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13 期

公證署公告及其他公告

二零二零年三月二十五日,星期三

澳門特別行政區

公證署公告及其他公告

第 一 公 證 署

證 明

澳門雲石商會

公佈的目的,茲證明上述社團的設立章程文本自二零二零年三月十六日,存放於本署的社團及財團存檔文件內,檔案組1號52/2020。

澳門雲石商會章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本會中文名稱定為“澳門雲石商會”。

葡文名稱定為“Câmara de Comércio de Mármore de Macau”。

會址設於:澳門宋玉生廣場181-187號光輝商業中心四樓E,可透過理事會經會員大會決議更換會址。

第二條——本會宗旨:本會為非牟利行業服務團體,堅持團結業界,共謀發展,關心及支持內地及澳門雲石事業的發展,為業界和服務使用者提供服務,促進中澳兩地雲石材互利互補之發展和進步。

第二章

會員

第三條——凡在本澳從事雲石行業有關的行家、從業員等,持有合法證件者,願意遵守本會會章者,均可申請為本會會員。

第四條——本會會員組成:

名譽會員,由理事會特邀參加者。

永遠會員,一次繳交三百元以上之會員,或連續會齡達十五年或以上之會員。

普通會員,按每年繳交會費之會員。

第五條——申請入會者,須填寫入會申請表,繳交近照兩張,經本會會員介紹,由理事會授權秘書處辦理,提交理事會批准並繳交會費後,方得成為正式會員。

第六條——本會會員有如下權利:

選舉權及被選舉權;

批評及建議權;

按會章享受本會之福利及服務之權。

第七條——本會會員應盡下列義務:

遵守本會會章及決議;

繳交基金及會費。

第八條——會員須自動繳交會費,欠交一年會費者,經多次催交仍不交者,作自動退會論。

第九條——會員如有違反會章,破壞本會行為者,理事會視其情節輕重,可給予勸告、警告或開除會籍之處分。

第三章

組織

第十條——本會採用民主集中制原則。

第十一條——會員大會為本會最高權力機關,有權決定本會章程之修訂,制定會務方針與任務,選舉理、監事會成員,審議批准理事會之工作報告及財務報告。

第十二條——理事會為最高執行機關,由會員大會選舉產生理事若干人組成(總數必須為單數)任期三年,連選得連任。理事會互選理事長一人,副理事長若干人,理事若干人。理事長負責主持理事會工作,理事長最多連任一屆,理事會之職權為:

一、召開會員大會。

二、執行會員大會之決議。

三、向會員大會報告會務及提出建議。

四、選舉產生常務理事會。

五、聘請正、副會長、顧問、名譽顧問和名譽會長。

第十三條——常務理事會為執行及處理日常會務機關,由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及理事會選出之常務理事若干人組成(總數必須為單數)。

第十四條——常務理事會下設立秘書處、會員發展部、會員聯絡部、婦女部、青年部、旅遊部、康樂部、財務部等。正、副理事長及常務理事互選擔任各部主任。各部成員由常務理事會委任,並向常務理事會負責。常務理事會視工作需要可聘請全職人員或成立特種工作委員會處理有關事務。

第十五條——理事會成員在任職期內,如有辭職或身故者,以及有不經請假,連續一年不參加理事會會議之成員,作自動離職,由會員大會選舉遞補之。

第十六條——監事會為本會之監察機關,由會員大會選舉正、副監事長各一人,監事若干人(總數必須為單數)組成,任期三年,連選得連任,監事長最多連任一屆,監事會負責對理事會的工作進行監督,並向會員大會提交報告。

第十七條——各部成員得互選成立幹事會,並報理事會批准,方可運作。

第十八條——理事會得制定財務管理制度,所有理、監事和財務人員必須嚴格遵守及執行本會制定之財務制度。

第四章

會議

第十九條——會員大會每年舉行一次,由理事會召集,遇特殊情況可提前或延期舉行,如理事會認為必要時或五分之一以上會員聯署請求時,得召開臨時會員大會。

屬首次召集之會員大會會議,須過半數會員出席方可議決,否則會議順延半小時召開,屆時任何決議需出席會員之絕對多數通過,但法律規定特定多數除外。

倘會員未能參加會議,可以書面委託其他會員代表出席,並授權代理投票。

第二十條——常務理事會每兩個月召開一次,理事會議三個月召開一次,會議由理事長召集。理事長認為必要時,可召開臨時會議。

第二十一條——監事會會議每三個月召開一次,會議由監事長召集。監事長認為必要時,可召開臨時會議。

第二十二條——各部幹事會議每月召開一次,由主任召集。主任認為必要時可召開臨時會議,如有需要之職員均需出席。

第二十三條——召開會員大會最少在八天前,以掛號信形式或以簽收形式通知會員,召集書內應指出會議的日期、時間、地點及議程。

第五章

附則

第二十四條——理事會認為必要時得為籌集會務經費進行公開募捐,及接受社會熱心人士捐贈。

第二十五條——經費來源於政府部門部分資助,善長人仁捐贈,以及會員會費等。

第二十六條——修改本會章程之決議,須獲得出席會員大會之會員四分之三的贊同票才能通過。

第二十七條——解散本會的決議,須獲得全體會員四分之三的贊同票才能通過。

第二十八條——本會章程經會員大會通過後施行,解釋權屬理事會,修訂權則屬會員大會。

二零二零年三月十六日於第一公證署

公證員 李宗興


第 一 公 證 署

證 明

澳門工程咨詢協會

公佈的目的,茲證明上述社團的設立章程文本自二零二零年三月十六日,存放於本署的社團及財團存檔文件內,檔案組1號50/2020。

澳門工程咨詢協會

章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名稱

本會中文名稱為“澳門工程咨詢協會”。

第二條

宗旨

本會屬非牟利社團,宗旨為以大灣區建設發展為接駁關係之契機,透過粵澳建築工程經驗分享、同業交流,提高本澳工程師對國內大型工程了解,培育本澳工程咨詢市場,組織工程咨詢資源平台及專業隊伍,加強澳門本土工程界與國內外建立起共享優勢關係,增強工程咨詢業在本澳的社會公信力及影響力。

第三條

地址

1. 本會地址設於澳門龍嵩台豐生大廈R/C樓D。

第二章

會員

第四條

會員資格

加入方式可以分為商號會員或個人會員:

(1)商號會員:在本澳領有經營建築、工程設計顧問以及相關行業牌照之商號,均可加入本會為商號會員,商號指定一人為代表,如代表人有變更時,需由該商號提交具有負責人簽署及蓋章之函件申請改換代表人。

