮澳門在兩岸關係的橋樑作用,凝聚並貢獻力量。

第三條

會址

本會會址設於澳門宋玉生廣場光輝商業中心14樓W座;經會員大會議決可更改會址。

第二章

會員

第四條

入會資格

凡在澳門定居或工作之新竹清華大學(含後來併入的其他院校)之畢業生、肄業生、曾在校任職之教職員工,且擁護並遵守本會章程,經本會會員介紹,均可申請並經理事會審核及通過後,成為個人會員。

第五條

會員的權利與義務

(一)凡會員享有出席本會全體會員大會;有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參加、協助及支持本會舉辦之一切活動的權益。

(二)凡會員必須遵守本會章程和議決;參與、協助及支持本會工作;按時繳交會費及其他應付費用的義務。

(三)如被選為或被委任為本會架構之領導成員,須積極履行任內之職責。

第六條

處分

凡違反本會章程、參與損害本會聲譽或利益活動者,將由理事會按照情節輕重予以勸告、警告或開除會籍之處分。

第三章

組織

第七條

架構

(一)本會之架構為:會員大會、理事會及監事會。

(二)本會架構成員由會員大會選舉產生,任期三年,連選得連任。

第八條

會員大會

(一)會員大會為本會最高權力機關,由所有會員組成。

(二)會員大會設會長一名,及設副會長不少於二名。

(三)會長、副會長均可出席理事會議,並具發言權。

(四)會員大會的職權包括:通過及修改會章;選舉領導機關成員;決定本會會務方針和工作;聽取和審查理事會工作報告、財務報告;聽取監事會報告及其他重大事項。

第九條

會議

(一)會員大會由會長、副會長及由理事會推派代表擔任之秘書各一名組成之主席團領導。

(二)會員大會通常每年舉行一次,由理事會召集。召開書須最少提前十天以掛號信或簽收方式通知全體會員,有必要時理事會有權提前召開。

(三)會員可委託任何其他會員代表出席會員大會並代表投票,為此須在會議正式召開前以信函通知會員大會主席團。會議決議以出席會員過半數同意生效。

(四)經理事會決議或二分之一以上會員代表聯名提議,可召開特別會員大會。

第十條

理事會

(一)理事會由理事長一名、副理事長一名、秘書長一名、理事不少於二名組成,總人數為單數。

(二)理事長負責本會的日常事務,副理事長、秘書長、理事協助理事長工作。

第十一條

理事會之權限

(一)理事會為會員大會閉會期間之最高執行機關,並由理事長領導會務,負責對外代表本會。

(二)根據本會章程確定之宗旨組織本會之活動。

(三)履行會員大會之決議。

(四)經理事會決議可根據會務需要,下設若干工作部門,各部門負責人由理事會理事協商產生。

(五)向會員大會建議會員應繳納之會費金額。

(六)管理及執行本會之基金。

(七)製作及向會員大會介紹報告及管理帳目,以及年度活動計劃及財政預算。

(八)至少由理事長,或副理事長及一名理事會成員共同簽署之文件,方對本會產生約束力。

第十二條

監事會

(一)監事會由監事長一名、副監事長及監事不少於二名組成,總人數為單數。

(二)監事會負責監察會章之執行及本會理事會之會務運作、查核本會之年度財政報告,並就其監察活動向會員大會報告。

第十三條

名譽會長、名譽顧問、顧問或其他名譽

經會員大會決議及通過,可聘請社會有關人士成為本會的名譽會長、名譽顧問、顧問或其他名譽的職銜以協助會務發展,總人數不設限制。

第四章

收入

第十四條

經費

本會經費源自會費、政府、社會人士和其他合法收入。

第五章

附則

第十五條

其他

本會章程解釋權屬會員大會,如有未盡善處,依照澳門現行法例處理。

第十六條

修改章程及解散法人

修改本會章程之決議,須獲出席會員四分之三的贊同票;解散本會的決議,須獲全體會員四分之三的贊同票。

二零二零年七月二日於第二公證署

一等助理員 黃慧華Wong Wai Wa


海 島 公 證 署

證 明 書

澳門海外越南同胞協會

為公佈的目的,茲證明上述社團的設立章程文本自二零二零年七月三日起,存放於本署之“2020年社團及財團儲存文件檔案”第1/2020/ASS檔案組第44號,有關條文內容載於附件。

澳門海外越南同胞協會

章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名稱

本會中文名稱為:“澳門海外越南同胞協會”,英文名稱為:“The Overseas Vietnamese Association in Macau”。

第二條

宗旨

本會為非牟利社團。宗旨為:為會員創造一個文化健康的遊樂協會,組織各項文化特色的活動,將越南的文化特色介紹給澳門市民,讓會員參與慈善活動,融入社群並建立良好的關係。

