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27 期
批示摘錄數份
二零二零年七月一日,星期三
澳門特別行政區
批示摘錄數份
行 政 長 官 辦 公 室
批 示 摘 錄
透過行政長官二零二零年五月四日批示:
應盧麗卿的請求,其在行政長官辦公室擔任顧問的定期委任,由二零二零年七月一日起終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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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零二零年六月二十四日於行政長官辦公室
辦公室主任 許麗芳
政 府 總 部 輔 助 部 門
批 示 摘 錄
透過簽署人二零二零年五月二十八日批示:
楊鉅安——根據第12/2015號法律《公共部門勞動合同制度》第四條第二款、第三款及第六條第一款的規定,其在政府總部輔助部門擔任第一職階二等技術員的行政任用合同,自二零二零年八月二十五日起續期壹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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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零二零年六月二十四日於行政長官辦公室
辦公室主任 許麗芳
保 安 司 司 長 辦 公 室
批 示 摘 錄
摘錄自保安司司長於二零二零年六月十九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第15/2009號法律第五條及第26/2009號行政法規第八條的規定,並維持先前有關委任的依據,以定期委任方式續任黃偉文關務總長(編號10861)為助理海關關長,自二零二零年七月十八日起,為期一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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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零二零年六月二十三日於保安司司長辦公室
辦公室主任 張玉英
終 審 法 院 院 長 辦 公 室
批 示 摘 錄
摘錄自終審法院院長於二零二零年三月三十日及五月十八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經十二月十九日第39/2011號行政法規重新公佈的三月六日第19/2000號行政法規第十三條第一款、八月三日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二條,以及八月十七日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第五條第三款(二)項及第六條第一款的規定,以行政任用合同方式聘用梁順意擔任第一職階勤雜人員,薪俸點110,為期一年,由二零二零年七月一日起生效。
摘錄自終審法院院長於二零二零年六月十八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八月十七日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及第二十四條第三款(二)項的規定,本辦公室下列工作人員的長期行政任用合同獲修改為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自二零二零年六月十三日起生效。
姓名 |
職程及職級 |
職階 |
陳少珊 |
首席技術輔導員 |
第一職階 |
盛明珠 |
首席技術輔導員 |
第一職階 |
黃嘉雯 |
首席技術輔導員 |
第一職階 |
摘錄自終審法院院長辦公室主任於二零二零年六月十八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經十二月十九日第39/2011號行政法規重新公佈的三月六日第19/2000號行政法規第十三條第一款、八月十七日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第六條第四款,以及第3/GPTUI/2016號終審法院院長批示第一款(七)項的規定,本辦公室第一職階二等技術輔導員譚若微的長期行政任用合同獲准續期三年,由二零二零年七月八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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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零二零年六月二十四日於終審法院院長辦公室
辦公室主任 陳玉蓮
檢 察 長 辦 公 室
批 示 摘 錄
摘錄自檢察長於二零二零年五月二十九日的批示:
梁彬元——根據經第4/2017號法律修改的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二條第一款以及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第五條第一款的規定,以行政任用合同制度方式聘用為本辦公室第一職階輕型車輛司機,為期六個月試用期,自二零二零年六月二十九日起生效。.
摘錄自辦公室主任於二零二零年六月十六日的批示:
方國興——根據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二)項及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第二款的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其在本辦公室的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自二零二零年六月十二日起晉階為第二職階特級技術員。
摘錄自檢察長於二零二零年六月十九日的批示:
葉建華——原屬博彩監察協調局長期行政任用合同第七職階重型車輛司機,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九條的規定,以相同職級及職階調職至本辦公室工作,自二零二零年六月二十二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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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零二零年六月二十三日於檢察長辦公室
辦公室主任 譚炳棠
澳 門 駐 世 界 貿 易 組 織 經 濟 貿 易 辦 事 處
批 示 摘 錄
摘錄自行政長官於二零二零年五月二十五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第20/2003號行政法規第二條第三款之規定,黃兆筠在澳門駐世界貿易組織經濟貿易辦事處(日內瓦)任職的臨時定期委任自二零二零年六月二十五日起續期兩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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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零二零年五月二十八日於澳門駐世界貿易組織經濟貿易辦事處(日內瓦)
辦事處主任 譚俊榮
個 人 資 料 保 護 辦 公 室
批 示 摘 錄
摘錄自主任於二零二零年六月十一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及第六條的規定,林碧瑜在本辦公室擔任第一職階首席技術輔導員的長期行政任用合同續期三年,自二零二零年六月三十日起生效。
摘錄自主任於二零二零年六月十八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及第六條的規定,梁燕深及吳鈺微在本辦公室擔任第一職階首席技術輔導員的長期行政任用合同續期三年,自二零二零年七月十八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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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零二零年六月二十三日於個人資料保護辦公室
主任 楊崇蔚
行 政 公 職 局
批 示 摘 錄
按行政法務司司長於二零二零年四月七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第15/2009號法律第五條及第26/2009號行政法規第八條的規定,本局翻譯處處長Mário José de Sousa因具備合適的管理能力及專業經驗,故其定期委任自二零二零年七月十九日起獲續期一年。
按局長於二零二零年六月十九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經第4/2017號法律修改的第14/2009號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二)項及第二款連同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的規定,以附註方式修改黃宏輝、施麗沙、陳國宏及郭立華在本局擔任職務的長期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改為擔任第一職階首席技術輔導員,薪俸點350點,自本批示摘要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公佈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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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零二零年六月二十二日於行政公職局
局長 高炳坤
法 務 局
批 示 摘 錄
按簽署人於二零二零年五月二十一日作出之批示:
根據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二款(四)項、第三款及第四款之規定,本局第六職階勤雜人員甘文珍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修改為同一職級第七職階,薪俸點180,自二零二零年五月十四日起生效。
按簽署人於二零二零年五月二十六日作出之批示:
根據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二)項及第四款之規定,本局第二職階特級技術輔導員許榮聰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修改為同一職級第三職階,薪俸點430,自二零二零年五月十七日起生效。
