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着公佈之目的,茲證明,透過二零二零年五月二十八日簽署的經認證文書設立了上述社團,其宗旨及住所均載於附件的章程內。該社團的設立文件和章程已存檔於本署2020/ASS/M2檔案組內,編號為121。
第一條——本會中文名稱為“安盈體育會(澳門)”,英文名稱為“On Ieng Sports Club Macao”,葡文名稱為“Grupo Desportivo On Ieng Macau”(下稱本會)。
第二條——本會會址設於澳門勞動節街廣福安花園2座11樓I,經會員大會同意可更改。
第三條——本會為非牟利團體,以推廣及發展康樂體育為主,參與社會公益活動,服務社群為本會宗旨。
第四條——凡愛好體育活動及認同本會章程者,經本會理事會審批後,均可成為會員。
第五條——本會機關包括會員大會、理事會及監事會。
1. 會員大會為本會的最高權力機關,可修改會章,選舉各領導架構成員及決定會務工作。決議時須經出席會員之絕對多數票的同意方為有效;如屬修改會章之決議,則須獲出席大會四分之三之會員的贊同票方為有效,如屬解散法人之決議,則須獲全體會員四分之三的贊同票方為有效。會員大會主席團設會長一名,副會長一名,秘書一名。其成員人數須為單數。
2. 理事會是本會之行政與活動負責之執行機關,負責草擬並執行每年活動計劃和預算案;訂定會費金額及繳費方式;暫時停止會員資格。理事會設理事長一名、副理事長一名、財政一名、理事若干名,但其成員人數須為單數。理事長對外代表本會,對內領導和協調本會各項工作,副理事長有責任參加理事會之會議,以協助理事長,或理事長缺席時,在其職權範圍內,代處理工作。理事協助理事長工作。理事會會議在有過半數成員出席時,方可議決事宜,理事會決策時,須經半數以上出席成員通過方為有效。
3. 監事會是本會之行政監察及審查機關。每年或當監事長認為有需要時,與理事會舉行會議;當認為有需要時,審查本會之賬目,監督預算案之執行;審閱每年之財政報告及賬目,並編制年度報告。監事會設監事長一名及監事若干名,但其成員人數須為單數。監事會會議在有過半數成員出席時,方可議決事宜,監事會決策時,須經半數以上出席成員通過方為有效。
第六條——會員大會每年最少召開一次,特殊情況下可提前召開,由理事會召集,需提前八日以掛號信或簽收方式通知,召集書內應指出會議之日期、時間、地點及議程。各領導架構成員每三年重選,重選可連任。
第七條——本會會員可擁有參與本會各項活動的權利,並有協助本會各項活動的籌劃與推廣的義務。
第八條——本會的經費來源:
1. 會員會費;
2. 任何對本會的贊助及捐贈。
第九條——本章程忽略之事宜依本澳現行法律規範。
二零二零年五月二十八日於第二公證署
一等助理員 梁錦潮Leong Kam Chio
為着公佈之目的,茲證明,透過二零二零年五月二十八日簽署的經認證文書設立了上述社團,其宗旨及住所均載於附件的章程內。該社團的設立文件和章程已存檔於本署2020/ASS/M2檔案組內,編號為123。
第一條——本會名稱為“魯澳青年會”(下稱本會),英文名稱為“Shandong-Macau Youth Association”,為非牟利社團,存續期為無限期。
第二條——本會會址設於澳門提督馬路131號華隆工業大廈10樓A,本會可透過會員大會決議更換會址。
第三條——本會宗旨為弘揚愛國愛澳精神,促進澳門與山東兩地交流,凝聚魯澳青年才俊,促進青年積極參與社會。
第四條——凡有意加入且認同本會宗旨,經理事會批准,可成為本會會員。
第五條——本會會員權利與義務:
1. 享有選舉權、被選舉權;
2. 參與本會活動及享有本會提供的福利;
3. 會員有遵守章程和決議、維護本會聲譽和繳交會費的義務。
第六條——退出及除名
1. 若自行退出本會,應最少提前一個月以書面形式通知本會理事會;
2. 對嚴重違反本會章程、內部規章或作出有損本會聲譽行為的會員,經理事會決議可開除其會籍。
第七條——本會架構包括會員大會、理事會及監事會。
第八條——會員大會
1. 會員大會為本會最高權力機關,具有制定和修改章程,選舉及任免本會架構成員,審議會務報告及財政報告的權限;
2. 會員大會設會長一名、副會長若干名,任期三年,可連選連任;
3. 會員大會由全體會員組成,每年至少召開一次,最少提前八日以掛號信或簽收方式召集;會員大會須在至少半數會員出席的情況方可作議決;如不足半數,則於半小時後於原會議地點進行第二次召集,屆時不論出席人數均可作議決;
4. 修改本會章程之決議,須獲出席會員四分之三的贊同票;解散本會的決議,須獲全體會員四分之三的贊同票。
第九條——理事會
1. 理事會為本會執行機關,負責日常會務運作;
2. 理事會由三名或以上單數成員組成,設理事長一名、副理事長若干名、秘書長一名、理事若干名,任期三年,可連選連任;
3. 理事會會議須有過半數成員出席方可進行議決。
第十條——監事會
1. 監事會為本會監察機關,負責監察理事會工作、查核帳目、就理事會所提交的工作報告書及年度帳目發表意見,以及行使法律規定的其他權限;
2. 監事會由三名或以上單數成員組成,設監事長一名、副監事長若干名、監事若干名,任期三年,可連選連任。
第十一條——榮譽及名譽職銜
本會可聘請榮譽會長、名譽會長、名譽顧問、顧問以及其他榮譽及名譽職銜推進會務發展。
第十二條——經費
本會經費來自會費、活動收費、公共或私人實體的任何資助及捐獻。
第十三條——本章程解釋權屬會員大會,未列明的事宜依澳門現行法律規範執行。
二零二零年五月二十八日於第二公證署
一等助理員 梁錦潮Leong Kam Chio
為着公佈之目的,茲證明,透過二零二零年五月二十九日簽署的經認證文書設立了上述社團,其宗旨及住所均載於附件的章程內。該社團的設立文件和章程已存檔於本署2020/ASS/M2檔案組內,編號為128。
一、定名;會址:
1. 定名:中文:“華惠之星文娛促進會”。
2. 會址:澳門龍頭里9號金龍花園第一座5樓L(可搬遷)。
二、宗旨:
3.本會為非牟利團體。
4.本會宗旨為廣結喜愛曲藝、歌唱人士,推廣曲藝文化,並以歌唱、曲藝演唱表演來豐富市民的文娛生活等。
三、組織架構:
5.會員大會是由所有會員組成並設會長一名,會員大會是本會最高權力架構,其職權是定出會內工作方針及由大會投票決定所有議程。
6.理事會是由三名或以上單數成員組成並設理事長一名。職務為執行會內行政及財務工作。
7.監事會亦由三名或以上單數成員組成並設監事長一名。職務為監督各項會務工作的進行。
8.以上會員大會會長、理事會、監事會等成員任期為三年,由會員大會選舉產生,可連選連任。
9.會員大會每年至少壹次,至少提前八天透過掛號信或簽收之方式召集,召集書內須註明會議日期、時間、地點及議程。
四、權利與義務:
10.社團機關成員之解任,資產負債之通過,章程之修改,社團之消滅,以及社團對行政管理機關成員在執行職務時所向該成員提起訴訟時所需之許可,為會員大會的必屬權限。
11.理、監事會之運作,會議在有過半數據位人出席時,方可議決事宜,決議取決於出席據位人之過半數票。
12.本會章程若有未善之處,可由會員大會決議修改,修改章程決議須獲出席會員四分之三贊同票;解散法人,須獲全體會員四分之三贊同票。
13.本會歡迎對曲藝、音樂、歌唱有興趣的人士參加,條件為須通過會員大會審批。因由會員造成對本會不利者可終止其會籍,但須通過會員大會審批。
14.會員的義務:本會舉辦的活動,會員應主動參加及協助。
15.會員的權利:參加本會活動,享有選舉及被選舉的權利。
五、經費:
16.本會經費源於收取會員少量會費或政府資助。
二零二零年五月二十九日於第二公證署
一等助理員 梁錦潮Leong Kam Chio
為着公佈之目的,茲證明,透過二零二零年五月二十八日簽署的經認證文書設立了上述社團,其宗旨及住所均載於附件的章程內。該社團的設立文件和章程已存檔於本署2020/ASS/M2檔案組內,編號為125。
本會定名為“澳門莆仙社團聯合總會”,葡文名稱為“União Geral das Associações de Pu Xian de Macau”,英文名稱為“Pu Xian Associations General Federation of Macau”(以下簡稱“本會”),是一個非牟利社團,並受本章程及澳門現行法律管轄。
本會之宗旨:弘揚愛國愛澳精神,加強澳門及莆仙地區各界團體之間交流與互動,促進澳門莆仙鄉親積極參與大灣區建設及社會事務,加強澳門莆仙鄉親愛國教育,提高關心社會之意識,共同努力構建和諧穩定社會,擁護“一國兩制”,支持特區政府依法施政。團結在澳莆仙各社團、鄉親、友好人士,促進澳門、莆仙兩地多元化發展、交流與合作。協調和帶領澳門莆仙各界別之社團發展會務,代表澳門莆仙社團與海外各地莆仙社團聯繫。
本會之會址設於澳門白朗古將軍大馬路63號宏安大廈1樓J座,經會員大會決議,會址得遷往澳門任何地方。
本會會員分為社團會員、個人會員兩種,其權利及義務相同,其入會資格如下:
1. 凡因教育、投資、業務或其它原因而與莆仙產生關係或聯繫的,且已向澳門政府註冊登記的莆仙社團,在認同本會宗旨及願意遵守本會章程下,可申請成為本會社團會員。社團會員須委派一至二人作為代表人以在本會行使社團會員之權利及義務。
2. 凡因出生、世系、教育、投資、業務或其它原因而與莆仙產生關係或聯繫的,且已年滿18歲之青壯年人,在認同本會宗旨及願意遵守本會章程下,可申請成為本會個人會員。
