Nϊmero 28
II
SΙRIE

Quarta-feira, 8 de Julho de 2020

REGIΓO ADMINISTRATIVA ESPECIAL DE MACAU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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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一 公 證 署

證 明

澳門歲月柔情歌舞藝術協進會

公佈的目的,茲證明上述社團的設立章程文本自二零二零年六月二十六日,存放於本署的社團及財團存檔文件內,檔案組2號123/2020。

澳門歲月柔情歌舞藝術協進會

章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本會命名“澳門歲月柔情歌舞藝術協進會"。

第二條——本會會址設於澳門黑沙環馬場海邊馬路85號麗華新村第二期2樓A座。

第三條——本會為非牟利社團,視愛國愛澳為宗旨,以推廣和普及澳門歌舞、曲藝、粵曲及演奏為己任,創造一個集娛樂與推廣於一身的交流平台,促進澳門藝術文化的發展。同時凝聚澳門各界社團,積極參與社會公益活動,發揮互助互愛的精神。

第四條——所有本澳各界人士,對歌舞、曲藝、粵劇及演奏愛好者,均可申請入會,成為會員。

第二章

組織和職權

第五條——會員大會為本會之最高權力機關,大會主席團設有會長一名、副會長一名及秘書一名,每屆任期為三年,可連選得連任,會員大會的權限為:

1. 批准及修改本會會章,修改章程之決議,須獲出席會員四分之三的贊同票;解散法人或延續法人存續期之決議,須獲全體會員四分之三贊同票,方為有效;

2. 決定及檢討本會的一切會務;

3. 推選會員大會主席團、理事會及監事會成員。

第六條——會長負責領導本會一切工作,副會長協助會長工作,如會長缺席,由副會長代其職務。

第七條——會員大會每年舉行一次,由理事會召開,最少提前八日以掛號信方式或最少提前八日透過簽收方式召集並指出會議之日期、時間、地點及議程,出席會員過半數決議並以絕對多數票通過。

第八條——理事會設有理事長一名、副理事長一名及財務一名,總人數必須為單數組成,每屆任期為三年,可連選得連任,理事會由理事長領導,若理事長缺席,由副理事長暫代職務。

第九條——理事會之職權為:

1. 執行大會所有決議;

2. 籌備本會各項活動;

3. 監督會務管理及活動的工作報告;

4. 負責本會日常會務及籌備召集會員大會。

第十條——監事會設有監事長一名,副監事長一名,常務監事一名,總人數必須為單數組成,每屆任期為三年,可連選得連任,監事會由監事長領導。

第十一條——監事會職權為:

1. 監督理事會一切行政決策;

2. 審核財務狀況及所有賬目;

3. 監察活動程序及年度報告。

第三章

會員權利和義務

第十二條——本會會員有權參加會員大會會議,有選舉權或被選舉權;可參加本會舉辦之一切活動和享有本會一切福利。

第十三條——本會會員應遵守本會會章,會員大會和理事會之決議,每月初繳交會費。

第四章

入會和退會

第十四條——申請入會需填寫入會表格,由理事會審核批准,才能有效。

第十五條——會員因不遵守會章或作出一切有損本會聲譽及利益行為,可經理事會四分之三贊同票決議通過,取消其會員會籍。

第五章

經費

第十六條——本會之經濟收入來自會費或對本會之贊助及捐贈。

第十七條——本會為推廣澳門文化及歌舞曲藝之技術交流,亦隨邀到各地去演出,得聘請社會賢達擔任本會之名譽會長及名譽顧問。

第十八條——本會章程未盡善之處,由會員大會修訂。

二零二零年六月二十六日於第一公證署

公證員 李宗興


第 一 公 證 署

證 明

澳門吉祥如意歌舞文化協進會

公佈的目的,茲證明上述社團的設立章程文本自二零二零年六月二十六日,存放於本署的社團及財團存檔文件內,檔案組2號124/2020。

澳門吉祥如意歌舞文化協進會

章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本會命名“澳門吉祥如意歌舞文化協進會"。

第二條——本會會址設於澳門黑沙環馬場海邊馬路85號麗華新村第二期2樓A座。

第三條——本會為非牟利社團,宗旨為愛國愛澳,關心本澳各界社團,聯繫及團結喜愛歌舞、曲藝、粵曲及演奏愛好者,發揚互助互愛精神,推廣澳門本地藝術文化及各項公益活動,娛樂大眾。

第四條——所有本澳各界人士,對歌舞、曲藝、粵劇及演奏愛好者,均可申請入會,成為會員。

第二章

組織和職權

第五條——會員大會為本會之最高權力機關,大會主席團設有會長一名、副會長一名及秘書一名,每屆任期為三年,可連選得連任,會員大會的權限為:

1. 批准及修改本會會章,修改章程之決議,須獲出席會員四分之三的贊同票;解散法人或延續法人存續期之決議,須獲全體會員四分之三贊同票,方為有效;

2. 決定及檢討本會的一切會務;

3. 推選會員大會主席團、理事會及監事會成員。

第六條——會長負責領導本會一切工作,副會長協助會長工作,如會長缺席,由副會長代其職務。

第七條——會員大會每年舉行一次,由理事會召開,最少提前八日以掛號信方式或最少提前八日透過簽收方式召集並指出會議之日期、時間、地點及議程,出席會員過半數決議並以絕對多數票通過。

第八條——理事會設有理事長一名、副理事長一名及財務一名,總人數必須為單數組成,每屆任期為三年,可連選得連任,理事會由理事長領導,若理事長缺席,由副理事長暫代職務。

第九條——理事會之職權為:

1. 執行大會所有決議;

2. 籌備本會各項活動;

3. 監督會務管理及活動的工作報告;

4. 負責本會日常會務及籌備召集會員大會。

第十條——監事會設有監事長一名,副監事長一名,常務監事一名,總人數必須為單數組成,每屆任期為三年,可連選得連任,監事會由監事長領導。

第十一條——監事會職權為:

1. 監督理事會一切行政決策;

2. 審核財務狀況及所有賬目;

3. 監察活動程序及年度報告。

第三章

會員權利和義務

第十二條——本會會員有權參加會員大會會議,有選舉權或被選舉權;可參加本會舉辦之一切活動和享有本會一切福利。

第十三條——本會會員應遵守本會會章,會員大會和理事會之決議,每月初繳交會費。

第四章

入會和退會

第十四條——申請入會需填寫入會表格,由理事會審核批准,才能有效。

第十五條——會員因不遵守會章或作出一切有損本會聲譽及利益行為,可經理事會四分之三贊同票決議通過,取消其會員會籍。

第五章

經費

第十六條——本會之經濟收入來自會費或對本會之贊助及捐贈。

第十七條——本會為推廣澳門文化及歌舞曲藝之技術交流,亦隨邀到各地去演出,得聘請社會賢達擔任本會之名譽會長及名譽顧問。

第十八條——本會章程未盡善之處,由會員大會修訂。

二零二零年六月二十六日於第一公證署

公證員 李宗興


第 一 公 證 署

證 明

澳門素食文化協會

公佈的目的,茲證明上述社團的設立章程文本自二零二零年六月二十六日,存放於本署的社團及財團存檔文件內,檔案組2號122/2020。

澳門素食文化協會

章程

第一條

名稱及會址

1. 名稱

中文名稱:澳門素食文化協會;

葡文名稱:Associação da Cultura Vegetariana em Macau;葡文簡稱:ACVM。

本會是一個非牟利社團,並以下簡稱本會,受本章程及本澳適用於法人現行法例管轄。

2. 本會地址:澳門倫斯泰特大馬路帝景苑四座3樓Q室。

3. 會員資格:凡贊成本會宗旨及認同本會章程的所有素食者(包括彈性素食者),或素食文化愛好者皆申請為本會會員。經本會理事會批准後,便可成為會員。

第二條

宗旨

1. 本著尊重個人飲食自由的態度,致力於幫助素食者擺脫素食與宗教之間關係的刻板印象。

2. 推廣素食文化,透過向大眾普及素食者吃素的四大理由(包括環保素食,慈心素食,宗教素食,健康素食),希望令大眾了解素食者的內心世界,放下對素食者的偏見或誤解。

3. 為素食者爭取更多在社會方便飲食的途徑,令素食生活更輕鬆簡單。

4. 為素食者提供互相交流的平台,抱團成長,交流素食心得,透過團體促進身心和諧的健康發展,共建和諧社會。

5. 通過素食文化的宣傳希望能盡力幫助地球減少碳排放,讓大眾養成可持續的健康飲食習慣,及透過健康飲食達到大眾身心和諧的目的,為政府減少生心理醫療負擔。

第三條

機關

本會組織機關包括會員大會、理事會、監事會。

第四條

會員大會

1. 本會最高權力機關為會員大會,負責制定或修改會章;選舉會員大會主席、副主席、秘書和理事長、監事會成員:決定會務方針,審查和批准理事會工作報告。

2. 會員大會設主席一名,副主席一名及秘書一名。每屆任期為三年,可連選連任。

3. 會員大會每年舉行一次,至少提前八天透過掛號信或簽收之方式召集,通知書內須注明會議之日期、時間、地點和議程,如遇重大或特別事項得召開特別會員大會。

4. 修改本會章程之決議,須獲出席會員四分之三的贊同票;解散本會的決議,須獲全體會員四分之三的贊同票。

第五條

理事會

1. 本會執行機關為理事會,負責執行會員大會決議和日常具體會務。

2. 理事會由最少三名或以上單數成員組成,設理事長、副理事長各一名及理事若干名。每屆任期為三年,可連續連任。

3. 理事會會議每三個月召開一次。會議在有過半數理事會成員出席時,方可議決事宜,決議須獲出席成員的絕對多數贊同票方為有效。

第六條

監事會

1. 本會監察機關為監事會,負責監察理事會日常會務運作和財政收支。

2. 監事會由最少三名或以上單數成員組成,設監事長、副監事長各一名及監事若干名。每屆任期為三年,可連選連任。

3. 監事會會議每三個月召開一次。會議在有過半數監事會成員出席時,方可議決事宜,決議須獲出席成員的絕對多數贊同票方為有效。

第七條

經費

本會經費源於會員會費及各界人士贊助,倘有不敷或特別需用款時,得由理事會決定籌募之。

二零二零年六月二十六日於第一公證署

公證員 李宗興


第 一 公 證 署

證 明

澳門國際地毯協會

公佈的目的,茲證明上述社團的設立章程文本自二零二零年六月二十九日,存放於本署的社團及財團存檔文件內,檔案組2號127/2020。

澳門國際地毯協會章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名稱)

