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錄自經濟財政司司長於二零二零年六月一日作出的批示:
容光亮──根據第15/2009號法律《領導及主管人員通則的基本規定》第五條及第26/2009號行政法規《領導及主管人員通則的補充規定》第八條的規定,因具備合適的管理能力及專業經驗履行職務,其擔任財政局局長的定期委任,自二零二零年七月一日起續期一年。
二零二零年六月八日於經濟財政司司長辦公室
辦公室主任 辜美玲
摘錄自審計長於二零二零年六月九日的批示︰
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二十四條第三款(二)項及第四款的規定,本署第一職階首席技術輔導員盧秉良的長期行政任用合同修改為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自二零二零年六月八日起生效。
二零二零年六月十一日於審計長辦公室
辦公室主任 何慧卿
本人行使第183/2019號保安司司長批示第三點所賦予之職權,並根據《行政程序法典》第三十八條和三十九條的規定,本人決定:
一、授權及轉授權予警察總局局長助理劉運嫦作出下列行為的權限:
(一)決定年假之享用或提前享用;
(二)決定缺勤或遲到是否合理;
(三)批准警察總局工作人員參與在澳門特別行政區舉行之會議、研討會、座談會、講座及其他同類活動;
(四)批准簽發存檔文件之證明,但法律另有規定者除外;
(五)簽署致澳門特別行政區及以外地方的實體和機構的文書。
二、本授權及轉授權不妨礙收回權與監管權。
三、對於因行使本批示所列的授權及轉授權而作出的行為,得提起必要訴願。
四、追認局長助理自二零二零年五月二十五日起在本授權及轉授權範圍內作出的行為。
五、在不妨礙上款規定的情況下,本批示自公佈日起產生效力。
(經保安司司長於二零二零年六月五日的批示認可)
二零二零年六月十日
局長 梁文昌
摘錄自保安司司長於二零二零年六月八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第9/2004號行政法規修改的十二月三十日第66/94/M號法令所通過的《澳門保安部隊軍事化人員通則》第七十一條第一款、第七十五條第一款a)項、第九十八條h)項、以及根據經第13/2017號行政法規修改的第5/2009號行政法規《警察總局的組織及運作》第七條第一款、第十四條第四款及第十五條第三款的規定,以定期委任方式委任治安警察局警員余曉晴擔任局長秘書職務,由二零二零年六月二十二日起,為期一年。
二零二零年六月十日於警察總局
局長辦公室協調員 趙汝民
立法會執行委員會於二零二零年四月十六日議決如下:
江欣儀——原屬交通事務局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一職階主任翻譯員,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九條之規定,以相同職級及職階調職至本會輔助部門工作,自二零二零年六月一日起生效。
二零二零年六月十一日於立法會輔助部門
秘書長 楊瑞茹
摘錄自終審法院院長辦公室主任於二零二零年六月九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經十二月十九日第39/2011號行政法規重新公佈的三月六日第19/2000號行政法規第十三條第一款、八月十七日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第六條第四款,以及第3/GPTUI/2016號終審法院院長批示第一款(七)項的規定,本辦公室第一職階首席技術輔導員何曉俊、甘麗雲、梅立威及鄧卓珩的長期行政任用合同獲准續期三年,由二零二零年六月三十日起生效。
根據經十二月十九日第39/2011號行政法規重新公佈的三月六日第19/2000號行政法規第十三條第一款、八月十七日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第六條第四款,以及第3/GPTUI/2016號終審法院院長批示第一款(七)項的規定,本辦公室第一職階一等技術輔導員江意婷及李淑卿的長期行政任用合同獲准續期三年,由二零二零年六月三十日起生效。
二零二零年六月十日於終審法院院長辦公室
辦公室主任 陳玉蓮
摘錄自辦公室主任於二零二零年六月五日的批示:
陳梓枰——以徵用方式於本辦公室擔任法律事務工作的第二職階顧問督察,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三十四條的規定,自二零二零年四月三十日起,更改其徵用的狀況,新職級為第三職階顧問督察。
根據第2/2018號行政法規第五十二條及第五十三條第五款的規定,茲公佈下列(澳門特別行政區財政預算/二零二零)款項轉移:
二零二零年六月十一日於檢察長辦公室——辦公室主任 譚炳棠
摘錄自局長於二零二零年六月五日作出的批示:
黃首豪,第二職階二等技術員——根據經第4/2017號法律修改的第14/2009號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二)項、第二款及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第二款之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其在本局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晉級為第一職階一等技術員,薪俸點400點,自本批示摘錄公佈日起生效。
二零二零年六月八日於新聞局
局長 陳致平
摘錄自主任於二零二零年六月四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第二款、第三款及第六條第一款的規定,第一職階二等高級技術員楊君勞在本辦公室擔任職務的行政任用合同續期一年,薪俸點430,自二零二零年六月十七日起生效。
為著有關效力,茲聲明本辦公室第一職階二等高級技術員譚嘉榮,屬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現應其要求,自二零二零年六月十日起,終止在本辦公室的職務。
二零二零年六月九日於個人資料保護辦公室
主任 楊崇蔚
摘錄自本人於二零二零年五月二十九日所作出的批示:
根據經第4/2017號法律修改的第14/2009號法律《公務人員職程制度》第十三條第一款(一)項及第三款、第12/2015號法律《公共部門勞動合同制度》第四條第二款的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黎恆宣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轉為收取相等於第二職階首席顧問高級技術員,薪俸點685點,自二零二零年五月十一日起生效。
二零二零年六月九日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共資產監督規劃辦公室
主任 陳海帆
按簽署人於二零二零年五月四日作出之批示:
根據第14/2016號行政法規《公務人員的招聘、甄選及晉級培訓》第三十七條第一款、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條第一款a項及第二十二條第一款的規定,在二零一九年二月二十日第八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內公佈的統一管理的對外開考專業能力評估程序的最後成績名單中,排名第十位之合格應考人王寶賢,獲臨時委任為本局人員編制高級技術員人員組別公共行政管理範疇第一職階二等高級技術員,為期兩年,以填補第26/2015號行政法規所設立之職位。該職位因上一據位人的定期委任終止而出缺。
二零二零年六月八日於法務局
局長 劉德學
