透過行政法務司司長二零二零年五月十五日之批示:
法務局第二職階一等技術輔導員郭日龍——根據現行《行政長官及司長辦公室通則》第十八條第一款、第二款及第十九條第九款及第十款,以及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三十四條的規定,徵用到行政法務司司長辦公室擔任同一職務,為期一年,自二零二零年五月二十日起生效。
二零二零年五月二十九日於行政法務司司長辦公室
辦公室主任 吳子健
陳達夫自二零一五年十二月擔任博彩監察協調局局長以來,一直勤謹履職,熱誠待人,帶領團隊創新改革,其加入博彩監察協調局之前,已獲委任為檢察院助理檢察長。茲陳達夫返回檢察院工作,藉此予以公開表揚。
二零二零年五月三十一日
經濟財政司司長 李偉農
摘錄自經濟財政司司長於二零二零年五月六日作出的批示:
陳達夫──根據第15/2009號法律《領導及主管人員通則的基本規定》第十六條第一款(二)項的規定,應利害關係人的申請,其擔任博彩監察協調局局長的定期委任,自二零二零年六月十日起終止,並返回其檢察院原職位。
二零二零年六月四日於經濟財政司司長辦公室
辦公室主任 辜美玲
為著有關效力,茲聲明,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四十五條的規定,何浩瀚自二零二零年六月十日在博彩監察協調局開始擔任職務之日起,其在本辦公室擔任顧問的定期委任自動終止。
二零二零年六月五日於保安司司長辦公室
辦公室主任 張玉英
根據第15/2009號法律《領導及主管人員通則的基本規定》第十七條第一款(二)項的規定,雅永健因獲定期委任為地圖繪製暨地籍局局長,故其在該局以定期委任擔任副局長的職務,自二零二零年六月十日起自動終止。
二零二零年六月四日於運輸工務司司長辦公室
辦公室主任 張翠玲
摘錄自審計局局長於二零二零年四月十五日的批示:
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及第六條第四款的規定,李精嫦在本署擔任第一職階首席技術輔導員職務的長期行政任用合同,自二零二零年六月十七日起續期三年。
二零二零年六月三日於審計長辦公室
辦公室主任 何慧卿
摘錄自海關關長於二零二零年五月二十一日所作的批示:
根據經第4/2017號法律修改的第14/2009號法律《公務人員職程制度》第十四條第一款(一)項,以及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條第一款a)項及第二十二條第八款a)項的規定,確定委任第三職階顧問高級技術員編號995141——李國輝擔任澳門海關文職人員編制內高級技術員職程第一職階首席顧問高級技術員,薪俸為現行薪俸表之660點,並自本批示摘錄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公佈日起生效。
摘錄自保安司司長於二零二零年六月一日所作的批示:
鑑於符合經第2/2008號法律修訂的第3/2003號法律第十一條第四款、第十七條的規定,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十九條、第二十條第一款a)項、第二十二條第八款a)項及第1/2004號行政法規第四十三條的規定,確定委任刊登於二零二零年五月十三日第二十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的最後評核名單中名列第一至第二名之海關副關務總長,為海關關員編制高級職程第一職階關務總長,其名單如下:
副關務總長編號 14880 — 譚燕雯
副關務總長編號 01961 — 葉華釗
上述人員晉升之職位的年資及薪俸自就職日開始計算。
二零二零年六月四日於海關
副關長 周見靄
摘錄自終審法院院長辦公室主任於二零二零年六月四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經十二月十九日第39/2011號行政法規重新公佈的三月六日第19/2000號行政法規第十三條第一款、八月三日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二款(一)項、第四款、八月十七日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以及第3/GPTUI/2016號終審法院院長批示第一款(六)項的規定,本辦公室第一職階勤雜人員周金好的行政任用合同獲更改為第二職階,薪俸點120,自二零二零年五月二十三日起生效。
根據經十二月十九日第39/2011號行政法規重新公佈的三月六日第19/2000號行政法規第十三條第一款、八月三日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二款(四)項、第三款、第四款、八月十七日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以及第3/GPTUI/2016號終審法院院長批示第一款(六)項的規定,本辦公室第七職階勤雜人員葉建玲的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獲更改為第八職階,薪俸點200,自二零二零年六月一日起生效。
根據經十二月十九日第39/2011號行政法規重新公佈的三月六日第19/2000號行政法規第十三條第一款、八月三日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二款(三)項、第三款、第四款、八月十七日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以及第3/GPTUI/2016號終審法院院長批示第一款(六)項的規定,本辦公室第四職階輕型車輛司機鄧志明的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獲更改為第五職階,薪俸點200,自二零二零年六月三日起生效。
二零二零年六月五日於終審法院院長辦公室
辦公室主任 陳玉蓮
摘錄自檢察長於二零二零年五月二十九日的批示:
根據經第4/2017號法律修改的第14/2009號法律第十四條、第二十七條第四款,以及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二條第八款a)項的規定,確定委任韋文浩、何倩彤、趙浩明、易齡豐、林寶紅、余致文及羅昊擔任本辦公室編制內翻譯員職程第一職階首席翻譯員,自公佈日起生效。
根據經第4/2017號法律修改的第14/2009號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二)項、第二款,以及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二條第八款a)項的規定,確定委任陳曦茵擔任本辦公室編制內技術員職程第一職階首席技術員,自公佈日起生效。
蕭子音——根據經第4/2017號法律修改的第14/2009號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一)項、第二款,以及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第二款的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其在本辦公室的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自公佈日起獲晉級為第一職階首席特級技術員。
二零二零年六月四日於檢察長辦公室
辦公室主任 譚炳棠
摘錄自局長於二零二零年六月二日作出的批示:
陳俊霆,第二職階二等技術員——根據經第4/2017號法律修改的第14/2009號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二)項、第二款及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第二款之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其在本局的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晉級為第一職階一等技術員,薪俸點400點,自本批示摘錄公佈日起生效。
二零二零年六月三日於新聞局
局長 陳致平
摘錄自行政長官於二零二零年四月二十八日作出的批示:
羅劍芬原澳門保安部隊事務局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二職階特級技術輔導員,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九條的規定,以相同職級及職階調職至本辦公室工作,自二零二零年六月一日起生效。
二零二零年六月二日於個人資料保護辦公室
主任 楊崇蔚
摘錄自簽署人於二零二零年五月十四日之批示:
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六條第四款之規定,本局下列人員的行政任用合同獲續期三年:
第一職階首席技術輔導員張景皓,自二零二零年七月一日起生效;
第一職階首席技術輔導員林鍵,自二零二零年七月十三日起生效。
二零二零年六月四日於政策研究和區域發展局
局長 米健
為著有關效力,茲聲明,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四十五條規定,委員會第一職階二等高級技術員梁日滔,自二零二零年六月十日,即其到衛生局擔任職務之日起,自動終止以長期行政任用合同方式在委員會擔任之職務。
二零二零年六月五日於人才發展委員會
秘書長 蘇朝暉
按行政法務司司長於二零二零年二月二十八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經第4/2017號法律修改的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二條及第12/2015號法律第五條第一款的規定,以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制度任用黃晚勝在本局擔任資訊(網絡基礎建設)範疇高級技術員職程第一職階二等高級技術員,薪俸點430,試用期六個月,自二零二零年五月十八日起生效。
