透過簽署人二零二零年三月四日批示:
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第二款及第三款,以及第六條第一款的規定,下列人員在政府總部輔助部門擔任職務的行政任用合同,下述日期起續期一年。
透過簽署人二零二零年三月二十七日批示:
根據第14/2009號法律《公務人員職程制度》現行文本第十四條第一款(二)項及第二款,以及第12/2015號法律《公共部門勞動合同制度》第四條第二款的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下列人員在政府總部輔助部門擔任職務的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本批示摘錄公佈日起生效。
二零二零年四月七日於行政長官辦公室
辦公室主任 許麗芳
摘錄自經濟財政司司長於二零二零年三月二十七日作出的批示:
莫苑梨──根據第15/2009號法律第五條、第26/2009號行政法規第八條及第33/2004號行政長官批示第四款的規定,因具備合適的管理能力及專業經驗履行職務,其擔任中國與葡語國家經貿合作論壇常設秘書處輔助辦公室主任的定期委任,自二零二零年六月五日起續期一年。
二零二零年四月三日於經濟財政司司長辦公室
辦公室主任 辜美玲
摘錄自保安司司長於二零二零年四月一日所作的批示:
鑑於符合經第2/2008號法律修訂的第3/2003號法律第十條第三款、第十七條的規定,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十九條、第二十條第一款a)項、第二十二條第八款a)項及第1/2004號行政法規第三十四條補充適用第三十一條的規定,確定委任刊登於二零二零年三月十一日第十一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的最後評核名單中名列第一至第二名之海關機械專業首席關員,為海關關員編制專業職程第一職階機械專業副關務督察,其名單如下:
機械專業首席關員編號 | 33995 | – | 伍煥有 |
機械專業首席關員編號 | 02995 | – | 陳浩堅 |
上述人員晉升之職位的年資及薪俸自就職日開始計算。
二零二零年四月七日於海關
關長 黃文忠
摘錄自終審法院院長辦公室主任於二零二零年四月二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經十二月十九日第39/2011號行政法規重新公佈的三月六日第19/2000號行政法規第十三條第一款、八月十七日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第六條第四款,以及第3/GPTUI/2016號終審法院院長批示第一款(七)項的規定,本辦公室第一職階首席技術輔導員余潔詩的長期行政任用合同獲准續期三年,由二零二零年四月二十三日起生效。
二零二零年四月七日於終審法院院長辦公室
辦公室主任 陳玉蓮
摘錄自檢察長於二零二零年四月二日的批示:
根據經第38/2011號行政法規修改的第13/1999號行政法規第十九條第一款及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二條第一款的規定,於二零一九年十二月十八日第五十一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所公佈的“為法院司法文員職程及檢察院司法文員職程的入職而設的任職資格課程”學員的最後評核名單中排名第三名的梁艷嬌,現以臨時委任方式任用為檢察院司法文員職程第一職階檢察院初級書記員,由二零二零年四月八日起生效。
根據經第38/2011號行政法規修改的第13/1999號行政法規第十九條第一款,連同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二條第八款b)項及第二十三條第十二款的規定,於二零一九年四月三日第十四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所公佈的“為法院司法文員職程及檢察院司法文員職程的入職而設的任職資格課程”學員的最後評核名單中排名第六十五名的蘇嘉達,現以定期委任方式任用為檢察院司法文員職程第一職階檢察院初級書記員,由二零二零年四月十五日起生效。
根據經第38/2011號行政法規修改的第13/1999號行政法規第十九條第一款及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二條第一款的規定,於二零一九年四月三日第十四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所公佈的“為法院司法文員職程及檢察院司法文員職程的入職而設的任職資格課程”學員的最後評核名單中分別排名第六十六名、第六十七名、第五十名及第五十二名的鍾政、劉爾華、李盈及梁俊儀,現以臨時委任方式任用為檢察院司法文員職程第一職階檢察院初級書記員,由二零二零年四月十五日起生效。
根據經第38/2011號行政法規修改的第13/1999號行政法規第十九條第一款及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二條第一款的規定,於二零一九年十二月十八日第五十一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所公佈的“為法院司法文員職程及檢察院司法文員職程的入職而設的任職資格課程”學員的最後評核名單中分別排名第一名、第二名及第四名的張美儀、張婉玲及朱茵兒,現以臨時委任方式任用為檢察院司法文員職程第一職階檢察院初級書記員,由二零二零年四月十五日起生效。
二零二零年四月七日於檢察長辦公室
辦公室主任 譚炳棠
摘錄自行政長官於二零二零年三月二十七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第二十四條第三款(二)項及第四款之規定,以附註方式修改第一職階特級技術員鄭志豪之長期行政任用合同第二條款,轉為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自二零二零年三月十四日起生效。
二零二零年四月七日於個人資料保護辦公室
主任 楊崇蔚
按照行政長官於二零二零年一月四日作出的批示:
洪燕飛原高等教育局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二職階首席技術員,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九條的規定,以相同職級及職階調至本局任職,自二零二零年三月二日起生效。
摘錄自本局局長於二零二零年三月十七日之批示:
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十八條第四款的規定,下列人員於本局擔任職務的個人勞動合同續期一年:
劉劍雄,第一職階首席顧問高級技術員,自二零二零年五月二十八日起生效;
田華,第一職階顧問高級技術員,自二零二零年五月二十八日起生效;
馬潔娜,第一職階二等高級技術員,自二零二零年六月三日起生效;
張小丹,第一職階首席高級技術員,自二零二零年六月五日起生效;
王鑫,第二職階二等高級技術員,自二零二零年六月五日起生效。
摘錄自本局局長於二零二零年三月十九日之批示:
根據經第4/2017號法律修改的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二款(四)項及第三款,配合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第二款及第三款的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吳日勝在本局擔任職務的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轉為第九職階輕型車輛司機,薪俸點280點,自二零二零年三月十八日起生效。
