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12 期

批示摘錄數份

二零二零年三月十八日,星期三

澳門特別行政區

批示摘錄數份

政 府 總 部 輔 助 部 門

批 示 摘 錄

透過行政長官二零二零年一月十五日批示:

何杏晶——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五條第一款及第六條第一款的規定,在二零一九年十二月十八日第五十一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內公佈的考試成績中排名第一的合格投考人,獲聘以行政任用合同方式在政府總部輔助部門擔任第一職階技術工人,薪俸點150點,試用期六個月,二零二零年二月十七日起生效。

透過簽署人二零二零年一月十七日批示:

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第二款、第三款、現行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二)項、第二款(二)項、(四)項及第三款的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下列人員在政府總部輔助部門擔任職務的合同第三條款如下所列。

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

——趙敏儀,二零二零年二月一日晉階至第三職階顧問高級技術員,薪俸點650點;
——林錦聰,二零二零年二月二十八日晉階至第二職階一等高級技術員,薪俸點510點;
——羅暉龍,二零二零年二月二十八日晉階至第二職階特級公關督導員,薪俸點415點;
——張榮新,二零二零年二月二十八日晉階至第二職階特級行政技術助理員,薪俸點315點;
——李愛容,二零二零年二月十日晉階至第八職階勤雜人員,薪俸點200點。

長期行政任用合同

——林淑婷,二零二零年二月一日晉階至第三職階技術工人,薪俸點170點。

透過簽署人二零二零年二月十八日批示:

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第二款及第三款,以及第六條第一款的規定,下列第一職階勤雜人員在政府總部輔助部門擔任職務的行政任用合同,下述日期起續期一年。

——容銀仲及朱潔珍,二零二零年二月十九日;
——劉慶生,二零二零年三月二日;
——陳熊楚,二零二零年三月四日;
——郭敏嫦,二零二零年三月九日;
——梁少萍,二零二零年三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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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零二零年三月十日於行政長官辦公室

辦公室主任 許麗芳


保 安 司 司 長 辦 公 室

批 示 摘 錄

透過保安司司長二零二零年二月二十五日的批示:

羅詩雅——原屬司法警察局不具期限行政任用合同第二職階特級技術輔導員,根據第12/2015號法律《公共部門勞動合同制度》第九條之規定,以相同職程、職級及職階調職至本辦公室工作,自二零二零年三月十六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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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零二零年三月十二日於保安司司長辦公室

辦公室主任 張玉英


社 會 文 化 司 司 長 辦 公 室

表 揚

黃懿蓮自一九八二年入職教育暨青年局,擔任中葡小學中文教師,於一九九七年獲定期委任為學校督導員,自二零零九年起至今獲委任為學校督導協調員。對其多年以來的工作表現,本人特予嘉許。

黃懿蓮學校督導協調員在教育暨青年局服務逾三十八年,在學校評鑑、教學方法、學生評估、教師培訓等領域經驗豐富。其工作勤奮、具責任感、敬業樂業、盡忠職守、處事謹慎,與學校人員無私分享其教學心得及工作經驗,引導教師運用多元的教學方法啟發學生,協助學生學習成功,深得學校領導及教師敬重,並曾獲頒授澳門特別行政區二零一三年度勞績獎章,表揚其傑出的表現。

基於黃懿蓮學校督導協調員的工作表現,以及為澳門教育長期服務和貢獻,本人決定對其作出公開表揚。

二零二零年三月十一日

社會文化司司長 歐陽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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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零二零年三月十二日於社會文化司司長辦公室

辦公室主任 何鈺珊


海 關

批 示 摘 錄

摘錄自簽署人於二零二零年二月二十八日所作的批示:

根據第12/2015號法律《公共部門勞動合同制度》第六條第一款之規定,本部門第一職階勤雜人員何興南、林健、梁進傑、韋月蘭、陳澤堅及高志成,編號分別為190070、190081、190091、190100、190111及190121,薪俸為現行薪俸表之110點,其行政任用合同獲續期一年,自二零二零年三月十一日起生效。

摘錄自保安司司長於二零二零年三月三日所作的批示:

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六條第二款(一)項之規定,本部門第一職階首席顧問高級技術員編號180011——黎梓榮的行政任用合同修改為長期行政任用合同,為期三年,自二零二零年二月一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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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零二零年三月十三日於海關

