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着公佈之目的,茲證明,透過二零二零年四月一日簽署的經認證文書設立了上述社團,其宗旨及住所均載於附件的章程內。該社團的設立文件和章程已存檔於本署2020/ASS/M2檔案組內,編號為78。
本會中文名稱為“山行者協會”。
本會為非牟利之社會團體,宗旨為推行山行者「 山水為根、行義為樂」的理念,透過組織遠足證書課程和推廣遠足運動,讓更多人可以了解和接觸大自然,珍惜地球資源、培養人的堅強意志,建立其自信心,加強日後面對各種挑戰的能力。並推動本澳市民從大自然角度探索大灣區生活,走進灣區自然環境,再進一步認識祖國壯麗山河。
本會會址設於澳門關閘馬路利達新邨第二期11樓HA。經本會會員大會決議,本會會址可遷往澳門任何地方。
凡年齡在18周歲或以上,贊成本會宗旨及認同本會章程者,均可申請為本會會員。經本會理事會批准後,便可成為會員。
(一)會員有選舉權及被選舉權,享有本會舉辦一切活動和福利的權利。
(二)會員有遵守會章和決議,以及繳交會費的義務。
(三)凡會員違反會章、不執行決議或損害本會聲譽,輕則可作口頭警告;嚴重時,交由全體會員大會討論,通過後交與理事會執行除名決議。
本會組織架構包括會員大會、理事會、監事會。
(一)本會最高權力機關為會員大會,全體成員組成,負責制定或修改會章;選舉會員大會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和理事會、監事會成員;決定會務方針;審查和批准理事會工作報告。
(二)會員大會設會長、副會長及秘書長各一名。每屆任期為三年,可連選連任。
(三)會員大會每年舉行一次,至少提前十天透過掛號信或簽收之方式召集,通知書內須註明會議之日期、時間、地點及議程,如遇重大或特別事項得召開特別會員大會。
(四)修改本會章程之決議,須獲出席會員四分之三的贊同票;解散本會的決議,須獲全體會員四分之三的贊同票。
(一)本會執行機關為理事會,負責執行會員大會決議和日常具體會務。
(二)理事會由最少三名或以上單數成員組成,設理事長一名、副理事長及理事若干名。每屆任期為三年,可連選連任。
(三)理事會議每三個月召開一次。會議在有過半數理事會成員出席時,方可議決事宜,決議須獲出席成員的絕對多數贊同票方為有效。
(一)本會監察機關為監事會,負責監察理事會日常會務運作和財政收支。
(二)監事會由最少三名或以上單數成員組成,設監事長一名、副監事長及監事若干名。每屆任期為三年,可連選連任。
(三)監事會議每三個月召開一次。會議在有過半數監事會成員出席時,方可議決事宜,決議須獲出席成員的絕對多數贊同票方為有效。
本會經費源於會員會費及各界人士贊助,倘有不敷或特別需用款時,得由理事會決定籌募之。
二零二零年四月一日於第二公證署
一等助理員 梁錦潮Leong Kam Chio
為着公佈之目的,茲證明,透過二零二零年四月一日簽署的經認證文書設立了上述社團,其宗旨及住所均載於附件的章程內。該社團的設立文件和章程已存檔於本署2019/ASS/M2檔案組內,編號為79。
第一條——名稱
本會中文名稱為“澳門烘焙文化商會”。英文名稱為”Macau Baking Culture Chamber of Commerce”。
第二條——宗旨
本會為非牟利商會組織,無存立期限。會務依澳門現行法律及本章程運作管理。本會宗旨以發展澳門烘焙產業為目的,推動澳門烘焙業與文創產業的結合,促進行業間的交流合作,為會員及單位提供發展契機,建立商業平臺。積極加強澳門與世界各地烘焙文化的交流,使其走向國際化,從而推廣澳門美食之都的文化。
第三條——會址
本會會址設於澳門大興街43號福寧大廈地下。本會會址經會員大會決議,可遷往澳門其他地點。
第四條——凡烘焙業經營者、從烘焙業之法人、廚師及熱愛烘焙文化者,並願意遵守會章,均可申請入會,及經理事會及會員大會通過批准成為正式會員。
第五條——會員權利及義務
1. 參加會員大會,討論會務事宜。
2. 選舉權與被選舉權。
3. 積極參與本會舉辦的各項活動。
第六條——機關
本會組織機關包括會員大會、理事會、監事會。
第七條——會員大會
1. 本會最高權力機關為會員大會,由全體會員組成,負責制定或修改會章;選舉會員大會主席、副主席、秘書和理事會、監事會成員;決定會務方針;審查和批准理事會工作報告。
2. 會員大會設主席一名、副主席一名及秘書一名。每屆任期三年,可連選連任。
3. 會員大會每年舉行一次,至少提前八天透過掛號信或簽收之方式召集,通知書內須註明會議之日期、時間、地點及議程,如遇重大或特別事項得召開特別會員大會。
4. 修改本會章程之決議,須獲出席會員四分之三的贊同票;解散本會的決議,須獲全體會員四分之三的贊同票。
5. 本會在不違反法律規定及本會章程的原則下,得制定本會內部規章。內部規章之解釋、修改及通過之權限均屬會員大會。
第八條——理事會
1. 本會執行機關為理事會,負責執行會員大會決議和日常具體會務。
2. 理事會由最少十一名或以上單數成員組成,設理事長一名、副理事長及理事各五名,每屆任期三年,可連選連任。
3. 理事會議每三個月召開一次。會議在有過半數理事會成員出席時,方可議決事宜,決議須獲出席成員的絕對多數贊同票方為有效。
4. 本會可因應情況聘請多名永遠榮譽會長、榮譽會長、永遠名譽會長、名譽會長及會務顧問等職銜,以助本會會務發展。
第九條——監事會
1. 本會監察機關為監事會,負責監察理事會日常會務運作和財政收支。
2. 監事會由最少三名或以上單數成員組成,設監事長、副監事長及監事各一名。每屆任期三年,可連選連任。
3. 監事會議每三個月召開一次。會議在有過半數監事會成員出席時,方可議決事宜,決議須獲出席成員的絕對多數贊同票方為有效。
第十條——經費
本會經費源於會員會費及各界人士贊助,倘有不敷或特別需用款時,得由理事會決定籌募之。
二零二零年四月一日於第二公證署
一等助理員 梁錦潮Leong Kam Chio
為着公佈之目的,茲證明,透過二零二零年四月一日簽署的經認證文書設立了上述社團,其宗旨及住所均載於附件的章程內。該社團的設立文件和章程已存檔於本署2020/ASS/M2檔案組內,編號為76。
本會名稱為“澳門山林之友協會”,中文簡稱“山林之友”,英文名稱為“Forest Friends Association of Macao”,英文簡稱為“F.F.A”(以下簡稱“本會”)。
一、本會為非牟利團體,宗旨主要為組織戶外活動青年,加強本地與外地的交流,推廣戶外活動至各團體人群,提倡無痕山林、綠色生活、愛護大自然等價值觀。
二、本會為永久性之社團,從註冊成立之日起開始運作。
本會會址設於澳門沙梨頭巷三興大廈四樓H。經會員大會決議同意,本會會址可遷至澳門任何地方。
凡本澳喜愛戶外活動,並願遵守本會會章之人士,須依手續填寫表格,經理事會審核認可,在繳納入會會費後,即可成為會員。
一、會員有下列權利:
(一)本會會員有權參加會員大會;