本會中文名稱為“澳門國際地毯協會”,英文名稱為“Macau International Carpet Asso­cia­tion”,(以下簡稱“本會”)。

第二條

(會址)

本會會址設在澳門新口岸宋玉生廣場181-187號光輝商業中心9樓M,在需要時透過會員大會會議通過可遷往本澳其他地方。

第三條

(宗旨)

本會屬非牟利社團組織,宗旨包括:

1. 遵照澳門法律法規和國際貿易發展戰略,以地毯業為主體,發揮社團組織作用,整合澳門地毯行業資源,建立澳門地毯行業的協調、促進平臺;

2. 以粵港澳大灣區為發展平臺,建立澳門與其他地區在地毯行業領域的協調機制,實現行業間資源分享、相互融合的發展環境;

3. 在澳門政府和澳門從事地毯相關貿易的企業之間發揮橋樑、紐帶作用;

4. 加強澳門地毯行業與國際的交流與合作,提升澳門地毯行業的國際競爭力。

第二章

會員資格“權利和義務”

第四條

(會員)

1. 凡認同本會宗旨及願意遵守本章程之在澳門居住,生活且從事與地毯、工程相關商業人士,均可志願加入本會,成為會員;

2. 符合上述資格人士須填寫入會申請,經理事會翻查認可,創會會員除外,繳納入會會費後,即可成為會員;

3. 會員有退出本會的自由,連續三年不參與本會活動,可視為自動退出本會;

4. 對本會或山東或澳門做出特殊貢獻的人士,經本會理事會批准,得被邀請成為榮譽會員。

第五條

(會員權利)

會員享有之權利如下:

1. 參加會員大會;

2. 選舉權及被選舉權;

3. 對本會會務提出建議,請求,申訴及意見;

4. 參與本會舉辦一切活動以及享有本會提供之福利;

5. 榮譽會員享有除選舉權及被選舉權外之其他一切權利。

第六條

(會員義務)

會員應盡之義務:

1. 遵守本會的章程並執行一切議決案;

2. 積極參與,支持及協助本會舉辦之各項活動,推動會務發展;

3. 按時繳納會費及其他應付之費用,榮譽會員無需繳納會費;

4. 維護本會聲譽。

第七條

(會員懲治)

如有會員違反本會章程,內部規章以及參與有損本會聲譽或利益之活動,將由理事會暫停其會員資格,嚴重者得由會員大會取消其會員資格,所繳一切費用概不退還。

第三章

組織和運作

第八條

(組織架構)

1. 會員大會;

2. 理事會;

3. 監事會。

第九條

(會員大會架構)

1. 會員大會為本會最高權力機關,由全體會員組成。

2. 會員大會主席團設主席(會長)一名,副主席(副會長)若干名,常務副會長一名及秘書長一名。會長為本會會務最高負責人。

3. 會員大會每年召開一次平常會議,在必要情況下應理事會或不少於三分之一會員以正常理由提出要求,亦得召開特別會議。

4. 大會由會員大會按照章程所定之條件進行召集,會議由會長主持召開,若會長不能視事時,由副會長代任。

5. 召集書須提前至少八天以掛號信方式寄往會員的登記位址或透過簽收方式而為之,該召集書內應注明會議召開的日期,時間,地點及議程。

6. 第一次召集時,最少一半會員出席方可進行決議。

7. 若第一次召集的時間已屆,但法定人數不足,則於半小時後視為第二次召集,屆時不論出席會員人數多少均視為有效。

8. 修改章程之決議,須獲出席社員四分之三之贊同票。

9. 解散法人或延長法人存續期之決議,須獲全體社員四分之三之贊同票。

第十條

(會員大會之職權)

1. 修改本會章程及內部規章;

2. 選舉會長、副會長(及常務副會長)、秘書長和理事會及監事會成員;

3. 審議理事會的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以及監事會的相關意見書;

4. 決定本會會務方針及作出相應決議;

5. 通過翌年度的活動計劃及預算;

6. 審議對會員的處分。

第十一條

(理事會架構)

1. 理事會成員由會員大會無記名投票選出,其總數必須為單數;

2. 理事會設理事長一名、副理事長若干名(其中一名為常務副理事長)及理事若干名、財務長及秘書長各一人,任期為三年,連選得連任;

3. 理事會會議通常每兩個月召開例會一次,商議會務;如有必要,由理事長隨時召開特別會議。

第十二條

(理事會的職權)

理事會為本會會務執行機關,其職權如下:

1. 代表本會執行會員大會決議,領導及維持本會之日常會務及運作;

2. 研究和制定本會的工作計劃和預算,並向會員大會做出報告;

3. 審核新會員入會資格和確認會員退出本會;

4. 經會長提議,聘請本會榮譽會長,榮譽會員,顧問等。

第十三條

(監事會架構)

1. 監事會成員由會員大會選出,其總數必須為單數;

2. 監事會成員互選產生監事長一名、副監事長及監事若干名,任期三年,連選得連任。

第十四條

(監事會的職權)

監事會為本會會務的監察機關,其職權如下:

1. 監督會員大會決議的執行,以及監察理事會的運作及查核本會之財產;

2. 監督理事會一切行政決策及各項會務工作之進展,審核本會財政狀況及帳目;

3. 提出改善會務及財政運作之建議,並向會員大會作出監察報告。

第四章

經費和財務制度

第十五條

(經費)

本會有關經費來源為:

1. 會員繳交之會費;

2. 各界人士或機構之捐贈或贊助。

第十六條

(經費支出)

本會經費的支出,須經下列人士共同簽署批准:

1. 會長或常務副會長;及

2. 理事長或常務副理事長。

第五章

附則

第十七條

(解釋權)

1. 本會章程有會員大會通過之日生效,其解釋權和修訂權屬會員大會。

2. 本章程所未規範之事宜,依澳門現行法律法規執行。

二零二零年六月二十九日於第一公證署

公證員 李宗興


第 一 公 證 署

證 明

澳門國際酒店用品協會

公佈的目的,茲證明上述社團的設立章程文本自二零二零年六月二十九日,存放於本署的社團及財團存檔文件內,檔案組2號128/2020。

澳門國際酒店用品協會

章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名稱)

本會中文名稱為“澳門國際酒店用品協會”,英文名稱為“Macau International Hotel Supplies Association”,英文簡稱“MIHSA”,(以下簡稱“本會”)。

第二條

(會址)

本會會址設在澳門新口岸宋玉生廣場181-187號光輝商業中心9樓M,在需要時透過會員大會會議通過可遷往本澳其他地方。

第三條

(宗旨)

本會屬非牟利社團組織,宗旨包括:

1. 遵照澳門法律法規,以國際酒店用品為主體,整合澳門國際酒店用品行業資源,建立澳門國際酒店用品行業的協調、促進平臺;

2. 以粵港澳大灣區為發展平臺,促進澳門與其他地區在國際酒店用品行業之間的協調機制,實現行業間資源分享、相互融合的發展環境;

3. 加強澳門國際酒店用品在國際上的交流與合作,提升澳門國際酒店用品的競爭力。

第二章

會員資格“權利和義務”

第四條

(會員)

1. 凡認同本會宗旨及願意遵守本章程之在澳門居住,生活且從事于酒店用品產生、工程相關商來人士,均可志願加入本會,成為會員;

2. 符合上述資格人士須填寫入會申請,經理事會翻查認可,創會會員除外,繳納入會會費後,即可成為會員;

3. 會員有退出本會的自由,連續三年不參與本會活動,可視為自動退出本會;

4. 對本會或山東或澳門做出特殊貢獻的人士,經本會理事會批准,得被邀請成為榮譽會員。

第五條

(會員權利)

會員享有之權利如下:

1. 參加會員大會;

2. 選舉權及被選舉權;

3. 對本會會務提出建議,請求,申訴及意見;

4. 參與本會舉辦一切活動以及享有本會提供之福利;

5. 榮譽會員享有除選舉權及被選舉權外之其他一切權利。

第六條

(會員義務)

會員應盡之義務:

1. 遵守本會的章程並執行一切議決案;

2. 積極參與,支持及協助本會舉辦之各項活動,推動會務發展;

3. 按時繳納會費及其他應付之費用,榮譽會員無需繳納會費;

4. 維護本會聲譽。

第七條

(會員懲治)

如有會員違反本會章程,內部規章以及參與有損本會聲譽或利益之活動,將由理事會暫停其會員資格,嚴重者得由會員大會取消其會員資格,所繳一切費用概不退還。

第三章

組織和運作

第八條

(組織架構)

1. 會員大會;

2. 理事會;

3. 監事會。

第九條

(會員大會架構)

1. 會員大會為本會最高權力機關,由全體會員組成。

2. 會員大會主席團設主席(會長)一名,副主席(副會長)若干名,常務副會長一名及秘書長一名。會長為本會會務最高負責人。

3. 會員大會每年召開一次平常會議,在必要情況下應理事會或不少於三分之一會員以正常理由提出要求,亦得召開特別會議。

4. 大會由會員大會按照章程所定之條件進行召集,會議由會長主持召開,若會長不能視事時,由副會長代任。

5. 召集書須提前至少八天以掛號信方式寄往會員的登記位址或透過簽收方式而為之,該召集書內應注明會議召開的日期,時間,地點及議程。

6. 第一次召集時,最少一半會員出席方可進行決議。

7. 若第一次召集的時間已屆,但法定人數不足,則於半小時後視為第二次召集,屆時不論出席會員人數多少均視為有效。

8. 修改章程之決議,須獲出席社員四分之三之贊同票。

9. 解散法人或延長法人存續期之決議,須獲全體社員四分之三之贊同票。

第十條

(會員大會之職權)

1. 修改本會章程及內部規章;

2. 選舉會長、副會長、常務副會長、秘書長和理事會及監事會成員;

3. 審議理事會的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以及監事會的相關意見書;

4. 決定本會會務方針及作出相應決議;

5. 通過翌年度的活動計劃及預算;

6. 審議對會員的處分。

第十一條

(理事會架構)

1. 理事會成員由會員大會無記名投票選出,其總數必須為單數;

2. 理事會設理事長一名、副理事長若干名(其中一名為常務副理事長)及理事若干名、財務長及秘書長各一人,任期為三年,連選得連任;

3. 理事會會議通常每兩個月召開例會一次,商議會務;如有必要,由理事長隨時召開特別會議。

第十二條

(理事會的職權)

理事會為本會會務執行機關,其職權如下:

1. 代表本會執行會員大會決議,領導及維持本會之日常會務及運作;

2. 研究和制定本會的工作計劃和預算,並向會員大會做出報告;

3. 審核新會員入會資格和確認會員退出本會;

4. 經會長提議,聘請本會榮譽會長,榮譽會員,顧問等。

第十三條

(監事會架構)