(2)個人會員:根據澳門現行之有關建築、置業範疇資格認可之法律,在澳門土地工務運輸局或政府相關權限部門註冊並具自然人商業企業主資格者,可申請加入本會為個人會員。

第五條

會員權利及義務

(一)會員有選舉權,享有本會舉辦一切活動和福利的權利。

(二)會員有遵守會章和決議,以及繳交會費的義務。

第三章

組織機關

第六條

機關

本會組織機關包括會員大會、理事會、監事會。

第七條

會員大會

(一)本會最高權力機關為會員大會,負責制定或修改會章;選舉會員大會主席、副主席、秘書和理事會、監事會成員;決定會務方針,審查和批准理事會工作報告。

(二)會員大會設主席一名,副主席一名及秘書一名。每屆任期為三年,可連選連任。

(三)會員大會每年舉行一次,至少提前八天透過掛號信或簽收之方式召集,通知書內須註明會議之日期、時間、地點和議程,如遇重大或特別事項得召開特別會員大會。

(四)修改本會章程之決議,須獲出席會員四分之三的贊同票;解散本會的決議,須獲全體會員四分之三的贊同票。

第八條

理事會

(一)本會執行機關為理事會,負責執行會員大會決議和日常具體會務。

(二)理事會由最少三名或以上單數成員組成,設理事長、副理事長各一名。每屆任期為三年,可連選連任。

(三)理事會會議每三個月召開一次。會議在有過半數理事會成員出席時,方可議決事宜,決議須獲出席成員的絕對多數贊同票方為有效。

第九條

監事會

(一)本會監察機關為監事會,負責監察理事會日常會務運作和財政收支。

(二)監事會由最少三名或以上單數成員組成,設監事長、副監事長各一名。每屆任期為三年,可連選連任。

(三)監事會會議每三個月召開一次。會議在有過半數監事會成員出席時,方可議決事宜,決議須獲出席成員的絕對多數贊同票方為有效。

第四章

經費

第十條

經費

本會經費源於會員會費及各界人士贊助,倘有不敷或特別需用款時,得由理事會決定籌募之。

二零二零年三月十六日於第一公證署

公證員 李宗興


第 一 公 證 署

證 明

澳門石材協會

公佈的目的,茲證明上述社團的設立章程文本自二零二零年三月十六日,存放於本署的社團及財團存檔文件內,檔案組1號51/2020。

澳門石材協會章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本會中文名稱定為“澳門石材協會”。

葡文名稱定為“Associação de Pedra de Macau”。

會址設於:澳門宋玉生廣場181-187號光輝商業中心四樓E,可透過理事會經會員大會決議更換會址。

第二條——本會宗旨:本會為非牟利行業服務團體,堅持團結業界,共謀發展,關心及支持內地石材事業的發展,為業界和服務使用者提供服務,促進中澳 兩地石材流通、共同發展進步。

第二章

會員

第三條——凡在本澳從事石材行業有關的行家、從業員等,持有合法證件者,願意遵守本會會章者,均可申請為本會會員。

第四條——本會會員組成:

名譽會員,由理事會特邀參加者。

永遠會員,一次繳交三百元以上之會員,或連續會齡達十五年或以上之會員。

普通會員,按每年繳交會費之會員。

第五條——申請入會者,須填寫入會申請表,繳交近照兩張,經本會會員介紹,由理事會授權秘書處辦理,提交理事會批准並繳交會費後,方得成為正式會員。

第六條——本會會員有如下權利:

選舉權及被選舉權;

批評及建議權;

按會章享受本會之福利及服務之權。

第七條——本會會員應盡下列義務:

遵守本會會章及決議;

繳交基金及會費。

第八條——會員須自動繳交會費,欠交一年會費者,經多次催交仍不交者,作自動退會論。

第九條——會員如有違反會章,破壞本會行為者,理事會視其情節輕重,可給予勸告、警告或開除會籍之處分。

第三章

組織

第十條——本會採用民主集中制原則。

第十一條——會員大會為本會最高權力機關,有權決定本會章程之修訂,制定會務方針與任務,選舉理、監事會成員,審議批准理事會之工作報告及財務報告。

第十二條——理事會為最高執行機關,由會員大會選舉產生理事若干人組成(總數必須為單數)任期三年,連選得連任。理事會互選理事長一人,副理事長若干人,理事若干人。理事長負責主持理事會工作,理事長最多連任一屆,理事會之職權為:

一、召開會員大會。

二、執行會員大會之決議。

三、向會員大會報告會務及提出建議。

四、選舉產生常務理事會。

五、聘請正、副會長、顧問、名譽顧問和名譽會長。

第十三條——常務理事會為執行及處理日常會務機關,由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及理事會選出之常務理事若干人組成(總數必須為單數)。

第十四條——常務理事會下設立秘書處、會員發展部、會員聯絡部、婦女部、青年部、旅遊部、康樂部、財務部等。正、副理事長及常務理事互選擔任各部主任。各部成員由常務理事會委任,並向常務理事會負責。常務理事會視工作需要可聘請全職人員或成立特種工作委員會處理有關事務。

第十五條——理事會成員在任職期內,如有辭職或身故者,以及有不經請假,連續一年不參加理事會會議之成員,作自動離職,由會員大會選舉遞補之。

第十六條——監事會為本會之監察機關,由會員大會選舉正、副監事長各一人,監事若干人(總數必須為單數)組成,任期三年,連選得連任,監事長最多連任一屆,監事會負責對理事會的工作進行監督,並向會員大會提交報告。

第十七條——各部成員得互選成立幹事會,並報理事會批准,方可運作。

第十八條——理事會得制定財務管理制度,所有理、監事和財務人員必須嚴格遵守及執行本會制定之財務制度。

第四章

會議

第十九條——會員大會每年舉行一次,由理事會召集,遇特殊情況可提前或延期舉行,如理事會認為必要時或五分之一以上會員聯署請求時,得召開臨時會員大會。

屬首次召集之會員大會會議,須過半數會員出席方可議決,否則會議順延半小時召開,屆時任何決議需出席會員之絕對多數通過,但法律規定特定多數除外。

倘會員未能參加會議,可以書面委託其他會員代表出席,並授權代理投票。

第二十條——常務理事會每兩個月召開一次,理事會議三個月召開一次,會議由理事長召集。理事長認為必要時,可召開臨時會議。

第二十一條——監事會會議每三個月召開一次,會議由監事長召集。監事長認為必要時,可召開臨時會議。

第二十二條——各部幹事會議每月召開一次,由主任召集。主任認為必要時可召開臨時會議,如有需要之職員均需出席。

第二十三條——召開會員大會最少在八天前,以掛號信形式或以簽收形式通知會員,召集書內應指出會議的日期、時間、地點及議程。

第五章

附則

第二十四條——理事會認為必要時得為籌集會務經費進行公開募捐,及接受社會熱心人士捐贈。

第二十五條——經費來源於政府部門部分資助,善長人仁捐贈,以及會員會費等。

第二十六條——修改本會章程之決議,須獲得出席會員大會之會員四分之三的贊同票才能通過。

第二十七條——解散本會的決議,須獲得全體會員四分之三的贊同票才能通過。

第二十八條——本會章程經會員大會通過後施行,解釋權屬理事會,修訂權則屬會員大會。

二零二零年三月十六日於第一公證署

公證員 李宗興


第 一 公 證 署

證 明

世界九牧林氏宗親澳門總會

公佈的目的,茲證明上述社團的設立章程文本自二零二零年三月十八日,存放於本署的社團及財團存檔文件內,檔案組1號54/2020。

世界九牧林氏宗親澳門總會

章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名稱:中文名為:“世界九牧林氏宗親澳門總會”,中文簡稱為:“世九牧林氏澳門總會”。

葡文名為:“Associação Geral de Indivíduos de Apelido Lin Mok Kao no Mundo em Macau”,葡文簡稱為:“AGIALMKMM”。

英文名為:“The World Kao Mok Lin Clansmen’s Macao General Associa­tion”,英文簡稱為:“WKMLCMGA”。

第二條——會址:設於澳門友誼大馬路1023號南方大廈1樓S,在適當時得按照會員大會決議將會址搬遷至澳門任何其他地點。

第三條——組織性質:本會乃非牟利團體,其存續不設期限。

第二章

宗旨

第四條——宗旨:愛國愛澳、團結世界各地九牧林氏後代林姓的宗親,敦親睦族,發揚傳統倫理道德,并以互助之精神,謀求世界各地九牧林氏宗親之團結發展,弘揚祖德,加強與世界各地九牧林氏宗親會組織之間的聯繫,增進世界各地九牧林氏宗親之間的感情交流,團結發揮互助友愛精神;促進世界各地九牧林氏宗親在經濟、文化、教育等方面的交流和合作,並配合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依法施政,開展各種慈善活動,為澳門特別行政區之發展作出貢獻。