第三條

會址

本會會址設於澳門黑沙環第三街新美安大廈第2期50號地下。

第二章

會員

第四條

會員資格

凡在澳門居住的越南朋友,須贊成本會宗旨及認同本會章程,均可申請為本會會員。經本會理事會批准後,便可成為會員。

第五條

會員權利及義務

(一)會員有選舉權及被選舉權,享有本會舉辦一切活動和福利的權利。

(二)會員有遵守會章和決議,以及繳交會費的義務。

第三章

組織機構

第六條

機構

本會組織機構包括會員大會、理事會、監事會。

第七條

會員大會

(一)本會最高權力機構為會員大會,負責制定或修改會章;選舉會員大會主席、副主席、秘書和理事會、監事會成員;決定會務方針;審查和批准理事會工作報告。

(二)會員大會設主席、副主席及秘書各一名。每屆任期為三年,可連選連任。

(三)會員大會每年舉行一次,至少提前八天透過掛號信或簽收之方式召集,通知書內須註明會議之日期、時間、地點和議程,如遇重大或特別事項得召開特別會員大會。

(四)修改本會章程之決議。須獲出席會員四分之三的贊同票;解散本會的決議,須獲全體會員四分之三的贊同票。

(五)本會在不違反法律規定及本會章程的原則下,得制定本會內部規章。內部規章之解釋、修改及通過之權限均屬會員大會。

第八條

理事會

(一)本會執行機構為理事會,負責執行會員大會決議和日常具體會務。

(二)理事會由最少三名或以上單數成員組成,設理事長、副理事長及理事各一名。每屆任期為三年,可連選連任。

(三)理事會議每三個月召開一次。會議在有過半數理事會成員出席時,方可議決事宜,決議須獲出席成員的絕對多數贊同票方為有效。

第九條

監事會

(一)本會監察機構為監事會,負責監察理事會日常會務運作和財政收支。

(二)監事會由最少三名或以上單數成員組成,設監事長、副監事長及監事各一名。每屆任期為三年,可連選連任。

(三)監事會議每三個月召開一次。會議在有過半數監事會成員出席時,方可議決事宜,決議須獲出席成員的絕對多數贊同票方為有效。

第四章

附則

第十條

經費

本會經費源於會員會費及各界人士贊助,倘有不敷或特別需用款時,得由理事會決定籌募之。

第十一條

會徽

二零二零年七月三日於海島公證署

二等助理員 林潔如


海 島 公 證 署

證 明 書

粵港澳大灣區地產同業協會

為公佈的目的,茲證明上述社團的設立章程文本自二零二零年七月六日起,存放於本署之“2020年社團及財團儲存文件檔案”第1/2020/ASS檔案組第45號,有關條文內容載於附件。

粵港澳大灣區地產同業協會

章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名稱

本會中文名稱為“粵港澳大灣區地產同業協會”,英文名稱為“Guangdong-Hong Kong-Macao Greater Bay Area Real Estate Peers Association”。

第二條

宗旨

本會為非牟利機構。宗旨為:

(一)宣揚愛國愛澳精神,關注粵港澳大灣區地產政策議程,並以專業,社會公義之原則,進行有關討論。

(二)和諧共融,致力提升粵港澳大灣區地產代理行業的操守,執業和服務水平,從而提升粵港澳大灣區地產代理行業的專業形象及專業地位。

(三)促進粵港澳大灣區地產代理的文化交流,協助業界業務連接粵港澳大灣區。

第三條

會址

本會會址設於澳門賈伯樂提督街91號梓明閣地下A。

第二章

會員

第四條

會員資格

凡贊成本會宗旨及認同本會章程者,均可申請成爲本會會員。經本理事會批准後,便可成爲會員。

第五條

會員權力及義務

(一)會員有選舉權及被選舉權,享有本會舉辦一切活動和福利的權利。

(二)會員有遵守會章和決議,以及繳交會費的義務。

第三章

組織機構

第六條

機構

本會組織機構包括會員大會、理事會、監事會。

第七條

會員大會

(一)本會最高權力機構為會員大會,負責制定或修改會章;選舉會員大會主席、副主席、秘書和理事會、監事會成員;決定會務方針;審查和批准理事會工作報告。

(二)會員大會設主席、副主席及秘書各一名。每屆任期為三年,可連選連任。

(三)會員大會每年舉行一次,至少提前八天透過掛號信或簽收之方式召集,通知書內須註明會議之日期、時間、地點和議程,如遇重大或特別事項得召開特別會員大會。

(四)修改本會章程之決議,須獲出席會員四分之三的贊同票;解散本會的決議,須獲全體會員四分之三的贊同票。

(五)本會在不違反法律規定及本會章程的原則下,得制定本會內部規章。內部規章之解釋、修改及通過之權限均屬會員大會。

第八條

理事會

(一)本會執行機構為理事會,負責執行會員大會決議和日常具體會務。

(二)理事會最少三名或以上單數成員組成,設理事長、副理事長及理事各一名。每屆任期為三年,可連選連任。

(三)理事會議每三個月召開一次。會議在有過半數理事會成員出席時,方可議決事宜,決議須獲得出席成員的絕對多數贊同票方爲有效。

第九條

監事會

(一)本會監察機構為監事會,負責監察理事會日常會務運作和財政收支。

(二)監事會由最少三名或以上單數成員組成,設監事長、副監事長及監事各一名。每屆任期為三年,可連選連任。

(三)監事會議每三個月召開一次。會議在有過半數監事會成員出席時,方可議決事宜,決議須獲出席成員的絕對多數贊同票方爲有效。

第四章

附則

第十條

經費

本會經費源於會員會費及各界人士贊助,倘有不敷或特別需用款時,得由理事會決定籌募之。

第十一條

會徽

二零二零年七月六日於海島公證署

二等助理員 林潔如


海 島 公 證 署

證 明 書

澳門大學學術人員協會

為公佈的目的,茲證明上述社團的設立章程文本自二零二零年七月二日起,存放於本署之“2020年社團及財團儲存文件檔案”第1/2020/ASS檔案組第41號,有關條文內容載於附件。

澳門大學學術人員協會

章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名稱

中文名稱:澳門大學學術人員協會。

葡文名稱:Associação do Pessoal Académico da Universidade de Macau。

英文名稱:The Academic Staff Asso­ciation of the University of Macau。

第二條

宗旨

本會為非牟利團體,宗旨為:

(一)協助會員就澳門大學的事務表達共同意見,並促進大學的發展。

(二)致力在大學校園內開展智識及社交活動。

(三)推動大學成員之間的相互理解。

(四)促進會員的專業利益與福利。

第三條

會址

澳門氹仔大學大馬路澳門大學南二十六(S26)G009室。

第二章

會員

第四條

會員資格

會員包括普通會員、永遠會員及榮譽會員:

(一)普通會員——凡為澳門大學的全職教員,且支持本會工作,可向本會提出申請,經本會理事會批准後,便可成為普通會員。

(二)永遠會員——凡為澳門大學的全職教員,且對本會發展具有傑出貢獻,經本會理事會審核及批准後,便可成為永遠會員。

(三)榮譽會員——凡是澳門社會各界的傑出人士,且支持本會工作,在得到最少三名普通會員提名,並獲會員大會批准後,可授予榮譽會員。

第五條

會員權利及義務

(一)會員有選舉權及被選舉權,享有本會舉辦一切活動和福利的權利。

(二)會員有遵守會章和決議,以及繳交會費的義務。

(三)有提出異議及退出本會的權利。

第三章

組織機構

第六條

機構

本會組織機構包括會員大會、理事會、監事會。

第七條

會員大會

(一)會員大會為本會最高權力機構,負責制定或修改會章;選舉會員大會主席、副主席、秘書長和理事會、監事會成員;決定會務方針;審查和批准理事會工作報告。

(二)會員大會設主席一名、副主席一名及秘書長一名。每屆任期為三年,可連選連任。

(三)會員大會每年舉行一次,至少提前八天透過掛號信或簽收之方式召集,通知書內須註明會議之日期、時間、地點和議程,如遇重大或特別事項得召開特別會員大會。

(四)修改本會章程之決議,須獲出席會員四分之三的贊同票;解散本會的決議,須獲全體會員四分之三的贊同票。

第八條

理事會

(一)理事會為本會的行政管理機構,負責執行會員大會決議和管理法人。

(二)理事會由最少三名或以上單數成員組成,設理事長一名及副理事長若干名。每屆任期為三年,可連選連任。

(三)理事會議每三個月召開一次。會議在有過半數理事會成員出席時,方可議決事宜,決議須獲出席成員的絕對多數贊同票方為有效。

第九條

監事會

(一)監事會為本會監察機構,負責監察理事會日常會務運作和財政收支。

(二)監事會由最少三名或以上單數成員組成,設監事長一名及副監事長若干名。每屆任期為三年,可連選連任。

(三)監事會議每三個月召開一次。會議在有過半數監事會成員出席時,方可議決事宜,決議須獲出席成員的絕對多數贊同票方為有效。

第四章

顧問及名譽會長

第十條

顧問、名譽會長

(一)本會可設若干名顧問及名譽會長,理事會可按會務需要作出邀請。

(二)顧問及名譽會長可參加本會一切會員活動,但不享有選舉權及被選舉權。

第五章

附則

第十一條

經費

本會經費源於會員會費及各界人士贊助,倘有不敷或特別需用款時,得由理事會決定籌募之。

第十二條

會徽

二零二零年七月二日於海島公證署

二等助理員 林潔如


海 島 公 證 署

證 明 書

澳門超分子化學與生物材料學會

為公佈的目的,茲證明上述社團的設立章程文本自二零二零年七月二日起,存放於本署之“2020年社團及財團儲存文件檔案”第1/2020/ASS檔案組第42號,有關條文內容載於附件。