1. 社團會員:社團須填寫入會申請表格,提交《已成立社團在身份證明局存有紀錄證明書》、《已成立社團之領導架構證明書》、在本會作為其代表人之個人身份證明文件副本及三張一吋半正面半身相片,經會員大會通過又或理事會及會長共同批准後成為社團會員。如社團會員擬更換在本會之代表人,該社團會員須向理事會提交書面通知,在理事會及會長批准代表人之更換後,方對本會產生效力。
2. 個人會員:個人須填寫入會申請表格,提交個人身份證件文件副本以及三張一吋半正面半身相片,經會員大會通過又或理事會及會長共同批准後得成為個人會員。
會員之權利:
1. 會員均具有選舉權和被選舉權;
2. 對本會各項工作提出意見及建議;
3. 會員可出席會員大會及作出表決,以及參加本會組織的各種活動。
會員之義務:
1. 遵守本會章程及本會各機關之決議;
2. 積極參加本會會務及本會組織的各種活動;
3. 繳納入會費及年費。
經理事會之決議及會長之批准,無故欠繳入會費及年費超過兩年之會員得被取消會員資格。
經理事會之決議及會長之批准,凡違反本會章程、有損本會利益或破壞本會名譽之會員得視其情節,分別給予勸告、警告或取消會員資格處理。
本會的組織架構為會員大會、會長會、理事會及監事會。
1. 會員大會為本會最高權力機關。
2. 除擁有法律所賦予之職權外,在不妨礙本章程第十二條第2款及第3款、第十三條第1款及第十四條第1款之效力下,由會員大會選舉會長會、理事會及監事會架構及成員,修改及通過本會章程,檢討及決定法律或章程並未規定屬其他機關職責範圍之事宜。
3. 會員大會應由行政管理機關按章程所定之條件進行召集,並每年最少召開一次。會員大會之召開須最少提前八天透過掛號信或以簽收方式通知召集,召集書內容亦應指出會議之日期、時間、地點及議程。在不妨礙本條第4款之效力下,會員大會須有半數以上之會員出席方為有效。在下列任一情況下得要求理事會召開特別會員大會:
1)會長、理事長、監事長聯合提議;
2)會長提議及理事會決議通過;
3)超過半數理監事聯署;
4)超過三分之二會員聯署。
以上會議表決事項,須有絕對多數出席者通過始為有效。
4. 會員大會如遇人數不足,則依照開會時間順延半小時後作第二次召集召開,其出席人數則不受限制。
1. 會長為本會會務最高負責人,主持會員大會,對外代表本會,對內領導本會。
2. 會長會由會長一人及副會長若干人組成,由會員大會選任,會長會成員必須為單數,任期三年,可連選連任。
3. 如有需要,會長會可決議增設常務副會長若干人,常務副會長的選舉辦法及職權由會長會建議,並交會員大會決議及通過。
4. 副會長協助會長工作。會長出缺時,由會長指定的副會長代其行使職務;倘會長因故不能視事而未能作出代任人指定,則由會長會推選的副會長代任之。
5. 會長會會議由會長負責召集及主持,根據會務需要可不定期召開會議。
6. 會長及副會長可出席理事會會議、常務理事會會議及監事會會議,有發言權。
1. 理事會設理事長一人、副理事長若干人、秘書長一人、副秘書長若干人及理事若干人,由會員大會選任,理事會成員必須為單數,任期三年,可連選連任。
2. 理事會設工商、財務、總務、聯絡、福利、康樂、學術、公關及婦女等部,各部設部長一人,副部長一至三人,部長由理事會內部互選產生,但部長僅可由副理事長擔任。部長出缺時,由部長指定或由理事會推選的副部長代其行使職務。理事會可根據會務發展需要增設其他部門或刪減原有部門。
3. 理事會負責執行會員大會的決議,向會員大會負責。
4. 理事會日常會務工作由理事長主持,副理事長、秘書長及副秘書長協助處理工作。理事長出缺或因故不能視事時,由理事會推選及會長批准之副理事長代其行使職務。
5. 理事長、各部部長、秘書長及副秘書長組成常務理事會,在理事會休會期間,由常務理事會負責理事會工作,包括執行會員大會的決議、管理及制定本會日常具體會務工作及活動。
6. 理事會會議每年舉行一次,常務理事會會議每三個月舉行一次,均由理事長負責召集及主持。必要時理事長或秘書長可召開特別理事會會議或特別常務理事會會議。
7. 理事會特別具有以下權限:
1)招聘或開除辦公室秘書等職員,制定其薪金、報酬和執行有關的紀律工作;
2)接受津貼、捐贈或遺贈;
3)以本會名義開設銀行賬戶,以及提取和調動銀行賬戶內款項。
8. 理事會可將法定及本章程所定的任何權限全部或部分地授予常務理事會。
9. 理事會每年應作年度會務活動總結報告,包括會務收支賬目。
1. 監事會設監事長一人、副監事長若干人及監事若干人,由會員大會選任,監事會成員必須為單數,任期三年,可連選連任。
2. 副監事長及監事協助監事長工作。監事長出缺時,由監事長推選及會長批准之副監事長代其職務。
3. 監事會會議每年舉行一次,由監事長負責召集及主持。必要時監事長可召開特別監事會會議。
4. 監事會負責監察理事會之行政活動,可查閱本會賬目及財政收支狀況。
本會各屆榮休的會長,經得其本人同意,得被會長會敦聘為永遠會長或其他各級榮譽職銜。為推動及輔助發展會務,會長會得敦聘社會上有資望熱心人士為本會各級名譽職銜。
本會一切責任之承擔,包括法庭內外,由會長一人簽署或理事長及秘書長二人聯名簽署,加蓋本會公章,方為有效。
本會得聘用辦公室秘書等職員,負責處理日常具體事務,其工作向會長會及常務理事會負責。
本會會員須繳交入會費及年費,社團會員之入會費為澳門幣伍佰元,年費為澳門幣伍佰元;個人會員之入會費為澳門幣壹佰元,年費為澳門幣壹佰元。理事會得調整入會費及年費之金額。
本會經費包括由本會成員和社會各界熱心人士、企業及有關機構贊助,本會之收益可作為日常辦公經費和會務活動經費等。
本章程的修改須獲會員大會出席會員四分之三或以上之贊成票方可通過。解散本會的決議,須獲全體會員四分之三的贊同票。
本章程若有未盡完善之處,由會員大會討論通過修訂。
本章程所未規範事宜,一概依澳門現行法律執行。
二零二零年五月二十八日於第二公證署
一等助理員 梁錦潮Leong Kam Chio
為着公佈之目的,茲證明,透過二零二零年五月二十八日簽署的經認證文書設立了上述社團,其宗旨及住所均載於附件的章程內。該社團的設立文件和章程已存檔於本署2020/ASS/M2檔案組內,編號為122。
本會中文名稱為“大灣區創新文化交流協會”,葡文名稱為“Associação de Intercâmbio Cultural Inovador da Grande Baía”,葡文簡稱為“AICIGB”,英文名稱為“Greater Bay Area Innovative Cultural Exchange Association”,英文簡稱為“GBAICEA”。
本會為非牟利團體,宗旨為澳門及大灣區青年創造一個開放交流平台,令他們能夠在創業、文化等各領域進行討論與表達他們對澳門時事及未來發展的意見;本會並舉辦各項活動為發掘及培養本澳人才,加深他們對創業及文化等範疇的興趣;並推動粵港澳大灣區青年創新、創業及文化的合作及交流。
本會會址設於澳門宋玉生廣場258號建興龍廣場10樓Q。
凡贊成本會宗旨及認同本會章程者,均可申請為本會會員。經本會理事會批准後便可成為會員。
(一)會員有選舉權及被選舉權;享有本會舉辦一切活動和福利的權利。
(二)會員有遵守會章和決議,以及繳交會費的義務。
本會組織機關包括會員大會、理事會、監事會。
(一)本會最高權力機關為會員大會,由全體會員組成,負責制定或修改會章;選舉會員大會會長、副會長、秘書和理事會、監事會成員;決定會務方針;審查和批准理事會工作報告。
(二)會員大會設會長、副會長及秘書各一名。每屆任期為三年,可連選連任。
(三)會員大會每年舉行一次,至少提前八天透過掛號信或簽收之方式召集,通知書內須註明會議之日期、時間、地點和議程,如遇重大或特別事項得召開特別會員大會。
(四)修改本會章程之決議,須獲出席會員四分之三的贊同票;解散本會的決議,須獲全體會員四分之三的贊同票。
(五)本會在不違反法律規定及本會章程的原則下,得制定本會內部規章。內部規章之解釋、修改及通過之權限均屬會員大會。
(一)本會執行機關為理事會,負責執行會員大會決議和日常具體會務。
(二)理事會由最少三名或以上單數成員組成,設理事長、副理事長及理事各一名。每屆任期為三年,可連選連任。
(三)理事會議每三個月召開一次。會議在有過半數理事會成員出席時;方可議決事宜,決議須獲出席成員的絕對多數贊同票方為有效。
(一)本會監察機關為監事會,負責監察理事會日常會務運作和財政收支。
(二)監事會由最少三名或以上單數成員組成,設監事長、副監事長及監事各一名。每屆任期為三年,可連選連任。
(三)監事會議每三個月召開一次。會議在有過半數監事會成員出席時,方可議決事宜,決議須獲出席成員的絕對多數贊同票方為有效。
本會經費源於會員會費及各界人士贊助,倘有不敷或特別需用款時;得由理事會決定籌募之。
二零二零年五月二十八日於第二公證署
一等助理員 梁錦潮Leong Kam Chio
為着公佈之目的,茲證明,透過二零二零年五月二十八日簽署的經認證文書設立了上述社團,其宗旨及住所均載於附件的章程內。該社團的設立文件和章程已存檔於本署2020/ASS/M2檔案組內,編號為124。
第一條——本會名稱中文為“澳門健康家園協會”。
第二條——會址設於澳門惠愛街48-50號明峰花園4/B。經會員大會決議後,可隨時更改會址。
第三條——本會為普及健康教育,預防保健及推進健康休閑城市等為目標的青年非牟利組織。宗旨如下:
(一)推廣及協助健康教育,普及疾病預防及保健等知識,促進本澳巿民、旅客以及都市健康發展;
(二)配合國家本澳健康衛生政策,促進健康的生活環境。
第四條——凡承認本會章程,履行申請入會手續,經理事會同意接納之人士,均可成為本會會員。會員有選舉權及被選舉權,參加本會舉辦之一切活動,享有本會一切福利及權利,遵守本會會章及決定。