按局長於二零二零年三月二十日作出的批示:
房書羽的個人勞動合同,自二零二零年六月二十日起續期一年。
按行政法務司司長於二零二零年三月二十三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第15/2009號法律第五條及第26/2009號行政法規第八條的規定,本局公職福利處處長梁少峰因具備合適的管理能力及專業經驗,故其定期委任自二零二零年六月十五日起獲續期兩年。
根據第15/2009號法律第五條及第26/2009號行政法規第八條的規定,本局人員操守及關係處處長陳思恆因具備合適的管理能力及專業經驗,故其定期委任自二零二零年六月二十六日起獲續期兩年。
按行政法務司司長於二零二零年三月二十四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第15/2009號法律第五條及第26/2009號行政法規第八條的規定,本局人員發展事務處處長何紫琪因具備合適的管理能力及專業經驗,故其定期委任自二零二零年六月十五日起獲續期一年。
按局長於二零二零年六月一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經第4/2017號法律修改的第14/2009號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二)項及第二款連同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的規定,以附註方式修改林莉娜、阮錫源、林詩雅、鍾慧貞、鄭棋欣及楊嘉韻在本局擔任職務的長期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改為擔任第一職階首席技術輔導員,薪俸點350點,自本批示摘要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公佈日起生效。
為有關效力,茲聲明,本局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九職階技術工人蔡李麗麗,自二零二零年五月二十七日起因達年齡上限,終止其在本局之職務。
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四十五條的規定,第一職階首席技術輔導員郭錦堂,為確定委任人員,自二零二零年六月一日起終止在本局的職務。
二零二零年六月二日於行政公職局
局長 高炳坤
按行政法務司司長於二零零七年九月二十四日作出之批示:
私人公證員施馬龍,根據十一月一日第66/99/M號法令第十八條第一款的規定,已被科處吊銷私人公證員執照。
按簽署人於二零二零年五月八日作出之批示:
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一百四十二條第一款的規定,處於長期無薪假狀況的第三職階二等助理員賈佩加回任登記及公證機關人員編制,自二零二零年五月十七日起生效。
按行政法務司司長於二零二零年五月十八日作出之批示:
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二十四條第三款(二)項及第四款之規定,本局第一職階首席技術輔導員黃玉燕、王浩靜及梁潔瑩的長期行政任用合同以同一職級及職階修改為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自二零二零年五月九日起生效。
按法務局局長於二零二零年五月二十七日作出之批示:
按照十一月一日第66/99/M號法令第六條及第二十二條的規定,第二公證署公證員羅靖儀已被指定代替施馬龍行使相關公證員的職務,該替代須在水坑尾街162號公共行政大樓3樓第二公證署內進行。被科處紀律處分的私人公證員施馬龍的簿冊及文件正由替代人接管。
按簽署人於二零二零年五月二十九日作出之批示:
根據現行第14/2009號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一)項、第二款、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第二款及第三款之規定,本局公眾接待範疇第三職階特級技術輔導員方翠華、霍麗明、張美寶、彭婉嫻及楊曉媚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修改為第一職階首席特級技術輔導員,薪俸點450,自本批示摘錄公佈日起生效。
二零二零年六月三日於法務局
局長 劉德學
摘錄自本局副局長於二零二零年五月四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二)項、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第二款及第三款的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陳雪玲、葉婉儀及李麗茵在本局擔任職務的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轉為第二職階特級技術輔導員,薪俸點415點,自二零二零年五月一日起生效。
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第二款、第三款及第六條第一款的規定,林玉興在本局擔任第一職階二等高級技術員職務的行政任用合同,自二零二零年六月二十七日起續期一年。
摘錄自本局副局長於二零二零年五月十二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二)項、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第二款及第三款的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朱永強及高建邦在本局擔任職務的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轉為第二職階特級技術輔導員,薪俸點415點,自二零二零年五月八日起生效。
摘錄自本局副局長於二零二零年五月十三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第二款、第三款及第六條第四款的規定,梁潔穎在本局擔任第一職階首席技術輔導員職務的長期行政任用合同,自二零二零年七月十九日起續期三年。
二零二零年六月四日於身份證明局
局長 黃寶瑩
按照行政法務司司長於二零二零年六月二日之批示:
根據第12/2015號法律《公共部門勞動合同制度》第四條、第二十四條第三款(二)項及第四款的規定,本局第一職階首席技術輔導員譚燮文的長期行政任用合同第二條款,修改為不具期限行政任用合同,自二零二零年五月四日起生效。
根據第12/2015號法律《公共部門勞動合同制度》第四條、第二十四條第三款(二)項及第四款的規定,本局第三職階勤雜人員李迪倫的長期行政任用合同第二條款,修改為不具期限行政任用合同,自二零二零年三月二日起生效。
按照本人於二零二零年六月三日的批示:
本局編制內第二職階一等技術輔導員林雯雯——根據經第4/2017號法律修改的第14/2009號法律《公務人員職程制度》第十四條第一款(二)項、第二款及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二條第八款a)項,以及經第23/2017號行政法規修改的第14/2016號行政法規《公務人員的招聘、甄選及晉級培訓》第五條的規定,確定委任為本局人員編制內技術輔導員職程第一職階首席技術輔導員,薪俸點為350點。
二零二零年六月四日印務局
局長 陳日鴻
按本署市政管理委員會主席二零二零年四月十七日作出之批示,並於同月二十四日提交市政管理委員會會議知悉:
根據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及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的規定,以行政任用合同任用的下列員工獲准調整職階:
市政管理委員會:
鄧北源——第九職階勤雜人員,薪俸220點,自二零二零年五月七日起生效。
財務管理廳:
梁庭貴——第六職階輕型車輛司機,薪俸220點,自二零二零年五月七日起生效。
法律及公證處:
梁南迎——第九職階勤雜人員,薪俸220點,自二零二零年五月七日起生效。
按本署市政管理委員會副主席二零二零年四月十七日作出之批示,並於同月二十四日提交市政管理委員會會議知悉:
根據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及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的規定,以行政任用合同任用的下列員工獲准調整職階:
食品安全廳:
吳根仔——第九職階勤雜人員,薪俸220點,自二零二零年五月七日起生效。
衛生監督廳:
余寶坤——第八職階技術工人,薪俸260點,自二零二零年四月二十二日起生效;
李梓枬——第九職階勤雜人員,薪俸220點,自二零二零年五月七日起生效。
環境衛生及執照廳:
陳貳發——第九職階技術工人,薪俸280點,自二零二零年五月二日起生效;
李景垣及張樹根——第九職階勤雜人員,薪俸220點,皆自二零二零年五月七日起生效。
園林綠化廳:
黃順源——第九職階技術工人,薪俸280點,自二零二零年五月二日起生效;
莫炳生——第六職階輕型車輛司機,薪俸220點,自二零二零年五月十七日起生效;
李靈基、歐陽國添、溫耀輝、鄧永洪及李錦全——第十職階勤雜人員,薪俸240點,首位自二零二零年五月二日起生效,其餘自二零二零年五月七日起生效;
楊富榮、何龍輝、黎順華、李執勝、何浩、李錦波、黎文高、黃錦祥、張偉容、張少強、梁兆開、黃炳善、林國明、吳耀佳、陳建強、黃達庭、張長大、陳炳瑞及張文旺——第九職階勤雜人員,薪俸220點,首十六位自二零二零年五月七日起生效,其餘分別自二零二零年五月八日、五月十六日及五月十九日起生效。
道路渠務廳:
葉北生——第九職階重型車輛司機,薪俸300點,自二零二零年三月三十一日起生效;
趙健回——第八職階重型車輛司機,薪俸280點,自二零二零年五月十五日起生效;
甘樹忠、歐陽秋、李泉、張立群、歐偉標、陳有根及劉華泉——第十職階勤雜人員,薪俸240點,皆自二零二零年五月七日起生效;
方貞雪——第九職階勤雜人員,薪俸220點,自二零二零年五月七日起生效。
組織及資訊廳:
李國威——第四職階首席顧問高級技術員,薪俸735點,自二零二零年五月一日起生效。
按本署市政管理委員會主席二零二零年四月二十日作出之批示,並於同月二十四日提交市政管理委員會會議知悉:
根據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及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的規定,以行政任用合同任用的文康及公民教育廳第一職階首席特級技術輔導員黃婉碧,獲准調整為同一職級第二職階,薪俸465點,自二零二零年四月二日起生效。
二零二零年六月一日於市政署
市政管理委員會委員 杜淑儀
按照行政法務司司長於二零二零年五月二十八日作出的批示:
(一)以定期委任方式擔任海關處長之第三職階副關務總長戚堅好,退休及撫卹制度會員編號102849,因符合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百六十三條第一款a)項,而聲明自願離職退休。其每月的退休金是根據十一月三十日第107/85/M號法令第一條第一款及上述《通則》第二百六十四條第一及第四款,並配合第二百六十五條第二款之規定,以其三十年工作年數作計算,由二零二零年五月一日開始以相等於現行薪俸索引表內的580點訂出,並在有關金額上加上六個根據第1/2014號法律第一條所指附表並配合第2/2011號法律第七、第八及第九條規定的年資獎金。
(二)有關所訂金額的支付,全數由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負責。
按照行政法務司司長於二零二零年六月一日作出的批示:
(一)衛生局第四職階高級護士陳淑貞,退休及撫卹制度會員編號172421,因符合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百六十二條第一款a)項,即已屆服務年齡上限而離職退休。其每月的退休金是根據十一月三十日第107/85/M號法令第一條第一款及上述《通則》第二百六十四條第一及第四款,並配合第二百六十五條第二款之規定,以其二十年工作年數作計算,由二零二零年五月十九日開始以相等於現行薪俸索引表內的255點訂出,並在有關金額上加上四個根據第1/2014號法律第一條所指附表並配合第2/2011號法律第七、第八及第九條規定的年資獎金。
(二)有關所訂金額的支付,全數由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負責。
按照行政法務司司長於二零二零年六月二日作出的批示:
(一)財政局第三職階顧問高級技術員司徒偉漢,退休及撫卹制度會員編號166731,因符合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一百零七條第一款a)項及第二百六十二條第一款b)項之規定離職退休。其每月的退休金是根據十一月三十日第107/85/M號法令第一條第一款及上述《通則》第二百六十四條第一及第四款,並配合第二百六十五條第二款之規定,以其二十一年工作年數作計算,由二零二零年三月二十一日開始以相等於現行薪俸索引表內的345點訂出,並在有關金額上加上四個根據第1/2014號法律第一條所指附表並配合第2/2011號法律第七、第八及第九條規定的年資獎金。
(二)有關所訂金額的支付,全數由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負責。
按照行政法務司司長於二零二零年五月二十七日作出的批示:
財政局技術工人譚遠祥,供款人編號6008281,根據第8/2006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一)項之規定,自二零二零年五月十日起註銷其在公積金制度之登記。其在公積金制度下之供款時間滿三十一年,根據同一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及第三十九條第六款之規定,訂定其在公積金制度下有權取得「個人供款帳戶」、「澳門特別行政區供款帳戶」及「特別帳戶」之權益歸屬比率為百分之一百。
市政署繪圖員吳松順,供款人編號6064564,根據第8/2006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一)項之規定,自二零二零年五月十五日起註銷其在公積金制度之登記。其在公積金制度下之供款時間滿三十年,根據同一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及第四十條第四款之規定,訂定其在公積金制度下有權取得「個人供款帳戶」、「澳門特別行政區供款帳戶」及「特別帳戶」之權益歸屬比率為百分之一百。
衛生局高級衛生技術員(實習人員)歐澧儀,供款人編號6250520,根據第8/2006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之規定,自二零二零年五月六日起註銷其在公積金制度之登記。其在公積金制度下之供款時間少於五年,根據同一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之規定,訂定其在公積金制度下有權取得「個人供款帳戶」之權益歸屬比率為百分之一百及無權取得「澳門特別行政區供款帳戶」的任何結餘。
按照行政法務司司長於二零二零年六月一日作出的批示:
教育暨青年局行政技術助理員黎美娟,供款人編號6015318,根據第8/2006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一)項之規定,自二零二零年五月五日起註銷其在公積金制度之登記。其在公積金制度下之供款時間滿三十二年,根據同一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及第四十條第四款之規定,訂定其在公積金制度下有權取得「個人供款帳戶」、「澳門特別行政區供款帳戶」及「特別帳戶」之權益歸屬比率為百分之一百。
體育局勤雜人員賴伯平,供款人編號6015563,根據第8/2006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一)項之規定,自二零二零年五月十五日起註銷其在公積金制度之登記。其在公積金制度下之供款時間滿二十七年,根據同一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及第三十九條第六款之規定,訂定其在公積金制度下有權取得「個人供款帳戶」、「澳門特別行政區供款帳戶」及「特別帳戶」之權益歸屬比率為百分之一百。
澳門保安部隊事務局行政技術助理員黃淑儀,供款人編號6026344,根據第8/2006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之規定,自二零二零年五月十八日起註銷其在公積金制度之登記。其在公積金制度下之供款時間滿二十八年,根據同一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之規定,訂定其在公積金制度下有權取得「個人供款帳戶」及「澳門特別行政區供款帳戶」之權益歸屬比率為百分之一百。另基於該供款人之註銷登記原因並不符合經第5/2007號法律修改之五月二十七日第25/96/M號法令第七條第一款之規定,根據第8/2006號法律第三十九條第六款之規定,訂定其無權取得「特別帳戶」的任何結餘。
澳門保安部隊事務局勤雜人員曾貞潔,供款人編號6031518,根據第8/2006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之規定,自二零二零年五月四日起註銷其在公積金制度之登記。其在公積金制度下之供款時間滿二十九年,根據同一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之規定,訂定其在公積金制度下有權取得「個人供款帳戶」及「澳門特別行政區供款帳戶」之權益歸屬比率為百分之一百。另基於該供款人之註銷登記原因並不符合經第5/2007號法律修改之五月二十七日第25/96/M號法令第七條第一款之規定,根據第8/2006號法律第三十九條第六款之規定,訂定其無權取得「特別帳戶」的任何結餘。
教育暨青年局勤雜人員林麗僑,供款人編號6040274,根據第8/2006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一)項之規定,自二零二零年五月十七日起註銷其在公積金制度之登記。其在公積金制度下之供款時間滿三十三年,根據同一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及第三十九條第六款之規定,訂定其在公積金制度下有權取得「個人供款帳戶」、「澳門特別行政區供款帳戶」及「特別帳戶」之權益歸屬比率為百分之一百。
教育暨青年局學校督導員梁仲霞,供款人編號6041157,根據第8/2006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之規定,自二零二零年五月四日起註銷其在公積金制度之登記。其在公積金制度下之供款時間滿十八年,根據同一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之規定,訂定其在公積金制度下有權取得「個人供款帳戶」之權益歸屬比率為百分之一百及「澳門特別行政區供款帳戶」的權益歸屬比率為百分之七十九。
交通事務局處長謝國漢,供款人編號6066532,根據第8/2006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之規定,自二零二零年五月十三日起註銷其在公積金制度之登記。其在公積金制度下之供款時間滿三十一年,根據同一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之規定,訂定其在公積金制度下有權取得「個人供款帳戶」及「澳門特別行政區供款帳戶」之權益歸屬比率為百分之一百。另基於該供款人之註銷登記原因並不符合經第5/2007號法律修改之五月二十七日第25/96/M號法令第七條第一款之規定,根據第8/2006號法律第四十條第四款之規定,訂定其無權取得「特別帳戶」的任何結餘。
