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15 期

批示摘錄數份

二零二零年四月八日,星期三

澳門特別行政區

批示摘錄數份

行 政 會

聲 明

為有關效力,茲聲明,本秘書處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人員第二職階首席高級技術員張嘉恩,應其要求,自二零二零年三月十七日起,終止其在本秘書處之職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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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零二零年三月二十七日於行政會秘書處

秘書長 許麗芳


政 府 總 部 輔 助 部 門

批 示 摘 錄

透過簽署人二零二零年二月二十六日批示:

根據第14/2009號法律現行文本第十三條第二款(二)項,以及按照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第二款、第三款及第六條第四款的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梅七女在政府總部輔助部門擔任職務的長期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二零二零年三月七日晉階至第三職階勤雜人員,薪俸點130,並二零二零年三月九日起續期三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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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零二零年三月二十七日於行政長官辦公室

辦公室主任 許麗芳


行 政 法 務 司 司 長 辦 公 室

批 示 摘 錄

透過行政法務司司長二零二零年三月十八日批示:

檢察長辦公室第一職階一等翻譯員何倩彤——根據現行《行政長官及司長辦公室通則》第十八條第一款、第二款及第十九條第十款,以及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三十四條的規定,徵用到行政法務司司長辦公室擔任第一職階首席翻譯員,為期一年,自二零二零年三月二十五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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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零二零年三月三十一日於行政法務司司長辦公室

辦公室主任 吳子健


運 輸 工 務 司 司 長 辦 公 室

批 示 摘 錄

摘錄自運輸工務司司長於二零二零年三月三十日作出的批示:

雅永健――根據第15/2009號法律第五條及第26/2009號行政法規第八條的規定,因具備合適的管理能力及專業經驗,其擔任地圖繪製暨地籍局副局長的定期委任,自二零二零年六月二十九日起續期一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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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零二零年三月三十一日於運輸工務司司長辦公室

辦公室主任 張翠玲


廉 政 公 署

批 示 摘 錄

摘錄自廉政專員於二零二零年一月二十二日批示如下:

根據第15/2009號法律第二條第三款(二)項、第四條及第五條第一款、第26/2009號行政法規第二條、第三條第二款、第五條及第七條、第4/2012號法律修改的10/2000號法律第十六條及第三十條,以及第3/2013號行政法規修改的第3/2009號行政法規第三十條第一款及第三十二條第一款的規定,以定期委任方式委任區肖卿為社區推廣及公關處處長,自二零二零年四月一日起,為期一年,以填補上述行政法規附件所載職位。

按照第15/2009號法律第五條第二款的規定,現刊登委任理由及獲委任人的學歷和專業簡歷如下:

1. 委任理由:

——職位出缺;
——獲委任人自二零零三年開始擔任公職,而在過去十七年一直執行社區關係範疇職務,具備擔任本公署社區推廣及公關處處長一職所需的專業能力及經驗。

2. 學歷:

——文學學士學位。

3. 職業培訓:

——「外交禮賓培訓課程」;
——「傳媒關係與危機公關培訓課程(廣州話)」;
——「新聞發言人培訓班」;
——「中層公務人員基本培訓課程研修班」;
——「新聞協調與公共關係」;
——「《個人資料保護法》基本培訓課程」;
——「《個人資料保護法》接待培訓課程」。

4. 工作經驗:

——自二零零三年三月起至二零零八年六月,於廉政公署擔任技術輔導員,執行有關社區關係範疇的工作。
——自二零零八年七月起至二零一四年十二月,於廉政公署擔任高級技術員,執行有關社區關係範疇的工作。
——自二零一四年十二月起至二零一八年十一月,於個人資料保護辦公室擔任高級技術員,負責宣傳及推廣個人資料保護法的工作。
——自二零一八年十一月起,於法務局擔任高級技術員,負責法律宣傳及推廣的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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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零二零年四月二日於廉政公署

辦公室主任 陳彥照


審 計 署

批 示 摘 錄

摘錄自審計局代局長於二零二零年三月二十四日的批示:

根據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二款(二)項及第四款,以及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的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譚日明在本署擔任職務的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晉階為第四職階輕型車輛司機,薪俸點為180點,自二零二零年三月二十一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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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零二零年四月一日於審計長辦公室

辦公室主任 何慧卿


海 關

批 示 摘 錄

摘錄自保安司司長於二零二零年三月十七日所作之批示:

根據第15/2009號法律第五條、第26/2009號行政法規第八條,以及經第25/2008號行政法規重新公佈之第21/2001號行政法規第二十三條及第三十二條第一款的規定,鑑於海關資訊通訊廳廳長岑錦棠,具備適當經驗及專業能力履行職務,故其定期委任自二零二零年四月十五日起,續期兩年。

根據第15/2009號法律第五條、第26/2009號行政法規第八條,以及經第25/2008號行政法規重新公佈之第21/2001號行政法規第二十八條及第三十二條第一款的規定,鑑於海關紀律及法律輔助處處長李國輝,具備適當經驗及專業能力履行職務,故其定期委任自二零二零年四月一日起,續期兩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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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零二零年三月三十一日於海關