根據第2/2018號行政法規第五十二條及第五十三條第五款的規定,茲公佈下列(澳門特別行政區財政預算/二零二零)款項轉移:
分類 |
名稱 |
追加/登錄 |
||
組織 |
職能 |
經濟 |
||
723001 |
市政署 |
|||
收入項目 |
||||
08-33-00-00-00 |
澳門特別行政區中央預算轉移 |
$ 31,000,000.00 |
||
收入總額 |
$ 31,000,000.00 |
|||
開支項目 |
||||
1-01-3 |
32-02-99-00-00 |
其他——勞務的取得 |
$ 3,000,000.00 |
|
1-01-3 |
41-01-03-00-00 |
樓宇及場所 |
$ 22,000,000.00 |
|
8-05-1 |
41-01-04-01-00 |
路橋及航道 |
$ 6,000,000.00 |
|
開支總額 |
$ 31,000,000.00 |
|||
核准依據: |
08/05/2020之行政長官批示 |
二零二零年六月九日於市政署——市政管理委員會主席:戴祖義
按照行政法務司司長於二零二零年六月五日作出的批示:
(一)以定期委任方式擔任處長之郵電局第一職階特級技術員梁敬賢,退休及撫卹制度會員編號92495,因符合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百六十三條第一款a)項,而聲明自願離職退休。其每月的退休金是根據十一月三十日第107/85/M號法令第一條第一款及上述《通則》第二百六十四條第一及第四款,並配合第二百六十五條第二款之規定,以其三十二年工作年數作計算,由二零二零年六月一日開始以相等於現行薪俸索引表內的620點訂出,並在有關金額上加上六個根據第1/2014號法律第一條所指附表並配合第2/2011號法律第七、第八及第九條規定的年資獎金。
(二)有關所訂金額的支付,全數由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負責。
(一)體育局第三職階首席特級行政技術助理員黎美霞,退休及撫卹制度會員編號102636,因符合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百六十三條第一款a)項,而聲明自願離職退休。其每月的退休金是根據十一月三十日第107/85/M號法令第一條第一款及上述《通則》第二百六十四條第一及第四款,並配合第二百六十五條第二款之規定,以其三十年工作年數作計算,由二零二零年六月一日開始以相等於現行薪俸索引表內的280點訂出,並在有關金額上加上六個根據第1/2014號法律第一條所指附表並配合第2/2011號法律第七、第八及第九條規定的年資獎金。
(二)有關所訂金額的支付,全數由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負責。
按照行政法務司司長於二零二零年六月九日作出的批示:
(一)以定期委任方式擔任學校督導員之教育暨青年局第三職階首席顧問高級技術員張子明,退休及撫卹制度會員編號135100,因符合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百六十二條第一款a)項,即已屆服務年齡上限而離職退休。其每月的退休金是根據十一月三十日第107/85/M號法令第一條第一款及上述《通則》第二百六十四條第一及第四款,並配合第二百六十五條第二款之規定,以其二十四年工作年數作計算,由二零二零年五月二十九日開始以相等於現行薪俸索引表內的445點訂出,並在有關金額上加上四個根據第1/2014號法律第一條所指附表並配合第2/2011號法律第七、第八及第九條規定的年資獎金。
(二)有關所訂金額的支付,全數由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負責。
按照行政法務司司長於二零二零年六月二日作出的批示:
行政公職局技術工人蔡李麗麗,供款人編號6019445,根據第8/2006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一)項之規定,自二零二零年五月二十七日起註銷其在公積金制度之登記。其在公積金制度下之供款時間滿三十年,根據同一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及第三十九條第六款之規定,訂定其在公積金制度下有權取得「個人供款帳戶」、「澳門特別行政區供款帳戶」及「特別帳戶」之權益歸屬比率為百分之一百。
教育暨青年局中學教育一級教師譚海意,供款人編號6137910,根據第8/2006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之規定,自二零二零年五月二十五日起註銷其在公積金制度之登記。其在公積金制度下之供款時間滿八年,根據同一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之規定,訂定其在公積金制度下有權取得「個人供款帳戶」之權益歸屬比率為百分之一百及「澳門特別行政區供款帳戶」的權益歸屬比率為百分之二十五。
衛生局主治醫生孔祥龍,供款人編號6229849,根據第8/2006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之規定,自二零二零年五月十二日起註銷其在公積金制度之登記。其在公積金制度下之供款時間少於五年,根據同一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之規定,訂定其在公積金制度下有權取得「個人供款帳戶」之權益歸屬比率為百分之一百及無權取得「澳門特別行政區供款帳戶」的任何結餘。
衛生局一般服務助理員廖杏金,供款人編號6261041,根據第8/2006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之規定,自二零二零年五月五日起註銷其在公積金制度之登記。其在公積金制度下之供款時間少於五年,根據同一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之規定,訂定其在公積金制度下有權取得「個人供款帳戶」之權益歸屬比率為百分之一百及無權取得「澳門特別行政區供款帳戶」的任何結餘。
按照行政法務司司長於二零二零年六月九日作出的批示:
市政署助理服務員鄒寶仙,供款人編號6023612,根據第8/2006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一)項之規定,自二零二零年五月十八日起註銷其在公積金制度之登記。其在公積金制度下之供款時間滿十五年,根據同一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及第四十條第四款之規定,訂定其在公積金制度下有權取得「個人供款帳戶」及「特別帳戶」之權益歸屬比率為百分之一百,以及「澳門特別行政區供款帳戶」的權益歸屬比率為百分之七十。
房屋局輕型車輛司機葉沛枝,供款人編號6035815,根據第8/2006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一)項之規定,自二零二零年五月二十九日起註銷其在公積金制度之登記。其在公積金制度下之供款時間滿三十二年,根據同一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及第三十九條第六款之規定,訂定其在公積金制度下有權取得「個人供款帳戶」、「澳門特別行政區供款帳戶」及「特別帳戶」之權益歸屬比率為百分之一百。
市政署勤雜人員方建強,供款人編號6036854,根據第8/2006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一)項之規定,自二零二零年五月二十日起註銷其在公積金制度之登記。其在公積金制度下之供款時間滿二十五年,根據同一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及第三十九條第六款之規定,訂定其在公積金制度下有權取得「個人供款帳戶」、「澳門特別行政區供款帳戶」及「特別帳戶」之權益歸屬比率為百分之一百。