第五條——內部章程:本會另設內部章程,規範理事會轄下的各部門組織。

第六條——會員權利與義務:會員享有法定之各項權利及義務,享有選舉權及被選權,出席大會會議,對會提出意見,參加本會活動等權利。以及遵守會章,繳付入會費、年費及為本會的發展和聲譽作出貢獻等義務。未履行上述義務、違反會章或損害聲譽者,經理事會討論,可喪失會員資格。

第三章

組織

第七條——會員分為個人會員和社團會員:

一、個人會員:凡屬九牧林氏後代林姓的人士,不分國家和地區,年齡滿18歲認同本會宗旨及願意遵守本會章程的宗親,經申請獲得理事會批准,並繳納入會費後,方可成為會員。

二、團體會員:符合會員資格之林氏團體。

第八條——會員大會:本會最高權力機關為會員大會,每三年進行換屆選舉,本會主席團設會長一人,執行會長一人,常務副會長若干人、副會長若干人,任期為三年,經選舉可連任。會長對內領導會務,對外代表本會。會長缺席時,由執行會長、理事長或副會長依次代其職務。會長卸任後授予永遠榮譽會長。

第九條——理事會以單數成員組成,由理事長一人,常務副理事長若干名、副理事長若干名、常務理事若干名及理事若干名、秘書長一名、副秘書長若干名,任期三年,經選舉可連任。

一、理事會成員由會員大會選舉產生。每年召開若干次理事會,負責研究制定及執行有關會務活動計劃。會議決議須獲出席成員的絕對多數票贊同方為有效。

二、每屆理事會人數由現屆理事會最後一次會議議決。

第十條——監事會以單數成員組成,由監事長一人、副監事長若干人及若干名監事,任期三年,經選舉可連任,由會員大會選舉產生,監事會負責審計監督本會財務及會務活動等有關事務。會議決議須獲出席成員的絕對多數票贊同方為有效。

第十一條——經費來源:會費及會員基金,接受澳門政府資助及本會成員和社會各界人士的合法捐助。

第十二條——其他名銜:設創會會長、永遠榮譽會長、榮譽會長、永遠名譽會長、名譽會長,榮譽顧問、名譽顧問、顧問若干人。

第十三條——會員大會的召集:每年至少召開一次,並須提前八天以掛號信或簽收形式通知,召集書上須載明開會日期、時間,地點及會議之議程;有五分之一的會員為合法的目的有權要求召集會員大會。如會議當日出席人數不足,於半小時後作第二次召集,屆時不論出席人數多寡,亦可召開會議。

第十四條——會員大會決議及權限:決議由絕對多數票通過方能生效,其權限:

一、修訂和通過章程修改案(修改會章應有四分之三出席之會員通過方能生效);

二、選舉和通過本會的一切重要決議;

三、審議通過每年的工作報告、財務報告、明年預算;

四、解散應有四分之三的全體會員通過視為有效。

第四章

代表權

第十五條——代表權:本會屬具法人資格之組織,凡需與澳門特別行政區及有關政府部門或私人機構簽署合同或文件,尤其是買賣或租賃物業的契約,與銀行業務往來或其他具有法律效力的所有文件,或涉及訴訟等法律事務時,得由本會會長獨立一人代表;或經由理事會會議決議委派代表執行。

二零二零年三月十八日於第一公證署

公證員 李宗興


第 一 公 證 署

證 明

樂土綜合發展社

公佈的目的,茲證明上述社團的設立章程文本自二零二零年三月十八日,存放於本署的社團及財團存檔文件內,檔案組1號053/2020。

樂土綜合發展社

章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名稱

本會中文名為「樂土綜合發展社」。

第二條

宗旨

本會為非牟利團體。宗旨為以慈善性質的組織方式救助弱勢群體及個人,為達致此目的而推動社區及有需要的個人的全面發展,並對社區及有需要的個人的教育、經濟、文化、環境、社會及衛生等全面發展進行研究。

