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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9/2020號運輸工務司司長批示

透過載於財政總局第72號記錄簿冊第9頁的一九四零年二月二日公證書作為憑證批給合同,以租賃方式將一幅面積1,634平方米,位於當時計劃開闢的新街道,稱為外港新填海區A地塊的土地批予António Galdino Dias,用作興建一幢附有花園的住宅。

該批給已登記於物業登記局,土地標示於B36冊第183頁第13689號,而批給所衍生的權利以上述承批人的名義登錄於F5冊第180頁第3311號。

透過載於財政總局85冊第74頁背頁的一九四九年二月九日公證書,將上述土地批給所衍生的權利移轉予Ao Chio,並以其名義登錄於F6冊第149頁背頁第3900號。

根據該轉讓公證書第一條款的規定,土地租賃期為50年,由簽訂最初的批給公證書之日起,即至一九九零年二月一日屆滿。

在上述土地興建了五幢樓宇,並被分割出分別為第14484號、第19253號、第19254號、第19255號及第19256號獨立標示的土地。

按照地圖繪製暨地籍局於二零一六年十月五日發出的第6551/2006號地籍圖,在上述分割後,經重新量度,第13689號標示之剩餘部分之地塊面積修正為252平方米。

上述土地的租賃期已於一九九零年二月一日屆滿,而該批給於到期當日是由七月五日第6/80/M號法律規範。

由於未能證明承批人已按照合同所載規定及條件於批給期屆滿前對該土地剩餘部分之地塊進行利用,因此根據第6/80/M號法律第四十九條及第一百三十二條的規定,該地塊的批給仍然被視為臨時性。

鑒於為臨時批給,且該合同訂定的租賃期已於一九九零年二月一日屆滿,因此不論是按照上述法律所衍生的制度,還是根據隨後第10/2013號法律《土地法》的規定,其批給均不可續期。

因此,有關批給因期間屆滿而失效。

基於此,

運輸工務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10/2013號法律《土地法》第一百六十七條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茲公佈,運輸工務司司長行使第184/2019號行政命令第一款授予的執行權限,透過二零二零年三月六日批示,根據及基於作為該批示組成部分的土地委員會第68/2017號意見書,宣告該委員會第23/2017號案卷所述的該幅登記面積為63.64平方米,經修正後面積為252平方米,位於澳門半島羅理基博士大馬路,無門牌,標示於物業登記局B36冊第183頁第13689號的土地由於批給期間已屆滿,批給失效。

二、基於上款所述的失效,將該土地上的任何形式改善物在無任何責任或負擔下歸還澳門特別行政區,利害關係人無權收取任何賠償,有關土地將納入國家私產。

三、根據由第7/2004號法律第9/2004號法律第9/2009號法律第4/2019號法律修改的第9/1999號法律第三十六條(八)項(2)分項以及由十二月十三日第110/99/M號法令核准的《行政訴訟法典》第二十五條第二款(a)項及第二十六條第二款(b)項的規定,得於通知之日起計三十日內就失效宣告的行為,向中級法院提出司法上訴。

四、根據由十月十一日第57/99/M號法令核准的《行政程序法典》第一百四十八條第一款及第一百四十九條的規定,利害關係人亦可於十五日內向作出行為者提出聲明異議。

五、根據由十月十一日第57/99/M號法令核准的《行政程序法典》第六十四條的規定,上述公司的代表可於辦公時間內,前往位於澳門馬交石炮台馬路33號18樓的土地工務運輸局技術輔助處查閱土地委員會該案卷,並可藉支付應繳金額,申請發出有關文件的證明、複製本或經認證的聲明書。

六、本批示即時生效。

二零二零年三月十六日

運輸工務司司長 羅立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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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0/2020號運輸工務司司長批示