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六條第四款之規定,本局第一職階一等翻譯員蔡欣欣的長期行政任用合同續期三年,自二零二零年六月三十日起生效。
按簽署人於二零二零年六月二十三日作出之批示:
根據現行第14/2009號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一)項、第二款、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第二款及第三款之規定,本局第三職階顧問高級技術員盧志青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款修改為第一職階首席顧問高級技術員,薪俸點660,自本批示摘錄公佈日起生效。
根據現行第14/2009號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一)項、第二款、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第二款及第三款之規定,本局第三職階特級技術輔導員Joaquim José Ferreira de Castro dos Santos Menano及郭志軍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款修改為第一職階首席特級技術輔導員,薪俸點450,自本批示摘錄公佈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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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零二零年六月二十四日於法務局
局長 劉德學
身 份 證 明 局
批 示 摘 錄
摘錄自行政法務司司長於二零二零年六月九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第15/2009號法律第二條第三款(一)項、第四條及第五條,並配合第26/2009號行政法規第二條第二款、第三條第一款、第五條、第七條及第九條的規定,以及第29/2017號行政法規第三條第二款的規定,以定期委任方式委任尹潔琳為本局綜合事務廳廳長,自二零二零年七月一日起,為期一年。
按照第15/2009號法律第五條第二款的規定,現刊登委任理由及獲委任人的學歷和專業簡歷如下:
1. 委任理由:
- ——職位出缺;
- ——尹潔琳的個人履歷顯示其具備專業能力及才幹擔任本局綜合事務廳廳長一職。
2. 學歷:
- ——澳門大學日文研究及工商管理學士;
- ——澳門大學公共行政碩士。
3. 專業簡歷:
- ——2004年6月進入公職,身份證明局技術輔導員;
- ——2006年5月,身份證明局技術員;
- ——2007年10月至2017年12月,身份證明局高級技術員;
- ——2011年7月至2017年12月,在身份證明局擔任職務主管,並曾代任行政暨財政處處長、開發暨製作處處長及居民身份資料廳廳長的職務;
- ——2017年1月至今,身份證明局身份證處處長;
- ——2020年4月1日至今,身份證明局綜合事務廳代廳長。
根據第15/2009號法律第二條第三款(二)項、第四條及第五條,並配合第26/2009號行政法規第二條第二款、第三條第二款、第五條、第七條及第九條的規定,以及第29/2017號行政法規第三條第二款的規定,以定期委任方式委任黃子麟為本局身份證處處長,自二零二零年七月一日起,為期一年。
按照第15/2009號法律第五條第二款的規定,現刊登委任理由及獲委任人的學歷和專業簡歷如下:
1. 委任理由:
- ——職位出缺;
- ——黃子麟的個人履歷顯示其具備專業能力及才幹擔任本局身份證處處長一職。
2. 學歷:
——澳門理工學院社會工作高等專科學位。
3. 專業簡歷:
- ——2006年4月進入公職,身份證明局技術輔導員;
- ——2010年11月至今,身份證明局技術員;
- ——2017年7月起至今,居民身份資料廳職務主管;
- ——2020年4月1日至今,身份證明局身份證處代處長。
聲 明
為著有關效力,茲聲明,根據第15/2009號法律第十七條第一款(二)項的規定,尹潔琳因獲定期委任為本局綜合事務廳廳長,故其在本局以定期委任方式擔任身份證處處長之職務,自二零二零年七月一日起自動終止。
為著有關效力,茲聲明,黃子麟因獲定期委任為本局身份證處處長,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四十五條的規定,其以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方式擔任第二職階特級技術員之職務,自二零二零年七月一日起自動終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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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零二零年六月二十六日於身份證明局
局長 黃寶瑩
印 務 局
批 示 摘 錄
按照行政法務司司長於二零二零年二月二十五日的批示:
鄧小蓮——根據第15/2009號法律《領導及主管人員通則的基本規定》第五條及第26/2009號行政法規《領導及主管人員通則的補充規定》第八條的規定,因具備合適的管理能力及專業經驗,故其中文校對科科長的定期委任獲續期一年,由二零二零年四月二十三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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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零二零年三月十二日印務局
局長 陳日鴻
退 休 基 金 會
批 示 摘 錄
退休/撫卹金的訂定
按照行政法務司司長於二零二零年六月二十二日作出的批示:
(一)社會工作局第二職階首席顧問高級技術員梁炳鈞,退休及撫卹制度會員編號135950,因符合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百六十二條第一款a)項,即已屆服務年齡上限而離職退休。其每月的退休金是根據十一月三十日第107/85/M號法令第一條第一款及上述《通則》第二百六十四條第一及第四款,並配合第二百六十五條第二款之規定,以其二十八年工作年數作計算,由二零二零年六月十三日開始以相等於現行薪俸索引表內的480點訂出,並在有關金額上加上五個根據第1/2014號法律第一條所指附表並配合第2/2011號法律第七、第八及第九條規定的年資獎金。
(二)有關所訂金額的支付,全數由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負責。
(一)司法警察局第三職階首席刑事偵查員楊兆麟,退休及撫卹制度會員編號174300,因符合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百六十三條第一款b)項,而申請自願離職退休。其每月的退休金是根據十一月三十日第107/85/M號法令第一條第一款及上述《通則》第二百六十四條第一及第四款,並配合第二百六十五條第二款之規定,以其三十年工作年數作計算,由二零二零年六月十七日開始以相等於現行薪俸索引表內的360點訂出,並在有關金額上加上六個根據第1/2014號法律第一條所指附表並配合第2/2011號法律第七、第八及第九條規定的年資獎金。
(二)有關所訂金額的支付,全數由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負責。
(一)旅遊局第二職階首席特級公關督導員羅偉德,退休及撫卹制度會員編號155152,因符合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百六十二條第一款a)項,即已屆服務年齡上限而離職退休。其每月的退休金是根據十一月三十日第107/85/M號法令第一條第一款及上述《通則》第二百六十四條第一及第四款,並配合第二百六十五條第二款之規定,以其二十二年工作年數作計算,由二零二零年六月六日開始以相等於現行薪俸索引表內的260點訂出,並在有關金額上加上四個根據第1/2014號法律第一條所指附表並配合第2/2011號法律第七、第八及第九條規定的年資獎金。
(二)有關所訂金額的支付,全數由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負責。
權益歸屬比率的訂定
按照行政法務司司長於二零二零年六月十七日作出的批示:
治安警察局警員陸建成,供款人編號6097470,根據第8/2006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五)項之規定,自二零二零年三月四日起註銷其在公積金制度之登記。其在公積金制度下之供款時間少於十五年,根據同一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一)項及第三款之規定,訂定其在公積金制度下有權取得「個人供款帳戶」之權益歸屬比率為百分之一百及無權取得「澳門特別行政區供款帳戶」的任何結餘。
按照行政法務司司長於二零二零年六月二十三日作出的批示:
博彩監察協調局督察林宗樑,供款人編號6242748,根據第8/2006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之規定,自二零二零年五月一日起註銷其在公積金制度之登記。其在公積金制度下之供款時間少於五年,根據同一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之規定,訂定其在公積金制度下有權取得「個人供款帳戶」之權益歸屬比率為百分之一百及無權取得「澳門特別行政區供款帳戶」的任何結餘。
教育暨青年局高級技術員Rita Álvares Gomes de Amorim Mergulhão Ó,供款人編號6250678,根據第8/2006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之規定,自二零二零年六月一日起註銷其在公積金制度之登記。其在公積金制度下之供款時間少於五年,根據同一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之規定,訂定其在公積金制度下有權取得「個人供款帳戶」之權益歸屬比率為百分之一百及無權取得「澳門特別行政區供款帳戶」的任何結餘。
按行政管理委員會代副主席於二零二零年六月二十四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第14/2009號法律《公務人員職程制度》第十三條第一款(二)項、第四款及第12/2015號法律《公共部門勞動合同制度》第四條之規定,以附註方式修改英光耀在本會擔任職務之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自二零二零年六月七日起轉為第三職階特級技術輔導員,薪俸點430。
根據第14/2009號法律《公務人員職程制度》第十三條第一款(二)項、第四款及第12/2015號法律《公共部門勞動合同制度》第四條之規定,以附註方式修改鄒釗在本會擔任職務之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自二零二零年六月十二日起轉為第二職階一等技術輔導員,薪俸點320。