第五條——本會組織機關包括:會員大會,理事會,監事會。
第六條——本會各機關之成員由會員大員選舉產生,任期三年,可連選連任。
第七條——會員大會
一、本會最高權力為會員大會,由全體會員組成,負責制定及修改會章,選舉會員大會及理監事會架構內之成員。
二、會員大會設會長一人,副會長若干人及秘書長一人,其人數必為單數。
三、會員大會每年召開一次,由理事會召集,須最少提前八日以掛號信或簽收方式召集,召集書內應指出會議之日期、時間、地點及議程。
四、會員大會在超過半數會員出席時方能召開,若出席人數不足,半小時後作第二次召開,屆時則不論出席人數多少均視為有效,但法律另有規定者除外。
五、修改本會章程之決議,須獲出席會員四分之三的贊同票;解散本會之決議,須獲全體會員四分之三通過。
第八條——理事會
一、理事會設理事長一人,副理事長若干人,秘書長一人,其人數必為單數。
二、理事會之職權:執行會員大會之決議,規劃本會各項活動,召開全體大會及臨時會議。會議須有過半數以上理事會成員出席方為有效。按會務發展需要,理事會得聘請社會人士出任榮譽會長、顧問或會員。
三、理事會可下設若干個工作機構,以便執行理事會決議及處理本會日常會務;工作機構領導及其他成員由任一名理事提名,獲理事會通過後由理事會名義予以任命。
第九條——監事會
一、監事會設監事長一人,副監事長若干人,其人數必為單數。
二、監事會之職權:監察理事會之運作,審核財務狀況及其賬目,監察活動及編寫年度報告。
第十條——經費來源為會員會費、贊助、捐款、資助、活動收益及其它合法收入,且理事會認為必要時,得進行籌募經費。
第十一條——本會章程未盡之處,由會員大會修訂。未規範之適用法律均依澳門現行法律執行。
二零二零年五月二十八日於第二公證署
一等助理員 梁錦潮Leong Kam Chio
為公佈的目的,茲證明上述社團的設立章程文本自二零二零年六月二日起,存放於本署之“2020年社團及財團儲存文件檔案”第1/2020/ASS檔案組第34號,有關條文內容載於附件。
本會中文名稱為“大灣區傳統武術擂台實戰聯盟(澳門)”,英文名稱為“The Greater Bay Area Traditional Martial Arts of Stage Combat Alliance (Macao)”。
本會屬非牟利團體。宗旨為:
(一)推廣傳統武術技擊並結合擂台實戰,團結澳門及世界各地傳統武術愛好者,共同促進傳統武術發展。
(二)舉辦各種文化研討、交流、演示、展覽及出版相關刊物。
(三)促進傳統武術技擊文化的整理、挖掘及承傳工作,加強各地區的教學、訓練、賽事及活動等交流合作,並通過不同的體育形式向大眾進一步推廣,從而增進市民身心健康,促進和培養青少年對運動的興趣及熱誠。
(四)通過舉辦各項傳統武術技擊擂台實戰,以配合澳門國際旅遊休閒中心的定位和大灣區發展的方針,促進澳門體育、文化、旅遊事業的發展。
本會會址設於澳門惠愛街45號泉泰樓5樓A座。經會員大會決議,會址得遷往澳門任何地方。
凡贊成本會宗旨及認同本會章程者,均可申請為本會會員。經本會理事會批准後,便可成為會員。
(一)會員有選舉權及被選舉權,享有本會舉辦一切活動和福利的權力。
(二)會員有遵守會章和決議,以及繳交會費的義務。
本會組織機構包括會員大會、理事會、監事會。
(一)本會最高權力機構為會員大會,負責制定或修改會章;選舉會員大會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和理事會、監事會成員;決定會務方針;審查和批准理事會工作報告。
(二)會員大會設會長一名、副會長若干名及秘書長一名,每屆任期為三年,可連選連任。
(三)會員大會每年舉辦一次,至少提前八天透過掛號信或簽收方式召集,通知書內須註明會議之日期、時間、地點和議程,如遇重大或特別事項得召開特別會員大會。
(四)修改本會章程之決議,須獲出席會員四分之三的贊同票;解散本會的決議,須獲全體會員四分之三的贊同票。
(一)本會執行機構為理事會,負責執行會員大會決議和日常具體會務。
(二)理事會由最少五名或以上單數成員組成,設理事長一名、副理事長若干名、秘書一名、財務一名及理事若干名,每屆任期為三年,可連選連任。
(三)理事會議每三個月召開一次,會議在有過半數理事會成員出席時,方可決議事宜,決議須獲出席成員的絕對多數贊同票方為有效。
(一)本會監察機構為監事會,負責監察理事會日常會務運作和財政收支。
(二)監事會有最少三名或以上單數成員組成,設監事長一名、副監事長及監事各若干名、秘書一名,每屆任期為三年,可連選連任。
(三)監事會議每三個月召開一次,會議在有過半數監事會成員出席時,方可決議事宜,決議須獲出席成員的絕對多數贊同票方為有效。
本會經費源於會員會費及各界人士贊助,倘有不敷或特別需要款時,得由理事會決議籌募之。
二零二零年六月二日於海島公證署
二等助理員 林潔如
為公佈的目的,茲證明上述社團的設立章程文本自二零二零年六月一日起,存放於本署之“2020年社團及財團儲存文件檔案”第1/2020/ASS檔案組第32號,有關條文內容載於附件。
本會中文名稱為“澳門少兒舞蹈團”。
葡文名稱為“Grupo de Dança Infantil de Macau”。
英文名稱為“Macau Children’s Dance Troupe”,英文簡稱為“MCDT”。
本會為非牟利團體,宗旨為:
(一)堅持澳門少兒原創舞蹈,弘揚澳門本地新生一代的舞蹈藝術文化。
(二)提升澳門少兒舞蹈的水平,致力於培養少兒舞蹈教育素養之小舞者。
(三)透過各類型系統性的舞蹈教育和規劃性的舞蹈活動,促進本地與海外之間文化、藝術交流與合作。
本會會址設於:澳門氹仔東北馬路海逸庭園第一座聽濤軒9樓A座。
凡贊成本會宗旨及認同本會章程者,均可申請為本會會員。經本會理事會批准後,便可成為會員。
(一)會員有選舉權及被選舉權,享受本會舉辦一切活動和福利的權利。
(二)會員有遵守會章和決議,以及繳交會費的義務。
本會的組織機構包括會員大會、理事會、監事會。
(一)本會最高權力機構為會員大會,負責制定和修改會章;選舉會員大會主席、副主席、秘書和理事會、監事會成員;決定會務方針;審查和批准理事會工作報告。
(二)會員大會設主席、副主席及秘書各一名,每屆任期為三年,可連選連任。
(三)會員大會每年舉行一次。至少提前八天透過掛號信或簽收之方式召集,通知書內須註明會議之日期、時間、地點及議程,如遇重大或特別事項得召開特別會員大會。
(四)修改本會章程之決議,須獲出席會員四分之三的贊同票。解散本會的決議,須獲全體會員四分之三的贊同票。
(五)本會在不違反法律規定及本會章程的原則下,得制定本會內部規章。內部規章之解釋、修改及通過之權限均屬會員大會。
(一)本會執行機構為理事會,負責執行會員大會決議和日常具體會務。
(二)理事會由最少由三名或以上單數成員組成,設理事長、副理事長及理事各一名。每屆任期為三年,可連選連任。
(三)理事會議每三個月召開一次,會議在有過半數的理事會成員出席時,方可議決事宜,決議須獲出席成員的絕對贊同票方為有效。
(一)本會監察機構為監事會,負責監察理事會日常會務運作和財政收支。
(二)監事會由最少三名或以上單數成員組成,設監事長、副監事長及監事各一名。每屆任期為三年,可連選連任。
(三)監事會議每三個月召開一次,會議在有過半數的監事會成員出席時,方可議決事宜,決議須獲出席成員的絕對贊同票方為有效。
本會經費源於會員會費及各界人士贊助,倘有不敷或特別需用款時,得由理事會決定籌募之。
理事會可按會務需要,邀請若干名社會知名人士擔任顧問,任期與應屆理事會一致。
二零二零年六月一日於海島公證署
二等助理員 林潔如
為公佈的目的,茲證明上述社團的設立章程文本自二零二零年六月二日起,存放於本署之“2020年社團及財團儲存文件檔案”第1/2020/ASS檔案組第35號,有關條文內容載於附件。
本會中文名稱為“澳門文化旅遊管理學會”,英文名稱為“Macau Culture and Tourism Management Academic Association”,英文簡稱為“MCTMAA” 。
本會為非牟利團體。宗旨為團結澳門文化旅遊之機構、組織或業者,提升澳門文化及旅遊創新發展學術水準,推進澳門與內地及國際文化、旅遊行業之學術共融發展。
本會會址設於澳門宋玉生廣場180號東南亞商業中心19樓C座。
凡贊成本會宗旨及認同本會章程者,均可申請為本會會員。經本會理事會批准後,便可成為會員。
(一)會員有選舉權及被選舉權,享有本會舉辦一切活動和福利的權利。
(二)會員有遵守會章和決議,以及繳交會費的義務。
本會組織機關包括會員大會丶理事會丶監事會。
(一)會員大會為本會最高權力機關,負責制定或修改會章;選舉會員大會主席丶副主席丶秘書和理事會丶監事會成員;決定會務方針;審查和批准理事會工作報告。
(二)會員大會設主席一名丶副主席一名及秘書一名。每屆任期為三年,可連選連任。
(三)會員大會每年舉行一次,至少提前八天透過掛號信或簽收之方式召集,通知書內須註明會議之日期丶時間丶地點和議程,如遇重大或特別事項得召開特別會員大會。
(四)修改本會章程之決議,須獲出席會員四分之三的贊同票;解散本會的決議丶須獲全體會員四分之三的贊同票。
(一)理事會為本會的行政管理機關,負責執行會員大會決議和管理法人。
(二)理事會由最少三名或以上單數成員組成,設理事長丶副理事長及理事各一名。每屆任期為三年,可連選連任。
(三)理事會議每三個月召開一次。會議在有過半數理事會成員出席時,方可議決事宜,決議須獲出席成員的絕對多數贊同票方為有效。
(一)監事會為本會監察機關,負責監察理事會日常會務運作和財政收支。