二零二零年四月七日於政策研究和區域發展局
局長 米健
按局長於二零二零年一月十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及第六條的規定,本局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試用期)第一職階二等高級技術員(人力資源管理範疇)黃芷琪,自二零二零年三月三日起以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方式繼續在本局擔任職務,薪俸點為430點。
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及第六條的規定,本局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試用期)第一職階二等高級技術員(人力資源管理範疇)左婉文,自二零二零年三月十二日起以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方式繼續在本局擔任職務,薪俸點為430點。
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及第六條的規定,本局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試用期)第一職階二等技術輔導員朱偉南,自二零二零年三月二日起以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方式繼續在本局擔任職務,薪俸點為260點。
按局長於二零二零年一月十六日作出的批示:
吳立崴的個人勞動合同,自二零二零年四月十日起續期一年。
按局長於二零二零年一月二十二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第二款及第六條第一款的規定,戴蔚在本局擔任第二職階一等翻譯員(中葡文)職務的行政任用合同,自二零二零年四月二日起續期一年,薪俸點為510點。
按局長於二零二零年二月四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及第六條的規定,本局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試用期)第一職階二等高級技術員(人力資源管理範疇)梁嘉琪,自二零二零年四月三日起以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方式繼續在本局擔任職務,薪俸點為430點。
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及第六條的規定,本局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試用期)第一職階二等技術輔導員劉瑜妮,自二零二零年四月十五日起以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方式繼續在本局擔任職務,薪俸點為260點。
按局長於二零二零年二月二十一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第二款及第六條第一款的規定,謝麗妍在本局擔任第一職階勤雜人員(雜役範疇)職務的行政任用合同,自二零二零年四月二十一日起續期兩年,薪俸點為110點。
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第二款及第六條第一款的規定,黎虹卉在本局擔任第一職階勤雜人員(雜役範疇)職務的行政任用合同,自二零二零年五月一日起續期兩年,薪俸點為110點。
二零二零年三月三十一日於行政公職局
局長 高炳坤
按行政法務司司長於二零二零年三月二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第26/2009號行政法規第八條之規定,因具備合適的專業能力及才幹履行職務,劉芷瑩在本局擔任登記及公證事務廳廳長的定期委任,自二零二零年三月六日起續期一年。
按簽署人於二零二零年三月三日作出之批示:
根據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二)項及第四款的規定,李詠甜在本局擔任第一職階特級技術輔導員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修改為同一職級第二職階,薪俸點415,自二零二零年一月十日起生效。
按行政法務司司長於二零二零年三月四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三十四條的規定,延長徵用社會工作局第一職階首席顧問高級技術員張鴻喜在本局擔任同一職級和職階的職務的期限,自二零二零年三月十一日起生效,為期一年。
按簽署人於二零二零年三月五日作出之批示:
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六條第四款之規定,本局第二職階勤雜人員鍾蘭的長期行政任用合同續期三年,自二零二零年三月二十二日起生效。
按簽署人於二零二零年三月十三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二條第三款及第五款的規定,登記及公證機關第一職階繕錄員岑慶龍、羅廣豪、魏明暉及李玉瑩,屬臨時委任,獲確定委任出任該職位,由二零二零年三月十四日起生效。
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二條第三款及第五款的規定,登記及公證機關第一職階繕錄員李轉華,屬臨時委任,獲確定委任出任該職位,由二零二零年四月十八日起生效。
按簽署人於二零二零年三月十九日作出之批示:
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二條第八款b項及第二十三條第十二款之規定,本局的定期委任第一職階登記官及公證員Tang Shu Qing、戚雪平及梁潔歡,獲確定委任出任該職位,自二零二零年四月三日起生效。
按行政法務司司長於二零二零年三月二十七日作出之批示:
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一百三十七條之規定,本局人員編制第三職階顧問高級技術員羅靜萍,屬確定委任,獲批給長期無薪假,自二零二零年四月十二日起至二零二三年四月十一日止。
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二十四條第三款(一)項及第四款之規定,本局第一職階首席技術輔導員朱嘉雯的行政任用合同以同一職級及職階修改為長期行政任用合同,自二零二零年三月十七日起生效,為期三年。
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四十五條的規定,第三職階顧問高級技術員區肖卿,以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方式任用,自二零二零年四月一日起終止在本局的職務。
登記及公證機關人員編制第四職階首席助理員李麗敏自二零二零年四月一日起,因退休而離職。
特此聲明。
二零二零年四月七日於法務局
局長 劉德學
摘錄自本局代局長於二零二零年三月九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第二款、第三款及第六條第四款的規定,楊子宏、廖敬謙及盧南華在本局擔任第一職階首席技術輔導員的長期行政任用合同,自二零二零年五月三日起續期三年。