聲 明
為著有關效力,茲聲明,本會確定委任第二職階首席特級技術輔導員黃慧儀,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百六十二條第一款a)項之規定,自二零二零年七月二日起因達年齡上限而強制退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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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零二零年六月二十六日於退休基金會
行政管理委員會主席 沙蓮達
財 政 局
澳門特別行政區
與
CSI集團有限公司簽署之公證合同摘錄
氹仔客運碼頭商用空間管理及經營批給公證附加合同
茲證明:現透過2020年6月18日財政局公證處第334A簿册第66頁至70頁繕立之公證合同,是對2017年6月14日在同一公證處第209A號簿冊第5頁至24頁背頁繕立之《澳門特別行政區與CSI集團有限公司簽署氹仔客運碼頭商用空間管理及經營批給公證合同》作出附加。是次附加合同內容如下:
“第一條
批給期由2020年7月1日起延長至2021年6月30日。
第二條
雙方於2017年6月14日訂立的「氹仔客運碼頭商用空間管理及經營批給公證合同」第三條、第四條、第五條、第六條、第七條、第九條、第十四條、第十五條、第二十五條及第四十二條修改如下:
“第三條
(關於商用空間的定義)
一、(……)
二、上款(一)項所指之商業空間包括以下四個類別:
(一)(刪除)
(二)(……)
(三)(……)
(四)(……)
(五)(……)
三、本條第一款(二)項所指之營運空間包括以下四個類別:
(一)(……)
(二)(……)
(三)(……)
(四)(……)
(五)(刪除)
(六)(刪除)
四、(……)
第四條
(商用空間交付乙方管理及經營)
一、自批給期延長之日起,調整氹仔客運碼頭第一部份商用空間的範圍及用途,經調整後的第一部份商用空間清單資料詳見附表1.1。
二、(……)
三、氹仔客運碼頭第二部份商用空間自氹仔客運碼頭東翼船泊位啟用後,由監察實體指定之日起交付予乙方管理及經營,第二部份商用空間清單資料詳見附表1.2。
四、氹仔客運碼頭第三部份商用空間自氹仔客運碼頭直升機場基礎設施具備條件使用後,由監察實體指定之日起交付予乙方管理及經營,第三部份商用空間清單資料詳見附表1.3。
五、(刪除)
六、(刪除)
七、(……)
第五條
(給予甲方的回報)
一、(……)
二、(……)
三、(……)
四、自氹仔客運碼頭第二部份或第三部份商用空間交付乙方管理及經營之日起,乙方應向甲方支付相應部份商用空間的回報。
五、(刪除)
六、在批給延續期間內,乙方每月向甲方支付本批給的回報金額如下:
(一)氹仔客運碼頭第一部份商用空間,每月為澳門元壹佰壹拾萬叁仟伍佰肆拾陸圓正;
(二)氹仔客運碼頭第二部份商用空間,每月為澳門元壹佰萬圓正;
(三)氹仔客運碼頭第三部份商用空間,每月為澳門元伍拾萬圓正。
七、(……)
八、(……)
九、(……)
十、基於出現第三十八條所指之不可抗力的情況或不可歸責於乙方的事實,又或基於合同訂立之基礎出現情事變更,且該等情況所造成的影響超越乙方應承受之風險範圍,應乙方的書面申請,甲方得對乙方須支付的回報作出調整。
第六條
(用水用電之開支)
一、(……)
(一)在批給延續期間內,乙方須就氹仔客運碼頭第一部份商用空間分擔氹仔客運碼頭用水用電總費用中7.5%的開支;
(二)自氹仔客運碼頭第二部份商用空間交付乙方管理及經營之日起,乙方須額外分擔氹仔客運碼頭用水用電總費用中0.7%的開支;
(三)(刪除)
二、自氹仔客運碼頭第一部份、第二部份及第三部份商用空間全部交予乙方管理及經營之日起,乙方須分擔氹仔客運碼頭用水用電總費用中8.2%的開支。
三、(……)
四、(……)
第七條
(新增、撤銷或替換商用空間間隔單位)
一、(……)
二、在批給延續期間內,按照本條規定新增、撤銷或替換商用空間間隔單位,合共的總面積不應超過1600平方米。
三、(……)
四、(……)
五、(……)
第九條
(經營商用空間的規劃及基本要求)
一、(……)
二、因應營運需要,乙方在預先獲監察實體的批准後,得對第四十二條第一款(二)項附圖所示的相同類別商用空間進行合併或分拆經營,但其面積或尺寸不可超過附表中商用空間所規定之限度,且須確保與周邊環境美觀協調。
三、(……)
四、(……)
五、(……)
第十四條
(分營協議)
一、(……)
二、(……)
三、(……)
四、(……)
五、(……)
六、(……)
七、(……)
八、(……)
九、商用空間續期的過渡方案:
(一)對於在2020年6月30日當日透過合法名義仍為氹仔客運碼頭商用空間使用者之實體,乙方得無需進行招商而直接與此等實體簽訂有效期不多於經延長之批給期限的分營協議;
(二)對於在2020年6月30日當日使用第四十二條第一款(二)項附圖的營運空間之實體,乙方須直接與此等實體簽訂分營協議,且分營期限不得多於經延長之批給期限,但此等實體拒絕按照合同所訂條件簽署分營協議者除外。
第十五條
(廣告及宣傳)
一、(……)
二、(……)
三、(……)
四、(……)
(一)(……)
(二)(……)
(三)(……)
(四)所有由乙方在氹仔客運碼頭安裝的廣告及宣傳裝置,其尺寸不可超過附表中商用空間所規定之限度,且須確保與周邊環境美觀協調。
五、(……)
六、(……)
七、(……)
第二十五條
(清潔人員與保安人員的最低工資)
一、按照經第11/2019號法律修改的第7/2015號法律《物業管理業務的清潔及保安僱員的最低工資》第三條之規定,對直接聘用執行清潔工作與保安工作的僱員,乙方必須按各人所訂的時薪、日薪或月薪的報酬方式,支付相應的最低工資,而工資不應低於以下要求:
(一)時薪澳門元叁拾貳圓正;
(二)日薪澳門元貳佰伍拾陸圓正;
(三)月薪澳門元陸仟陸佰伍拾陸圓正。
二、如澳門特別行政區修訂上述法律而調升相關最低工資,則乙方自相關修訂生效之日起所支付的工資不應低於調升後的最低工資。
三、(……)
第四十二條
(合同的組成)
一、(……)
(一)(……)
(二)附圖:
1. 附圖1:氹仔客運碼頭地面層(PISO-0)商用空間平面圖;
2. 附圖1-A:氹仔客運碼頭地面層(PISO-0)商用空間平面圖;
3. 附圖1-B:氹仔客運碼頭地面層(PISO-0)商用空間平面圖;
4. 附圖1-C:氹仔客運碼頭地面層(PISO-0)商用空間平面圖;
5. 附圖2:氹仔客運碼頭第一層(PISO-1)商用空間平面圖;
6. 附圖2-A:氹仔客運碼頭第一層(PISO-1)商用空間平面圖;
7. 附圖2-B:氹仔客運碼頭第一層(PISO-1)商用空間平面圖;
8. 附圖2-C:氹仔客運碼頭第一層(PISO-1)商用空間平面圖;
(三)附件:
1. 附件一:經營商用空間的基本要求表;
2. 附件二:受使用費限制的營運空間清單;
(四)附表:
1. 附表1.1:第一部份商用空間清單資料;
2. 附表1.2:第二部份商用空間清單資料;
3. 附表1.3:第三部份商用空間清單資料;
(五)(……)
(六)(……)
二、(……)”
第三條
合同其他條款維持不變。
第四條
本附加合同自2020年7月1日起生效。”
二零二零年六月二十二日於財政局
專責公證員 何艷媚
批 示 摘 錄
按照經濟財政司司長於二零二零年五月二十七日之批示:
根據第26/2009號行政法規第八條之規定,郭日海因具備適當經驗及專業能力履行職務,故其在本局擔任公共審計暨稅務稽查訟務廳廳長的定期委任自二零二零年八月一日起獲續期壹年。
根據第26/2009號行政法規第八條之規定,何艷媚因具備適當經驗及專業能力履行職務,故其在本局擔任公證處處長的定期委任自二零二零年七月二十九日起獲續期壹年。
根據第26/2009號行政法規第八條之規定,鄧達榮因具備適當經驗及專業能力履行職務,故其在本局擔任資料彙編中心主管(等同組長)的定期委任自二零二零年八月六日起獲續期壹年。
按照經濟財政司司長於二零二零年六月一日之批示:
根據第26/2009號行政法規第八條之規定,施雅慧因具備適當經驗及專業能力履行職務,故其在本局擔任所得稅處處長的定期委任自二零二零年八月十八日起獲續期壹年。
按照本局副局長於二零二零年六月二日之批示:
陳林波——根據經第4/2017號法律修改的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及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之規定,以附註方式修改其在本局擔任職務的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轉為收取相等於第九職階技術工人的薪俸點280的薪俸,自二零二零年五月三十一日起生效。
按本簽署人於二零二零年六月十八日之批示:
岑詠詩——根據經第4/2017號法律修改的第14/2009號法律第十四條及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7/89/M號法令核准之《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二條第八款a)項的規定,獲確定委任為本局人員編制行政技術助理員職程第一職階一等行政技術助理員,薪俸點為230。
趙漢英、蘇詠恩、黎雪瑩及勞震宇——根據經第4/2017號法律修改的第14/2009號法律第十四條及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之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其在本局擔任職務的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轉為第一職階特級技術員,薪俸點為505。
黎家健——根據經第4/2017號法律修改的第14/2009號法律第十四條及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之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其在本局擔任職務的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轉為第一職階首席技術員,薪俸點為450。
范世楊及黃嘉碧——根據經第4/2017號法律修改的第14/2009號法律第十四條及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之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其在本局擔任職務的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轉為第一職階特級督察,薪俸點為420。
聲 明
茲聲明,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四十四條第一款c)項及第12/2015號法律《公共部門勞動合同制度》第十五條(一)項之規定,本局以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方式任用的第九職階技術工人吳淡福,因達年齡上限,自二零二零年八月二十六日起終止在本局之職務。
摘要
行政當局投資與發展開支計劃
2020年財政年度
根據第2/2018號行政法規第五十二條及第五十三條的規定,茲公佈下列(行政當局投資與發展開支計劃/二零二零)款項轉帳:
摘要
行政當局投資與發展開支計劃
2020年財政年度
根據第2/2018號行政法規第五十二條及第五十三條的規定,茲公佈下列(行政當局投資與發展開支計劃/二零二零)款項轉帳:
摘要
行政當局投資與發展開支計劃
2020年財政年度
根據第2/2018號行政法規第五十二條及第五十三條的規定,茲公佈下列(行政當局投資與發展開支計劃/二零二零)款項轉帳:
摘要
共用開支——共用預算
預算修改
根據第2/2018號行政法規第五十二條及第五十三條第五款的規定,茲公佈下列(澳門特別行政區財政預算/二零二零)款項轉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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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零二零年六月二十四日於財政局——局長 容光亮
勞 工 事 務 局
批 示 摘 錄
摘錄自本人於二零二零年六月五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經第4/2017號法律修改的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二)項連同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的規定,以附註方式修改鍾子豪在本局擔任職務的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改為擔任第二職階首席督察職務,薪俸點為385點,由二零二零年六月五日起生效。
摘錄自本人於二零二零年六月二十三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經第4/2017號法律修改的第14/2009號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二)項及第二款連同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的規定,以附註方式修改鍾子豪在本局擔任職務的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改為擔任第一職階特級督察職務。
———
二零二零年六月二十三日於勞工事務局
局長 黃志雄
澳 門 金 融 管 理 局
聲 明 書
摘要
二零二零年財政年度第一次投資預算修改
本摘要所載的預算款項轉移是根據第2/2018號行政法規第五十二條的規定經由經濟財政司司長19/06/2020之批示許可,現根據同一法規第五十三條第五款的規定予以公佈:
摘要
二零二零年財政年度第一次預算修改
根據第2/2018號行政法規第五十二條及第五十三條第五款的規定,茲公佈下列(澳門特別行政區財政預算/二零二零)款項轉移:
———
二零二零年六月二十三日於澳門金融管理局——行政委員 李可欣
中 國 與 葡 語 國 家 經 貿 合 作 論 壇 常 設 秘 書 處 輔 助 辦 公 室
批 示 摘 錄
摘錄自簽署人於二零二零年四月二十九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經第4/2017號法律修改的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二)項,以及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的規定,以附註方式修改陳碧霞在本辦擔任職務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晉階至第三職階特級行政技術助理員,薪俸點為330,自二零二零年四月二十七日起生效。
摘錄自經濟財政司司長於二零二零年五月四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十八條第四款的規定,覃雪妮在本辦擔任職務的個人勞動合同續期一年,自二零二零年六月三日起生效。
摘錄自簽署人於二零二零年五月十一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及第六條第一款的規定,吳文軒在本辦擔任第一職階一等技術輔導員的行政任用合同續期一年,並按照十月十一日第57/99/M號法令核准的《行政程序法典》第一百一十八條第二款a)項規定,追溯自二零二零年四月十五日起生效。
摘錄自經濟財政司司長於二零二零年五月十三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第二十四條第三款(一)項及第四款的規定,吳文軒在本辦擔任第一職階一等技術輔導員的行政任用合同修改為長期行政任用合同,為期三年,並按照十月十一日第57/99/M號法令核准的《行政程序法典》第一百一十八條第二款a)項規定,追溯自二零二零年三月二日起生效。
摘錄自經濟財政司司長於二零二零年五月二十二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三十四條的規定,徵用勞工事務局人員編制第三職階顧問高級技術員楊懿在本辦擔任第一職階首席顧問高級技術員之職務,為期一年,自二零二零年六月十六日起生效。
摘錄自簽署人於二零二零年五月二十九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經第4/2017號法律修改的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二)項,以及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的規定,以附註方式修改李敏妍在本辦擔任職務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晉階至第二職階特級技術員,薪俸點為525,自二零二零年五月二十九日起生效。
根據經第4/2017號法律修改的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二)項,以及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的規定,以附註方式修改吳文軒在本辦擔任職務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晉階至第二職階一等技術輔導員,薪俸點為320,自二零二零年五月二十九日起生效。
聲 明
為著有關效力,茲聲明本辦向勞工事務局徵用的第三職階顧問高級技術員楊懿,因徵用期滿而終止在本辦之職務,並自二零二零年六月十四日起返回原部門。
———
二零二零年六月二十二日於中國與葡語國家經貿合作論壇常設秘書處輔助辦公室
主任 莫苑梨
澳 門 保 安 部 隊 事 務 局
批 示 摘 錄
摘錄自簽署人於二零二零年六月一日之批示:
應黃雄雙之申請,其在本局擔任第一職階勤雜人員的行政任用合同自二零二零年六月十九日起予以解除。
摘錄自保安司司長於二零二零年六月十五日之批示:
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二十四條第三款(二)項及第四款之規定,本局下列工作人員之長期行政任用合同修改為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並自相應之日期開始生效:
自二零二零年五月二日起:
姓名 |
職級 |
職階 |
梁銀玉 |
勤雜人員 |
3 |
自二零二零年五月三十日起:
姓名 |
職級 |
職階 |
呂玉林 |
首席技術輔導員 |
1 |
許劍偉 |
首席技術輔導員 |
1 |
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六條第二款(一)項及第三款之規定,本局下列工作人員之行政任用合同修改至期間為三年的長期行政任用合同,並自相應之日期開始生效:
自二零二零年五月一日起:
姓名 |
職級 |
職階 |
梁淑華 |
二等行政技術助理員 |
2 |
李君玲 |
二等行政技術助理員 |
2 |
———
二零二零年六月二十二日於澳門保安部隊事務局
局長 郭鳳美
治 安 警 察 局
批 示 摘 錄
摘錄自保安司司長於二零二零年六月十六日作出的第70/2020號批示:
根據第14/2018號法律第十三條及第十六條、經第98/2019號行政命令修改的第34/2018號行政法規第四十五條及第四十六條、第2/2008號法律第五條第一款、第八條第四款(一)項和(二)項及現行《澳門保安部隊軍事化人員通則》第一百一十一條第一款、第一百一十四條第三款、第一百一十五條、第一百一十六條第一款及第三款、第一百一十七條b)項及第一百一十九條之規定,現決定提升治安警察局以下軍事化人員為基礎職程之普通職程一等警員職級。
以下人員由二零二零年六月五日起與其職級相稱的薪俸及年資開始生效。
職級 |
編號 |
姓名 |
警員 |
189941 |
梁文生 |
———
二零二零年六月二十三日於治安警察局
局長 吳錦華警務總監
司 法 警 察 局
批 示 摘 錄
摘錄自本人於二零二零年六月十六日作出的批示:
Maria Helena Gorgulho Coelho,司法警察局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職階特級技術員。根據第4/2017號法律修改的第14/2009號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一)項及第二款,經第23/2017號行政法規修改的第14/2016號行政法規第五條,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聯同第5/2006號法律第十一條第一款之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其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晉級為第一職階首席特級技術員,薪俸點為560點,自本批示摘錄公佈日起生效。
摘錄自本人於二零二零年六月十七日作出的批示:
黃曉彤,司法警察局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二職階二等高級技術員。根據第4/2017號法律修改的第14/2009號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二)項及第二款,經第23/2017號行政法規修改的第14/2016號行政法規第五條,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聯同第5/2006號法律第十一條第一款之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其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晉級為第一職階一等高級技術員,薪俸點為485點,自本批示摘錄公佈日起生效。
———
二零二零年六月二十三日於司法警察局
局長 薛仲明
金 融 情 報 辦 公 室
批 示 摘 錄
摘錄自簽署人於二零二零年六月二十六日所作出的批示:
根據第14/2009號法律《公務人員職程制度》第十三條第一款(二)項及第四款,以及第12/2015號法律《公共部門勞動合同制度》第四條第二款的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丘婉雯在本辦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晉階至第二職階一等技術輔導員,薪俸點320點,自二零二零年六月二十六日起生效。
根據經第4/2017號法律修改的第14/2009號法律《公務人員職程制度》第十四條第一款(二)項、第二款,以及經第23/2017號行政法規修改的第14/2016號行政法規《公務人員的招聘、甄選及晉級培訓》第二條(三)項及第五條和第12/2015號法律《公共部門勞動合同制度》第四條第二款的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丘婉雯在本辦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晉級為第一職階首席技術輔導員,薪俸點350點,自公佈日起生效。
———
二零二零年六月二十六日於金融情報辦公室
辦公室代主任 馮婉琪
衛 生 局
批 示 摘 錄
摘錄自局長於二零一九年十二月十日的批示:
譚惠芳——根據第12/2015號法律《公共部門勞動合同制度》第三條第二款及第五條第一款的規定,自二零二零年二月三日起,以行政任用合同方式獲聘用為第一職階二等高級技術員,試用期六個月。
馬耀玲——根據第12/2015號法律《公共部門勞動合同制度》第三條第二款及第五條第一款的規定,自二零二零年二月二十四日起,以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方式獲聘用為第一職階二等高級技術員,試用期六個月。
摘錄自局長於二零一九年十二月十七日的批示:
陳子婷——根據第12/2015號法律《公共部門勞動合同制度》第三條第二款及第五條第一款的規定,自二零二零年三月二日起,以長期行政任用合同方式獲聘用為第一職階二等高級技術員,試用期六個月。
摘錄自局長於二零一九年十二月十八日的批示:
唐文輝——根據第6/2010號法律《藥劑師及高級衛生技術員職程制度》第六條第一款及附件表一、經第4/2017號法律修改的第14/2009號法律《公務人員職程制度》第七條第三款和第12/2015號法律《公共部門勞動合同制度》第三條第二款及第五條第三款(一)項之規定,自二零二零年三月二十三日起,以行政任用合同制度聘用並以實習人員參加進入藥劑師職程所必需的實習,薪俸點為480點,為期一年。
摘錄自局長於二零二零年一月十六日的批示:
李灝敏——根據第12/2015號法律《公共部門勞動合同制度》第三條第二款及第五條第一款的規定,自二零二零年三月十日起,以長期行政任用合同方式獲聘用為第一職階二等高級技術員,試用期六個月。
摘錄自局長於二零二零年二月二十一日的批示:
馮金玉——根據第12/2015號法律《公共部門勞動合同制度》第三條第二款及第五條第一款的規定,自二零二零年三月二十五日起,以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方式獲聘用為第一職階二等高級技術員,試用期六個月。
劉永榮及關澤霖——根據第12/2015號法律《公共部門勞動合同制度》第三條第二款及第五條第一款的規定,自二零二零年三月二十三日起,以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方式獲聘用為第一職階二等高級技術員,試用期六個月。
摘錄自局長於二零二零年四月二十八日的批示:
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條第一款a)項、第二十二條第一款、第二款及第三款之規定,在二零一九年十二月十八日第五十一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內公佈的統一管理對外開考專業或職務能力評估程序的最後成績名單中分別排名第三十一名、第三十五名、第五十七名及第八十五名之合格投考人翁義梅、蔡家輝、陳顯崇及吳智偉,獲臨時委任方式聘用為本局人員編制內技術輔導員職程第一職階二等技術輔導員(一般行政技術輔助範疇),為期一年。
摘錄自局長於二零二零年五月十四日的批示:
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條第一款a)項、第二十二條第一款、第二款及第三款之規定,在二零一九年十二月十八日第五十一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內公佈的統一管理對外開考專業或職務能力評估程序的最後成績名單中分別排名第一百零二名、第一百零三名、第一百零九名、第一百一十名及第一百一十一名之合格投考人李斯鴻、葉佩珊、陳翠雯、岑夢奇及黃寶儀,獲臨時委任方式聘用為本局人員編制內技術輔導員職程第一職階二等技術輔導員(一般行政技術輔助範疇),為期一年。
按照局長於二零二零年六月十六日之批示:
核准准照編號為第109號的“協成藥房”的東主——玉龍醫療科技有限公司總辦事處的變更,新址位於澳門巴波沙大馬路286-298號太平工業大廈第2期3樓A座。
———
摘錄自局長於二零二零年六月十七日的批示:
根據經第4/2017號法律修改的第14/2009號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二)項、第二款、經第23/2017號行政法規修改的第14/2016號行政法規第五條以及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的規定,馮紹恆在本局擔任行政任用合同第二職階首席技術員,以附註形式修改合同第三條款,轉為第一職階特級技術員,自本批示摘錄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公佈的日期起生效。
根據經第4/2017號法律修改的第14/2009號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二)項、第二款、經第23/2017號行政法規修改的第14/2016號行政法規第五條以及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的規定,鍾健鴻在本局擔任行政任用合同第二職階一等技術輔導員,以附註形式修改合同第三條款,轉為第一職階首席技術輔導員,自本批示摘錄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公佈的日期起生效。
根據經第4/2017號法律修改的第14/2009號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二)項、第二款、經第23/2017號行政法規修改的第14/2016號行政法規第五條以及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的規定,梁嘉明、鄭頴敏、王彩紅、李潔儀及盧淑欣在本局擔任行政任用合同第二職階二等行政技術助理員,以附註形式修改合同第三條款,轉為第一職階一等行政技術助理員,自本批示摘錄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公佈的日期起生效。
按照二零二零年六月十八日本局一般衛生護理副局長的批示:
取消洪永凱第M-1689號醫生執業牌照之許可,因其沒有履行五月十八日第20/98/M號法令修訂的十二月三十一日第84/90/M號法令第十二條第二款之規定。
———
取消張伯齡第M-2178號醫生執業牌照之許可,因其沒有履行五月十八日第20/98/M號法令修訂的十二月三十一日第84/90/M號法令第十三條第二款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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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二零二零年六月十九日本局一般衛生護理副局長的批示:
雷一鳴——應其要求,取消第M-0090號醫生執業牌照之許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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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沛良——應其要求,取消第W-0229號中醫生執業牌照之許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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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孜——應其要求,取消第T-0449號治療師(職業治療)執業牌照之許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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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二零二零年六月二十二日本局一般衛生護理副局長的批示:
馮紫龍——應其要求,取消第W-0577號中醫生執業牌照之許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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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二零二零年六月二十三日本局一般衛生護理副局長的批示:
取消威爾斯綜合醫療中心第AL-0157號准照之許可,因其沒有履行五月十八日第20/98/M號法令修訂的十二月三十一日第84/90/M號法令第十三條第二款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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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零二零年六月二十四日於衛生局
局長 李展潤
教 育 暨 青 年 局
批 示 摘 錄
摘錄自社會文化司司長二零二零年一月二十三日批示:
黃子源——根據第12/2010號法律《非高等教育公立學校教師及教學助理員職程制度》第八條、第十條和附件表六,以及第12/2015號法律《公共部門勞動合同制度》第四條及第五條第一款的規定,以行政任用合同制度聘用為本局第一職階教學助理員(輔助教學工作),薪俸點為260,為期半年,自二零二零年七月一日起生效。
摘錄自社會文化司司長二零二零年五月十一日批示:
根據經第4/2017號法律修改的第14/2009號法律《公務人員職程制度》附件一表二,以及第12/2015號法律《公共部門勞動合同制度》第四條及第五條第一款的規定,下列工作人員以行政任用合同制度聘用,擔任本局如下職務,為期半年,自二零二零年六月十五日起生效:
黃敏欣,第一職階技術工人(助理管理員範疇),薪俸點為150;
梁仲懿,第一職階勤雜人員(雜役範疇),薪俸點為110。
摘錄自社會文化司司長二零二零年五月十八日批示:
林劍輝——根據經第4/2017號法律修改的第14/2009號法律《公務人員職程制度》附件一表二,以及第12/2015號法律《公共部門勞動合同制度》第四條及第五條第一款的規定,以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制度聘用為本局第一職階二等高級技術員(資訊——網絡管理範疇),薪俸點為430,試用期六個月,自二零二零年六月二十二日起生效。
摘錄自本人二零二零年六月二日批示:
根據經第4/2017號法律修改的第14/2009號法律《公務人員職程制度》附件一表二、第12/2015號法律《公共部門勞動合同制度》第四條及第六條的規定,下列工作人員在本局擔任職務的長期行政任用合同續期三年:
曾賦斌、葉少欣及蘇嘉盛,第一職階首席技術輔導員,薪俸點為350,自二零二零年七月一日起生效;
陳瑋倩、李錦棠及吳慧瑜,第一職階首席技術輔導員,薪俸點為350,自二零二零年七月二十七日起生效;
梁慧芳,第二職階技術工人,薪俸點為160,自二零二零年七月六日起生效。
根據經第4/2017號法律修改的第14/2009號法律《公務人員職程制度》附件一表二、第12/2015號法律《公共部門勞動合同制度》第四條及第六條的規定,下列工作人員在本局擔任職務的行政任用合同續期一年:
施家麗,第一職階顧問高級技術員,薪俸點為600,自二零二零年七月二日起生效;
劉嘉麗,第一職階二等高級技術員,薪俸點為430,自二零二零年七月十三日起生效;
陳永豪,第一職階一等技術員,薪俸點為400,自二零二零年七月三日起生效;
梁群雪,第一職階特級技術輔導員,薪俸點為400,自二零二零年七月六日起生效。
根據經第4/2017號法律修改的第14/2009號法律《公務人員職程制度》附件一表二及表八、第12/2015號法律《公共部門勞動合同制度》第四條及第六條的規定,下列工作人員在本局擔任職務的行政任用合同續期六個月,自二零二零年七月二日起生效:
楊協,第一職階一等文案,薪俸點為430;
Maria do Ceu Chan,第一職階勤雜人員,薪俸點為110。
摘錄自本人二零二零年六月三日批示:
楊月明——根據第12/2010號法律《非高等教育公立學校教師及教學助理員職程制度》附件表四,以及第12/2015號法律《公共部門勞動合同制度》第四條及第六條的規定,其擔任本局第一職階幼兒教育及小學教育一級教師(幼兒)的行政任用合同獲續期一年,薪俸點為440,自二零二零年七月二日起生效。
湯嘉盈——根據第12/2010號法律《非高等教育公立學校教師及教學助理員職程制度》附件表六,以及第12/2015號法律《公共部門勞動合同制度》第四條及第六條的規定,其擔任本局第一職階教學助理員的行政任用合同獲續期一年,薪俸點為260,自二零二零年七月六日起生效。
根據第12/2010號法律《非高等教育公立學校教師及教學助理員職程制度》附件表六,以及第12/2015號法律《公共部門勞動合同制度》第四條及第六條的規定,下列工作人員在本局擔任職務的行政任用合同續期六個月,自二零二零年七月二日起生效:
陳子琦、陳琳、范嘉裕、李翠平、梁曉雯、覃曉雯、施柳櫻、施婉婷及冼偉歷,第一職階教學助理員,薪俸點為26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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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零二零年六月二十六日於教育暨青年局
局長 老柏生
文 化 局
批 示 摘 錄
摘錄自簽署人於二零二零年六月十七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及第六條第一款的規定,黃沛森在本局擔任第一職階勤雜人員的行政任用合同續期兩年,自二零二零年七月二日起生效。
摘錄自社會文化司司長於二零二零年六月十九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第15/2009號法律第十六條第一款(二)項及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三條第六款的規定,應陳繼春的要求,自二零二零年七月一日起終止其擔任文化局副局長的定期委任,並於同日起返回教育暨青年局人員編制內第三職階首席顧問高級技術員的原職位。
摘錄自社會文化司司長於二零二零年六月二十四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三十四條的規定,徵用教育暨青年局編制內第三職階首席顧問高級技術員陳繼春在本局擔任相同職級和職階的職務,為期一年,自二零二零年七月一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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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零二零年六月二十四日於文化局
局長 穆欣欣
旅 遊 局
批 示 摘 錄
摘錄自社會文化司司長於二零二零年六月三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第18/2011號行政法規《旅遊局的組織及運作》第十七條、第二十六條第一款及第二十八條,第15/2009號法律《領導及主管人員通則的基本規定》第二條第三款(二)項、第四條及第五條,連同第26/2009號行政法規《領導及主管人員通則的補充規定》第二條、第三條第二款、第五條、第七條及第九條的規定,以定期委任方式委任蔡志鋒為旅遊局監察處處長,自二零二零年七月一日起,為期一年。
按照第15/2009號法律第五條第二款的規定,現刊登委任理由及獲委任人的學歷和專業簡歷如下:
1. 委任理由:
- ——職位出缺;
- ——蔡志鋒的個人履歷顯示其具備專業能力及才幹擔任旅遊局監察處處長一職。
2. 學歷:
- ——澳門理工學院電腦學學士學位;
- ——澳門大學英文學士學位(一般課程)。
3. 專業簡歷:
- ——2001年11月14日至2002年3月13日,以散位合同方式在司法警察局擔任實習偵查員培訓課程學員;
- ——2002年5月2日至2003年6月24日,以散位合同方式在司法警察局擔任實習偵查員;
- ——2003年6月25日至2009年8月3日,擔任司法警察局人員編制刑事偵查員;
- ——根據第14/2009號法律《公務人員職程制度》規定,自2009年8月4日起轉入司法警察局人員編制內刑事偵查員職程;
- ——2009年8月4日至2014年2月13日,擔任司法警察局人員編制刑事偵查員;
- ——2012年4月5日至2012年10月4日,以定期委任方式在旅遊局擔任首席督察實習員;
- ——2013年2月14日至2014年2月13日,以定期委任方式在旅遊局擔任督察;
- ——2014年2月14日起至今,擔任旅遊局人員編制督察;
- ——2020年1月2日起至今,以代任方式在旅遊局擔任監察處處長。
准 照 摘 錄
中文名稱為“合瀛國際旅行社有限公司”,葡文名稱為“Agência de Viagens Internacional Hap Ieng, Limitada”及英文名稱為“Hap Ieng International Travel Agency Company Limited”的商業企業於二零二零年六月二十二日獲發第0279號旅行社准照,旅行社中文名稱為“合瀛國際旅行社有限公司”,葡文名稱為“Agência de Viagens Internacional Hap Ieng, Limitada”及英文名稱為“Hap Ieng International Travel Agency Company Limited”,位於澳門北京街230、244及246號澳門金融中心5樓D座。
聲 明
陳露——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四十五條之規定,其自二零二零年七月一日在新聞局開始擔任職務之日起,自動終止在旅遊局以定期委任方式擔任執照及監察廳廳長的職務。
———
二零二零年六月二十四日於旅遊局
局長 文綺華
社 會 工 作 局
批 示 摘 錄
摘錄自社會文化司司長於二零二零年二月二十四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五條第一款的規定,以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制度聘用關慧怡為本局第一職階二等技術輔導員,試用期為六個月,薪俸點為260,自二零二零年五月十八日起生效,並應其要求,其在本局擔任第一職階首席行政技術助理員職務的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於同日起予以解除。
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五條第一款的規定,以長期行政任用合同制度聘用胡嘉碧為本局第一職階二等技術輔導員,試用期為六個月,薪俸點為260,自二零二零年五月十八日起生效。
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五條第一款的規定,以行政任用合同制度聘用張艷宏、郭詩韻、王莉萍、梁艷華及梁凱琪為本局第一職階二等技術輔導員,試用期為六個月,薪俸點為260,自二零二零年五月十八日起生效。
摘錄自社會工作局代局長於二零二零年四月十六日作出的批示:
應潘耀基的請求,其在社會工作局擔任第一職階勤雜人員職務的行政任用合同自二零二零年六月十五日起予以解除。
摘錄自社會工作局行政及財政廳廳長於二零二零年四月二十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及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二款(四)項及第三款的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黃健立的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自二零二零年五月三日起轉為第八職階技術工人,薪俸點為260。
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及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二款(二)項的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孫國臣的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自二零二零年五月七日起轉為第四職階輕型車輛司機,薪俸點為180。
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及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一)項及第三款的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黃朝暉的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自二零二零年五月十二日起轉為第二職階首席顧問高級技術員,薪俸點為685。