(二)監事會由最少三名或以上單數成員組成,設監事長丶副監事長及監事各一名。每屆任期為三年,可連選連任。
(三)監事會議每三個月召開一次。會議在有過半數監事會成員出席時,方可議決事宜,決議須獲出席成員的絕對多數贊同票方為有效。
本會所有行為丶合約及文件須由理事長一人簽署。
本會經費源於會員會費及各界人士贊助,倘有不敷或特別需用款時,得由理事會決定籌募之。
二零二零年六月二日於海島公證署
二等助理員 林潔如
為公佈目的,茲證明上述社團已透過二零二零年五月二十九日簽署的經認證文書而設立,該社團的設立文件及章程已存放於本署的《公證法典》第四十五條第二款f)項所指的編號為1/2020號的檔案組內,文件編號1。規範該社團的組織章程內容載於附件內,並與原件一式無訛。
一、本會之中文名稱為“廣州美術學院中國畫研究生創研會(澳門)”,英文名稱為“Association of Guangzhou Academy of Fine Arts Postgraduate Creative Studies in Chinese Painting (Macau)”。
二、本會受本章程及適用於澳門的其他法例約束;本會存續期為不確定。
三、本會為一所非牟利學術團體。
本會會址設於澳門上海街175號澳門中華總商會大廈19樓G座,經理事會議決可遷往澳門任何地方。
本會宗旨是在遵守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政府政策及遵守社會道德的前提下,傳承、研究和弘揚中國畫藝術,以及傳播民族文化;團結廣州美術學院歷屆中國畫系畢業研究生;加強與推廣對畫派藝術的傳承。
一、凡贊成、認同及擁護本會宗旨,願意遵守本會章程,以及在廣州美術學院中國畫系畢業的研究生均可加入。
二、會費金額由理事會訂定,會員須支付入會費和會費。
一、會員具有以下權利:
a)享有本會機關內的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b)對本會工作的批評建議權和監督權;
c)參加會員大會、討論、建議及投票任何事宜;
d)以口頭或書面要求索取關於本會之資訊;
e)參與本會推動之任何活動;
f)在本會理事會界定之條件下,享用本會賦予的任何福利。
二、會員應遵守之義務:
a)遵守會章及會員大會決議;
b)參與和協助本會工作;
c)執行本團體的決議;
d)完成本團體交辦的工作;
e)維護本團體合法權益;
f)每年繳納會費;
g)向本團體反映情況,提供有關資料。
三、若無故欠交會費,且為期超過一年者,又或超過一年不參加本會活動的會員,視作自動退會論。
四、若違反本會會章或作出任何影響本會聲譽者,經理事會證實,將按不同情況予以懲戒或經理事會表決撤銷其會籍。
一、本會的架構為:
a)會員大會;
b)理事會;
c)監事會;
d)名譽、榮譽會長、顧問等名單由理事會提議,並由會員大會通過後決定。
二、本會架構中的成員,由會員大會選舉產生,任期為三年,可連選連任。
一、會員大會由本會所有會員組成。
二、會員大會設有會長一名,副會長多名。
會員大會的權限:
a)依循本會宗旨,訂定會務方針;
b)討論、制訂、修改及通過本會章程;
c)選出或罷免本會各機關的架構成員;
d)審議理事會的年度工作報告及財務報告;
e)審議監事會提出的意見書;
f)執行法律賦予的其他權限。
一、會員大會會議由理事會召集,且須在會議日期前八天以掛號信或簽收等書面方式通知各會員,召集書內須載明會議之日期、時間、地點及有關之議程。
二、屬首次召集的會員大會須有二分之一以上的成員出席方能召開,決議需經過二分之一的出席成員的表決方能生效,但法律另有規定者除外。
三、特別會議由理事會、監事會或會員大會超過三分之二的成員提議召開。
一、理事會由三名或以上奇數理事組成。
二、理事會設一名理事長及數名理事。
一、理事會是會員大會的執行機關,負責確保本會管理運作,遵循本會宗旨,其權限包括:
a)處理日常會務;
b)執行會員大會通過的決議;
c)籌備召開會員大會;
d)向會員大會報告工作和財務狀況;
e)決定會員的招收或除名;
f)決定理事會下設若干個工作部門及有關主要負責人的聘任;
g)領導本團體各架構開展工作;
h)制定內部管理制度;
i)策劃、組織及安排本會活動;
j)決定其他重大事項。
二、理事會平常會議由理事長負責召開;特別會議由理事長或超過三分之二的理事會成員要求召開。
一、理事長對外代表本會,對內則領導本會工作。
二、理事長不在澳門或因有阻延不能處理業務時,由理事長指定之會員大會成員代任之。
理事長可行使以下職權:
a)對外代表本會簽署相關文件,承擔本會相關法律責任;
b)檢查會員大會、理事會決議的落實情況;
c)主持及參加本會理事會會議,並享有會議當中表決的權利;
d)召集理事會;
e)負責組織協調開展本會日常工作。
一、監事會由三名或以上奇數監事組成。
二、監事會設一名監事長及數名監事。
監事會負責監督本會理事會之工作及本會章程之執行,包括:
a)查核本會財政帳目;
b)向會員大會提出意見書;
c)編製年度監察報告。
本會會長、理事長、監事長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a)在本會業務領域內有較大影響或潛力;
b)身體健康,能堅持及正常工作;
c)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一、本會主要收入來源如下:
a)本會會員繳納之會費或捐助;
b)社會人士捐助;
c)政府機關資助;
d)其他合法收入。
二、本會的資產,任何機關及個人不得侵佔、私分和挪用。
對章程的修改,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後報會員大會審議,同時須獲出席會員大會成員四分之三之贊同票。
本會之解散須由全體會員大會特別會議決定,其決議須由本會所有會員四分之三贊同票通過。
本會章程未有規範事宜,概依澳門現行法例執行。
二零二零年五月二十九日於澳門
私人公證員 趙崇明
為着公佈之目的,茲證明透過二零二零年六月一日於本私人公證署所簽署的經認證文書設立了上述社團,其宗旨及住所均載於附件的章程內。該社團的設立文件和章程已存檔於本私人公證署“2020年社團及財團文件檔案組”第1/2020檔案組內,編號為3,章程條文內容載於附件。
一、本會定名:“澳門足毽文化傳承協會”;
二、本會會址:澳門下環街河邊新街添威大廈一樓B。
本會屬非牟利團體,宗旨為:
一、在中華人民共和國澳門特別行政區下,促進屬於澳門足毽文化運動。
二、愛中國愛澳門。
三、增加澳門市民對民餘康樂的興趣,增進澳門社區健康和諧發展。
四、增加澳門與國內交流的機會,促使兩地文化融合。
凡在本澳愛好足毽文代運動或表演之個人或法人,認同本會章程,辦理入會手續,經理事會批准,按規定繳納會費,方可成為會員。
一、依章程之規定參與會務;
二、擁有選舉權和被選舉權;
三、可參加本會各項活動。
一、遵守會章;
二、支持會務工作;
三、按時繳納會費;
四、維護本會聲譽及利益。
凡違反會章、影響本會聲譽者,經勸告無效,經理事會議決有權予以警告或開除會籍處分。
一. 會員大會為本會最高權力機關,其職權如下:
a)制定或修改會章;
b)選舉會長,副會長、理事長及監事會成員;
c)審查及通過理事會之工作報告及賬目結算;
d)修改本會章程。
二. 會員大會每年召開一次,由理事會召集,大會之召集最少提前八日以掛號信方式或透過簽收方式為之,召集書內應指出會議之日期,時間、地點及議程。
三. 會員大會於第一次召集時須最少有半數會員出席,方有決議權,如不足法定人數,大會可於召集書內所訂的時間一小時再次召開,屆時,不論出席會員之人數多寡,均可作出決議。
四. 會長及理事長須由出席會員大會成員全體贊同票選出。
五. 除會長及理事長外其他機關成員,須由出席會員大會成員全體絕對多數贊同票選出。
一. 本會設正會長一人,副會長若干人,任期三年,連選得連任;
二. 正、副會長擔任會員大會正,副主席,負責主持會員大會,並代表本會參與社會活動及負責協調會務工作。
一. 理事會為執行機關;
二. 理事會召開會員大會,執行會員大會決議、管理會務及制訂工作報告;
三. 理事會成員由會員大會選舉產生,設理事長壹人,副理事長若干人及理事若干人,總人數須為單數,理事會成員任期三年,連選得連任;
四. 理事會每三個月召開一次會議,由理事長負責召集主持,並領導有關會務工作。
監事會設監事長壹人,副監事長若干人及監事若干人,成員總人數須為單數,負責監察會務工作。監事會成員任期三年,連選得連任。
經理事會決定,可聘請熱心社會人士為本會名譽顧問,顧問。
一、修改章程之決議,須獲出席會員大會之會員四分之三之贊同票;
二、解散本會之決議,須獲本會全體會員四分之三之贊同票;
三、解散本會後,應將所有屬於本會財物捐給本地慈善機構。
本會章程任何條款之解釋權歸會員大會。
本會為非牟利社團。本會之經費來源包括會費、利息、其它合法收入、會員及熱心人士捐贈,以及公私營資助。
二零二零年六月一日於澳門
私人公證員 麥興業
Certifico, para efeitos de publicação, que o «Clube da Proprietários BMW de Macau» foi constituído por documento particular datado de 29 de Maio de 2020, com os estatutos em anexo:
中文名為“澳門寶馬車主會”;