澳門超分子化學與生物材料學會

章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名稱

本會中文名稱為“澳門超分子化學與生物材料學會”。

英文名稱為“Macau Society of Supramolecular Chemistry and Biomaterials ”。

英文簡稱為“MSSCB”。

第二條

宗旨

本會為非牟利的團體。宗旨為:

(一)致力促進本澳及國內外超分子化學與生物材料發展。

(二)致力提高本澳及國內外超分子化學與生物材料學術、科研及其他方面的水準。

(三)團結和聯繫本澳及國內外超分子化學與生物材料團體,並與本澳超分子化學專業與生物材料科研團體緊密合作,促進互動發展。

(四)推動及參與超分子藥學與生物材料相關的學術研究、教育、文化、出版、人才培訓等交流與合作。

(五)推動超分子化學與生物材料之相關產業應用。

(六)保障會員的合理權益。

第三條

會址

本會會址設於澳門海邊馬路73號海景花園第3座12樓S。

第二章

會員

第四條

會員資格

凡贊成本會宗旨及認同本會章程者,均可申請為本會會員。經本會理事會批准後,便可成為會員。

第五條

會員權利及義務

(一)會員有選舉權及被選舉權,享有本會舉辦一切活動和福利的權利。

(二)會員有遵守會章和決議,以及繳交會費的義務。

(三)有提出異議及退出本會的權利。

第三章

組織機構

第六條

機構

本會組織機構包括會員大會、理事會、監事會。

第七條

會員大會

(一)本會最高權力機構為會員大會,負責制定或修改會章;選舉會員大會主席、副主席、秘書和理事會、監事會成員;決定會務方針;審查和批准理事會工作報告。

(二)會員大會設主席、副主席及秘書各一名。每屆任期為三年,可連選連任。

(三)會員大會每年舉行一次,至少提前八天透過掛號信或簽收之方式召集,通知書內須註明會議之日期、時間、地點和議程,如遇重大或特別事項得召開特別會員大會。

(四)修改本會章程之決議,須獲出席會員四分之三的贊同票;解散本會的決議,須獲全體會員四分之三的贊同票。

第八條

理事會

(一)本會執行機構為理事會,負責執行會員大會決議和日常具體會務。

(二)理事會由最少三名或以上單數成員組成,設理事長、副理事長及理事各一名。每屆任期為三年,可連選連任。

(三)理事會議每三個月召開一次。會議在有過半數理事會成員出席時,方可議決事宜,決議須獲出席成員的絕對多數贊同票方為有效。

第九條

監事會

(一)本會監察機構為監事會,負責監察理事會日常會務運作和財政收支。

(二)監事會由最少三名或以上單數成員組成,設監事長、副監事長及監事各一名。每屆任期為三年,可連選連任。

(三)監事會議每三個月召開一次。會議在有過半數監事會成員出席時,方可議決事宜,決議須獲出席成員的絕對多數贊同票方為有效。

第四章

附則

第十條

經費

(一)本會經費源於會員會費。

(二)各界人士贊助但不附帶任何條件。

(三)倘有不敷或特別需用款時,得由理事會決定籌募之。

(四)其他合法收入。

第十一條

會徽

二零二零年七月二日於海島公證署

二等助理員 林潔如


私 人 公 證 員

證 明 書

澳門珠寶服飾設計文化傳承協會

為着公佈之目的,茲證明透過二零二零年六月六日於本私人公證署所簽署的經認證文書設立了上述社團,其宗旨及住所均載於附件的章程內。該社團的設立文件和章程已存檔於本私人公證署“2020年社團及財團文件檔案組”第1/2020檔案組內,編號為4,章程條文內容載於附件。

Certifico, para efeitos de publicação, que foi constituída por documento autenticado assinado neste cartório, no dia 6 de Junho de 2020, uma associação com a denominação em epígrafe, cujos objecto e sede constam do estatuto em anexo, sendo acto constitutivo e estatuto arquivados neste cartório no maço de documentos de associações e de instituição de fundações do ano 2020, número 1/2020 sob o documento número 4.

澳門珠寶服飾設計文化傳承協會

章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名稱及會址

一、本會定名:“澳門珠寶服飾設計文化傳承協會”;

二、本會會址:澳門下環街河邊新街添威大廈一樓B。

第二條

宗旨

本會屬非牟利團體,宗旨為:

一、在中華人民共和國澳門特別行政區下,促進澳門珠寶與服飾創造設計技術文化。

二、愛中國愛澳門。

三、增加澳門市民對民餘康樂的興趣,增進澳門社區健康和諧發展。

四、增加澳門與國內交流的機會,促使兩地文化融合。

第二章

會員

第三條

會員資格

凡在本澳愛好澳門珠寶創造與服飾創造設計技術之個人或法人,認同本會章程,辦理入會手續,經理事會批准,按規定繳納會費,方可成為會員。

第四條

會員權利

一、依章程之規定參與會務;

二、擁有選舉權和被選舉權;