關長 黃文忠


終 審 法 院 院 長 辦 公 室

批 示 摘 錄

摘錄自終審法院院長辦公室主任於二零二零年三月三十一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經十二月十九日第39/2011號行政法規重新公佈的三月六日第19/2000號行政法規第十三條第一款、經五月二十二日第4/2017號法律修改的八月三日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二)項、第四款、八月十七日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以及第3/GPTUI/2016號終審法院院長批示第一款(六)項的規定,本辦公室第一職階一等高級技術員吳俊文的長期行政任用合同獲更改為第二職階,薪俸點510,自二零二零年三月二十八日起生效。

摘錄自終審法院院長於二零二零年四月一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經十二月十九日第39/2011號行政法規重新公佈的三月六日第19/2000號行政法規第十三條第一款、經五月二十二日第4/2017號法律修改的八月三日第14/2009號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二)項,以及八月十七日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的規定,本辦公室第二職階一等高級技術員吳俊文的長期行政任用合同以附註形式修改該合同第三條款,晉級為第一職階首席高級技術員,薪俸點5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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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零二零年四月一日於終審法院院長辦公室

辦公室主任 陳玉蓮


檢 察 長 辦 公 室

批 示 摘 錄

摘錄自檢察長於二零二零年三月十日的批示:

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三十四條的規定,本辦公室編制內第一職階一等翻譯員何倩彤,自二零二零年三月二十五日起以徵用方式到行政法務司司長辦公室擔任職務,為期一年。

摘錄自辦公室主任於二零二零年三月二十四日的批示:

張貴林——根據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二)項及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第二款的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其在本辦公室的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自二零二零年三月十七日起晉階為第三職階特級技術員。

劉仲添——根據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二)項及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第二款的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其在本辦公室的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自二零二零年三月二十日起晉階為第二職階特級技術員。

鄧穎茵——根據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二)項及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第二款的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其在本辦公室的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自二零二零年三月二十日起晉階為第二職階特級行政技術助理員。

摘錄自檢察長於二零二零年三月二十七日的批示:

李凱旋碩士——根據經第38/2011號行政法規修改之第13/1999號行政法規第五條及第十九條第三款、第15/2009號法律第五條及第26/2009號行政法規第八條之規定,並維持先前有關委任的依據,其在本辦公室擔任人事財政廳廳長之定期委任獲准續期兩年,由二零二零年六月八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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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零二零年四月二日於檢察長辦公室

辦公室主任 譚炳棠


個 人 資 料 保 護 辦 公 室

聲 明

茲聲明本辦公室臨時工作人員(中葡翻譯員)李寶寶及范彩虹,其個人勞動合同於二零二零年三月三十一日屆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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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零二零年三月三十一日於個人資料保護辦公室

主任 楊崇蔚


澳 門 特 別 行 政 區 公 共 資 產 監 督 規 劃 辦 公 室

批 示 摘 錄

按行政長官於二零二零年三月十九日作出的批示:

黎恆宣,原屬財政局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一職階首席顧問高級技術員,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九條的規定,以相同職級及職階調職至本辦公室工作,自二零二零年三月三十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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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零二零年四月一日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共資產監督規劃辦公室

主任 陳海帆


行 政 公 職 局

批 示 摘 錄

按行政法務司司長於二零二零年一月十四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經第4/2017號法律修改的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二條及第12/2015號法律第五條第一款的規定,以行政任用合同制度任用鍾麗敏在本局擔任技術輔導員職程一般行政技術輔助範疇第一職階二等技術輔導員之職務,薪俸點260,試用期六個月,自二零二零年三月二十三日起生效。

按行政法務司司長於二零二零年三月十三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二條第一款及經第4/2017號法律修改的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二條的規定,在二零二零年一月二十二日第四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公佈的最後成績名單中分別排名第一名胡楷琦、第二名陳志強、第六名古文樂及第七名陳詠龍,獲臨時委任為本局編制內翻譯員職程第一職階二等翻譯員(中葡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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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零二零年四月一日於行政公職局

局長 高炳坤


印 務 局

批 示 摘 錄

按照本人於二零二零年三月二十四日的批示:

本局第二職階特級照相排版系統操作員李麗芳及馬玉燕,屬不具期限行政任用合同人員——根據14/2009號法律《公務人員職程制度》第十三條第一款(二)項,並配合第12/2015號法律《公共部門勞動合同制度》第四條第二款的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合同第三條款,轉為第三職階特級照相排版系統操作員,薪俸點430點,自二零二零年三月二十二日起生效。

本局第一職階首席技術員黃敏穎,屬長期行政任用合同人員——根據第12/2015號法律《公共部門勞動合同制度》第四條第二款及第六條第四款的規定,有關合同獲續期三年,自二零二零年三月三十一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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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零二零年三月三十日於印務局

局長 陳日鴻


市 政 署

聲 明 書

摘要

二零二零年財政年度第一次預算修改

根據第2/2018號行政法規第五十二條及第五十三條第五款的規定,茲公佈下列(澳門特別行政區財政預算/二零二零)款項轉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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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零二零年三月二十五日於市政署——市政管理委員會主席 戴祖義 


退 休 基 金 會

批 示 摘 錄

退休/撫卹金的訂定

按照行政法務司司長於二零二零年三月二十六日作出的批示:

(一)治安警察局第六職階警長Luis Maria Rodrigues Pinto,退休及撫卹制度會員編號100307,因符合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百六十三條第一款a)項,而聲明自願離職退休。其每月的退休金是根據十一月三十日第107/85/M號法令第一條第一款及上述《通則》第二百六十四條第一及第四款,並配合第二百六十五條第二款之規定,以其三十年工作年數作計算,由二零二零年二月三日開始以相等於現行薪俸索引表內的405點訂出,並在有關金額上加上六個根據第1/2014號法律第一條所指附表並配合第2/2011號法律第七、第八及第九條規定的年資獎金。