中級法院法官José Candido de Pinho,供款人編號6127981,根據第8/2006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一)項之規定,自二零二零年五月十一日起註銷其在公積金制度之登記。其在公積金制度下之供款時間滿十五年,根據同一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之規定,訂定其在公積金制度下有權取得「個人供款帳戶」之權益歸屬比率為百分之一百及「澳門特別行政區供款帳戶」的權益歸屬比率為百分之七十。
教育暨青年局勤雜人員何敏詩,供款人編號6243701,根據第8/2006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之規定,自二零二零年五月四日起註銷其在公積金制度之登記。其在公積金制度下之供款時間少於五年,根據同一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之規定,訂定其在公積金制度下有權取得「個人供款帳戶」之權益歸屬比率為百分之一百及無權取得「澳門特別行政區供款帳戶」的任何結餘。
摘錄自行政法務司司長於二零二零年五月二十七日的批示:
根據第15/2009號法律《領導及主管人員通則的基本規定》第五條及第26/2009號行政法規《領導及主管人員通則的補充規定》第八條之規定,劉炳欣因具備適當經驗及專業能力履行職務,故其在本會擔任公積金供款人輔助處處長的定期委任,自二零二零年八月一日起續期一年。
摘錄自行政法務司司長於二零二零年五月二十九日的批示:
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三十四條之規定,自二零二零年六月十二日起終止徵用行政公職局第一職階顧問翻譯員周凌珊,並於同日返回行政公職局;另自二零二零年六月十五日起重新徵用上述人員為在本會擔任同一職務,為期一年。
按行政管理委員會代副主席於二零二零年六月一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第14/2009號法律《公務人員職程制度》第十三條第二款(三)項、第三款、四款及第12/2015號法律《公共部門勞動合同制度》第四條之規定,以附註方式修改陳錦新在本會擔任職務之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自二零二零年五月三十日起轉為第五職階勤雜人員,薪俸點150。
根據第2/2018號行政法規第五十二條及第五十三條第五款的規定,茲公佈下列(澳門特別行政區財政預算/二零二零)款項轉移:
二零二零年五月二十六日於退休基金會——行政管理委員會:主席——沙蓮達;副主席——高舒婷;代副主席——鍾日暖;行政管理人——江海莉、劉德學、老柏生
二零二零年六月五日於退休基金會——行政管理委員會主席 沙蓮達
摘錄自簽署人於二零二零年三月三十一日之批示:
經濟局行政任用合同第一職階二等技術輔導員薛敏婷——應其要求解除有關合同,自其於政府總部輔助部門擔任職務之日起生效。
根據簽署人於二零二零年五月二十九日的批示,並按照六月二十日第8/2005號行政法規修改一月二十九日第7/96/M號法令之規定,批准泛亞班拿(澳門)有限公司於轉運准照更改商業名稱為DSV Air and Sea有限公司,准照編號38/1996。
二零二零年六月二日於經濟局
局長 戴建業
根據第2/2018號行政法規第五十二條及第五十三條的規定,茲公佈下列(行政當局投資與發展開支計劃/二零二零)款項轉帳:
根據第2/2018號行政法規第五十二條及第五十三條第五款的規定,茲公佈下列(澳門特別行政區財政預算/二零二零)款項轉移:
根據第2/2018號行政法規第五十二條及第五十三條的規定,茲公佈下列(行政當局投資與發展開支計劃/二零二零)款項轉帳:
根據第2/2018號行政法規第五十二條及第五十三條的規定,茲公佈下列(行政當局投資與發展開支計劃/二零二零)款項轉帳:
根據第2/2018號行政法規第五十二條及第五十三條的規定,茲公佈下列(行政當局投資與發展開支計劃/二零二零)款項轉帳:
根據第2/2018號行政法規第五十二條及第五十三條的規定,茲公佈下列(行政當局投資與發展開支計劃/二零二零)款項轉帳:
根據第2/2018號行政法規第五十二條及第五十三條的規定,茲公佈下列(行政當局投資與發展開支計劃/二零二零)款項轉帳:
根據第2/2018號行政法規第五十二條及第五十三條的規定,茲公佈下列(行政當局投資與發展開支計劃/二零二零)款項轉帳:
根據第2/2018號行政法規第五十二條及第五十三條第五款的規定,茲公佈下列(澳門特別行政區財政預算/二零二零)款項轉移:
根據第2/2018號行政法規第五十二條及第五十三條第五款的規定,茲公佈下列(澳門特別行政區財政預算/二零二零)款項轉移:
根據第2/2018號行政法規第五十二條及第五十三條第五款的規定,茲公佈下列(澳門特別行政區財政預算/二零二零)款項轉移:
二零二零年六月一日於財政局——局長 容光亮
摘錄自本人於二零二零年五月十三日作出的批示:
陳維明、郭雁愉、林婉晴、梁嘉慧及鄧婷欣,為本局第一職階二等普查暨調查員,屬行政任用合同——根據第4/2017號法律修改的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二)項及第四款的規定,以及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第二款的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有關合同第三條款,轉為第二職階二等普查暨調查員,薪俸點為205,自二零二零年五月七日起生效。
摘錄自本人於二零二零年六月一日作出的批示:
黎嘉恩,為本局第二職階二等普查暨調查員——根據經第4/2017號法律修改的第14/2009號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二)項及第二款、經第23/2017號行政法規修改的第14/2016號行政法規第五條、以及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的規定,批准以附註形式修改其在本局擔任職務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改為技術輔助人員職程第一職階一等普查暨調查員,薪俸點為230,並自本批示摘要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公佈日起生效。
二零二零年六月二日於統計暨普查局
局長 楊名就
摘錄自經濟財政司司長於二零二零年五月四日作出的批示:
徐潔華——根據第15/2009號法律《領導及主管人員通則的基本規定》第十六條第一款(二)項的規定,應其請求,終止其擔任本局法律及研究處處長的定期委任,自二零二零年六月一日起生效。
二零二零年六月一日於勞工事務局
局長 黃志雄
應陳達夫的要求,其在本局擔任局長之定期委任自二零二零年六月十日起終止,並於同日返回檢察院的原職位。
二零二零年六月四日於博彩監察協調局
代局長 梁文潤
根據第12/2015號法律《公共部門勞動合同制度》第九條第一款及第十五條(三)項的規定,本會第二職階特級技術員李樂天及第二職階特級行政技術助理員賴翠華自二零二零年五月二十七日調職至經濟局之日起,其在本會的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失效。
特此聲明
二零二零年六月四日於消費者委員會
執行委員會主席 黃翰寧
摘錄自簽署人於二零二零年四月十六日之批示:
應柯家輝之申請,其在本局擔任第三職階重型車輛司機的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自二零二零年六月一日起予以解除。
摘錄自簽署人於二零二零年四月二十四日之批示:
應本局確定委任第一職階一等行政技術助理員左淑芬之申請,自二零二零年六月一日起免職。
摘錄自簽署人於二零二零年五月二十二日之批示:
根據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二款(二)項,以及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之規定,以附註方式修改下列工作人員在本局擔任職務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職級、薪俸點及生效日期分別如下:
自二零二零年一月一日起:
——葉美玲晉階至第四職階勤雜人員,薪俸點為140。
茲聲明,本局以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方式擔任第二職階特級技術輔導員羅劍芬,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九條第一款及第十五條第三款之規定,自二零二零年六月一日起調職往個人資料保護辦公室工作,故自同日起其在本局的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失效。
二零二零年六月二日於澳門保安部隊事務局
局長 郭鳳美
摘錄自保安司司長於二零二零年五月六日作出第48/2020號批示:
根據第14/2018號法律《治安警察局》第十三條及第十六條、經第98/2019號行政命令修改的第34/2018號行政法規第四十五條及第四十六條、第2/2008號法律第五條第一款及現行《澳門保安部隊軍事化人員通則》第九十五條第一款、第一百一十一條第一款、第一百一十四條第二款、第一百一十五條、第一百一十六條第一款及第三款、第一百一十七條a)項、第一百一十八條、第一百二十二條、第一百二十三條、第一百二十四條、第一百三十五條第一款、第一百三十七條c)項、第一百三十八條及第一百五十八條的規定,由二零二零年六月十六日起提升無線電副警長編號254957李旨焉為基礎職程之無線電警長職級。
上述獲晉升之人員,由二零二零年六月十六日起,與其職級相稱的薪俸及年資開始生效。
摘錄自治安警察局局長於二零二零年五月二十二日之批示:
應警員編號180141陳偉俊之要求,根據現行《澳門保安部隊軍事化人員通則》第七十六條第一款之規定,批准該人員自二零二零年六月十五日起免除工作,正式脫離治安警察局。
摘錄自保安司司長於二零二零年五月二十七日所作之第58/2020號批示:
伍素萍,警務總長編號109960——根據第14/2018號法律第十三條及第十六條、經第98/2019號行政命令修改的第34/2018號行政法規第四十五條及第四十六條,以及現行《澳門保安部隊軍事化人員通則》第九十七條及第一百條之規定,自二零二零年六月八日起,於治安警察局由“附於編制”轉為“編制內”之狀況。