(二)有選舉權與被選舉權;
(三)可參加本會舉辦之一切活動並享有作為會員的權益;
(四)可向本會反映意見和建議。
二、會員有以下義務:
(一)會員有義務遵守本會的章程並執行本會會員大會和理事會的決議;
(二)積極參與、支持及協助本會舉辦之各項活動,推動會務發展及促進會員間之互相合作;
(三)按時繳納會費,不得作出任何有損害本會聲譽之行為。
一、會員有退會的自由,但應向理事會提出書面通知。
二、會員如有違反章程或破壞本會聲譽,得由理事會按照情節輕重予以勸告、警告或開除會員資格之處分。
本會組織架構包括:
(一)會員大會;
(二)理事會;
(三)監事會。
一、本會最高權力機關是會員大會。會員大會主席團由一名會長,若干名副會長組成;主席團成員每屆任期兩年,可連選連任。
(一)會員大會每年召開一次平常會議,由理事會召集;至少提前八天透過掛號信或簽收之方式召集,通知書內須註明會議之日期、時間、地點和議程,如遇重大或特別事項得召開特別會員大會。
(二)大會決議獲得出席會議的四分之三會員的贊同方能通過。
(三)若會長出缺或未能履行職務,由其中一名副會長暫代其職務。
(四)主席團成員在當屆的出缺,由會員大會補選,補選成員的任期為當屆成員的餘下任期。
二、會員大會之職權為:
(一)制訂或修改本會章程;
(二)選舉及罷免本會組織架構成員;
(三)制訂本會活動方針;
(四)審理理監事會之年度工作報告與提案;
(五)決定其他重要事項。
(一)本會執行機關為理事會,負責執行會員大會決議和日常具體會務。
(二)理事會成員由會員大會選出。理事會設理事長一名、秘書長一名、副理事長及理事若干名,每屆任期二年,成員可連選連任;成員在當屆的出缺,由會員大會補選,補選成員的任期為當屆成員的餘下任期。
(三)理事會可下設若干個工作機構,以便執行理事會決議及處理本會日常會務。
(四)理事會每三個月召開一次平常會議,由理事長或副理事長召開;會長或監事長可列席參與,但不得參與投票。
(一)本會監察機構監事會,負責監察理事會日常會務運作和財政收支。
(二)監事會成員由會員大會選出。監事會設監事長一名,副監事長及監事若干名,每屆任期二年,成員可連選連任;成員在當屆的出缺,由會員大會補選,補選成員的任期為當屆成員的餘下任期。
(三)監事會的決議取決於出席成員的過半數同意,倘票數相同時,監事長有決定性的表決權。
本會為推動及發展會務,得由理監事會敦聘社會上傑出之人士為榮譽/名譽會長,該等人士將不會直接參與本會之行政及管理等事務。
一、本會經費來源於會員會費、各界人士捐助或撥款、各種合法資助、捐贈以及政府資助或其他合法收入。
二、如有不足或特別需用款時,得由理事會決定籌募之。
本章程之修改及社團的解散經會員大會通過後施行。章程的修改,須獲出席會員四分之三之贊同票的代表通過方能通過,解散法人或延長法人存續期之決議,須獲全體會員四分之三的贊同票。
本會章程之解釋權屬會員大會。
本章程所未規範事宜,概依澳門現行法律執行。
二零二零年四月一日於第二公證署
一等助理員 梁錦潮Leong Kam Chio
為着公佈之目的,茲證明,透過二零二零年四月一日簽署的經認證文書設立了上述社團,其宗旨及住所均載於附件的章程內。該社團的設立文件和章程已存檔於本署2020/ASS/M2檔案組內,編號為80。
本會中文名稱為“澳門野外活動青年協會”。
本會為非牟利之青年團體,宗旨為:從野外中學習、鍛鍊青年身心及促進環境永續。目的是透過組織遠足、露營、探險、原野烹飪等野外活動,讓更多的青年人可以了解和接觸大自然;鍛鍊年青人身心發展、挑戰體能、擴展視野,培養青年人的堅強意志,建立其自信心及團隊精神。學習與大自然共存,教育青年愛護環境,並促進自然環境永續發展。
本會會址設於澳門大興街43號福寧大廈地下。經本會會員大會決議,本會會址可遷往澳門任何地方。
凡年齡在18周歲或以上,贊成本會宗旨及認同本會章程者,均可申請為本會會員。經本會理事會批准後,便可成為會員。
(一)會員有選舉權及被選舉權,享有本會舉辦一切活動和福利的權利。
(二)會員有遵守會章和決議,以及繳交會費的義務。
(三)凡會員違反會章、不執行決議或損害本會聲譽,輕則可作口頭警告;嚴重時,交由全體會員大會討論,通過後交與理事會執行除名決議。
本會組織架構包括會員大會、理事會、監事會。
(一)本會最高權力機關為會員大會,由全體會員組成,負責制定或修改會章;選舉會員大會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和理事會、監事會成員;決定會務方針;審查和批准理事會工作報告。
(二)會員大會設會長、副會長及秘書長各一名。每屆任期為三年,可連選連任。
(三)會員大會每年舉行一次,至少提前十天透過掛號信或簽收之方式召集,通知書內須註明會議之日期、時間、地點及議程,如遇重大或特別事項得召開特別會員大會。
(四)修改本會章程之決議,須獲出席會員四分之三的贊同票;解散本會的決議,須獲全體會員四分之三的贊同票。
(一)本會執行機關為理事會,負責執行會員大會決議和日常具體會務。
(二)理事會由最少三名或以上單數成員組成,設理事長、副理事長及理事各一名。每屆任期為三年,可連選連任。
(三)理事會議每三個月召開一次。會議在有過半數理事會成員出席時,方可議決事宜,決議須獲出席成員的絕對多數贊同票方為有效。
(一)本會監察機關為監事會,負責監察理事會日常會務運作和財政收支。
(二)監事會由最少三名或以上單數成員組成,設監事長、副監事長及監事各一名。每屆任期為三年,可連選連任。
(三)監事會議每三個月召開一次。會議在有過半數監事會成員出席時,方可議決事宜,決議須獲出席成員的絕對多數贊同票方為有效。
本會經費源於會員會費及各界人士贊助,倘有不敷或特別需用款時,得由理事會決定籌募之。
二零二零年四月一日於第二公證署
一等助理員 梁錦潮Leong Kam Chio
為着公佈之目的,茲證明,透過二零二零年四月一日簽署的經認證文書設立了上述社團,其宗旨及住所均載於附件的章程內。該社團的設立文件和章程已存檔於本署2020/ASS/M2檔案組內,編號為77。
本會中文名稱為“澳門童軍第三十四旅”,葡文名稱為“34.º Grupo de Escoteiros de Macau”。
本會為非牟利之青年團體,宗旨是透過富挑戰性和有進度性的訓練和活動,促進青少年德、智、體、群、美五育的發展,採用世界童軍運動的訓練方法,激勵青少年自我學習和啟發,培訓他們成為一個有自立能力、樂於助人、有責任感及勇於承擔的人。引用童軍誓詞及規律的倫理、社交和道德觀念,協助青少年建立個人的價值觀,培養成為有責任感的公民,共同促進世界和平。
本會會址設於澳門沙梨頭海邊街183號祐威大廈地下。經本會會員大會決議,本會會址可遷往澳門任何地方。
凡有志加入童軍行列或為童軍服務,並贊成本會宗旨及認同本會章程者,均可申請為本會會員。經本會理事會批准後,便可成為會員。
(一)會員有選舉權及被選舉權,但僅限於年滿18周歲之成年會員。
(二)會員有遵守會章和決議,以及繳交會費的義務。會員享有本會舉辦一切活動和福利的權利。