(二)有關所訂金額的支付,全數由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負責。

(一)消防局第四職階消防區長陳永輝,退休及撫卹制度會員編號111880,因符合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百六十三條第一款b)項,而申請自願離職退休。其每月的退休金是根據上述《通則》第二百六十四條第一及第四款,並配合第二百六十五條第一款a)項之規定,以其三十六年工作年數作計算,由二零二零年二月二十日開始以相等於現行薪俸索引表內的500點訂出,並在有關金額上加上六個根據第1/2014號法律第一條所指附表並配合第2/2011號法律第七、第八及第九條規定的年資獎金。

(二)有關所訂金額的支付,全數由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負責。

按照行政法務司司長於二零二零年三月三十日作出的批示:

(一)文化局第三職階特級行政技術助理員陳戚金意,退休及撫卹制度會員編號86347,因符合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百六十三條第一款a)項,而聲明自願離職退休。其每月的退休金是根據上述《通則》第二百六十四條第一及第四款,並配合第二百六十五條第一款a)項之規定,以其三十六年工作年數作計算,由二零二零年三月十九日開始以相等於現行薪俸索引表內的330點訂出,並在有關金額上加上七個根據第1/2014號法律第一條所指附表並配合第2/2011號法律第七、第八及第九條規定的年資獎金。

(二)有關所訂金額的支付,全數由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負責。

權益歸屬比率的訂定

按照行政法務司司長於二零二零年三月三十日作出的批示:

衛生局一般服務助理員曾彩蓮,供款人編號6013250,根據第8/2006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一)項之規定,自二零二零年二月四日起註銷其在公積金制度之登記。其在公積金制度下之供款時間滿二十七年,根據同一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及第三十九條第六款之規定,訂定其在公積金制度下有權取得「個人供款帳戶」、「澳門特別行政區供款帳戶」及「特別帳戶」之權益歸屬比率為百分之一百。

下列社會保障基金工作人員,根據第8/2006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之規定,自二零二零年三月一日起註銷其等在公積金制度之登記。其等在公積金制度下之供款時間少於五年,根據同一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之規定,訂定其等在公積金制度下有權取得「個人供款帳戶」之權益歸屬比率為百分之一百及無權取得「澳門特別行政區供款帳戶」的任何結餘。

供款人編號 姓名 供款人編號 姓名
6258237 鄧健榮 6258245 容文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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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零二零年四月一日於退休基金會

行政管理委員會主席 沙蓮達


經 濟 局

批 示 摘 錄

按照經濟財政司司長於二零二零年三月二十三日之批示:

鍾麗霞及李子超——根據經第4/2017號法律修改的第14/2009號法律第十條第一款及第12/2015號法律第三條第二款、第四條及第五條第一款之規定,以行政任用合同方式聘任為本局第一職階二等技術輔導員,薪俸點為260點,試用期六個月,分別自二零二零年四月一日及四月十七日起生效。

摘錄自簽署人於二零二零年三月二十六日之批示:

經濟局第二職階首席翻譯員何碧婷,根據經第4/2017號法律修改的第14/2009號法律第十四條第二款及第二十七條第四款,並聯同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條第一款a)項及第二十二條第八款a)項之規定,獲確定委任為本局人員編制內翻譯員職程第一職階主任翻譯員,以填補由十月三十一日第25/2017號行政法規為整體配備而設立之空缺,自公佈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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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零二零年三月三十日於經濟局

局長 戴建業


財 政 局

批 示 摘 錄

按照經濟財政司司長於二零二零年三月二十三日之批示:

根據八月十二日第19/78/M號法律頒佈的《市區房屋稅規章》第三十六條之規定,因考慮到市政署工作需要,現重新公佈下列二零二零年房屋估價常設委員會名單:

委員會“C”

主席:蔡田田(正選)及張國榮(候補),二人均為局長指派之註冊建築業界人士;

委員:Dos Santos Vieira, Pedro Silvério(正選)及利智峰(候補),二人均為公共審計暨稅務稽查訟務廳廳長指派之註冊建築業界人士;

羅志堅(正選)及譚惠芳(候補),二人均由市政署指派;

無表決權秘書:陳詠欣,顧問高級技術員。

委員會“D”

主席:譚志煒(正選)及Rebelo Leão, Rui Miguel(候補),二人均為局長指派之註冊建築業界人士;

委員:陳自錦(正選)及梁頌衍(候補),二人均為公共審計暨稅務稽查訟務廳廳長指派之註冊建築業界人士;

李華苞(正選)及鄭軍海(候補),二人均由市政署指派;

無表決權秘書:楊耀文,首席顧問高級技術員。

為著有關效力,追認上述委員會執行之工作,並由二零二零年三月一日起生效。

聲 明 書

摘要

行政當局投資與發展開支計劃

2020年財政年度

根據第2/2018號行政法規第五十二條及第五十三條的規定,茲公佈下列(行政當局投資與發展開支計劃/二零二零)款項轉帳: 