摘錄自保安司司長於二零二零年六月一日所作之第62/2020號批示:
伍素萍,警務總長編號109960——根據第14/2018號法律第十三條及第十六條、經第98/2019號行政命令修改的第34/2018號行政法規第三條、第四十五條、第四十六條及第四十七條、第2/2008號法律第九條、第15/2009號法律第二條第三款(一)項及第五條,以及第26/2009號行政法規第三條第一款及第七條的規定,自二零二零年六月八日起以定期委任方式獲委任為治安警察局交通廳廳長,為期一年。
根據第15/2009號法律第五條第二款之規定,現以附件形式公佈委任的依據及被委任者的學歷和專業簡歷。
委任警務總長(編號109960)伍素萍擔任治安警察局交通廳廳長一職的理由如下:
學歷:
——澳門保安部隊高等學校警務科學學士。
專業簡歷:
二零二零年六月五日於治安警察局
局長 吳錦華警務總監
根據保安司司長於二零二零年五月十五日之批示,行使第182/2019號行政命令第一款所賦予的權限,並根據《澳門保安部隊軍事化人員通則》第七十七條第一款、第五款及第六款的規定,決定對副消防區長朱植豪,編號:419931,工作免除,由二零二零年五月二十七日起執行。
根據保安司司長於二零二零年五月十五日之批示,對第D/62/19/NOV號紀律程序行使第182/2019號行政命令第一款及《澳門保安部隊軍事化人員通則》第二百一十一條所指的附件G所賦予的權限,並根據《澳門保安部隊軍事化人員通則》第二百三十八條二款f)項及第二百四十條c)項的規定,決定對消防員梁德輝,編號:460121,科處撤職處分,由二零二零年五月二十七日起執行。
按照二零二零年五月二十六日第56/2020號保安司司長批示:
根據現行《澳門保安部隊軍事化人員通則》第九十八條c)項、第一百條及第一百零七條第一款之規定,批准消防局副消防區長編號404961,趙國基,由二零二零年六月十日起,以在澳門保安部隊範疇內定期委任之方式,轉入澳門保安部隊高等學校人員編制內,並轉為處於“附於編制”的狀況。
按照二零二零年五月二十六日第57/2020號保安司司長批示:
根據現行《澳門保安部隊軍事化人員通則》第九十六條a)項、第九十七條及第一百條之規定,批准副消防區長編號432951,潘松發,終止在澳門保安部隊高等學校之定期委任,自二零二零年六月十日起返回消防局,由“附於編制”狀況轉為“編制內”狀況。
二零二零年六月三日於消防局
局長 梁毓森消防總監
根據第2/2018號行政法規第五十二條及第五十三條第五款的規定,茲公佈下列(澳門特別行政區財政預算/二零二零)款項轉移:
二零二零年五月二十八日於懲教基金行政管理委員會——主席 程况明
摘錄自局長於二零一九年十月八日之批示:
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及第18/2009號法律第十二條第一款的規定,周可藍在本局擔任行政任用合同第二職階一級護士,以附註形式修改合同第三條款,轉為第三職階一級護士,自二零一九年十二月十八日起生效。
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及第18/2009號法律第十二條第一款的規定,李海欣、梁玉梅、萬嘉慧、徐美兒、黃運池、潘欣儀、陳學敏、歐陽惠娟、陳迪絲、歐嘉雯、陳淑玲、麥潔敏、岑偉雄及陳嘉儀在本局擔任行政任用合同第二職階一級護士,以附註形式修改合同第三條款,轉為第三職階一級護士,自二零一九年十一月三十日起生效。
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及第18/2009號法律第十二條第一款的規定,黃欣華、歐陽萍、李松生、李靜儀、何嘉盈、陳靜雯、吳娟娟、潘敏琪、蔡頴霖、朱秀欣、梁綺雯、原佩詩、林燕君、李夏翡、陳燕俞、陳嘉韻及陳欣琪在本局擔任行政任用合同第二職階一級護士,以附註形式修改合同第三條款,轉為第三職階一級護士,自二零一九年十一月十六日起生效。
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及第18/2009號法律第十二條第一款的規定,陳迎映在本局擔任行政任用合同第二職階一級護士,以附註形式修改合同第三條款,轉為第三職階一級護士,自二零一九年十二月二十六日起生效。
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及第18/2009號法律第十二條第一款的規定,梁詠愉在本局擔任行政任用合同第二職階一級護士,以附註形式修改合同第三條款,轉為第三職階一級護士,自二零一九年十二月二日起生效。
摘錄自局長於二零一九年十一月十九日之批示:
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及第9/2010號法律第七條第一款(二)項的規定,周杏芳在本局擔任行政任用合同第二職階一般服務助理員,以附註形式修改合同第三條款,轉為第三職階一般服務助理員,自二零一九年十二月十日起生效。
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及第9/2010號法律第七條第一款(二)項的規定,葉寶嬋、梁群芳、董素秋、胡惠妹、黃美娜及鄧泳娥在本局擔任行政任用合同第二職階一般服務助理員,以附註形式修改合同第三條款,轉為第三職階一般服務助理員,自二零一九年十二月九日起生效。
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及第9/2010號法律第七條第一款(三)項的規定,陳少娟在本局擔任行政任用合同第四職階一般服務助理員,以附註形式修改合同第三條款,轉為第五職階一般服務助理員,自二零一九年十二月三日起生效。
摘錄自局長於二零一九年十一月二十二日之批示:
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及第18/2009號法律第十二條第二款的規定,鍾志敏、程嘉欣、何安妮、張頴妍、梁嘉琪、梁穎茵、羅嘉敏、張婉怡、黎敏儀、羅鳳詩、吳曼斯及譚麗禧在本局擔任行政任用合同第三職階一級護士,以附註形式修改合同第三條款,轉為第四職階一級護士,自二零一九年十二月一日起生效。
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及第18/2009號法律第十二條第二款的規定,周煥好在本局擔任行政任用合同第三職階一級護士,以附註形式修改合同第三條款,轉為第四職階一級護士,自二零一九年十二月十六日起生效。
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及第18/2009號法律第十二條第二款的規定,陳敏儀在本局擔任行政任用合同第三職階一級護士,以附註形式修改合同第三條款,轉為第四職階一級護士,自二零一九年十二月三十日起生效。
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及第18/2009號法律第十二條第二款的規定,蔡娟燕、潘沅汶及蘇惠珊在本局擔任行政任用合同第三職階一級護士,以附註形式修改合同第三條款,轉為第四職階一級護士,自二零一九年十二月十五日起生效。
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及第18/2009號法律第十二條第二款的規定,梁麗欣在本局擔任行政任用合同第三職階一級護士,以附註形式修改合同第三條款,轉為第四職階一級護士,自二零一九年十二月十一日起生效。
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及第18/2009號法律第十二條第二款的規定,黃燕玲在本局擔任行政任用合同第三職階一級護士,以附註形式修改合同第三條款,轉為第四職階一級護士,自二零一九年十二月八日起生效。
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及第18/2009號法律第十二條第二款的規定,黃淑禎在本局擔任行政任用合同第三職階一級護士,以附註形式修改合同第三條款,轉為第四職階一級護士,自二零一九年十二月十九日起生效。
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及第18/2009號法律第十二條第二款的規定,李秀芝在本局擔任行政任用合同第三職階一級護士,以附註形式修改合同第三條款,轉為第四職階一級護士,自二零一九年十二月二十五日起生效。
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及第18/2009號法律第十二條第二款的規定,馮志成在本局擔任行政任用合同第三職階一級護士,以附註形式修改合同第三條款,轉為第四職階一級護士,自二零一九年十二月二十七日起生效。
摘錄自局長於二零一九年十二月二日之批示:
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及第18/2009號法律第十二條第一款的規定,何敏婷在本局擔任行政任用合同第二職階一級護士,以附註形式修改合同第三條款,轉為第三職階一級護士,自二零一九年十二月五日起生效。
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及第18/2009號法律第十二條第一款的規定,徐倩紅、古詠琪、黃傑義、黃秀敏、甘海晶、黃穎衡、黃展娣、陳倩敏、林奕婷、王漢生、葉騰輝、趙錦蘭、李嘉明、李麗菁、黎佩婷、黃詠華及劉嘉欣在本局擔任行政任用合同第二職階一級護士,以附註形式修改合同第三條款,轉為第三職階一級護士,自二零一九年十二月十四日起生效。
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及第18/2009號法律第十二條第一款的規定,王珊瑜在本局擔任行政任用合同第二職階一級護士,以附註形式修改合同第三條款,轉為第三職階一級護士,自二零一九年十二月十三日起生效。
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及第18/2009號法律第十二條第一款的規定,尤婉兒在本局擔任行政任用合同第二職階一級護士,以附註形式修改合同第三條款,轉為第三職階一級護士,自二零一九年十二月三日起生效。
