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15 期

公證署公告及其他公告

二零二零年四月八日,星期三

澳門特別行政區

公證署公告及其他公告

第 一 公 證 署

證 明

澳門影視文化傳播協會

公佈的目的,茲證明上述社團的設立章程文本自二零二零年三月二十七日,存放於本署的社團及財團存檔文件內,檔案組1號70/2020。

澳門影視文化傳播協會

章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名稱

本會中文名稱為“澳門影視文化傳播協會”,英文名稱為“Macau Film and Television Cultural Communications Association”。葡文名稱為“Associação de Comunicações Culturais de Televisão e Cinema de Macau”。

第二條——宗旨

本會為非牟利團體。宗旨:擁護“一國兩制”及澳門基本法,支持特區政府依法施政,愛國愛澳。促進本澳影視文化傳播交流與發展,團結有志成為影視創作及傳播業者之本地居民,給予本澳影視人有更多發展及實踐的機會。本會主力推動海內外與澳門業界的交流與合作機會,同時爭取與中國及海外的影視團隊聯繫,透過舉辦活動,提供交流實習機會以及發展本地影像出品和發行方式,積極將澳門的影視作品推廣到世界各地。

第三條——會址

本會會址設於澳門佛山街51號新建業商業中心15樓G座。經會員大會決議,會址可遷往澳門任何地方。

第二章

會員

第四條——會員資格

凡有志於發展影視文化產業者;願促進或關心本澳影視文化產業的企業家、學者、專家及國際友人。贊同並遵守本會章程,履行申請入會手續,經本協會理事會審核備案,均可成為本會基本會員。

第五條——會員權利及義務

(一)會員享有選舉權和被選舉權。

(二)會員對會務可提出建議及作出批評。

(三)會員享有本會所有權益和福利。

(四)會員有退會之自由,但應向會員大會發出聲明,以作備案;若會員不遵守會章或作出有害本會聲譽及利益者,經理事會議決後,可取消其會員資格。

(五)會員有遵守會章及決議的義務。

(六)會員有參加本會各項會務及活動的義務。

(七)會員有維護本會聲譽與利益的義務。

(八)會員需依時繳納入會費和會費。

第三章

組織機關

第六條——機關

本會組織機關包括會員大會、理事會、監事會。

第七條——會員大會

(一)會員大會為本會的最高權力機關,會員大會每年舉行一次,具審查理事會報告及財務報告;決定會務方針;修改章程及議決其他重大事項的職權。

(二)各領導架構成員由會員大會選出,由出席會員的絕對多數贊同票產生;每屆任期三年,連選可連任。

(三)設會長一名,副會長若干名;會長為本會會務最高負責人,主持會員大會,對外代表本會,對內領導會務;副會長協助會長工作,當會長出缺或因故不能執行其職務時,由副會長代其行使職務。

(四)會員大會由具投票權之成員組成,原則上每年召開一次會議。會員大會的召集書至少於會議前八日以掛號信或透過簽收方式送達各會員,召集書內須載明會議日期、時間、地點及議程。

(五)會員大會之議案,由出席會員絕對多數取決,法律另有規定者除外;修改章程之決議,須獲得出席會員四分之三的贊同票;解散或延長法人存續期之決議,須獲得全體成員四分之三的贊同票。

第八條——理事會

(一)理事會成員由會員大會選出。理事會由三名或以上的單數成員組成,設理事長一名,副理事長若干名,秘書長一名及副秘書長若干名,每屆任期三年,連選可連任。

(二)理事會負責貫徹執行會員大會之決議,議定工作計劃。每次會議須有理事會成員人數半數以上出席方為有效。

(三)理事會在必要時可按會務需要,成立理事會之專項委員會協助推動工作,需向會長報備。

(四)理事會日常會務工作由理事長主持,副理事長協助之,理事長缺席時由副理事長代其行使職務。

第九條——監事會

(一)監事會由三名或以上的單數成員組成,設監事長一名、副監事長或監事若干名。每屆任期三年,連選可連任。

(二)監事會負責監察理事會日常會務運作和財政開支;就監察活動編制年度報告。

第四章

附則

第十條——附則

(一)本會為推動及發展會務,聘請澳門社會各界知名人士分別擔任本會永遠榮譽會長、創會會長、榮譽會長、名譽會長、名譽顧問及顧問之職務。會員大會閉會期間,理事長會議在必要時可增聘上述各級榮譽職銜人選。