葡文名為“Clube da Proprietários BMW de Macau”;
英文名為“Macau BMW Owners Club”;
本會乃非牟利團體。
開展及促進會員之間的交流及聯誼活動;服務於會員,奉獻於社會,成為政府管理部門和會員溝通渠道和橋樑樞紐;宣揚安全駕駛意識和正確駕駛觀念,共建安全駕駛出行環境;組織會員參與澳門、中國內地及世界各地的汽車車會或機構所舉辦的活動,開拓會員視野和知識。
澳門羅理基博士大馬路600號第一國際商業中心1501室。
(一)凡認同本會宗旨及願意遵守本會章程之成年人士,須依手續填寫表格,由理事會審核認可,在繳納入會會費後,即可成為會員。
(二)本會會員有權參加會員大會;有選舉權及被選舉權;參加本會舉辦之一切活動及享有本會一切福利及權利;有權對本會的會務提出批評和建議;會員有退會的自由,但應向理事會提出書面申請。
(三)會員有義務遵守本會的章程並執行本會會員大會和理事會的決議;積極參與、支持及協助本會舉辦之各項活動,推動會務發展及促進會員間之互助合作;按時繳納會費及其他應付之費用;不得作出任何有損害本會聲譽之行為。
本會的組織架構為;
(一)會員大會;
(二)理事會;
(三)監事會。
(一)本會的最高權利機構是會員大會。設有會長一名,副會長一名或若干名。會長兼任會員大會召集人。副會長協助會長工作,若會長出缺或因故不能執行職務,由其中一名副會長暫代其職務。
(二)會員大會職權尤其為:1. 選舉本會架構成員;2. 制定本會的活動方針; 3. 修改本會章程及內部規章;4. 審議理事會工作及監事會之年度工作報告與提案。
(三)會員大會每年召開一次會議,日期由理事會建議並作安排。或不少於總數四分之一的會員以正當目的提出要求時,理事長可以建議召開會員大會特別會議。召集會員大會,應於會議召開前八天以掛號郵寄的方式通知會員。召集書內須載明會議日期、時間、地點及議程。
(四)召開會員大會時,出席會員須足二分之一以上。如果出席會員不足二分之一以上,則逾半小時後進行會議,視為第二次召集並有效。
(五)如需修改章程及表決主席所提之重大事項,須獲得出席會員四分之三的贊同票;解散本會的決議,須獲得全體會員四分之三的贊同票。
(一)理事會成員由會員大會選出。 理事會設理事長一名,副理事長一名,及理事一名或若干名,且人數必須為單數,每屆任期三年,連選得連任。
(二)理事會可下設若干個工作分組,以便執行理事會決議及處理本會日常會務;工作機構領導及其他成員由任一名理事提名,獲理事會通過後以理事會名義予以任命。
(三)其理事會職權為:1. 籌備會員大會;2. 執行會員大會之決議及一切會務;3. 主持及處理各項會務工作;4. 直接向會員大會負責,向其提交工作(會務)報告及提出建議。
(四)理事會之會議,須在過半數理事會成員出席時,方可議決事宜,決議須獲出席成員的絕對多數票贊同方為有效。
(一)監事會由會員大會選出。監事會設監事長一名,副監事長一名,及監事一名或若干名,且人數必須為單數,每屆任期三年,連選得連任。
(二)監事會為本會會務的監察機構,其職權為:1. 監督理事會一切行政執行和運作、及查核本會之財產;2. 監督各項會務工作之進展,就其監察活動編制年度報告;3. 審核理事會之財政收支、檢查一切賬目及單據之核對;4. 審查本會之一切會務進行情形及研究與促進會務之設施。
本會為非牟利社團。本會活動經費的主要來源:一、會員交納會費;二、政府機構及各界的贊助捐款;三、具體活動籌辦單位的籌款。
本章程經會員大會通過後施行。章程的修改,須獲出席會員四分之三之贊同票的代表通過方能成立。
解散本會之議案,須在為此目的特別召開之會員大會中方可表決,且必須得到不少於四分之三全體會員的贊成票數通過,方為有效。
本會章程之解釋權屬會員大會;本會章程由會員大會通過之日起生效,若有未盡善之處,由會員大會討論通過修訂。
本章程所未規範事宜,概依澳門現行法律執行。
(一)本會各機關成員以普通、直接及不記名投票方式選出。
(二)競選本會各機關的名單,應向會員大會主席團主席提交。
(三)在競選名單內須列出候補參選人。倘在職成員喪失或放棄委任,又或因故未能履行委任,則由候補人填補有關職位。
(四)獲多數有效選票的名單,即為獲選名單。
Cartório Privado, em Macau, aos 29 de Maio de 2020. — O Notário, António Ribeiro Baguinho.
Certifico, para efeitos de publicação, que o «Clube de BMW Motorrad de Macau» foi constituído por documento particular datado de 29 de Maio de 2020, com os estatutos em anexo:
第一條——本會名稱
中文名為“澳門寶馬摩托車會”;
葡文名為“Clube de BMW Motorrad de Macau”;
英文名為“Macao BMW Motorcycle Club”;
本會乃非牟利團體。
第二條——本會宗旨
開展澳門與中國內地和世界各地的摩托車車會之間的合作和友誼;提升駕駛者的安全駕駛意識和正確駕駛觀念,共建安全出行環境;鼓勵並參與有利於摩托車運動發展的交流和活動;從而,促進澳門摩托車文化的發展、傳播、交流及自駕遊歷的經驗。本會為非牟利組織,其運作由附件的社團章程規範。
第三條——會址
澳門羅理基博士大馬路600號第一國際商業中心1501室。
第四條——(一)凡認同本會宗旨及願意遵守本會章程之成年人士,須依手續填寫表格,由理事會審核認可,在繳納入會會費後,即可成為會員。
(二)本會會員有權參加會員大會;有選舉權及被選舉權;參加本會舉辦之一切活動及享有本會一切福利及權利;有權對本會的會務提出批評和建議;會員有退 會的自由,但應向理事會提出書面申請。
(三)會員有義務遵守本會的章程並執行本會會員大會和理事會的決議;積極參與、支持及協助本會舉辦之各項活動,推動會務發展及促進會員間之互助合作;按時繳納會費及其他應付之費用;不得作出任何有損害本會聲譽之行為。
第五條——本會的組織架構為:
(一)會員大會;
(二)理事會;
(三)監事會。
第六條——會員大會
(一)本會的最高權利機構是會員大會。設有會長一名,副會長一名或若干名。會長兼任會員大會召集人。副會長協助會長工作,若會長出缺或因故不能執行職務,由其中一名副會長暫代其職務。
(二)會員大會職權尤其為:1. 選舉本會架構成員;2. 制定本會的活動方針; 3. 修改本會章程及內部規章;4. 審議理事會工作及監事會之年度工作報告與提案。
(三)會員大會每年召開一次會議,日期由理事會建議並作安排。或不少於總數四分之一的會員以正當目的提出要求時,理事長可以建議召開會員大會特別會議。召集會員大會,應於會議召開前八天以掛號郵寄的方式通知會員。召集書內須載明會議日期、時間、地點及議程。
(四) 召開會員大會時,出席會員須足二分之一以上。如果出席會員不足二分之一以上,則逾半小時後進行會議,視為第二次召集並有效。
(五)如需修改章程及表決主席所提之重大事項,須獲得出席會員四分之三的贊同票;解散本會的決議,須獲得全體會員四分之三的贊同票。
第七條——理事會
(一)理事會成員由會員大會選出。 理事會設理事長一名,副理事長一名,及理事一名或若干名,且人數必須為單數,每屆任期三年,連選得連任。
(二)理事會可下設若干個工作分組, 以便執行理事會決議及處理本會日常會務;工作機構領導及其他成員由任一名理事提名,獲理事會通過後以理事會名義予以任命。
(三)其理事會職權為:1. 籌備會員大會;2. 執行會員大會之決議及一切會務;3. 主持及處理各項會務工作;4. 直接向會員大會負責,向其提交工作(會務)報告及提出建議。
(四)理事會之會議,須在過半數理事會成員出席時,方可議決事宜,決議須獲出席成員的絕對多數票贊同方為有效。
第八條——監事會
(一)監事會由會員大會選出。監事會設監事長一名,副監事長一名,及監事一名或若干名,且人數必須為單數,每屆任期三年,連選得連任。
(二)監事會為本會會務的監察機構,其職權為:1. 監督理事會一切行政執行和運作、及查核本會之財產;2. 監督各項會務工作之進展,就其監察活動編制年度報告;3. 審核理事會之財政收支、檢查一切賬目及單據之核對;4. 審查本會之一切會務進行情形及研究與促進會務之設施。
第九條——本會為非牟利社團。本會活動經費的主要來源:一、會員交納會費;二、政府機構及各界的贊助捐款;三、具體活動籌辦單位的籌款。
第十條——本章程經會員大會通過後施行。章程的修改,須獲出席會員四分之三之贊同票的代表通過方能成立。
第十一條——解散本會之議案,須在為此目的特別召開之會員大會中方可表決,且必須得到不少於四分之三全體會員的贊成票數通過,方為有效。
第十二條——本會章程之解釋權屬會員大會;本會章程由會員大會通過之日起 生效,若有未盡善之處,由會員大會討論通過修訂。
第十三條——本章程所未規範事宜,概依澳門現行法律執行。
第十四條——選舉
(一)本會各機關成員以普通、直接及不記名投票方式選出。
(二)競選本會各機關的名單,應向會員大會主席團主席提交。
(三)在競選名單內須列出候補參選人。倘在職成員喪失或放棄委任,又或因故未能履行委任,則由候補人填補有關職位。
(四)獲多數有效選票的名單,即為獲選名單。
第十五條——會徽
Cartório Privado, em Macau, aos 29 de Maio de 2020. — O Notário, António Ribeiro Baguinho.