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及第18/2009號法律第十二條第一款的規定,古曦彤在本局擔任行政任用合同第二職階一級護士,以附註形式修改合同第三條款,轉為第三職階一級護士,自二零一九年十二月六日起生效。
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及第18/2009號法律第十二條第一款的規定,李鳳屏在本局擔任行政任用合同第二職階一級護士,以附註形式修改合同第三條款,轉為第三職階一級護士,自二零一九年十二月十五日起生效。
摘錄自局長於二零二零年一月八日之批示:
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及經第4/2017號法律修改之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二款(二)項的規定,林仲賢在本局擔任行政任用合同第三職階技術工人,以附註形式修改合同第三條款,轉為第四職階技術工人,自二零二零年二月二日起生效。
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及第18/2009號法律第十二條第一款的規定,林曉瑩在本局擔任行政任用合同第一職階一級護士,以附註形式修改合同第三條款,轉為第二職階一級護士,自二零二零年二月二十八日起生效。
摘錄自局長於二零二零年三月十七日之批示:
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及第18/2009號法律第十二條第二款的規定,鄭曉華在本局擔任行政任用合同第三職階一級護士,以附註形式修改合同第三條款,轉為第四職階一級護士,並按十月十一日第57/99/M號法令核准的《行政程序法典》第一百一十八條第二款a)項,追溯自二零二零年二月十五日起生效。
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及第18/2009號法律第十二條第一款的規定,李嘉琪在本局擔任行政任用合同第二職階一級護士,以附註形式修改合同第三條款,轉為第三職階一級護士,並按十月十一日第57/99/M號法令核准的《行政程序法典》第一百一十八條第二款a)項,追溯自二零二零年一月七日起生效。
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及第18/2009號法律第十二條第一款的規定,麥秀麗在本局擔任行政任用合同第二職階一級護士,以附註形式修改合同第三條款,轉為第三職階一級護士,並按十月十一日第57/99/M號法令核准的《行政程序法典》第一百一十八條第二款a)項,追溯自二零二零年一月五日起生效。
摘錄自局長於二零二零年四月一日的批示:
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條第一款a)項、第二十二條第一款、第二款及第三款規定,在二零一九年十一月二十日第四十七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內公佈的統一管理對外開考專業能力評估程序的最後成績名單中分別排名第一名及第四名之合格投考人譚嘉榮及吳美琪,以臨時委任方式聘用為本局人員編制內高級技術員職程第一職階二等高級技術員(法律範疇),為期一年。
摘錄自局長於二零二零年四月二日的批示:
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條第一款a)項、第二十二條第一款、第三款及第四款之規定,在二零一九年十二月十八日第五十一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內公佈的統一管理對外開考專業或職務能力評估程序的最後成績名單中分別排名第二名及第五名之合格投考人胡錦和及陳童彬,獲臨時委任方式聘用為本局人員編制內高級技術員職程第一職階二等高級技術員(資訊範疇),為期一年。
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條第一款a)項、第二十二條第一款、第二款及第三款之規定,在二零一九年十二月十八日第五十一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內公佈的統一管理對外開考專業或職務能力評估程序的最後成績名單中排名第三名之合格投考人梁日滔,獲臨時委任方式聘用為本局人員編制內高級技術員職程第一職階二等高級技術員(資訊範疇),為期一年。
摘錄自局長於二零二零年四月八日之批示:
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及第7/2010號法律第八條,以及經第4/2017號法律修改之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二)項的規定,郭偉航在本局擔任行政任用合同第二職階二等診療技術員,以附註形式修改合同第三條款,轉為第三職階二等診療技術員,並按十月十一日第57/99/M號法令核准的《行政程序法典》第一百一十八條第二款a)項,追溯自二零二零年三月十七日起生效。
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及第9/2010號法律第七條第一款(四)項及第二款的規定,黃素珍在本局擔任行政任用合同第七職階一般服務助理員,以附註形式修改合同第三條款,轉為第八職階一般服務助理員,自二零二零年四月十六日起生效。
摘錄自局長於二零二零年四月二十八日的批示:
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條第一款a)項、第二十二條第一款、第二款及第三款之規定,在二零一九年十二月十八日第五十一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內公佈的統一管理對外開考專業或職務能力評估程序的最後成績名單中分別排名第十名、第四十五名、第七十三名及第九十一名之合格投考人羅潔儀、李雯欣、余德鋒及林曉詩,獲臨時委任方式聘用為本局人員編制內技術輔導員職程第一職階二等技術輔導員(一般行政技術輔助範疇),為期一年。
摘錄自局長於二零二零年五月十四日的批示:
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條第一款a)項、第二十二條第一款、第二款及第三款之規定,在二零一九年十二月十八日第五十一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內公佈的統一管理對外開考專業或職務能力評估程序的最後成績名單中分別排名第七十五名、第九十八名及第一百一十四名之合格投考人樊淑欣、劉嘉豪及莊薏雯,獲臨時委任方式聘用為本局人員編制內技術輔導員職程第一職階二等技術輔導員(一般行政技術輔助範疇),為期一年。
按照二零二零年五月二十七日本局一般衛生護理副局長的批示:
昕宜康養中醫診所——獲准許營業,准照編號:AL-0498,其營業地點位於澳門長崎街55-O號利佳大廈地下I座,持牌人為昕宜康養一人有限公司,法人住所位於澳門長崎街55-O號利佳大廈地下I座。
摘錄自局長於二零二零年五月二十八日的批示:
根據經第4/2017號法律修改的第14/2009號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二)項、第二款、經第23/2017號行政法規修改的第14/2016號行政法規第五條以及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的規定,郭安妮及林志慧在本局擔任行政任用合同第二職階首席技術輔導員,以附註形式修改合同第三條款,轉為第一職階特級技術輔導員,自本批示摘錄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公佈的日期起生效。
按照副局長於二零二零年五月二十八日之批示:
核准准照編號為第196號的藥物產品出入口及批發商號“金杏堂葯業(澳門)進出口有限公司”搬遷,新址位於澳門漁翁街166-190號永好工業大廈5樓F座,總辦事處位於澳門漁翁街166-190號永好工業大廈5樓F座。
按照二零二零年五月二十八日本局一般衛生護理副局長的批示:
林永青、Zoe Emma Wilson——獲准許從事護士職業,牌照編號分別是:E-3244、E-3245。
取消余鈞源第M-2064號醫生執業牌照之許可,因其沒有履行五月十八日第20/98/M號法令修訂的十二月三十一日第84/90/M號法令第十三條第二款之規定。
鄒健文——獲准許從事醫生職業,牌照編號是:M-2545。
摘錄自社會文化司司長於二零二零年五月二十九日之批示:
根據經第4/2017號法律修改的第14/2009號法律第十四條第二款、第6/2010號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二)項及第二款、及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的規定,周燕玲在本局擔任行政任用合同第三職階首席高級衛生技術員,以附註形式修改合同第三條款,轉為第一職階顧問高級衛生技術員,自本批示摘錄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公佈的日期起生效。
按照二零二零年五月二十九日本局一般衛生護理副局長的批示:
區結瑩——應其要求,中止第E-2413號護士執業牌照之許可,為期兩年。
郭冬晴、譚小芸——獲准許從事護士職業,牌照編號是:E-3246、E-3247。
羅志驍——應其要求,中止第M-2466號醫生執業牌照之許可,為期兩年。
盧紀嵐——獲准許從事治療師(職業治療)職業,牌照編號是:T-0710。
朱德恆——獲准許從事治療師(物理治療)職業,牌照編號是:T-0711。
按照二零二零年六月一日本局一般衛生護理副局長的批示:
黃賓聯——應其要求,取消第C-0155號中醫師執業牌照之許可。
關妙連——恢復第W-0507號中醫生執業牌照之許可。
按照二零二零年六月二日本局一般衛生護理副局長的批示:
程桂賢——應其要求,取消第M-0261號醫生執業牌照之許可。
按照副局長於二零二零年六月三日之批示:
核准准照編號為第235號的藥物產品出入口及批發商號“玉龍醫療科技有限公司”搬遷,新址位於澳門巴波沙大馬路286-298號太平工業大廈(第二期)3樓A座,總辦事處位於澳門巴波沙大馬路286-298號太平工業大廈第2期3樓A座。