第三條

會址

本會設於澳門氹仔馬德拉街湖畔大廈六座24樓A室。

第二章

會員

第四條

會員資格

凡贊成本會宗旨及認同本會章程者,均可申請為本會會員。經本會理事會批准後,便可成為會員。

第五條

會員權利及義務

(一)會員有選舉權及被選舉權,享有本會舉辦一切活動和福利的權利。

(二)會員有遵守會章和決議,以及邀交會費的義務。

第三章

組織機關

第六條

機關

本會組織機關包括會員大會、理事會、監事會。

第七條

會員大會

(一)本會最高權力機關為會員大會,負責制訂或修改會章;選舉會員大會主席、副主席、秘書和理事會、監事會成員;決定會務方針,審查和批准理事會工作報告。

(二)會員大會設主席一名,副主席一名及秘書一名。每屆任期為三年,可連選連任。

(三)會員大會每年舉行一次,至少提前八天透過掛號信或簽收之方式召集,通知書內須註明會議之日期、時間、地點和議程,如遇重大或特別事項得召開特別會員大會。

(四)修改本會章程之決議,須獲出席會員四分之三的贊同票;解散本會的決議,須獲全體會員四分之三的贊同票。

第八條

理事會

(一)本會執行機構為理事會,負責執行會員大會決議和日常具體會務。

(二)理事會由最少三名或以上單數成員組成,設理事長、副理事長各一名及理事若干名。每屆任期為三年,可連選連任。

(三)理事會會議每三個月召開一次。會議在有過半數理事會成員出席時,方可議決事宜,決議須獲出席成員的絕對多數贊同票方為有效。

第九條

監事會

(一)本會監察機構為監事會,負責監察理事會日常會務運作和財政收支。

(二)監事會由最少三名或以上單數成員組成,設監事長、副監事長各一名及理事若干名。每屆任期為三年,可連選連任。

(三)監事會會議每三個月召開一次。會議在有過半數監事會成員出席時,方可議決事宜,決議須獲出席成員的絕對多數贊同票方為有效。

第四章

經費

第十條

經費

本會經費源於會員會費及各界人士贊助,倘有不敷或特別需用款時,得由理事會決定籌募之。

二零二零年三月十八日於第一公證署

公證員 李宗興


第 一 公 證 署

證 明

澳門世遺粵劇折子戲協會

公佈的目的,茲證明上述社團的設立章程文本自二零二零年三月十九日,存放於本署的社團及財團存檔文件內,檔案組1號57/2020。

澳門世遺粵劇折子戲協會

章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名稱

本會中文名稱為“澳門世遺粵劇折子戲協會”。

第二條

宗旨

本會為非牟利團體。宗旨為宏揚國粹,宣傳世遺粤劇曲藝文化,增進友誼,促進身心健康,團結澳門各社團,互相交流學習,共同為澳門繁榮作貢獻。

第三條

會址

會址設於澳門永樂街26號杏花新邨5樓O。

第二章

會員

第四條

會員資格

凡贊成本會宗旨及認同本會章程者,均可申請為本會會員,經本會理事會批准,便可成為會員。

第五條

會員權利及義務

(一)會員有選舉權及被選舉權,享受本會舉辦一切活動和福利。

(二)會員有遵守會章和決議,以及繳交會費的義務。

第三章

組職機關

第六條

機關

本會組職機關包括會員大會丶理事會、監事會。

第七條

會員大會

(一)會員大會為本會最高權力機關,負責制定或修改會章;選舉會員大會主席團、理事會和監事會成員;決定會務方針;審查和批准理事會工作報告。

(二)會員大會主席團設主席一名、副主席一名及秘書一名。每屆任期為三年,可連選連任。

(三)會員大會每年舉行一次,至少提前八天透過掛號信或簽收之方式召集,通知書內須註明會議之日期、時間、地點和議程,如遇重大或特別事項得召開特別會員大會。

(四)修改本會章程之決議,須獲出席會員四分之三的贊同票。解散本會的決議,須獲全體會員四分之三贊同票。

第八條

理事會

(一)理事會為本會的行政管理機關,負責執行會員大會決議和管理法人。

(二)理事會由最少三名單數成員組成,設理事長一名,副理事長共兩名,理事若干名。每屆任期為三年,可連選連任。

(三)理事會會議每三個月召開一次,會議在有過半數理事成員出席時,方可決議事宜,決議須獲出席成員的絕對多數贊同票方為有效。

第九條

監事會

(一)監事會是本會監察機關,負責監察理事會日常會務運作和財政收支。

(二)監事會由最少三名單數成員組成,設監事長一名,副監事長一名,財務長一名,監事若干名。每屆任期為三年,可連選連任。

(三)監事會會議每三個月召開一次,會議在有半數監事會員出席時,方可議決事宜,決議須獲出席成員的絕對多數贊同票方為有效。

第四章

經費

第十條

經費

本會經費源於會員會費及各界人士贊助,倘有不敷或特别需要用款時,得由理事會決定籌募之。

二零二零年三月十九日於第一公證署

公證員 李宗興


第 一 公 證 署

證 明

中國澳門唐刀文化總會

公佈的目的,茲證明上述社團的設立章程文本自二零二零年三月十九日,存放於本署的社團及財團存檔文件內,檔案組1號56/2020。

中國澳門唐刀文化總會

章 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名稱

中文名稱:“中國澳門唐刀文化總會”(以下簡稱“本會”),是一個非牟利社團,並受本章程及澳門特別行政區適用於現行法典法律管轄。

第二條

會址

本會會址設於澳門巴波沙大馬路新城市商業中心1樓1A11,經會員大會批准,會址可遷到澳門其他地方。

第三條

開始運作及存續期

本會自註冊成立日起開始運作,其存續期不受限制。

第四條

宗旨

本會為非牟利團體,弘揚愛國愛澳精神,團結、凝聚本澳和世界各地武術精英及各方武術和體育人士,促進業界的各方面交流和溝通,積極推動唐刀武術和傳統文化發揚光大,向世界各地青少年傳授唐刀武術和傳統養生禪宗文化,培育青少年有好的修養和促進文化公益事業的發展。

第五條

收入

本會的收入來源主要為:

(一)本會會員繳納的會費及捐助,可以同其他業界合辦武術課程,養生課程。

(二)本會經費必要時得向會員和社會人士募集。

第二章

會員

第六條

入會資格

凡有意加入本會並認同本會宗旨之人士,均可以書面方式向本會理事會提出申請,待得到本會理事會批准後,即成為本會會員。

第七條

權利

本會會員均享有下列權利:

參加會員大會及有表決權;有選舉權及被選舉權。

第八條

義務

會員必須履行以下義務:

(一)遵守本會章程、內部規章及大會決議;

(二)維護本會的聲譽。

第九條

退出及除名

一、若自行退出本會,應提前最少1個月以書面形式向本會理事會提出申請。

二、會員若違反章程中的責任,經理事會通過,可被撤消會籍。

第三章

機關

第十條

法人機關

本會的機關包括會員大會、理事會及監事會。

第十一條

會員大會

一、會員大會為本會的最高權力機關。

二、大會主席團由會員大會選出,主席團設會長一名及副會長一名或多名、秘書長一名、副秘書長一名或多名、秘書一名或多名,任期為三年,可以連選連任。

三、會員大會每年最少召開一次週年大會。

四、會員大會透過掛號信或簽收方式召集,並須最少於八天前通知會員。召集書須列明會議日期、時間、地點及附上議程。

第十二條

理事會

一、理事會是本會的行政管理機關。

二、理事會成員由會員大會選出,任期為三年。

三、理事會由三位或以上成員組成。理事長一名及副理事長一名或多名、理事一名或多名,理事會總人數一定為單數,可以連選連任。

第十三條

監事會

一、監事會是本會的監察機關。

二、監事會成員由會員大會選出,任期為三年。

三、監事會由三人或以上成員組成,監事長一名、副監事長一名或多名、監事一名或多名,監事會總人數一定為單數,可以連選連任。

第四章

其他

第十四條

章程之修改

一、修改章程的決議,須獲出席會員大會會員四分之三贊同票。

二、解散法人或延長法人存續期之決議,須獲全體會員四分之三之贊同票。

三、本章程如有未盡善之處,得按澳門有關社團法人,法律規定,經理事會建議交由會員大會通過進行修改。

二零二零年三月十九日於第一公證署

公證員 李宗興


第 二 公 證 署

證 明 書

澳門人和歌舞情懷文化協進會

為着公佈之目的,茲證明,透過二零二零年三月十二日簽署的經認證文書設立了上述社團,其宗旨及住所均載於附件的章程內。該社團的設立文件及章程已存檔於本署2020/ASS/M1檔案組內,編號為56。

澳門人和歌舞情懷文化協進會

章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本會命名“澳門人和歌舞情懷文化協進會"。

第二條——本會會址設於澳門黑沙環馬場海邊馬路85號麗華新村第二期2 樓A座。

第三條——本會為非牟利社團,宗旨為愛國愛澳,關心本澳各界社團,聯繫及團結喜愛歌舞、曲藝、粵劇及演奏愛好者,發揚互助互愛精神,推廣澳門本地藝術文化及各項公益活動,娛樂大眾。

第四條——所有本澳各界人士,對歌舞、曲藝、粵劇及演奏愛好者,均可申請入會,成為會員。

第二章

組織和職權

第五條——會員大會為本會之最高權力機關,大會主席團設有會長一名及副會長一名,每屆任期為三年,可連選得連任,其職權為:

1. 批准及修改本會會章,修改章程之決議,須獲出席會員四分之三的贊同票;解散法人或延續法人存續期之決議,須獲全體會員四分之三贊同票,方為有效;

2. 決定及檢討本會的一切會務;

3. 推選會員大會主席團、理事會及監事會成員。

第六條——會長負責領導本會一切工作,副會長協助會長工作,如會長缺席,由副會長代其職務。

第七條——會員大會每年舉行一次,由理事會召開,最少提前八日以掛號信方式或最少提前八日透過簽收方式召集並指出會議之日期、時間、地點及議程,出席會員過半數決議並以絕對多數票通過。

第八條——理事會設有理事長一名,副理事長一名,秘書一名,財務一名,總人數必須為單數組成,每屆任期為三年,可連選得連任,理事會由理事長領導,若理事長缺席,由副理事長暫代職務。

第九條——理事會之職權為:

1. 執行大會所有決議;

2. 籌備本會各項活動;

3. 監督會務管理及活動的工作報告;

4. 負責本會日常會務及籌備召集會員大會。

第十條——監事會設有監事長一名,副監事長一名,常務監事一名,總人數必須為單數組成,每屆任期為三年,可連選得連任,監事會由監事長領導。

第十一條——監事會職權為:

1. 監督理事會一切行政決策;

2. 審核財務狀況及所有賬目;

