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14 期

公證署公告及其他公告

二零二零年四月一日,星期三

澳門特別行政區

公證署公告及其他公告

第 一 公 證 署

證 明

澳門國際大健康智庫

公佈的目的,茲證明上述社團的設立章程文本自二零二零年三月二十日,存放於本署的社團及財團存檔文件內,檔案組1號58/2020。

澳門國際大健康智庫

章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名稱

本組織名稱為“澳門國際大健康智庫”,葡文名稱為:“Usina de Ideas Internacional de Cuidados de Saúde de Macau”;英文名稱為:“Macau Inter­national Healthcare Think Tank”,英文簡稱“Macau IHTT”。

第二條

性質及期限

本智庫為非牟利性及永久性的社團組織,受本章程及澳門現行有關法律條款管轄;其存續不設期限,從註冊成立之日起開始運作。

第三條

宗旨

藉助澳門“一中心一平臺”、“一帶一路”以及粵港澳大灣區核心城市地位的優勢,搭建大健康國際交流平台,為從事大健康產業的機構、企業、學者等提供交流合作平台,促進大健康產業的發展、研究和國際合作,為人類健康事業貢獻力量。

第四條

會址

1. 本智庫地址設在澳門關閘大馬路101-105號太平工業大廈一期10樓B座,經會員大會決議,會址可遷往澳門其他任何地點。本智庫會址應當永久設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內。

2. 經常務理事會決議,本智庫可在澳門以外其他城市設立辦事處。

第二章

會員

第五條

會員資格

凡從事大健康相關領域行業、產業的企業單位、機構或個人,且認同“一國兩制”、本智庫章程且符合本章程要求的,經理事會同意,均可申請加入本會成為會員。

第六條

會員權利和義務

1. 本智庫的會員享有選舉權和被選舉權,享有本會舉辦一切活動和福利的權利;

2. 會員有遵守會章和決議的義務。

第七條

會員資格之終止

1. 會員有權退會,退會須向本智庫秘書長提前1個月提交書面通知,及常務理事長書面確認,其會員資格即被視為終止,已經繳納之費用概不退還。

2. 會員如有任何損害本會聲譽或利益的行為,經理事會議決,可給予警告乃至終止會籍的處分。被終止會籍者已繳納之費用概不退還。

3. 會員積欠會費超過兩年,經催收仍不繳交者,作自動退會論。

第三章

組織機關

第八條

會員大會

1. 會員大會為本智庫的最高權力機關,由全體會員所組成。會員大會主席團設會長一名,副會長一名或多名,總數目為3人或以上且須為單數,每屆任期三年,會長和理事長最多連任兩屆,同時必須是創會會員或連續兩屆理事會成員;

2. 會員大會每年最少舉行一次,由理事會召集,有必要時得由理事會提前或延期召開。會員大會之召集須最少提前八天以掛號信或簽收方式通知所有會員,且召集書內應指出會議之日期、時間、地點及議程;

3. 會員大會如遇人數不足,則依照開會時間順延半小時後在同一地點作第二次召集召開,其出席人數則不受限制,但表決事項須有出席人數四分之三通過始為有效,但法律規定除外;

4. 會員大會之表決,採取每個有投票權會員一人一票的投票方式決定。除法律或章程另有規定外,任何決議取於出席會員的至少四分之三絕對多數票;

5. 解散法人或延長法人存續期之決議,須獲全體會員四分三之贊同票。

第九條

理事會

1. 理事會成員由會員大會選舉產生,為本智庫常務執行機關,在會員大會閉會期間領導本智庫開展日常工作,向會員大會負責;

2. 理事會成員總數目必須為11人或以上且須為單數,且最少10名具澳門永久居民身份,經會員大會選出;其中理事長一名,副理事長若干名,理事若干名;理事長必需具備澳門永久居民身份;理事會成員及職務每屆任期為三年,最多連任兩屆;

3. 理事會的職權如下:

(1)執行會員大會決議;

(2)根據理事長提名,審議通過永遠名譽會長、永遠榮譽會長、永遠名譽顧問、名譽會長、榮譽會長、名譽顧問、名譽理事長等和秘書長人選;秘書長必需具備澳門永久居民身份;

(3)向會員大會報告工作和財務狀況;

(4)審議會員的吸收或除名;

(5)制定本智庫內部管理制度;

(6)審議、通過本智庫會員單位會費繳納標準與辦法;

(7)履行其他法律和章程規定之職責。

4. 設常務理事會負責理事會休會期間之工作,由會長、常務副會長、副會長、秘書長、理事長、常務副理事長組成,由理事長擔任召集人;

5. 須有二分之一以上常務理事會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常務理事會會議,原則上每年召開一次,在具有合理解釋下理事長可要求召開特別會議。其決議須經常務理事會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贊同票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十條

監事會

1. 監事會成員由會員大會選舉產生,向會員大會負責;

2. 監事會總人數為單數,其中一人為監事長,副監事長一人或若干人,監事一人或若干人,任期為三年,可連選連任;

3. 監事會成員可列席常務理事會,但無決議投票權;

4. 監事會的職權是:

(1)監察常務理事會的所有行為;

(2)審核會計帳目;

(3)對常務理事會之每年工作及財務報告提出意見。

5. 監事會平常會議每年舉行一次,由監事長負責召開;在具有合理解釋下監事長可要求召開特別會議;

6. 監事會會議以監事過半數贊同票通過,始得為決議。

第十一條

秘書處

本智庫秘書處是常務理事會的常設辦事機關,秘書處在常務理事會領導下,由秘書長主持日常工作。秘書處職權如下:

1. 執行常務理事會決議;

2. 向常務理事會報告工作;

3. 處理日常業務,組織指導、協調和監督各分支機搆的工作;

4. 經常務理事會授權,審批理事和普通會員入會和退會,並向理事會報告;

5. 經常務理事會授權,審核分支機構理事會或委員會組成及換屆方案和推薦副秘書長的人選,並向常務理事會報告;

6. 管理本智庫網站和公開發佈之研究報告。

第四章

資產管理和使用

第十二條

經費來源

本會的收入主要來源為:來自本會會員的會費、公共或私人實體的任何資助及捐獻,以及其他合法收入。

第十三條

經費的使用

本智庫所有的經費應用於實現本智庫宗旨,且在本章程及其相關細則規定的範圍內使用。

第十四條

財務管理

本智庫建立嚴格的財務管理制度,確保所有會計資料合法、真實和完整。本智庫的資產管理執行法定的財務管理制度,接受會員大會及監事會的監督。

第五章

附則

本章程若有遺漏或不清晰之處,由理事會通過提議會員大會解釋,其他事項按本澳現行法律處理。

第十五條

會徽

二零二零年三月二十日於第一公證署

公證員 李宗興


第 一 公 證 署

證 明

澳門大專生聯會

公佈的目的,茲證明上述社團的設立章程文本自二零二零年三月二十日,存放於本署的社團及財團存檔文件內,檔案組1號59/2020。

澳門大專生聯會之章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本會定名為“澳門大專生聯會”,英文名稱為“Macau Higher Institutions Students Association”(以下稱本會)。本會之會址設在澳門特別行政區澳門白朗古將軍大馬路83號國豐大廈5樓G,經會員大會決議,會址得遷往澳門任何地方。

第二條——本會為非牟利組織,宗旨為團結澳門大專學生,參與社會,服務社會。本會為永久性之社團,從成立之日起開始運作。

第二章

會員

第三條——凡屬本澳大學、專科學校之學生會或與學生關係密切之組織,認同本會章程,均可申請加入本會成為本會團體會員。凡就讀於本澳大學、專科學校之學生,以及就讀於澳門以外地區的大學、專科學校之澳門學生均可申請加入本會成為本會個人會員。凡申請入會者,均可依章申請,經本會理事會通過,方得成為本會會員。

第四條——本會會員享有法定之各項權利,包括:

1. 出席會員大會並就有關事項進行表決。

2. 選舉權及被選舉權。

3. 享受本會一切福利之權利。

第五條——會員需遵守會章及決議案。

第三章

組織架構

第六條——1. 本會之組織:a)會員大會;b)理事會;c)監事會。

2. 各領導成員均由會員大會中選出,任期為三年,連選可連任。會員大會主席、理事長及監事長之職務不得同時兼任。

第七條——會員大會

1. 會員大會是本會最高權力機關,由全體會員所組成。

2. 會員大會設主席團,主席團設一位主席及若干位副主席。

3. 主席團成員職權由內部規章訂定。

第八條——會員大會除擁有法律所賦予之職權外,尚負責:

1. 制定和修改、解釋本會章程。

2. 審議及通過理事會和監事會所提交之年度工作報告。

3. 通過本會的政策,活動方針及對其它重大問題作出決定。

4. 法律、章程和內部規章所賦予之其他權限。

第九條——會員大會會議

1. 每年召開一次,由理事會召集,主席主持。

2. 會員大會之召集須最少提前八日以掛號信方式或透過簽收之方式通知會員,召集書內應指出會議之日期、時間、地點及議程。遇必要時,得經會員三分之一以上聯署請求,理事會得召集臨時會議。

3. 第一次召集,應最少有一半會員出席,會員大會方可召開及決議;於第一次召集開會時,如出席會員不足上述之法定人數,大會於半小時後經第二次召集後舉行,屆時無論出席會員人數多少,大會都可以合法及有效地進行決議。