(三)凡會員違反會章、不執行決議或損害本會聲譽,輕則可作口頭警告;嚴重時,交由全體會員大會討論,通過後交與理事會執行除名決議。
本會組織架構包括會員大會、理事會、監事會。
(一)本會最高權力機關為會員大會,由全體會員組成,負責制定或修改會章;選舉會員大會主席、副主席、秘書長和理事會、監事會成員;決定會務方針;審查和批准理事會工作報告。
(二)會員大會設主席、副主席及秘書長各一名。每屆任期為三年,可連選連任。
(三)會員大會每年舉行一次,至少提前十天透過掛號信或簽收之方式召集,通知書內須註明會議之日期、時間、地點及議程,如遇重大或特別事項得召開特別會員大會。
(四)修改本會章程之決議,須獲出席會員四分之三的贊同票;解散本會的決議,須獲全體會員四分之三的贊同票。
(一)本會執行機關為理事會,負責執行會員大會決議和日常具體會務。
(二)理事會由最少三名或以上單數之成員組成,設理事會主席、副主席及理事各一名。每屆任期為三年,可連選連任。
(三)理事會議每三個月召開一次。會議在有過半數理事會成員出席時,方可議決事宜,決議須獲出席成員的絕對多數贊同票方為有效。
(一)本會監察機關為監事會,負責監察理事會日常會務運作和財政收支。
(二)監事會由最少三名或以上單數之成員組成,設監事會主席、副主席及監事各一名。每屆任期為三年,可連選連任。
(三)監事會議每三個月召開一次。會議在有過半數監事會成員出席時,方可議決事宜,決議須獲出席成員的絕對多數贊同票方為有效。
本會經費源於會員會費及各界人士贊助,倘有不敷或特別需用款時,得由理事會決定籌募之。
二零二零年四月一日於第二公證署
一等助理員 梁錦潮Leong Kam Chio
為着公佈之目的,茲證明,透過二零二零年四月一日簽署的經認證文書設立了上述社團,其宗旨及住所均載於附件的章程內。該社團的設立文件和章程已存檔於本署2020/ASS/M2檔案組內,編號為74。
本會中文名稱為“海闊天空粵劇曲藝會”。
本會會址設於氹仔孫逸仙博士大馬路泉鴻花園福苑16樓F室。
本會是不牟利組織,以聯絡本澳喜愛曲藝戲劇知音者互相能勉勵及互相學習,宗旨在於普及中國曲藝戲劇,並促進其在本澳發展。
凡贊成本會宗旨及認同本會章程者,均可申請為本會會員,經本會理事會批准後,便可成為會員。
(一)會員有選舉權及被選舉權,享有本會舉辦一切活動和福利的權利。
(二)會員有遵守會章和決議,以及繳交會費的義務。
本會組織機關包括會員大會、理事會、監事會。
(一)本會最高權力機關為會員大會,由全體會員組成,負責制定或修改會章;選舉會員大會主席、副主席、秘書和理事會、監事會成員;決定會務方針;審查和批准理事會工作報告。
(二)會員大會設主席一名、副主席一名及秘書一名。每屆任期三年,可連選連任。
(三)會員大會每年舉行一次,至少提前八天透過掛號信或簽收之方式召集,通知書內須註明會議之日期、時間、地點和議程,如遇重大或特別事項得召開特別會員大會。
(四)修改本會章程之決議,須獲出席會員四分之三的贊同票;解散本會的決議,須獲全體會員四分之三的贊同票。
(一)本會執行機關為理事會,負責執行會員大會決議和日常具體會務。
(二)理事會由最少三名或以上單數成員組成,設理事長、副理事長各一名。每屆任期三年,可連選連任。
(三)理事會議每三個月召開一次。會議在有過半數理事會成員出席時,方可議決事宜,決議須獲出席成員的絕對多數贊同票方為有效。
(一)本會監察機關為監事會,負責監察理事會日常會務運作和財政收支。
(二)監事會由最少三名或以上單數成員組成,設監事長、副監事長各一名。每屆任期三年,可連選連任。
(三)監事會議每三個月召開一次。會議在有過半數監事會成員出席時,方可議決事宜,決議須獲出席成員的絕對多數贊同票方為有效。
本會經費源於會員會費或各界人士贊助,倘有不敷和特別需用款時,得由理事會決定籌募之。
二零二零年四月一日於第二公證署
一等助理員 梁錦潮Leong Kam Chio
為着公佈之目的,茲證明,透過二零二零年四月三日簽署的經認證文書設立了上述社團,其宗旨及住所均載於附件的章程內。該社團的設立文件和章程已存檔於本署2020/ASS/M2檔案組內,編號為85。
本會中文名稱為“佩新聲粵劇文藝協會”。
本會會址設於澳門俾利喇街110號粵華廣場15樓K座。
本會是不牟利組織,以聯絡本澳業餘粵曲唱家愛好者利用公餘時間推廣粵樂藝術文化,娛己娛人為宗旨。
凡贊成本會宗旨,所有本澳之粵曲唱家及粵樂愛好者均可申請加入成為會員。
(一)會員有選舉權及被選舉權,享有本會舉辦一切活動和福利的權利。
(二)會員有遵守會章和決議,以及繳交會費的義務。
本會組織機關包括會員大會、理事會、監事會。
(一)本會最高權力機關為會員大會,由全體會員組成,負責制定或修改會章;選舉會員大會主席、副主席、秘書和理事會、監事會成員;決定會務方針;審查和批准理事會工作報告。
(二)會員大會設主席一名、副主席一名及秘書一名。每屆任期三年,可連選連任。
(三)會員大會每年舉行一次,至少提前八天透過掛號信或簽收之方式召集,通知書內須註明會議之日期、時間、地點和議程,如遇重大或特別事項得召開特別會員大會。
(四)修改本會章程之決議,須獲出席會員四分之三的贊同票;解散本會的決議,須獲全體會員四分之三的贊同票。
(一)本會執行機關為理事會,負責執行會員大會決議和日常具體會務。
(二)理事會由最少三名或以上單數成員組成,設理事長、副理事長各一名。每屆任期三年,可連選連任。
(三)理事會議每三個月召開一次。會議在有過半數理事會成員出席時,方可議決事宜,決議須獲出席成員的絕對多數贊同票方為有效。
(一)本會監察機關為監事會,負責監察理事會日常會務運作和財政收支。
(二)監事會由最少三名或以上單數成員組成,設監事長、副監事長各一名。每屆任期三年,可連選連任。
(三)監事會議每三個月召開一次。會議在有過半數監事會成員出席時,方可議決事宜,決議須獲出席成員的絕對多數贊同票方為有效。
本會經費源於會員會費或各界人士贊助,倘有不敷和特別需用款時,得由理事會決定籌募之。
二零二零年四月三日於第二公證署
一等助理員 梁錦潮Leong Kam Chio
為着公佈之目的,茲證明,透過二零二零年四月二日簽署的經認證文書設立了上述社團,其宗旨及住所均載於附件的章程內。該社團的設立文件和章程已存檔於本署2020/ASS/M2檔案組內,編號為83。
本會中文名稱為“澳門節日樂團協會”,中文簡稱為“澳門節日樂團”,葡文名稱為“Associação de Orquestra do Festival de Macau”,英文名稱為“The Association of Macao Festival Orchestra”,英文簡稱為“MFO”。
本會為非牟利團體。宗旨為:
在澳門弘揚推廣音樂文化,發掘澳門音樂愛好者和人才,開展相關教育、培訓及交流,定期及不定期舉辦相關培訓、論壇、展覽和演出,搭建世界各地,尤其是粵港澳大灣區的音樂交流平臺。
澳門蘇亞利斯博士大馬路FIT澳門財富中心5樓A座。