市政署勤雜人員林旭干,供款人編號6053716,根據第8/2006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三)項之規定,自二零二零年五月六日起註銷其在公積金制度之登記。根據同一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及第二款,以及第三十九條第六款之規定,訂定其在公積金制度下有權取得「個人供款帳戶」、「澳門特別行政區供款帳戶」及「特別帳戶」之權益歸屬比率為百分之一百。
二零二零年六月十一日於退休基金會
行政管理委員會主席 沙蓮達
按照經濟財政司司長於二零二零年六月一日之批示:
謝翠君,第一職階首席技術輔導員——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二十四條第三款(二)項之規定,簽訂為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並執行同一職務,自二零二零年五月十八日起生效。
摘錄自簽署人於二零二零年六月一日之批示:
陳展鵬——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並聯同經第4/2017號法律修改的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二款(四)項、第三款及第四款之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其在本局擔任職務的不具期限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自二零二零年五月三十一日晉階至第九職階勤雜人員,薪俸點為220。
摘錄自簽署人於二零二零年六月三日之批示:
劉翠萍——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並聯同經第4/2017號法律修改的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二款(四)項、第三款及第四款之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其在本局擔任職務的不具期限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自二零二零年六月三日晉階至第八職階勤雜人員,薪俸點為200。
二零二零年六月十日於經濟局
局長 戴建業
按照經濟財政司司長於二零二零年三月二十三日之批示:
李兆東、余詠芝、周嘉偉、胡曉雯、李宇軒、李嘉麗及黃玉楨——根據經第4/2017號法律修改的第14/2009號法律《公務人員職程制度》第十二條及第12/2015號法律《公共部門勞動合同制度》第四條及第五條第一款之規定,以行政任用合同制度任用其在本局擔任第一職階二等技術輔導員之職務,薪俸點260,試用期六個月,自二零二零年六月一日起生效。
吳志煬——根據經第4/2017號法律修改的第14/2009號法律《公務人員職程制度》第十二條及第12/2015號法律《公共部門勞動合同制度》第四條及第五條第一款之規定,以行政任用合同制度任用其在本局擔任第一職階二等技術輔導員之職務,薪俸點260,試用期六個月,自二零二零年六月八日起生效。
按照經濟財政司司長於二零二零年五月四日之批示:
吳超賢及黎家琪——根據經第4/2017號法律修改的第14/2009號法律《公務人員職程制度》第十二條及第12/2015號法律《公共部門勞動合同制度》第四條及第五條第一款之規定,以行政任用合同制度任用其在本局擔任第一職階二等技術輔導員之職務,薪俸點260,試用期六個月,自二零二零年六月一日起生效。
按照經濟財政司司長於二零二零年五月十三日之批示:
António João Terra Esteves——其在本局擔任職務的個人勞動合同獲續期一年,自二零二零年九月一日起。
按本簽署人於二零二零年五月二十五日之批示:
應陳詠豪的請求,在本局擔任第一職階首席技術員職務的長期行政任用合同自二零二零年七月十三日起予以解除。
按本簽署人於二零二零年五月二十六日之批示:
Vanda Mónica Marecos Henriques Pacheco——根據經第4/2017號法律修改的第14/2009號法律第十四條及第12/2015號法律第二十二條之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其在本局擔任職務的個人勞動合同第四條第一款,轉為第一職階首席顧問高級技術員。
按本簽署人於二零二零年六月八日之批示:
Maria Isabel Marques Soares——根據經第4/2017號法律修改的第14/2009號法律第十四條及第12/2015號法律第二十二條之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其在本局擔任職務的個人勞動合同第四條第一款,轉為第一職階首席顧問高級技術員。
徐家保、何嘉慧及吳淇泱——根據經第4/2017號法律修改的第14/2009號法律第十四條及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之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其在本局擔任職務的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轉為第一職階特級技術員,薪俸點為505。
梁益健——根據經第4/2017號法律修改的第14/2009號法律第十四條及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之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其在本局擔任職務的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轉為第一職階一等翻譯員,薪俸點為490。
根據第2/2018號行政法規第五十二條及第五十三條的規定,茲公佈下列(行政當局投資與發展開支計劃/二零二零)款項轉帳:
根據第2/2018號行政法規第五十二條及第五十三條的規定,茲公佈下列(行政當局投資與發展開支計劃/二零二零)款項轉帳:
根據第2/2018號行政法規第五十二條及第五十三條的規定,茲公佈下列(行政當局投資與發展開支計劃/二零二零)款項轉帳:
根據第2/2018號行政法規第五十二條及第五十三條的規定,茲公佈下列(行政當局投資與發展開支計劃/二零二零)款項轉帳:
根據第2/2018號行政法規第五十二條及第五十三條第五款的規定,茲公佈下列(澳門特別行政區財政預算/二零二零)款項轉移:
根據第2/2018號行政法規第五十二條及第五十三條第五款的規定,茲公佈下列(澳門特別行政區財政預算/二零二零)款項轉移:
二零二零年六月十日於財政局——局長 容光亮
摘錄自經濟財政司司長於二零二零年五月八日作出的批示:
陳永成、葉婉欣、古進杰及關淑詩,為本局第二職階二等普查暨調查員,薪俸點為205,屬行政任用合同——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第二款、第六條第二款(一)項及第三款的規定,其合同修改為長期行政任用合同,職級及職階不變,自二零二零年四月十六日起生效,為期三年。
摘錄自本人於二零二零年五月十三日作出的批示:
鄧煜敏,為本局第一職階特級技術員,屬行政任用合同——根據第4/2017號法律修改的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二)項及第四款的規定,以及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第二款的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有關合同第三條款,轉為第二職階特級技術員,薪俸點為525,自二零二零年五月九日起生效。
二零二零年六月五日於統計暨普查局
局長 楊名就
摘錄自局長於二零二零年四月九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二項,以及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第二款及第三款的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梁智豪、沙詠思、譚家敏、蔡慧蘭、謝佩玲、梁仲湄及葉兆佳在本局擔任職務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轉為第三職階特級行政技術助理員,薪俸點330,並根據《行政程序法典》第一百一十八條第二款a)項的規定,追溯自二零二零年四月七日起生效。
摘錄自局長於二零二零年四月二十九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二項,以及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第二款及第三款的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下列人員在本局擔任職務的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並根據《行政程序法典》第一百一十八條第二款a)項的規定,追溯自二零二零年四月二十四日起生效:
簡沛威,轉為第二職階特級技術員,薪俸點525;
蔡錦洪,轉為第二職階特級行政技術助理員,薪俸點315。
摘錄自局長於二零二零年五月十一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二項,以及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第二款及第三款的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丁文香在本局擔任職務的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轉為第二職階特級技術輔導員,薪俸點415,並根據《行政程序法典》第一百一十八條第二款a)項的規定,追溯自二零二零年五月八日起生效。
摘錄自簽署人於二零二零年六月八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經第4/2017號法律修改的第14/2009號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一項、第二款,以及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第二款之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羅慧霞及趙幽默在本局擔任職務的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轉為第一職階首席顧問高級技術員,薪俸點660點,自公佈日起生效。
根據經第4/2017號法律修改的第14/2009號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二項、第二款,以及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第二款之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蘇定海及文建昇在本局擔任職務的行政任用合同的第三條款,轉為第一職階特級行政技術助理員,薪俸點305,自公佈日起生效。
二零二零年六月九日於博彩監察協調局
代局長 梁文潤
摘錄自簽署人於二零二零年五月二十八日之批示:
根據現行第14/2009號法律第十四條及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二條第八款a)項之規定,確定委任許燕紅擔任本局文職人員編制內行政技術助理員職程第一職階首席行政技術助理員,薪俸點為265,並自本批示摘錄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公佈之日起生效。
根據現行第14/2009號法律第十四條及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之規定,本局與林冠安、鄭煒煒、梁思雅、關健鴻、陸善汶及陳欣宜簽訂之行政任用合同,以附註方式修改第三條款,晉級至第一職階一等行政技術助理員,薪俸點為230,並自本批示摘錄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公佈之日起生效。
二零二零年六月八日於澳門保安部隊事務局
局長 郭鳳美
摘錄自保安司司長於二零二零年六月一日所作之第61/2020號批示:
劉運嫦,警務總長編號110960——根據第15/2009號法律第十七條第一款(二)項,以及第26/2009號行政法規第十五條之規定,自二零二零年五月二十五日起,因就任其他官職之故,其在治安警察局擔任副局長之定期委任自動終止。
摘錄自保安司司長於二零二零年六月一日所作之第63/2020號批示:
劉小俠,警務總長編號106971——根據第14/2018號法律第十三條及第十六條、經第98/2019號行政命令修改的第34/2018號行政法規第四十五條及第四十六條,以及現行《澳門保安部隊軍事化人員通則》第九十八條c)項、第一百條、第一百零五條第二款、第一百零七條第一款及第二款之規定,自二零二零年六月八日起,以澳門保安部隊範圍內之定期委任方式,前往澳門保安部隊高等學校,並於治安警察局轉為“附於編制”之狀況。
摘錄自保安司司長於二零二零年六月三日所作之第65/2020號批示:
治安警察局警員編號167060,黃如笑自二零二零年五月二十二日起,獲確定委任為第一職階檢察院初級書記員,正式脫離治安警察局。
二零二零年六月九日於治安警察局
局長 吳錦華警務總監
摘錄自本人於二零二零年四月二十七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及第六條第一款,第5/2006號法律第十一條第一款,以及公佈於二零二零年一月二日第一期第二組《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的第189/2019號保安司司長批示第一款(五)項之規定,李賢超在本局擔任第一職階二等高級技術員職務的行政任用合同,自二零二零年七月三日起續期一年。
摘錄自本人於二零二零年四月二十九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及第六條第四款,第5/2006號法律第十一條第一款,以及公佈於二零二零年一月二日第一期第二組《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的第189/2019號保安司司長批示第一款(五)項之規定,林安娜、李家振及黃俊江在本局擔任第一職階首席技術輔導員職務的長期行政任用合同,自二零二零年六月二十八日起續期三年。
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及第六條第四款,第5/2006號法律第十一條第一款,以及公佈於二零二零年一月二日第一期第二組《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的第189/2019號保安司司長批示第一款(五)項之規定,王綏琪在本局擔任第一職階首席技術輔導員職務的長期行政任用合同,自二零二零年六月三十日起續期三年。