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第二款、第三款及第六條第四款的規定,黃智偉在本局擔任第一職階特級技術輔導員的長期行政任用合同,自二零二零年五月三十一日起續期三年。
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第二款、第三款及第六條第四款的規定,李文達在本局擔任第一職階首席技術輔導員的長期行政任用合同,自二零二零年五月三十一日起續期三年。
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第二款、第三款及第六條第四款的規定,黃偉洪在本局擔任第二職階輕型車輛司機的長期行政任用合同,自二零二零年五月三十一日起續期三年。
摘錄自行政法務司司長於二零二零年三月十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三十二條的規定,行政公職局人員編制第一職階首席高級技術員陳智恆,自二零二零年四月一日起調任至本局人員編制同一職級及職階。
摘錄自本局代局長於二零二零年三月十二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二款(四)項、第三款及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第二款及第三款的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梁健全在本局擔任職務的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轉為第八職階勤雜人員,薪俸點200點,自二零二零年三月七日起生效。
二零二零年四月七日於身份證明局
局長 黃寶瑩
按本署市政管理委員會主席於二零二零年三月四日作出之批示,並於同月六日提交市政管理委員會會議知悉:
根據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及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的規定,以行政任用合同任用的文康及公民教育廳第九職階輕型車輛司機盧觀南,獲准調整為同一職級第十職階,薪俸300點,自二零二零年一月二十日起生效。
按本署市政管理委員會副主席二零二零年三月四日作出之批示,並於同月六日提交市政管理委員會會議知悉:
根據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及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的規定,以行政任用合同任用的下列員工獲准調整職階:
園林綠化廳:
陳蝦——第九職階重型車輛司機,薪俸300點,自二零二零年三月十八日起生效;
黃葉國——第九職階勤雜人員,薪俸220點,自二零二零年二月二十六日起生效。
市政建設廳:
郭德松及徐翰平——第九職階重型車輛司機,薪俸300點,分別自二零二零年一月十九日及二月十一日起生效;
黃富強——第九職階技術工人,薪俸280點,自二零二零年一月十九日起生效。
道路渠務廳:
麥秉賢——第九職階重型車輛司機,薪俸300點,自二零二零年二月二十日起生效;
陳耀全——第九職階技術工人,薪俸280點,自二零二零年一月二日起生效。
按本署市政管理委員會副主席二零二零年三月五日作出之批示,並於同月六日提交市政管理委員會會議知悉:
根據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及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的規定,以行政任用合同任用的下列員工獲准調整職階:
衛生監督廳:
楊永興——第三職階特級行政技術助理員,薪俸330點,自二零二零年二月七日起生效;
鍾寶坤——第十職階輕型車輛司機,薪俸300點,自二零二零年一月七日起生效。
環境衛生及執照廳:
陳秀芳——第八職階技術工人,薪俸260點,自二零一九年十二月二十六日起生效。
組織及資訊廳:
李偉鴻——第十職階輕型車輛司機,薪俸300點,自二零二零年一月十九日起生效。
化驗處:
蕭麗金——第九職階勤雜人員,薪俸220點,自二零二零年二月四日起生效。
二零二零年三月三十日於市政署
市政管理委員會委員 杜淑儀
按照行政法務司司長於二零二零年三月三十一日作出的批示:
(一)文化局第三職階首席特級行政技術助理員何惠容,退休及撫卹制度會員編號108057,因符合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百六十三條第一款a)項,而聲明自願離職退休。其每月的退休金是根據十一月三十日第107/85/M號法令第一條第一款及上述《通則》第二百六十四條第一及第四款,並配合第二百六十五條第二款之規定,以其三十年工作年數作計算,由二零二零年三月十六日開始以相等於現行薪俸索引表內的280點訂出,並在有關金額上加上六個根據第1/2014號法律第一條所指附表並配合第2/2011號法律第七、第八及第九條規定的年資獎金。
(二)有關所訂金額的支付,全數由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負責。
(一)衛生局第四職階護士長何燕萍,退休及撫卹制度會員編號142778,因符合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百六十二條第一款a)項,即已屆服務年齡上限而離職退休。其每月的退休金是根據十一月三十日第107/85/M號法令第一條第一款及上述《通則》第二百六十四條第一及第四款,並配合第二百六十五條第二款之規定,以其二十四年工作年數作計算,由二零二零年三月二十三日開始以相等於現行薪俸索引表內的380點訂出,並在有關金額上加上四個根據第1/2014號法律第一條所指附表並配合第2/2011號法律第七、第八及第九條規定的年資獎金。
(二)有關所訂金額的支付,全數由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負責。
(一)治安警察局退休警長何家仕之遺孀Emilia Maria Bento,退休及撫卹制度會員編號114596,每月的撫卹金是根據十一月三十日第107/85/M號法令第一條第一款及按照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百六十四條第四款,並配合第二百七十一條第一款及第十款規定,由二零二零年一月十六日開始以相等於現行薪俸索引表內的250點訂出,該撫卹金為死者所收取退休金的百分之五十金額,並在有關金額上加上六個根據第1/2014號法律第一條所指附表並配合第2/2011號法律第九條所指的年資獎金之百分之五十。
(二)有關所訂金額的支付,全數由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負責。
按照行政法務司司長於二零二零年四月二日作出的批示:
(一)消防局第四職階一等消防員羅志德,退休及撫卹制度會員編號112780,因符合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百六十三條第一款b)項,而申請自願離職退休。其每月的退休金是根據上述《通則》第二百六十四條第一及第四款,並配合第二百六十五條第一款a)項之規定,以其三十六年工作年數作計算,由二零二零年三月二日開始以相等於現行薪俸索引表內的330點訂出,並在有關金額上加上六個根據第1/2014號法律第一條所指附表並配合第2/2011號法律第七、第八及第九條規定的年資獎金。
(二)有關所訂金額的支付,全數由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負責。
按照行政法務司司長於二零二零年四月一日作出的批示:
