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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egisMac》的法例註釋 | |||
社會文化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經第214/2010號行政長官批示修改的第307/2007號行政長官批示第六款、第七款及第九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委任社會文化司司長辦公室代表梁詠嫻為長者事務委員會委員,任期兩年。
二、委任下列組織或機構的代表為長者事務委員會的委員,任期兩年:
(一)同善堂:姚健池(正選)及姚繼光(候補);
(二)仁慈堂:盧茜儀(正選)及李錦雯(候補);
(三)澳門婦女聯合總會:鄧惠蓮(正選)及周雪茵(候補);
(四)澳門街坊會聯合總會:林敏芝(正選)及梁詠恩(候補);
(五)澳門工會聯合總會:楊淑莊(正選)及劉詠詩(候補);
(六)母親會:林衛華(正選)及馮少丹(候補);
(七)澳門明愛:鄭月嬋(正選)及李浩旋(候補);
(八)澳門社會工作人員協進會:蕭紹雯(正選)及梁秀玲(候補);
(九)澳門鏡湖護理學院:李衛燕(正選)及梁淑敏(候補)。
三、委任下列人士為長者事務委員會的委員,任期兩年:
(一)高錦輝;
(二)黃濠;
(三)許敖敖。
四、本批示自二零二零年六月十八日起生效。
二零二零年六月一日
社會文化司司長 歐陽瑜
二零二零年六月二日於社會文化司司長辦公室
辦公室主任 何鈺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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