1. 澳門律師公會仲裁中心(以下分別簡稱為“本公會”及“本中心”)為推動進行一般性質之機構仲裁、提供與仲裁有關的服務,並促進以其他非訴訟替代方式解決爭議的實體。
2. 本中心致力成為模範仲裁機構,解決本地爭議及外地爭議,尤其解決與以葡語為官方語言的國家有關的外地爭議。
1. 本中心之住所設於澳門特別行政區(以下簡稱為“澳門特區”)友誼大馬路918號世界貿易中心大廈11樓。
2. 在不影響上款規定的前提下,本公會理事會得決定本中心在其他適當之設施內運作。
3. 本中心設有一個持續更新的網站,其內尤其載有相關章程資料、所提供之服務、本中心的聯繫方式和仲裁員名單。
1. 本中心的主要標的是透過仲裁途徑解決下述本地或外地的爭議:
1)律師之間的爭議;
2)律師與客戶之間的爭議;
3)任何民事、商業或行政事宜的其他爭議。
2. 本中心的次要標的是提供一系列與仲裁有關的服務,尤其包括:
1)指定當事人之仲裁員、首席仲裁員和替代仲裁員;
2)就仲裁員之拒卻的附隨事項作出裁決;
3)存放與本中心之內或以外進行之仲裁程序相關的款項;
4)出租聽證室及本中心之其他設施或設備。
3. 本中心的標的亦可包括透過其他非訴訟替代方式解決第一款所指之爭議。
1. 本中心設有以下機關:
1)理事會;
2)執行委員會;
3)秘書處;
4)諮詢委員會。
2. 本中心之機關成員不得在澳門特區其他仲裁機構擔任職務。
1. 理事會由一名主席、一名副主席和三名委員組成,任期為兩年,可以連任。
2. 主席和副主席由本公會理事會從其本身的成員中任命。
3. 委員由本公會理事會從具備仲裁經驗的律師或其他具公認能力和適當資格之人士中任命,無論其是否在本公會註冊。
理事會具有以下權限:
1)訂定本中心所追求的戰略目標;
2)核准本中心之年度活動計劃及年度預算;
3)核准本中心上一年度之活動報告及帳目提交報告;
4)確定對本中心運作屬必要的審計和監察;
5)核准執行委員會根據第十一條之規定呈交其核准之規章或規則;
6)根據第二十二條之規定,核准本中心仲裁員名單及對此名單作出的任何修改;
7)核准本中心的人員編制;
8)促進對仲裁的研究和推廣、對仲裁員的培訓、對在本中心執行技術和行政職務之人員的培訓,以及對其他替代性爭議解決方式的研究和推廣;
9)執行本章程賦予其的其他職能。
1. 理事會主席具有以下權限:
1)在對外關係中代表本中心,為致力發展仲裁、與本地或外地的其他仲裁機構及以推動其他替代性爭議解決方式為目的之其他機構建立關係;
2)在本公會理事會和其他機關面前代表本中心,並參加由該等機關的主席或其法定代任人所召集的會議;
3)召集和主持理事會的會議。
2. 理事會主席可將其任何一項權限授予該理事會的其他成員。
3. 理事會主席缺席或因故不能視事時,由副主席代任。
1. 理事會會議由理事會主席或其代任人召集,且每季度須至少召開一次。
2. 理事會會議將在本中心住所內召開,亦可專門召集至其他地點召開。
3. 只要理事會多數在職成員參與表决,則可透過多數投票作出決議,且在票數相同時,理事會主席的投票具決定性。
1. 在本公會其他機關任職或擔任律師業高等委員會委員並不妨礙在理事會內任職。
2. 理事會成員不得以仲裁員之身份或當事人之代理人的身份參與在本中心管轄範圍內所組織之仲裁庭內進行的任何程序。
3. 若理事會成員在其任期內確定因故不能視事,該成員將由本公會理事會嗣後召開之會議中為此目的任命的新成員替代,並由其完成被替代之成員的任期。
1. 執行委員會由一名主席和兩名副主席組成,均由本公會理事會根據本中心理事會的建議進行任命或聘請,任期為三年,可以連任。
2. 執行委員會主席應在具公認能力和適當資格且具五年以上仲裁經驗的人士中選定。
3. 副主席之職務得由具備仲裁經驗的律師或其他具公認能力和適當資格之人士擔任,無論其是否在本公會註冊。
1. 執行委員會負責領導本中心的工作,尤其有權限:
1)制定本中心章程及對章程作出任何修改,並呈交本公會理事會和本中心理事會核准;
2)制定仲裁程序規章或其他適用於本中心管轄範圍內組織之仲裁庭的規章,並呈交本中心理事會核准;
3)制定仲裁員服務費表和本中心行政收費表及對相關表作出任何修改,並呈交本中心理事會核准;
4)根據適用之規章或法律任命仲裁員;
5)制定適用於本中心提供之與仲裁相關的其他服務或其他替代性爭議解決方式的規章或其他規則,並呈交本中心理事會核准;
6)制定本中心之年度活動計劃和年度預算,並呈交本中心理事會核准;
7)制定本中心上一年度之活動報告和帳目提交報告,並呈交本中心理事會核准;
8)根據本中心的規章規定,作出其權限範圍內的所有行為;
9)作出對本中心之良好運作屬必要的其他行為;
10)執行本章程賦予其的其他職能。
2. 執行委員會可將其一項或多項權限授予其任一成員,而此授權須載入會議紀錄,其中應確切訂定相關標的和限制。
3. 執行委員會主席缺席或因故無法視事時,由其指定的副主席代任,若無指定,則由副主席中年齡最大的一位代任。
1. 執行委員會應按設定的周期召開會議,或應執行委員會主席或其代任人之召集舉行會議。
2. 執行委員會會議將在本中心住所內召開,亦可專門召集至其他地點召開。
3. 執行委員會的決議取決於其成員的多數票,且在票數相同時,執行委員會主席的投票具決定性。
1. 在本公會機關任職或擔任律師業高等委員會委員並不妨礙在執行委員會內任職。
2. 執行委員會成員不得以仲裁員之身份或當事人之代理人的身份參與在本中心管轄範圍內所組織之仲裁庭內進行的任何程序。
3. 如果就任何當事人或當事人之代理人,執行委員會的某位成員處於可能引起懷疑其獨立性和公平性的情況時,則因此不得參與討論或參加相關程序之執行委員會決議,且不得接收有關程序的任何文件。此外,應將此障礙告知執行委員會主席以及秘書長。
4. 若執行委員會成員在其任期內確定因故不能視事,該成員將由本公會理事會嗣後召開之會議中為此目的任命或聘請的新成員替代,並由其完成被替代之成員的任期。
1. 秘書處由一名秘書長、一名財務員和本中心人員編制中的人員組成。
2. 秘書長可由執行委員會根據本中心待決程序之數量的要求而指定的一名或多名程序秘書協助。
3. 本公會理事會具權限根據執行委員會的建議訂定秘書長、財務員、本中心程序秘書和其他人員的報酬和任職條件。
1. 秘書長具有以下權限:
1)組織和領導本中心的行政和技術工作;
2)向理事會和執行委員會提供意見,確保向該等機關提供行政協助;
3)參加理事會和執行委員會的會議,但無投票權;
4)確保向本中心管轄範圍內所組織的仲裁庭提供行政協助;
5)在仲裁運作的所有技術和實務方面向當事人、當事人律師及其他代理人以及仲裁員提供協助,並協助他們處理提出的所有問題;
6)為在本中心參加的活動中及相關數碼平台上推廣本中心及提高本中心信譽度而編制所需的主題內容和信息內容;
7)根據本中心的規章規定,作出其權限範圍內的所有行為。
2. 財務員有權限對本中心的財務處進行組織和管理,收取應向本中心支付之款項及作出本中心應作出之付款,亦有權限作出對財務管理和組織屬必要的其他行為。
3. 程序秘書有權在秘書長的指導下行使第1款第3)項至第7)項內秘書長所獲賦予的任何權限。
1. 秘書長、財務員和程序秘書不得以仲裁員或當事人之代理人的身份參與在本中心管轄範圍內所組織的任何程序。
2. 倘若就本中心組織之仲裁中的任何當事人或當事人之代理人,秘書長或某程序秘書處於可能引起懷疑其獨立性和公平性的情況時,在就該仲裁作出任何行為前,其須將此情況告知執行委員會和當事人,並不得就相關程序行使職能。
3. 上一款之規定適用於負責在某程序中作出行為之秘書處的任何其他成員。
1. 諮詢委員會由一名主席、一名副主席及若干名顧問組成,顧問之人數為本公會理事會於諮詢委員會每一任期初期確定為適當或必要之人數。
2. 諮詢委員會成員由本公會理事會任命,任期為三年,可以連任。
3. 諮詢委員會成員應在具公認能力且認為可在本地及外地範疇提升本中心之可靠性、推動本中心之發展並鞏固本中心之地位的人士中任命。
4. 諮詢委員會主席缺席或因故無法視事時,由副主席代任。
諮詢委員會為本中心的諮詢機關及本中心其他機關的輔助機關,尤其具以下權限:
1)就本中心戰略目標的訂定向理事會提供建議;
2)提交倡議及提案以籌集對實現章程規定的目的屬必要的資源及推動本中心的活動;
3)主動或應本中心其他機關,特別是理事會的請求,向該等機關提供與之參與的不同領域相關的報告、意見書或其他文件;
4)針對其成員認為有必要討論或分析的其他問題發表意見。
1. 諮詢委員會應按其根據需要或本中心之利益要求而設定的周期召開會議,相關週期可進行修改。
2. 諮詢委員會亦可應本中心理事會主席之召集舉行會議,以就構成本中心利益相關之任何事項發表意見或進行參與。
3. 會議可透過諮詢委員會主席之召集書以現場會議、電話會議或視頻會議的形式舉行。會議自出席成員達到過半數時開始。
4. 諮詢委員會之決定取決於出席成員之簡單多數票,且對相應機關僅屬單純提議。
若諮詢委員會成員在其任期內確定因故不能視事,該成員將由本公會理事會嗣後為此目的召開之會議中而任命的新成員替代,並由其完成被替代之成員的任期。
本中心的仲裁員為具能力獨立及公正地審理可提交予本中心管轄範圍內所設立之仲裁庭的爭議,且具備經證實的道德和職業品行之自然人,無論其是否在澳門特區居住,亦不論其國籍為何,及不取決於其專業培訓。
1. 本中心理事會有權根據執行委員會的建議,核准本中心的仲裁員名單及對此名單及相關制度作出的任何更改。
2. 上款所述之名單僅作為接受具特定能力和培訓之特定專業人士在本中心擔任仲裁員職務的指標,而並不妨礙執行委員會或當事人鑒於特定爭議的特點並根據本中心之規章規定,任命在此爭議所涉事宜範疇內具經證實之特定培訓和能力的其他仲裁員。
1. 因每一仲裁程序及本中心提供之其他服務所收取之行政收費的百分之七十五屬本中心的收益。
2. 因每一仲裁程序及本中心提供之其他服務所收取之行政收費的其餘百分之二十五屬本公會的收益,並由本公會承擔本中心的債務。
3. 本中心可根據需要在其預算中加入用於採購、維護、修理和改善其所使用之設施和設備的撥款。
1. 根據本公會理事會所訂定的規定,本中心將由本公會的行政和技術人員運作,直到具備自身人員為止。
2. 本中心理事會和執行委員會開始運行前,該等機關及其主席所獲賦予的權限將分別由本公會理事會主席和本公會秘書長行使。
經二零二零年五月二十日理事會會議通過
華年達
為公佈的目的,茲證明上述社團的修改章程文本已於二零二零年五月二十八日存檔於本署2020/ASS/M2檔案組內,編號為126號。該修改章程文本如下:
第三條――本會會址及通訊地址
(一)本會會址設於澳門雅廉訪里 6-10-A號清雅園大廈地下D座。經會員大會同意,可以遷址澳門其他地方。
(二)本會通訊地址為:
紅街市郵政分局
澳門郵政信箱6391號。
第四條――凡從事性教育相關業務之人士,贊成本會宗旨及認同本會章程,並履行申請入會手續,待本會理事會審批並繳納會費後即成為本會會員。
第七條――紀律程序
(一)凡無理欠繳會費者,即暫停會員之一切權益;凡無理欠繳會費逾六個月者,作自動退會論;
保留第(二)款
二零二零年五月二十八日於第二公證署
一等助理員 梁錦潮Leong Kam Chio
為公佈的目的,茲證明上述社團的修改章程文本已於二零二零年五月二十九日存檔於本署2020/ASS/M2檔案組內,編號為127號。該修改章程文本如下:
第十二條第二款——大會主席團由會員大會選出,須獲全體會員四分之三之贊同票。主席團設一名會長,若干名副會長,任期為三年,可連選連任。
第十三條第二款——理事會設一名理事長、若干名副理事長、若干名理事、一名秘書長及若干名秘書;財務部部長、副部長、幹事各一名,負責領導理事會的日常工作。
第十四條第二款——監事會設一名監事長、若干名副監事長、若干名監事,其成員總數必須為單數。
二零二零年五月二十九日於第二公證署
一等助理員 梁錦潮Leong Kam Chio
為公佈的目的,茲證明上述社團的修改章程文本已於二零二零年五月二十八日存檔於本署2020/ASS/M2檔案組內,編號為120號。該修改章程文本如下:
第一條——保持不變
第二條——會址——本會會址設於澳門羅白沙街26號昌明花園第三期(明珠閣)5樓E座。
第三條——保持不變
第二章——保持不變
第三章——保持不變
第四章——保持不變
第五章——保持不變
第六章——保持不變
第十八條——指導神師
1. 本會應設指導神師一位,由理、監事會推薦,任期為兩年。
2. 保持不變
第八章——保持不變
第九章——保持不變
第十章——保持不變
二零二零年五月二十八日於第二公證署
一等助理員 梁錦潮Leong Kam Chio
為公佈的目的,茲證明上述社團修改章程的文本自二零二零年六月一日起,存放於本署之“2020年社團及財團儲存文件檔案”第1/2020/ASS檔案組第33號,有關條文內容載於附件。
修改有關社團章程內第二條,其修改內容如下:
第二條——本會由登記之日起正式成立,會址設於澳門工業園大馬路跨境工業區工業大樓5樓C座,倘認為需要時,可透過理事會經會員大會決議更換會址。
章程其餘條文不變。
二零二零年六月一日於海島公證署
二等助理員 林潔如
Certifico, para efeitos de publicação, que por instrumento particular, depositado neste Cartório com o respectivo acto de Alteração Parcial dos Estatutos, outorgado a 29 de Maio de 2020, sob o número 2, do Maço 1/2020 de Documentos de Constituição de Associações, Instituição de Fundações e suas Alterações, a que se refere a alínea f) do n.º 2 do artigo 45.º do Código do Notariado, foi alterada a denominação da Associação e, em consequência o artigo 9.º, número 7 e o artigo 10.º, número 1, dos Estatutos da Associação com a denominação em epígrafe, os quais passam a ter a seguinte redacção:
(...)
7. «O Conselho Geral deverá ser dirigido pela Mesa do Conselho Geral, incluindo um Presidente, um Vice-Presidente e um Secretário — a serem eleitos na primeira reunião do Conselho Geral para um mandato de 2 (dois) anos. A Presidência da Mesa do Conselho Geral roda alfabeticamente entre os representantes designados dos Membros Câmaras de Comércio, por país (considerando o nome do país na língua inglesa), todos os dois anos e o Vice-Presidente deverá ser nomeado como Presidente para o subsequente mandato de dois anos.»
(...)
1. «O Conselho de Administração é o órgão executivo da Associação, sendo o responsável pela sua gestão e é composto por um número ímpar de pessoas, como decidido pelo Conselho Geral, sendo os seus membros eleitos por mandatos de dois anos.»
(...)
私人公證員 羅兆德
Cartório Privado, em Macau, aos 29 de Maio de 2020. — O Notário, David Silva Lopes.
因本署刊登於二零二零年六月三日《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十三期第二組第8088頁內的關於“澳門天主教文化協會”社團修章的章程內容有誤,該會章程第一章第三條應為:
會址:本會會址設於澳門得勝斜路55號地下。經會員大會議決後,會址可遷至澳門其他地方。
二零二零年六月三日於第二公證署
公證員 羅靖儀
修改管理規章的生效日期為2020年4月20日;
萬通保險國際有限公司位於澳門的辦事處已於2020年4月20日由南灣大馬路517號南通商業大廈16樓A、B、C座,10樓B、C座及6樓B、C座搬遷至澳門蘇亞利斯博士大馬路320號澳門財富中心A8;
此外,各基金的受寄人(中國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澳門分行)的註冊辦事處地址變更為澳門蘇亞利斯博士大馬路中國銀行大廈18樓。
特此公告。
為履行經第7/2016號法律修改及重新公佈,由十一月一日第66/99/M號法令核准的《私人公證員通則》第二十五條及第二十二條第一款b)項規定,及行政法務司司長於2020年04月29日的批示,應本人要求,本人已獲許可終止於澳門以私人公證員身份執行職務,並將由私人公證員白盛文替代負責,其公證處設於澳門新馬路99號南華商業大廈9樓。
於澳門,2020年6月10日
白飛樂
致各股東
董事會謹提呈澳門電召的士服務股份有限公司(「本公司」)二零一九年的年度報告,包括二零一九年十二月三十一日的資產負債表。
本公司於2015年11月20日組織成立;主要所營事業為投資經營電召的士服務業務。有關電召的士業務於2017年4月1日正式營運,初期投入50部特別的士,及後於同年7月陸續投入餘下50部特別的士。在2019年5月2日本司獲得200部特別的士經營權限,並於同年12月1日投入服務100部特別的士,合共200部。
2019年度累計營運收入及其它收益為澳門幣$90,987,323(以下所述金額的幣別均為澳門幣);本年度各項開支及費用主要為新購置經營業務所需車輛及設備、辦公室設備、汽油費、車輛維修、員工薪酬以及經營業務之租賃、保養、維修、保險、行政費用及折舊等,總計為$99,524,037。故此,本年度錄得虧損$8,536,714,並將該金額撥入累積損益。
行政管理機關在近月已致力於進行系列之改革及整頓,爭取2020年公司業績能夠扭虧為盈。
二零二零年三月三十一日
行政管理機關
黃共流先生——董事長
張志民先生——副董事長
甄佩嬋小姐——董事
陳倩影小姐——董事
張敬文先生——董事
獨任監事
梁金泉先生——核數師
秘書
李詠瑜小姐——秘書
承董事會命
王佩珅
總經理
「澳門電召的士服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公司”)之賬目乃按照澳門第25/2005號行政法規核准之《財務報告準則》編製,並經「京澳會計師事務所」審核完畢。依本監事意見,該等賬目足以顯示該公司截至2019年12月31日止年度真實和公允之財務狀況,以及結算至該日止年度的營業結果。
此外,該公司董事會的年度報告書已經適當披露公司的業務發展情況。
梁金泉核數師
獨任監事
二零二零年三月三十一日
致:澳門電召的士服務股份有限公司全體股東
(於澳門特別行政區成立之股份有限公司)
本核數師已按照由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頒佈的「核數準則」和「核數實務準則」完成審核澳門電召的士服務股份有限公司截至二零一九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年度的財務報表。並已於二零二零年三月三十一日就該財務報表發表了無保留意見的核數師報告。
上述已審核的財務報表由二零一九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年度的資產負債表以及截至該日止年度的損益表組成,亦包括重大會計政策的摘要及其他說明性附註。
隨附由管理階層編制的摘要財務報表是上述已審核財務報表的摘要內容,本核數師認為,摘要財務報表的內容,在所有重要方面,與已審核財務報表的內容一致。
為更全面瞭解澳門電召的士服務股份有限公司的財務狀況和經營結果以及核數工作的範圍,隨附的摘要財務報表應與已審核的財務報表以及獨立核數師報告一併參閱。