透過載於前財政司188冊第117頁及續後數頁的一九八一年六月二十六日公證書作為憑證,以租賃方式及免除公開競投將一幅面積40,700平方米,位於氹仔島的土地批予Chiu Sin Leok,用作興建一個住宅及商業建築群。上述人士與Lo Kwai Yang以一般共同財產制結婚,在澳門出生及居住。

該批給已登記於物業登記局,有關土地標示於B50冊第11頁第21454號,而批給所衍生的權利以Chiu Sin Leok的名義登錄於F11冊第177頁背頁第10471號。

根據批給合同第二條款的規定,土地租賃的有效期為25年,由簽訂有關公證書當日起計。

根據經公佈於一九八八年十一月二十八日第四十八期《澳門政府公報》更正的公佈於一九八八年十一月十四日第四十六期《澳門政府公報》的第136/SAOPH/88號批示,批給標的土地一幅面積16,040平方米的地塊的批給已被宣告失效。該土地的面積現為24,454平方米。

由於Chiu Sin Leok已於一九八五年死亡,透過公佈於一九九三年十一月二十四日第四十七期《澳門政府公報》第二組的第159/SATOP/93號批示,批准將批給所衍生的權利移轉予其繼承人,並以分割的確認判決作為憑證,以及批准該等繼承人將有關權利以有償方式移轉予德記置業有限公司,因Chiu Sin Leok曾於一九八五年請求將有關權利移轉予該公司,並仍然由上述批示作為修改批給的憑證。

基於此修改批給,由於新的城市設計獲得批准,將已批出土地的四幅地塊歸屬該區域,並批出另外三幅地塊。該土地的面積現改為19,620平方米,且被分成三幅地段,分別稱為地段「A1/A1-a」、地段「A2/A2-a」及地段「A3-2」。

租賃批給所衍生的權利以登記於商業及動產登記局第370(SO)號、總部設於澳門宋玉生廣場418號6樓的德記置業有限公司的名義登錄於物業登記局F13K冊第135頁第2963號。

按照由上述第159/SATOP/93號批示作為憑證的修改批給合同第三條款的規定,土地將用作興建一幢屬分層所有權制度,作住宅、商業、停車場及室外範圍用途的綜合建築物。

上述土地的租賃期已於二零零六年六月二十六日屆滿,但無顯示該土地已被利用。

根據第10/2013號法律《土地法》第四十四條和第四十七條第一款的規定,適用該法律第二百一十五條的規定,以租賃方式批給時,須先作臨時批給,批給的期間不得超過二十五年。如在所訂期間內已履行事先訂定的利用條款,且土地經確定劃界,該批給則轉為確定批給。

第10/2013號法律《土地法》第四十八條第一款規定臨時批給不可續期。

鑑於有關批給不能轉為確定,批給因期間屆滿失效。

基於此,

運輸工務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賦予的職權,作出本批示。

一、茲公佈,運輸工務司司長行使第184/2019號行政命令第一款授予的執行權限,透過二零二零年三月六日批示,根據及基於作為該批示組成部分的土地委員會第54/2016號意見書,宣告該委員會第25/2016號案卷所述的該幅面積19,620平方米,由地段「A1/A1-a」、地段「A2/A2-a」及地段「A3-2」組成,位於氹仔島,標示於物業登記局B50冊第11頁第21454號的土地由於批給期間已屆滿,批給失效。

二、基於上款所述的失效,將該土地上的任何形式改善物在無任何責任或負擔下歸屬澳門特別行政區,登記於商業及動產登記局第370(SO)號、總部設於澳門宋玉生廣場418號6樓的德記置業有限公司無權收取任何賠償,有關土地將納入國家私產。

三、根據由第7/2004號法律第9/2004號法律第9/2009號法律第4/2019號法律修改的第9/1999號法律第三十六條(八)項(2)分項,以及由十二月十三日第110/99/M號法令核准的《行政訴訟法典》第二十五條第二款(a)項及第二十六條第二款(b)項的規定,得於通知之日起計三十日內就失效宣告的行為,向中級法院提出司法上訴。