摘要

社會文化司司長辦公室——部門預算

二零二零年財政年度第一次預算修改

根據第2/2018號行政法規第五十二條及第五十三條第五款的規定,茲公佈下列(澳門特別行政區財政預算/二零二零)款項轉移: 

摘要

行政公職局——部門預算

二零二零年財政年度第二次預算修改

根據第2/2018號行政法規第五十二條及第五十三條第五款的規定,茲公佈下列(澳門特別行政區財政預算/二零二零)款項轉移: 

摘要

政策研究和區域發展局——部門預算

二零二零年財政年度第一次預算修改

根據第2/2018號行政法規第五十二條及第五十三條第五款的規定,茲公佈下列(澳門特別行政區財政預算/二零二零)款項轉移: 

摘要

個人資料保護辦公室——部門預算

二零二零年財政年度第一次預算修改

根據第2/2018號行政法規第五十二條及第五十三條第五款的規定,茲公佈下列(澳門特別行政區財政預算/二零二零)款項轉移: 

摘要

行政當局投資與發展開支計劃

2020年財政年度

根據第2/2018號行政法規第五十二條及第五十三條的規定,茲公佈下列(行政當局投資與發展開支計劃/二零二零)款項轉帳: 

摘要

行政當局投資與發展開支計劃

2020年財政年度

根據第2/2018號行政法規第五十二條及第五十三條的規定,茲公佈下列(行政當局投資與發展開支計劃/二零二零)款項轉帳: 

摘要

行政當局投資與發展開支計劃

2020年財政年度

根據第2/2018號行政法規第五十二條及第五十三條的規定,茲公佈下列(行政當局投資與發展開支計劃/二零二零)款項轉帳: 

摘要

行政當局投資與發展開支計劃

2020年財政年度

根據第2/2018號行政法規第五十二條及第五十三條的規定,茲公佈下列(行政當局投資與發展開支計劃/二零二零)款項轉帳: 

摘要

共用開支——共用預算

預算修改

根據第2/2018號行政法規第五十二條及第五十三條第五款的規定,茲公佈下列(澳門特別行政區財政預算/二零二零)款項轉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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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零二零年三月三十一日於財政局——局長 容光亮


統 計 暨 普 查 局

批 示 摘 錄

摘錄自經濟財政司司長於二零二零年一月二十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經第4/2017號法律修改的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二條第一款,以及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二條第一款的規定,在二零一九年十二月四日第四十九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內公佈的統一管理對外開考職務能力評估程序的最後成績名單中,排名第二名的應考人高永達,獲臨時委任為本局人員編制資訊範疇技術輔導員職程的第一職階二等技術輔導員。

摘錄自本人於二零二零年三月九日作出的批示:

裘鴻邦,為本局第一職階勤雜人員,薪俸點為110,屬長期行政任用合同——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第二款的規定,有關合同獲續期三年,職級及職階不變,自二零二零年三月二十三日起生效。

———

二零二零年三月二十七日於統計暨普查局

局長 楊名就


勞 工 事 務 局

批 示 摘 錄

摘錄自經濟財政司司長於二零二零年三月二十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第15/2009號法律第二條第三款(二)項、第四條及第五條,並配合第26/2009號行政法規第二條、第三條第二款、第五條及第七條,以及第12/2016號行政法規之規定,以定期委任方式委任李錫樵學士為本局危害監察處處長,為期一年。

按照第15/2009號法律第五條第二款的規定,現刊登委任理由及獲委任人之學歷和專業簡歷如下:

1. 委任理由:

——職位出缺;
——李錫樵的個人履歷顯示其具備專業能力及才幹擔任勞工事務局危害監察處處長一職。

2. 學歷:

——華僑大學工程管理學士學位。

3. 工作經驗:

——2005年至2008年,勞工事務局技術輔導員;
——2008年至今,勞工事務局高級技術員;
——2016年至今,勞工事務局危害監察處職安健巡查和嚴重工作意外調查組職務主管;
——2020年至今,以代任方式擔任勞工事務局危害監察處 處長。

摘錄自經濟財政司司長於二零二零年三月二十三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第15/2009號法律第二條第三款(一)項、第四條及第五條,並配合第26/2009號行政法規第二條第二款、第三條第一款、第五條及第七條,以及第12/2016號行政法規之規定,以定期委任方式委任陳俊宇學士為本局聘用外地僱員廳廳長,為期一年,而其分析審查處處長之定期委任根據第15/2009號法律第十七條第一款(二)項由同日起自動終止。

按照第15/2009號法律第五條第二款的規定,現刊登委任理由及獲委任人之學歷和專業簡歷如下:

1. 委任理由:

——職位出缺;
——陳俊宇的個人履歷顯示其具備專業能力及才幹擔任勞工事務局聘用外地僱員廳廳長一職。

2. 學歷:

——澳門大學中文法學士學位;
——葡萄牙里斯本大學語言及文化推廣課程。

3. 工作經驗:

——2012年至2016年,人力資源辦公室高級技術員;
——2016年至2018年,勞工事務局高級技術員;
——2016年至2018年,勞工事務局分析審查處職務主管;
——2018年至今,勞工事務局分析審查處處長;
——2019年至今,以代任方式擔任勞工事務局聘用外地僱員廳廳長。

根據第15/2009號法律第二條第三款(二)項、第四條及第五條,並配合第26/2009號行政法規第二條、第三條第二款、第五條及第七條,以及第12/2016號行政法規之規定,以定期委任方式委任黃子龍學士為本局分析審查處處長,為期一年。