梁雁萍
註冊核數師
合夥人
京澳會計師事務所
二零二零年三月三十一日,於澳門
澳門幣 |
|
資產 |
|
非流動資產 |
|
不動產、廠場和設備 |
69,216,780 |
長期投資 |
3,500,000 |
72,716,780 |
|
流動資產 |
|
應收帳款和其他應收款 |
5,629,351 |
股東及聯號往來和貸款 |
10,300,000 |
預付款 |
1,311,376 |
現金及現金等價物 |
156,209 |
存出按金 |
182,308 |
17,579,244 |
|
資產總值 |
90,296,024 |
權益和負債 |
|
資本和公積 |
|
資本 |
10,000,000 |
資本公積 |
36,350,000 |
累積虧損 |
(33,099,164) |
權益總額 |
13,250,836 |
負債 |
|
非流動資產 |
|
長期負債 |
44,586,573 |
流動負債 |
|
預收收益 |
107,014 |
應付帳款和其他應付款 |
11,081,813 |
股東及聯號往來和借款 |
3,414,480 |
長期負債之一年內應償還額 |
14,227,639 |
短期借款及透支 |
3,627,669 |
32,458,615 |
|
負債總額 |
77,045,188 |
權益和負債總額 |
90,296,024 |
(澳門幣)
# 根據澳門商法典第423條第5款,自贖回日起,應將一項等同被贖回股份之票面價值之金額撥作在一切效力上等同法定公積金之特別公積金,但不影響在減少資本時將其取消。根據本公司對澳門特區政府發行可贖回優先股的協議,總面值200,000,000澳門元的可贖回優先股已於二零一三年、二零一四年、二零一五年及二零一六年被贖回,並相應地形成一個同等金額的特別公積金。
(澳門幣)
陳洪
|
曾華亮
|
根據澳門法律及公司章程之規定,我等茲提交截至二零一九年十二月三十一日的年度報告及會計賬目,以供董事會進行討論及表決。在二零一九年一月一日至二零一九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期間,本公司一直根據公司章程及設立條款運作。
董事們很榮幸地提交本公司截至二零一九年十二月三十一日的本年度報告、監事會意見書及經核數師核算的會計賬目。
本公司於一九九四年九月十三日以股份有限公司之形式成立,根據一九九五年三月八日與澳門政府簽定的特許合同,主要業務是在澳門經營國際航線。本公司於一九九五年十一月九日開始營運。
本公司於二零一九年一月二十一日重新開通澳門來往溫州的航線,另於二零一九年十月二十七日增開澳門來往汕頭的新航線,並增加澳門來往上海、成都、鄭州、南寧、貴陽、合肥、東京、福岡、大阪等地的班次,截至該年度共運營28條航線。本公司於二零一九年的營運總收入約為澳門幣43.85億元,比二零一八年上升百分之六。在二零一九年間,本公司已克服不利的營商環境所帶來的壓力,現按照澳門特區《財務報告準則》的規定,報告二零一九年的淨利潤為澳門幣1.5億元,即連續十年獲得利潤。
二零一九年財政年間,本公司繼續抱著保持增長的願景,引進七架飛機,包括以採購形式引進的三架飛機,以及以經營租賃形式引進的四架飛機,同時淘汰兩架舊A319飛機。截至二零一九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本公司共運營二十三架飛機。於二零一九年間,本公司機隊的平約機齡為6.53年,比2018年下降約1.76年。
二零一九年,澳門航空本著回饋澳門社會的企業社會責任,壯大航空團隊的目標,繼續支持自二零一五年便開始籌備的“澳門本地飛行學員計劃”。截至目前為止,有四批共三十七名飛行學員加入了澳門航空,並將先後接受飛行培訓成為合資格的飛機架駛員。
董事會茲根據公司章程第三十三條的規定,向股東大會提交以下按照澳門特區《財務報告準則》的規定所製作的,對澳門幣150,448,697元的盈餘之運用建議書,以供股東大會討論及通過:
1)根據商法典第四百三十二條,本公司的法定公積金必須累積至達到相當於公司註冊資本百分之二十五的數額。在二零一九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本公司的法定公積金(澳門幣110,510,500元)已達註冊資本(澳門幣442,042,000元)的百分之二十五,因此,無需要劃撥法定公積金;
2)按照澳門特區《財務報告準則》的規定,將澳門幣150,448,697元帶入二零二零年。
我們感謝澳門航空全體員工作出的貢獻,他們俱以專業的態度,務實高效地履行職務。
董事會謹就各位股東、監事會和政府代表的配合,以及他們對董事會的信任,向他們致以衷心的感謝。
二零二零年四月十四日於澳門
趙曉航
董事會主席
按照澳門商法典及公司章程規定,本意見書是根據澳門航空股份有限公司(“公司”)董事會提交之二○一九年年度報告及財務報表編製而成。監事會在編製意見書時亦考慮了獨立核數師德勤•關黃陳方會計師行對二○一九年年度財務賬目發表之無保留意見。
於二○一九年,監事會根據公司章程規定進行了定期會議,並且與公司執行董事會及管理層保持了適當的聯繫。監事會已分析及審查該年度公司之財務報告,並了解公司於年度之運作情況及有關制度。監事會認為該等財務報告恰當地披露了所有有關之賬目資料及公司財政狀況。
二○一九年航空業務的經營環境仍然充滿挑戰,儘管油價回落,但營運成本持續上升,加上受中美貿易磨擦加劇帶來艱難的經營環境。然而管理層積極通過優化營運效率、運行服務品質及致力強化成本管理等措施,公司二○一九年度仍錄得經營盈利。近期新型冠狀病毒疫情帶來重大的負面影響,預期旅遊需求大幅下跌,客運業務將嚴重受壓,航運業務前景充滿不明朗的經濟因素。管理層應繼續強化成本控制,調整運力靈活性,優化收益管理,以確保公司能夠穩健持續發展。
監事會意見認為公司下列二○一九年年度報告適合呈交股東會予以審批:
——公司二○一九年度之財務報告;
——董事會年度報告。
最後,監事會對執董會及公司管理層的協助及合作表示感謝。
二○二○年四月二十二於澳門
主席 何美華 |
委員 何曼秀 |
委員 湯朝旭 |
致澳門航空股份有限公司全體股東
(於澳門註冊成立之股份有限公司)
本核數師行已按照澳門特別行政區之《核數準則》和《核數實務準則》完成審核澳門航空股份有限公司二零一九年度之財務報表,並已於二零二零年四月十四日就該等財務報表發表了無保留意見的報告。
上述已審核的財務報表由二零一九年十二月三十一日的資產負債表及截至該日止年度之損益表、權益變動表和現金流量表組成,亦包括重大會計政策的概要及其他說明性附註。
隨附由管理層編制的摘要財務報表是上述已審核的財務報表的撮要內容。本行認為,摘要財務報表的內容,在所有重要方面,與已審核財務報表的內容一致。
為更全面了解澳門航空股份有限公司的財務狀況和經營結果以及核數工作的範圍,隨附的摘要財務報表應與已審核的財務報表以及獨立核數師報告一併參閱。
郭詩敏
註冊核數師
德勤•關黃陳方會計師行
澳門,二零二零年四月十四日
澳門有線電視股份有限公司資產負債表於二零一九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
澳門幣 |
|
資產 |
|
非流動資產 |
|
專營項目相關資產 |
13,698,864 |
其他長期投資 |
1,000 |
13,699,864 |
|
流動資產 |
|
應收帳款 |
15,266,287 |
其他應收款、按金及預付項目 |
14,178,070 |
定期存款 |
112,570,444 |
現金及現金等價物 |
53,774,563 |
195,789,364 |
|
資產總額 |
209,489,228 |
權益和負債 |
|
權益 |
|
資本 |
50,000,000 |
公積 |
12,500,000 |
累積盈餘 |
|
– 前期結轉 |
37,610,329 |
– 本年度利潤 |
30,189,488 |
權益總額 |
130,299,817 |
負債 |
|
流動負債 |
|
應付關聯公司款 |
6,134,511 |
應付帳款 |
1,735,040 |
遞延收益 |
2,427,411 |
資助預收款 |
4,500,000 |
其他應付款、按金及應計項目 |
36,342,139 |
所得稅備用金 |
28,050,310 |
負債總額 |
79,189,411 |
權益和負債總額 |
209,489,228 |
二零一九年,「澳門有線電視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澳門有線」)獲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以下簡稱「特區政府」)續約五年,繼續以「收費電視地面服務批給合同」經營收費電視服務。
業務方面,仍然受免費電視訊號服務的影響,酒店業務萎縮。
在《粵港澳大灣區發展規劃綱要》出台後,澳門有線積極響應國家戰略,加強與大灣區城市廣電機構協作,聯合製作多個節目,包括澳門回歸二十週年特輯。
根據特區政府的規劃,《電信網絡及服務匯流制度》將會出台,從當前形勢,公司決策須慎重考慮,應對未來不明朗的情況。
董事會
主席:林潤垣
二零二零年三月三十日於澳門
致 澳門有線電視股份有限公司全體股東
(於澳門註冊成立之股份有限公司)
本核數師樓已按照澳門特別行政區現行之《核數準則》和《核數實務準則》審核了澳門有線電視股份有限公司截至二零一九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年度之財務報表,並已於二零二零年三月三十日就該財務報表發表了無保留意見的獨立核數報告。
我們已將董事會為公佈而編製之財務報表摘要與審核之財務報表作出比較。
我們認為,該財務報表摘要,在所有重要方面,與審核之財務報表是一致的。
鮑文輝註冊核數師樓
由Manuel Basilio代表
二零二零年三月三十日於澳門
鑒於監事會已分析及審閱董事會所提交之二零一九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年度之報告書及各項目文件,本會認為財務報告可適當地反映公司之活動及其財產狀況,因此監事會認為該等文件可遞交股東會通過。
監事會
二零二零年三月三十日於澳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