(二)本章程經會員大會通過後生效,若有未盡善處,得由會員大會修訂之。

(三)本章程之解釋權屬於理事會。

第五章

財務收入及其他

第十一條——以任何名義、來自會費、入會費、資助或捐贈的全部收益,均屬本會的收入來源。

第六章

第十二條——本章程所未規範事宜,概依澳門現行法律執行。

二零二零年三月二十七日於第一公證署

公證員 李宗興


第 二 公 證 署

證 明 書

澳門世界梁族宗親會

Associação Mundial de Clãs da Família Leong de Macau

為着公佈之目的,茲證明,透過二零二零年三月二十七日簽署的經認證文書設立了上述社團,其宗旨及住所均載於附件的章程內。該社團的設立文件和章程已存檔於本署2020/ASS/M2檔案組內,編號為68。

「澳門世界梁族宗親會」

章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本會定名為「澳門世界梁族宗親會」,葡文為“Associação Mundial de Clãs da Família Leong de Macau”,簡稱“AMCFL”。

第二條——本會會址設在澳門新口岸長崎街金豐大廈第一座4B。

第三條——本會宗旨是「梁族華人,互助互愛,團結一心,愛國愛澳」。

第二章

會員

第四條——凡梁姓宗親及其妻子(外姓者)承認本會章程,方可申請入會。會員若違反本會章程、損害本會利益,或違背本會所依循的原則,按嚴重程度,會員大會可決議撤銷其會籍。

第五條——會員權利

本會會員:

(1)有權出席會員大會及表決;

(2)有選舉權和被選舉權。

第三章

組織

第六條——會員大會

本會章程修改權屬會員大會。

(1)會員大會為本會之最高權力機關。負責制定或修改本會章程,選舉會員大會主席團成員、理事會及監事會成員,審議決定會務方針,審議和通過理事會及監事會的管理報告及監察報告;

(2)會員大會每年最少召開一次。大會之召集須最少提前八日以掛號信方式為之,召集書內應指出會議之日期、時間、地點及議程;

(3)會員大會必須在半數以上會員出席的情況下方可決議。若出席人數不足半數,則可於原定召開會議時間半小時後作第二次會議召集。經第二次召集的會員大會不論人數多寡,皆可決議;

(4)修改章程之決議,須在會員大會上獲出席會員四分之三贊同票;解散法人或延長法人存續期之決議,也須獲全體會員四分之三之贊同票;

(5)會員大會由一名會長,若干名副會長組成的主席團主持,主席團總人數須為單數;由會員大會以選舉方式產生,任期為三年,會長不能連選連任;

(6)會長職責:對外代表本會推廣本會宗旨,加強對外的友誼與交流,協調本會與會的工作。

第七條——理事會

(1)理事會為本會的行政管理機關;

(2)理事會設理事長一名、副理事長若干名及理事若干名,總人數須為三名或以上單數;理事會任期為三年,理事長不能連選連任;

(3)理事長負責管理理事會的日常工作、主持及召開理事會會議,理事會之任何決議,須有出席者絕對多數贊成通過,如表決時票數相同,則由理事長投決定性一票。

理事會職權如下:

1. 執行會員大會之決議;

2. 負責本會之行政管理及計劃會務發展;

3. 向會員大會提交管理報告及提出建議;

4. 依章程召開會員大員;

5. 制定和通過內部規章。

(4)本會有權聘請社會知名人士及資深會員為本會榮譽會長、榮譽顧問或會務顧問等。

第八條——監事會

(1)監事會為本會監察機關;

(2)監事會設監事長一名,副監事長若干名,總人數為單數;監事會任期為三年,監事長不能連選連任。

(3)監事會職權如下:

1. 監察理事會執行會員大會之決議;

2. 定期審查賬目;

3. 制定意見書提交會員大會。

第四章

經費

第九條——本會財政收入來自熱心人士捐贈以及相關機構的資助。

二零二零年三月二十七日於第二公證署

一等助理員 梁錦潮Leong Kam Chio


第 二 公 證 署

證 明 書

中國(澳門)普洱茶健康協會

Associação de Chá Puer e Saúde China (Macau)

為着公佈之目的,茲證明,透過二零二零年三月二十六日簽署的經認證文書設立了上述社團,其宗旨及住所均載於附件的章程內。該社團的設立文件和章程已存檔於本署2020/ASS/M2檔案組內,編號為67。