4. 會員大會的一般決議,以出席之會員之絕對多數票通過。關於修改章程之決議,須獲出席會員四分之三贊同票方可通過。

5. 解散法人或延長法人存續之決議,須在會員大會會議上獲全體會員四分之三贊同票方為有效。

第十條——理事會

理事會設理事若干人,總人數需為單數,由會員大會不記名選出,任期三年,連選得連任。理事長一名,副理事長若干名及理事若干名。

第十一條——理事會之職責

理事會除擁有法律所賦予之職權外,尚負責:

1. 制定理事會的政策及活動方針;

2. 執行會員大會之決議及開展本會的會務工作及各項活動;

3. 履行法律、章程及內部規章賦予之其他權限。

第十二條——理事會會議

理事會會議定期召開,會期由理事會按會務之需要自行訂定。理事會會議須有過半數之成員出席方可決議,其決議是經出席者之過半數票通過,在票數相等時,理事長除本身之票外,還可加投決定性一票。

第十三條——監事會

1. 監事會經會員大會選出,由最少三人或以上單數成員組成,設監事長一名,副監事長若干名和監事若干名,由監事會成員互選產生。

2. 監事會具有以下權限:

(1)監督本會行政管理機關之運作;

(2)查核本會之財產;

(3)監察本會之活動及編制年度報告;

(4)履行法律及章程所載之其他義務;

(5)監事會得要求理事會提供必要或適當之資源及方法,以履行其職務。

第十四條——章程之解釋權

1. 會員大會對本章程在執行方面所出現之疑問具有解釋權。

2. 本章程如有未列明之處,得按有關法律之規定,經會員大會制定內部規章施行。

二零二零年三月二十日於第一公證署

公證員 李宗興


第 一 公 證 署

證 明

澳門韻濠舞藝創意協會

公佈的目的,茲證明上述社團的設立章程文本自二零二零年三月二十三日,存放於本署的社團及財團存檔文件內,檔案組1號61/2020。

澳門韻濠舞藝創意協會

章程

一.定名,會址

第一條——定名:“澳門韻濠舞藝創意協會”。

第二條——會址:澳門馬場大馬路465號永添大廈第一期5樓S。

第三條——本會為非牟利的團體。

二.宗旨

第四條——宗旨為弘揚中國文化藝術、為推進澳門舞蹈及文藝交流、為澳門文藝作出貢獻。

三.組織架構

第五條——會員大會是由所有會員組成並設會長一名,會員大會是本會最高權力架構,其職權是定出會內工作方針及由大會投票取決所有議程。

第六條——理事會是由三名或以上單數成員組成並設理事長一名。職務為執行會內行政及財務工作。

第七條——監事會亦由三名或以上單數成員組成並設監事長一名。職務為監督各項會務工作的進行。

第八條——以上會員大會會長、理事會、監事會成員任期為三年,由會員大會選舉產生,可連選連任。

第九條——會員大會每年召開壹次,最少提前八天透過掛號信或簽收之方式召集。召集書內應指出會議之日期、時間、地點及議程。

四.權利與義務

第十條——本會歡迎對曲藝、音樂、歌唱有興趣人士可參加,條件為須通過大會審批。

第十一條——因由會員造成對本會不利者可終止其會籍,但須通過大會審批。

第十二條——會員的義務:本會舉辦的活動,會員應主動參加及協助。

第十三條——會員的權利:參加本會活動,享有選舉及被選舉的權利。

五.經費

第十四條——本會收取會員少量會費或政府資助。

第十五條——本會章程若未善之處,可由會員大會決議修改,但其決議須獲出席社員四分之三贊同票,解散法人,須獲全體社員四分之三贊同票。

二零二零年三月二十三日於第一公證署

公證員 李宗興


第 一 公 證 署

證 明

中國醫科大學澳門校友會

公佈的目的,茲證明上述社團的設立章程文本自二零二零年三月二十日,存放於本署的社團及財團存檔文件內,檔案組1號60/2020。

中國醫科大學澳門校友會章程

一、本會的中文名稱:中國醫科大學澳門校友會,本會的中文簡稱為:“中國醫大澳門校友會”;葡文名稱:Associação dos Antigos Alunos da Universidade de Medicina de China de Macau;英文名稱:China Medical University Alumni Association of Macao,英文簡稱為“CMUAAM”,(以下稱本會)。

二、本會宗旨:團結在澳門的中國醫科大學校友,加強與本澳醫務界和各社團的聯繫和合作、促進與中國醫科大學的聯繫、不斷提高醫學專業水準,更好地為全澳居民健康服務。

三、本會會址:澳門荷蘭園正街113-115號荷蘭花園大廈18樓C座,經會員大會決議,會址可遷往澳門任何地方。

四、會員:凡是中國醫科大學畢業或在中國醫科大學進修與工作(包括在附屬機構)一年以上,現居住澳門,都可以申請加入本會。經理事會批准後成為本會會員。

五、會員權利:

1. 參加會員大會及本會舉辦的各項活動。

2. 享有選舉權與被選舉權。

3. 對本會的一切工作及各種措施有建議,監督及推進的權利。

六、會員義務:遵守本會章程,參加本會的工作,服從本會的決議,按時繳納會費。

七、會員大會:

1. 會員大會為本會最高權力機關,決定和檢討本會一切事務,由會員大會決議選出大會主席團成員,由三人或以上組成,總人數必須為單數,其中會長為一人,副會長若干人。

2. 會員大會每年召開一次。臨時會員大會由理事會或全體會員二分之一以上共同提出。

八、理事會及監事會:

1. 本會執行機構為理事會,負責執行會員大會決議和日常具體會務。

2. 本會監察機構為監事會,負責監察理事會日常會務運作和財政收支。

3. 理事會由三人或以上組成,總人數必須為單數,其中理事長為一人,副理事長若干人,理事若干人。

4. 監事會由三人或以上組成,總人數必須為單數,其中監事長為一人,副監事長若干人,監事若干人。

5. 理事會每年召開二次或以上次數會議,由理事長提出,討論和推進一切會務工作。

6. 監事會每年召開二次或以上次數會議。

7. 上述領導架構成員任期均為三年,可連選連任。

九、會費:

會員入會時繳交入會基金100元,每年交納會費100元。

十、經費:

本會經費源於會員會費及各界人士、政府機構、基金會及商業公司資助,倘有不敷或特別需用款時,由理事會決定籌募之。

本會章程經全體會員通過後生效,如有未盡之處,由理監事會提出,呈請會員大會討論通過或依照澳門現行法例處理。

二零二零年三月二十日於第一公證署

公證員 李宗興


第 一 公 證 署

證 明

澳門創新邏輯思維發展協會

公佈的目的,茲證明上述社團的設立章程文本自二零二零年三月二十四日,存放於本署的社團及財團存檔文件內,檔案組1號63/2020。

澳門創新邏輯思維發展協會

協會章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本會定名為“澳門創新邏輯思維發展協會”。本會正式英文名稱為“Macau Innovation Logic Thinking Development Association” 。本會正式葡文名稱為“Associação de Desenvolvimento do Pensamento Lógico da Inovação de Macau”。

第二條——宗旨

本會是以創新方式培養青年分析和邏輯思維,語言表達技巧及能力,促進人與人之間交流,結交志同道合的朋友的組織。

第三條——本會會址設於澳門黑沙環區看台街309號翡翠廣場2樓AJ。

第二章

會員

第四條——會員

年齡不限,凡贊同本會宗旨,填寫入會申請表,經理事會審批,即可成為會員;凡入會達五年或以上者,即成為永遠會員。

第五條——權利與義務

(一)會員享有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有向本會提出批評和建議之權利,可參加本會舉辦之一切活動並享有作為會員的權益。

(二)凡會員有遵守章程,服從議決,繳交會費及其他義務。

第六條——會員如有違反章程,破壞本會聲譽者,得由理事會按照情節輕重予以勸告、警告或開除會籍之處分。

第七條——凡無理欠繳會費者,即喪失會員之一切權益,但仍可保留會員身份;凡無理欠繳會費兩年或以上者,作自動退會論。

第三章

組織

第八條——(一)會員大會為本會最高權力機關,其設會長一人,副會長一人。

(二)會員大會每年舉行一次,由理事會召集,有必要時得由理事會提前或延期召開。會員大會之召開日期最少提前十天通知。

(三)大會之召集須最少提前十天以掛號信方式通知,或最少提前十天透過簽收之方式而為之,召集書內應指出會議之日期、時間,地點及議程。

(四)修改章程之決議,須獲出席社員之四分之三贊同票。

(五)會員大會的職權是聽取和審查理事會工作報告、財務報告、監事會報告;決定會務方針;選舉或罷免會長、副會長及理監事會成員;修改章程和其他重大事項。

第九條——(一)本會領導機關成員包括正副會長、理事會及監事會成員。

(二)理事會為會員大會閉會期間之最高執行機關,其成員由會員大會選舉產生。理事會成員任期三年得連選連任。

(三)理事會人數為單數,設理事長一人,副理事長若干人,理事若干人;經理事會決議得調整部門的設立。

(四)各部門主要負責人由理事會理事互選產生,連選得連任。

(五)秘書長一人,由主席直接委派。

(六)財務總監一人,由主席直接委派。

第十條——常務理事會由理事長、各部門負責人組成,負責處理一切日常會務,並由理事長主持理事會及常務理事會的會議;