四、根據由十月十一日第57/99/M號法令核准的《行政程序法典》第一百四十八條第一款及第一百四十九條的規定,上述公司亦可於十五日內向作出行為者提出聲明異議。

五、根據由十月十一日第57/99/M號法令核准的《行政程序法典》第六十四條的規定,上述公司的代表可於辦公時間內,前往位於澳門馬交石炮台馬路33號18樓的土地工務運輸局技術輔助處查閱土地委員會該案卷,並可藉支付應繳金額,申請發出有關文件的證明、複製本或經認證的聲明書。

六、本批示即時生效。

二零二零年三月十六日

運輸工務司司長 羅立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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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1/2020號運輸工務司司長批示

運輸工務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澳門國際機場專營股份有限公司(CAM)公司章程第十七條、三月二日第13/92/M號法令第二十二條及第184/2019號行政命令第一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委任盧景昭擔任澳門國際機場專營股份有限公司(CAM)股東大會主席團主席。

二、執行上指職務的報酬由該公司股東大會按章程訂定。

二零二零年三月十六日

運輸工務司司長 羅立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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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2/2020號運輸工務司司長批示

運輸工務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澳門國際機場專營股份有限公司(CAM)公司章程第十八條和第二十一條、三月二日第13/92/M號法令第二條第一款和第二款,以及第184/2019號行政命令第一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委任馬有恆、鄧軍、吳錦華、朱丹寧、簡焯坤及李時泰擔任澳門國際機場專營股份有限公司(CAM)董事會成員。

二、委派馬有恆董事擔任澳門國際機場專營股份有限公司(CAM)董事會主席。

三、委派鄧軍、朱丹寧、簡焯坤及李時泰擔任澳門國際機場專營股份有限公司(CAM)執行委員會成員。

四、委派鄧軍董事擔任澳門國際機場專營股份有限公司(CAM)執行委員會主席。

五、執行上指職務的報酬由該公司股東大會按章程訂定。

二零二零年三月十六日

運輸工務司司長 羅立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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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3/2020號運輸工務司司長批示

運輸工務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澳門國際機場專營股份有限公司(CAM)公司章程第二十六條、三月二日第13/92/M號法令第二十二條及第184/2019號行政命令第一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委任容光亮擔任澳門國際機場專營股份有限公司(CAM)監事會主席。

二、委任黃文傑擔任澳門國際機場專營股份有限公司(CAM)監事會成員。

三、執行上指職務的報酬由該公司股東大會按章程訂定。

二零二零年三月十六日

運輸工務司司長 羅立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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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4/2020號運輸工務司司長批示

運輸工務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6/1999號行政法規《政府部門及實體的組織、職權與運作》第七條及第184/2019號行政命令第六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轉授予地球物理暨氣象局局長梁永權作出下列行為的權限:

(一)簽署任用書;

(二)授予職權及接受宣誓;

(三)批准臨時委任、續任,以及將臨時委任或定期委任轉為確定委任;

(四)許可晉級開考;

(五)按照經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7/89/M號法令核准的《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百六十三條的規定,許可或不批准退休申請;

(六)以澳門特別行政區的名義,簽署所有行政任用合同及個人勞動合同;

(七)批准行政任用合同的續期及修改,但以不涉及有關報酬條件的更改為限;

(八)批准個人勞動合同的續期,但以不涉及有關報酬條件的更改為限;

(九)批准免職及解除行政任用合同及個人勞動合同;

(十)批准特別假期及短期無薪假,以及就因個人理由或工作需要而提交的累積年假申請作出決定;

(十一)批准地球物理暨氣象局人員享受年假、提前或延遲享受年假的申請,以及批准缺勤解釋;

(十二)簽署計算及結算地球物理暨氣象局人員服務時間的證明文件;