中國(澳門)普洱茶健康協會

章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名稱

本會名稱為“中國(澳門)普洱茶健康協會”;葡文名稱為“Associação de Chá Puer e Saúde China (Macau)”;英文名稱為“China (Macao) Puer Tea and Health Association”。

第二條

宗旨

本會是一非政治性、非牟利性社團,宗旨是:

1)推廣和發展普洱茶健康產業,尤其包括提供普洱茶文化和知識推廣、普洱茶健康理念的傳播及在各地舉行交流活動;

2)加強澳門與中國內地及其它國家和地區有關普洱茶文化和健康產業的交流,增進各地普洱茶文化愛好者及從業者的合作與互動,促進澳門文化產業多元化的發展水平;

第三條

存續期

本會不設置預定的存續期,經會員大會根據本章程的規定作出有效決議解散。

第四條

會址

本會會址由會員大會通過決議訂定,現位於澳門冼星海大馬路81-121號金龍中心13樓K座。

第二章

會員

第五條

會員資格

一、任何擁有完全行為能力的自然人或者在任何國家地區依法註冊的法人,凡有意了解或熱愛普洱茶文化並認同本會章程者,均可通過本會會員接受入會。

二、申請加入本會須經一名會員介紹,並且將填妥的入會申請表格提交至本會理事會。

三、經理事會批准入會,並且已繳納會費者,即可成為本會會員。

第六條

會員的入會申請和會籍註銷

入會申請的接收、會員會籍的登記管理、會員會籍註銷,均屬本會理事會的職能。

第七條

會員的權利和義務

一、符合資格的會員有下列權利:

1. 享有選舉權及被選舉權;

2. 有參與本會所舉辦的活動之權利;

3. 享受本會一切福利。

二、會員有以下義務:

1. 遵守本會章程,執行會員代表大會決議;

2. 維護本會的聲譽,促進本會會務的進步和發展;

3. 遵守領導機構的決議;

4. 按時繳納會費;

5. 參與、支持及協助本會舉辦之各項活動。

三、如有違反本會章程或不履行會員義務者,理事會得根據會員大會通過的內部規章或者會員大會的決議對其進行相關的紀律處分,情況嚴重者,理事會得註銷其會籍。

第三章

組織

第八條

本會機關

本會設有下列機關:

1. 會員大會;

2. 理事會;

3. 監事會。

第九條

會員大會

一、會員大會由全體會員組成,負責制訂和修改本會章程,選舉理事會、監事會的成員以及其他法律所賦與的一切權力。

二、會員大會至少每年召開一次平常會議,由理事會召集和會長主持。

三、大會之召集應當最少提前十日以掛號信方式作出,或最少提前八日透過簽收之方式而作出,召集書內應當載明會議日期、時間、地點及議程。

四、大會會議在不少於半數會員的情況下方可徑行決議;倘若大會按照召集書所定時間準時召開之時與會會員不足,則將大會時間延後一小時舉行,隨後舉行的大會不再要求半數會員的參加。

五、除法律另有規定外,會員大會之決議,應當獲得出席會員絕對多數贊同票方可通過。贊同票與反對票的票數相同時,會長可多投一票。

六、會員大會之職責如下:

1. 選舉主席團成員、理事會及監事會的成員;

2. 決議及審查理事會的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

3. 審查理事會所提意見書;

4. 法律及本章程所規定的其他職權。

七、會員大會設主席團,由會長1人,副會長1人及秘書長1人組成,任期三年,得連選連任。

八、會長職權如下:

1. 主持會員大會;

2. 督導發展會務。

九、副會長職權如下:

1. 輔助會長督導推展會務;

2. 會長缺席時代理會長。

十、會長無法執行職務時,由副會長代理。會長、副會長均無法執行會務時,由理事長代理。

第十條

理事會

一、理事會成員人數為三人,設理事長一人,副理事長一人、理事一名。

二、理事會成員及職務由會員大會決議產生。

三、理事會成員任期三年,得連選連任。

四、理事會會議由理事長召集並主持,應當由全體成員半數以上出席。理事會的決議由過半數的出席成員作出方為有效。

五、理事會之職責如下:

1. 執行會員大會之決議;

2. 審核入會申請案;

3. 審議取消會員資格案;

4. 草擬章程修改案並提交會員大會決議;