3. 監察活動程序及年度報告。

第三章

會員權利和義務

第十二條——本會會員有權參加會員大會會議,有選舉權或被選舉權;可參加本會舉辦之一切活動和享有本會一切福利。

第十三條——本會會員應遵守本會會章,會員大會和理事會之決議,每月初繳交會費。

第四章

入會和退會

第十四條——申請入會需填寫入會表格,由理事會審核批准,才能有效。

第十五條——會員因不遵守會章或作出一切有損本會聲譽及利益行為,可經理事會決議通過,取消其會員會籍。

第五章

經費

第十六條——本會之經濟收入來自會費或對本會之贊助及捐贈。

第十七條——本會為推廣澳門文化及歌舞曲藝之技術交流,亦隨邀到各地去演出,得聘請社會賢達擔任本會之名譽會長及名譽顧問。

第十八條——本會章程未盡善之處,由會員大會修訂。

二零二零年三月十二日於第二公證署

一等助理員 梁錦潮Leong Kam Chio


第 二 公 證 署

證 明 書

中國澳門太華仙宗道家協會

為着公佈之目的,茲證明,透過二零二零年三月十二日簽署的經認證文書設立了上述社團,其宗旨及住所均載於附件的章程內。該社團的設立文件和章程已存檔於本署2020/ASS/M1檔案組內,編號為55。

中國澳門太華仙宗道家協會

章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名稱

一、中文名稱:中國澳門太華仙宗道家協會,以下簡稱:本會。

第二條

會址

一、會址:澳門高地烏巷5號富麗苑3樓F座,經會員大會決議,會址可遷至澳門任何地方。

第三條

開始運作及存續期

一、本會自註冊成立日起開始運作,即成存續期不受限制之澳門團體。

第四條

本會性質和宗旨

一、 本會為非牟利團體。

二、 宗旨為:

1)愛祖國,愛澳門。

2)在遵循“一國兩制”方針的前提下,弘揚太華仙宗文化。

3)宣揚推廣道家文化和精神。

4)凝聚團結國內外的道家團體和相關機構組織等,以推廣、傳承及促進兩岸四地、世界各地道家的文化交流。

三、積極參與各類社會公益服務,宗教和各慈善活動。

第二章

第五條

榮譽職銜

一、理事會可根據會務發展需要,聘請社會賢達人士任名譽會長、名譽顧問及顧問等職銜;及對本會作出過貢獻之離職領導人,可授予榮譽稱號。

第三章

第六條

會員資格

一、 凡贊成本會宗旨及認同本會會章,並履行入會申請手續,經理事會通過,即可成為會員。

第七條

會員權利及義務

一、 會員之權利:

1)享有投票權、選舉權及被選舉權,支持及協助本會舉辦一切活動。

2)享有本會會員福利。

二、 會員之義務:

1)遵守本會會章。

2)執行本會決議。

3)維護本會利益。

4)繳交會費。

三、會員有退會的自由,需向理事會提出書面申請。

四、凡連續兩年未有繳交會費者,其會員資格自動取消。

第八條

會員處分

一、凡會員因不遵守會章和內部守則,未經本會同意以個人或本會名義所作出的一切活動而影響本會聲譽及利益,經理事會超過半數理事通過,可按情節輕重採取以下的處分:

1)忠告。

2)書面譴責。

3)開除會籍,而所繳交之任何費用概不發還。

4)直接損害本會聲譽者,將於法律追究。

第四章

第九條

架構

一、架構包括有:會員大會、理事會及監事會。

第十條

會員大會

一、 會員大會由會員組成,為最高的權力機關。

二、 設主席一名及副主席一名或多名、秘書一名,由會員大會推選產生,任期為三年,可以連選連任。

三、 主席負責領導會員大會,副主席協助主席工作,若主席出缺或因故不能執行職務,由其中一名副主席暫代其職務。

四、 會員大會職權:為制定本會的發展方向;審理理監事會之年度工作報告與提案。

五、 會員大會每年最少召開一次週年大會,在必要情況下應理事會或不少於四分之三會員以正當理由提出要求時,亦得召開特別會議。

六、 會員大會透過掛號信方式或簽收方式召集,並須最少於八天前通知會員,召集書須列明會議之日期,時間,地點及議程。

第十一條

理事會

一、 理事會是本會的行政管理部門。

二、 理事會成員由會員大會選出,任期為三年,可以連選連任。

三、 理事會由三位或以上成員組成,理事長一名及副理事長一名或多名、理事一名或多名,理事會總人數一定為單數,可以連選連任。

四、 理事會職權:負責修改會章及訂立內部規章,執行會員大會之決議;主持及處理日常會務工作;向會員大會負責,及接受監事會對工作之查核。

五、 理事會會議所有決議,必須經多於半數或以上出席的理事會成員贊成才能通過。

第十二條

監事會

一、 監事會是本會的監察部門。

二、 監事會成員由會員大會選出,任期為三年,可以連選連任。

三、 監事會由三人或以上成員組成,監事長一名、副監事長一名或多名、監事一名或多名,監事會總人數一定為單數,可以連選連任。

四、 監事會職權:監督理事會一切運作及查核本會之財產;監督會務工作等。

第五章

第十三條

經費及財產

一、 所有活動經費均來自會費、捐贈、贊助及饋贈等。

二、 所有給予本會的捐贈、贊助及饋贈均屬本會之財產。

三、 財產亦包括名下之所有動產及所有不動產。

第六章

第十四條

其他規定

一、 本會另設內部規章,規範會員資格;理、監事會的內部組織和運作。制定人事、行政、財務和紀律細則,由理事會通過後執行。

二、 修改章程須經會員大會作出決議,獲出席會員四分三之贊同票,由決議通過之日起生效。

三、 解散法人或延長法人存續期,須獲全體會員四分三之贊同票。

四、 章程所未規範事宜,概依澳門現行法律執行。

第十五條

會徽

二零二零年三月十二日於第二公證署

一等助理員 梁錦潮Leong Kam Chio


第 二 公 證 署

證 明 書

永隆體育會

Associação Desportiva Weng Long

為着公佈之目的,茲證明,透過二零二零年三月十二日簽署的經認證文書設立了上述社團,其宗旨及住所均載於附件的章程內。該社團的設立文件和章程已存檔於本署2020/ASS/M1檔案組內,編號為54。

永隆體育會

章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名稱

本會中文名稱為“永隆體育會”,中文簡稱為“永隆”,葡文名稱為“Asso­cia­ção Desportiva Weng Long”,葡文簡稱為“Weng Long”,英文名稱為“Weng Long Sports Association”,英文簡稱為“Weng Long”。

第二條

宗旨

本會為非牟利團體。宗旨是推廣體育活動,培養會員對運動的興趣,鍛鍊身體、建立自信;並鼓勵會員參與各項活動,促進個人身心健康發展。

第三條

會址

本會會址設於澳門打鐵斜巷1-3號華美大廈1樓C座。

第二章

會員

第四條

會員資格

凡贊成本會宗旨及認同本會章程者,均可申請為本會會員。經本會理事會批准後,便可成為會員。

第五條

會員權利及義務

(一)會員有選舉權和被選舉權,享有本會舉辦一切活動和福利的權利。

(二)會員有遵守會章和決議,以及繳交會費的義務。

第三章

組織機構

第六條

機構

本會組織機構包括會員大會、理事會、監事會。

第七條

會員大會

(一)會員大會由所有會員組成,為本會最高權力機關,負責制定或修改會章;選舉會員大會主席、副主席、秘書和理事會、監事會成員;決定會務方針;審查和批准理事會工作報告。