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及第六條第四款,第5/2006號法律第十一條第一款,以及公佈於二零二零年一月二日第一期第二組《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的第189/2019號保安司司長批示第一款(五)項之規定,高詩慧及莫凱茵在本局擔任第二職階技術工人職務的長期行政任用合同,自二零二零年六月二十八日起續期三年。
為著應有之效力,茲聲明本局人員編制內第三職階二等刑事偵查員何靜儀及溫志明,因獲確定委任為檢察院人員編制內第一職階檢察院初級書記員,自二零二零年五月二十二日起自動終止在本局之職務。
為著應有之效力,茲聲明本局人員編制內第二職階首席技術輔導員吳漢強,因獲確定委任為檢察院人員編制內第一職階檢察院初級書記員,自二零二零年五月二十二日起自動終止在本局之職務。
為著應有之效力,茲聲明本局人員編制內第二職階一等行政技術助理員盧慕賢及麥永健,因獲確定委任為檢察院人員編制內第一職階檢察院初級書記員,自二零二零年五月二十二日起自動終止在本局之職務。
為著有關效力,茲聲明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九條第一款及第十五條(三)項之規定,本局第三職階顧問高級技術員鍾月仙,自二零二零年六月十日調職至博彩監察協調局之日起,其在本局的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失效。
為著有關效力,茲聲明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九條第一款及第十五條(三)項之規定,本局第三職階特級技術輔導員陳憲韻,自二零二零年六月十日調職至博彩監察協調局之日起,其在本局的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失效。
為著有關效力,茲聲明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九條第一款及第十五條(三)項之規定,本局第八職階輕型車輛司機梁國華,自二零二零年六月十日調職至博彩監察協調局之日起,其在本局的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失效。
二零二零年六月十日於司法警察局
局長 薛仲明
摘錄自懲教管理局局長於二零二零年四月二日作出的批示:
馮立言,第三職階特級技術輔導員,屬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應其要求終止於局方之職務,自二零二零年六月三日起生效。
摘錄自保安司司長於二零二零年五月二十六日作出的批示:
勞展恩,第一職階首席技術輔導員,屬長期行政任用合同——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二十四條第一款、第三款(二)項及第四款的規定,其合同獲許可修改為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自二零二零年五月二日起生效。
摘錄自簽署人於二零二零年五月二十七日作出的批示:
周錦傑,第一職階首席技術輔導員——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第二款及第三款,以及第六條第四款的規定,其長期行政任用合同獲續期三年,自二零二零年八月二日起生效。
摘錄自懲教管理局局長於二零二零年六月四日作出的批示:
何少薇——根據經第12/2015號法律及第4/2017號法律修改的第14/2009號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二)項、第二款、第三款及第四款、經第23/2017號行政法規修改的第14/2016號行政法規第五條、以及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條第一款a)項及第二十二條第八款a)項的規定,獲確定委任為懲教管理局編制內高級技術員職程第一職階顧問高級技術員,自本批示摘要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公佈之日起生效,另根據第15/2009號法律第七條第一款及第二十四條第二款的規定,不佔據編制內空缺,其原職位的權利予以保留。
麥金嬋、郭淑儀及黃宏偉——根據經第12/2015號法律及第4/2017號法律修改的第14/2009號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二)項、第二款、第三款及第四款、經第23/2017號行政法規修改的第14/2016號行政法規第五條、以及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條第一款a)項及第二十二條第八款a)項的規定,獲確定委任為懲教管理局編制內高級技術員職程第一職階顧問高級技術員,填補由經第27/2015號行政法規之附件一表一設立及已被其本人填補之整體配備職程之職位,並自本批示摘要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公佈之日起生效。
陳承禮及王嘉傑,第二職階首席技術員——根據經第12/2015號法律及第4/2017號法律修改的第14/2009號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二)項、第二款、第三款及第四款、經第23/2017號行政法規修改的第14/2016號行政法規第五條、以及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的規定,以附註方式修改其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晉級為第一職階特級技術員,薪俸點為505點,並自本批示摘要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公佈之日起生效。
陳羽,第二職階一等行政技術助理員——根據經第12/2015號法律及第4/2017號法律修改的第14/2009號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二)項、第二款、第三款及第四款、經第23/2017號行政法規修改的第14/2016號行政法規第五條、以及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的規定,以附註方式修改其長期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晉級為第一職階首席行政技術助理員,薪俸點為265點,並自本批示摘要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公佈之日起生效。
黃梓烜,懲教管理局第一職警員,屬臨時委任——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二條第六款的規定,自二零二零年五月三十日起自動被免職。
二零二零年六月十日於懲教管理局
局長 呂錦雲副局長代行
根據第2/2018號行政法規第五十二條及第五十三條第五款的規定,茲公佈下列(澳門特別行政區財政預算/二零二零)款項轉移:
二零二零年六月八日於治安警察局福利會——行政委員會主席 吳錦華
摘錄自簽署人於二零二零年六月十日所作出的批示:
根據第14/2009號法律《公務人員職程制度》第十三條第一款(二)項及第四款,以及第12/2015號法律《公共部門勞動合同制度》第四條第二款的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司徒嘉穎在本辦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晉階至第二職階一等技術輔導員,薪俸點320點,自二零二零年六月五日起生效。
根據經第4/2017號法律修改的第14/2009號法律《公務人員職程制度》第十四條第一款(二)項、第二款,以及經第23/2017號行政法規修改的第14/2016號行政法規《公務人員的招聘、甄選及晉級培訓》第二條(三)項及第五條和第12/2015號法律《公共部門勞動合同制度》第四條第二款的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司徒嘉穎在本辦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晉級為第一職階首席技術輔導員,薪俸點350點,自公佈日起生效。
二零二零年六月十一日於金融情報辦公室
辦公室主任 朱婉儀
摘錄自社會文化司司長於二零二零年五月十八日的批示:
根據經第72/2014號行政長官批示修改的三月十五日第8/99/M號法令第十八條第二款、第10/2010號法律附件表二、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條第一款b)項、第二十三條第一款a)項及第二款b)項的規定,本局下列專科培訓的實習醫生獲以定期委任方式續任,自下述日期起生效:
郭偉誠及胡茵頴,自二零二零年七月一日起至二零二一年一月三十一日;
曾淘,自二零二零年七月一日起至二零二一年二月二十八日;
談光濠,自二零二零年七月一日起至二零二一年三月三十一日;
侯祖均,自二零二零年七月一日起至二零二一年四月三十日;
張思亮、崔冠昌、何華、楊俊文、林嘉明及唐雪仙,自二零二零年七月一日起,為期一年;
林惠玲,自二零二零年七月三日起,為期一年。
按照二零二零年六月三日本局一般衛生護理副局長的批示:
范正揚——恢復第E-1977號護士執業牌照之許可。
梁嘉誠——應其要求,中止第M-2529號醫生執業牌照之許可,為期兩年。
馮嘉雯——獲准許從事中醫生職業,牌照編號是:W-0728。
按照副局長於二零二零年六月四日之批示:
核准准照編號為第279號以及營業地點為澳門土地廟前地(醮場地)41號海棠閣地下C座的“明星藥房”,從事七月十九日第34/99/M號法令第一條第二款所指的表一至表四的麻醉品及精神科物質及其製劑之買賣,但表二A所列者除外。許可之有效期自公佈日起計一年。
按照二零二零年六月四日本局一般衛生護理副局長的批示:
麥嘉濠——應其要求,中止第W-0532號中醫生執業牌照之許可,為期兩年。
按照二零二零年六月八日本局一般衛生護理副局長的批示:
許可第D-0230號牙科醫生執照持有人姓名Janete Grave Gumboc Sumagaysay更名為Janete Grave Gumboc。
鄭貞根——應其要求,取消第M-0139號醫生執業牌照之許可。
分別取消李志文第M-2069號及João Manuel Barata Frexes第M-2301號醫生執業牌照之許可,因其沒有履行五月十八日第20/98/M號法令修訂的十二月三十一日第84/90/M號法令第十三條第二款之規定。
邱國基——應其要求,中止第M-2311號醫生執業牌照之許可,為期兩年。
劉裕鴻、周豪賢——分別恢復第M-2081、M-2404號醫生執業牌照之許可。
何朗然、黃旭茹——分別恢復第T-0605、T-0677號治療師(物理治療)執業牌照之許可。
按照二零二零年六月九日本局一般衛生護理副局長的批示:
醫諾康醫療保健有限公司——應其要求,中止第AL-0481號醫諾康醫療中心執照之許可,為期兩年,場所位於澳門宋玉生廣場258號建興龍廣場(興海閣、建富閣)M10。
按照副局長於二零二零年六月十日之批示:
核准向梁偉賢先生發給藥物產品出入口及批發商號“寶賢”准照,編號為第309號以及其營業地點為澳門亞堅奴前地14號堅明樓地庫A座,東主地址為澳門草堆街福誠大廈4樓F座。
二零二零年六月十日於衛生局
局長 李展潤
摘錄自社會文化司司長二零二零年四月二十九日批示:
根據經第4/2017號法律修改的第14/2009號法律《公務人員職程制度》附件一表二,以及第12/2015號法律《公共部門勞動合同制度》第四條及第五條第一款的規定,下列工作人員以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制度聘用,擔任本局如下職務,試用期六個月,自二零二零年六月十五日起生效:
陳伺彥及梁靜婷,第一職階二等技術輔導員(一般行政技術輔助範疇),薪俸點為260。
根據經第4/2017號法律修改的第14/2009號法律《公務人員職程制度》附件一表二,以及第12/2015號法律《公共部門勞動合同制度》第四條及第五條第一款的規定,下列工作人員以長期行政任用合同制度聘用,擔任本局如下職務,為期三年,試用期六個月,自二零二零年六月十五日起生效:
黃家豪、潘嘉莉及周婉琪,第一職階二等技術輔導員(一般行政技術輔助範疇),薪俸點為260。
根據經第4/2017號法律修改的第14/2009號法律《公務人員職程制度》附件一表二,以及第12/2015號法律《公共部門勞動合同制度》第四條及第五條第一款的規定,下列工作人員以行政任用合同制度聘用,擔任本局如下職務,為期半年,自二零二零年六月十五日起生效:
葉建敏、陳家賢、施榮超、蘇淑儀、張宇飛、尹智灝、鄧碧琪、陳偉俊、黃雅意及李泳威,第一職階二等技術輔導員(一般行政技術輔助範疇),薪俸點為260。
摘錄自社會文化司司長二零二零年五月十五日,以及本人二零二零年二月二十五日和二零二零年一月十七日批示:
蒲曉新——根據第12/2010號法律《非高等教育公立學校教師及教學助理員職程制度》附件表一,以及第12/2015號法律《公共部門勞動合同制度》第四條及第六條的規定,其擔任本局第一職階中學教育一級教師的行政任用合同獲續期一年,薪俸點為440,自二零二零年二月二十六日起生效。
摘錄自社會文化司司長二零二零年五月十八日批示:
鄧偉強,根據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1/92/M號法令第三十一條,以及六月三十日第26/97/M號法令第八條的規定,其作為學校督導員的定期委任獲續期一年,自二零二零年七月四日起生效。
二零二零年六月十二日於教育暨青年局
局長 老柏生
摘錄自簽署人於二零二零年三月十七日作出的批示:
應岑婉清的請求,其在本局擔任第一職階首席技術員的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自二零二零年六月十七日起予以終止。
摘錄自簽署人於二零二零年五月十八日作出的批示:
應李德勝的請求,其在本局擔任第三職階特級技術員的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自二零二零年七月一日起予以終止。
摘錄自簽署人於二零二零年五月二十九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第156/2018號社會文化司司長批示核准的《澳門演藝學院內部規章》第七條的規定,委任劉暢擔任本局澳門演藝學院音樂學校校長一職,為期兩年,並有權收取相當於公職薪俸表100點的附加報酬,自二零二零年七月一日起生效。
摘錄自社會文化司司長於二零二零年六月三日作出的批示:
戴婉芬、劉燕芬及容曉彤,本局第二職階二等行政技術助理員——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六條第二款﹙一﹚項及第三款的規定,與其訂立長期行政任用合同,自二零二零年五月二十七日起生效。