教育暨青年局廳長江毅,供款人編號3001643,根據第8/2006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之規定,自二零二零年三月六日起註銷其在公積金制度之登記。其在公積金制度下之供款時間滿二十二年,根據同一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之規定,訂定其在公積金制度下有權取得「個人供款帳戶」之權益歸屬比率為百分之一百及「澳門特別行政區供款帳戶」的權益歸屬比率為百分之九十一。
立法會輔助部門公關督導員李靄慈,供款人編號3009261,根據第8/2006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之規定,自二零二零年三月十七日起註銷其在公積金制度之登記。其在公積金制度下之供款時間滿二十六年,根據同一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之規定,訂定其在公積金制度下有權取得「個人供款帳戶」及「澳門特別行政區供款帳戶」之權益歸屬比率為百分之一百。
文化局技術輔導員何美儀,供款人編號3016330,根據第8/2006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之規定,自二零二零年三月十日起註銷其在公積金制度之登記。其在公積金制度下之供款時間滿二十六年,根據同一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之規定,訂定其在公積金制度下有權取得「個人供款帳戶」及「澳門特別行政區供款帳戶」之權益歸屬比率為百分之一百。
衛生局一般服務助理員伍健師,供款人編號6001287,根據第8/2006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一)項之規定,自二零二零年三月十三日起註銷其在公積金制度之登記。其在公積金制度下之供款時間滿二十五年,根據同一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及第三十九條第六款之規定,訂定其在公積金制度下有權取得「個人供款帳戶」、「澳門特別行政區供款帳戶」及「特別帳戶」之權益歸屬比率為百分之一百。
衛生局技術工人李細江,供款人編號6004600,根據第8/2006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一)項之規定,自二零二零年三月九日起註銷其在公積金制度之登記。其在公積金制度下之供款時間滿三十二年,根據同一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及第三十九條第六款之規定,訂定其在公積金制度下有權取得「個人供款帳戶」、「澳門特別行政區供款帳戶」及「特別帳戶」之權益歸屬比率為百分之一百。
政府總部輔助部門技術工人侯炳鑫,供款人編號6012670,根據第8/2006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之規定,自二零二零年三月九日起註銷其在公積金制度之登記。其在公積金制度下之供款時間滿四十三年,根據同一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之規定,訂定其在公積金制度下有權取得「個人供款帳戶」及「澳門特別行政區供款帳戶」之權益歸屬比率為百分之一百。另基於該供款人之註銷登記原因並不符合經第5/2007號法律修改之五月二十七日第25/96/M號法令第七條第一款之規定,根據第8/2006號法律第三十九條第六款之規定,訂定其無權取得「特別帳戶」的任何結餘。
交通事務局技術輔導員古文聰,供款人編號6016276,根據第8/2006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一)項之規定,自二零二零年三月十七日起註銷其在公積金制度之登記。其在公積金制度下之供款時間滿二十七年,根據同一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及第四十條第四款之規定,訂定其在公積金制度下有權取得「個人供款帳戶」、「澳門特別行政區供款帳戶」及「特別帳戶」之權益歸屬比率為百分之一百。
市政署市政機構監督李永年,供款人編號6037052,根據第8/2006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一)項之規定,自二零二零年三月十二日起註銷其在公積金制度之登記。其在公積金制度下之供款時間滿三十四年,根據同一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及第三十九條第六款之規定,訂定其在公積金制度下有權取得「個人供款帳戶」、「澳門特別行政區供款帳戶」及「特別帳戶」之權益歸屬比率為百分之一百。
海事及水務局技術工人陳玉強,供款人編號6044881,根據第8/2006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一)項之規定,自二零二零年三月七日起註銷其在公積金制度之登記。其在公積金制度下之供款時間滿三十一年,根據同一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及第三十九條第六款之規定,訂定其在公積金制度下有權取得「個人供款帳戶」、「澳門特別行政區供款帳戶」及「特別帳戶」之權益歸屬比率為百分之一百。
檢察長辦公室輕型車輛司機何與文,供款人編號6046531,根據第8/2006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一)項之規定,自二零二零年三月二十日起註銷其在公積金制度之登記。其在公積金制度下之供款時間滿二十六年,根據同一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及第三十九條第六款之規定,訂定其在公積金制度下有權取得「個人供款帳戶」、「澳門特別行政區供款帳戶」及「特別帳戶」之權益歸屬比率為百分之一百。
市政署勤雜人員譚國威,供款人編號6050261,根據第8/2006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一)項之規定,自二零二零年三月十八日起註銷其在公積金制度之登記。其在公積金制度下之供款時間滿三十三年,根據同一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及第三十九條第六款之規定,訂定其在公積金制度下有權取得「個人供款帳戶」、「澳門特別行政區供款帳戶」及「特別帳戶」之權益歸屬比率為百分之一百。
交通事務局車輛駕駛考試員黃富強,供款人編號6055271,根據第8/2006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三)項之規定,自二零二零年三月五日起註銷其在公積金制度之登記。根據同一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及第二款,以及第三十九條第六款之規定,訂定其在公積金制度下有權取得「個人供款帳戶」、「澳門特別行政區供款帳戶」及「特別帳戶」之權益歸屬比率為百分之一百。
市政署輕型車輛司機謝堅強,供款人編號6061123,根據第8/2006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一)項之規定,自二零二零年三月十八日起註銷其在公積金制度之登記。其在公積金制度下之供款時間滿三十三年,根據同一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及第三十九條第六款之規定,訂定其在公積金制度下有權取得「個人供款帳戶」、「澳門特別行政區供款帳戶」及「特別帳戶」之權益歸屬比率為百分之一百。