1. 監事會成員由會員大會選出,其總數必須為單數;

2. 監事會成員互選產生監事長一名、副監事長及監事若干名,任期三年,連選得連任。

第十四條

(監事會的職權)

監事會為本會會務的監察機關,其職權如下:

1. 監督會員大會決議的執行,以及監察理事會的運作及查核本會之財產;

2. 監督理事會一切行政決策及各項會務工作之進展,審核本會財政狀況及帳目;

3. 提出改善會務及財政運作之建議,並向會員大會作出監察報告。

第四章

經費和財務制度

第十五條

(經費)

本會有關經費來源為:

1. 會員繳交之會費;

2. 各界人士或機構之捐贈或贊助。

第十六條

(經費支出)

本會經費的支出,須經下列人士共同簽署批准:

1. 會長或常務副會長;及

2. 理事長或常務副理事長。

第五章

附則

第十七條

(解釋權)

1. 本會章程有會員大會通過之日生效,其解釋權和修訂權屬會員大會。

2. 本章程所未規範之事宜,依澳門現行法律法規執行。

二零二零年六月二十九日於第一公證署

公證員 李宗興


第 一 公 證 署

證 明

澳門歡樂夕陽紅舞蹈協會

公佈的目的,茲證明上述社團的設立章程文本自二零二零年六月二十九日,存放於本署的社團及財團存檔文件內,檔案組2號125/2020。

澳門歡樂夕陽紅舞蹈協會

章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本會名稱:澳門歡樂夕陽紅舞蹈協會。

第二條——本會地址:澳門羅神父街44號幸運閣B座28樓P室。

第三條——本會宗旨:

本會是一個非牟利的社會文化康樂團體,致力於傳承和弘揚優秀的中華傳統文化藝術,致力服務社會各界市民大眾。關心長者的文化娛樂、身體健康。組織和籌辦各項有益長者身心健康的交流、學習等相關的活動,進一步提高市民的文化藝術質素和身體健康為最終目標。以促進社會的繁榮穩定和發展作出貢獻!

第二章

會員

笫四條——會員資格:

(一)凡贊成本會宗旨及認同本會章程者,熱心參與本會各項活動,準時繳交會費,經辦理入會申請,獲本會理事會批准後,即可成為本會會員。

會員權利和義務:

(二)凡經申請參加本會獲批准成為本會會員者,有權參加會員大會的領導架構選舉和被選舉進入本會領導架構的權利,並可享有參加本會所舉辦的一切活動和享有福利。

(三)會員有義務維護本會的聲譽,遵守和執行各項章程規定和決議,促進本會的進步和發展,準時繳交會費。

(四)會員的言行如有違背本會紀律和有損本會聲譽,理事會有權保留追究之權利,並擁有終止其會員資格的權利。

第三章

組織機關

第五條——組織架構:

本會組織領導架構由:會員大會、理事會、監事會組成。領導架構所有成員由全體會員大會推薦,通過投票選舉選出,任期三年,連選可以連任。

第六條——會員大會:

是本會的最高領導和權力架構,主要負責制定和修改本會的各項大會章程,決定大會的各項方針和計劃,由理事會召集會員大會會議,並由會長主持會議。會員大會每年最少召開全體大會一次,在有特別事項的情況下,需召開特別會員大會討論。會員大會的召集須最少提前八天以掛號信方式發出通知書,或最少提前八日透過簽收之方式而為之。召集書要列明會議的日期、時間、地點、和各項議程內容。修改本會章程之決議,須獲出席會員四分之三的贊同票;解散本會的決議,須獲全體會員之四分之三贊同票通過。

第七條——會員大會設:

會長一名、副會長若干名,秘書一名,總人數必須為單數。

第八條——理事會:

本會執行機關為理事會,負責執行會員大會決議和日常具體會務工作。理事會會議的召開,須有過半數理事會成員出席時方可議決事宜,決議須獲出席成員的過半數贊同票方可有效。

理事會設:

理事長一名,副理事長若干名,理事若干名,由最少三名或以上單數成員組成,每屆任期為三年,連選可以連任。

第九條——監事會:

本會監察機關為監事會,負責監察理事會日常會務運作和財務收支。並就其監察活動編制年度報告和履行法律及章程所載之其他義務。監事會會議須有過半數監事會成員出席時,方可議決事宜,決議須獲出席成員的絕對多數票方為有效。

監事會設:

監事長一名,副監事長一名,監事若干名,由最少三名或以上單數成員組成,每屆任期為三年,連選可以連任。

第四章

經費

第十條——經費:

本會經費來源於會員會費收入,或各界人士贊助。徜有需要時可向政府申請資助,或由理事會決定向社會籌募之,以保持會務活動的正常運行。

其它

第十一條——本會章程如有遺漏或不足,均以現行政府法例和法規為准。

本會的會徽圖如下:

二零二零年六月二十九日於第一公證署

公證員 李宗興


第 一 公 證 署

證 明

珍惜年華音樂會

公佈的目的,茲證明上述社團的設立章程文本自二零二零年六月二十九日,存放於本署的社團及財團存檔文件內,檔案組2號126/2020。

珍惜年華音樂會

章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名稱

本會定名為珍惜年華音樂會,中文簡稱為珍惜年華。

第二條

宗旨

本為非牟利團體。宗旨為廣結喜歡曲藝、音樂、歌唱、跳國際舞人士。

第三條

會址

本會設於澳門關閘廣場66號。海南花園2L座12樓B室。

第二章

會員

第四條

會員資格

凡贊成本會宗旨及認同本會章程者,均可申請為本會會員,經本會理事會批准後,便可成為會員。

第五條

會員權利及義務

(一)會員有選舉權及被選舉權,享有本會舉辦一切活動和福利。

(二)會員有遵守會章和決議,以及繳交會費的義務。

第三章

組織機關

第六條

機關

本會組織包括會員大會、理事會、監事會。

第七條

會員大會

(一)本會最高權力機關為會員大會,由全體會員組成,負責制定或修改會章;選舉會員大會主席、副主席、秘書和理事會、監事會成員;決定會務方針,審查和批准理事會工作報告。

(二)會員大會設主席一名,副主席一名及秘書一名。每屆任期為三年,可連選連任。

(三)會員大會每年舉行一次,至少提前八天透過掛號信或簽收之方式召集、通知書內須註明會議之日期、時間、地點和議程,如遇重大事宜可召開特別會員大會。

(四)修改本會章程之決議,須出席會員四分之三的贊同票;解散本會的決議,須獲全體會員四分之三的贊同票。

第八條

理事會

(一)本會執行機關為理事會,負責執行會員大會決議和日常具體會務。

(二)理事會由最少三名或以上單數成員組成,設理事長一名,副理事長二名。每屆任期為三年,可連選連任。

(三)理事會會議每三個月召開一次,會議在有過半數理事會成員出席時,方可議決事宜,決議須獲出席成員的絕對多數贊同票方為有效。

第九條

監事會

(一)本會監察機關為監事會,負責監察理事會日常會務運作和財政收支。

(二)監事會由最少三名或以上單數成員組成,設監事長一名,副監事長二名。每屆任期為三年,可連選連任。

(三)監事會會議每三個月召開一次,會議在有過半數監事會成員出席時,方可議決事宜,決議須獲出席成員的絕對多數贊同票方為有效。

第四章

經費

第十條

經費

本會經費源於會員會費及各界人士贊助,倘有不敷或特別需要用款時,得由理事會決定籌募之。

二零二零年六月二十九日於第一公證署

公證員 李宗興


2.º CARTÓRIO NOTARIAL DE MACAU

CERTIFICADO

澳門南仙龍獅體育會

為着公佈之目的,茲證明,透過二零二零年六月二十六日簽署的經認證文書設立了上述社團,其宗旨及住所均載於附件的章程內。該社團的設立文件和章程已存檔於本署2020/ASS/M3檔案組內,編號為151。

澳門南仙龍獅體育會

章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名稱

本會中文名稱為“澳門南仙龍獅體育會”,英文名稱為“Macau Nam Sieng Dragon & Lion Dance Sports Club”(下稱本會)。

第二條

宗旨

本會為非牟利團體。宗旨為愛國愛澳,弘揚龍獅運動文化,熱心公益。

第三條

會址

本會會址設於澳門永寧廣場228號海景園第一座20樓A。

第二章

會員

第四條

會員資格

凡贊成本會宗旨及認同本會章程者,均可申請為本會會員。經本會理事會批准後,便可成為會員。

第五條

會員權利及義務

(一)會員有選舉權及被選舉權,享有本會舉辦一切活動和福利的權利。

(二)會員有遵守會章和決議,以及繳交會費的義務。

第三章

組織機關

第六條

機關

本會組織機關包括會員大會、理事會、監事會。

第七條

會員大會

(一)會員大會為本會最高權力機關,由全體會員組成,負責制定或修改會章;選舉會員大會主席、副主席、秘書和理事會、監事會成員;決定會務方針;審查和批准理事會工作報告。

(二)會員大會主席團設主席一名、副主席一名及秘書一名。每屆任期為三年,可連選連任。

(三)會員大會每年舉行一次,至少提前八天透過掛號信或簽收之方式召集,通知書內須註明會議之日期、時間、地點和議程,如遇重大或特別事項得召開特別會員大會。

(四)修改本會章程之決議,須獲出席會員四分之三的贊同票;解散本會的決議。須獲全體會員四分之三的贊同票。

第八條

理事會

(一)理事會為本會的行政管理機關,負責執行會員大會決議和管理法人。

(二)理事會由最少三名或以上單數成員組成,設理事長一名、副理事長一名、理事若干名。每屆任期為三年,可連選連任。

(三)理事會議每三個月召開一次。會議在有過半數理事會成員出席時,方可議決事宜,決議須獲出席成員的絕對多數贊同票方為有效。

第九條

監事會

(一)監事會為本會監察機關,負責監察理事會日常會務運作及財政收支。

(二)監事會由最少三名或以上單數成員組成,設監事長一名、副監事長一名、監事若干名。每屆任期為三年,可連選連任。

(三)監事會議每三個月召開一次。會議在有過半數監事會成員出席時,方可議決事宜,決議須獲出席成員的絕對多數贊同票方為有效。

第十條

使本會負責之方式

本會所有行為、合約及文件須理事會理事長簽署。

第四章

經費

第十一條

經費

本會經費源於會員會費或各界人士贊助,倘有不敷或特別需用款時,得由理事會決定籌募之。

二零二零年六月二十六日於第二公證署

一等助理員 梁錦潮Leong Kam Chio


2.º CARTÓRIO NOTARIAL DE MACAU

CERTIFICADO

澳門汕尾文化交流促進會

Associação de Promoção Intercâmbio e Cultural de Macau e Shan Wei

為着公佈之目的,茲證明,透過二零二零年六月二十六日簽署的經認證文書設立了上述社團,其宗旨及住所均載於附件的章程內。該社團的設立文件和章程已存檔於本署2020/ASS/M3檔案組內,編號為157。