第十一條——監事會由會員大會選舉產生,負責監察本會會務、財政運作;監事會人數為單數,設監事長一人、副監事長若干人、監事若干人。監事會成員任期三年得連選連任。

第十二條——理事會可聘請義務或受薪秘書若干人,參與秘書處工作,在秘書長指導下處理日常事務。

第十三條——本會可聘請社會有關人士成為名譽會長、名譽顧問、顧問或其他名譽的職銜以推進會務發展。

第四章

經費

第十四條——個人會員每年會費為澳門元貳佰元。

第十五條——本會經費得向會員、政府和社會人士募集。

第五章

附則

第十六條——本會章程解釋權屬會員大會。

第十七條——本會章程如有未盡善處,由會員大會修改或依照澳門現行法例處理。

第十八條——解散法人或延長法人存續期之決議,須獲全體會員四分之三之贊同票。

二零二零年三月二十四日於第一公證署

公證員 李宗興


第 一 公 證 署

證 明

三葉文化體育會

公佈的目的,茲證明上述社團的設立章程文本自二零二零年三月二十四日,存放於本署的社團及財團存檔文件內,檔案組1號64/2020。

三葉文化體育會

章程

(一)名稱:

本會定名為“三葉文化體育會”,簡稱“三葉”。

(二)會址:澳門羅白沙街昌明花園明珠閣13樓J室。

(三)宗旨:

本會以積極推廣藝術文化及體育運動,為藝術文化與體育運動愛好者搭建交流平台,以及促進本澳藝術文化及體育運動發展為宗旨。

(四)會員資格:

本會是由三葉文化體育會自發組成的,為推廣藝術文化、體育運動搭建交流平台。凡文化及運動愛好者,願意遵守本會會章,經理事會通過,均可加入成為本會會員。

(五)會員權利:

1)擁有選舉權和被選舉權;

2)擁有對本會工作提出批評,建議及監督之權;

3)擁有參加本會舉辦各項活動及享受本會會所設施之福利。

(六)會員義務:

1)遵守會章;

2)執行決議;

3)團結各地藝術文化及運動愛好者,參與和支持會務工作;

4)會員如有違反會章或有損本會聲譽者,經理事會通過,可取消其會員資格。

(七)組織架構:

A)本會設會員大會,會員大會為本會最高權力機關,設會長一人、副會長一人、秘書一人,每屆任期三年,得連選連任。其職權如下:

1)制定及修改會章;

2)制定會務綱要;

3)聽取和審查理事會及監事會的工作報告;

4)選舉理事會、監事會成員。

B)理事會為本會執行機關,設理事長一人、副理事長一人、秘書一人,理事若干人,理事會總人數必須為單數,每屆任期三年,得連選連任;其職權如下:

(1)籌備召開會員大會;

(2)執行會員大會決議;

(3)向會員大會報告工作和財務狀況。

C)監事會負責稽核及督促理事會各項日常工作及財務狀況,設監事長一人、副監事長一人、監事若干人,監事會總人數必須為單數,每屆任期三年,得連選連任。

(八)會議:

1)會員大會每年召開一次,理事會可召開會員大會。另外,如有三分之一理事會成員或三分之二基本會員聯名要求,便可召開特別會員大會。

2)會員大會之召集須最少提前八日以掛號信或簽收召集書方式通知,召集書內須指出會議之日期、時間、地點及議程。

3)理事會每三個月召開一次,如有特殊情況可臨時召開。

4)所有組織會議,必須要半數以上成員參加,方可作出決議。

(九)經費:

社會贊助、會費。

(十)附則:

1)本章程如有未盡善處而需修改,須獲出席會員之四分之三贊同票,方可修改之。本章程之解釋權屬理事會。

2)本會之解散或存續之決議,須獲全體會員四分之三之贊同票,方可執行。

二零二零年三月二十四日於第一公證署

公證員 李宗興


第 一 公 證 署

證 明

澳門文物建築修復學會

公佈的目的,茲證明上述社團的設立章程文本自二零二零年三月二十四日,存放於本署的社團及財團存檔文件內,檔案組1號65/2020。

澳門文物建築修復學會

章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本會名稱

中文名稱:“澳門文物建築修復學會”。葡文名稱:“Associação para Estudo da Restauração dos Edifícios do Património de Macau.”

第二條

本會宗旨

“澳門文物建築修復學會”為一非牟利團體,宗旨是:

1. 以修復策劃丶方案評估丶修復技術為研究方向。

2. 參與世界各地及中國的各種修復觀念丶文化丶研究,使澳門文物建築修復更專業化。

第三條

會址

本會會址設於澳門宋玉生廣場258號建興龍廣場10樓J室。經會員大會批准,本會會址可遷往澳門任何地方。

第二章

會員

第四條

會員資格

凡贊成本會宗旨及認同本會章程者的本澳居民,均可申請為本會會員,經本會理事會批准後,便可成為本會會員。

凡贊成本會宗旨及認同本會章程者的非本澳居民,均可申請為本會海外會員,經本會理事會批准後,便可成為本會海外會員。

第五條

會員權利及義務

(一)會員有選舉權及被選舉權,享有本會舉辦的一切活動和福利權益,海外會員不具選舉權。

(二)會員有遵守會章和決議以及繳交會費的義務。

第三章

組織機關

第六條

機關

本會組織機關包括會員大會、理事會、監事會。

第七條

會員大會

(一)本會最高權力機關為會員大會,負責制定或修改會章;選舉會員大會主席、副主席、秘書、理事會成員和監事會成員;決定會務方針,審查和批准理事會工作報告。

(二)會員大會設主席一名,副主席一名及秘書一名。每屆任期三年、可連選連任。

(三)會員大會每年舉行一次,至少提前八天透過掛號信或簽收之方式召集。通知書內註明會議日期、時間、地點和議程。如遇重大或特別事項得召開特別會員大會。

(四)修改本會章程之決議,須獲出席會員四分之三的贊同票;解散本會的決議,須獲全體會員四分之三的贊同票。

第八條

理事會

(一)本會執行機關為理事會,負責執行會員大會決議和日常具體會務。

(二)理事會由最少三名或以上單數成員組成。設理事長、副理事長各一名、理事若干名,每屆任期為三年,可連選連任。

(三)理事會會議每三個月召開一次。會議在有過半數理事會成員出席時,方可議決事宜,決議須獲出席會員的絕對多數贊同票方為有效。

第九條

監事會

(一)本會監察機關為監事會,負責監察理事會日常會務運作和財政收支。

(二)監事會由最少三名或以上單數成員組成。設監事長、副監事長各一名、監事若干名,每屆任期為三年,可連選連任。

(三)監事會會議每三個月召開一次。會議在有過半數監事會成員出席時,方可議決事宜,決議須獲出席會員的絕對多數贊同票方為有效。

第四章

經費

第十條

經費

本會經費源於:

(一)會員會費;

(二)捐贈;接受捐贈時應當遵守法律法規;

(三)政府資助;

(四)利息;

(五)其它合法收入;

(六)倘有不敷或特別需用款時,得由理事會決定籌募之。

二零二零年三月二十四日於第一公證署

公證員 李宗興


第 一 公 證 署

證 明

澳門文物建築學會

公佈的目的,茲證明上述社團的設立章程文本自二零二零年三月二十四日,存放於本署的社團及財團存檔文件內,檔案組1號66/2020。

澳門文物建築學會

章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本會名稱

中文名稱:“澳門文物建築學會”。葡文名稱:“Associação para Estudo dos Edifícios do Património de Macau.”

第二條

本會宗旨

“澳門文物建築學會”為一非牟利團體,宗旨是:

1. 著眼文化建築及其歷史發展研究,比對及吸收其他地區相關建築及其歷史發展。

2. 相關文獻及文件的收集研究及傳承。

3. 歷史事件及其文獻收集及研究,使文物建築的傳承內容更豐富。

第三條

會址

本會會址設於澳門宋玉生廣場258號建興龍廣場10樓J室。經會員大會批准,本會會址可遷往澳門任何地方。

第二章

會員

第四條

會員資格

凡贊成本會宗旨及認同本會章程者的本澳居民,均可申請為本會會員,經本會理事會批准後,便可成為本會會員。

凡贊成本會宗旨及認同本會章程者的非本澳居民,均可申請為本會海外會員,經本會理事會批准後,便可成為本會海外會員。

第五條

會員權利及義務

﹝一﹞會員有選舉權及被選舉權,享有本會舉辦的一切活動和福利權益,海外會員不具選舉權。

﹝二﹞會員有遵守會章和決議以及繳交會費的義務。

第三章

組織機關

第六條

機關

本會組織機關包括會員大會、理事會、監事會。

第七條

會員大會

﹝一﹞本會最高權力機關為會員大會,負責制定或修改會章;選舉會員大會主席、副主席、秘書、理事會成員和監事會成員;決定會務方針,審查和批准理事會工作報告。

﹝二﹞會員大會設主席一名,副主席一名及秘書一名。每屆任期三年、可連選連任。

﹝三﹞會員大會每年舉行一次,至少提前八天透過掛號信或簽收之方式召集。通知書內註明會議日期、時間、地點和議程。如遇重大或特別事項得召開特別會員大會。

﹝四﹞修改本會章程之決議,須獲出席會員四分之三的贊同票;解散本會的決議,須獲全體會員四分之三的贊同票。

第八條

理事會

﹝一﹞本會執行機關為理事會,負責執行會員大會決議和日常具體會務。

﹝二﹞理事會由最少三名或以上單數成員組成。設理事長、副理事長各一名、理事若干名,每屆任期為三年,可連選連任。

﹝三﹞理事會會議每三個月召開一次。會議在有過半數理事會成員出席時,方可議決事宜,決議須獲出席會員的絕對多數贊同票方為有效。

第九條

監事會

﹝一﹞本會監察機關為監事會,負責監察理事會日常會務運作和財政收支。

﹝二﹞監事會由最少三名或以上單數成員組成。設監事長、副監事長各一名、監事若干名,每屆任期為三年,可連選連任。

﹝三﹞監事會會議每三個月召開一次。會議在有過半數監事會成員出席時,方可議決事宜,決議須獲出席會員的絕對多數贊同票方為有效。

第四章

經費

第十條

經費

本會經費源於:

﹝一﹞會員會費;

﹝二﹞捐贈;接受捐贈時應當遵守法律法規;

﹝三﹞政府資助;

﹝四﹞利息;

﹝五﹞其它合法收入;

﹝六﹞倘有不敷或特別需用款時,得由理事會決定籌募之。

二零二零年三月二十四日於第一公證署

公證員 李宗興


第 一 公 證 署

證 明

嘻盛籃球會

公佈的目的,茲證明上述社團的設立章程文本自二零二零年三月二十六日,存放於本署的社團及財團存檔文件內,檔案組1號69/2020。

嘻盛籃球會

章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名稱

本會中文名稱為“嘻盛籃球會”。本會的英文名稱“Heyday Basketball Club”。

第二條——宗旨

本會屬非牟利團體,以推廣愛國愛澳精神,籃球運動,參與各項體育、公益及社會活動為宗旨。

第三條——會址

本會設於澳門高地烏街34號明輝大廈地下。經會員大會決議後,得隨時更改會址。

第二章

會員

第四條——認同本會宗旨,願意遵守本會章程者,均可申請入會。

第五條——會員權利

一、參加會員大會。

二、參與本會的活動。

三、享有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第六條——會員義務

一、遵守章程。

二、繳交會費。

三、如違反本會章程或破壞本會聲譽之言行,得由理事會按照情節輕重予以勸告、警告或開除會籍處分。

第三章

組織

第七條——本會組織

本會架構包括會員大會、理事會及監事會。

第八條——會員大會

一、會員大會是本會的最高權力機關,由全體會員組成。設會長一名,副會長若干名,任期三年,連選得連任。

二、會員大會職權為:修改本會章程;選舉理事會、監事會的成員以及其他法律所賦與的一切權力。

三、會員大會每年召開一次平常會議。大會之召集須最少提前八日以掛號信或透過簽收方式為之,召集書內應指出會議之日期、時間、地點及議程。在必要情況下應理事會或不少於二分之一會員以正當理由提出要求,亦得召開特別會議。

四、會員大會中修改章程之決議,須獲出席會員四分三之贊同票方可生效。

第九條——理事會

一、理事會設理事長一名,副理事長及理事若干名,成員人數必須為單數,任期三年,連選得連任。

二、理事會為本會行政管理機關,履行法律及章程所規定的義務。

第十條——監事會

一、監事會設監事長一名,副監事長及監事若干名,成員人數必須為單數,任期三年,連選得連任。

二、監事會為本會監察機關,負責監督理事會的各項運作,查核理事會的賬目,以及審閱理事會每年的會務報告及財務報告。

第四章

經費

第十一條——經費來源

本會活動經費的主要來源包括會費、對本會的贊助及捐贈,和其他合法收入。

第五章

第十二條——解散

本會的存續不設限期,其解散只可在為此目的而召開的會員大會上議決,最少須得到全體會員的四分三之贊同票通過方為生效。

二零二零年三月二十六日於第一公證署

公證員 李宗興


第 二 公 證 署

證 明 書

銘恆體育會

Associação Desportiva Meng Hang

為着公佈之目的,茲證明,透過二零二零年三月十九日簽署的經認證文書設立了上述社團,其宗旨及住所均載於附件的章程內。該社團的設立文件和章程已存檔於本署2020/ASS/M1檔案組內,編號為58。

銘恆體育會

Associação Desportiva Meng Hang

Meng Hang Sports Association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名稱

本會中文名稱為“ 銘恆體育會”。(下稱本會),中文簡稱為“ 銘恆”,葡文名稱為“Associação Desportiva Meng Hang”。葡文簡稱為“Meng Hang”,英文名稱為“Meng Hang Sports Association”。

第二條——宗旨

本會為非牟利團體。本會以不涉及政治為原則,宗旨為致力通過推廣良好運動風氣,並以發展多元化體育運動、提升體育技術水平及個人整體素質為目標,以及服務社會。

第三條——會址

本會會址設於中國澳門沙梨頭海邊街90-90A利行大廈地下,並在有需要時可遷往本澳其他地方及設立分區辦事處。

第二章

會員

第四條——會員資格

一、基本會員:凡贊成本會宗旨及認同本會章程者的澳門居民,經書面申請後,由理事會核准成為本會會員。

二、特邀會員:凡對體育事務發展有所貢獻及認同本會宗旨的人士,經至少兩名理事推薦,由理事會核准成為本會特邀會員。

第五條——會員權利及義務

一、個人會員及特邀個人會員均享有選舉權及被選舉權;

二、會員享有優先參加本會舉辦一切活動和福利的權利。

三、所有會員均具有遵守會章和決議的義務。對違反本會章程或有損本會聲譽之會員,由理事會視其情況,分別給予警告、書面譴責、中止會籍或開除會籍之處分。

第三章

組織

第六條——機關

本會組織機關包括會員大會、理事會、監事會。

第七條——會員大會

(一)本會最高權力機關為會員大會,負責制定及通過本會之活動計劃;根據章程選舉及解任會員大會主席團和理事會、監事會成員;審議及通過工作報告及帳目報告;議決章程之修改;決定會務方針;任命榮譽會長及顧問等職務;議決本會之解散;法例賦予之其他權限。

(二)會員大會主席團設會長一名、副會長一名或多名、秘書一名或多名,總體數目最多為十七名而且需為奇數。

第八條——理事會

本會執行機關為理事會,負責領導本會之工作及管理其財產;在法庭內外代表本會;收納及開除普通會員:訂定入會費及定期會費金額;聘請員工;購入、賣出、抵押或以任何方式出讓資產及權利、動產或不動產,或對其設定負擔;委託代表人代表協會執行指定之工作;提交年度管理報告;向會員大會提議聘任榮譽會長、顧問等職務;行使法例賦予之其他權限。設理事長一名,副理事長一名、秘書一名、財務一名及理事一名或多名,唯總數目不多於三十七名且須為奇數。負責執行會員大會決策、處理日常會務及行政工作。

第九條——監事會

本會監察機關為監事會,負責監督理事會之運作;查核本會之財產;就其監察活動編制年度報告;行使法例賦予之其他權限。設監事長一名,副監事長一名或兩名及監事一名或多名,唯總數目不多於十七名且須為奇數,負責監察理事會日常會務運作、財政收支及審核理事會年度報告。

第十條——任期

會員大會主席團、理事會及監事會成員由會員大會選舉產生,任期三年,可連選連任。

第四章

會議

第十一條——會員大會每年至少舉行一次,如遇重大或特別事項得召開特別會員大會,唯每次會員大會理事長及監事長或其代任人必須列席。會員大會如法定人數不足,則於超過通知書上指定時間三十分鐘後作第二次召集,屆時不論出席人數多寡,會員大會得如常召開,並具有相應的效力。大會召集書將以書面形式於最少大會召開前八日由秘書以掛號信或簽收方式通知各會員。召集書內應指出會議之日期、時間、地點及議程。

第十二條——理事會會議,每三個月最少召開一次。

第十三條——會員大會得透過會員大會主席團要求理事會召集,並由會員大會會長主持。理事會會議應由理事長作出召集,並由理事長主持。監事會會議應由監事長作出召集,並由監事長主持。

第十四條——除法律及章程另有規定外,會員大會、理事會及監事會會議須經半數以上出席成員同意,始得通過決議。

第五章

經費

第十五條——本會經費源於會員會費及各界人士贊助,倘有不敷或特別需要用款時,得由會員大會會長或理事會決定籌募之。

第六章

附則

第十六條——會員大會會長及理事長可共同地或分別獨立地對外代表本會,但不妨礙會員大會或理事會就某特定事項作出的決議,旨在授權予本會組織機關的其他成員。

第十七條——本章程之解釋權屬理事會。

第十八條——本章程之修改權屬於會員大會,修改章程之宗旨決議須獲全體會員五分之四之贊同票,其他條文修改決議須獲出席會員四分之三贊同票。

第十九條——解散本會之決議,須獲全體會員五分之四之贊同票。

二零二零年三月十九日於第二公證署

一等助理員 梁錦潮Leong Kam Chio


第 二 公 證 署

證 明 書

澳門實驗室科技學會

Instituto de Ciência de Laboratório e Tecnologia de Macau

為着公佈之目的,茲證明,透過二零二零年三月二十日簽署的經認證文書設立了上述社團,其宗旨及住所均載於附件的章程內。該社團的設立文件和章程已存檔於本署2020/ASS/M1檔案組內,編號為59。