按照第15/2009號法律第五條第二款的規定,現刊登委任理由及獲委任人之學歷和專業簡歷如下:

1. 委任理由:

——職位出缺;
——黃子龍的個人履歷顯示其具備專業能力及才幹擔任勞工事務局分析審查處處長一職。

2. 學歷:

——澳門大學葡萄牙語學士學位。

3. 工作經驗:

——2010年至2011年,人力資源辦公室技術輔導員;
——2011年至2016年,人力資源辦公室技術員;
——2016年至今,勞工事務局技術員;
——2018年至今,勞工事務局分析審查處職務主管;
——2019年至今,以代任方式擔任勞工事務局分析審查處處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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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零二零年四月一日於勞工事務局

局長 黃志雄


工 商 業 發 展 基 金

聲 明 書

摘要

工商業發展基金——部門預算

二零二零年財政年度第二次預算修改

根據第2/2018號行政法規第五十二條及第五十三條第五款的規定,茲公佈下列(澳門特別行政區財政預算/二零二零)款項轉移: 

———

二零二零年四月一日於工商業發展基金——管理委員會主席 戴建業


澳 門 保 安 部 隊 事 務 局

批 示 摘 錄

摘錄自簽署人於二零二零年一月二十日之批示:

應羅景扶之申請,其在本局擔任第七職階勤雜人員的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自二零二零年三月二十七日起予以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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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零二零年三月二十七日於澳門保安部隊事務局

局長 郭鳳美


治 安 警 察 局

批 示 摘 錄

摘錄自保安司司長於二零二零年三月十九日作出的第33/2020號批示。

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一百四十二條第一款之規定,批准治安警察局警員編號399090,翁秀敏,於二零二零年四月十七日結束長期無薪假,並於二零二零年四月十八日回任該局。同時根據第14/2018號法律第十三條及第十六條、經第98/2019號行政命令修改的第34/2018號行政法規第四十五條及第四十六條,以及現行《澳門保安部隊軍事化人員通則》第九十六條a)項、第九十七條及第一百條之規定,由“附於編制”狀況轉為“編制內”狀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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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零二零年三月三十一日於治安警察局

局長 劉運嫦副警務總監代行


司 法 警 察 局

批 示 摘 錄

摘錄自本人於二零二零年一月二十日作出的批示:

李凱楊,於二零一九年十一月二十七日第四十八期第二組《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公佈的本局統一管理對外開考之職務能力評估程序的最後成績名單中,排名第一位之合格投考人。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十九條、第二十條第一款a)項及第二十二條第一款,第14/2016號行政法規第三十七條第一款,聯同第5/2006號法律第十一條第一款及第二十條,經第20/2010號行政法規修改的第9/2006號行政法規第二十四條第一款(七)項、第二款及第二十五條第一款之規定,以及公佈於二零二零年一月二日第一期第二組《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的第189/2019號保安司司長批示第一款(三)項之規定,獲臨時委任為本局人員編制內技術輔導員職程之第一職階二等技術輔導員(一般行政技術輔助範疇),為期兩年,以填補經第20/2010號行政法規修改的第9/2006號行政法規所設立的職位。

羅世亮,於二零一九年十一月二十七日第四十八期第二組《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公佈的本局統一管理對外開考之職務能力評估程序的最後成績名單中,排名第三位之合格投考人。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十九條、第二十條第一款a)項及第二十二條第一款,第14/2016號行政法規第三十七條第一款,聯同第5/2006號法律第十一條第一款及第二十條,經第20/2010號行政法規修改的第9/2006號行政法規第二十四條第一款(七)項、第二款及第二十五條第一款之規定,以及公佈於二零二零年一月二日第一期第二組《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的第189/2019號保安司司長批示第一款(三)項之規定,獲臨時委任為本局人員編制內技術輔導員職程之第一職階二等技術輔導員(一般行政技術輔助範疇),為期兩年,以填補經第20/2010號行政法規修改的第9/2006號行政法規所設立的職位。

摘錄自本人於二零二零年一月二十一日作出的批示:

邱美欣,以行政任用合同方式在本局擔任第一職階一等行政技術助理員。應其要求,自二零二零年三月二十五日起終止其在本局之職務。

摘錄自本局副局長於二零二零年三月四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第4/2017號法律修改的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二款(三)項、第三款及第四款,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第5/2006號法律第十一條第一款,以及公佈於二零二零年一月三十日第五期第二組《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的第1/DIR-PJ/2020號司法警察局局長批示第一款(二)項第8點之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本局與莫家豪簽訂的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自二零二零年三月九日起晉階為第五職階重型車輛司機,薪俸點為220點。

聲 明

為著有關效力,茲聲明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九條第一款及第十五條(三)項之規定,本局第二職階特級技術輔導員羅詩雅,自二零二零年三月十六日調職至保安司司長辦公室之日起,其在本局的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失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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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零二零年三月三十一日於司法警察局

局長 薛仲明


衛 生 局

批 示 摘 錄

按照二零二零年三月二十五日本局一般衛生護理副局長的批示:

甘雁寧——應其要求,中止第T-0403號治療師(物理治療)執業牌照之許可,為期兩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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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二零二零年三月二十七日本局一般衛生護理副局長的批示:

鄭俊猛——獲准許從事醫生職業,牌照編號是:M-25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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蔡躍強——應其要求,中止第T-0429號診療輔助技術員(臨床分析及公共衛生)執業牌照之許可,為期兩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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張嘉怡——獲准許從事診療輔助技術員(臨床分析及公共衛生)職業,牌照編號是:T-069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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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加裕——獲准許從事治療師(言語治療)職業,牌照編號是:T-07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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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聖軒——獲准許從事治療師(職業治療)職業,牌照編號是:T– 07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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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二零二零年三月三十日本局一般衛生護理副局長的批示:

取消潘玉嬋第C-0148號中醫師執業牌照之許可,因其沒有履行五月十八日第20/98/M號法令修訂的十二月三十一日第84/90/M號法令第十三條第二款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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廖國澳——獲准許從事中醫生職業,牌照編號是:W-0726。

聲 明 書

摘要

二零二零年財政年度第一次預算修改

根據第2/2018號行政法規第五十二條及第五十三條第五款的規定,茲公佈下列(澳門特別行政區財政預算/二零二零)款項轉移: 

二零二零年三月三十日於衛生局——行政管理委員會主席 李展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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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零二零年四月一日於衛生局——局長 李展潤


教 育 暨 青 年 局

批 示 摘 錄

摘錄自本局學校管理暨行政廳廳長二零二零年二月二十一日批示:

劉祝嬌——根據第12/2010號法律《非高等教育公立學校教師及教學助理員職程制度》第十一條和附件表六,以及第12/2015號法律《公共部門勞動合同制度》第四條的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轉為本局第三職階教學助理員,薪俸點為300,自二零二零年三月五日起生效。

摘錄自本人二零二零年三月十一日批示:

應羅燕燕的請求,其在本局擔任第一職階教學助理員職務的行政任用合同,自二零二零年四月二十九日起予以終止。

摘錄自本人二零二零年三月二十五日批示:

根據經第4/2017號法律修改的第14/2009號法律《公務人員職程制度》第十四條和附件一表二、第12/2015號法律《公共部門勞動合同制度》第四條,以及經第23/2017號行政法規修改的第14/2016號行政法規《公務人員的招聘、甄選及晉級培訓》第五條的規定,下列工作人員在本局擔任如下職務的行政任用合同,以附註形式修改合同第三條款,職程、職級、職階及薪俸點如下,自本批示摘錄公佈日起生效:

區嘉麗、張心儀、張碧月、蔡曉真及黎燕冰,轉為第一職階首席顧問高級技術員,薪俸點為660;

許仲宜、鄺穎詩、伍曉琦及黃健創,轉為第一職階首席特級技術輔導員,薪俸點為4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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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零二零年三月三十一日於教育暨青年局

局長 老柏生


文 化 局

批 示 摘 錄

摘錄自社會文化司司長於二零二零年三月二十日作出的批示:

呂思慧及楊曉彤,本局第二職階二等技術員——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六條第二款﹙一﹚項及第三款的規定,與其訂立長期行政任用合同,各自二零二零年二月二十九日及二零二零年三月七日起生效。

摘錄自簽署人於二零二零年三月二十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及第六條的規定,本局下列第一職階首席技術員的長期行政任用合同獲續期三年,自下指日期起生效:

自二零二零年四月十九日起生效:

陳理理、張詠華、方斌及裴先美。

自二零二零年四月二十日起生效:

張非池。

自二零二零年四月二十一日起生效:

莫經綸。

摘錄自社會文化司司長於二零二零年三月二十三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第15/2009號法律第五條第一款及第26/2009號行政法規第八條的規定,本局澳門檔案館館長劉芳因具備適當經驗及專業能力履行職務,故其定期委任獲續期一年,自二零二零年四月十一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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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零二零年三月三十一日於文化局

局長 穆欣欣


旅 遊 局

批 示 摘 錄

摘錄自社會文化司司長於二零二零年三月十三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第18/2011號行政法規《旅遊局的組織及運作》第二十條、第二十六條第一款及第二十八條,第15/2009號法律《領導及主管人員通則的基本規定》第二條第三款(二)項、第四條及第五條,連同第26/2009號行政法規《領導及主管人員通則的補充規定》第二條、第三條第二款、第五條、第七條及第九條的規定,以定期委任方式委任鄭藝婷為旅遊局財政處處長,自二零二零年四月一日起,為期一年。

按照第15/2009號法律第五條第二款的規定,現刊登委任理由及獲委任人的學歷和專業簡歷如下:

1. 委任理由:

——職位出缺;
——鄭藝婷的個人履歷顯示其具備專業能力及才幹擔任旅遊局財政處處長一職。

2. 學歷:

——澳門大學社會科學碩士學位(犯罪學);
——澳門大學社會科學學士學位(公共行政專業)。

3. 專業簡歷:

——2010年8月23日至2014年4月27日,以編制外合同方式在法務局擔任技術輔導員;
——2014年4月28日至2014年9月16日,以散位合同方式在文化局擔任技術員;
——2014年9月17日起至今,擔任旅遊局人員編制技術員;
——2020年1月16日至2020年1月17日、2020年2月24日至2020年2月26日及2020年3月1日至2020年3月31日,以代任方式在旅遊局擔任財政處處長。