澳門汕尾文化交流促進會章程

第一章

名稱、宗旨及地址

1. 本會中文名稱為“澳門汕尾文化交流促進會”,葡文為“Associação de Promoção Intercâmbio e Cultural de Macau e Shan Wei”,英文為“Macao and Shan Wei Culture Exchange and Promotion Association”。

2. 本會為非牟利團體,宗旨為傳承中華文化,增進兩地之間的文化、經濟及商貿交流,加強兩地之間的民間聯系,促進澳門及汕尾的社會繁榮和發展,致力打造成為兩地文化創意產業的發展平台。

3. 本會地址設於澳門關前後街人和里8號1樓。經會員大會決議,本會會址可遷至澳門任何其他地方。

第二章

會員資格、權利與義務

4. 凡對澳門、汕尾文化有興趣的人士,願意遵守會章,均可申請入會,經本會審批通過方為會員。

5. 會員有下列權利及義務:

(1)選舉權與被選舉權;

(2)批評及建議;

(3)遵守會章及決議;

(4)繳納會費、年費及為本會的發展和聲譽作出貢獻等。

6. 會員如有違反會章或有損本會聲譽者,經本會通過,可取消其會員資格。

第三章

組織與職權

7. 本會組織架構包括會員大會、理事會和監事會。

8. 會員大會由全體會員組成,每年至少召開一次,並由會長主持。會員大會的召集書至少於會議前八日以掛號信或簽收方式送達本會全體會員,須載明會議日期、時間、地點及議程。大會會議在不少於半數會員出席方可決議;倘召集會議時間已屆而不足上指人數,則一小時後隨即進行大會會議,而不論會員多少,即可作出有效決議。

9. 除法律另有規定外,會員大會之決議,以出席會員絕對多數票同意行之,票數相同時會長可多投一票。

10. 會員大會之職權如下:

(1)選舉會長、副會長、理事會及監事會的成員;

(2)議決及審查理事會的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

(3)審查監事會所提意見書;

(4)法律及本章程所規定的其他職權。

11. 會員大會設會長一人,副會長若干人;每屆任期三年,連選得連任。

12. 會長之職權如下:

(1)主持會員大會;

(2)督導推展會務。

13. 副會長之職權如下:

(1)輔佐會長督導推展會務;

(2)會長出缺時代理會長。

14. 會長無法執行職務時,由副會長代理。會長、副會長均無法執行會務時,由理事長代理。

15. 本會可聘任榮譽會長,名譽會長,名譽顧問及顧問若干人,以推展會務。

16. 理事會成員人數不確定,但總數必須為單數,設理事長一人,副理事長若干人,秘書長一人,理事若干人。每屆任期三年,連選得連任。

17. 理事會會議由理事長召集並主持,需全體成員半數以上出席,決議由出席成員過半數同意決定之,票數相同時理事長可多投一票。

18. 理事會之職權如下:

(1)執行會員大會之決議;

(2)審核入會申請案;

(3)審議取消會員資格案;

(4)草擬章程修正案並提交會員大會議決;

(5)擬定工作報告及財務報告並提交會員大會議決;

(6)籌備召開會員大會;

(7)法律及本章程所規定的其他職權。

19. 監事會成員人數不確定,但總數必須為單數,設監事長一人,副監事長及監事若干人。每屆任期三年,連選得連任。

20. 監事會會議由監事長召集並主持,需全體成員半數以上出席,決議由出席成員過半數同意決定之,票數相同時監事長可多投一票。

21. 監事會之職權為監督理事會的工作,就其監察活動編制年度報告,法律及本章程所規定的其他職權。

第四章

經費

22. 本會的收入來源主要為:

(1)會員繳納的入會費及年費。

(2)來自本會活動的收入。

(3)政府機構、各界人士及機構給予的資助及捐獻。

第五章

附則

23. 本章程之修改,應由理事會提出議案,於會員大會中經出席會員四分之三之贊同票,才能通過實施;此外,解散法人或延長法人存續期之決議,須獲得全體成員四分之三之贊同票,才能生效。

24. 本章程得附設執行細則或實施辦法等之規定。

25. 本章程如有未盡善處,依照澳門現行法例處理。

二零二零年六月二十六日於第二公證署

一等助理員 梁錦潮Leong Kam Chio


2.º CARTÓRIO NOTARIAL DE MACAU

CERTIFICADO

大灣區工務運輸經貿促進會

為着公佈之目的,茲證明,透過二零二零年六月二十六日簽署的經認證文書設立了上述社團,其宗旨及住所均載於附件的章程內。該社團的設立文件和章程已存檔於本署2020/ASS/M3檔案組內,編號為156。

大灣區工務運輸經貿促進會章程

第一章

名稱、宗旨及地址

1. 本會中文名稱為“大灣區工務運輸經貿促進會”。

2. 本會為非牟利團體,宗旨為促進本澳工務及運輸界別人士與大灣區的聯繫,協助會員以各種形式對接各地之間的資源,搭建會員與大灣區企業之間的橋樑,促成大灣區的經貿合作,促進澳門經濟適度多元發展。

3. 本會地址設於澳門快艇頭街永安上街16號地下。經會員大會決議,本會會址可遷至澳門任何其他地方。

第二章

會員資格、權利與義務

4. 凡認同本會宗旨及章程者,均可申請入會,經本會審批通過方為會員。

5. 會員有下列權利及義務:

(1)選舉權與被選舉權;

(2)批評及建議;

(3)遵守會章及決議;

(4)繳納會費、年費及為本會的發展和聲譽作出貢獻等。

6. 會員如有違反會章或有損本會聲譽者,經本會通過,可取消其會員資格。

第三章

組織與職權

7. 本會組織架構包括會員大會、理事會和監事會。

8. 會員大會由具投票權之會員組成,原則上每年召開一次平常會議,由理事會召集並由會長主持。會員大會的召集書至少於會議前八日以掛號信或簽收方式送達本會全體會員,須載明會議日期、時間、地點及議程。大會會議在不少於半數會員出席方可決議;倘召集會議時間已屆而不足上指人數,則一小時後隨即進行大會會議,而不論會員多少,即可作出有效決議。

9. 除法律另有規定外,會員大會之決議,以出席會員絕對多數票同意行之,票數相同時會長可多投一票。

10. 會員大會之職權如下:

(1)選舉會長、副會長、理事會及監事會的成員;

(2)議決及審查理事會的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

(3)審查監事會所提意見書;

(4)法律及本章程所規定的其他職權。

11. 會員大會設會長一人,副會長若干人組成。每屆任期三年,連選得連任。

12. 會長之職權如下:

(1)主持會員大會;

(2)督導推展會務。

13. 副會長之職權如下:

(1)輔佐會長督導推展會務;

(2)會長出缺時代理會長。

14. 會長無法執行職務時,由副會長代理。會長、副會長均無法執行會務時,由理事長代理。

15. 本會可聘任榮譽會長,名譽會長,名譽顧問及顧問若干人,以推展會務。

16. 理事會成員人數不確定,但總數必須為單數,設理事長一人,副理事長若干人,秘書長一人,理事若干人。每屆任期三年,連選得連任。

17. 理事會會議由理事長召集並主持,需全體成員半數以上出席,決議由出席成員過半數同意決定之,票數相同時理事長可多投一票。

18. 理事會之職權如下:

(1)執行會員大會之決議;

(2)審核入會申請案;

(3)審議取消會員資格案;

(4)草擬章程修正案並提交會員大會議決;

(5)擬定工作報告及財務報告並提交會員大會議決;

(6)籌備召開會員大會;

(7)法律及本章程所規定的其他職權。

19. 監事會成員人數不確定,但總數必須為單數,設監事長一人,副監事長及監事若干人。監事會成員職務由監事會成員互選產生。監事會成員任期三年,連選得連任。

20. 監事會會議由監事長召集並主持,需全體成員半數以上出席,決議由出席成員過半數同意決定之,票數相同時監事長可多投一票。

21. 監事會之職權為監督理事會的工作,就其監察活動編制年度報告,法律及本章程所規定的其他職權。

第四章

經費

22. 本會的收入來源主要為:

(1)會員繳納的入會費及年費。

(2)來自本會活動的收入。

(3)政府機構、各界人士及機構給予的資助及捐獻。

第五章

附則

23. 本章程之修改,應由理事會提出議案,於會員大會中經出席會員四分之三之贊同票,才能通過實施;此外,解散法人或延長法人存續期之決議,須獲得全體成員四分之三之贊同票,才能生效。

24. 本章程得附設執行細則或實施辦法等之規定。

25. 本章程如有未盡善處,依照澳門現行法例處理。

二零二零年六月二十六日於第二公證署

一等助理員 梁錦潮Leong Kam Chio


CARTÓRIO NOTARIAL DAS ILHAS

CERTIFICADO

澳門空中舞蹈及鋼管協會

為公佈的目的,茲證明上述社團的設立章程文本自二零二零年六月二十九日起,存放於本署之“2020年社團及財團儲存文件檔案”第1/2020/ASS檔案組第40號,有關條文內容載於附件。

澳門空中舞蹈及鋼管協會

章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名稱

本會中文名稱為“澳門空中舞蹈及鋼管協會”,葡文名稱為“Associação Danças Aéreas e do Poste Macau”,英文名稱為“Aerial Dance and Pole Association Macao”,英文簡稱為“ADAPAM”。