澳門實驗室科技學會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名稱及位址

本會定名為“澳門實驗室科技學會”,葡文為“Instituto de Ciência de Laboratório e Tecnologia de Macau”,英文名稱為“The Macau Institute of Laboratory Science and Technology ”。本會會址設在澳門宋玉生廣場180號東南亞商業中心16樓I座,在需要時可遷往其他地方、設立分會及設立分區辦事處。

第二條

宗旨

本會為非牟利組織。宗旨為:熱愛祖國,熱愛澳門,促進澳門經濟多元化;通過舉辦與實驗室科技相關的會議、展覽、研討等活動,發揮澳門在實驗室科技方面的獨特優勢,挖掘本地區的實驗室科技相關的人才,促進實驗室科技各環節的深度融合,加強與國內及海外實驗室科技有關的交流與合作,推進澳門實驗室科技的發展。

第二章

會員

第三條

會員類別

本協會接納兩類會員,分別為個人會員和團體會員。

第四條

個人會員

擁護本章程,經本人書面申請,協會理事會通過,可成為個人會員。

第五條

團體會員

凡學校、研究所、公司、機構等團體,經申請並報協會理事會批准,可以成為團體會員。

第六條

會員權利

會員的權利包括:

(一)本會的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二)參與本協會舉辦的各種會議和活動;

(三)對協會的活動進行監督、建議和評估;

(四)優先獲得協會的各種說明和資料資訊;

(六)入會自願、退會自由。

第七條

會員義務

會員履行下列義務:

(一)遵守協會章程;

(二)執行協會的各項決議;

(三)維護協會的合法權益;

(四)按規定繳納年費。

第三章

組織及職權

第八條

機構

一、本協會的組織架構為:

(一)會員大會;

(二)理事會;

(三)監事會。

各成員任期為三年,期滿改選,可連選連任。

二、本會正、副會長卸職後,得聘為永遠會長或永遠榮譽會長;本會理事長卸職後,得聘為永遠榮譽理事長,可出席本會理事會議及其他會議,有發言權;本會監事長卸職後,得聘為永遠榮譽監事長,可出席監事會議,有發言權。

三、本會視工作需要,得聘請對本會有卓越貢獻之人士為名譽會長、名譽顧問、會務顧問、法律顧問、研究顧問。

四、單位會員如獲選為正、副會長,理事、監事職務者,須為原會籍代表人,如有更換,須獲相關會議通過方可。

第九條

會員大會

會員大會為本會的最高權力機關,由全體會員組成,負責決定本會的重大事項,審批理事會提交之工作報告及財政報告。制定或修改會章,選舉通過會員大會會長、副會長及理事會、監事會成員,審查和批准理事會工作報告。

(一)會員大會每年舉行一次,由理事會具體安排執行。

(二)特別會員大會:經二分之一以上具有投票權利的會員同意方可要求召開特別會員大會。

(三)會員大會及特別會員大會之召集需最少提前八日以掛號信方式為之,或最少提前八日透過簽收之方式而為之,召集書內應指出會議之日期、時間、地點及議程。

(四)會員大會法定人數為全體會員總數的二分之一。會員大會決議須經出席的會員絕對多數票贊成(包括書面或委託代表投票)方可通過。

(五)修改章程之決議,須由理事會提出,理事長確認,並獲出席會員四分之三之贊同票;解散本會之決議,須獲全體會員四分之三之贊同票。

(六)設會長一名,副會長一名。會長、副會長由會員大會選出。任期各為三年,連選得連任。

第十條

理事會

理事會負責執行會員大會之決議及一切會務;主持及處理各項會務工作;直接向會員大會負責,向其提交工作(會務)報告,及接受監事會對工作之查核。

(一)理事會成員由會員大會主席或理事長推薦,並由會員大會選出。理事會設理事長一名,副理事長及理事若干名。總人數須為單數。

(二)理事會可下設若干個工作機構,以便執行理事會決議及處理本會日常會務;工作機構領導及其他成員由任一名理事會成員提名,獲理事會通過後以理事會名義予以任命。

第十一條

監事會

監事會負責監督理事會日常會務運作和財政收支。

(一)監事會成員由會員大會選出。監事會設監事長一名,監事若干名。總人數須為單數。

(二)監事會會議法定人數為監事會總人數的三分之二。

第十二條

經費

本會經費源於會員會費及各界人士贊助,倘有不敷或特別需用款時,得由理事會決定籌募之。

二零二零年三月二十日於第二公證署

一等助理員 梁錦潮Leong Kam Chio


第 二 公 證 署

證 明 書

澳門影像藝術文化協會

為着公佈之目的,茲證明,透過二零二零年三月二十日簽署的經認證文書設立了上述社團,其宗旨及住所均載於附件的章程內。該社團的設立文件和章程已存檔於本署2020/ASS/M1檔案組內,編號為62。

澳門影像藝術文化協會

章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名稱、性質及存續期

中文名稱:“澳門影像藝術文化協會”,英文名稱:“Macao Video Arts and Culture Association”,英文簡稱:“M.V.A.A.C.A。(以下簡稱“本會”),是一非牟利社團,由成立日開始生效,不設存續期。

第二條——宗旨

凝聚本地及外地的影像藝術愛好者,透過影像藝術的創作交流及互動,提高個人的藝術修養及創作能力。開辦各類的講座、會展、交流團、工作坊及出版刊物等工作和活動,促進影像藝術文化的普及及產業發展。本會支持特區政府依法施政,愛國愛澳,關心社群、參與各項公益及社會活動。

第三條——會址

本會會址設於:澳門俾利喇街72A仁新大廈地下D,經會員大會決議,本會會址可遷往澳門任何其他地點。

第二章

會員

第四條——會員資格

凡贊成本會宗旨及認同本會章程者,均可申請為本會會員,經本會理事會批准,且繳納會費後,即可成為會員。

第五條——會員之權利及義務

(一)普通會員:有選舉權及被選舉權,享有本會舉辦一切活動和福利的權利。

(二)名譽會員:(1)由一名現任委員或理事推薦;(2)在當地影像藝術文化事業有一定影響力的人士。名譽會員沒有選舉權及被選舉權,但有權參與本會所舉辦之活動及享受會員應有福利。

(三)會員有遵守會章和決議,以及繳交會費的義務。

第三章

組織機關

第六條——機關

本會的組織機關包括會員大會、理事會、監事會。

第七條——會員大會

(一)會員大會是本會最高權力機關,由全體會員組成,負責選舉及解任會員大會、主席團、理事會、監事會成員。每年最少召開會議一次。會員大會由本會會長、副會長、秘書長負責主持。會員大會會議須至少過半數會員出席才可舉行,若不足規定人數,會議押後半小時舉行,不論出席人數多少,均為有效會議。

(二)會長對外代表本會,對內領導本會工作,會員大會主席團設會長一人,副會長若干人及秘書長一人。副會長協助會長工作。會長不能視事時,由副會長暫代其職務。會員大會主席團任期三年,可連選連任。會長卸任後授予永遠榮譽會長。

(三)會員大會每年舉行一次。大會之召集須最少提前八日以掛號信方式為之,或最少提前八日透過簽收之方式而為之,召集書內應指出會議之日期、時間、地點及議程。如遇重大或特別事項得召開特別會員大會。

(四)修改本會章程之決議,須獲出席會員四分之三的贊同票;解散本會的決議,須獲全體會員四分之三的贊同票。

(五)本會在不違反法律規定及本會章程的原則下,得制定本會內部規章。內部規章之解釋、修改及通過之權限均屬會員大會。

第八條——理事會

(一)本會執行機關為理事會,負責執行會員大會決議和日常具體會務。

(二)理事會由最少三名或以上單數成員組成,設理事長一名、副理事長及理事各若干名。每屆任期為三年,可連選連任。

(三)理事會議每半年召開一次。會議在有過半數理事會成員出席時,方可議決事宜,決議須獲出席成員的絕對多數贊同票方為有效。

第九條——監事會

(一)本會監察機關為監事會,負責監察理事會日常會務運作和財政收支。

(二)監事會由最少三名或以上單數成員組成,設監事長一名、副監事長及監事各若干名。每屆任期為三年,可連選連任。

(三)監事會議每半年召開一次。會議在有過半數監事會成員出席時,方可議決事宜,決議須獲出席成員的絕對多數贊同票方為有效。

第四章

相關制度、經費

第十條——(一)本會開支需請示會長同意,並送理事長、監事長審議後,會長、理事長、監事長簽名後方可報銷。

(二)本會經費源於會員會費、政府及社會各界人士贊助、舉辦各活動及服務之收益,倘有不敷或特別需用款時,得由理事會決定籌募之。

(三)其它相關制度,可在理、監事會議上提出,研究後執行。

第五章

會徽

第十一條——會徽

二零二零年三月二十日於第二公證署

一等助理員 梁錦潮


第 二 公 證 署

證 明 書

澳門潮流玩具收藏家協會

為着公佈之目的,茲證明,透過二零二零年三月二十日簽署的經認證文書設立了上述社團,其宗旨及住所均載於附件的章程內。該社團的設立文件和章程已存檔於本署2020/ASS/M1檔案組內,編號為61。

澳門潮流玩具收藏家協會

章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名稱、性質及存續期

中文名稱:“澳門潮流玩具收藏家協會”,中文簡稱:“潮玩收藏家協會”,英文名稱:“Macao Trendy Toy Collectors Association”,英文簡稱:“M.T.T.C.A.(以下簡稱“本會”),是一非牟利社團,由成立日開始生效,不設存續期。

