運輸工務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經第50/2017號行政長官批示修改的第103/2010號行政長官批示第三款(八)項及第七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續任下列人士為公共房屋事務委員會成員,任期三年:
(一)黃樹森;
(二)歐陽耀光;
(三)柯慶耀;
(四)葉建華;
(五)李廣志;
(六)丁國;
(七)陳家良;
(八)羅華杰;
(九)歐陽月勝;
(十)黃珮琦;
(十一)蕭家明。
二、委任下列人士為公共房屋事務委員會成員,任期三年:
(一)古嘉豪;
(二)麥興業;
(三)梁倩文。
三、本批示自二零二零年六月二十九日起產生效力。
二零二零年六月九日
運輸工務司司長 羅立文
運輸工務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6/1999號行政法規《政府部門及實體的組織、職權與運作》第七條及第184/2019號行政命令第六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轉授予地圖繪製暨地籍局局長雅永健作出下列行為的權限:
(一)簽署任用書;
(二)授予職權及接受宣誓;
(三)批准臨時委任、續任,以及將臨時委任或定期委任轉為確定委任;
(四)許可晉級開考;
(五)按照經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7/89/M號法令核准的《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百六十三條的規定,許可或不批准退休申請;
(六)以澳門特別行政區的名義,簽署所有行政任用合同及個人勞動合同;
(七)批准行政任用合同的續期及修改,但以不涉及有關報酬條件的更改為限;
(八)批准個人勞動合同的續期,但以不涉及有關報酬條件的更改為限;
(九)批准免職及解除行政任用合同及個人勞動合同;
(十)批准特別假期及短期無薪假,以及就因個人理由或工作需要而提交的累積年假申請作出決定;
(十一)批准地圖繪製暨地籍局人員享受年假、提前或延遲享受年假的申請,以及批准缺勤解釋;
(十二)簽署計算及結算地圖繪製暨地籍局人員服務時間的證明文件;
(十三)批准不超越法定上限的超時或輪值工作;
(十四)批准地圖繪製暨地籍局人員及其家屬前往衛生局範圍內運作的健康檢查委員會作檢查;
(十五)按照法律規定,批准向有關人員發放經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7/89/M號法令核准的《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及第2/2011號法律《年資獎金、房屋津貼及家庭津貼制度》或合同規定的年資獎金及津貼,以及第8/2006號法律訂定的《公務人員公積金制度》所規定的供款時間獎金;
(十六)決定有權收取日津貼的工作人員出外公幹,但以收取三天日津貼為限;
(十七)批准工作人員參加在澳門特別行政區舉行的會議、研討會、座談會、講座及其他同類活動,以及批准有關人員在上項所指條件下參加在澳門特別行政區以外地方舉行的該等活動;
(十八)批准返還不涉及擔保承諾或執行與地圖繪製暨地籍局或澳門特別行政區所簽訂合同的文件;
(十九)批准處於長期無薪假狀況的公務員及處於地圖繪製暨地籍局人員編制以外工作的其他狀況的公務員請求回任的申請;
(二十)批准為人員、物料及設備、不動產及車輛投保;
(二十一)批准提供與地圖繪製暨地籍局存檔文件有關的資訊、查閱該等文件或發出該等文件的證明,但法律另有規定者除外;
(二十二)以澳門特別行政區的名義簽署一切在地圖繪製暨地籍局範圍內訂立的有關合同的公文書;
(二十三)在地圖繪製暨地籍局職責範疇,簽署發給澳門特別行政區及以外地方的實體和機構的文書;
(二十四)批准作出由載於澳門特別行政區預算內關於地圖繪製暨地籍局的開支表章節中的撥款承擔的、用於進行工程及取得財貨和勞務的開支,但以澳門幣伍拾萬元為限;如屬免除諮詢或豁免訂立書面合同者,有關金額上限減半;
(二十五)除上項所指開支外,批准部門運作所必需的每月固定開支,如動產租賃開支、公共地方的開支、保險開支、清潔、除蟲、保養及保安開支、水、燃氣及電力開支、交通及通訊服務開支、以及期刊(書刊或電子刊物)開支;
(二十六)批准金額不超過澳門幣二萬元的招待費;
(二十七)批准將被視為對地圖繪製暨地籍局運作已無用處的財產報廢;
(二十八)針對在(二十四)項轉授予的權限範圍內的公共承攬工程,批准根據現行有關法例所進行的後加或後減工程;
(二十九)接受及退還作為保證金之存款,取消銀行擔保及終止保險擔保,以及退還在工程及取得財貨和勞務的程序中提交作為擔保或因任何其他名義而被留存之款項,包括由投資與發展開支計劃所載各項經費支付者;
(三十)確認取得財貨和勞務的程序中的臨時接收筆錄及確定接收筆錄;
(三十一)確認公共承攬工程的委託工程筆錄、臨時接收筆錄及確定接收筆錄;
(三十二)核准公共承攬工程的工作計劃;
(三十三)在本人獲授予判給權限的工程及取得財貨和勞務的程序方面:
(1)核准承投規則、競投方案及其他重要的程序文書;
(2)委任開啟標書及評審標書的委員會成員;
(3)核准擬訂立的合同擬本,並代表澳門特別行政區簽署有關合同。
二、對行使現轉授予的權限而作出的行為,得提起必要訴願。
三、透過經運輸工務司司長認可並公佈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的批示,獲轉授權人可將有利於部門良好運作的權限轉授予領導及主管人員。
四、本轉授予的權限不妨礙收回權及監管權的行使。
五、獲轉授權人自二零二零年六月十日起在本轉授權範圍內所作的行為,予以追認。
六、在不妨礙上款規定的情況下,本批示自公佈日起產生效力。
二零二零年六月十一日
運輸工務司司長 羅立文
二零二零年六月十一日於運輸工務司司長辦公室
辦公室主任 張翠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