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及第18/2009號法律第十二條第二款的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鄧頴欣及胡翠飛的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自二零二零年五月二十九日起轉為第五職階一級護士,薪俸點為470。
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及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二)項的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張佩珊及林嘉麗的長期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自二零二零年五月十五日起轉為第二職階一等技術員,薪俸點為420。
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及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二)項的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陳麗芳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自二零二零年五月十五日起轉為第二職階一等技術員,薪俸點為420。
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及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二)項的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下列人員的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職級、職階和薪俸點分別如下:
- ——譚錦雄,雷雲燕及周惠玲,自二零二零年五月十二日起轉為第三職階特級技術輔導員,薪俸點為430;
- ——李趣容及徐一婷,自二零二零年五月十五日起轉為第二職階顧問高級技術員,薪俸點為625;
- ——譚桂嫦,自二零二零年五月十五日起轉為第二職階首席技術員,薪俸點為470;
- ——郭超群,自二零二零年五月十五日起轉為第二職階一等技術員,薪俸點為420。
摘錄自社會工作局代局長於二零二零年四月二十二日作出的批示:
應陳毅東的請求,其在社會工作局擔任第一職階二等高級技術員職務的長期行政任用合同自二零二零年六月三日起予以解除。
摘錄自社會工作局代局長於二零二零年四月二十三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六條第一款的規定,本局長期行政任用合同(試用期)第一職階二等技術輔導員徐嘉欣,自二零二零年五月十三日起繼續以長期行政任用合同方式在本局擔任職務,為期三年。
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六條第一款的規定,沈學文在本局擔任第一職階一等高級技術員的行政任用合同自二零二零年五月三日起續期一年。
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六條第一款的規定,本局行政任用合同(試用期)第一職階二等技術輔導員余展珊,自二零二零年五月十三日起繼續以行政任用合同方式在本局擔任職務,為期一年。
摘錄自社會文化司司長於二零二零年五月四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三條第二款及第五條第三款(一)項的規定,以行政任用合同制度聘用曾裕珊為本局第一職階二等高級衛生技術員,為期一年,薪俸點為460,自二零二零年六月一日起生效。
摘錄自社會文化司司長於二零二零年五月二十七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三條第二款及第五條第三款(一)項的規定,以行政任用合同制度聘用袁轉好為本局第一職階二等高級衛生技術員,為期一年,薪俸點為460,自二零二零年六月十五日起生效。
摘錄自社會工作局行政及財政廳廳長於二零二零年六月十八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經第4/2017號法律修改的第14/2009號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一)項及第二款,以及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二條第八款a)項的規定,第三職階特級技術員曾艷芳及楊濠基,獲確定委任為本局人員編制內技術員職程第一職階首席特級技術員,薪俸點為560,自本批示摘錄公佈日起生效。
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及經第4/2017號法律修改的第14/2009號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二)項及第二款的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林嘉麗的長期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轉為第一職階首席技術員,薪俸點為450,自本批示摘錄公佈日起生效。
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及經第4/2017號法律修改的第14/2009號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一)項、(二)項及第二款的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下列人員的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自本批示摘錄公佈日起生效:
- ——董美玲,轉為第一職階首席顧問高級技術員,薪俸點為660;
- ——譚桂嫦,轉為第一職階特級技術員,薪俸點為505;
- ——張佩珊及郭超群,轉為第一職階首席技術員,薪俸點為450。
摘錄自社會文化司司長於二零二零年六月十九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第28/2015號行政法規《社會工作局的組織及運作》第五條第三款(三)項,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條第一款b)項及第二十三條第一款a)項,第15/2009號法律《領導及主管人員通則的基本規定》第二條第三款(一)項、第四條及第五條,第26/2009號行政法規《領導及主管人員通則的補充規定》第二條第二款、第三條第一款、第五條、第七條及第九條,以及第183/2019號行政命令第一款的規定,以定期委任方式委任鄭耀達擔任本局防治賭毒成癮廳廳長,自二零二零年六月二十日起生效,為期一年。
按照第15/2009號法律《領導及主管人員通則的基本規定》第五條第二款的規定,現刊登委任理由及獲委任人的學歷和專業簡歷如下:
1. 委任理由:
- ——職位出缺;
- ——鄭耀達的個人履歷顯示其具備專業能力及才幹擔任本局防治賭毒成癮廳廳長一職。
2. 學歷:
- ——台灣大學社會工作學學士;
- ——中國文化大學法學(政府治理)碩士。
3. 專業簡歷:
- ——2009年11月至2017年12月 社會工作局高級技術員;
- ——2018年1月至今 社會工作局戒毒康復處處長;
- ——2020年1月1日至今 社會工作局防治賭毒成癮廳代廳長。
根據第28/2015號行政法規《社會工作局的組織及運作》第二十二條第二款(二)項,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條第一款b)項及第二十三條第一款a)項,第15/2009號法律《領導及主管人員通則的基本規定》第二條第三款(二)項、第四條及第五條,第26/2009號行政法規《領導及主管人員通則的補充規定》第二條第二款、第三條第二款、第五條、第七條及第九條,以及第183/2019號行政命令第一款的規定,以定期委任方式委任區宏添擔任本局戒毒康復處處長,自二零二零年六月二十日起生效,為期一年。
按照第15/2009號法律《領導及主管人員通則的基本規定》第五條第二款的規定,現刊登委任理由及獲委任人的學歷和專業簡歷如下:
1. 委任理由:
- ——職位出缺;
- ——區宏添的個人履歷顯示其具備專業能力及才幹擔任本局戒毒康復處處長一職。
2. 學歷:
——暨南大學醫學學士。
3. 專業簡歷:
- ——1999年2月至2000年7月 衛生局全科實習醫生;
- ——2002年6月至2010年5月 社會工作局非專科醫生;
- ——2010年6月至2011年4月 衛生局專科培訓實習醫生;
- ——2011年5月至今 社會工作局普通科醫生;
- ——2018年1月至今 社會工作局戒毒及維持治療中心職務主管;
- ——2020年1月1日至今 社會工作局戒毒康復處代處長。
聲 明
為著有關效力,茲聲明本局確定委任第二職階首席顧問高級技術員梁炳鈞,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百六十二條第一款a)項的規定,其於二零二零年六月十三日起因達至年齡上限須強制退休。
———
二零二零年六月二十六日於社會工作局
局長 韓衛
社 會 保 障 基 金
批 示 摘 錄
摘錄自簽署人於二零二零年六月十九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第二款及第三款,以及經第4/2017號法律修改的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二)項及第四款的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姚慧妍及梁金容在本基金擔任職務的長期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轉為收取相等於第二職階一等技術輔導員,薪俸點為320點,自二零二零年七月十一日起生效。
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第二款及第三款,以及經第4/2017號法律修改的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二)項及第四款的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下列工作人員在本基金擔任職務的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如下:
李嘉玲,自二零二零年七月十一日起轉為第二職階首席高級技術員,薪俸點為565點;
楊毅明及黃國強,自二零二零年七月十一日起轉為第二職階首席技術員,薪俸點為470點;
陳頴嘉,自二零二零年七月十四日起轉為第三職階特級技術輔導員,薪俸點為430點。
———
二零二零年六月二十三日於社會保障基金
行政管理委員會主席 容光耀
土 地 工 務 運 輸 局
批 示 摘 錄