三、可參加本會各項活動。

第五條

會員義務

一、遵守會章;

二、支持會務工作;

三、按時繳納會費;

四、維護本會聲譽及利益。

第六條

會員身份之喪失

凡違反會章、影響本會聲譽者,經勸告無效,經理事會議決有權予以警告或開除會籍處分。

第三章

組織

第七條

會員大會

一. 會員大會為本會最高權力機關,其職權如下:

a)制定或修改會章;

b)選舉會長,副會長、理事長及監事會成員;

c)審查及通過理事會之工作報告及賬目結算;

d)修改本會章程。

二. 會員大會每年召開一次,由理事會召集,大會之召集最少提前八日以掛號信方式或透過簽收方式為之,召集書內應指出會議之日期,時間、地點及議程。

三. 會員大會於第一次召集時須最少有半數會員出席,方有決議權,如不足法定人數,大會可於召集書內所訂的時間兩天後再次召開,屆時,不論出席會員之人數多寡,均可作出決議。

四. 會長及理事長須由出席會員大會成員全體贊同票選出。

五. 除會長及理事長外其他機關成員,須由出席會員大會成員全體二分之一贊同票選出。

第八條

會長

一. 本會設正會長一人,副會長若干人,任期三年,連選得連任;

二. 正,副會長擔任會員大會正,副主席,負責主持會員大會,並代表本會參與社會活動及負責協調會務工作。

第九條

理事會

一. 理事會為執行機關;

二. 理事會召開會員大會,執行會員大會決議、管理會務及制訂工作報告;

三. 理事會由會員大會選舉產生,設理事長壹人,副理事長若干人及理事若干人,總人數須為單數,理事會成員任期三年,連選得連任;

四. 理事會每三個月召開一次會議,由理事長負責召集主持,並領導有關會務工作。

第十條

監事會

監事會設監事長壹人,副監事長若干人及監事若干人,成員總人數須為單數,負責監察會務工作。監事會成員任期三年,連選得連任。

第十一條

顧問

經理事會決定,可聘請熱心社會人士為本會名譽顧問,顧問。

第四章

附則

第十二條

章程修改及本會解散

一、修改章程之決議,須獲出席會員大會之會員四分之三之贊同票;

二、解散本會之決議,須獲本會全體會員四分之三之贊同票;

三、解散本會後,應將所有屬於本會財物捐給本地慈善機構。

第十三條

章程的解釋

本會章程任何條款之解釋權歸理事會。

第五章

其他

第十四條

經費來源

本會為非牟利社團。本會之經費來源包括會費、利息、其它合法收入、會員及熱心人士捐贈,以及公私營資助。

二零二零年六月六日於澳門

私人公證員 麥興業

Cartório Privado, em Macau, aos 6 de Junho de 2020. — O Notário, Mak Heng Ip.


私 人 公 證 員

證 明 書

澳門南安青年聯合會

Federação de Juventude de Nam On de Macau

為着公佈之目的,茲證明透過二零二零年六月二十七日於本私人公證署所簽署的經認證文書設立了上述社團,其宗旨及住所均載於附件的章程內。該社團的設立文件和章程已存檔於本私人公證署“二零二零年社團及財團文件檔案組”第1/2020檔案組內,編號為5,章程條文內容載於附件。

Certifico, para efeitos de publicação, que foi constituída por documento autenticado assinado neste cartório, no dia 27 de Junho de 2020, uma associação com a denominação em epígrafe, cujos objecto e sede constam do estatuto em anexo, sendo acto constitutivo e estatuto arquivados neste cartório no maço de documentos de associações e de institutição de fundações do ano 2020, número 1/2020 sob o documento número 5.

澳門南安青年聯合會

章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名稱

中文名稱為:“澳門南安青年聯合會”,中文簡稱為“澳南青”;

葡文名稱為:“Federação de Juventude de Nam On de Macau”;

英文名稱為:“Nam On Youth Federation of Macao”。

第二條

宗旨

本會為非牟利團體,宗旨為:團結互助,傳承創新、暢敍鄉情、共謀發展,團結澳門南安籍青年,凝聚愛國愛澳愛鄉力量,共同搭建平台整合資源,推動實現在海內外各地青年的交流合作,秉承中華文化,促進澳門社會繁榮穩定,經濟持續建設和恆常發展。

第三條

會址

澳門黑沙環馬場看台街202號信托廣場一樓AK﹣AL。

第二章

會員

第四條

會員入會

本會的會員須年齡介乎18-45歲的南安籍澳門居民,凡認同本會宗旨及願意遵守本會章程,均可申請為會員。

第五條

會員權利及義務

(一)會員有選舉權及被選舉權,享有本會舉辦一切活動和福利的權利。

(二)會員有遵守會章和決議,以及繳交會費的義務。

第三章

組織機構

第六條

機構

本會組織機構包括會員大會,理事會及監事會。

第七條

會員大會

(一)本會最高權力機構為會員大會,負責制定或修改會章;選舉會員大會會長,常務副會長,副會長、秘書和理事會、監事會成員;決定會務方針;審查和批准理事會工作報告。

(二)會員大會設會長一名,常務副會長、副會長若干名及秘書長一名。每屆任期為兩年,可連選連任。

(三)會員大會每年舉行一次,由會長主持,會長缺席時,由常務副會長或副會長依次代行其職務,至少提前八天透過掛號信或簽收之方式召集,通知書內須註明會議之日期、時間、地點和議程,如遇重大或特別事項得召開特別會員大會。