市政署廳長Dombelo Crescente Gomes da Costa,供款人編號6062731,根據第8/2006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之規定,自二零二零年三月一日起註銷其在公積金制度之登記。其在公積金制度下之供款時間滿二十八年,根據同一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之規定,訂定其在公積金制度下有權取得「個人供款帳戶」及「澳門特別行政區供款帳戶」之權益歸屬比率為百分之一百。另基於該供款人之註銷登記原因並不符合經第5/2007號法律修改之五月二十七日第25/96/M號法令第七條第一款之規定,根據第8/2006號法律第四十條第四款之規定,訂定其無權取得「特別帳戶」的任何結餘。
衛生局護理助理員黃桂貞,供款人編號6088650,根據第8/2006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一)項之規定,自二零二零年三月十日起註銷其在公積金制度之登記。其在公積金制度下之供款時間滿十一年,根據同一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之規定,訂定其在公積金制度下有權取得「個人供款帳戶」之權益歸屬比率為百分之一百及「澳門特別行政區供款帳戶」的權益歸屬比率為百分之五十。
行政會秘書處處長江妙霞,供款人編號6100226,根據第8/2006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之規定,自二零二零年三月一日起註銷其在公積金制度之登記。其在公積金制度下之供款時間滿十年,根據同一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之規定,訂定其在公積金制度下有權取得「個人供款帳戶」之權益歸屬比率為百分之一百及「澳門特別行政區供款帳戶」的權益歸屬比率為百分之五十。
按照行政法務司司長於二零二零年四月一日的批示:
根據第12/2015號法律《公共部門勞動合同制度》第六條第二款(一)項及《行政程序法典》第一百一十八條第二款(a)項的規定,本會第二職階一等技術員陸逸威的行政任用合同獲修改為長期行政任用合同,追溯自二零一九年十二月三十一日起生效。
二零二零年四月八日於退休基金會
行政管理委員會主席 沙蓮達
摘錄自簽署人於二零二零年三月六日之批示:
林暉——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並聯同經第4/2017號法律修改的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二)項及第四款之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其在本局擔任職務的不具期限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自二零二零年二月十四日晉階至第二職階顧問高級技術員,薪俸點為625。
為著應有之效力,茲聲明羅綺雯擔任經濟局牌照及監管處處長之定期委任因期限屆滿而終止,並根據第15/2009號法律第十七條第一款(一)項及第二十四條第二款之規定,自二零二零年四月三日起返回其原職位,擔任本局人員編制第三職階顧問督察。
二零二零年四月一日於經濟局
局長 戴建業
按照經濟財政司司長於二零一九年十二月二十七日之批示:
雷嘉玲——根據經第4/2017號法律修改的第14/2009號法律《公務人員職程制度》第十二條及第12/2015號法律《公共部門勞動合同制度》第四條及第五條第一款之規定,以行政任用合同制度任用其在本局擔任第一職階二等技術輔導員之職務,薪俸點260,試用期六個月,自二零二零年四月一日起生效。
按照本局副局長於二零二零年三月十六日之批示:
馬文漢——根據經第4/2017號法律修改的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及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之規定,以附註方式修改其在本局擔任職務的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轉為收取相等於第十職階技術工人的薪俸點300的薪俸,自二零二零年三月三日起生效。
按本簽署人於二零二零年四月二日之批示:
麥詠珠及黃振宇——根據經第4/2017號法律修改的第14/2009號法律第十四條及第12/2015號法律第二十二條之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其在本局擔任職務的個人勞動合同第四條第一款,轉為第一職階顧問高級技術員。
根據第2/2018號行政法規第五十二條及第五十三條第五款的規定,茲公佈下列(澳門特別行政區財政預算/二零二零)款項轉移:
根據第2/2018號行政法規第五十二條及第五十三條第五款的規定,茲公佈下列(澳門特別行政區財政預算/二零二零)款項轉移:
根據第2/2018號行政法規第五十二條及第五十三條的規定,茲公佈下列(行政當局投資與發展開支計劃/二零二零)款項轉帳:
根據第2/2018號行政法規第五十二條及第五十三條第五款的規定,茲公佈下列(澳門特別行政區財政預算/二零二零)款項轉移:
根據第2/2018號行政法規第五十二條及第五十三條的規定,茲公佈下列(行政當局投資與發展開支計劃/二零二零)款項轉帳:
根據第2/2018號行政法規第五十二條及第五十三條的規定,茲公佈下列(行政當局投資與發展開支計劃/二零二零)款項轉帳:
根據第2/2018號行政法規第五十二條及第五十三條的規定,茲公佈下列(行政當局投資與發展開支計劃/二零二零)款項轉帳:
根據第2/2018號行政法規第五十二條及第五十三條的規定,茲公佈下列(行政當局投資與發展開支計劃/二零二零)款項轉帳:
二零二零年四月七日於財政局——局長 容光亮
摘錄自經濟財政司司長於二零二零年一月二十日作出的批示﹕
謝偉鴻——根據經第4/2017號法律修改的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二條第一款、第三款,以及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第一款、第三款及第五條第一款的規定,以長期行政任用合同方式擔任本局第一職階二等高級技術員,薪俸點為430,試用期六個月,自二零二零年三月二十三日起生效。
摘錄自經濟財政司司長於二零二零年三月二十四日作出的批示﹕
吳家棋——根據經第4/2017號法律修改的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二條第一款、第三款,以及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第一款、第三款及第五條第一款的規定,以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方式擔任本局第一職階二等高級技術員,薪俸點為430,試用期六個月,自二零二零年四月一日起生效。
二零二零年四月二日於統計暨普查局
局長 楊名就
摘錄自經濟財政司司長於二零二零年三月二十五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七月五日第29/99/M號法令修改的七月十一日第33/94/M號法令核准的《澳門貿易投資促進局章程》第三條第二款f)項的規定,本局行政管理委員會執行委員李藻森及黃偉倫,因具備適當經驗及專業能力履行職務,故其委任分別由二零二零年四月二日及四月九日起獲續期一年。
二零二零年三月三十一日於澳門貿易投資促進局
主席 劉關華
摘錄自保安司司長於二零二零年一月二十一日之批示:
根據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二條及第12/2015號法律第五條之規定,自二零二零年四月一日起,與馬雄杰簽訂為期六個月試用期之行政任用合同,以擔任第一職階二等高級技術員之職務,薪俸點為430。
摘錄自簽署人於二零二零年三月三日之批示:
應譚進星之申請,其在本局擔任第一職階二等高級技術員的行政任用合同自二零二零年四月一日起予以解除。
摘錄自保安司司長於二零二零年三月十七日作出之批示:
根據第3/2003號法律第三十三條及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三十四條之規定,自二零二零年四月一日起徵用海關一等關員潘顧祥為澳門保安部隊提供服務,為期一年。
根據第3/2003號法律第三十三條及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三十四條之規定,自二零二零年三月三十一日起終止徵用海關首席關員陳輝,並於同日返回海關;另自二零二零年四月一日起再次徵用上述人員為澳門保安部隊提供服務,為期一年。
摘錄自簽署人於二零二零年三月二十七日之批示:
根據現行第14/2009號法律第十四條及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之規定,本局與潘國添簽訂之行政任用合同,以附註方式修改第三條款,晉級至第一職階首席特級行政技術助理員,薪俸點為345,並自本批示摘錄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公佈之日起生效。
茲聲明,以徵用方式於澳門保安部隊提供服務之海關一等關員馮遠明於二零二零年三月三十一日徵用期屆滿後,自二零二零年四月一日起返回海關。
二零二零年四月二日於澳門保安部隊事務局
局長 郭鳳美
摘錄自本人於二零二零年二月二十四日作出的批示:
雷嘉玲,以行政任用合同方式在本局擔任第一職階一等行政技術助理員。應其要求,自二零二零年四月一日起終止其在本局之職務。
摘錄自保安司司長於二零二零年三月二日作出的批示:
謝美華,本局第三職階特級技術輔導員的個人勞動合同,自二零二零年四月十五日起續期一年。
摘錄自本人於二零二零年三月九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第4/2017號法律修改的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二)項及第四款,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第5/2006號法律第十一條第一款,以及公佈於二零二零年一月二日第一期第二組《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的第189/2019號保安司司長批示第一款(六)項之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本局與何景聰簽訂的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自二零二零年三月十四日起晉階為第二職階首席高級技術員,薪俸點為565點。
摘錄自保安司司長於二零二零年三月十日作出的批示:
盧彤、胡明睿、符麗影、趙禕禕及王婉欣的個人勞動合同,自二零二零年三月十日起以附註形式修改其合同的第五條、第十八條及第二十條,薪俸點為490點。
二零二零年四月三日於司法警察局
局長 薛仲明
按照局長於二零二零年三月三十日之批示:
核准准照編號為第11號及營業地點為澳門馬場海邊馬路33號地下之“永寧藥房”准照所有權轉移予坤基行有限公司,其總辦事處位於澳門祐漢新邨第一街14號地下。
按照二零二零年三月三十一日本局一般衛生護理副局長的批示:
取消周國光第M-0570號醫生執業牌照之許可,因其沒有履行五月十八日第20/98/M號法令修訂的十二月三十一日第84/90/M號法令第十二條第二款之規定。
取消莫志權第M-2336號醫生執業牌照之許可,因其沒有履行五月十八日第20/98/M號法令修訂的十二月三十一日第84/90/M號法令第十三條第二款之規定。
楊璧瑤——獲准許從事牙科醫生職業,牌照編號是:D-0294。
按照副局長於二零二零年四月一日之批示:
核准向康盛有限公司發給藥物產品出入口及批發商號“康成快健”准照,編號為第304號以及其營業地點為澳門漁翁街166-190號永好工業大廈5樓A座,總辦事處位於澳門漁翁街166-190號永好工業大廈5樓A座。
按照二零二零年四月一日本局一般衛生護理副局長的批示:
取消黎秉衡第M-0850號醫生執業牌照之許可,因其沒有履行五月十八日第20/98/M號法令修訂的十二月三十一日第84/90/M號法令第十二條第二款之規定。
取消趙梓聰第T-0410號診療輔助技術員(臨床分析及公共衛生)執業牌照之許可,因其沒有履行五月十八日第20/98/M號法令修訂的十二月三十一日第84/90/M號法令第十二條第二款之規定。
譚雅恩——獲准許從事護士職業,牌照編號是:E-3235。
按照二零二零年四月二日本局一般衛生護理副局長的批示:
何妙蓮、程自剛——應其要求,分別中止第M-1766、M-2031號醫生執業牌照之許可,為期兩年。
梁嘉勁——應其要求,中止第T-0596號治療師(物理治療)執業牌照之許可,為期兩年。
盧少琪——獲准許從事醫生職業,牌照編號是:M-2538。
許可准照第AL-0011號,及營業地點位於澳門美的路主教街7號B地下之原中文名稱為工人醫療所,葡文名稱為Clínica dos Operários-Sede更改中文名稱為澳門工會聯合總會工人醫療所(美的路),葡文名稱為Clínica dos Operários da Federação das Associações dos Operários de Macau (Bispo Medeiros)。
許可准照第AL-0011/2號,及營業地點位於澳門群興新街8號群興大廈後座地下之原中文名稱為工人醫療所下環街分所,葡文名稱為Clínica dos Operários - 2 Sucursal更改中文名稱為澳門工會聯合總會工人醫療所(司打口),葡文名稱為Clínica dos Operários da Federação das Associações dos Operários de Macau (Praça de Ponte e Horta)。
許可准照第AL-0137號,及營業地點位於澳門關閘馬路巴波沙平民新邨A座地下1-8號之原中文名稱為澳門工會聯合總會工人醫療所,葡文名稱為Clínica dos Operários da União das Associações de Operários de Macau更改葡文名稱為Clínica dos Operários da Federação das Associações dos Operários de Macau。
二零二零年四月七日於衛生局
局長 李展潤
摘錄自本局學校管理暨行政廳廳長二零二零年三月二日批示:
根據經第4/2017號法律修改的第14/2009號法律《公務人員職程制度》第十三條及附件一表二,以及第12/2015號法律《公共部門勞動合同制度》第四條的規定,下列工作人員在本局擔任如下職務的行政任用合同,以附註形式修改合同第三條款,日期、職程、職階及薪俸點如下:
李寶華及黃結岐,分別自二零二零年三月十九日及二零二零年三月二十日起轉為第八職階勤雜人員,薪俸點為200;
梁麗萍,自二零二零年三月二十一日起轉為第三職階勤雜人員,薪俸點為130。
摘錄自本人二零二零年三月十七日批示:
周婉琪——根據經第4/2017號法律修改的第14/2009號法律《公務人員職程制度》附件一表二、第12/2015號法律《公共部門勞動合同制度》第四條及第六條的規定,其擔任本局第二職階一等行政技術助理員的長期行政任用合同獲續期三年,薪俸點為240,自二零二零年四月二十四日起生效。