(二)會員大會設主席一名、副主席一名及秘書一名。每屆任期為三年,可連選連任。

(三)會員大會每年舉行一次,至少提前八天透過掛號信或簽收之方式召集,通知書內須註明會議之日期、時間、地點和議程,如遇重大或特別事項得召開特別會員大會。

(四)修改本會章程之決議,須獲出席會員四分之三的贊同票;解散本會的決議,須獲全體會員四分之三的贊同票。

(五)本會在不違反法律規定及本會章程的原則下,得制定本會內部規章。內部規章之解釋、修改及通過之權限均屬會員大會。

第八條

理事會

(一)本會執行機構為理事會,負責執行會員大會決議和日常具體會務。

(二)理事會由最少三名或以上單數成員組成,設理事長、副理事長及理事各一名。每屆任期為三年,可連選連任。

(三)理事會議每三個月召開一次。會議在有過半數理事會成員出席時,方可議決事宜,決議須獲出席成員的絕對多數贊同票方為有效。

第九條

監事會

(一)本會監察機構為監事會,負責監察理事會日常會務運作和財政收支。

(二)監事會由最少三名或以上單數成員組成,設監事長、副監事長和監事各一名。每屆任期為三年,可連選連任。

(三)監事會議每三個月召開一次。會議在有過半數監事會成員出席時,方可議決事宜,決議須獲出席成員的絕對多數贊同票方為有效。

第四章

附則

第十條

經費

本會經費源於會員會費及各界人士贊助,倘有不敷或特別需用款時,得由理事會決定籌募之。

二零二零年三月十二日於第二公證署

一等助理員 梁錦潮Leong Kam Chio


海 島 公 證 署

證 明 書

粵港澳大灣區智能時尚促進會

為公佈的目的,茲證明上述社團的設立章程文本自二零二零年三月十八日起,存放於本署之“2020年社團及財團儲存文件檔案”第1/2020/ASS檔案組第5號,有關條文內容載於附件。

粵港澳大灣區智能時尚促進會

章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名稱

本會中文名稱為“粵港澳大灣區智能時尚促進會",中文簡稱為“粵港澳灣區智尚會”;葡文名稱為“Associação para a Promoção da Área de Inteligência de Moda da Grande Baía Guangdong-Hong Kong-Macau”,葡文簡稱為 “APIMGB”;英文名稱為“Promotion Association of Intelligent Fashion Guangdong, Hong Kong, Macao Greater Bay Area",英文簡稱為 “PAIFGB”。

第二條

宗旨

本會為非牟利團體。宗旨為向大灣區各界普及推廣智能時尚的尖端科技,並長期致力推動大灣區時尚與智能科技的發展。

第三條

會址

本會會址設於澳門騎士馬路康泰樓32號2樓F147室。

第二章

會員

第四條

會員資格

凡贊成本會宗旨及認同本會章程者,均可申請為本會會員。經本會理事會批准後,便可成為會員。

第五條

會員權利義務

1. 會員有選舉權及被選舉權,享有本會舉辦一切活動和福利的權利。

2. 會員有遵守會章和決議,以及繳交會費的義務。

第三章

組織機構

第六條

機構

本會組織機構包括會員大會、理事會、監事會。

第七條

會員大會

1. 本會最高權力機構為會員大會,負責制定或修改會章;選舉會員大會主席、副主席、秘書和理事會、監事會成員;決定會務方針;審查和批准理事會工作報告。

2. 會員大會設主席、副主席及秘書各一名。每屆任期為三年,可連選連任。

3. 會員大會每年舉行一次,至少提前八天透過掛號信或簽收之方式召集,通知書內須註明會議之日期、時間、地點和議程,如遇重大或特別事項得召開特別會員大會。

4. 修改本會章程之決議,須獲出席會員四分之三的贊同票;解散本會的決議,須獲全體會員四分之三的贊同票。

第八條

理事會

1. 本會執行機構為理事會,負責執行會員大會決議和日常具體會務。

2. 理事會由最少三名或以上單數成員組成,設理事長、副理事長及理事各一名。每屆任期為三年,可連選連任。

3. 理事會議每年召開一次。會議在有過半數理事會成員出席時,方可議決事宜,決議須獲出席成員的絕對多數贊同票方為有效。

第九條

監事會

1. 本會監察機構為監事會,負責監察理事會日常會務運作和財政收支。

2. 監事會由最少三名或以上單數成員組成,設監事長、副監事長及監事各一名。每屆任期為三年,可連選連任。

3. 監事會議每年召開一次。會議在有過半數監事會成員出席時,方可議決事宜,決議須獲出席成員的絕對多數贊同票方為有效。

第四章

經費

第十條

經費

本會經費源於會員會費及各界人士贊助,倘有不敷或特別需要款時,得由理事會決定籌募之。

二零二零年三月十八日於海島公證署

二等助理員 林潔如


私 人 公 證 員

證 明 書

望廈福和社土地會

Associação Budista Fok Wo Ze em Mong-Há

Certifico, para efeitos de publicação, que por contrato celebrado no dia 12 de Março de 2020, arquivado neste Cartório, sob o n.º 1, a fls. 1, do maço número um de Documentos Autenticados de Constituição de Associações e de Instituição de Fundações e suas Alterações, referente ao ano de 2020, foi constituída entre Lei Kam Seng(李錦成)(2621-6930-2052), Ho Fook Chi(何福熾)(0149-4395-3589) e Vong Pou Leng(黃寶玲)(7806-1405-3781), uma associação sem fins lucrativos com a denominação em epígrafe, a qual se rege pelos seguintes Estatutos:

Artigo primeiro

Esta associação congrega os indivíduos que veneram e tratam do buda Fok Wo Ze Tou De (福和社土地), sito na Avenida do Coronel Mesquita, s/n, Macau, desde o séc. XIX, adoptando a denominação de «Associação Budista Fok Wo Ze em Mong-Há» e em chinês“望廈福和社土地會”.

Artigo segundo

A associação tem sede na Avenida do Coronel Mesquita, 2-M, rés-do-chão, Macau.

Artigo terceiro

O fim desta associação é venerar o Buda, exercer o seu culto, aconselhar o bem, cultivar a moral e praticar actos de beneficência.

Artigo quarto

Todos os indivíduos que concordam com o propósito da Associação e pretendem cumprir o estatuto da Associação podem solicitar para ser membros.

Artigo quinto

Um. A admissão como sócio depende de proposta subscrita por dois sócios e aprovação da Direcção.

Dois. A Direcção determina qual a contribuição que os novos sócios terão de realizar para o património social, que poderá ser feito através de uma jóia, trabalho ou serviços, bem como a eventual imposição de uma quota anual aos sócios inscritos.

Artigo sexto

São direitos dos sócios:

a) Participar na Assembleia Geral;

b) Eleger e ser eleito para os órgãos directivos da Associação; e

c) Participar e usufruir dos benefícios e actividades da obra social.

Artigo sétimo

São deveres dos sócios:

a) Cumprir os estatutos da Associação;

b) Obedecer às deliberações da Assembleia Geral e da Direcção emanadas na forma legal; e

c) Pagar quotas definidas livremente pela Direcção;

d) Contribuir, por todos os meios ao seu alcance, para o progresso e prestígio da Associação.

Artigo oitavo

Aos sócios que infringirem os estatutos e regulamento interno ou prejudicarem de forma grave o bom nome e os interesses superiores da Associação, poderão ser aplicadas pela Direcção, precedendo a realização de adequado inquérito, no qual serão ponderadas todas as circunstâncias das faltas, as seguintes penalidades:

a) Advertência verbal;

b) Suspensão dos direitos por seis meses;

c) Suspensão dos direitos por um ano; e

d) Expulsão.

Artigo nono

Um. Quaisquer donativos e assistências dirigidas à Associação constituem receitas da Associação.

Dois. Os rendimentos da Associação serão empregues no exercício do culto do Buda e em obras de beneficência.