一)協會會員可分為四類,即:
a)普通會員;
b)會員;
c)團體會員;
d)資深會員。
二)協會會員資格如下:
a)普通會員:協助協會工作、為協會提供服務並能認同協會宗旨的個人或團體均可成為普通會員;
b)會員:需由理事會審批,符合資格並認同協會宗旨者方可成為會員;
c)團體會員:公司、社團和其他組織可根據理事會所訂之標準並認同協會宗旨的團體被接納為團體會員;
d)資深會員:入會需三年以上,對協會有突出貢獻者通過理事會的審批方能成為協會資深會員。
三)年齡在十八歲以上之人士才有資格成為個人會員。
a)除普通會員和會員外,其他會員均有權在會員大會中投票選舉或被選為本會理事;
b)參加協會舉行之所有活動;
c)推薦新會員加入本協會。
a)隨時遵守本章程和協會各部門的合法決議;
b)熱心執行協會指派的任務;
c)促進協會與其他機構之間的交往;
d)定期繳納理事會訂定的會費。
一)如遇下列情況即喪失會員資格:
a)書面向理事會要求退會;
b)除理事會接受其解釋者外,欠繳年費半年以上或於發出第二次書面通知後仍不予理會者或拒絕繳交所欠會費者;
c)其行為有損協會聲譽及形象者。
二)經理事會提出由理事會決定,任何違反法律和章程條例、損壞會員形象,或不遵守會員大會和理事會的議案的會員、普通會員和團體會員,視情節輕重,理事會可能會對其給予不同程度的警告、暫停會員資格或開除會籍。此決定需由理事會半數以上理事通過。有關會員有權於通過後十日內向理事會提交書面上訴,如不提交者作棄權論。
三)會員大會通過的開除決議為最後決議。
本會組織機關包括會員大會、理事會、監事會。
(一)會員大會為本會最高權力機關,由全體會員組成,負責制定或修改會章;選舉會員大會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和理事會、監事會成員;決定會務方針;審查和批准理事會工作報告。
(二)會員大會設會長一名、副會長若干名及秘書長一名。每屆任期為三年,可連選連任。
(三)會員大會每年舉行一次,至少提前八天透過掛號信或簽收之方式召集,通知書內須註明會議之日期、時間、地點和議程,如遇重大或特別事項得召開特別會員大會。
(四)修改本會章程之決議,須獲出席會員四分之三的贊同票;解散本會的決議,須獲全體會員四分之三的贊同票。
(一)理事會為本會的行政管理機關,負責執行會員大會決議和管理法人。
(二)理事會由最少三名或以上單數成員組成,設理事長一名、副理事長和理事各若干名。每屆任期為三年,可連選連任。
(三)理事會議每三個月召開一次。會議在有過半數理事會成員出席時,方可議決事宜,決議須獲出席成員的絕對多數贊同票方為有效。
(一)監事會為本會監察機關,負責監察理事會日常會務運作和財政收支。
(二)監事會由最少三名或以上單數成員組成,設監事長一名、副監事長和監事各若干名。每屆任期為三年,可連選連任。
(三)監事會議每三個月召開一次。會議在有過半數監事會成員出席時,方可議決事宜,決議須獲出席成員的絕對多數贊同票方為有效。
本會經費源於會員會費及各界人士贊助,倘有不敷或特別需用款時,得由理事會決定籌募之。
二零二零年四月二日於第二公證署
一等助理員 梁錦潮Leong Kam Chio
為着公佈之目的,茲證明,透過二零二零年四月二日簽署的經認證文書設立了上述社團,其宗旨及住所均載於附件的章程內。該社團的設立文件和章程已存檔於本署2020/ASS/M2檔案組內,編號為82。
第一條——名稱
澳門皇朝太極社,中文簡稱:皇朝太極社。
第二條——宗旨
本社是一個非牟利的團體,宗旨為團結一切愛好體育運動的人們,通過太極拳運動,宏揚國粹,承傳中華武術,推廣和發展武術及文化活動,參與官方或民間舉辦的體育賽事,同時開展文化及康樂活動。
第三條——會址
澳門南灣大馬路387號華南大廈4樓D。
第四條——會員資格
凡贊成本社宗旨及認同本社章程者,均可申請為本社社員。經本社理事會批准後,便可成為社員。
第五條——社員權利及義務
(一)社員有選舉權及被選舉權,享有本社舉辦的一切活動和福利的權利。
(二)社員有遵守本社章程和決議,以及繳交社費的義務。
第六條——機關
本社組織機關包括社員大會、理事會,監事會。
第七條——社員大會
(一)社員大會為本社最高權力機關,由全體會員組成,負責制定或修改本社章程;選舉社員大會主席、副主席、秘書和理事會、監事會成員;決定社務方針;審查和批准理事會工作報告。
(二)社員大會設主席一名、副主席兩名及秘書一名。每屆任期為三年,可連選得連任。
(三)社員大會每年舉行一次,至少提前八天透過掛號信或簽收通知書之方式召集,通知書內須註明會議之日期、時間、地點和議程,如遇重大或特別事項得召開特別社員大會。
(四)修改本社章程之決議,須獲出席社員四分之三的贊同票;解散本社的決議,須獲全體社員四分之三的贊同票。
第八條——理事會
(一)理事會為本社的行政管理機關,負責執行社員大會決議和管理法人。
(二)理事會由最少三名或以上單數成員組成,設理事長一名、副理事長兩名。每屆任期為三年,可連選得連任。理事會視工作需要,可增聘名譽會長、顧問。
(三)理事會議每六個月召開一次,會議在有過半數理事會成員出席時,方可議決事宜,決選須獲出席成員的絕對多數贊同票方為有效。
第九條——監事會
(一)監事會為本社監督機關,負責監察理事會日常會務運作和財政收支。
(二)監事會由最少三名或以上單數成員組成,設監事長一名、副監事長兩名。每屆任期為三年,可連選連任。
(三)監事會每六個月召開一次。會議在有過半數監事會成員出席時,方可議決事宜,決議須獲出席成員的絕對多數贊同票方為有效。
第十條——經費
本社之經費源於會費,及各機構或個人等不附帶任何條件的贊助。
第十一條——本社章程之解釋權屬社員大會;本社章程由社員大會通過之日起生效,若有未盡善之處,由社員大會討論通過修訂。本章程所未規範事宜,概依澳門特別行政區現行法律執行。
二零二零年四月二日於第二公證署
一等助理員 梁錦潮Leong Kam Chio
Certifico, por extracto, que por documento autenticado, outorgado em 2 de Abril de 2020, arquivado neste Cartório e registado sob o n.º 2 do Maço de Documentos Autenticados de Constituição de Associações e de Instituição de Fundações e Alteração de Estatutos n.º 1/2020-B, foi constituída a associação com a denominação em epígrafe, que se regerá pelos estatutos constantes da cópia anexa e que vai conforme o original a que me reporto.