第二條——宗旨

團結本澳的潮流玩具收藏家,增進彼此情誼,推動潮流玩具文化。加強與各地潮流玩具收藏家之間的交流、聯繫、互動及分享潮流玩具資訊。開辦各類的講座、會展、交流團、工作坊及出版刊物等工作和活動,促進本地潮流玩具的產業發展。本會支持特區政府依法施政,愛國愛澳,關心社群、參與各項公益及社會活動。

第三條——會址

本會會址設於:澳門俾利喇街72A仁新大廈地下D,經會員大會決議,本會會址可遷往澳門任何其他地點。

第二章

會員

第四條——會員資格

凡贊成本會宗旨及認同本會章程者,均可申請為本會會員,經本會理事會批准,且繳納會費後,即可成為會員。

第五條——會員之權利及義務

(一)普通會員:會員有選舉權及被選舉權,享有本會舉辦一切活動和福利的權利。

(二)名譽會員:(1)由一名現任委員或理事推薦;(2)在當地潮流玩具事業有一定影響力或有建立自己潮流玩具品牌的人士。名譽會員沒有選舉權及被選舉權,但有權參與本會所舉辦之活動及享受會員應有福利。

(三)會員有遵守會章和決議,以及繳交會費的義務。

第三章

組織機關

第六條——機關

本會的組織機關包括會員大會、理事會、監事會。

第七條——會員大會

(一)會員大會是本會最高權力機關,由全體會員組成,負責選舉及解任會員大會主席團、理事會、監事會成員。每年最少召開會議一次。會員大會由本會會長、副會長、秘書長負責主持。會員大會會議須至少過半數會員出席才可舉行,若不足規定人數,會議押後半小時舉行,不論出席人數多少,均為有效會議。

(二)會長對外代表本會,對內領導本會工作,會員大會主席團設會長一人,副會長若干人及秘書長一人。副會長協助會長工作。會長不能視事時,由副會長暫代其職務。會員大會主席團任期三年,可連選連任。會長卸任後授予永遠榮譽會長。

(三)會員大會每年舉行一次。大會之召集須最少提前八日以掛號信方式為之,或最少提前八日透過簽收之方式而為之,召集書內應指出會議之日期、時間、地點及議程。如遇重大或特別事項得召開特別會員大會。

(四)修改本會章程之決議,須獲出席會員四分之三的贊同票;解散本會的決議,須獲全體會員四分之三的贊同票。

(五)本會在不違反法律規定及本會章程的原則下,得制定本會內部規章。內部規章之解釋、修改及通過之權限均屬會員大會。

第八條——理事會

(一)本會執行機關為理事會,負責執行會員大會決議和日常具體會務。

(二)理事會由最少三名或以上單數成員組成,設理事長一名、副理事長及理事各若干名。每屆任期為三年,可連選連任。

(三)理事會議每半年召開一次。會議在有過半數理事會成員出席時,方可議決事宜,決議須獲出席成員的絕對多數贊同票方為有效。

第九條——監事會

(一)本會監察機關為監事會,負責監察理事會日常會務運作和財政收支。

(二)監事會由最少三名或以上單數成員組成,設監事長一名、副監事長及監事各若干名。每屆任期為三年,可連選連任。

(三)監事會議每半年召開一次。會議在有過半數監事會成員出席時,方可議決事宜,決議須獲出席成員的絕對多數贊同票方為有效。

第四章

相關制度、經費

第十條——(一)本會開支需請示會長同意,並送理事長、監事長審議後,會長、理事長、監事長簽名後方可報銷。

(二)本會經費源於會員會費、政府及社會各界人士贊助、舉辦各活動及服務之收益,倘有不敷或特別需用款時,得由理事會決定籌募之。

(三)其它相關制度,可在理、監事會議上提出,研究後執行。

第五章

會徽

第十一條——會徽

二零二零年三月二十日於第二公證署

一等助理員 梁錦潮Leong Kam Chio


第 二 公 證 署

證 明 書

澳門青年新銳文化交流協會

為着公佈之目的,茲證明,透過二零二零年三月二十日簽署的經認證文書設立了上述社團,其宗旨及住所均載於附件的章程內。該社團的設立文件和章程已存檔於本署2020/ASS/M1檔案組內,編號為63。

澳門青年新銳文化交流協會

章程

第一條

名稱及期限

一、本會中文名稱為「澳門青年新銳文化交流協會」,英文名稱為「Macau Youth Novel Cultural Exchange Association」。本會受本章程及本澳現行法例所規範,並於本澳以無限期進行其會務。

二、本會為一具有私法人地位之非牟利團體。本會宗旨為本澳的青年文化產業建樹及培養更多有關藝術、文化、創意、潮流、活動等青年周邊文化及人才,令澳門於大灣區能發展及宣揚屬於澳門特色的藝術文化。

第二條

會址

一、本會之會址為澳門鹽里原富花園5/A。

第三條

目標

本會目標為:

一、透過舉辦活動及各地聯合表演,以藝術、音樂、活動激活澳門本地新銳青年藝術文化,並同時培養及宣傳澳門特色的藝術、文化、音樂。

二、為澳門本地舉辦不同類型之藝術、音樂表演或藝術展覽,以促進大灣區文化交流,並提高本澳藝術、音樂、拍攝、創作等文化受眾及認受性。

第四條

會員

本會設有永久會員和非永久會員:

一、加入本會不少於三個月,共同推行本會理念並獲本會理事會批准之非永久會員可成為永久會員。

二、所有參加本會活動並獲本會理事會批准之人士可成為非永久會員。

三、對本會創會有所貢獻之人士被視為創會及永久會員。

第五條

免除會員會籍

一、理事會有權免除任何不履行本會法定義務或章程或對本會聲譽造成不良影響或妨礙本會延續本會目的之會員會籍。

二、免除會員會籍應有根據並獲理事會表決通過,並由會員大會通過實施。

第六條

會員權利

一、永久會員權利:

A. 參與會員大會會議,對任何事項進行討論、提出建議及進行投票;

B. 選舉及被選舉,或被委任擔任任何組織機關之職位;

C. 參與本會所舉辦之任何活動。

二、非永久會員權利:

A. 參與會員大會會議,對任何事項進行討論和提出建議,但沒有投票權;

B. 參與本會所舉辦之任何活動。

第七條

會員義務

一、永久會員及非永久會員義務為:

A. 嚴格遵守本會會章以及組織機關之決議;

B. 積極執行其職務或為被選舉或被委派進行之職務;

C. 保管任何獲委派保管的資產;

D. 不缺席任何排練和演出或遲到;

E. 持有正確態度,不對本會的活動及其聲譽構成任何損害;

F. 在未得到理事會批准下,不得作出任何表演或使用本會資產;

G. 遵守本會章程。

第八條

處分

一、會員如違反本章程第七條所載之義務,可被處以下處分:

A. 書面指責;

B. 免除會籍。

二、嚴重違反及反覆違反章程第七條所載之義務可視為科處書面指責和免除會籍等處分之理由。

三、科處書面指責處分為理事會權限;科處免除會籍處分為會員大會權限,但需獲理事會提出書面建議。

第九條

財政和資產

一、本會擁有自身的財政和資產,來源包括捐贈、津貼和捐款。而本會的支出應限於所徵收得到收入以內。

二、所有在本會成立時被目錄到並用於執行會務,以及在日後無論以任何方式獲得的物資和資金均屬本會的財產。

第十條

組織機關

一、本會之組織機關為:會員大會、理事會及監事會。

二、會員大會主席團成員及理、監事會成員由會員大會選出,每一任期為三年,可一次或多次連任。

第十一條

會員大會

會員大會由所有的會員所組成,設有主席團,並由一名主席、一名副主席、一名秘書組成。

第十二條

會員大會:召集

一、會員大會由理事會進行召集,且每年會召開一次,以通過資產負債表。

二、會員大會的召開須最少提前十五天以掛號信方式或透過簽收方式通知,並於召集書內附上會議之日期、時間、地點及議程。

第十三條

會員大會權限

在不違反其他法律賦予的權力情況下,會員大會之權限包括:

A. 制定本會方針;

B. 討論、投票和通過本會章程和內部守則之修改,且需獲出席社員四分之三贊同票;

C. 以暗票選出組織機關成員;

D. 審核和通過本會帳目、理事會之年度財政報告以及監事會之相關建議;

E. 解散法人或延長法人存續期,亦須獲全體社員四分之三之贊同票。

第十四條

理事會

一、理事會由一名理事長、一名副理事長、一名財務長組成,總人數為三人或以上的單數,其權限為確保本會的運作和管理常規事務,關注本會目的之連續,尤其:

A. 在本地區內、外代表本會;

B. 制訂內部守則;

C. 確保會員大會決議之執行以及本會之運作;

D. 管理本會財產;

E. 接納永久會員及非永久會員的加入;

F. 審定年度工作計劃和預算,以及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

G. 在取得大部分永久會員及非永久會員同意後,制定排練、演出和交流計劃;

H. 制定在本澳和外地進行文化交流活動的表演;

I. 舉辦文化交流表演進行計劃以及與擬邀請的團體建立聯絡;

J. 接受或拒絕由永久會員及非永久會員提交缺席或遲到排練及表演之解釋;

K. 制定每場表演的收費;

L. 決議本會出外或邀請外地團體來澳時是否有陪同者的需要;

M. 召集會員大會。

二、理事會常務會議每月召開一次,非常務會議可在理事會主席召集下任何時候召開。

第十五條

監事會

一、監事會由一名主席、一名副主席、一名秘書組成,總人數為三人或以上的單數,負責審查理事會的工作以及就年度工作報告和財政報告作建議。

二、監事會平常每兩月召開一次會議,當監事會主席自行召集或由監事會或理事會任何成員要求召集時,可特別召開。

第十六條

選舉

一、組織機關成員於每年一月召開之會員大會內選出。

二、永久會員必須在會員大會召開前八天遞交參選名單;會員大會召開通告必須在大會召開前十五天發出。

三、組織機關的成員是以全體、直接和秘密方式選出。

第十七條

工作小組

理事會可建立不同工作小組,並因為其性質,需要有技術性及專業性的人才可委任本會成員執行有關工作或職務。

第十八條

未載明事項

凡本章程未載明者,則受澳門特別行政區現行法律規範。

二零二零年三月二十日於第二公證署

一等助理員 梁錦潮Leong Kam Chio


私 人 公 證 員

證 明 書

Certifico, para efeitos de publicação, que no dia 19 de Março de 2020, foi depositado, neste Cartório, um exemplar do acto constitutivo e estatutos da associação com a denominação em epígrafe, arquivado sob o n.º 3 do Maço n.º 1/2020 de Depósito de Associações e Fundações, cujos estatutos se regulam pelos artigos em anexo.