摘錄自簽署人於二零二零年六月三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第二款、經第4/2017號法律修改的第14/2009號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二)項及第二款、以及經第23/2017號行政法規修改的第14/2016號行政法規第五條的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本局下列人員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晉級為如下職位,自本批示摘錄公佈日起生效:
梁耀輝,轉為第一職階首席技術員,薪俸點為450;
郭一峰及鄭健超,轉為第一職階一等技術員,薪俸點為400;
梁綺君及劉健雁,轉為第一職階特級技術輔導員,薪俸點為400;
戴婉芬、劉燕芬及容曉彤,轉為第一職階一等行政技術助理員,薪俸點為230。
二零二零年六月十一日於文化局
局長 穆欣欣
摘錄自本件簽署人於二零二零年六月九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第4/2017號法律修改的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二)項及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的規定,以附註方式修改陳文昇在本局擔任職務的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晉階至第三職階特級技術輔導員,薪俸點為430點,自二零二零年六月十二日起生效。
根據第4/2017號法律修改的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二)項及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的規定,以附註方式修改李麗萍在本局擔任職務的長期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晉階至第二職階二等技術員,薪俸點為370點,自二零二零年六月十九日起生效。
根據第4/2017號法律修改的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二)項及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的規定,以附註方式修改許秋龍在本局擔任職務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晉階至第二職階二等技術員,薪俸點為370點,自二零二零年六月十九日起生效。
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及第六條第一款的規定,本局下列工作人員的行政任用合同,自二零二一年一月一日起續期十八個月:
甘葉林,第三職階技術工人;
何文強,第八職階勤雜人員;
余寶強,第七職階勤雜人員;
賴力友及馮天佑,第四職階勤雜人員。
摘錄自本件簽署人於二零二零年六月十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及第六條第四款的規定,鄧少芬在本局擔任第一職階二等高級技術員的長期行政任用合同,自二零二零年六月十五日起續期三年。
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及第六條第四款的規定,黃綺琦在本局擔任第一職階首席技術輔導員的長期行政任用合同,自二零二零年七月一日起續期三年。
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及第六條第一款的規定,謝兆輝在本局擔任第三職階首席行政技術助理員的行政任用合同,自二零二零年七月二日起續期一年。
二零二零年六月十一日於體育局
局長 潘永權
按照簽署人於二零二零年六月十日作出之批示:
陳曉冬,根據經第4/2017號法律修改的第14/2009號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二)項、第二款、第四款以及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第二款的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晉升為第一職階特級技術員,薪俸點為505,自公佈日起生效。
二零二零年六月十一日於高等教育局
局長 蘇朝暉
根據本院院長於二零二零年三月十一日之批示:
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五條第一款的規定,以行政任用合同方式聘用何嘉敏在本院擔任第一職階二等技術輔導員,為期六個月試用期,自二零二零年六月八日起生效。
二零二零年六月九日於澳門旅遊學院
副院長 甄美娟
根據第2/2018號行政法規第五十二條及第五十三條第五款的規定,茲公佈下列(澳門特別行政區財政預算/二零二零)款項轉移:
分類 |
名稱 |
追加/登錄 |
註銷 |
||
組織 |
功能 |
經濟 |
|||
80600100 |
旅遊基金——部門預算 |
||||
8-08-0 |
31-02-01-04-00 |
超時工作 |
$ 217,200.00 |
||
8-08-0 |
31-02-02-03-02 |
日津貼 |
$ 1,132,800.00 |
||
8-08-0 |
32-02-05-00-00 |
管理費及保安 |
$ 1,022,300.00 |
||
8-08-0 |
32-02-09-99-00 |
其他——交通負擔 |
$ 1,792,000.00 |
||
8-08-0 |
32-02-11-01-00 |
廣告費用 |
$ 8,514,300.00 |
||
8-08-0 |
32-05-01-99-00 |
其他——返還 |
$ 700,000.00 |
||
8-08-0 |
32-05-02-00-00 |
賠償 |
$ 600,000.00 |
||
80600300 |
旅遊基金——旅遊危機處理辦公室 |
||||
8-08-0 |
31-02-01-04-00 |
超時工作 |
$ 810,000.00 |
||
8-08-0 |
31-02-99-00-00 |
其他——其他報酬、津貼、補助及獎賞 |
$ 540,000.00 |
||
8-08-0 |
32-02-09-01-00 |
公幹交通費 |
$ 4,000,000.00 |
||
8-08-0 |
32-02-99-00-00 |
其他——勞務的取得 |
$ 400,000.00 |
||
總額 |
$ 9,864,300.00 |
$ 9,864,300.00 |
|||
核准依據: |
08/06/2020之社會文化司司長批示 |
二零二零年六月十日於旅遊局——旅遊基金行政管理委員會——主席:文綺華——委員:程衛東、許耀明、方丹妮、柯超航
摘錄自運輸工務司司長於二零二零年五月四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及第五條之規定,以行政任用合同方式任用何建成在本局擔任第一職階二等高級技術員,薪俸點430,為期六個月試用期,自二零二零年六月八日起生效。
二零二零年六月十日於土地工務運輸局
局長 陳寶霞
按照簽署人於二零二零年五月六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及第六條的規定,戚儉聰及龔美蘭在本局擔任第二職階勤雜人員職務的行政任用合同,自二零二零年七月二日起獲續期一年,薪俸點120點。
二零二零年六月十日於地圖繪製暨地籍局
局長 雅永健