根據經第4/2017號法律修改的第14/2009號法律《公務人員職程制度》附件一表二、第12/2015號法律《公共部門勞動合同制度》第四條及第六條的規定,下列工作人員在本局擔任職務的行政任用合同續期一年:
林婉芳,第二職階二等技術員,薪俸點為370,自二零二零年四月三日起生效;
林婉怡,第二職階勤雜人員,薪俸點為120,自二零二零年四月二十四日起生效。
根據經第4/2017號法律修改的第14/2009號法律《公務人員職程制度》附件一表二、第12/2015號法律《公共部門勞動合同制度》第四條及第六條的規定,下列工作人員在本局擔任職務的行政任用合同續期六個月:
區啓彪及呂玉尤,第一職階勤雜人員,薪俸點為110,自二零二零年四月二十九日起生效。
摘錄自本人二零二零年三月十八日批示:
陳嘉儀——根據第12/2010號法律《非高等教育公立學校教師及教學助理員職程制度》附件表四,以及第12/2015號法律《公共部門勞動合同制度》第四條及第六條的規定,其擔任本局第一職階幼兒教育及小學教育一級教師(幼兒)的行政任用合同獲續期一年,薪俸點為440,自二零二零年四月八日起生效。
應何敏詩的請求,其在本局擔任第一職階勤雜人員職務的行政任用合同,自二零二零年五月四日起予以終止。
根據第12/2010號法律《非高等教育公立學校教師及教學助理員職程制度》附件表六,以及第12/2015號法律《公共部門勞動合同制度》第四條及第六條的規定,下列工作人員在本局擔任職務的行政任用合同續期六個月:
曾月敏、方倩婷、古發龍、郭子安及胡子健,第一職階教學助理員,薪俸點為260,自二零二零年四月二十九日起生效。
摘錄自本人二零二零年三月二十日批示:
黃邢宜,本局確定委任的第一職階首席行政技術助理員,應其請求免除有關職務,自二零二零年四月七日起生效。
二零二零年四月七日於教育暨青年局
局長 老柏生
摘錄自社會文化司司長於二零二零年三月二十六日作出的批示:
黃文駿,本局第二職階二等技術員——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六條第二款﹙一﹚項及第三款的規定,與其訂立長期行政任用合同,自二零二零年三月十一日起生效。
摘錄自簽署人於二零二零年三月二十六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第156/2018號社會文化司司長批示核准的《澳門演藝學院內部規章》第七條的規定,何軍妮擔任本局澳門演藝學院舞蹈學校校長的委任獲續期兩年,並有權收取相當於公職薪俸表100點的附加報酬,自二零二零年五月十六日起生效。
二零二零年四月三日於文化局
局長 穆欣欣
摘錄自本局局長於二零二零年三月三十一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經第4/2017號法律修改的第14/2009號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二)項、第二款、第三款和第四款,及第十七條和第十八條,以及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第二款,結合經第23/2017號行政法規修改的第14/2016號行政法規第五條之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陳曉頴、張娜、趙倩瑩、梁安琪、吳燕彩、譚詩欣、阮信鴻、黃霞及黃少芬在本局擔任職務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晉級為第一職階特級技術輔導員,薪俸點為400點,自本批示摘錄公佈日起生效。
二零二零年四月三日於旅遊局
局長 文綺華
按照簽署人於二零二零年三月十八日作出之批示:
許心媚,本局第一職階二等技術輔導員,應其要求解除行政任用合同,自二零二零年四月十四日起生效。
按照簽署人於二零二零年四月七日作出之批示:
施利亞,根據經第4/2017號法律修改的第14/2009號法律第二十七條第四款以及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第二款的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晉升為第一職階一等翻譯員,薪俸點為490,自公佈日起生效。
二零二零年四月七日於高等教育局
局長 蘇朝暉
摘錄自社會文化司司長於二零二零年三月二十六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第六條第二款(一)項及第三款的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本基金第一職階一等技術輔導員黃晉賢之行政任用合同第二條款,轉為長期行政任用合同,為期三年,自二零二零年一月二十日起生效。
二零二零年四月二日於社會保障基金
行政管理委員會主席 容光耀
根據第2/2018號行政法規第五十二條及第五十三條第五款的規定,茲公佈下列(澳門特別行政區財政預算/二零二零)款項轉移:
二零二零年四月七日於體育基金——行政管理委員會主席 潘永權
摘錄自簽署人於二零二零年三月九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經第4/2017號法律修改的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二)項及第四款,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第二款及第三款之規定,以附註形式更改下列工作人員在本局擔任職務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自二零二零年三月六日起生效,合同其他條件維持不變:
熊嘉倫、劉靜嫻、梁希同及袁德寶,晉階為第二職階顧問高級技術員;
張嘉兒及張自立,晉階為第二職階主任翻譯員;
黃偉賢,晉階為第二職階特級技術輔導員;
許英和,晉階為第二職階一等技術稽查;
楊玉潔,晉階為第二職階特級行政技術助理員。
摘錄自簽署人於二零二零年三月十八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第二款及第三款、第二十四條第三款(二)項之規定,本局第一職階顧問高級技術員何永強、第一職階首席高級技術員陳璟璇及第一職階一等技術員梁佩芬之長期行政任用合同修改為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自二零二零年三月十二日起生效。
摘錄自本局行政暨財政廳廳長於二零二零年三月二十三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經第4/2017號法律修改的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二)項及第四款,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第二款及第三款之規定,以附註形式更改謝進華在本局擔任職務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晉階為第二職階首席高級技術員,自二零二零年三月六日起生效,合同其他條件維持不變。
根據經第4/2017號法律修改的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二)項及第四款,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第二款及第三款的規定,以附註形式更改趙敏善在本局擔任職務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晉階為第三職階特級行政技術助理員,自二零二零年三月二十一日起生效,合同其他條件維持不變。
二零二零年四月七日於土地工務運輸局
局長 陳寶霞