(四)本會章程之解釋權限屬會員大會,若有未盡完善之處,由會員大會討論通過修改,而修改本會章程之決議,須獲出席會員四分之三的贊同票;解散本會的決議須獲全體會員四分之三的贊同票。

(五)本會在不違反法律規定及本會章程的原則下,得制定本會內部規章。內部規章之解釋、修改及通過之權限均屬會員大會。

第八條

理事會

(一)本會執行機構為理事會,負責執行會員大會決議和日常具體會務。

(二)理事會由最少三名或以上單數成員組成,設理事長一名,常務副理事長、副理事長及理事若干名。每屆任期為兩年,可連選連任。

(三)理事會議每三個月召開一次。會議在有過半數理事會成員出席時,方可議決事宜,決議須獲出席成員的絕對多數即百分之五十一以上贊同票方為有效。

第九條

監事會

(一)本會監察機構為監事會,負責監察理事會日常會務運作和財政收支。

(二)監事會由最少三名或以上單數成員組成,設監事長一名,常務副監事長、副監事長及監事若干名。每屆任期為兩年,可連選連任。

(三)監事會議每三個月召開一次。會議在有過半數監事會成員出席時,方可議決事宜,決議須獲出席成員的絕對多數即百分之五十一以上贊同票方為有效。

第十條

任期

本會領導架構成員任期為兩年,為了表彰對本會作出貢獻,首屆會長卸任後授予本會永遠會長名銜,首屆理事長,監事長卸任後授予本會永遠名譽會長名銜。每屆會長卸任後授予本會永遠名譽會長名銜,而每屆領導架構成員由會員大會選舉產生。

第四章

經費

第十一條

經費

(一)本會經費源於會員會費及各界人士贊助,倘有不敷或特別需用款時,得由理事會決定籌募之。

(二)本會所接收的資金將存放於銀行專戶,支票簽署及任何戶口的取款之權限屬於當屆會長,理事長、監事長及秘書長。簽署方式為:四人中以其中三人簽署方為有效。

第五章

會徽

第十二條

會徽

二零二零年六月二十七日於澳門

私人公證員 麥興業

Cartório Privado, em Macau, aos 27 de Junho de 2020. ­— O Notário, Mak Heng Ip.


第 一 公 證 署

證 明

中國澳門戶外休閒體育總會

公佈的目的,茲證明上述社團的修改章程文本自二零二零年七月九日,存放於本署的社團及財團存檔文件內,檔案組2號130/2020。

中國澳門戶外休閒體育總會

章程

第四條

宗旨

a)在其權限範圍內促進、規範、推廣、舉辦及領導戶外休閒體育活動,增進愛好者的技術水平和友誼;

b)保持不變

c)保持不變

第十一條

會員大會

a)保持不變

b)保持不變

c)保持不變

d)會員大會主席團設主席一名,副主席多名,秘書長、副秘書長及秘書各一名,由會員大會選出,任期貳年。會員大會可設名譽主席若干名,由應屆理事會邀請,任期與應屆理事會一致;

e)保持不變

f)保持不變

g)保持不變

h)保持不變

i)保持不變

j)保持不變

二零二零年七月九日於第一公證署

公證員 李宗興


第 二 公 證 署

證 明 書

澳門旅遊單車會

Associação Bicicleta Turismo da Macau

為公佈的目的,茲證明上述社團的修改章程文本已於二零二零年七月二日存檔於本署2020/ASS/M3檔案組內,編號為160號。該修改章程文本如下:

第十條第二款:

——會員大會由主席團負責,其成員三至五人(但必須為單數)其中設有一位大會主席,一位至三位副主席及一位秘書。

第十三條:

——理事會是本會的管理及執行機關,其成員為五至十五人(但必須為單數),其中設理事長一名,副理事長一名至三名,秘書長一名,財政人員兩名及其餘為理事。

二零二零年七月二日於第二公證署

一等助理員 黃慧華Wong Wai Wa


海 島 公 證 署

證 明 書

浸信會澳門愛羣社會服務處

為公佈的目的,茲證明上述社團修改章程的文本自二零二零年七月三日起,存放於本署之“2020年社團及財團儲存文件檔案”第1/2020/ASS檔案組第43號,有關條文內容載於附件。

浸信會澳門愛羣社會服務處

修改社團章程

修改有關社團章程內第12條第1款,其修改內容如下:

第十二條——(一)理事會由三名或以上單數成員組成,設理事長一名、副理事長一名及秘書一名。

(二)……。

(三)……。

(四)……:

1. ……;

2. ……;

3. ……;

4. ……;

5. ……;

6. ……;

7. ……;

8. ……;

9. ……;……

10. ……。

章程其餘條文不變。

二零二零年七月三日於海島公證署

二等助理員 林潔如


澳門電力股份有限公司

公告

“公共照明物料供應——電纜及配件”

公開招標競投

(投標編號 PLD-392/20/55)

1. 進行招標程序之實體:澳門電力股份有限公司

2. 招標方式:公開招標

3. 承投目的:供應公共照明物料——電纜及配件

4. 數量:各款電纜合共40,000米及配件合共880套

5. 交貨期:上述數量將由澳電於2020年及2021年內分批按實際情況訂購。澳電於訂購時,會發出一份購物單,供應商須於接獲購物單之日起計100日內供應所訂購之電纜及配件。

6. 標書的有效期:標書的有效期為九十日,由公開開標日起計,可按招標方案規定延期。

7. 承投類型:以系列價金方式承投

8. 臨時擔保:澳門元30,000.00(澳門元叁萬圓正)

9. 確定擔保:獲判給總額的百分之十(10%)作為確定性擔保金,得以現金存款、二維碼支票或銀行擔保的方式提交,受款人為澳門電力股份有限公司。

10. 底價:不設底價

11. 查閱案卷及取得案卷副本之日期、地點及價格:

日期:自本公告公布日起至二零二零年八月十九日

時間:於工作日的上午九時至下午一時、下午三時至五時

地點:澳門馬交石炮台馬路澳電大樓澳門電力股份有限公司十一樓採購及總務部

於澳門電力股份有限公司可取得公開招標案卷副本,每份為澳門元200.00(澳門元貳佰圓正),收益撥歸澳門電力股份有限公司所有。亦可於澳電網站(www.cem-macau.com)免費下載相關招標文件。

12. 交標日期、時間及地點:

截止日期及時間:二零二零年八月十九日(星期三)下午五時正

地點:澳門馬交石炮台馬路澳電大樓澳門電力股份有限公司(地下接待處)

13. 標書語文:標書應以澳門特別行政區的正式語文或英文撰寫

14. 公開開標日期、時間及地點:

日期及時間:二零二零年八月二十日(星期四)上午十時正

地點:澳門馬交石炮台馬路澳電大樓十五樓演講廳

開標時,投標人或其代表應出席,以便根據第63/85/M號法令第二十七條的規定,解釋標書文件內可能出現之疑問。

投標人的合法代表可由被授權人代表出席公開開標的儀式,此受權人應出示經公證授權賦予其出席開標儀式的授權書。

15. 評標標準及其所佔之比重:

評標標準分為兩個階段進行,第一階段具有淘汰性質,投標者只有在第一階段符合技術及送貨期要求,方可進入第二階段的價格評分,而價格評分將按以下比重評分。

評標標準 比重
價格 70%
交付期 30%
總計 100%

主持招標的實體根據各標書內之資料及上述之評分標準及其所佔之比重分別對各項目進行判標。

16. 附加的說明文件:由二零二零年八月六日起至截標日止,投標人可前往澳門馬交石炮台馬路澳電大樓澳門電力股份有限公司十一樓採購及總務部或於澳電網站(www.cem-macau.com)了解有否附加之說明文件。

二零二零年七月十五日於澳門電力股份有限公司

梁華權 施雨林

執行委員會主席 執行董事

澳門電力股份有限公司

公告

“公共照明物料供應——燈泡及燈具”

公開招標競投

(投標編號 PLD-393/20/55)

1. 進行招標程序之實體:澳門電力股份有限公司

2. 招標方式:公開招標

3. 承投目的:供應公共照明物料——燈泡及燈具

4. 數量:384套燈泡及燈具

5. 交貨期:上述數量將由澳電於2020年及2021年內分批按實際情況訂購。澳電於訂購時,會發出一份購物單,供應商須於接獲購物單之日起計100日內供應所訂購之燈泡及燈具。

6. 標書的有效期:標書的有效期為九十日,由公開開標日起計,可按招標方案規定延期。

7. 承投類型:以系列價金方式承投

8. 臨時擔保:澳門元20,000.00(澳門元貳萬圓正)

9. 確定擔保:獲判給總額的百分之十(10%)作為確定性擔保金,得以現金存款、二維碼支票或銀行擔保的方式提交,受款人為澳門電力股份有限公司。

10. 底價:不設底價

11. 查閱案卷及取得案卷副本之日期、地點及價格:

日期:自本公告公布日起至二零二零年八月十七日

時間:於工作日的上午九時至下午一時、下午三時至五時

地點:澳門馬交石炮台馬路澳電大樓澳門電力股份有限公司十一樓採購及總務部

於澳門電力股份有限公司可取得公開招標案卷副本,每份為澳門元200.00(澳門元貳佰圓正),收益撥歸澳門電力股份有限公司所有。亦可於澳電網站(www.cem-macau.com)免費下載相關招標文件。

12. 交標日期、時間及地點:

截止日期及時間:二零二零年八月十七日(星期一)下午五時正

地點:澳門馬交石炮台馬路澳電大樓澳門電力股份有限公司(地下接待處)

13. 標書語文:標書應以澳門特別行政區的正式語文或英文撰寫

14. 公開開標日期、時間及地點:

日期及時間:二零二零年八月十八日(星期二)上午十時正

地點:澳門馬交石炮台馬路澳電大樓十五樓演講廳

開標時,投標人或其代表應出席,以便根據第63/85/M號法令第二十七條的規定,解釋標書文件內可能出現之疑問。

投標人的合法代表可由被授權人代表出席公開開標的儀式,此受權人應出示經公證授權賦予其出席開標儀式的授權書。

15. 評標標準及其所佔之比重:

評標標準分為兩個階段進行,第一階段具有淘汰性質,投標者只有在第一階段符合技術及送貨期要求,方可進入第二階段的價格評分,而價格評分將按以下比重評分。

評標標準 比重
價格 70%
交付期 30%
總計 100%

主持招標的實體根據各標書內之資料及上述之評分標準及其所佔之比重分別對各項目進行判標。

16. 附加的說明文件:由二零二零年八月五日起至截標日止,投標人可前往澳門馬交石炮台馬路澳電大樓澳門電力股份有限公司十一樓採購及總務部或於澳電網站(www.cem-macau.com)了解有否附加之說明文件。

二零二零年七月十五日於澳門電力股份有限公司

梁華權 施雨林

執行委員會主席 執行董事

澳門電力股份有限公司

公告

“公共照明物料供應——燈柱”公開招標競投

(投標編號 PLD-394/20/55)

1. 進行招標程序之實體:澳門電力股份有限公司

2. 招標方式:公開招標

3. 承投目的:供應公共照明物料——燈柱

4. 數量:411組燈柱

5. 交貨期:上述數量將由澳電於2020年及2021年內分批按實際情況訂購。澳電於訂購時,會發出一份購物單,供應商須於接獲購物單之日起計60日內供應所訂購之燈柱。

6. 標書的有效期:標書的有效期為九十日,由公開開標日起計,可按招標方案規定延期。

7. 承投類型:以系列價金方式承投

8. 臨時擔保:澳門元40,000.00(澳門元肆萬圓正)

9. 確定擔保:獲判給總額的百分之十(10%)作為確定性擔保金,得以現金存款、二維碼支票或銀行擔保的方式提交,受款人為澳門電力股份有限公司。

10. 底價:不設底價

11. 查閱案卷及取得案卷副本之日期、地點及價格:

日期:自本公告公布日起至二零二零年八月十二日

時間:於工作日的上午九時至下午一時、下午三時至五時

地點:澳門馬交石炮台馬路澳電大樓澳門電力股份有限公司十一樓採購及總務部

於澳門電力股份有限公司可取得公開招標案卷副本,每份為澳門元200.00(澳門元貳佰圓正),收益撥歸澳門電力股份有限公司所有。亦可於澳電網站(www.cem-macau.com)免費下載相關招標文件。

12. 交標日期、時間及地點:

截止日期及時間:二零二零年八月十二日(星期三)下午五時正

地點:澳門馬交石炮台馬路澳電大樓澳門電力股份有限公司(地下接待處)

13. 標書語文:標書應以澳門特別行政區的正式語文或英文撰寫

14. 公開開標日期、時間及地點:

日期及時間:二零二零年八月十三日(星期四)上午十時正

地點:澳門馬交石炮台馬路澳電大樓十五樓演講廳

開標時,投標人或其代表應出席,以便根據第63/85/M號法令第二十七條的規定,解釋標書文件內可能出現之疑問。

投標人的合法代表可由被授權人代表出席公開開標的儀式,此受權人應出示經公證授權賦予其出席開標儀式的授權書。

15. 評標標準及其所佔之比重:

評標標準分為兩個階段進行,第一階段具有淘汰性質,投標者只有在第一階段符合技術及送貨期要求,方可進入第二階段的價格評分,而價格評分將按以下比重評分。

評標標準 比重
價格 70%
交付期 30%
總計 100%

主持招標的實體根據各標書內之資料及上述之評分標準及其所佔之比重分別對各項目進行判標。

16. 附加的說明文件:由二零二零年八月四日起至截標日止,投標人可前往澳門馬交石炮台馬路澳電大樓澳門電力股份有限公司十一樓採購及總務部或於澳電網站(www.cem-macau.com)了解有否附加之說明文件。

二零二零年七月十五日於澳門電力股份有限公司

梁華權 施雨林

執行委員會主席 執行董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