5. 擬定工作報告及財務報告並提交會員大會決議;

6. 籌備召開會員大會;

7. 法律及本章程所規定的其他職權。

六、理事會得設立獨立的下屬委員會或機構,在理事會監督下開展臨時或長期性工作。

第十一條

監事會

一、監事會成員人數為三人,設監事長一人,副監事長一人及監事一人。監事會成員職務由監事會成員互選產生,任期三年,得連選連任。

二、監事會會議由監事長召集並主持,應當由全體成員半數以上出席。監事會的決議由過半數的出席成員作出方為有效。

三、監事會負責監督理事會的各項運作,以履行會員大會的各項決議、查核理事會的賬目,以及審閱理事會每年的會務報告及財務報告,法律及本章程所規定的其他職權。

第十二條

本會機關會議規則

除會員大會外,本會機關的會議可以根據澳門《民法典》所允許的同步會議的方式進行,會議所形成的決議由會議主持人立即記錄在會議錄內,同時以電子方式發送給與會者。

第四章

附則

第十三條

經費來源

本會的經費來源包括會員會費、本會資產所衍生的收益、推行會務所得收入、團體或個人贊助及捐贈、政府資助以及其他合法收入;經費應該和其收入平衡。

第十四條

內部規章

一、本會可制定內部規章,對本章程未完善之事宜加以補充及具體化,但不得與本章程抵觸。

二、內部規章內容可以規定下列內容,有關條文由理事會制定及通過:

1. 訂定產生下屬委員會或機構的具體辦法;

2. 行政和財務的管理及運作細則;

3. 會員紀律守則;

4. 其他有助於本會順利運作的規則文本。

第十五條

章程修改及社團解散

一、章程修改之決議,須獲出席會員四分之三之贊同票;

二、解散法人之決議,須獲全體會員四分之三之贊同票。

第十六條

章程之解釋權

一、章程之解釋權屬會員大會;

二、本章程若未有盡善之處,則以澳門現行的法律規定補充適用;

三、若補充適用法律規定仍無法得出確定性的理解,則由理事會提交至會員大會討論決定。

第十七條

會徽

本會使用以下圖案作為會徽:

二零二零年三月二十六日於第二公證署

一等助理員 梁錦潮Leong Kam Chio


第 二 公 證 署

證 明 書

澳門生活藝術文化協會

Associação de Vida e Arte e Cultura de Macau

為着公佈之目的,茲證明,透過二零二零年三月二十七日簽署的經認證文書設立了上述社團,其宗旨及住所均載於附件的章程內。該社團的設立文件和章程已存檔於本署2020/ASS/M2檔案組內,編號為72。

澳門生活藝術文化協會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名稱

本會訂定之中文名稱為「澳門生活藝術文化協會」;

英文名稱——“Macau Life Art and Culture Association”,簡稱——“MLACA”;

葡文名稱——“Associação de Vida e Arte e Cultura de Macau”。

第二條

宗旨

一.本會為非牟利組織,以關注、創作、推廣澳門的生活文化,致力向社會推廣將藝術融入生活,創建多元化的交流平台;

二.積極推動粵港澳大灣區及兩岸人民文化及藝術的合作與交流;

三.創建以澳門為基地的橋樑,在文化交流中發揮積極作用,將澳門文化創意產業與國際連結。

第三條

會址

一.本會會址設於澳門水坑尾街258號百老匯中心1樓N。經會員大會決議後,得隨時更改會址。

第二章

會員

第四條

成員條件

一.凡認同本會宗旨並繳納會費者,經會員大會通過後即可成為基本會員。

第五條

義務

一.遵守會章;

二.決議事項;

三.獲選為本會管理機關之成員,盡責履行任期內之職務;

四.維護本會合法權益;

五.繳納會費。

第六條

權利

一.出席會員大會,在大會上享有發言權、動議權、和議權及投票權;

二.選舉權及被選舉權;

三.有參與本會所舉辦的各項活動和福利服務之權利;

四.退會權。

第七條

處分

一.會員若有違反會章或對本會有破壞行為者,經理事會通過,可取消會員資格。

第八條

會費

一.會費須按年繳交澳門元一百元正,作本會基本運作之用;

二.會費的調整由理事會建議,由會員大會成員以過半數票通過。

第三章

組織架構

第九條

組織架構

本會組織架構包括:

一.會員大會;

二.理事會;