按照簽署人於二零二零年三月十八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第12/2015號法律《公共部門勞動合同制度》第四條、第六條第二款(一)項及第三款的規定,本局第二職階勤雜人員余嘉浩之行政任用合同,自二零一九年十一月二十七日起修改為長期行政任用合同,為期三年。
二零二零年四月一日於地圖繪製暨地籍局
代局長 雅永健
摘錄自簽署人於二零二零年三月二十五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六條第二款(一)項、第三款及第四款的規定,本局下列人員之行政任用合同修改為長期行政任用合同,為期三年,生效日期如下:
第二職階二等技術員譚德智,自二零二零年二月二十六日起生效。
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二十四條第三款(一)項、第四款及第七款之規定,本局下列人員之行政任用合同修改為長期行政任用合同,為期三年,生效日期如下:
第一職階一等海上交通控制員周家豪、楊可欣及袁柏榮,自二零二零年二月二十六日起生效;
第一職階一等海上交通控制員蕭柏康、馬施樂、田俊健、盧振豪及陸文俊,自二零二零年二月二十七日起生效。
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二十四條第三款(二)項、第四款及第七款之規定,本局下列人員之長期行政任用合同修改為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生效日期如下:
第一職階首席水文員譚偉揚,自二零二零年二月二十一日起生效;
第一職階二等海事人員黃觀華,自二零二零年二月二十五日起生效;
第二職階一等海上交通控制員羅苑竹,自二零二零年二月二十七日起生效;
第二職階一等海上交通控制員劉嘉儀,自二零二零年二月二十八日起生效;
第一職階首席繪圖員何敏思,自二零二零年三月三日起生效;
第一職階二等海事人員李幸德,自二零二零年三月三日起生效;
第一職階二等海事人員李志康及范國駒,自二零二零年三月十三日起生效;
第一職階二等海事人員楊建輝、吳家棋及徐偉傑,自二零二零年三月十六日起生效。
二零二零年四月一日於海事及水務局
局長 黃穗文
摘錄自地球物理暨氣象局局長於二零二零年四月二日作出之批示:
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第二款、第五條第一款及第六條第二款(一)項,以附註形式修改鍾國偉在本局擔任第一職階二等技術輔導員職務的行政任用合同(試用期),轉為長期行政任用合同(試用期),自二零二零年四月二日起生效。
二零二零年四月七日於地球物理暨氣象局
局長 梁永權
根據第2/2018號行政法規第五十二條及第五十三條第五款的規定,茲公佈下列(澳門特別行政區財政預算/二零二零)款項轉移:
分類 | 名稱 | 追加/登錄 | 註銷 | ||
組織 | 功能 | 經濟 | |||
70400100 | 房屋局 | ||||
6-01-0 | 32-01-08-00-00 | 宣傳品及獎品 | $ 460,000.00 | ||
6-01-0 | 32-01-10-00-00 | 禮品 | $ 140,000.00 | ||
6-01-0 | 32-01-99-00-00 | 其他——非耐用品 | $ 100,000.00 | ||
6-01-0 | 32-02-01-01-00 | 設施及設備 | $ 1,200,000.00 | ||
6-01-0 | 32-02-02-00-00 | 電費 | $ 300,000.00 | ||
6-01-0 | 32-02-05-00-00 | 管理費及保安 | $ 4,000,000.00 | ||
6-01-0 | 32-02-06-00-00 | 通訊、郵政及速遞 | $ 200,000.00 | ||
6-01-0 | 32-02-11-02-00 | 宣傳活動 | $ 39,000.00 | ||
6-01-0 | 32-02-13-00-00 | 刊物製作 | $ 50,000.00 | ||
6-01-0 | 32-02-19-00-00 | 研究及顧問 | $ 3,100,000.00 | ||
6-01-0 | 32-02-99-00-00 | 其他——勞務的取得 | $ 449,700.00 | ||
6-01-0 | 32-05-01-99-00 | 其他——返還 | $ 4,000,000.00 | ||
6-01-0 | 39-01-00-00-00 | 備用撥款 | $ 6,626,700.00 | ||
6-01-0 | 41-02-99-00-00 | 其他——動產 | $ 250,000.00 | ||
6-01-0 | 41-99-00-00-00 | 其他 | $ 938,000.00 | ||
總額 | $ 10,926,700.00 | $ 10,926,700.00 | |||
核准依據: | 26/3/2020之運輸工務司司長批示 |
二零二零年四月二日於房屋局
局長 山禮度
摘錄自環境保護局局長於二零二零年二月二十日作出的批示:
李美仙——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第二款及第六條第四款規定,於本局擔任第一職階首席技術稽查的長期行政任用合同獲續期三年,自二零二零年四月八日起生效。
杜美英——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第二款及第六條第四款規定,於本局擔任第一職階首席技術稽查的長期行政任用合同獲續期三年,自二零二零年四月十二日起生效。
摘錄自環境保護局局長於二零二零年二月二十八日作出的批示:
高家銘——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第二款及第六條第一款規定,於本局擔任第一職階勤雜人員的行政任用合同獲續期一年,自二零二零年四月十五日起生效。
摘錄自環境保護局局長於二零二零年四月二日作出的批示:
陳志堅——根據經第4/2017號法律修改的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二)項、第四款以及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第二款的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在本局擔任職務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轉為收取相等於第二職階顧問高級技術員的薪俸點625點,並自二零二零年四月十日起生效。
曾浩然——根據經第4/2017號法律修改的第14/2009號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二)項、第二款及第四款、經第23/2017號行政法規修改的第14/2016號行政法規第五條第一款以及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第二款之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在本局擔任職務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轉為收取相等於第一職階顧問高級技術員的薪俸點600點,並自本批示摘要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公佈日起生效。
二零二零年四月三日於環境保護局
局長 譚偉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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