本會中文名稱為“何泉記慈善會”,葡文名稱為“Associação de Beneficência Ho Chun Kei”(ABHCK),英文名稱為“Ho Chun Kei Charity Association”(HCKCA)。
本會為非牟利團體,宗旨為共同推動本地區的公益事業、弘揚愛祖國、愛澳門之精神、弘揚慈愛之心、行善積德、關懷弱勢社群、參與社會公益事務。
本會會址設於澳門南灣大馬路815號才能商業中心一樓。
凡贊成本會宗旨及認同本會章程者,均可申請為本會會員。經本會理事會批准後便可成為會員。
(一)會員有選舉權及被選舉權;享有本會舉辦一切活動和福利的權利。
(二)會員有遵守會章和決議,以及繳交會費的義務。
本會組織機關包括會員大會、理事會、監事會。
(一)本會最高權力機關為會員大會,負責制定或修改會章;選舉會員大會主席、副主席、秘書和理事會、監事會成員;決定會務方針;審查和批准理事會工作報告。
(二)會員大會設主席、副主席及秘書各一名。每屆任期為三年,可連選連任。
(三)會員大會每年舉行一次,至少提前八天透過掛號信或簽收之方式召集,通知書內須註明會議之日期、時間、地點和議程,如遇重大或特別事項得召開特別會員大會。
(四)修改本會章程之決議,須獲出席會員四分之三的贊同票;解散本會的決議,須獲全體會員四分之三的贊同票。
(五)本會在不違反法律規定及本會章程的原則下,得制定本會內部規章。內部規章之解釋、修改及通過之權限均屬會員大會。
(一)本會執行機關為理事會,負責執行會員大會決議和日常具體會務。
(二)理事會由最少三名或以上單數成員組成,設理事長、副理事長及理事各一名。每屆任期為三年,可連選連任。
(三)監事會議每三個月召開一次。會議在有過半數監事會成員出席時;方可議決事宜,決議須獲出席成員的絕對多數贊同票方為有效。
(一)本會監察機關為監事會,負責監察理事會日常會務運作和財政收支。
(二)監事會由最少三名或以上單數成員組成,設監事長、副監事長及監事各一名。每屆任期為三年,可連選連任。
(三)監事會議每三個月召開一次。會議在有過半數監事會成員出席時,方可議決事宜,決議須獲出席成員的絕對多數贊同票方為有效。
本會經費源於會員會費及各界人士贊助,倘有不敷或特別需用款時;得由理事會決定籌募之。
二零二零年四月二日
私人公證員 蘇雅麗
Cartório Privado, em Macau, aos 2 de Abril de 2020. — A Notária, Ana Soares.
公佈的目的,茲證明上述社團的修改章程文本自二零二零年四月二日,存放於本署的社團及財團存檔文件內,檔案組1號71/2020。
一. 成員由若干人組成,須為單數,三年一屆。理事會成員經內部協商推選理事長一人,副理事長若干人、常務理事若干人,其餘為理事。
二. 保持不變。
二零二零年四月二日於第一公證署
公證員 李宗興
為公佈的目的,茲證明上述社團的修改章程文本已於二零二零年四月一日存檔於本署2020/ASS/M2檔案組內,編號為75號。該修改全部章程文本如下:
第一條——名稱
一、中文名稱:中國澳門籃球總會,以下簡稱為“本會”;
二、葡文名稱:Associação Geral de Basquetebol de Macau-China。
第二條——會址
本會會址設在澳門東望洋街塔石體育館內;本會亦可根據需要設立辦事處或遷到澳門其他地方。
第三條——宗旨
一、本會為非牟利團體;
二、加強本會與各屬會、鄰近地區以及世界各地籃球界之聯繫和溝通,發展籃球運動;
三、主辦地區賽事及非强制性地主辦任何其他認為對澳門籃球發展有利的賽事;
四、開辦裁判員、比賽工作人員及教練員之培訓課程;
五、本會為澳門特別行政區籃球體育運動之最高行政組織。
第四條——會員
一、凡於澳門政府權限部門完成社團登記註冊之體育會、學校或社團,並已於澳門體育局作登錄,願意遵守本會章程,均可申請加入本會。
二、普通會員:對於非以推動籃球運動為宗旨而在本澳成立的非牟利組織,經理事會會議的審議和通過者,得接納申請加入本會成為普通會員。
三、正式會員:致力以推動籃球運動為宗旨而在本澳成立的非牟利組織,經理事會會議的審議和通過者,得接納申請加入本會成為正式會員。
四、榮譽會員:對於以推動籃球運動發展有突出貢獻的海內外個人或團體,經本會理事會通過決議,得邀請成為本會榮譽會員。
第五條——義務
會員必須履行下述的義務:
一、遵守本會章程條文和理事會相關決議;
二、維護本會聲譽及協助發展籃球及其相關性質的項目之運動、培訓或比賽;
三、參加本會會員大會和特別會員大會會議;
四、向本會行政機關提出改善會務和推動籃球及其相關性質的項目的建議;
五、履行本會行政機構委託的相關責任;
六、按期繳交年度會費及其他應付費用。
第六條——權利
會員擁有下述的權利:
一、普通會員可參加會員大會和特別會員大會會議,但並無選舉權和被選舉權;
二、榮譽會員可獲本會邀請列席會員大會和特別會員大會會議,但並無選舉權和被選舉權;
三、正式會員可參加會員大會和特別會員大會會議,具有選舉權和被選舉權;
四、參加由本會主辦和協辦的相關活動,並得派出代表參加本會代表隊;
五、向本會行政機關成員提出改善會務工作的意見和建議;
六、向本會行政機關提出要求協助主辦或協辦相關活動;
七、享有經本會理事會通過並公佈的相關權利和福利;
八、辦理退出本會會籍。
第七條——其他義務
一、正式會員如欠交年度會費兩年者,經催收而仍欠交,則在第三年度自動轉為普通會員。
二、普通會員如欠交年度會費兩年者,經催收而仍欠交,理事會得中止其參加由本會主辦和協辦的相關活動的資格;其若想恢復參加活動資格,必須邀交拖欠之會費及相關費用,經理事會會議的審議和通過後,方得接納重新成為普通會員。
第八條——會員資格之中止及喪失
一、會員有權退出本會,惟須向理事會提交書面申請並獲理事會通過;
二、凡欠交年度會費五年者,視作自動退會論,前所繳各項費用,概不退回;
三、如有發現違反本會章程、內部規章、大會或理事會決議,或嚴重損害本會聲譽、利益之會員,理事會得對其作出譴責、警告或暫停參與本會舉辦一切活動的處分;情況嚴重者,由理事會議決是否撤銷其會員資格的處分。