“中葡美食文化協會”

«Associação da Cultura Gastronómica Sino-Lusófona»

Estatutos

CAPÍTULO I

Denominação, natureza, sede e fins

Artigo primeiro

(Denominação e Natureza)

Um. A Associação adopta a denominação de «Associação da Cultura Gastronómica Sino-Lusófona», em chinês “中葡美食文化協會”.

Dois. A Associação é uma pessoa colectiva de direito privado, sem fins lucrativos, dotada de personalidade jurídica, que se rege pelos presentes estatutos e pela legislação aplicável na RAEM e durará por tempo indeterminado.

Artigo segundo

(Sede)

A Associação tem a sua sede em Macau, no Pátio da Sé, n.º 20, Edifíco Tak Fok, r/c «B».

Artigo terceiro

(Fins)

A Associação tem por fins:

a) Promover uma grande variedade de actividades de divulgação da Cultura Gastronómica de Macau;

b) Promover a divulgação das confrarias Confrarias Sino Lusófonas e estabelecer ligações e actividades interactivas e de cooperação e colaboração entre estas;

c) Promover a História e Cultura Grastronómica Sino-Lusófonas, servindo de plataforma entre a RAEM e o Mundo;

d) Promover Eventos, Colóquios e afins relativos aos Saberes e Sabores, local e internacionalmente;

e) Promover Semanários, Congressos, Palestras, Workshops e divulgação itinerante da Gastronomia Sino-Lusófona, local e internacionalmente;

f) Promover digital e tecnologicamente a Cultura Gastronómica Sino-Lusófona e de Fusão;

g) Divulgar a Cultura Gastronómica Sino-Lusófona e equiparada;

h) Promover, divulgar e fazer investigação da Cultura Gastronómica Sina e/ou Lusa e das suas raízes mais remotas;

i) Promover a união e sinergia com Associações e/ou Confrarias congéneres locais, Chinesas ou internacionais;

j) Promover a realização de actividades e programas que incluam a divulgação das correntes gastronómicas contemporâneas mais relevantes a nível local e Internacional;

k) Usar domínios e sítio da internet sobre a égide da Associação, como meio de comunicação, ligações em rede e outros fins que se revelem adequados à prossecução de todos os fins da Associação.

CAPÍTULO II

(Dos Sócios)

Artigo quarto

(Sócios)

Um. A Associação é composta por sócios fundadores, sócios efectivos e sócios honorários.

Dois. São sócios fundadores todos aqueles que tenham participado no acto constitutivo da Associação.

Três. Podem ser sócios efectivos da Associação todos os residentes, domiciliados na RAEM, ou estrangeiros, que se identifiquem com os fins da Associação.

Quatro. Podem ser sócios honorários, sob proposta da direcção as pessoas singulares ou colectivas de reconhecido mérito, ou que prestem serviços relevantes à Associação, mesmo que não tenham residência ou sede na RAEM.

CAPÍTULO III

Órgãos da Associação

SECÇÃO I

Órgãos da Associação

Artigo quinto

(Órgãos sociais)

Um. São órgãos da Associação a Assembleia Geral, um Órgão Colegial de Administração, que se designa por «Direcção» e o Conselho Fiscal.

Dois. Os membros dos órgãos da Associação são eleitos em Assembleia Geral, tendo os respectivos mandatos a duração de três anos, sendo permitida a reeleição.

SECÇÃO II

Assembleia Geral

Artigo sexto

(Definição e composição)

A Assembleia Geral é o órgão supremo da Associação e é constituída por todos os sócios fundadores e efectivos no pleno gozo dos seus direitos sociais.

Artigo sétimo

(Mesa da assembleia)

Um. A Assembleia Geral é dirigida por uma Mesa, composta por um Presidente, eleito de entre os sócios fundadores e efectivos.

Dois. Compete ao Presidente da Mesa dirigir os trabalhos a Assembleia Geral, abrir e encerrar as sessões.

Artigo oitavo

(Competências)

Compete à Assembleia Geral tomar as deliberações não compreendidas nas atribuições legais e estatutárias de outros órgãos da Associação.

Artigo nono

(Funcionamento)

1. A Assembleia Geral reúne ordinariamente uma vez por ano para aprovação do balanço e extraordinariamente nos termos da lei.

2. A Assembleia Geral é convocada por carta registada ou protocolo a enviar a todos os Associados, com a antecedência mínima de oito dias em relação à data da convocatória.

3. Quaisquer alterações aos presentes Estatutos deverão ser aprovadas em Assembleia Geral a convocar para o efeito, requerendo o voto de três quartos do número de associados presentes.

4. Quaisquer deliberações relativas à dissolução ou prorrogação da Associação, terão que ser tomadas com o voto favorável de três quartos de todos os Associados inscritos.

SECÇÃO III

Órgão Colegial de Administração

(Direcção)

Artigo décimo

(Definição e competências)

A Associação é gerida e representada por uma Direcção, composta por um número ímpar de membros, assumindo um o cargo de Presidente e os demais de Vogais, todos designados em Assembleia Geral.

Artigo décimo primeiro

(Competências)

Compete à Direcção:

a) Cumprir e fazer cumprir os estatutos e regulamentos da associações;

b) Dirigir, administrar e manter as actividades da Associação, de acordo com as deliberações aprovadas pela Assembleia Geral;

c) Representar a Associação em juízo e fora dele, bem como constituir mandatários;

d) Elaborar os programas de acção da Associação;

e) Administrar e dispor do património da Associação, bem como abrir, encerrar e movimentar, a débito e a crédito, contas bancárias;

f) Aceitar as doações, heranças ou legados dos atribuídos à Associação;

g) Constituir um fundo para fins de Investigação ou outras actividades necessárias;

h) Prestar serviços de consultoria no âmbito da Gastronomia Sino-Lusófona;

i) Inscrever e manter a filiação da Associação em organizações locais, regionais e internacionais e promover a sua representação, onde e quando julgar conveniente;

j) Exercer quaisquer outras atribuições que não estejam atribuídas por lei ou pelos presentes estatutos a outros órgãos sociais.

Artigo décimo segundo

(Funcionamento)

Um. A «Direcção» reúne-se, ordinariamente, uma vez em cada mês, ou sempre que o seu Presidente e convoque, por sua iniciativa, ou a maioria dos seus membros o requeira.

Dois. As deliberações da Direcção são tomadas por maioria dos votos.

Artigo décimo terceiro

(Vinculação)

A Associação obriga-se mediante a assinatura do Presidente da Direcção.

SECÇÃO IV

Conselho fiscal

Artigo décimo quarto

(Definição e composição)

A fiscalização dos actos da Associação compete a um Conselho Fiscal, composto por um Presidente e dois vogais, eleitos em Assembleia Geral, de entre os sócios fundadores e efectivos, podendo ser reeleitos.

Artigo décimo quinto

(Competências)

Compete ao Conselho Fiscal:

a) Fiscalizar todos os actos administrativos da Direcção;

b) Examinar e dar parecer sobre o relatório e contas da Associação e fiscalizar regularmente a situação financeira da Associação;

c) Cumprir as demais obrigações impostas pela lei e pelos estatutos.

Artigo décimo sexto

(Funcionamento)

Um. O Conselho Fiscal reúne ordinariamente uma vez por ano e, extraordinariamente, sempre que o Presidente o requeira.

Dois. As deliberações do Conselho Fiscal são tomadas por maioria dos votos e ficarão a constar de actas.

Três. Ao Presidente do Conselho Fiscal cabe voto de qualidade.

CAPÍTULO V

Gestão financeira

Artigo décimo sétimo

(Receitas e despesas)

Um. Constituem receitas da associação:

a) As quotas pagas pelos sócios;

b) Os donativos feitos pelos sócios e quaisquer outros donativos ou subsídios que lhe sejam atribuídos por terceiros;

c) As receitas de quaisquer actividades ou eventos organizados pela Associação.

Dois. Constituem receitas extraordinárias as doações, heranças ou legados aceites pela Associação, bem como quaisquer subsídios ou donativos que lhe sejam atribuídos por quaisquer pessoas ou entidades, públicas ou privadas.