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四十五條的規定,本局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一職階二等高級技術員曾遠超,自二零二零年五月二十日起,即在郵電局擔任職務之日起終止於本局的職務。
二零二零年六月五日於衛生局
局長 李展潤
摘錄自本人二零二零年五月五日批示:
應何碧筠的請求,其在本局以長期行政任用合同擔任第一職階一等技術員的職務,自二零二零年六月十五日起予以終止。
摘錄自本局學校管理暨行政廳廳長二零二零年五月二十日批示:
根據經第4/2017號法律修改的第14/2009號法律《公務人員職程制度》第十三條及附件一表二,以及第12/2015號法律《公共部門勞動合同制度》第四條的規定,下列工作人員在本局擔任如下職務的行政任用合同,以附註形式修改合同第三條款,日期、職程、職級、職階及薪俸點如下:
何詩慧,自二零二零年四月十七日起轉為第二職階首席行政技術助理員,薪俸點為275;
石月興及吳桂珍,分別自二零二零年四月二十一日及二零二零年五月十四日起轉為第八職階勤雜人員,薪俸點為200。
摘錄自本人二零二零年五月二十六日批示:
根據經第4/2017號法律修改的第14/2009號法律《公務人員職程制度》第十四條和附件一表二、第12/2015號法律《公共部門勞動合同制度》第四條,以及經第23/2017號行政法規修改的第14/2016號行政法規《公務人員的招聘、甄選及晉級培訓》第五條的規定,下列工作人員在本局擔任如下職務的行政任用合同,以附註形式修改合同第三條款,職程、職級、職階及薪俸點如下,自本批示摘錄公佈日起生效:
溫楚君,轉為第一職階首席技術員,薪俸點為450;
余佩珊,轉為第一職階一等技術員,薪俸點為400;
何詩慧,轉為第一職階特級行政技術助理員,薪俸點為305。
為應有之效力,茲聲明在本局以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方式擔任第八職階勤雜人員之李蘭芬,因達擔任公共職務之年齡上限,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四十四條之規定,自二零二零年五月三十一日起終止職務。
二零二零年六月三日於教育暨青年局
局長 老柏生
摘錄自社會文化司司長於二零二零年四月二十七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三條、第四條及第五條第一款,第12/2010號法律第三條、第五條和附件表二,以及第183/2019號行政命令第一款的規定,以行政任用合同方式聘請陳斐力在本局擔任第一職階中學教育二級教師,薪俸點為430,試用期六個月,自二零二零年六月一日起生效。
摘錄自簽署人於二零二零年五月二十九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及第六條的規定,本局下列工作人員的長期行政任用合同獲續期三年,自二零二零年六月三十日起生效:
吳慧敏及古麗珊——第一職階首席技術員;
李昭韻、趙淑玲、陳美娟、郭依妮、凌穎芳、游嘉敏、陳志成、譚健、區耀輝、方君玲、王家傑、王冠慈及劉子龍——第一職階首席技術輔導員。
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以及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的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本局下列工作人員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晉升至緊接職階,自下指日期起生效:
自二零二零年六月二日起生效:
李子健——第十職階勤雜人員,薪俸點為240。
自二零二零年六月八日起生效:
薛文樂——第三職階重型車輛司機,薪俸點為190。
自二零二零年六月十日起生效:
陳曉慧——第二職階二等行政技術助理員,薪俸點為205。
自二零二零年六月十一日起生效:
江麗雯——第四職階勤雜人員,薪俸點為140。
自二零二零年六月十三日起生效:
李燕星——第三職階重型車輛司機,薪俸點為190。
自二零二零年六月十八日起生效:
張漪彤——第二職階二等技術員,薪俸點為370。
自二零二零年六月二十一日起生效:
姚結華——第三職階特級技術輔導員,薪俸點為430。
二零二零年六月四日於文化局
局長 穆欣欣
摘錄自社會文化司司長於二零二零年五月二十九日作出的批示:
謝慶茜,本局第一職階首席顧問高級技術員,屬確定委任——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一百三十七條、第一百四十條及第一百四十一條之規定,批准延長其長期無薪假,為期兩年,自二零二零年六月十四日至二零二二年六月十三日止。
摘錄自本局局長於二零二零年六月一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經第4/2017號法律修改的第14/2009號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二)項、第二款、第三款和第四款,以及第十七條和第十八條,結合經第23/2017號行政法規修改的第14/2016號行政法規第五條,以及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條第一款a)項及第二十二條第八款a)項之規定,梁大偉及周芷明獲確定委任為本局人員編制內第一職階首席技術員,薪俸點為450點,自本批示摘錄公佈日起生效。
根據經第4/2017號法律修改的第14/2009號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二)項、第二款、第三款和第四款,及第十九條和第二十九條,以及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第二款,結合經第23/2017號行政法規修改的第14/2016號行政法規第五條之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馮越洲及何海鵬在本局擔任職務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晉級為第一職階特級督察,薪俸點為420點,自本批示摘錄公佈日起生效。
根據經第4/2017號法律修改的第14/2009號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二)項、第二款、第三款和第四款,及第十七條和第十八條,以及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第二款,結合經第23/2017號行政法規修改的第14/2016號行政法規第五條之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易穎彤、梁康妍及譚淑茵在本局擔任職務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晉級為第一職階特級技術輔導員,薪俸點為400點,自本批示摘錄公佈日起生效。
二零二零年六月三日於旅遊局
局長 文綺華
摘錄自本件簽署人於二零二零年五月八日作出的批示:
應范偉標的請求,其在本局擔任第一職階二等高級技術員的行政任用合同,自二零二零年六月一日起予以解除。
摘錄自本件簽署人於二零二零年六月三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第4/2017號法律修改的第14/2009號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二)項、第二款和第四款,以及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的規定,以附註方式修改邱頌華在本局擔任職務的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晉升為第一職階特級行政技術助理員,薪俸點為305點,自公佈日起生效。
為著有關之效力,茲聲明本局人員編制第三職階首席特級行政技術助理員黎美霞,因自願退休而離職,自二零二零年六月一日起生效。
二零二零年六月四日於體育局
局長 潘永權
按照簽署人於二零二零年五月十三日作出之批示:
林曉詩,本局第一職階二等技術輔導員,應其要求解除長期行政任用合同,自二零二零年六月十日起生效。
按照社會文化司司長於二零二零年五月二十一日作出之批示:
李詩韻,根據經第4/2017號法律修改的第14/2009號法律附件一表二及第12/2015號法律第五條第一款的規定,以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方式聘任為本局第一職階二等高級技術員,薪俸點為430,試用期六個月,自二零二零年六月五日起生效。
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四十五條的規定,本局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一職階特級技術員李詩韻,自二零二零年六月五日起終止其職務。
二零二零年六月四日於高等教育局
局長 蘇朝暉
根據本院院長於二零二零年五月十三日之批示:
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及第六條第一款的規定,李重毅第一職階二等高級技術員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試用期),自二零二零年六月十日起繼續以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方式在本院擔任職務。
譚宏展,本學院第一職階首席技術輔導員,屬長期行政任用合同——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六條第四款的規定,其合同獲續期三年,並屬同一職級及職階,由二零二零年六月三十日起生效。
盧尚華,本學院第一職階特級技術輔導員,屬長期行政任用合同——根據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二)項及第四款之規定,以附註方式修改合同第三條款,晉階為第二職階特級技術輔導員,由二零二零年六月二十七日起生效。