第九條——機關
一、本會由下列機關組成:
(一)會員大會;
(二)理事會;
(三)監事會;
(四)上訴委員會。
二、本會理事會下設有下列輔助部門:
(一)技術部;
(二)裁判部;
(三)紀律部。
第十條——會員大會
一、會員大會為本會最高權力機關。
二、每個團體會員可派代表1至2人出席會員代表大會,但代表大會內之任何投票則以每個團體會員一票為準。
三、會員大會的會議由主席團主持,會員大會主席團由3至7名單數成員組成,設會長1人,副會長若干人及委員若干人,任期每屆兩年,連選得連任。
四、會員大會其職權如下:(一)決定會務方針及工作計劃;(二)選舉會員大會主席團、理事會、監事會及上訴委員會成員;(三)審議理事會工作報告及賬目,並聽取監事會相關意見;(四)負責制定或修改本會章程。
五、會員大會常年會議每年舉行一次,會員大會由理事會召集。如在必要的情況下,如理事會及監事會聯合要求,或經不少於二分之一正式會員以正當目的提出的要求,亦得召開特別會議。
六、只有正式會員方具有投票權;理事會將向主席團提供每次大會中有權投票的正式會員名單。
七、普通會員及名譽會員得參加會員大會會議,但無投票權。
八、會員大會之召集須於在會議舉行8天前將通知書以掛號信或書面簽收方式通知各會員,通知書內要列明會議日期、時間、地點及議程。
九、會議決議須經出席正式會員半數以上贊成方為有效,若投票時為平票,則由大會主席作最後決定。
第十一條——理事會
一、理事會是本會之行政管理與活動之執行機關。
二、理事會由5至19名單數成員組成,包括理事長1名、常務副理事長1名、副理事長1至3名、秘書長1名、秘書1至3名、財務1名及理事3至11名,任期每屆兩年,連選得連任。
三、理事會職權如下:(一)執行會員大會決議;(二)計劃、發展及推動會務;(三)訂定會費及繳交之形式;(四)審批會員之申請,訂定規章制度及處罰條例;(五)依章召開會員大會;(六)向會員大會報告工作及提出建議。
四、理事會由理事長擔任主席一職,若理事長因事不能視事,則由常務副理事長代行主席職務。理事會會議不定時召開一次,每季度最少一次,由理事長召集。如理事長認為有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理事會須有半數以上成員出席,方為有效。
五、理事會下設下列部門,其成員由理事會委任:
(一)技術部,設主任1名及委員1至5名;
(二)裁判部,設主任1名及委員1至5名;
(三)紀律部,設主任1名及委員1至5名。
六、當認為對會務或本會活動有需要時,理事會經決議後,可設立其他部門或職位。
七、技術部、裁判部及紀律部等部門的主任是本會理事會之當然副理事長或理事。
八、技術部有下列職責:
(一)規範及監察運動員選拔負責人及項目教練之聘用,資歷的提昇及工作;
(二)建議理事會委任或免除運動員選拔負責人及本會代表隊教練;
(三)將正式比賽之章程,各項目之技術章程及有關修改之建議送交理事會審核;
(四)在技術上領導教練員及運動員選拔負責人之工作,如建議理事會舉行技術會議,舉辦培訓課程,講座和參與會議;
(五)將違紀行為通知紀律部門;
(六)對賽事期間就項目之技術章程之應用及理解之異議作出裁決;
(七)指定代表檢查有關項目之體育設施;
(八)在本身職責範圍內,向上訴委員會提供所需之一切說明;
九、裁判部有下列職責:
(一)管理由本會舉辦之所有官方賽事之裁判員之工作及有需要時,符合項目之要求;
(二)將裁判章程及有關修改之建議送交理事會審核;
(三)規範及監察裁判員之聘用,資歷的提昇及工作;
(四)委任有關人員為本會舉辦之所有官方賽事及應理事會要求在其他賽事中擔任裁判員;
(五)在技術上領導裁判員之工作,如建議理事會舉行技術會議,舉辦培訓課程,講座和參與會議;
(六)指定代表檢查有關項目之體育設施;
(七)將違紀行為通知紀律部門;
(八)就運動員、教練或裁判員作出不符合裁判章程要求之事實制定報告以送交紀律部門;
(九)在本身職責範圍內,向上訴委員會提供所需之一切說明。
十、紀律部有下列職責:
(一)對其直接得悉或被技術部門及裁判部門告知之違紀行為,建議理事會主席須自被紀律部門正式告知之日起計最多五個工作日內提起紀律程序;
(二)將紀律章程及有關修改之建議送交理事會審核;
(三)指定代表檢查有關項目之體育設施;
(四)在本身職責範圍內,向上訴委員會提供所需之一切說明。
第十二條——監事會
一、監事會為本會之監察機構。
二、監事會由1名監事長、1名副監事長和1名監事組成。
三、當監事會認為有需要時,可參加理事會會議。
四、監事會負責審核每年之財政報告及賬目。
第十三條——上訴委員會
一、上訴委員會為本會負責對理事會在體育方面作出決定之上訴機關。
二、上訴委員會設主席1人及委員2人。
三、若上訴委員會主席缺席或因故不能視事,由其指定之委員代替之。
三、上訴委員會的職權如下:
(一)在理事會的要求下,對調查案卷及紀律程序提交意見給理事會審核及判決;
(二)對理事會的決議而涉及之訴願作出決定;
(三)應理事會的建議,對任何事宜提交意見;
(四)撰寫工作報告,包括判決、意見及作為規範的議決;
(五)當認為有必要時,要求召開特別會員大會;
(六)履行法律及章程所載之其他義務。
第十四條——經費來源
一、本會之收入來自:
(一)會員繳交之會費;
(二)主辦及協辦各類活動如籃球賽事之收入;
(三)屬會參加比賽之報名費;
(四)會員或社會熱心人士之捐贈及贊助;
(五)政府部門如體育局發放之資助;
(六)源自違紀行為而科處罰款之收入;
(七)任何其他合法批准之收入。
第十五條——支出
一、本會之開支有:
(一)主辦及協辦各項有關促進本澳籃球運動之相關費用如官方、國際及私人比賽及聯賽,本地及外地專題學習班、會議、研討會及講座等;
(二)取得服務或財產之相關費用;
(三)辦理紀律程序手續之費用;
(四)繳納按本澳法律規定之各項稅款或費用;
(五)任何其他經理事會通過之費用。
第十六條——疑問及遺漏