Três. As receitas da Associação devem ser exclusivamente aplicadas na prossecução dos seus fins, não podendo reverter, directa ou indirectamente, sob a forma de dividendos, prémios ou qualquer outro título, para os associados.

Artigo décimo oitavo

(Comissão Instaladora)

Até à eleição da «Direcção», a gestão e representação da Associação ficam a cargo de uma comissão instaladora composta pelos sócios fundadores designados no título constitutivo.

Cartório Privado, em Macau, aos 20 de Março de 2020. — O Notário, Marcelo Poon.


私 人 公 證 員

證 明 書

粵港澳大灣區青年創新創業促進會

Associação de Promoção da Inovação e Empreendedorismo da Juventude da Grande Baía de Guangdong-Hong

Kong-Macau

Certifico, para efeitos de publicação, que que no dia 23 de Março de 2020, foi depositado, neste Cartório, um exemplar do acto constitutivo e estatutos da associação com a denominação em epígrafe, arquivado sob o n.º 4 do Maço n.º 1/2020 de Depósito de Associações e Fundações, cujos estatutos se regulam pelos artigos em anexo.

粵港澳大灣區青年創新創業促進會

章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名稱

本會中文名稱為“粵港澳大灣區青年創新創業促進會”;葡文名稱為:«Associação de Promoção da Inovação e Empreendedorismo da Juventude da Grande Baía de Guangdong-Hong Kong-Macau»;英文名稱為 «The Guangdong-Hong Kong-Macao Greater Bay Area Youth Innovation and Entrepreneurship Promotion Association»。(以下簡稱“本會”)

第二條

宗旨

本會致力於凝聚粵港澳三地青年創新創業發展,為三地青年尋找商機、發揮所長,鼓勵澳門青年利用澳門獨特優勢,促進粵港澳深度合作發展的樞紐和載體,實現共享,共贏。

第三條

會址

本會會址設於澳門羅理基博士大馬路600E號第一國際商業中心1708室。

第二章

會員

第四條

會員

一、 本會會員以個人身份參加;

二、 凡認同本會宗旨及願意遵守本章程之自然人,向本會申請加入本會,經理事會審批後,便可成為本會會員。

第五條

會員權利

一、本會會員有下列權利:

1. 具有選舉權及被選舉權,且在會員大會上具有投票權;

2. 參與本會舉辦一切活動和福利的權利;

3. 享有退出本會的權利。

二、本會會員個人資料屬保密性資料;除經理事會批准外,不得作非本會活動之用。

第六條

會員義務

一、本會會員有下列義務:

1. 遵守會章及會員大會通過之各項決議,繳交會費;

2. 推動會務之發展及促進會員間之互助合作;

3. 若當選為本會機構成員,須履行任內之職責;

4. 不得作出有損本會聲譽之任何活動;

5. 在未徵得理事會同意下,不得以本會名義組織任何活動。

二、會員如有違反本會會章,破壞本會聲譽者,得由理事會按照情節輕重予以勸告、警告或開除會籍及保留追究一切責任的權利。

第三章

組織機構

第七條

機構

本會組織包括會員大會、理事會、監事會。

第八條

會員大會

一、會員大會為本會最高權力機構,具有職權如下:

1. 負責制定、修改本會章程及會員守則;

2. 選舉會員大會主席、副主席、秘書和理事會、監事會成員;任免理事會及監事會的成員;

3. 決定本會性質、工作方針、政策、工作計劃及重大事項;

4. 審議及投票通過理事會及監事會的工作報告,帳目報告及監事會的意見。

二、會員大會設主席一名、副主席一名及秘書一名,通過會員大會民主選舉產生,任期三年,可連選連任。

三、主席或由主席授權之副主席、理事長或副理事長任一人,可為本會的對外代表。

四、會員大會由理事會召集,每年召開一次平常會議;如遇重大或特別事項時,可由理事會同意或應不少於三分之一會員的書面要求而召開特別會員大會。

五、會員大會召集須於會議召開八天前透過掛號信或簽收之方式召集,通知書內須註明會議之日期、時間、地點和議程。

六、會員大會若法定人數不足,則於超過通知書上指定時間一小時後作第二次召集,屆時不論出席人數多寡,會員大會均得開會,所決議之事項須有過半數出席會員通過方為有效,但法律另有規定除外。

七、會長、理事會或由出席會員大會十分之一會員聯名,均可在會員大會上提出議案。

八、罷免當屆領導機關成員、撤銷以往會員大會之決議,須獲出席會員大會會員四分之三贊同票通過。

第九條

理事會

一、理事會為本會的行政管理機關,具有職權如下:

1. 執行會員大會決議、本會章程及會員守則,並根據大會制定的方針以及理事會的決議,開展各項會務活動;

2. 直接對會員大會負責,向會員大會提交工作報告及提出建議。

二、理事會由最少三名或以上單數理事成員組成,透過會員大會選舉產生。

三、理事會設理事長一名及副理事長二名,經理事會理事互選產生,每屆任期為三年,可競選連任。

四、根據會務發展需要,經理事會決議理事會可設立不同職能部門,各部門負責人經理事會理事互選產生。

五、理事會平常會議每年至少召開一次;當理事長認為有需要使本會有更佳運作時,可召開多次特別會議;理事會在有過半數理事會成員出席時,方可決議事宜,決議須獲出席成員的絕對多數贊同票方為有效;若有關理事因故未能出席者,可通過書面授權方式由其他理事代為行使其職能。

六、理事會之會議可透過視像會議方式或其他類似方式,同時在不同地方進行。

七、除理事長外或由理事長授權外,不得以本會名義對外發表意見。

第十條

監事會

一、監事會為本會監察機構,負責監察理事會日常會務運作和財政收支,並向會員大會提交監察報告。

二、監事會就其監察活動編制年度報告,履行法律及章程所載之其他義務;監事會得要求理事會提供必要或適當之資源及方法,以履行其職務。

三、監事會由最少三名或以上單數成員組成,通過會員大會選舉產生;設監事長及副監事長等職務,經成員互選產生;每屆任期為三年,可連選連任。

四、監事會會議每年至少召開一次;會議在有過半數監事會成員出席時,方可決議事宜,決議須獲出席成員的絕對多數贊同票方為有效。

五、監事會成員不得以本會名義對外發表意見。

第四章

經費

第十一條

經費來源

一、本會經費源於會員會費、社會各界熱心人士、企業及有關機構贊助或捐贈;政府資助及其他合法收入,本會之收益可作為日常辦公和會務活動等經費,倘有不敷或特別需用款時,得由理事會決定籌募之。

第五章

附則

第十二條

對本會負責之方式

本會所有行為、合約及文件須由理事長簽署,或由理事長授權之成員簽署,方為有效。

第十三條

章程解釋

一、本會章程經會員大會正式通過後實施;

二、本會章程之解釋權屬會員大會,若有未盡善之處,由會員大會討論通過修訂;

三、本章程未有列明之事項將按澳門現行之有關法律規範。

第十四條

章程修改

修改本會章程之決議權屬於會員大會;修改章程之決議須獲出席會員四分之三贊同票方可通過。

第十五條

解散

本會解散權屬於會員大會;解散本會之決議須獲全體會員四分之三贊同票方可通過。

私人公證員 潘世隆

Cartório Privado, em Macau, aos 24 de Março de 2020. ­— O Notário, Marcelo Poon.


第 一 公 證 署

證 明

澳門温州人商會

公佈的目的,茲證明上述社團的修改章程文本自二零二零年三月二十三日,存放於本署的社團及財團存檔文件內,檔案組1號62/2020。

澳門温州人商會

章程

第一章

總則

1.(保持不變。)

2.(保持不變。)

3.(保持不變。)

4.本會會址:澳門冼星海大馬路105號金龍中心13樓I座。

5.(保持不變。)

6.(保持不變。)

二零二零年三月二十三日於第一公證署

公證員 李宗興


第 一 公 證 署

證 明

澳門東北商會

公佈的目的,茲證明上述社團的修改章程文本自二零二零年三月二十五日,存放於本署的社團及財團存檔文件內,檔案組1號67/2020。

第一章

第三條——本會會址於澳門新口岸畢仕達大馬路92號鴻安中心地下A,在有需要時可遷至本澳其他地方。

二零二零年三月二十五日於第一公證署

公證員 李宗興


第 一 公 證 署

證 明

中國華僑大學建築、土木(澳門)協會

公佈的目的,茲證明上述社團的修改章程文本自二零二零年三月二十六日,存放於本署的社團及財團存檔文件內,檔案組1號68/2020。

第四章

本會之組織

第八條——組織:

A. 保留不變;

B. 上述組織之成員任期為叁年;

C. 保留不變。

二零二零年三月二十六日於第一公證署

公證員 李宗興


第 二 公 證 署

證 明 書

大埔浸信會澳門堂

Igreja Baptista Tai Po — Capela de Macau

為公佈的目的,茲證明上述社團的修改章程文本已於二零二零年三月二十日存檔於本署2020/ASS/M1檔案組內,編號為60號。該修改章程文本如下:

第二條——本會會址設於澳門船澳街62號海擎天第2座27樓G(Rua da Doca Seca 62, The Praia T2, 27G),在適當時得按照理事會決議將會址搬遷至澳門任何其他地點。

二零二零年三月二十日於第二公證署

一等助理員 梁錦潮Leong Kam Chio