摘錄自本局局長於二零二零年三月二十五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經第4/2017號法律修改的第14/2009號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二)項、第二款、第三款和第四款,及第十七條和第十八條,以及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第二款,結合經第23/2017號行政法規修改的第14/2016號行政法規第五條之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曹凱怡及連秀琼在本局擔任職務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晉級為第一職階首席技術輔導員,薪俸點為350點,自本批示摘錄公佈日起生效。

准 照 摘 錄

一級餐廳,其中文名稱為“翠華餐廳”,葡文名稱為“Restaurante TW Tsui Wah”和英文名稱為“TW Tsui Wah Restaurant”,在二零二零年一月十四日獲發第0747/2020號牌照,持牌人為“百達餐飲管理有限公司”,葡文名稱為“Pak Tat-Gestão de Catering Companhia, Limitada”和英文名稱為“Pak Tat Catering Management Company Limited”。場所位於澳門仙德麗街338號“星際酒店”3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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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級餐廳,其中文名稱為“星巴克咖啡店”和英文名稱為“Starbucks Coffee”,在二零二零年三月四日獲發第0745/2020號牌照,持牌人為“美心星巴克咖啡餐飲(澳門)有限公司”,葡文名稱為“Café Coffee Concepts(Macau)Limitada”和英文名稱為“Coffee Concepts(Macau)Limited”。場所位於路氹城鄰近路氹連貫公路及澳門科技大學之間,新濠天地,“頤居”酒店2樓(L02)12號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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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級餐廳,其中文名稱為“金亭2”,葡文名稱為“Pavilhao Dourado 2”和英文名稱為“Golden Pavilion 2”,在二零二零年一月二十一日獲發第0759/2019號牌照,持牌人為“新濠天地度假村有限公司”,葡文名稱為“COD Resorts Limitada”和英文名稱為“COD Resorts Limited”。場所位於路氹城鄰近路氹連貫公路及澳門科技大學之間,新濠天地,“頤居”酒店地面層(L01)(娛樂場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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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零二零年四月一日於旅遊局

局長 文綺華


社 會 工 作 局

批 示 摘 錄

摘錄自社會工作局代局長於二零二零年一月十五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二十四條第三款(二)項的規定,本局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試用期)第一職階一級護士倫詠芝,自二零二零年二月五日起繼續以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方式在本局擔任職務。

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六條第四款的規定,下列工作人員在本局擔任如下職務的長期行政任用合同續期三年:

——黃嘉欣,第三職階一級護士,自二零二零年二月三日起生效;
——馮毛仔,第三職階特級技術員,自二零二零年二月十五日起生效;
——楊敏玲及劉詠怡,第一職階首席翻譯員,自二零二零年三月一日起生效。

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六條第一款的規定,下列工作人員在本局擔任如下職務的行政任用合同續期一年:

——張廣夫,第二職階一等技術員,自二零二零年二月六日起生效;
——葉惠連,第一職階勤雜人員,自二零二零年二月十三日起生效。

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六條第一款的規定,下列工作人員在本局擔任如下職務的行政任用合同續期半年:

——黎長有,第一職階一等技術員,自二零二零年二月二日起生效;
——潘允雄,第三職階輕型車輛司機,自二零二零年二月十五日起生效。

摘錄自社會工作局行政及財政廳廳長於二零二零年一月十七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及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二款(四)項及第三款的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關健開的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自二零二零年二月五日起轉為第九職階輕型車輛司機,薪俸點為280。

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及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二)項的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歐陽展達、鄭亮池及陳嘉汶的長期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自二零二零年二月十四日起轉為第二職階一等技術員,薪俸點為420。

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及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二款(二)項的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冼燕玲的長期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自二零二零年二月十三日起轉為第四職階勤雜人員,薪俸點為140。

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及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二款(二)項的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潘允雄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自二零二零年二月十六日起轉為第四職階輕型車輛司機,薪俸點為180。

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及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二款(二)項的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下列人員的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職級、職階和薪俸點分別如下:

——徐少鵬及鄧偉青,自二零二零年二月十三日起轉為第四職階輕型車輛司機,薪俸點為180;
——李均榮,自二零二零年二月十三日起轉為第四職階技術工人,薪俸點為180;
——利寶儀及陳金蘭,自二零二零年二月二十八日起轉為第四職階勤雜人員,薪俸點為140。

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及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二)項的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下列人員的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職級、職階和薪俸點分別如下:

——黃罡,自二零二零年二月十四日起轉為第二職階首席高級技術員,薪俸點為565;
——梁少萍及趙彩鶯,自二零二零年二月十四日起轉為第二職階特級技術輔導員,薪俸點為415。

摘錄自社會工作局行政及財政廳廳長於二零二零年三月三十一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及經第4/2017號法律修改的第14/2009號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二)項及第二款的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黃罡的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轉為第一職階顧問高級技術員,薪俸點為600,自本批示摘錄公佈日起生效。

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及經第4/2017號法律修改的第14/2009號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二)項及第二款的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歐陽展達、陳嘉汶及鄭亮池的長期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轉為第一職階首席技術員,薪俸點為450,自本批示摘錄公佈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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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零二零年四月一日於社會工作局

代局長 韓衛


高 等 教 育 局

批 示 摘 錄

按照社會文化司司長於二零二零年三月十六日作出之批示:

陸麗娟——教育暨青年局確定委任之第五職階幼兒教育及小學教育一級教師,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三十四條的規定,自二零二零年四月七日起,以徵用方式於本局擔任相同職程及職階的職務,為期一年。