Três. A Direcção da Associação pode promover a angariação de fundos, se o considerar necessário.

Artigo décimo

São órgãos sociais a Assembleia Geral, a Direcção e o Conselho Fiscal.

Artigo décimo primeiro

Um. A Assembleia Geral — cuja Mesa é composta por um presidente, dois vice-presidentes, um secretário e cinco vogais — representa a comunidade dos associados e é constituída por todos os sócios no pleno uso dos seus direitos e reúne-se ordinária e obrigatoriamente, uma vez por ano, até final do mês de Fevereiro, para apreciar e aprovar o relatório e contas da gerência referente ao ano anterior, podendo também reunir-se extraordinariamente para tratar de quaisquer assuntos previamente indicados na ordem do dia, quando requerido pela Direcção, Conselho Fiscal ou por um mínimo de um quinto do número total dos associados no pleno uso dos seus direitos.

Dois. O aviso convocatório deverá ser publicado e afixado na sede e no escritório da Associação com um mínimo de oito dias de antecedência e indicará a ordem dos trabalhos, dia, hora e local da reunião, bem como remetido por carta registada para os associados ou mediante protocolo com a mesma antecedência.

Três. A assembleia não poderá funcionar validamente, em primeira convocação, sem a presença de, pelo menos, metade dos associados, funcionando uma hora depois ou em segunda convocação com qualquer número.

Quatro. As deliberações, salvo em casos prescritos na lei, são tomadas por maioria absoluta dos votos dos associados presentes, requerendo as deliberações sobre alteração dos estatutos, dissolução ou prorrogação da associação, o voto favorável de três quartos do número de associados presentes.

Artigo décimo segundo

São atribuições da Assembleia Geral, além das referidas na lei, e deliberando nos termos aí previstos:

a) Estabelecer as directivas gerais que devem orientar a condução da actividade da associação e deliberar sobre quaisquer assuntos de interesse geral para que tenha sido expressamente convocada;

b) Eleger, por mandatos de três anos, renováveis, e exonerar os corpos gerentes e os membros da Mesa;

c) Alterar os estatutos da Associação; e

d) Apreciar e aprovar o relatório e contas de gerência do ano anterior.

Artigo décimo terceiro

Um. A Direcção é constituída por um presidente, dois vice-presidentes, um tesoureiro, um secretário e dois vogais.

Dois. O presidente e os vice-presidentes da Associação serão os representantes legais da Associação nas suas relações exteriores, só se considerando a Associação obrigada perante terceiros com a assinatura do presidente ou de qualquer um dos vice-presidentes.

Artigo décimo quarto

A Direcção reúne-se, pelo menos, uma vez por mês, sendo suas atribuições:

a) Executar todas as deliberações tomadas pela Assembleia Geral;

b) Dirigir, administrar e planear as actividades da Associação; e

c) Elaborar no final de cada ano o relatório e contas da Associação.

Artigo décimo quinto

O Conselho Fiscal é composto por um presidente, um vice-presidente, um secretário e dois vogais.

Artigo décimo sexto

São atribuições do Conselho Fiscal:

a) Fiscalizar todos os actos administrativos da Direcção;

b) Examinar regularmente as contas e a escrituração dos livros da tesouraria; e

c) Dar parecer sobre as contas de gerência, apresentadas pela Direcção em cada ano.

Está conforme.

Cartório Privado, em Macau, aos 12 de Março de 2020. — O Notário, Luís Filipe Oliveira.


第 一 公 證 署

證 明

澳門建築機械工程商會

公佈的目的,茲證明上述社團的修改章程文本自二零二零年三月十九日,存放於本署的社團及財團存檔文件內,檔案組1號55/2020。

澳門建築機械工程商會

第三章

組織

第十條——會員大會為本會最高權力機關,其職權如下:

a)制定或修改會章;

b)選舉會員大會主席團及理、監事會成員;

c)決定會務方針、計劃工作;

d)審查及批准理、監事會工作報告;

e)代表本會的法人代表人屬於當屆理事長出任為必然代表人。

第十一條——會長

會員大會主席團設會長一人,每屆任期三年。會長可連任二屆,即總任期最多不超過三屆即九年。會長領導會務,當會長出缺時,由理事長代理其職務。

會長可按會務需要召開有正、副會長,正、副理事長及正、副監事長參加之會議,聽取理事長滙報及商討會務。

第十二條——副會長

會員大會主席團設副會長若干人,每屆任期三年,連選得連任;副會長協助會長工作。

第十三條——理事會

理事會由三十三名或以上會員組成,人數必須為單數,每屆任期三年。理事長可連任二屆,即總任期最多不超過三屆即九年。理事會設理事長一人、副理事長七至十五人、常務理事九至十七人,理事若干人。理事長領導理事會處理日常會務,召開及主持每月理事會議及特別會議,向會員報告工作、提出計劃及建議,副理事長協助理事長工作。當理事長出缺時,由副理事長團排列次序先的副理事長代理其職務,排列次序由理事會通過決定。

第十四條——監事會

監事會由五名或以上會員組成,總人數必須為單數,每屆任期三年。監事長可連任二屆,即總任期最多不超過三屆即九年。監事會設監事長一人、副監事長二人、監事若干人。監事會為本會監察機關,負責監督會員大會及理事會執行之決議、監督理事會之所有行政行為、定期審核帳目及對理事會的年度工作及帳目報告發表意見。監事長負責制定工作計劃,副監事長協助監事長工作。當監事長出缺時,由副監事長團排列次序先的副監事長代理其職務,排列次序由監事會通過決定。

第十五條——領導成員產生方式

會長、理事長、監事長由會員大會選出,其他各級職務由領導機關互選產生。

二零二零年三月十九日於第一公證署

公證員 李宗興


私 人 公 證 員

證 明 書

Associação Macau Casa Internacional de Oração

Certifico, por extracto, que por documento autenticado em dezoito de Março de dois mil e vinte, arquivado neste Cartório e registado sob o número 01/2020 do Maço de Documentos Autenticados de Constituição de Associações e de Instituição de Fundações e Alterações dos Estatutos, foram parcialmente alterados os estatutos da associação com a denominação em epígrafe, passando o artigo terceiro a ter a redacção constante do documento anexo.

Artigo 3.º

Sede

Um. A Associação tem a sua sede na Rua Choi Long, s/n, Edifício Regal Seaview Garden, r/c I, Taipa, na Região Administrativa Especial de Macau.

Dois. (mantém-se inalterado).

Cartório Privado, em Macau, aos 18 de Março de 2020. — O Notário, Adelino Correia.