一、本章程如有與法例相抵觸的,按有關法例辦理;
二、如疑問或遺漏時,會員大會有權闡釋章程之內容及填補漏洞,其決定為最終決定;
三、修改章程之決議,須獲出席會員四分之三的贊同票;
四、解散本會之決議,須獲全體會員四分之三的贊同票。
第十七條————本會印鑑為下述圖案:
二零二零年四月一日於第二公證署
一等助理員 梁錦潮Leong Kam Chio
為公佈的目的,茲證明上述社團的修改章程文本已於二零二零年四月三日存檔於本署2020/ASS/M2檔案組內,編號為84號。該修改章程文本如下:
二)本會會址設於澳門菜園涌邊街390號濠江花園金菊閣3座GF樓D室。
二零二零年四月三日於第二公證署
一等助理員 梁錦潮Leong Kam Chio
為公佈的目的,茲證明上述社團的修改章程文本已於二零二零年三月三十一日存檔於本署2020/ASS/M2檔案組內,編號為73號。該修改章程文本如下:
第二條——本會會址設於澳門俾利喇街3號合成大廈2樓B座,可根據需要設立辦事處。經會員大會決議,本會會址可遷至澳門任何其他地方。
第三條——本會宗旨:以弘揚愛國愛澳和義工服務精神,團結、凝聚本澳青年朋友,引導澳門青年增進對中華民族及中華傳統文化的了解和認同、支持青年人開展文化創產的工作及推動年青人勇於創作,關心青年健康成長,互助互愛,積極推動青年建立正確的人生觀、價值觀為宗旨。
二零二零年三月三十一日於第二公證署
一等助理員 梁錦潮Leong Kam Chio
為公佈的目的,茲證明上述社團的修改章程文本已於二零二零年四月二日存檔於本署2020/ASS/M2檔案組內,編號為81號。該修改全部章程文本如下:
第一條——本會定名為「澳門梁族聯誼會(梁長壽堂)」,中文簡稱「澳門梁族聯誼會」,葡文為Associação dos Indivíduos de Apelido Leong, Residentes em Macau (Leong Cheong Sao Tong),葡文簡稱Associação dos Indivíduos de Apelido Leong, Residentes em Macau。
本會會徽為:
第二條——本會會址設在澳門南灣大馬路六十三號恆昌大廈一字樓A座。
第三條——發揚愛國愛澳,敦親睦族,服務宗親,發揚忠孝傳家,加強聯繫海內外同宗社團,與本澳社團等共創澳門繁榮為本會宗旨。
第四條——宗旨(1)促進會員互助扶持;
(2)發展會員福祉;
(3)籌辦會員教育項目;
(4)舉辦社會服務。
第五條——本會屬非牟利團體,經費主要來源由:
(1)會員入會繳交之入會基金;
(2)會員捐款及其他經會員大會或理事會議決同意接受一切的贊助及捐贈;
(3)本會所有產業之收益。
第六條——凡本澳成年梁族宗親,品行端正,願意遵守本會章程及內部規章者,不分性別,由須覓屬本會理監事一人介紹,填寫申請書,經理監事會審查認可後,繳納入會其中一項基金,發給會員證,成為會員,梁姓宗親其妻子(外姓者)均可申請入會。
第七條——會員享有之權利:
(1)選舉權、被選舉權、本會福利及舉辦各項活動;
(2)凡會員入會未足12個月者無選舉權及被選舉權。
第八條——會員應盡之義務:
(1)遵守會章及本會一切議決案;
(2)繳納入會基金;
(3)積極參加本會各項活動,推動會務發展。
第九條——凡會員不遵守會章規定致本會名譽或經濟受損,觸犯刑事罪行致本會名譽受損,由理事會通過罷免其職位及革除會籍,已繳納之入會基金概不退還。
第十條——會員大會
(1)會員大會為本會之最高權力架構。大會設一主席團,由主席壹名,副主席若干名,秘書壹名,單數成員組成,任期三年。均由大會選舉產生。
(2)1. 會員大會職權:制定或修改本會章程;
2. 選舉會員大會主席團、理事會及監事會成員,具體名額及產生辦法由本會內部規章規定,會長、理事長及監事長可連任兩屆,其餘連選得連任;
3. 審議決定會務方針,通過本會的工作報告及財務報告;
4. 討論及決定本會重大事宜。
第十一條——理事會
(1)理事會為本會會務執行機關,負責會務工作。理事會由會員大會選出的若干理事組成,總人數須為單數,任期三年。
(2)理事的職權 :
1. 理事會設理事長一名、副理事長若干名及常務理事若干名,總人數須為三名或以上單數;
2. 執行會員大會之決定;
3. 編制會務發展工作計劃,制定和通過內部規章;
4. 向會員大會提交工作、財務報告及提出相關工作計劃和財政預算;
5. 理事會會議通常每月召開一次,如有必要,可由理事長隨時召開特別會議或應半數以上會員向理事會提出申請而召開;
6. 在法庭內外代表本會;
7. 領導本會行政、直屬單位和專責委員會,決定其設置和變動,任免其領導成員;
8. 履行其他法律和章程規定之職責。
(3)理事會設秘書處作為辦事機構,負責承辦理事會的日常工作。
(4)理事會按需要設若干部門開展會務工作,各部設部長一人,副部長和委員各若干人。
(5)理事會有權聘請社會知名人士、資深的退任理事、監事及資深會員為永遠名譽會長、榮譽會長、名譽顧問、會務顧問、顧問和名譽理事。
(6)按會務需要,得聘用有薪之工作人員。
第十二條——會長 理事長
(1)會長代表本會,對外代表本會。
(2)理事長負責理事會的日常工作,主持召開理事會會議,理事會之任何決議,須有出席者絕對多數贊成得通過,如表決時票數相同,則由理事長投決定性一票。
(3)凡需要與澳門特別行政區或各有關機構簽署文件時,得由會長或理事長 簽署。
第十三條——監事會
(1)本會監察機關為監事會,由會員大會選出若干監事組成,總人數須為單數,任期三年。正副監事長由監事互選產生,監事長可連任兩屆,其餘連選得連任。
(2)監事的職權 :
1. 監察理事會並執行會員大會之決議;
2. 監察本會一切產業管理;
3. 編制定期審查賬目;
4. 對有關年報及賬目制定意見,提交會員大會;
(3)監事長負責監事會的日常工作,主持監事會會議。
第十四條——會議
