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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egisMac》的法例註釋 | |||
經濟財政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賦予的職權及第181/2019號行政命令所授予的權限,並根據《澳門世界貿易中心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第十九條、第三十三條及第三十六條,以及三月二日第13/92/M號法令第二條第一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續任下列人士代表澳門特別行政區在澳門世界貿易中心股份有限公司擔任職務,自二零二零年五月一日起為期兩年:
(一)崔世昌——董事會主席;
(二)高展鵬——董事會常務董事兼執行委員會主席;
(三)戴建業——董事會成員。
二、執行上述各職務的報酬由該公司根據章程規定訂定。
二零二零年三月十二日
經濟財政司司長 李偉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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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濟財政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經第6/1999號行政法規《政府部門及實體的組織、職權與運作》第三條及七月十一日第33/94/M號法令核准的《澳門貿易投資促進局章程》第十條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續任下列人士為澳門貿易投資促進局監察委員會成員,自二零二零年四月一日起,為期一年:
委員——鄧君明;
委員——譚麗霞(財政局代表)。
二、擔任上述職務的報酬按照該實體章程的規定訂定。
二零二零年三月十八日
經濟財政司司長 李偉農
二零二零年三月十九日於經濟財政司司長辦公室
辦公室主任 辜美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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