私 人 公 證 員

CARTÓRIO PRIVADO

MACAU

證 明 書

澳門渭南商會

為公佈之目的,茲證明上述社團修改章程文本自二零二零年三月十九日起,存放於本署2/2020號檔案組內,並登記於第1號“獨立文書及其他文件之登記簿冊”內,編號為2號,該總會修改章程內容載於附件之證明書內並與原件一式無訛。

澳門渭南商會章程

第一章

名稱、宗旨及會址

第一條——本會名稱:

中文名稱為“澳門渭南商會”,葡文名稱為Associação Comercial de Weinan de Macau,英文名稱為Weinan Commercial Association of Macau。

第二條——宗旨:本會為非牟利團體,其存續不設期限,宗旨為聯絡澳門與陝西渭南地區的工商業界,促進中國內地與澳門之間的經貿交流發展,支持及參與社會公益服務。

第三條——會址:澳門馬場海邊馬路70至76號富寶花園3樓G。

第二章

會員的資格、權利與義務

第四條——(一)凡獲本會邀請或經申請成為會員並獲本會批准,即可成為會員。

(二)本會會員有權參加會員大會;有選舉權及被選舉權;參加本會舉辦之一切活動及享有本會一切福利及權利;有權對本會的會務提出批評和建議;會員有退會的自由,但應向理事會提出書面申請。

(三)會員有義務遵守本會的章程並執行本會會員大會和理事會的決議;積極參與、支持及協助本會舉辦之各項活動,推動會務發展及促進會員之間互助合作;按時繳納應付之費用;不得作出任何有損本會聲譽之行為。

第三章

組織及職權

第五條——本會的組織架構為:

(一)會員大會;

(二)理事會;

(三)監事會。

第六條——會員大會:

(一)本會的最高權力機構是會員大會,由大會主席團負責。設有會長一名,副會長若干名及秘書一名。副會長協助會長工作,若會長出缺或因故不能執行職務,由其中一名副會長暫代其職務。

(二)會員大會職權為:修改本會章程及內部規章;制定本會的活動方針;審理理監事會之年度工作報告與提案。

(三)會員大會每年召開一次平常會議,由會長或副會長召開。召集最少提前八日以掛號信方式或以簽收方式為之,召集書內應指出會議之日期、時間、地點及議程。在必要情況下應理事會或不少於五分之一會員以正當理由提出要求。亦得召開特別會議。會員大會成員每屆任期二年。

(四)本會可自由聘請榮譽或名譽會長、榮譽或名譽顧問。

第七條——理事會:

(一)理事會成員由會員大會選出,理事會設理事長一名,秘書長一名、副理事長及理事若干名,且人數必須為單數,每屆任期二年。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及理事由理事會推選產生。

(二)理事會可下設若干個工作機構,以便執行理事會決議及處理本會日常會務;工作機構領導及其他成員由任一名理事提名,獲理事會通過後由理事會名義予以任命。

(三)其職權為:制訂內部規章,並提交會員大會審議通過;執行會員大會之決議及一切會務;主持及處理各項會務工作;直接向會員大會負責,及向其提交工作(會務)報告,及接受監事會對工作之查核。

(四)理事長代表本會負責處理對外事務,秘書長協助理事長處理對外事務。在簽訂對外文件時,須由理事長或秘書長任一人簽署方可生效。

第八條——監事會:

(一)監事會會員由會員大會選出。監事會設監事長一名,副監事長及監事若干名,且人數必須為單數,每屆任期二年。

(二)其職權為:監事會為本會會務的監察機構。監督理事會一切行政執行,以及監察理事會的運作及查核本會之財產;監督各項會務工作之進展,就其監察活動編制年度報告;稽核理事會之財政收支及檢查一切賬目及單據之查對;審查本會一切會務進行情形及研究與促進會務之設施。

第四章

經費

第九條——本會為非牟利社團。本會活動經費的主要來源:

(一)會員交納會費;

(二)接受來自各方的贊助捐款設立會務基金;

(三)具體活動籌辦單位的籌款。

第五章

章程修改

第十條——章程的修改,須獲出席會員四分之三之贊同票的代表通過方能成立。

第六章

附則

第十一條——本會章程之解釋權屬會員大會;本會章程由會員大會通過之日起生效。解散法人之決議須獲全體社員四分之三之贊同票通過。

第十二條——在未選出各組織機關之成員前,本會一切事務以及開立本會所使用的任何會議錄簿冊由本會設立本件任何一名簽署人負責。

第十三條——本章程所未規範事宜,概依澳門現行法律執行。

二零二零年三月十九日於澳門特別行政區

私人公證員 林笑雲


澳門土木工程實驗室

召開會員大會通告

根據澳門土木工程實驗室——LECM之章程第十七條所述,茲通知各會員於二零二零年四月八日(星期三)早上十時三十分,在氹仔偉龍馬路185號,實驗室總部召開會員大會常會。共商討以下內容:

第1點:審查及批准2019年度財政報告及帳目

第2點:其他事項

假若屆時出席大會的人數不足法定人數,根據實驗室章程第十八條第二款所述,將於半小時後,即上午十一時召開第二次會員大會會議,屆時則不論出席的人數及其代表之會員記名財產之份額。

澳門,二零二零年三月十八日

董事局

區秉光

劉永誠

譚立武


澳門電力股份有限公司

公告

“公共照明物料供應——LED路燈”

公開招標競投

(投標編號 PLD-390/20/55)

1. 進行招標程序之實體:澳門電力股份有限公司

2. 招標方式:公開招標

3. 承投目的:供應公共照明物料—— LED路燈

4. 數量:用於公共照明的LED照明燈具相當於100W高壓鈉照明燈具,色溫2700K: 1,000套;

用於公共照明的LED照明燈具相當於150W高壓鈉照明燈具,色溫2700K: 2,000套;

用於公共照明的LED照明燈具相當於250W高壓鈉照明燈具,色溫2700K: 2,000套。

5. 交貨期:上述數量將由澳電於2020年內分批按實際情況訂購。澳電於訂購時,會發出一份購物單,供應商須於接獲購單之日起計100日內供應所訂購之LED路燈。

6. 標書的有效期:標書的有效期為九十日,由公開開標日起計,可按招標方案規定延期。

7. 承投類型:以系列價金方式承投

8. 臨時擔保:澳門元300,000.00(澳門元叁拾萬圓正)

9. 確定擔保:獲判給總額的百分之十(10%)作為確定性擔保金,得以現金存款、支票或銀行擔保的方式提交,受款人為澳門電力股份有限公司。

10. 底價:不設底價

11. 查閱案卷及取得案卷副本之日期、地點及價格:

日期:自本公告公布日起至二零二零年四月二十七日

時間:於工作日的上午九時至下午一時、下午三時至五時

地點:澳門馬交石炮台馬路澳電大樓澳門電力股份有限公司十一樓採購及總務部

於澳門電力股份有限公司可取得公開招標案卷副本,每份為澳門元200.00(澳門元貳佰圓正),收益撥歸澳門電力股份有限公司所有。亦可於澳電網站(www.cem-macau.com)免費下載相關招標文件。

12. 交標日期、時間及地點:

截止日期及時間:二零二零年四月二十七日(星期一)下午五時正

地點:澳門馬交石炮台馬路澳電大樓澳門電力股份有限公司(地下接待處)

13. 標書語文:標書應以澳門特別行政區的正式語文或英文撰寫

14. 公開開標日期、時間及地點:

日期及時間:二零二零年四月二十八日(星期二)上午十時正

地點:澳門馬交石炮台馬路澳電大樓十五樓演講廳

開標時,投標人或其代表應出席,以便根據第63/85/M號法令第二十七條的規定,解釋標書文件內可能出現之疑問。

投標人的合法代表可由被授權人代表出席公開開標的儀式,此受權人應出示經公證授權賦予其出席開標儀式的授權書。

15. 評標標準及其所佔之比重:

評標標準分為兩個階段進行,第一階段具有淘汰性質,投標者只有在第一階段符合技術及送貨期要求,方可進入第二階段的價格評分,而價格評分將按以下比重評分。

評標標準 比重
燈具效率 20%
生產LED路燈經驗 10%
價格 60%
交付期 10%
總計 : 100%

主持招標的實體根據各標書內之資料及上述之評分標準及其所佔之比重分別對各項目進行判標。

16. 附加的說明文件:由二零二零年四月十四日起至截標日止,投標人可前往澳門馬交石炮台馬路澳電大樓澳門電力股份有限公司十一樓採購及總務部或於澳電網站(www.cem-macau.com)了解有否附加之說明文件。

二零二零年三月二十五日於澳門電力股份有限公司

梁華權 施雨林

執行委員會主席 執行董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