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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egisMac》的法例註釋 | |||
經濟財政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賦予的職權及第2/2020號行政命令所授予的權限,並根據三月二日第13/92/M號法令第二條第一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委任劉偉明替代戴建業以兼任方式擔任澳門投資發展股份有限公司董事。
二、本批示自公佈日起產生效力。
二零二零年三月三十一日
經濟財政司司長 李偉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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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於在本財政年度有需要撥予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共資產監督規劃辦公室一項按照第2/2018號行政法規《預算綱要法施行細則》第五十六條至第五十九條的規定而設立的常設基金,金額為$110,000.00(澳門元壹拾壹萬元);
在該辦公室的建議下,並聽取財政局意見;
經濟財政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第2/2018號行政法規《預算綱要法施行細則》第五十七條第一款及第181/2019號行政命令賦予的職權,作出本批示。
撥予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共資產監督規劃辦公室一項金額為$110,000.00(澳門元壹拾壹萬元)的常設基金。該基金由以下成員組成之行政委員會負責管理:
主席:辦公室主任陳海帆,當其出缺或因故不能視事時,由其合法代任人代任;
委員:辦公室副主任廖志漢;
委員:顧問高級技術員李敏濤;
候補委員:首席高級技術員倫紹發;
候補委員:首席高級技術員鄧雨縈。
本批示自公佈翌日起生效,其效力追溯至二零二零年一月二十一日。
二零二零年四月十四日
經濟財政司司長 李偉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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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濟財政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6/1999號行政法規《政府部門及實體的組織、職權與運作》第三條第一款(二)項及第七條,結合第181/2019號行政命令第一款及第五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轉授一切所需權力予經濟局局長戴建業或其法定代任人,以代表澳門特別行政區作為簽署人,與“澳門通股份有限公司”簽訂《為消費補貼計劃提供製作電子消費卡及相關服務的委託協議書》。
二零二零年四月十五日
經濟財政司司長 李偉農
二零二零年四月十五日於經濟財政司司長辦公室
辦公室主任 辜美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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