第二條

宗旨

本會為非牟利團體,宗旨為以空中及鋼管舞以發揚舞蹈藝術,鼓勵本澳之舞蹈發展,團結本澳之舞蹈界人士,聯絡本澳及世界各地舞蹈團體,以促進舞蹈文化交流。

第三條

會址

本會會址設於澳門龍嵩街啟豐大廈14號A地下。

第二章

會員

第四條

會員資格

凡贊成本會宗旨認同本會章程者,均可申請為本會會員,經本會理事會批准後,便可成為會員。

第五條

會員權利及義務

(一)會員有選舉權及被選舉權,享有本會舉辦一切活動和福利的權利。

(二)會員有遵守會章和決議,以及繳交會費的義務。

第三章

組織機構

第六條

機構

本會組織機構包括會員大會、理事會、監事會。

第七條

會員大會

(一)本會最高權力機構為會員大會,負責制定或修改會章;選舉會員大會主席、副主席、秘書和理事會、監事會成員;決定會務方務;審查和批准理事會工作報告。

(二)會員大會設主席、副主席及秘書各一名。每屆任期為三年,可連選連任。

(三)會員大會每年舉行一次,至少提前八天透過掛號信或簽收之方式召集,通知書內須註明會議之日期、時間、地點和議程,如遇重大或特別事項得召開特別會員大會。

(四)修改本會章程之決議,須獲出席會員四分之三的贊同票;解散本會的決議,須獲全體會員四分之三的贊同票。

(五)本會在不違反法律規定及本會章程的原則下,得制定本會內部規章。內部規章之解釋、修改及通過之權限均屬會員大會。

第八條

理事會

(一)本會執行機構為理事會,負責執行會員大會決議和日常具體會務。

(二)理事會由最少三名或以上單數成員組成,設理事長、副理事長及理事各一名。每屆任期為三年,可連選連任。

(三)理事會議每三個月召開一次。會議在有過半數理事會成員出席時,方可議決事宜,決議須獲出席成員的絕對多數贊同票方為有效。

第九條

監事會

(一)本會監察機構為監事會,負責監察理事會日常會務運作和財政收支。

(二)監事會由最少三名或以上單數成員組成,設監事長、副監事長及監事各一名。每屆任期為三年,可連選連任。

(三)監事會議每三個月召開一次。會議在有過半數監事會成員出席時,方可決事宜,決議須獲出席成員的絕對多數贊同票方為有效。

第四章

附則

第十條

經費

本會經費源於會員會費及各界人士贊助,倘有不敷或特別需用款時,得由理事會決定籌募之。

第十一條

會徽

二零二零年六月二十九日於海島公證署

二等助理員 林潔如


CARTÓRIO PRIVADO

MACAU

CERTIFICADO

茲證明:

壹——附於本證明之影印本與正本一式無訛。

貳——該影印本取自根據〈公證法典〉第四十五條第二款f)項之規定存檔於本署的《設立社團和財團,以及修改章程的經認證的文書》的第1/2020號檔案組第2號文件第3頁至第7頁。

叁——該影印本共九(9)版,均蓋上鋼印為據,並由本人編號及簡簽。

一帶一路法學家論壇(澳門)協會

Associação do Fórum de Académicos de Direito para “Uma Faixa, Uma Rota” (Macau)

Association of the Belt and Road Legal Scholars Forum (Macao)

章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名稱

本會中文名稱為「一帶一路法學家論壇(澳門)協會」,葡文名稱為Associação do Fórum de Académicos de Direito para “Uma Faixa, Uma Rota” (Macau),英文名稱為Association of the Belt and Road Legal Scholars Forum (Macao),以下簡稱「本會」。

第二條

會址

本會會址設於澳門南灣大馬路730-804號中華廣場7樓F座。可根據需要在澳門特別行政區或其他地區設立辦事處或遷移,但須經理事會批准。

第三條

宗旨

本會為非牟利法律專業團體,成立目的為:

一、為國家在推動一帶一路發展項目上出謀獻策;

二、促進會員之間的團結與交流;

三、推動一帶一路沿線國家或地區的法律和法學研究;

四、培養法律研究人才;

五、促進國內外學術交流,提高會員自身的法律專業及學術水準;

六、舉辦符合本會宗旨的學術講座或研討會和交流合作;及

七、參與其他社會活動,服務社會。

第四條

存續期

本會不設有存續期,自設立起開始運作。

第二章

會員的權利及義務

第五條

會員資格

凡認同本會宗旨,為法律學士或以上學歷資格者,均可根據本會內部規章規定的程序申請成為本會會員。

第六條

會員權利

一、會員有權選舉和被選為本會各機構的領導成員。

二、出席會員大會及參與本會所舉辦之活動。

三、享受倘有的其他福利。

第七條

會員義務

一、遵守本會章程、倘有的內部規章、會員大會和理事會通過之決議。

二、維護和不作出任何有損本會聲譽之行為。

三、按時繳交會費。

第三章

組織機關

第八條

機關

本會之領導機關包括會員大會、理事會和監事會。

第九條

任期

本會之各機構每屆任期為叁年,可連選連任。

第十條

會員大會

一、本會的最高權力機關為會員大會,負責制定及修改會章及內部規章,選舉本會各領導機關和組織成員,決定會務方針、審查和批准理事會工作及財務報告。

二、會員大會由全體會員組成。主席團設有主席一名、副主席若干名和秘書一名,總人數必須為單數。

三、主席負責主持大會及指導會務。副主席協助主席工作,倘主席外出或因事缺席未能履行職務時,得由副主席暫代其職務。

四、會員大會每年舉行一次,至少提前八天透過掛號信或簽收之方式召集,通知書內須註明會議之日期、時間、地點和議程,如遇重大或特別事項得經理事會過半數會員聯名要求召開特別會員大會。

五、會議在過半數會員大會成員出席時,方可議決事宜,決議須獲出席成員的絕對多數贊同票方為有效。

六、凡有損害本會聲譽及違反本會章程之會員,由會員大會討論和決定是否取消其會員資格。

七、修改本會章程之決議,須獲出席會員四分三的贊同票;解散本會的決議,須獲全體會員四分三的贊同票。

第十一條

理事會

一、本會的執行機關為理事會,負責執行會員大會通過的決議和其他規章守則,籌募經費,向會員大會提交工作報告及提出建議,以及規劃和組織本會之各項活動。

二、理事會設有理事長一名、副理事長和理事若干名、秘書一名,總人數必須為單數。

三、理事長負責領導理事會。副理事長協助理事長工作,理事分工處理會務工作。理事長外出或因事缺席未能履行職務時,得由副理事長代表理事長主持會務。

四、理事會每半年至少召開一次會議。會議在過半數理事會成員出席時,方可議決事宜,決議須獲出席成員的絕對多數贊同票方為有效。

五、理事會可設秘書處、若干部門及委員會,負責和推動本會各項活動。

六、本會一切具法律效力和約束力的文件和合同,須經理事長和任何一名理事共同簽署,或經由理事會議決授權理事會其他成員代表簽署,方為有效。

第十二條

監事會

一、本會監察機關為監事會,負責監察理事會之運作,查核本會之賬目,以及就其監察活動編制意見書呈交會員大會。

二、監事會設有監事長一名,副監事長和監事若干名,總人數必須為單數。

三、監事會每年召開一次會議,由監事長主持。會議在過半數監事會成員出席時,方可決議事宜,決議須獲出席成員的絕對多數贊同票方為有效。

第十三條

同步會議

本會各機關舉行之會議,可透過視像方式,在不同地方同時進行,惟須確保不同地方出席會議的成員能夠適當參與會議及直接對話。

第十四條

名譽會長、名譽顧問和顧問

一、經理事會建議,本會可聘請社會賢達、熱心人士為本會之名譽會長、名譽顧問及顧問等作為指導或協助會務。

二、上述職務之任期與應屆理事會一致。

第十五條

收入和經費

一、本會收入包括本會成員會費,社會各界熱心人士、企業及有關機構贊助或捐贈、政府資助以及其他合法收入。

二、本會之收入可用作日常辦公和會務活動經費等,倘有不敷或特別需用款時,得由理事會決定籌募之。

三、本會經費和收支,須由理事會造具決算報告經會員大會通過。

第四章

附則

第十六條

附則

一、本會章程經會員大會正式通過後實施。

二、本章程未有列明之事項將按澳門現行之有關法律規範。

二零二零年七月一日於澳門

私人公證員 梁永本


CARTÓRIO PRIVADO

MACAU

CERTIFICADO

灣區高爾夫球友聯誼會

為公佈之目的,茲證明上述組織社團之章程文本自二零二零年六月二十四日起,存放於本署之4/2020號檔案組內,並登記於第1號“獨立文書及其他文件之登記簿冊”內,編號為7號,該組織章程內容載於附件之證明書內並與原件一式無訛。

灣區高爾夫球友聯誼會

章程

第一條

(名稱)

本會定名為“灣區高爾夫球友聯誼會”(以下簡稱“本會”),是一個非牟利社團,並受本章程及澳門現行法律管轄。

第二條

(會址)

一、本會會址設於澳門花王堂街8號雅景花園1座3樓L室。

二、本會可透過會員大會決議更換會址。

第三條

(開始運作及存續期)

本會自註冊成立日起開始運作,其存續期屬無限期。

第四條

(宗旨)

本會之宗旨為:通過定期舉辦高爾夫球賽事,加強粵港澳大灣區的高球愛好者之交流與互動;加強對熱愛高爾夫球之青少年的培養與培訓,為國家高爾夫球界培養人才;藉此推廣澳門的高爾夫球運動,增強會員對祖國的認同,弘揚愛國愛澳精神,促進祖國的和平統一。

第五條

(收入)

本會的收入來源主要為:

一、會員繳付的入會費;

二、來自本會活動的收費;

三、公共或私人實體的任何資助及捐獻。

第六條

(入會資格)

凡有意加入本會並認同本會宗旨之人士,均可以書面方式向本會理事會提出申請,待得到本會理事會批准後,即成為本會會員。

第七條

(權利)

本會會員:

一、可參加會員大會及有表決權;

二、有選舉權及被選舉權;

三、可根據章程的規定要求召開會員大會;

四、可參與本會的活動、使用本會的設施。

第八條

(義務)

本會會員均必須:

一、尊重及遵守本會章程、內部規章及本會機關所作的決議;

二、獲選為本會各機關的成員後,履行任期內獲本會授予之工作;

三、按時繳付入會費;

四、參與、支持及協助本會舉辦之各項活動;

五、推動本會會務發展;

六、維護本會的聲譽。

第九條

(退出及除名)

一、若自行退出本會,應提前最少一個月以書面形式向本會理事會作出通知;

二、對嚴重違反本會章程、內部規章或作出有損本會聲譽行為的會員,經理事會決議及會長同意後,開除其會籍。

第十條

(法人的機關)

本會的機關包括:

一、會員大會;

二、理事會;

三、監事會。

第十一條

(會員大會)

一、會員大會為本會的最高權力機關。

二、大會主席團設會長一名、常務副會長一名及副會長若干名,由會員大會選出,任期為三年,連選得連任。

三、會長負責主持會員大會,對外代表本會,並負責協調本會工作。會長可出席理事會會議及監事會會議,有發言權。

四、會員大會每年必須召開一次平常會議,由理事會召集。

五、應理事會要求或由至少五分之一的會員提出聯名之書面申請,亦可舉行特別會議。

六、會員大會透過掛號信或簽收方式召集,並須最少於八天前通知會員。

七、會員大會須在至少半數會員出席之情況方可作議決;倘若在原召集會議時間出席會員人數不足半數,則於半小時後於原召集會議地點進行第二次召集會議,屆時不論出席人數均可作議決,但法律另有規定者除外。