———

二零二零年三月三十一日於高等教育局

局長 蘇朝暉


澳 門 理 工 學 院

批 示 摘 錄

按照二零二零年三月十八日社會文化司司長批示:

林英傑,終審法院院長辦公室人員編制內第二職階首席顧問高級技術員——根據第15/2009號法律《領導及主管人員通則的基本規定》第五條、第26/2009號行政法規《領導及主管人員通則的補充規定》第八條,及第28/2019號行政法規《澳門理工學院章程》第四十七條第二款的規定,同時符合第469/99/M號訓令核准的《澳門理工學院章程》第三十五條第三款的規定,以定期委任方式續任為澳門理工學院行政及財政部部長,任期一年,自二零二零年五月一日起,至二零二一年四月三十日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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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零二零年三月二十七日於澳門理工學院

秘書長 李惠芳


澳 門 旅 遊 學 院

批 示 摘 錄

根據本院院長於二零二零年三月十一日之批示:

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五條第一款的規定,以行政任用合同方式聘用張麗華在本院擔任第一職階二等技術輔導員,為期六個月試用期,自二零二零年三月三十日起生效。

聲 明

為著有關效力,茲聲明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四十四條第一款c)項、第二款及第12/2015號法律《公共部門勞動合同制度》第十五條(一)項之規定,本院以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方式任用的第八職階技術工人蘇國忠,因達年齡上限,自二零二零年三月二十日起終止在本院之職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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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零二零年三月三十一日於澳門旅遊學院

副院長 甄美娟


社 會 保 障 基 金

批 示 摘 錄

摘錄自簽署人於二零二零年三月二十五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第二款及第三款,以及經第4/2017號法律修改的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二)項及第四款的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下列工作人員在本基金擔任職務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如下:

庄嘉嘉、張潔怡、劉家寶及馮頴雯,自二零二零年四月九日起轉為第二職階二等行政技術助理員,薪俸點為205點;

鄧玉燕,自二零二零年四月二十三日起轉為第二職階二等行政技術助理員,薪俸點為205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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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零二零年三月三十日於社會保障基金

行政管理委員會主席 容光耀


土 地 工 務 運 輸 局

批 示 摘 錄

摘錄自本局行政暨財政廳廳長於二零二零年三月十三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經第4/2017號法律修改的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二)項及第四款,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第二款及第三款之規定,以附註形式更改張嘉琪在本局擔任職務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晉階為第二職階顧問高級技術員,自二零二零年一月十日起生效,合同其他條件維持不變。

聲 明

茲聲明,根據第15/2009號法律第十七條第一款(一)項及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三條第六款之規定,黎燕儀擔任本局城市建設廳文書處理暨檔案科科長及余嘉碧擔任本局接待暨一般文書處理科科長的定期委任因期限屆滿而終止,並自二零二零年四月一日起返回原職位,分別擔任本局人員編制內第二職階首席特級行政技術助理員及第二職階首席特級技術輔導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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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零二零年四月二日於土地工務運輸局

局長 陳寶霞


郵 電 局

聲 明 書

摘要

二零二零年財政年度第一次投資預算修改

本摘要所載的預算款項轉移是根據第2/2018號行政法規第五十二條的規定經由運輸工務司司長31/03/2020之批示許可,現根據同一法規第五十三條第五款的規定予以公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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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零二零年三月二十七日於郵電局——行政委員會——劉惠明、梁祝艷、劉蘭華、譚韻儀、鄭秋明、鍾煥玲、吳美琪、葉頌華、孫君煬及李貝濤


地 球 物 理 暨 氣 象 局

批 示 摘 錄

摘錄自地球物理暨氣象局局長於二零二零年三月二十三日作出之批示:

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第二款及第二十四條第三款(一)項,以附註形式修改本局以下人員之行政任用合同,轉為長期行政任用合同,為期三年,並自相應的日期起生效:

第一職階一等技術員梅鴻基,自二零二零年二月二十日起生效;

第一職階一等技術員許祖達,自二零二零年二月二十五日起生效。

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第二款、第五條第一款及第二十四條第三款(二)項的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本局以下人員之長期行政任用合同(試用期),轉為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試用期),並自相應的日期起生效:

第一職階二等氣象高級技術員林美玲及葉婷婷,自二零二零年二月二十六日起生效;

第一職階二等高級技術員區健誠,自二零二零年三月十四日起生效。

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第二款及第二十四條第三款(二)項的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本局以下人員之長期行政任用合同,轉為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並自相應的日期起生效:

第一職階一等技術員曹志軍,自二零二零年三月二十一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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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零二零年三月三十日於地球物理暨氣象局

局長 梁永權


房 屋 局

聲 明

為著有關效力,茲聲明本局長期行政任用合同第一職階一等翻譯員婁煦,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九條第一款及第十五條第三項規定,自二零二零年四月一日起調職到法務局,故自該日起其在本局的合同失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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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零二零年三月三十日於房屋局

局長 山禮度


環 境 保 護 局

批 示 摘 錄

摘錄自環境保護局局長於二零二零年三月二十四日作出的批示:

趙謙溢——根據經第4/2017號法律修改的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二款(一)項、第四款以及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第二款的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在本局擔任職務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轉為收取相等於第二職階勤雜人員的薪俸點120點,並自二零二零年四月二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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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零二零年三月三十日於環境保護局

局長 譚偉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