三.監事會。

第十條

會員大會

一.會員大會是本會的最高權力機關,由全體會員參與組成,負責制訂和修改本會章程,選舉會員大會主席團、理事會、監事會的成員以及其他法律所賦與的一切權力。會員大會每年召開至少一次,由理事會召集。

二.會員大會設主席團,負責主持會員大會。主席團由會員大會推選產生,任期三年,得連選連任,設主席一人,及可設副主席若干人。

第十一條

理事會

一.理事會為本會行政管理機關,管理法人,履行法律及章程所規定的義務。

二.理事會成員由會員大會選出,由若干名成員組成,且人數必須為單數。設有理事長一人、副理事長若干人。理事長由理事會成員選舉產生。理事會成員任期三年,得連選連任。理事長對外代表本會。

第十二條

監事會

一.監事會為本會監察機關,負責監督理事會的各項運作,以履行會員大會的各項決議、查核理事會的賬目,以及審閱理事會每年的會務報告及財務報告。

二.監事會由會員大會選舉產生,並由若干名成員組成,且人數必須為單數。設監事長一人,監事若干人;監事長由監事會成員選舉產生。監事會成員任期三年,得連選連任。

第十三條

名譽會長及顧問

一.本會可邀請社會有關人士成就名譽會長、名譽顧問、顧問或其他名譽的職銜以推進會務發展。

第十四條

財政來源

一.本會的收入包括會員之會費,來自本會所舉辦之各項活動的收入和收益,以及將來與本會資產有關之任何收益;

二.本會得接受政府、機構及各界人士捐獻、資助、津貼、遺產、遺贈及出資。

第四章

附則

第十五條

會議

一.會員大會、理、監事會議可以視像或電話同步會議方式,同時在不同地方進行;如以視像或電話同步會議方式進行,須確保在不同地方出席會議之成員能適當參與會議和直接對話,以及在會議紀錄內尤須載明開會的各地點、日期、時間和議程,且須經參與會議成員補簽才為有效。

二.會員大會每年舉行一次,至少提前八天透過掛號信或簽收之方式召集,通知書內須註明會議之日期、時間、地點和議程,如遇重大或特別事項得召開特別會員大會。

三.修改本會章程之決議,須獲出席會員四分之三的贊同票;解散本會的決議,須獲全體會員四分之三的贊同票。

第十六條

會徽

一.本會得使用會徽,其式樣將由會員大會通過及公佈。

第十七條

約束力

一.任何具法律效力和約束力的文件和合約,必須由理事長簽署方為有效。

第十八條

附則

一.會員大會對本章程在執行方面所出現之疑問具有解釋權,但有關之決定須由會員大會追認。

二.本章程如有未盡善之處,得按有關法律之規定,經理事會建議,交由會員大會通過進行修改或依照澳門現行法例處理。

二零二零年三月二十七日於第二公證署

一等助理員 梁錦潮Leong Kam Chio


第 二 公 證 署

證 明 書

澳門低碳飲食文化協會

Associação de Cultura de Dietas Baixas em Carboidratos de Macau

為着公佈之目的,茲證明,透過二零二零年三月二十六日簽署的經認證文書設立了上述社團,其宗旨及住所均載於附件的章程內。該社團的設立文件和章程已存檔於本署2020/ASS/M1檔案組內,編號為65。

澳門低碳飲食文化協會

章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名稱

本會中文名稱為“澳門低碳飲食文化協會”;葡文名稱為“Associação de Cultura de Dietas Baixas em Carboidratos de Macau”;英文名稱為“Association of Culture of Low Carbohydrate Diets of Macao”;以下簡稱“本會”。

第二條

宗旨

本會為非牟利團體。宗旨為:

一、推廣低碳飲食文化,促進本地低碳飲食之文化發展;

二、積極策劃澳門與海外的交流及學習活動,促進本澳低碳飲食文化與國際接軌及多元化發展。

第三條

會址

本會會址設於澳門馬大臣街8號C地下A;本會可由會員大會決議更改會址。

第二章

會員

第四條

會員條件

任何對低碳飲食文化有興趣之人士,均可申請為本會會員,經理事會批准並按規定繳納會費者,即可成為會員。

第五條

義務

一、遵守本會章程和決議;

二、維護本會聲譽及推動會務發展;

三、獲選為本會管理機關之成員,盡責履行任期內之職務;

四、繳納會費。

第六條

權利

一、參與本會舉辦的低碳飲食文化活動及享受提供之福利服務;