摘錄自運輸工務司司長於二零二零年五月十一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五條第一款之規定,以行政任用合同制度聘用陳志熙為第一職階二等高級技術員,薪俸點430點,為期六個月試用期,自二零二零年六月三日起生效。
摘錄自簽署人於二零二零年五月二十一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二十四條第三款(二)項、第四款及第七款之規定,本局下列人員之長期行政任用合同修改為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生效日期如下:
第三職階勤雜人員陳鳳霞,自二零二零年四月二十七日起生效;
第三職階輕型車輛司機賀玉雄,自二零二零年五月四日起生效;
第一職階二等海事人員歐陽國威,自二零二零年五月四日起生效;
第一職階首席技術輔導員劉懷東,自二零二零年五月十一日起生效。
摘錄自運輸工務司司長於二零二零年五月二十七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經第4/2017號法律修改的第14/2009號法律《公務人員職程制度》第十條第二款、第12/2015號法律《公共部門勞動合同制度》第四條至第七條,以及經第23/2017號行政法規修改的第14/2016號行政法規《公務人員的招聘、甄選及晉級培訓》第四十八條至第五十條的規定,以行政任用合同方式聘用劉詠宇在本局擔任第一職階顧問高級技術員,薪俸點600點,為期六個月試用期,自二零二零年六月十七日起生效。
摘錄自運輸工務司司長於二零二零年六月一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第15/2009號法律第五條及第26/2009號行政法規第八條的規定,下列主管人員因具備適當經驗及專業能力履行職務,其定期委任獲准續期一年,並由二零二零年七月十日起生效:
蔡燕萍碩士擔任行政處處長;
薛啓善學士擔任海事博物館館長。
摘錄自運輸工務司司長於二零二零年六月三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第15/2009號法律第二條第三款(二)項、第四條及第五條,並結合第26/2009號行政法規第二條第二款、第三條第二款、第五條和第七條,按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條第一款b)項及第二十三條第一款a)項的規定,批准以定期委任方式委任陳元盛碩士擔任海事及水務局海事服務處處長,為其對應經第30/2018號行政法規修訂的第14/2013號行政法規附件一之領導及主管組別中所設立之處長職位,以填補海事服務處處長之空缺,由二零二零年六月十七日起生效,為期一年,可續期。而其航道事務處處長之定期委任根據第15/2009號法律第十七條第一款(二)項由同日起終止。
按照第15/2009號法律第五條第二款的規定,現刊登委任理由及獲委任人的學歷和專業簡歷如下:
1. 委任陳元盛擔任海事服務處處長一職的理由如下:
2. 學歷:
3. 專業簡歷:
海事及水務局︰
為著有關效力,茲聲明,應劉詠宇的要求,根據第15/2009號法律第十六條第一款二項及第二款的規定,其擔任本局海事服務處處長的定期委任,由二零二零年六月十七日起終止。
二零二零年六月九日於海事及水務局
局長 黃穗文
摘錄自運輸工務司司長於二零二零年一月二十三日作出的批示:
黃守儒及何建成——根據經第4/2017號法律修改的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二條及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及第五條第一款之規定,以行政任用合同制度聘用為第一職階二等高級技術員,薪俸點430,為期六個月試用期,自二零二零年五月四日起生效。
摘錄自運輸工務司司長於二零二零年三月二十三日作出的批示:
姚啓賢及翁章煌——根據經第4/2017號法律修改的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二條及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及第五條第一款之規定,以行政任用合同制度聘用為第一職階二等高級技術員,薪俸點430,為期六個月試用期,自二零二零年五月四日起生效。
摘錄自運輸工務司司長於二零二零年三月三十一日作出的批示:
徐嘉俊及馬雄杰——根據經第4/2017號法律修改的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二條及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及第五條第一款之規定,以行政任用合同制度聘用為第一職階二等高級技術員,薪俸點430,為期六個月試用期,自二零二零年五月十八日起生效。
摘錄自本辦公室主任於二零二零年五月十一日作出的批示:
應何建成之請求,其在本辦公室擔任第一職階二等高級技術員之行政任用合同,自二零二零年六月八日起予以解除。
摘錄自本辦公室主任於二零二零年五月十二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及第六條第一款的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鄭鳳瑜在本辦公室擔任第一職階二等技術輔導員之行政任用合同第二條款,為期一年,自二零二零年七月三日起生效。
摘錄自本辦公室主任於二零二零年六月八日作出的批示:
劉君慧及區敏怡——根據經第4/2017號法律修改的第14/2009號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一)項、第二款,以及經第23/2017號行政法規修改的第14/2016號行政法規第五條的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其在本辦公室的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轉為第一職階首席特級技術輔導員,薪俸點450,自本批示摘錄公佈日起生效。
二零二零年六月九日於建設發展辦公室
主任 林煒浩
摘錄自環境保護局局長於二零二零年六月八日作出的批示:
周穎琪及容丕顯——根據經第4/2017號法律修改的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二)項、第四款以及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第二款的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在本局擔任職務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轉為收取相等於第二職階顧問高級技術員的薪俸點625點,並自二零二零年六月十二日起生效。
根據經第4/2017號法律修改的第14/2009號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二)項、第二款及第四款、經第23/2017號行政法規修改的第14/2016號行政法規第五條第一款,以及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二條第八款a)項的規定,第二職階首席技術稽查林耀源獲確定委任為本局人員編制第一職階特級技術稽查,並自本批示摘要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公佈日起生效。
二零二零年六月十日於環境保護局
局長 譚偉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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