摘錄自運輸工務司司長於二零二零年六月一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第15/2009號法律第五條及第26/2009號行政法規第八條之規定,並維持先前有關委任的依據,由二零二零年七月十五日起,以定期委任方式續任麥達堯為本局城市規劃廳廳長,為期一年。
摘錄自運輸工務司司長於二零二零年六月四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第15/2009號法律第五條及第26/2009號行政法規第八條之規定,並維持先前有關委任的依據,由二零二零年九月一日起,以定期委任方式續任陳少蘭為本局公共建築廳文書處理暨檔案科科長,為期一年。
摘錄自簽署人於二零二零年六月二十二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經第4/2017號法律修改的第14/2009號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二)項、第二款,及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第二款之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顏達英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晉級為第一職階特級技術員,合同其他條件維持不變。
———
二零二零年六月二十四日於土地工務運輸局
局長 陳寶霞
海 事 及 水 務 局
批 示 摘 錄
摘錄自簽署人於二零二零年六月十一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現行的《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二條第三款及第五款的規定,本局臨時委任的二等高級技術員蔡南南,獲確定委任於該職位,自二零二零年八月八日起生效。
摘錄自簽署人於二零二零年六月十七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經第4/2017號法律修改的第14/2009號法律《公務人員職程制度》第十四條第一款(二)項以及第二款的規定,批准本局下列人員職級變更至相應之職級、薪俸點,並自本批示摘要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公佈日起生效:
黃冠新,以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擔任第一職階首席技術員,薪俸點450點;
蕭柏康、周家豪、楊可欣、馬施樂、田俊健、袁柏榮、盧振豪及陸文俊,以長期行政任用合同擔任第一職階首席海上交通控制員,薪俸點370點。
———
二零二零年六月二十二日於海事及水務局
局長 黃穗文
建 設 發 展 辦 公 室
批 示 摘 錄
摘錄自運輸工務司司長於二零二零年三月二十三日作出的批示:
黎兆泉——根據經第4/2017號法律修改的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二條及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及第五條第一款之規定,以行政任用合同制度聘用為第一職階二等高級技術員,薪俸點430,為期六個月試用期,自二零二零年六月一日起生效。
摘錄自運輸工務司司長於二零二零年三月三十一日作出的批示:
譚永濠——根據經第4/2017號法律修改的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二條及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及第五條第一款之規定,以行政任用合同制度聘用為第一職階二等高級技術員,薪俸點430,為期六個月試用期,自二零二零年六月一日起生效。
摘錄自本辦公室主任於二零二零年四月二十四日及二零二零年五月二十五日作出的批示:
黃耀漢——根據經第4/2017號法律修改的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二)項及第四款,以及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第二款及第三款的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其在本辦公室的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晉階至第三職階特級技術輔導員,薪俸點430,自二零二零年四月二十七日起生效。
摘錄自本辦公室主任於二零二零年五月六日及二零二零年五月二十六日作出的批示:
冼嘉欣及黃素妍——根據經第4/2017號法律修改的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二)項及第四款,以及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第二款及第三款的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其在本辦公室的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晉階至第二職階特級技術員,薪俸點525,自二零二零年五月八日起生效。
摘錄自運輸工務司司長於二零二零年五月十二日作出的批示:
王婉琪——根據經第4/2017號法律修改的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二條及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及第五條第一款之規定,以行政任用合同制度聘用為第一職階二等高級技術員,薪俸點430,為期六個月試用期,自二零二零年六月一日起生效。
摘錄自本辦公室主任於二零二零年五月十四日作出的批示:
李健坤及黃文姿——根據經第4/2017號法律修改的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二)項及第四款,以及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第二款及第三款的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其在本辦公室的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晉階至第二職階特級技術輔導員,薪俸點415,自二零二零年五月十五日起生效。
摘錄自本辦公室主任於二零二零年五月二十二日作出的批示:
吳詠妍——根據經第4/2017號法律修改的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二)項及第四款,以及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第二款及第三款的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其在本辦公室的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晉階至第二職階特級技術輔導員,薪俸點415,自二零二零年五月二十二日起生效。
摘錄自運輸工務司司長於二零二零年五月二十七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第15/2009號法律第五條及第26/2009號行政法規第八條的規定,並維持先前有關委任的依據,自二零二零年六月三十日起,以定期委任方式續任Luís Manuel Silva Madeira de Carvalho為建設發展辦公室副主任,為期一年。
根據第15/2009號法律第五條及第26/2009號行政法規第八條的規定,並維持先前有關委任的依據,自二零二零年六月三十日起,以定期委任方式續任沈榮臻為建設發展辦公室副主任,為期一年。
摘錄自運輸工務司司長於二零二零年六月四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三十四條的規定,徵用土地工務運輸局編制內第一職階首席顧問高級技術員張嘉倫,自二零二零年七月四日起在本辦公室擔任同一職級和職階的職務,為期一年。
摘錄自本辦公室主任於二零二零年六月五日作出的批示:
高詠然——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及第六條第一款的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其在本辦公室擔任第一職階二等技術輔導員之行政任用合同第二條款,為期一年,自二零二零年七月十三日起生效。
黃超文——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的規定,續訂其在本辦公室擔任第一職階二等技術輔導員的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自二零二零年七月十五日起生效。
———
二零二零年六月二十三日於建設發展辦公室
主任 林煒浩
環 境 保 護 局
批 示 摘 錄
摘錄自運輸工務司司長於二零二零年四月三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經第4/2017號法律修改的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二條第一款及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二條第一款的規定,於二零一八年八月十五日第三十三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內公佈的統一管理對外開考之專業能力評估程序的最後成績名單中,排名第七位的梁文倩,獲臨時委任為本局人員編制第一職階二等高級技術員(土木工程範疇),以填補經第14/2009號行政法規設立及由第67/2010號行政命令之附表取代而尚未填補之職位。
摘錄自環境保護局局長於二零二零年六月五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第二款、第二十四條第三款(二)項及第四款之規定,歐陽慧欣於本局擔任第一職階首席翻譯員的長期行政任用合同修改為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自二零二零年五月三十日起生效。
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第二款、第六條第二款(一)項及第三款之規定,廖文俊於本局擔任第一職階勤雜人員的行政任用合同修改為長期行政任用合同,為期三年,由二零二零年五月三十一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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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零二零年六月二十四日於環境保護局
局長 譚偉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