二、對本會工作提出意見和建議的權利;

三、參加會員大會及有表決權;

四、享有選舉權、被選舉權及退會權。

第七條

會員身份之喪失

一、會員如損害本會聲譽、信用及利益之事,或違反本會章程及不遵守各項決議,經理事會議決,可給予警告乃至終止會籍的處分,已繳納之會費概不退還;

二、會員如欠繳會費將會終止其享受本會的福利,如欠交會費持續一年者將被視為自動退會。

第三章

組織架構

第八條

機關

本會組織機關包括會員大會、理事會和監事會。

第九條

會員大會

一、會員大會由所有會員組成,為本會的最高權力機關,負責制定或修改章程;審議及通過理事會的年度報告;具選舉會員大會會長、副會長、秘書,理事會及監事會各成員權限;

二、會員大會設會長、副會長及秘書各一名,每屆任期三年,可連選連任;

三、會員大會每年舉行一次,至少提前八天透過掛號信或簽收之方式召集,通知書內須註明會議之日期、時間、地點和議程,如遇重大或特別事項得召開特別會員大會;

四、修改本會章程之決議,須獲出席會員四分之三的贊同票;解散本會的決議,須獲全體會員四分之三的贊同票。

第十條

理事會

一、理事會為本會最高執行機關,負責處理日常會務工作;執行會員大會決議、推動會務及管理法人;

二、理事會設理事長、副理事長及司庫各一名,理事若干名,每屆任期三年,可連選連任;其組成人數必須為單數;

三、理事會議每年召開一次。會議在有過半數理事會成員出席時,方可議決事宜,決議須獲出席成員的絕對多數贊同票方為有效。

第十一條

監事會

一、監事會為本會之監察機關,負責監察理事會的日常會務運作及財務狀況;

二、監事會設監事長一名及副監事長兩名,每屆任期三年,可連選連任;其組成人數必須為單數;

三、監事會議每年召開一次。會議在有過半數監事會成員出席時,方可議決事宜,決議須獲出席成員的絕對多數贊同票方為有效。

第十二條

經費

本會經費源於:

一、會員會費;

二、任何團體、社會人士的贊助及捐贈;

三、政府資助及其它合法收入。

倘有不敷或特別需用款時,得由理事會決定籌募之。

第四章

附則

第十三條

約束力

任何具法律效力和約束力的文件和合約,必須由理事長簽署方為有效。

第十四條

章程之通過及遺漏

一、本會章程經會員大會通過生效;

二、如有未盡善之處,經理事會建議交由會員大會通過並進行修訂。

二零二零年三月二十六日於第二公證署

一等助理員 梁錦潮Leong Kam Chio


第 二 公 證 署

證 明 書

澳門遊戲化技術研究協會

Associação de Estudo de Técnicas de Gamificação de Macau

為着公佈之目的,茲證明,透過二零二零年三月二十六日簽署的經認證文書設立了上述社團,其宗旨及住所均載於附件的章程內。該社團的設立文件和章程已存檔於本署2020/ASS/M1檔案組內,編號為66。

澳門遊戲化技術研究協會

章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名稱

本會中文名稱為“澳門遊戲化技術研究協會”;葡文名稱為“Associação de Estudo de Técnicas de Gamificação de Macau”;英文名稱為“Association of Study of Gamification Techniques of Macao”;以下簡稱“本會”。

第二條

宗旨

本會為非牟利團體。宗旨為:

一、推廣遊戲化技術,促進本地遊戲化技術及相關研究之發展;

二、積極策劃澳門與海外的交流及學習活動,促進本澳遊戲化技術與國際接軌及多元化發展。

第三條

會址

本會會址設於澳門馬大臣街8號C地下A;本會可由會員大會決議更改會址。

第二章

會員

第四條

會員條件

任何對遊戲化技術有興趣之人士,均可申請入會,經理事會批准並按規定繳納會費者,即可成為會員。

第五條

義務

一、遵守本會章程和決議;

二、維護本會聲譽及推動會務發展;

三、獲選為本會管理機關之成員,盡責履行任期內之職務;

四、繳納會費。

第六條

權利

一、參與本會舉辦的遊戲化技術研究活動及享受提供之福利服務;

二、對本會工作提出意見和建議的權利;

三、參加會員大會及有表決權;