(1)會員大會每年舉行一次,由理事會召集,會員大會及特別會員大會必須八日前通知所有會員,以掛號信或簽收方式,通知書內須載明日期、時間、地點及議程。有關會議在原定召開時間,若出席人未能超過半數,在當日原定召開會議時間的半小時後於同一地點召開第二次會議。第二次會議中,有關上述議程則以出席人數的絕對多數票作決議通過,但法律另有規定除外。修改章程之決議,須在會員大會上獲出席會員四分之三贊同票;社團的解散須獲得全體會員四分之三贊同票。
(2)理事會會議最少每一個月舉行一次。
(3)監事會會議最少三個月舉行一次。
第十五條——內部規章
本會設內部規章,訂定本會各機關成員之名額和產生辦法,規範轄下各部份組織、行政管理及運作細則,會員紀律等事項,有關條文由理事會制定及交會員大會追認。
二零二零年四月二日於第二公證署
一等助理員 梁錦潮Leong Kam Chio
為公佈之目的,茲證明上述協會修改章程文本自二零二零年四月七日起,存放於本署1/2020號檔案組內,並登記於第1號“獨立文書及其他文件之登記簿冊”內,編號為1號,該協會修改章程內容載於附件之證明書內並與原件一式無訛。
“澳門至友協會”;葡文名稱“Melhores Amigos Associação de Macau”;英文名稱“Best Buddies Macao Association”(以下簡稱“本會”),根據於二零二零年四月二日會員大會之決議及按照《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七條及《公證法典》第一百五十八條的規定,聲明修改本會全部章程內容如下:
一、本會名稱為“澳門至友協會”;葡文名稱“Melhores Amigos Associação de Macau”;英文名稱“Best Buddies Macao Association”。
二、本會會址位於澳門南灣大馬路澳門財富中心5樓A座。經本會理事會決議,會址可遷往澳門任何地方。
從成立之日開始算起,本會沒有具體存續期限。
本會為非牟利協會,使命是通過建立志願者運動為智力和發育有缺陷人士創造一對一的友誼,融入性就業及發展領導力的機會。目標是普及至友共融的理念。
一、凡認同本會使命和理念的人都可以成為本會會員。
二、會員申請需要以書面形式並經理事會通過。
一、會員有權參加大會,投票,選舉和被選舉為本會機關成員。
二、享受本會章程授予的任何權利。
三、向理事會提出與本會相關的建議。
一、尊重並遵守本會章程,內部規定和本會機關的決議。
二、履行獲當選的機關成員的職責。
三、盡力為實現本會的目標及本會的發展和擴大影響力做出貢獻。
四、積極參與本會的活動。
本會有以下組織架構(團體):
1. 會員大會;
2. 理事會;
3. 監事會。
一、會員大會是本會的最高機構,由所有會員組成。其職權如下:
a)批准本會章程的變更;
b)任免本會機關成員;
c)制定本會的運作方針;
d)決定本會資產用途;
e)討論並批准本會的活動和年度預算;
f)討論並批准任命理事會建議的榮譽成員。
二、會員大會職權包括所有以下未涉及本會其他機關的職權。
一、會員大會主席團由一名會長及若干名副會長組成。任期三年。
二、在會長缺席期間,由一名副會長代替。
一、會員大會每年召開一次平常會議,討論及批准理事會的預算和活動報告。
二、會長可自行或應理事會或監事會或三分之一會員的要求召集特別會議。
三、會員大會的召開至少應於召開前八天以掛號信或簽收方式為之,召集書內應指出會議之日期、時間、地點及議程,也會以傳真或電子郵件的形式將議程通知各會員。
一、屬首次召集之會員大會會議,出席會員須足二分之一以上,會員大會方可進行決議。
二、如果第一次召集之出席會員不足二分之一以上,則於該次召集所定時間逾一小時後進行會議,視為第二次召集。此時,只要有會員或其代表出席,會員大會即可進行決議。
三、會員大會之表決,採取每名會員一票的投票方式決定。除法律或章程另有規定外,任何決議取決於出席會員的絕對多數票。
四、更改本會章程的決議須四分之三或以上的出席會員同意。
五、結束本會運作的決議須四分之三或以上全體會員同意。
一、理事會由一位理事長,若干名副理事長和理事組成,其成員人數必須為單數,任期三年,可連選連任。
二、除了本章程賦予的相應職權,理事會負責監督本會的日常管理。
三、在理事長缺席期間,由一名副理事長代替。
理事會有以下職權:
a)尊重並遵守本會章程,內部規定和本會其他機關的決議;
b)在協議和合同事宜中,在法庭內外主動及被動地代表本會;
c)確保本會正常管理和運作;
d)編制並提交活動計劃,年度報告,預算及賬目決算以供會員大會批准;
e)編寫並向會員大會建議內部規章及相應的變化;
f)解決有關接納會員的事宜;
g)執行會員大會賦予的其他任務;
h)管理和處置本會的財產,處理銀行帳戶事宜,協商及簽署協定或合同或任何其他為達至本會目標所必要的工具;
i)接受給予本會的捐贈及遺產;
j)在條件允許的情況下,在相關領域的區域和國際組織中為本會登記/註冊並保持團體成員身份,以提高本會區域及國際影響力。
一、理事會每一年召開一次至兩次平常會議,由理事長召集。理事長認為必要時或經多數理事提出請求時,則召開特別理事會議。
二、理事會須有二分之一以上成員出席方能進行會議,其決議須經出席成員二分之一以上的贊成票方能通過。
一、監事會由會員大會選出,由一名監事長,若干名副監事長及監事組成,其成員人數必須為單數,任期三年,可連選連任。
二、監事會的職能如下:
a)監督理事會執行的所有管理行為;
b)核實並對於理事會的報告和帳目給予意見及定期監督本會的財務狀況;
c)儘管沒有投票權,在認為有必要時出席理事會會議;
d)要求召開會員大會;
e)履行其他法律和法定義務。
一、在本會章程之修改及解釋方面,本章程之修改權屬會員大會,由理事會提交修章方案予會員大會審議通過,而本章程之解釋權屬理事會;
二、本章程未規範事宜,概依澳門現行法律執行。
二零二零年四月七日於澳門特別行政區
私人公證員 曾新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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