李明慧和盧麗玲,本學院第一職階特級行政技術助理員,屬長期行政任用合同——根據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二)項及第四款之規定,以附註方式修改合同第三條款,晉階為第二職階特級行政技術助理員,由二零二零年六月二十七日起生效。
二零二零年六月三日於澳門旅遊學院
副院長 甄美娟
摘錄自本局行政暨財政廳廳長於二零二零年五月十二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經第4/2017號法律修改的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二款(二)項及第四款,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第二款及第三款之規定,以附註形式更改黃淑儀在本局擔任職務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晉階為第四職階勤雜人員,自二零二零年五月十二日起生效,合同其他條件維持不變。
摘錄自運輸工務司司長於二零二零年五月十三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第15/2009號法律第五條及第26/2009號行政法規第八條之規定,並維持先前有關委任的依據,由二零二零年八月六日起,以定期委任方式續任李永光為本局資訊處處長,為期一年。
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九條第一款及第十五條(三)項的規定,本局第一職階顧問高級技術員梁可婷自二零二零年六月一日調職至市政署之日起,其在本局的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失效。
二零二零年六月四日於土地工務運輸局
局長 陳寶霞
按照簽署人於二零二零年四月十七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二)項、第四款,以及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的規定,以附註方式修改李永恆在本局擔任職務的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轉為收取相等於第二職階顧問高級技術員職級的薪俸點625點,自二零二零年四月十七日起生效。
二零二零年六月二日於地圖繪製暨地籍局
代局長 雅永健
摘錄自運輸工務司司長於二零二零年五月十一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五條第一款之規定,以行政任用合同制度聘用譚嘉威及陳家輝為第一職階二等高級技術員,薪俸點430點,為期六個月試用期,自二零二零年五月二十八日起生效。
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五條第一款之規定,以行政任用合同制度聘用陳家賢為第一職階二等高級技術員,薪俸點430點,為期六個月試用期,自二零二零年六月二日起生效。
二零二零年六月二日於海事及水務局
局長 黃穗文
摘錄自運輸工務司司長於二零二零年三月二十三日作出的批示:
馮立言——根據經第4/2017號法律修改的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二條第一款和第三款,以及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第一款、第三款及第五條第一款和第四款的規定,以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制度聘用為第一職階二等技術輔導員,薪俸點為260點,為期六個月試用期,自二零二零年六月三日起生效。
摘錄自運輸工務司司長於二零二零年四月十六日作出的批示:
石峻兆——根據經第4/2017號法律修改的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二條第一款和第三款,以及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第一款、第三款及第五條第一款和第四款的規定,以行政任用合同制度聘用為第一職階二等技術輔導員,薪俸點為260點,為期六個月試用期,自二零二零年六月一日起生效。
摘錄自簽署人於二零二零年五月十四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六條第一款的規定,第二職階郵差李浩文,在本局擔任職務的行政任用合同獲續期一年,自二零二零年八月二十日起生效。
摘錄自簽署人於二零二零年五月十五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六條第一款的規定,第一職階二等技術輔導員廖振武,在本局擔任職務的行政任用合同獲續期一年,自二零二零年八月十八日起生效。
摘錄自簽署人於二零二零年五月二十日作出的批示:
譚偉雄,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六條第二款(一)項及第三款的規定,其在本局擔任第二職階郵差之行政任用合同獲修改為長期行政任用合同,為期三年,自二零二零年五月十五日起生效。
為著應有之效力,茲聲明,本局前國際會計及對外關係處處長梁敬賢,因自願退休而離職,自二零二零年六月一日起生效。
二零二零年六月五日於郵電局
局長 劉惠明
摘錄自簽署人於二零二零年五月二十二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及第六條第一款的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余釗傑在本局擔任職務之行政任用合同第二條款,自二零二零年六月十五日起續期一年。
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第二十四條第三款(二)項及第四款之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彭榮新、徐鎂婷及林翠鳳在本局擔任職務之長期行政任用合同第二條款,轉為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首兩位自二零二零年五月四日起生效,而最後一位自二零二零年五月十八日起生效。
摘錄自簽署人於二零二零年六月三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經第4/2017號法律修改的第14/2009號法律《公務人員職程制度》第十四條第一款(二)項、第二款及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二條第八款a)項的規定,陳玉霞、關美娟及孫玉山晉升為本局編制內第一職階首席技術員,薪俸點450,自本批示摘錄公佈日起生效。
根據經第4/2017號法律修改的第14/2009號法律《公務人員職程制度》第十四條第一款(二)項、第二款及第12/2015號法律《公共部門勞動合同制度》第四條的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下列人員在本局擔任職務的相應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自本批示摘錄公佈日起生效:
鄧翠賢,晉升為第一職階特級技術輔導員,薪俸點400;
袁偉恆,晉升為第一職階首席技術輔導員,薪俸點350;
馬立明,晉升為第一職階首席技術稽查,薪俸點305。
為著有關效力,茲聲明,本局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九職階輕型車輛司機葉沛枝,因達擔任公共職務之年齡上限,自二零二零年五月二十九日起終止在本局的職務。
特此聲明
根據第2/2018號行政法規第五十二條及第五十三條第五款的規定,茲公佈下列(澳門特別行政區財政預算/二零二零)款項轉移:
二零二零年六月四日於房屋局——局長 山禮度
摘錄自運輸工務司司長於二零二零年四月一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及第五條第一款的規定,以行政任用合同形式聘用郭錦堂及蘇嘉裕在本局擔任第一職階二等高級技術員,薪俸點為430點,為期半年試用期,自二零二零年六月一日起生效。
摘錄自環境保護局局長於二零二零年五月二十八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第二款、第二十四條第三款(一)項及第四款之規定,鄭綺雯於本局擔任第一職階一等技術輔導員的行政任用合同修改為長期行政任用合同,為期三年,並按十月十一日第57/99/M號法令核准的《行政程序法典》第一百二十六條第三款及第四款之規定,追認自二零二零年一月九日起生效。
二零二零年六月三日於環境保護局
局長 譚偉文
摘錄自運輸工務司司長於二零二零年四月八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第15/2009號法律第二條第三款(二)項、第四條及第五條,並結合第26/2009號行政法規第二條第二款、第三條第二款、第五條、第七條及第九條,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條第一款b)項及第二十三條第一款a)項,以及第3/2008號行政法規《交通事務局的組織及運作》第十六條的規定,以定期委任方式委任黃華欣為本局駕駛執照處處長,自二零二零年六月十五日起,為期一年。
按照第15/2009號法律第五條第二款的規定,現刊登委任理由及獲委任人的學歷和專業簡歷如下:
1. 委任理由:
2. 學歷:
3. 專業簡歷:
摘錄自局長於二零二零年四月十五日作出的批示:
應陳童彬之請求,其在本局擔任第一職階二等高級技術員(資訊範疇)的長期行政任用合同自二零二零年六月十日起予以解除。
二零二零年五月二十六日於交通事務局
局長 林衍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