八、召集書須列明會議日期、時間、地點及附上議程。

九、會員大會的決議應載於會議錄簿冊內,以供會員查閱。

十、會員大會擁有以下權限:

一)通過和修訂本會章程;

二)選舉會員大會主席團、理事會及監事會成員;

三)審議和通過年度會務報告、財務賬目及監事會意見書;

四)行使法律或本會章程所規定的其他權限。

第十二條

(理事會)

一、理事會是本會的行政管理機關,在會員大會休會期間,由理事會負責日常會務運作。

二、理事會由三名或以上成員組成,設理事長一名、副理事長若干名、秘書長一名、副秘書長若干名及理事若干名,其成員總數必須為單數。

三、理事會成員由會員大會選出,任期為三年,連選得連任。經會長建議及理事會決議,在必要時可以補選或增補理事會成員,但名額不得超過原理事會成員總數的五分之一,無須經會員大會通過。

四、理事會日常會務工作由理事長主持,副理事長、秘書長及副秘書長協助處理工作。理事長出缺或因故不能視事時,由會長指派之副理事長代其行使職務。

五、理事長負責召開會議,會議須有過半數成員出席,方可進行議決。

六、理事會會議應作成會議錄,並載於簿冊內,以供查閱。

理事會之權限為:

一)負責執行會員大會的決議,向會員大會負責;

二)負責本會的管理及運作,每年向會員大會提交會務報告、年度賬目和由監事會發出之意見書;

三)草擬各項內部規章及規則,並提交會員大會審議通過,執行會員大會的決議及維持本會的會務及各項活動,按會章規定召集會員大會;

四)審批會員入會及退會申請、制訂會員之會費,議決會員之紀律處分等事宜;

五)在認為有需要時,設立各委員會及組織架構成員,並在理事會領導下工作;

六)接受津貼、捐贈或遺贈;

七)行使法律或本會章程所規定的其他權限。

第十三條

(監事會)

一、監事會是本會的監察機關。

二、監事會由若干名成員組成,設監事長一名、副監事長若干名及監事若干名,其成員總數必須為單數。

三、監事會成員由會員大會選出,任期為三年,連選得連任。

四、監事長可出席理事會會議,有發言權。

五、監事會會議應作成會議錄,並載於簿冊內,以供查閱。

六、監事會之權限為:

一)監察理事會的工作,查核賬目,就理事會所提交的工作報告書及年度賬目發表意見;

二)行使法律或本會章程所規定的其他權限。

第十四條

(榮譽職位)

本會為推動及發展會務,會長、理事長及監事長可共同決定敦聘社會賢達或資深會員擔任榮譽會長、名譽會長及顧問等職務,以指導本會會務工作。

第十五條

(簽署方式)

本會一切責任之承擔,包括法庭內外,由會長一人簽署,如會長不能視事時,則由理事長簽署,加蓋本會公章,方為有效。

第十六條

(會徽)

本會使用之會徽如下:

第十七條

(附則)

一、本章程未規範之事宜均依澳門現行法律執行。

二、本章程如有未盡善之處,經理事會建議交由會員大會通過進行修改,且須獲出席會員四分之三的贊同票。

三、解散本會的決議,須獲全體會員四分之三的贊同票。

二零二零年七月一日於澳門特別行政區

私人公證員 黃顯輝


第 一 公 證 署

證 明

百藝音樂藝術推廣協會

公佈的目的,茲證明上述社團的修改章程文本自二零二零年六月二十三日,存放於本署的社團及財團存檔文件內,檔案組2號117/2020。

百藝藝術推廣協會

章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會名

(一)中文名稱:百藝藝術推廣協會;

(二)英文名稱:Pak Ngai Arts Promotion Association;

(三)葡文名稱:Associação de Promoção de Artes Pak Ngai。

第二條

宗旨

(一)本會為非牟利團體,致力推動本澳藝術專業之發展,提供技術性意見及建議,提升澳門藝術水平。

(二)加強本澳藝術科專業、創作產業溝通並團結各界。

(三)舉辦或聯合舉辦符合本會宗旨的比賽、會議、研討會、講座及相關藝術文化活動,提供交流平台並促進本澳與其他國家及地區的交流,讓澳門藝術能與國際接軌。

第三章

組織

第九條

會員大會

(一)會員大會為最高權力機關,決定本會會務,選舉會員大會主席團及理監事會成員,修改會章;主席團成員有會長1名,副會長若干名及秘書長1名。

(二)保持不變

(三)保持不變

(四)保持不變

(五)保持不變

(六)保持不變

(七)保持不變

(八)保持不變

第十一條

監事會

(一)監事會是本會監督行政管理的機關,負責監督行政機關運作,由三名或以上之單數成員組成,包括監事長1名,副監事長若干名及監事若干名。

(二)保持不變

二零二零年六月二十三日於第一公證署

公證員 李宗興


2.º CARTÓRIO NOTARIAL DE MACAU

CERTIFICADO

澳門我是演講家協會

Associação Eu Sou Um Orador de Macau

為公佈的目的,茲證明上述社團的修改章程文本已於二零二零年六月二十六日存檔於本署2020/ASS/M3檔案組內,編號為152號。該修改全部章程文本如下:

澳門我是演講家協會

章程

第一條

名稱

本會中文名稱為“澳門我是演講家協會”,葡文名稱為“Associação Eu Sou Um Orador de Macau”,英文名稱為“Macau I am Speaker Association”。

第二條

宗旨

本會是非牟利團體,宗旨為:

一. 培養青年及青少年對演講的興趣,提昇演講溝通技巧及領導才能,促進演講文化交流;

二. 積極推動演講文化發展;

三. 積極舉辦及協辦與本會宗旨相符的各項演講活動。

第三條

會址

本會的地址可由會員大會表決而遷定於澳門任何合法地址。現設於澳門新口岸友誼大馬路405號成和閣1樓A。

第四條

會員

凡贊成本會宗旨及認同本會章程者,均可申請為本會會員。經本會理事會批准後,便可成為會員。

第五條

會員權力及義務

一. 會員有選舉權及被選舉權,享有本會舉辦一切活動和福利的權利。

二. 會員有遵守會章和決議以及繳交會費的義務。

第六條

組織

一. 本會組織機關為會員大會、理事會、監事會。領導機關成員任期為三年,可連選連任。

第七條

會員大會

一. 會員大會為本會的最高權力機構;負責選舉領導機關成員、制定工作方針、修改章程和決定重大事項。

二. 設會長一名,副會長若干名,由會員大會推舉產生;

三. 經會員大會決議可另設永遠榮譽會長、永遠名譽會長、榮譽會長、名譽會長、創會會長、顧問等職位。

四. 會員大會每年最少召開一次例行會議,至少提前八天以掛號信或簽收方式通知,該召集書內應註明會議召開日期、時間、地點和議程。

五. 修改章程的決議,須獲出席會員四分之三之贊同票。解散本會或更改本會存續期之決議,須獲全體會員四分之三之贊同票。

第八條

理事會

一. 理事會為本會的行政管理機構,負責執行會員大會決議、計劃會務發展、管理行政及財政運作、根據會員大會制定的方針,開展各項會務活動;

二. 理事會成員從會員大會選舉產生,由不少於三名且總數為單數的成員組成,其中一人為理事長。

第九條

監事會

一. 監事會為本會監察機構,負責監察理事會日常會務運作和財政收支;

二. 監事會成員從會員大會選舉產生,由不少於三名且總數為單數的成員組成,其中一人為監事長。

第十條

經費

經費來源為會員會費、贊助、捐款、資助、活動收益及其它合法收入,且理事會認為必要時,得進行籌募經費。

第十一條

章程之解釋權

本章程之解釋權屬會員大會;如有未盡善之處,概依澳門現行法律規範執行。

第十二條

會徽

二零二零年六月二十六日於第二公證署

一等助理員 梁錦潮Leong Kam Chio


2.º CARTÓRIO NOTARIAL DE MACAU

CERTIFICADO

澳門婦聯之友協會

為公佈的目的,茲證明上述社團的修改章程文本已於二零二零年六月二十六日存檔於本署2020/ASS/M3檔案組內,編號為153號。該修改章程文本如下:

第一條——名稱及會址

本會定名為:“澳門婦聯之友協會”,簡稱“婦聯之友”。

本會會徽為:

會址:澳門水坑尾街202號婦聯大廈8樓。

第二條——性質及宗旨

本會屬非牟利社團

本會宗旨為:

開展文化康體聯誼活動,加強會員及家屬之聯繫,支持和配合澳門婦女聯合總會(以下簡稱“婦聯”)的工作,愛國愛澳,關心社會,服務社群,攜手共建和諧家庭及繁榮穩定社會。

第三條——會員資格

凡持有澳門居民身份證、認同本會章程及年滿十八歲之居民,由一名婦聯會員或婦聯之友會員介紹,辦妥入會申請手續,經理事會批准,繳納會費,即可成為本會會員。

第五條第三款——三. 參與、支持及協助本會和婦聯舉辦之各項活動。

第七條——處分

凡違反本會章程、內部規章及有損害本會聲譽或利益行為的會員,將由理事會按情節輕重作出勸戒、警告、嚴重警告或開除會籍等處分。

第九條第二款——二. 理事會的職權為:

(一)選舉產生會長、理事長各一人,副會長、副理事長各若干人,連選得連任;

(二)執行會員大會之決議;

(三)編制會務發展工作計劃;

(四)向會員大會提交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及提出相關工作建議;

(五)依章程召開會員大會;

(六)履行其他法律和章程規定之職責。

第十條第二款——二. 常務理事會由正副理事長、正副秘書長組成,總人數須為單數。

第十二條第一款——一. 本會監察機構為監事會,監事會由會員大會選出的若干監事組成,總人數須為單數,任期三年。正副監事長由監事選舉產生,連選得連任。

二零二零年六月二十六日於第二公證署

一等助理員 梁錦潮Leong Kam Chio


2.º CARTÓRIO NOTARIAL DE MACAU

CERTIFICADO

澳門才華戲劇曲藝會

Associação de Teatro e Ópera Chinesa de “Choi Wa” de Macau

為公佈的目的,茲證明上述社團的修改章程文本已於二零二零年六月二十六日存檔於本署2020/ASS/M3檔案組內,編號為155號。該修改章程文本如下:

第二章

組織

第6條:設會長一名,負責領導及協調理事會處理本會一切工作,任期三年。

第7條:理事事設理長一人,副理事長一人,秘事一人,財務一人,理事若干人,其人數必為單數,任期三年。

二零二零年六月二十六日於第二公證署

一等助理員 梁錦潮Leong Kam Chio


2.º CARTÓRIO NOTARIAL DE MACAU

CERTIFICADO

國際警察協會澳門分會

Secção de Macau da Associação Internacional de Polícia

為公佈的目的,茲證明上述社團的修改章程文本已於二零二零年六月二十六日存檔於本署2020/ASS/M3檔案組內,編號為154號。該修改章程文本如下:

第九條—— -2- 除章程規定外,各機關的運作、組織、據位人數、職稱及產生方法由內部規章訂定及修改。

組織架構如下:

理事會

會長 一名

秘書長 一名

司庫 一名

理事 至少六名

會員大會主席團成員至少三名

監事委員會成員至少三名

章程其餘條文不變。

二零二零年六月二十六日於第二公證署

一等助理員 梁錦潮Leong Kam Chio


CARTÓRIO PRIVADO

MACAU

CERTIFICADO

澳門陝西省同鄉會

為公布之效力,茲證明中文名稱為「澳門陝西省同鄉會」之社團已於二零二零年七月二日通過一份經認證之《章程修改文件》修改了該會的章程,該《章程修改文件》亦自同日起存放於本公證事務所《第19號社團及財團儲存文件檔案組》第1頁至第6頁(文件編號1),有關之條文內容載於附件: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本會訂定之中文名稱為「澳門陝西省同鄉會」,簡稱「陝西同鄉會」。

第二條——本會是在平等互惠互利的基礎上由澳門祖籍陝西人士或熱愛陝西與陝西有商業往來人士自願結合組成。其主要目的是以非盈利性方式,聯合社會各界友好人士力量,圍繞澳門與陝西的商業發展進行友好交流,實現共同發展。

第三條——本會宗旨:遵守憲法、《基本法》及有關法律、法規,遵守社會道德風尚,團結澳門地區及海內外對陝西地域有濃厚興趣的各界有識之士,發揮陝西文化,經濟資源優勢與澳門國際平台,促進兩地經濟文化交流,為澳門建設服務,豐富澳門經濟的多元化。同時團結愛好和平、維護國家統一。為國家的和平統一、長治久安貢獻出自己的力量。

第四條——本會為實現社團宗旨所擬定的活動重點如下:

(一)舉辦國際性視野下的陝西澳門商務聯誼活動;

(二)促進澳門陝西兩地文化活動;

(三)建立澳門陝西商業資訊網絡平台;

(四)創辦澳門陝西文化商務交流刊物;

(五)積極開展兩岸四地商業經濟協作。

第五條——本會會址位於澳門新口岸北京街244-246號澳門金融中心5樓A座,得通過會員大會決議隨時更改。

第二章

會員

第六條——本會會員劃分為法人會員及個人會員兩類:

(一)法人會員:所有依法成立的法人,只要認同本會宗旨並願意遵守本會章程者,均可申請加入本會成為法人會員;取得會員資格之法人須委任一名代理人以行使會員權利;

(二)個人會員:凡年滿十八歲的人士,不論性別、民族、信仰、居住地,只要認同本會宗旨並願意遵守本會章程者,均可申請加入本會成為個人會員。

第七條——凡申請加入本會的法人會員和個人會員,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擁護本會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會的意願;

(三)在本會會務領域內具有一定的影響力。

第八條——會員享有下列的權利:

(一)本會的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二)參加本會的活動;

(三)獲得本會服務的優先權;

(四)對本會工作的批評建議權和監督權;

(五)入會自願,退會自由。

第九條——會員履行下列義務:

(一)執行本會的決議;

(二)維護本會的合法權益;

(三)完成本會交辦的任務;

(四)按規定繳納會費;

(五)積極向本會反映情況,提供有益資訊資料;

(六)為本會發展獻計獻策。

第十條——會員退會應書面通知本會。

第十一條——會員如有嚴重違反本章程的行為,或侵害本會合法權益的行為,理事會有權通過表決將相關會員除名。

第三章

組織架構

第一節

法人機關

第十二條——本會的內部組織由以下機關組成:

(一)會員大會;

(二)理事會;及

(三)監事會。

第十三條——一、會內各機關的成員,皆由全體會員在平常會員大會中,從經遴選委員會推選的入選會員當中,以一人一票及不記名方式選出。各機關成員的任期皆為三年,任滿連選得連任,不限次數。

二、各機關成員均必須具備以下條件:

(一)遵守憲法和《基本法》;

(二)在本會會務領域內有較大影響力或對本會發展有顯著貢獻者;

(三)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第十四條——會內各機關均可以下列任一方式舉行會議:

(一)透過召集書明確指定的地點與時間,由會員親身或透過受權人出席的現場會議;

(二)以視像或類似之遠距離資訊傳送方式,同時在不同地方進行的同步會議。

第二節

會員大會

第十五條——一、會員大會為本會的最高權力機關,由全體會員組成,並設有主席團。

二、會員大會由主席團主持,而主席團設主席(或稱會長)一名、副主席(或稱副會長)兩名及秘書一名。

第十六條——一、平常會員大會每年舉行一次,以審議及表決理事會所提交之工作報告及資產負債表,並聽取監事會之相關意見,以及按時選出會內各機關的成員。特別會員大會則在會長或理事會或監事會提議時、或在不少於三分之一全體會員以正當目的聯署提出書面要求時召開。

二、會員大會由理事會按章程及法律規定之條件進行召集。

三、屬首次召集的會議,不論所舉行的是現場會議抑或同步會議,參與會員的總人數均必須有超過全體會員之一半,方能通過決議。

四、凡屬非首次召集的會議,不論出席會員數目之多寡,會員大會的舉行均屬有效,可進行議案的議決,但不妨礙法律另有規定的情況。

五、會員大會對議案進行表決,採取一人一票的投票方式;除本章程或法律另行規定的情況外,任何議案均須取得與會會員之絕對多數票通過,方為有效;如表決時贊成與反對的票數相同,則由會長投下決定性的一票。

六、罷免會長、副會長、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副秘書長、監事長、副監事長之決議,須獲得不少於三分之二與會會員的贊成票數通過,方為有效。

第十七條——除本章程明文規定之權限及其他法定職權外,會員大會的權限尚包括:

(一)釐訂本會的指導方針,討論和決定與達致本會宗旨及與會務發展相關之重大事項;

(二)選舉產生各內部機關的成員及決議其解任;

(三)通過、修訂及更改章程;

(四)審議及通過理事會所提交之工作報告、財務報告及資產負債表,以及聽取監事會之相關意見;

(五)決議解散本會。

第十八條——除主持會員大會之職能外,會長還肩負對外代表本會的職責。會長因事缺席時,由副會長代其行使職權。

第三節

理事會

第十九條——一、理事會為本會會務管理與執行機關,由不少於三名成員組成,成員總人數必須為奇數,成員間互選出理事長一名、秘書長一名、副理事長若干名及副秘書長一名。

二、理事會得按會務發展之需要,下設若干職能機構、委員會或臨時性質的工作小組,以負責處理特定的任務,該等內部組織直接向理事會負責,其運作規章由理事會決議通過及公佈實施。

第二十條——一、理事會定期召開會議,會議日期由理事會按會務需要自行訂定,並由理事長召集或應多數理事聯署提出要求而召開。

二、理事會會議由理事長負責通知和召集,會議通知應於所建議舉行會議的日期前五天發出,召集書內須載明會議的日期、時間、地點及有關之會議議程。

三、理事會會議須在過半數成員出席時,方可進行議決。

四、會議之任何議案,須獲得與會者過半數贊成票方能通過;如表決時贊成與反對的票數相同,則由理事長投下決定性的一票。

第二十一條——除法律及本章程明文指定屬會員大會權限的事項外,所有有關本會的管理事項,均由理事會全權負責,尤其包括:

(一)按本會的既定宗旨及年度工作計劃,策劃、組織、推動、開展及管理本會之活動;

(二)執行會員大會之所有決議及維持本會之日常會務、行政管理及財務運作;

(三)管理本會的資產及財物,以及決定與日常管理相關的財務開支及其他重大事項;

(四)決議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或實體機構之設立與終止;

(五)僱用和辭退專職工作人員、編配工作,並訂定職員的薪酬與待遇;

(六)制定及提交工作年報及當年的財務帳目包括資產負債表,交會員大會討論與通過,以及提交下年度的工作計劃及財政預算;

(七)訂定會費、批准會員入會和退會之申請,以及決定會員之除名;

(八)制定與修改內部管理制度及內部規章;

(九)核准銀行賬戶之開立與終止,以及核准代表本會之簽字安排、有關賬戶運作之方式及賬戶資金之動用規定,包括各類支付、止付、調撥及結清指令;

(十)代表本會參與一切對外的官方和私人活動;

(十一)執行一切在本會宗旨範圍內但沒有其他專責部門處理的事宜,以及行使法律或本會章程所規定的其他職權。

第二十二條——理事長的特定職權為:

(一)召集和主持所有理事會會議;

(二)在理事會會議表決時,當贊成與反對的票數相同,投以決定性之一票。

第二十三條——秘書長的特定職權為:

(一)主持辦事機構開展日常工作;

(二)對外代表本會。

第二十四條——副理事長及副秘書長分別協助理事長及秘書長處理日常會務,以及分別在理事長及秘書長因事未能親自履行職務時,代彼等行使職權。

第四節

監事會

第二十五條——監事會為本會的監察機關,由不少於三名成員組成,成員人數必須為奇數,成員間互選出監事長一名及副監事長兩名。

第二十六條——一、監事會每半年至少召開一次會議,由監事長負責召集會議,而在其認為有需要時或在多數監事聯名提出時,得召開特別監事會會議。

二、監事會會議須在多數成員出席時,方可進行議決。會議之任何議案,須得與會者多數贊成票方能通過;如表決時贊成與反對的票數相同,則由監事長投下決定性的一票。

第二十七條——監事會是本會的監察機關,對本會各項會務扮演監督角色,其特定之權限為:

(一)監督理事會之運作;

(二)監督會員大會決議的執行情況;

(三)定期審查本會的帳目和核對本會的資產和財物;

(四)就其監察活動編制年度報告;

(五)履行法律及章程所規定的其他義務。

第五節

社團之約束力

第二十八條——會長與秘書長為本會的法定代表人;任何對本會具法律效力和約束力的文件與合同,均必須取得會長或秘書長的簽署方為有效。

第四章

財務管理

第二十九條——本會經費來源包括:

(一)會員會費;

(二)團體或個人贊助及捐贈;

(三)政府資助;