四、享有選舉權、被選舉權及退會權。

第七條

會員身份之喪失

一、會員如損害本會聲譽、信用及利益之事,或違反本會章程及不遵守各項決議,經理事會議決,可給予警告乃至終止會籍的處分,已繳納之會費概不退還;

二、會員如欠繳會費將會終止其享受本會的福利,如欠交會費持續一年者將被視為自動退會。

第三章

組織架構

第八條

機關

本會組織機關包括會員大會、理事會和監事會。

第九條

會員大會

一、會員大會由所有會員組成,為本會的最高權力機關,負責制定或修改章程;審議及通過理事會的年度報告;具選舉會員大會會長、副會長、秘書,理事會及監事會各成員權限;

二、會員大會設會長、副會長及秘書各一名,每屆任期三年,可連選連任;

三、會員大會每年舉行一次,至少提前八天透過掛號信或簽收之方式召集,通知書內須註明會議之日期、時間、地點和議程,如遇重大或特別事項得召開特別會員大會;

四、修改本會章程之決議,須獲出席會員四分之三的贊同票;解散本會的決議,須獲全體會員四分之三的贊同票。

第十條

理事會

一、理事會為本會最高執行機關,負責處理日常會務工作;執行會員大會的決議、推動會務及管理法人;

二、理事會設理事長、副理事長及司庫各一名,理事若干名,每屆任期三年,可連選連任;其組成人數必須為單數;

三、理事會議每年召開一次。會議在有過半數理事會成員出席時,方可議決事宜,決議須獲出席成員的絕對多數贊同票方為有效。

第十一條

監事會

一、監事會為本會之監察機關,負責監察理事會的日常會務運作及財務狀況;

二、監事會設監事長一名及副監事長兩名,每屆任期三年,可連選連任;其組成人數必須為單數;

三、監事會議每年召開一次。會議在有過半數監事會成員出席時,方可議決事宜,決議須獲出席成員的絕對多數贊同票方為有效。

第十二條

經費

本會經費源於:

一、會員會費;

二、任何團體、社會人士的贊助及捐贈;

三、政府資助及其它合法收入。

倘有不敷或特別需用款時,得由理事會決定籌募之。

第四章

附則

第十三條

約束力

任何具法律效力和約束力的文件和合約,必須由理事長簽署方為有效。

第十四條

章程之通過及遺漏

一、本會章程經會員大會通過生效;

二、如有未盡善之處,經理事會建議交由會員大會通過並進行修訂。

二零二零年三月二十六日於第二公證署

一等助理員 梁錦潮Leong Kam Chio


第 二 公 證 署

證 明 書

澳門第三產業促進會

Associação de Promoção do Sector Terciário de Macau

為着公佈之目的,茲證明,透過二零二零年三月二十六日簽署的經認證文書設立了上述社團,其宗旨及住所均載於附件的章程內。該社團的設立文件和章程已存檔於本署2020/ASS/M1檔案組內,編號為64。

澳門第三產業促進會

章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名稱

本會中文名稱為“澳門第三產業促進會”,葡文名稱為“Associação de Promoção do Sector Terciário de Macau”,英文名稱為“Macao Tertiary Sector Promotion Association”,英文簡稱為“MTSPA”。

第二條

宗旨

本會為非牟利團體。宗旨為:

(一)促進本澳中小型第三產業企業、創業者及關注創業人士之間的交流與合作,開辦互相學習及舉行有助促進本澳第三產業之文化活動。

(二)積極促進澳門在大灣區及一帶一路國家的商貿合作服務平台優勢,拓展會員及本會企業與當地的交流與合作。

(三)致力提升本澳第三產業多元發展,及幫助本會會員更好銜接國際水平,促進澳門整體發展。

第三條

會址

本會會址設於澳門南灣大馬路719號永利大廈地下C座。

第二章

會員

第四條

會員資格

凡贊成本會宗旨及認同本會章程者,均可申請為本會會員。經本會理事會批准後,便可成為會員。

第五條

會員權利及義務

(一)會員有選舉權及被選舉權,享有本會舉辦一切活動和福利的權利。

(二)會員有遵守會章和決議,以及繳交會費的義務。

(三)退出本會的權利。

第三章

組織機關

第六條

機關

本會的領導機關為:1)會員大會;2)理事會;3)監事會,本會領導機關成員均由會員大會選舉產生,各成員任期為三年,可連選連任。

第七條

會員大會

(一)會員大會為本會最高權力機關,負責制定或修改會章;選舉會員大會會長、副會長、秘書長、財務長和理事會、監事會成員;決定會務方針;審查和批准理事會工作報告。

(二)會員大會設會長一名、財務長一名、秘書長一名、副會長若干名。每屆任期為三年,可連選連任。

(三)會員大會每年舉行一次,至少提前八天以掛號信或簽收方式通知及召集,通知內須註明會議之日期、時間、地點和議程,如遇重大或特別事項得召開特別會員大會。

(四)修改本會章程之決議,須獲出席會員四分之三的贊同票;解散本會的決議,須獲全體會員四分之三的贊同票。

第八條

理事會

(一)理事會為本會的行政管理機關,負責執行會員大會決議和管理法人。

(二)理事會由最少三名或以上單數成員組成,設理事長一名、副理事長及理事各若干名。每屆任期為三年,可連選連任。

(三)理事會議每六個月召開一次。會議在有過半數理事會成員出席時,方可議決事宜,決議須獲出席成員的絕對多數贊同票方為有效。

第九條

監事會

(一)監事會為本會監察機關,負責監察理事會日常會務運作和財政收支。

(二)監事會由最少三名或以上單數成員組成,設監事長一名、副監事長及監事若干名。每屆任期為三年,可連選連任。

(三)監事會議每六個月召開一次。會議在有過半數監事會成員出席時,方可議決事宜,決議須獲出席成員的絕對多數贊同票方為有效。

第四章

附則

第十條

經費

本會經費源於會員會費及各界人士贊助,倘有不敷或特別需用款時,得由理事會決定籌募之。

第十一條

附則

本章程若有遺漏或不清晰之處,由理事會通過提請會員大會解釋,其他事項按本澳現行法律辦理。

第十二條

會徽

二零二零年三月二十六日於第二公證署

一等助理員 梁錦潮Leong Kam Chio


第 二 公 證 署

證 明 書

中國澳門定向總會

Associação Geral de Corrida de Orientação de Macau, China

為公佈的目的,茲證明上述社團的修改章程文本已於二零二零年三月二十七日存檔於本署2020/ASS/M2檔案組內,編號為70號。該修改章程文本如下:

第八條

會員大會

2. 上述代表必須在會員大會會議開始時,提交由該屬會會長或理事長簽署的委任函。

第九條

理事會

1. 理事會每年最少召開兩次會議,若主席認為有需要或應大多數成員的要求得召開特別會議。

二零二零年三月二十七日於第二公證署

一等助理員 梁錦潮Leong Kam Chio


第 二 公 證 署

證 明 書

澳門國際法及國際關係學會

Associação para o Estudo de Direito Internacional e Relações Internacionais de Macau

為公佈的目的,茲證明上述社團的修改章程文本已於二零二零年三月二十七日存檔於本署2020/ASS/M2檔案組內,編號為71號。該修改章程文本如下:

第三條地址:本會會址設於澳門氹仔奧林匹克大馬路107號華寶花園第二座23G。經會員大會同意,會址可以遷移至本澳任何地方。

二零二零年三月二十七日於第二公證署

一等助理員 梁錦潮Leong Kam Chio


第 二 公 證 署

證 明 書

親親兒童協會

Associação de Crianças de Chan Chan

為公佈的目的,茲證明上述社團的修改章程文本已於二零二零年三月二十七日存檔於本署2020/ASS/M1檔案組內,編號為69號。該修改章程文本如下:

第一條——本會名稱:

中文名為“夏氏兄弟文化協會”。

葡文名為“Associação Cultural de Irmãos Acconci”。

英文名為“Acconci Brothers Cultural Association”。

本會乃非牟利團體。

第二條——宗旨:

本會宗旨為:

以Soler樂隊為核心,定期創造及推行多元化且可持續發展的文化項目,透過音樂、藝術、語言、視覺、科學、培訓等領域發展,共同成長,及推動新人融入粵港澳大灣區,再走到外國等地,並弘揚中國文化,結合澳門特色,展現多元文化魅力,推廣以澳門為目的地的文化旅遊,緊扣“以中華文化為主流、多元文化共存的交流合作基地”的澳門發展規劃定位。

第三條——會址:

地址:澳門俾利喇街19C地舖。

二零二零年三月二十七日於第二公證署

一等助理員 梁錦潮Leong Kam Chio