(十三)批准不超越法定上限的超時或輪值工作;

(十四)批准地球物理暨氣象局人員及其家屬前往衛生局範圍內運作的健康檢查委員會作檢查;

(十五)按照法律規定,批准向有關人員發放經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7/89/M號法令核准的《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2/2011號法律《年資獎金、房屋津貼及家庭津貼制度》或合同規定的年資獎金及津貼,以及第8/2006號法律訂定的《公務人員公積金制度》所規定的供款時間獎金;

(十六)決定有權收取日津貼的工作人員出外公幹,但以收取三天日津貼為限;

(十七)批准工作人員參加在澳門特別行政區舉行的會議、研討會、座談會、講座及其他同類活動,以及批准有關人員在上項所指條件下參加在澳門特別行政區以外地方舉行的該等活動;

(十八)批准返還不涉及擔保承諾或執行與地球物理暨氣象局或澳門特別行政區所簽訂合同的文件;

(十九)批准處於長期無薪假狀況的公務員及處於地球物理暨氣象局人員編制以外工作的其他狀況的公務員請求回任的申請;

(二十)批准為人員、物料及設備、不動產及車輛投保;

(二十一)批准提供與存檔文件有關的資訊、查閱該等文件或發出該等文件的證明,但法律另有規定者除外;

(二十二)以澳門特別行政區的名義簽署一切在地球物理暨氣象局範圍內訂立的有關合同的公文書;

(二十三)在地球物理暨氣象局職責範疇,簽署發給澳門特別行政區及以外地方的實體和機構的文書;

(二十四)批准作出由載於澳門特別行政區預算內關於地球物理暨氣象局的開支表章節中的撥款承擔的、用於進行工程及取得財貨和勞務的開支,但以澳門元伍拾萬元為限;如屬免除諮詢或豁免訂立書面合同者,有關金額上限減半;

(二十五)除上項所指開支外,批准部門運作所必需的每月固定開支,如動產租賃開支、公共地方的開支、保險開支、清潔、除蟲、保養及保安開支、水、燃氣及電力開支、交通及通訊服務開支、以及期刊(書刊或電子刊物)開支;

(二十六)批准金額不超過澳門元二萬元的招待費;

(二十七)批准將被視為對地球物理暨氣象局運作已無用處的財產報廢;

(二十八)針對在(二十四)項轉授予的權限範圍內的公共承攬工程,批准根據現行有關法例所進行的後加或後減工程;

(二十九)接受及退還作為保證金之存款,取消銀行擔保及終止保險擔保,以及退還在工程及取得財貨和勞務的程序中提交作為擔保或因任何其他名義而被留存之款項,包括由投資與發展開支計劃所載各項經費支付者;

(三十)確認取得財貨和勞務的程序中的臨時接收筆錄及確定接收筆錄;

(三十一)確認公共承攬工程的委託工程筆錄、臨時接收筆錄及確定接收筆錄;

(三十二)核准公共承攬工程的工作計劃;

(三十三)在本人獲授予判給權限的工程及取得財貨和勞務的程序方面:

(1)核准承投規則、競投方案及其他重要的程序文書;

(2)委任開啟標書及評審標書的委員會成員;

(3)核准擬訂立的合同擬本,並代表澳門特別行政區簽署有關合同。

二、對行使現轉授予的權限而作出的行為,得提起必要訴願。

三、透過經運輸工務司司長認可並公佈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的批示,獲轉授權人可將有利於部門良好運作的權限轉授予領導及主管人員。

四、本轉授予的權限不妨礙收回權及監管權的行使。

五、獲轉授權人自二零二零年三月十八日起在本轉授權範圍內所作的行為,予以追認。

六、在不妨礙上款規定的情況下,本批示自公佈日起產生效力。

二零二零年三月十九日

運輸工務司司長 羅立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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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零二零年三月十九日於運輸工務司司長辦公室

辦公室主任 張翠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