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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egisMac》的法例註釋 | |||
經刊登於二零二零年二月二十六日第九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的第33/2020號經濟財政司司長批示,撥予勞工事務局一筆常設基金並指定其行政委員會的成員;
基於該常設基金行政委員會其中兩名成員的職務變更,故有必要對組成該行政委員會的成員作出適當調整;
在該局的建議下,並經聽取財政局意見;
經濟財政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及第181/2019號行政命令賦予的職權,作出本批示。
經第33/2020號經濟財政司司長批示許可設立的勞工事務局常設基金的行政委員會改由以下成員組成:
主席:局長黃志雄,當其出缺或因故不能視事時,由其合法代任人代任;
委員:行政財政處處長蘇文龍,當其出缺或因故不能視事時,由其合法代任人代任;
委員:特級行政技術助理員潘曉輝;
候補委員:職務主管陳毅豐,當其出缺或因故不能視事時,由其合法代任人代任。
本批示自公佈翌日起生效,其效力追溯至二零二零年三月十一日。
二零二零年五月二十二日
經濟財政司司長 李偉農
二零二零年五月二十五日於經濟財政司司長辦公室
辦公室主任 辜美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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