(四)在核准的會務範圍內開展活動的報酬和服務性收入;

(五)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條——本會之收益、資產和結餘,只能運用於推廣其宗旨之事務上。

第五章

內部規章

第三十一條——一、理事會可制定和修改內部管理制度及內部規章,亦可在不妨礙法律另行規定的情況,對本章程未完善之事宜加以補充及具體化。

二、內部管理制度及內部規章的內容得規定下列內容,有關條文由理事會制定及通過:

(一)訂定產生下屬機構、委員會或工作小組的具體辦法;

(二)行政和財務的管理及運作細則;

(三)會員紀律守則;

(四)其他有助於本會順利運作的規則文本。

第六章

附則

第三十二條——本會章程的修改權和本會的解散權屬會員大會的權力範圍。該等會員大會除須按照本章程第十六條的規定召集外,還必須符合以下要件:

(一)在會議召集書上必須闡明召開會議的目的;

(二)章程之修訂,經理事會草擬後報會員大會審議,有關議案必須得到不少於四分之三與會會員的贊成票數通過,方為有效;

(三)解散本會之議案,必須得到不少於四分之三全體會員的贊成票通過,方為有效;

(四)在通過解散本會之會議上,會員須同時議決資產的處理方案,清盤工作由應屆的理事會負責;

(五)本會解散後,倘有任何在本會解散前在附有負擔下獲贈或遺留之財產、或撥作特定用途之財產,按法律有關規定處理;

(六)不屬上款所指之財產,其歸屬按會員大會之決議處理。

第三十三條——一、本章程之解釋權屬於會員大會。

二、本章程若未有盡善之處,則以澳門現行的法律規定補充適用。

三、若補充適用法律規定仍無法得出確定性的理解,則由理事會提交至會員大會討論決定。

第三十四條——本會使用以下圖案作為會徽:

二零二零年七月二日於澳門

私人公證員 羅道新Artur dos

Santos Robarts


CARTÓRIO PRIVADO

MACAU

CERTIFICADO

“乾忠體育會”

«Clube Desportivo K’in Chong»

Certifico que desde 1 de Julho de 2020 e sob o n.º 5 do maço n.º 1 do ano de 2020, respeitante a associações e fundações, se acham arquivados neste Cartório os estatutos actualizados, em virtude de alteração dos mesmos, da Associação identifcada em epígrafe.

Está conforme o original e tem 6 (seis) folhas.

乾忠體育會

第一條

名稱

本會定名為“乾忠體育會”。葡文名為“Clube Desportivo K’in Chong”。

第二條

會址

本會會址設於澳門俾利喇街50號金輪大廈二樓A。

第三條

宗旨

團結社員、發展體育活動並為此提供必要的設施。

第四條

會員資格

凡認同本會宗旨,願意遵守本會會章,經理事會通過,均可加入成為本會會員。

第五條

會員權利

1)擁有選舉權和被選舉權;

2)擁有對本會工作提出批評,建議及監督之權;

3)擁有參加本會舉辦各項活動及享受本會會所設施之福利。

第六條

會員義務

1)遵守會章;

2)執行決議;

3)團結各地體育運動愛好者,參與和支持會務工作;

4)會員如有違反會章或有損本會聲譽者,經理事會通過,可取消其會員資格。

第七條

組織架構

一、本會設會員大會,會員大會為本會最高權力機關,設會長一人、副會長若干人(其中一人擔任大會秘書職務),每屆任期三年,得連選連任。其職權如下:

1)制定及修改會章;

2)制定會務綱要;

3)聽取和審查理事會及監事會的工作報告;

4)選舉理事會、監事會成員。

二、理事會為本會執行機關,設理事長一人、副理事長若干人、常務理事若干人、理事若干人,理事會總人數必須為單數,每屆任期三年,得連選連任;其職權如下:

1)籌備召開會員大會;

2)執行會員大會決議;

3)向會員大會報告工作和財務狀況。

三、監事會負責稽核及督促理事會各項日常工作及財務狀況,設監事長一人,副監事長若干人,監事若干人,監事會總人數必須為單數,每屆任期三年,得連選連任。

第八條

會議

1)會員大會每年召開一次,理事會可召開會員大會。另外,如有三分之一理事會成員或三分之二基本會員聯名要求,便可召開特別會員大會。

2)會員大會之召集須最少提前八日以掛號信或簽收召集書方式通知,召集書內須指出會議之日期、時間、地點及議程。

3)理事會至少每六個月召開一次,如有特殊情況可臨時召開。

4)所有組織會議,必須要半數以上成員參加,方可作出決議。

第九條

經費

經費來自社會贊助及捐獻,活動津貼及會費。

第十條

附則

1)本章程如有未盡善處而需修改,須獲出席會員之四分之三贊同票,方可修改。本章程之解釋權屬理事會。

2)本會之解散或存續之決議,須獲全體會員四分之三之贊同票,方可執行。

私人公證員 李奕豪

Cartório Privado, em Macau, 1 de Julho de 2020. — O Notário, Pedro Leal.


澳門退休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資產負債表

二零一九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澳門元

營業表

二零一九年度

澳門元

損益表

二零一九年度

會計
Joaquim António Cruz

董事會
勞達文

二零一九年業務報告

澳門退休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在2017年4月5日成立,並從2017年9月1日起營運轉讓自澳門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的退休基金管理業務。

本公司的營運在2019年內維持平穩,稅後盈利為470萬澳門元。公司的退休基金業務繼續穩步增長,受託資產在2019年底上升至26億澳門元。

展望2020年,澳門特別行政區的經濟可能會因為商業活動因應新冠狀病毒防控有所下降而受到負面影響。然而,隨著相關的影響逐漸消退,本公司的前景將受到經濟持續發展、政府政策倡議、員工福利更受關注及本地人口日趨富裕所支持。公司將致力發展及加強與各銷售渠道的合作,以推廣並提升其服務從而迎合客戶的需求。

公司管治架構

會員大會

主席 歐安利

第一秘書 官樂怡

第二秘書 高士達

董事會

主席 王祖興

委員 勞達文

委員 王伯凌

委員 余煜榮

監事會

主席 黃炳銓

委員 Fernando Manuel da Conceição Reisinho

委員 江耀輝

秘書 Joaquim Antonio Cruz

主要股東

股東名稱

持股量

面值

百分率

澳門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39,940

39,940,000.00

99.85

監事會報告

監事會在其職能範圍內,在二零一九年財政年度內監察本公司的管理和業務發展,並定期地對其帳目及其他有關文件進行審閱。

監事會亦審閱了獨立審計師羅兵咸永道會計師事務所於二零二零年二月二十六日所提交之報告對至二零一九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之財務報表發表了無保留之意見。

鑑於上述報告、董事會提呈之財務報表及取得的營運結果反映了本公司在年度內的營運活動及年末的財務狀況,本會建議通過下列事項:

1. 董事會報告及二零一九年度的會計帳目;

2. 營運結果分配建議。

監事會

二零二零年三月十日於澳門

摘要財務報表的外部核數師報告

致澳門退休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全體股東:
(於澳門註冊成立的股份有限公司)

澳門退休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貴公司」)截至二零一九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年度隨附的摘要財務報表乃撮錄自貴公司截至同日止年度的已審核財務報表及貴公司的賬冊和紀錄。摘要財務報表由二零一九年十二月三十一日的資產負債表以及截至該日止年度的損益表組成,管理層須對該等摘要財務報表負責。我們的責任是對摘要財務報表是否在所有重要方面均與已審核財務報表符合一致,發表意見,僅向全體股東報告,除此之外本報告別無其他目的。我們不會就本報告的內容向任何其他人士負上或承擔任何責任。

我們按照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頒布的《核數準則》和《核數實務準則》審核了貴公司截至二零一九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年度的財務報表,並已於二零二零年二月二十六日就該財務報表發表了無保留意見的核數師報告。

上述已審核的財務報表由二零一九年十二月三十一日的資產負債表以及由截至該日止年度的損益表、權益變動表和現金流量表組成,亦包括重大會計政策的摘要和解釋附註。

我們認為,摘要財務報表在所有重要方面,均與上述已審核的財務報表及貴公司的賬冊和紀錄符合一致。

為更全面了解貴公司的財務狀況和經營結果以及核數工作的範圍,隨附的摘要財務報表應與已審核的財務報表以及獨立核數師報告一併閱讀。

吳慧瑩
註冊核數師
羅兵咸永道會計師事務所

澳門,二零二零年六月十九日


滙豐人壽保險(國際)有限公司

(於百慕達註冊成立之有限公司)

澳門分行

資產負債表

2019年12月31日

澳門幣

營業表(人壽保險公司)

2019年度

澳門幣

損益表

2019年度

澳門幣

會計
DEREK YAN

獲授權人
PUI SI KONG

滙豐人壽保險(國際)有限公司澳門分行

二零一九年度業務報告撮要

本分行於二零零三年一月一日成立,並提供人壽保險服務。

二零一九年度保費收益合共為澳門幣一仟八佰零一萬六仟八佰六十八元。

本年度錄得營業虧損為澳門幣八仟三佰九十八萬七仟七佰三十六元 。

摘要財務報表的外部核數師報告

致滙豐人壽保險(國際)有限公司澳門分行管理層:

滙豐人壽保險(國際)有限公司澳門分行(「貴分行」)截至二零一九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年度隨附的摘要財務報表乃撮錄自貴分行截至同日止年度的已審核財務報表及貴分行的賬冊和記錄。摘要財務報表由二零一九年十二月三十一日的資產負債表以及截至該日止年度的損益表組成,管理層須對該等摘要財務報表負責。我們的責任是對摘要財務報表是否在所有重要方面均與已審核財務報表及貴分行的賬冊和記錄符合一致,發表意見,僅向分行管理層報告,除此之外本報告別無其他目的。我們不會就本報告的內容向任何其他人士負上或承擔任何責任。

我們按照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頒布的《核數準則》和《核數實務準則》審核了貴分行截至二零一九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年度的財務報表,並已於二零二零年四月六日就該財務報表發表了無保留意見的核數師報告。

上述已審核的財務報表由二零一九年十二月三十一日的資產負債表以及截至該日止年度的損益表、綜合收益表、權益變動表和現金流量表組成,亦包括重大會計政策的摘要和解釋附註。

我們認為,摘要財務報表在所有重要方面,均與上述已審核的財務報表及貴分行的賬冊和記錄符合一致。

為更全面了解貴分行的財務狀況和經營結果以及核數工作的範圍,隨附的摘要財務報表應與已審核的財務報表以及獨立核數師報告一併閱讀。

張佩萍
註冊核數師
羅兵咸永道會計師事務所

澳門,二零二零年六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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