關長 黃文忠


終 審 法 院 院 長 辦 公 室

批 示 摘 錄

摘錄自終審法院院長辦公室主任於二零二零年三月九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經十二月十九日第39/2011號行政法規重新公佈的三月六日第19/2000號行政法規第十三條第一款、八月三日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二)項、第四款、八月十七日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以及第3/GPTUI/2016號終審法院院長批示第一款(六)項的規定,本辦公室第二職階顧問高級技術員陳美能的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獲更改為第三職階,薪俸點650,自二零二零年一月七日起生效。

根據經十二月十九日第39/2011號行政法規重新公佈的三月六日第19/2000號行政法規第十三條第一款、八月三日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二款(二)項、第四款、八月十七日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以及第3/GPTUI/2016號終審法院院長批示第一款(六)項的規定,本辦公室第三職階輕型車輛司機鄺禮明的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獲更改為第四職階,薪俸點180,自二零二零年一月十七日起生效。

根據經十二月十九日第39/2011號行政法規重新公佈的三月六日第19/2000號行政法規第十三條第一款、八月三日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二款(二)項、第四款、八月十七日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以及第3/GPTUI/2016號終審法院院長批示第一款(六)項的規定,本辦公室第三職階輕型車輛司機劉劍華的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獲更改為第四職階,薪俸點180,自二零二零年二月一日起生效。

根據經十二月十九日第39/2011號行政法規重新公佈的三月六日第19/2000號行政法規第十三條第一款、八月三日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二款(三)項、第三款、第四款、八月十七日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以及第3/GPTUI/2016號終審法院院長批示第一款(六)項的規定,本辦公室第五職階輕型車輛司機梁伯勝的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獲更改為第六職階,薪俸點220,自二零二零年二月二十八日起生效。

根據經十二月十九日第39/2011號行政法規重新公佈的三月六日第19/2000號行政法規第十三條第一款、八月三日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二款(二)項、第四款、八月十七日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以及第3/GPTUI/2016號終審法院院長批示第一款(六)項的規定,本辦公室第二職階輕型車輛司機林貴豪的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獲更改為第三職階,薪俸點170,自二零二零年三月一日起生效。

根據經十二月十九日第39/2011號行政法規重新公佈的三月六日第19/2000號行政法規第十三條第一款、八月三日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二款(三)項、第三款、第四款、八月十七日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以及第3/GPTUI/2016號終審法院院長批示第一款(六)項的規定,本辦公室第四職階輕型車輛司機周應楷的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獲更改為第五職階,薪俸點200,自二零二零年三月二日起生效。

摘錄自終審法院院長辦公室主任於二零二零年三月十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經十二月十九日第39/2011號行政法規重新公佈的三月六日第19/2000號行政法規第十三條第一款、八月十七日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第六條第一款,以及第3/GPTUI/2016號終審法院院長批示第一款(七)項的規定,本辦公室第一職階二等技術輔導員黃煌的行政任用合同獲准續期一年,由二零二零年三月二十五日起生效。

根據《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九十九條、十二月二十日第1/1999號法律第十六條所指附件二(二)項、八月二十四日第60/92/M號法令第七條第一款(c)項、八月二日第7/2004號法律第二十九條第一款、經十二月十九日第39/2011號行政法規重新公佈的三月六日第19/2000號行政法規第十三條第一款,以及第3/GPTUI/2016號終審法院院長批示第一款(七)項的規定,初級法院第三職階法院首席書記員Serafim Fernando Gouveia Cardoso的個人勞動合同獲准以同一職級及職階續期一年,由二零二零年四月一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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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零二零年三月十二日於終審法院院長辦公室

辦公室主任 陳玉蓮


檢 察 長 辦 公 室

批 示 摘 錄

摘錄自辦公室主任於二零二零年三月五日的批示:

李彩玲——根據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二款(一)項,以及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第二款、第六條第二款(一)項的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其在本辦公室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二及第三條款,自二零二零年二月二十九日起,修改為長期行政任用合同,並由同日起晉階為第二職階勤雜人員。

潘麗珊——根據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二款(一)項及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第二款的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其在本辦公室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自二零二零年二月二十九日起晉階為第二職階勤雜人員。

區銘恃——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第二款及第六條第一款的規定,其在本辦公室擔任第一職階二等高級技術員之行政任用合同,自二零二零年三月十日起續期一年。

林紹彬——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第二款及第六條第一款的規定,其在本辦公室擔任第一職階輕型車輛司機之行政任用合同,自二零二零年三月十七日起續期一年。

摘錄自檢察長於二零二零年三月九日的批示:

根據經第38/2011號行政法規修改之第13/1999號行政法規第六條第六款以及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二條第一款的規定,在二零二零年一月十五日第三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公佈的最後成績名單中排名第三名的投考人鄭健興,現以臨時委任方式委任為本辦公室人員編制內高級技術員職程第一職階二等高級技術員(資訊範疇),由二零二零年三月十六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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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零二零年三月十一日於檢察長辦公室

辦公室主任 譚炳棠


個 人 資 料 保 護 辦 公 室

批 示 摘 錄

摘錄自主任於二零二零年二月二十一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以及經第4/2017號法律修改之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二)項及第四款的規定,以附註方式修改梁雪歡在本辦公室擔任職務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晉階為第二職階特級技術輔導員,薪俸點415點,自二零二零年二月二十一日起生效。

摘錄自主任於二零二零年三月四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以及經第4/2017號法律修改之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二)項及第四款的規定,以附註方式修改劉凱君在本辦公室擔任職務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晉階為第二職階首席技術輔導員,薪俸點365點,自二零二零年二月二十八日起生效。

摘錄自主任於二零二零年三月五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以及經第4/2017號法律修改之第14/2009號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二)項及第二款的規定,以附註方式修改劉凱君在本辦公室擔任職務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晉級為第一職階特級技術輔導員,薪俸點400點,自公佈日起生效。

聲 明

為著有關效力,茲聲明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九條第一款及第十五條(三)項的規定,本辦公室第一職階顧問高級技術員蔡美瑩自二零二零年三月十八日調職至廉政公署日起,其在本辦公室的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失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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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零二零年三月十日於個人資料保護辦公室

主任 楊崇蔚


行 政 公 職 局

批 示 摘 錄

按行政法務司司長於二零一九年八月二十一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經第4/2017號法律修改的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二條及第12/2015號法律第五條第一款的規定,以行政任用合同制度任用李旭彤在本局擔任一般行政技術輔助範疇技術輔導員職程第一職階二等技術輔導員之職務,薪俸點260,試用期六個月,自二零二零年一月三十日起生效。

按行政法務司司長於二零一九年十一月十三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經第4/2017號法律修改的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二條及第12/2015號法律第五條第一款的規定,以行政任用合同制度任用李詠詩在本局擔任一般行政技術輔助範疇技術輔導員職程第一職階二等技術輔導員之職務,薪俸點260,試用期六個月,自二零二零年二月六日起生效。

根據經第4/2017號法律修改的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二條及第12/2015號法律第五條第一款的規定,以長期行政任用合同制度任用陳嘉欣在本局擔任一般行政技術輔助範疇技術輔導員職程第一職階二等技術輔導員之職務,薪俸點260,試用期六個月,自二零二零年二月十日起生效。

按行政法務司司長於二零一九年十二月二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經第4/2017號法律修改的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二條及第12/2015號法律第五條第一款的規定,以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制度任用陳惠敏在本局擔任人力資源管理範疇高級技術員職程第一職階二等高級技術員之職務,薪俸點430,試用期六個月,自二零二零年二月十七日起生效。

按局長於二零二零年二月十九日作出的批示:

吳振輝及陳堅英的個人勞動合同,自二零二零年四月十八日起續期一年。

摘錄自行政長官於二零二零年三月三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八月十二日第11/96/M號法律第四條及第六條第二款的規定,賦予“傅德用基金會”行政公益法人的資格。

聲 明

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四十五條的規定,第一職階首席高級技術員(心理學範疇)湯達成,為確定委任人員,自二零二零年三月九日起終止在本局的職務。

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四十五條之規定,第二職階二等高級技術員(心理學範疇)施文安,以行政任用合同方式任用,自二零二零年三月九日起終止在本局的職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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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零二零年三月十日於行政公職局

副局長 曹錦俊


法 務 局

聲 明

本局人員編制第四職階顧問翻譯員沈偉強自二零一九年十二月二十日起,因退休而離職。

特此聲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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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零二零年三月十一日於法務局

局長 劉德學


退 休 基 金 會

批 示 摘 錄

退休/撫卹金的訂定

按照行政法務司司長於二零二零年三月四日作出的批示:

(一)郵電局第一職階首席顧問高級技術員王安儀,退休及撫卹制度會員編號101613,因符合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百六十三條第一款a)項,而聲明自願離職退休。其每月的退休金是根據十一月三十日第107/85/M號法令第一條第一款及上述《通則》第二百六十四條第一及第四款,並配合第二百六十五條第二款之規定,以其三十年工作年數作計算,由二零二零年二月三日開始以相等於現行薪俸索引表內的495點訂出,並在有關金額上加上六個根據第1/2014號法律第一條所指附表並配合第2/2011號法律第七、第八及第九條規定的年資獎金。

(二)有關所訂金額的支付,全數由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負責。

(一)以定期委任方式擔任組長之衛生局第二職階首席特級技術員石慧貞,退休及撫卹制度會員編號88609,因符合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百六十三條第一款a)項,而聲明自願離職退休。其每月的退休金是根據十一月三十日第107/85/M號法令第一條第一款及上述《通則》第二百六十四條第一及第四款,並配合第二百六十五條第二款之規定,以其三十年工作年數作計算,由二零二零年二月三日開始以相等於現行薪俸索引表內的555點訂出,並在有關金額上加上六個根據第1/2014號法律第一條所指附表並配合第2/2011號法律第七、第八及第九條規定的年資獎金。

(二)有關所訂金額的支付,全數由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負責。

(一)市政署科長劉文度,退休及撫卹制度會員編號100242,因符合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百六十三條第一款b)項,而申請自願離職退休。其每月的退休金是根據十一月三十日第107/85/M號法令第一條第一款及上述《通則》第二百六十四條第一及第四款,並配合第二百六十五條第二款之規定,以其三十年工作年數作計算,由二零二零年二月一日開始以相等於現行薪俸索引表內的375點訂出,並在有關金額上加上六個根據第1/2014號法律第一條所指附表並配合第2/2011號法律第七、第八及第九條規定的年資獎金。

(二)有關所訂金額的支付,全數由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負責。

(一)財政局第三職階首席特級行政技術助理員陳美儀,退休及撫卹制度會員編號101974,因符合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百六十三條第一款a)項,而聲明自願離職退休。其每月的退休金是根據十一月三十日第107/85/M號法令第一條第一款及上述《通則》第二百六十四條第一及第四款,並配合第二百六十五條第二款之規定,以其三十年工作年數作計算,由二零二零年二月三日開始以相等於現行薪俸索引表內的280點訂出,並在有關金額上加上六個根據第1/2014號法律第一條所指附表並配合第2/2011號法律第七、第八及第九條規定的年資獎金。

(二)有關所訂金額的支付,全數由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負責。

(一)衛生局第九職階技術工人李有榮,退休及撫卹制度會員編號16896,因符合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百六十三條第一款a)項,而聲明自願離職退休。其每月的退休金是根據上述《通則》第二百六十四條第一及第四款,並配合第二百六十五條第一款a)項之規定,以其三十六年工作年數作計算,由二零二零年二月二十日開始以相等於現行薪俸索引表內的280點訂出,並在有關金額上加上七個根據第1/2014號法律第一條所指附表並配合第2/2011號法律第七、第八及第九條規定的年資獎金。

(二)有關所訂金額的支付,全數由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負責。

按照行政法務司司長於二零二零年三月六日作出的批示:

(一)治安警察局第四職階一等警員黃家龍,退休及撫卹制度會員編號118087,因符合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百六十三條第一款b)項,而申請自願離職退休。其每月的退休金是根據上述《通則》第二百六十四條第一及第四款,並配合第二百六十五條第一款a)項之規定,以其三十六年工作年數作計算,由二零二零年二月六日開始以相等於現行薪俸索引表內的330點訂出,並在有關金額上加上六個根據第1/2014號法律第一條所指附表並配合第2/2011號法律第七、第八及第九條規定的年資獎金。

(二)有關所訂金額的支付,全數由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負責。

(一)治安警察局第四職階一等警員黃惠儀,退休及撫卹制度會員編號104604,因符合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百六十三條第一款a)項,而聲明自願離職退休。其每月的退休金是根據十一月三十日第107/85/M號法令第一條第一款及上述《通則》第二百六十四條第一及第四款,並配合第二百六十五條第二款之規定,以其三十年工作年數作計算,由二零二零年二月十七日開始以相等於現行薪俸索引表內的250點訂出,並在有關金額上加上六個根據第1/2014號法律第一條所指附表並配合第2/2011號法律第七、第八及第九條規定的年資獎金。

(二)有關所訂金額的支付,全數由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負責。

(一)治安警察局第六職階警長梁錦標,退休及撫卹制度會員編號116262,因符合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百六十三條第一款b)項,而申請自願離職退休。其每月的退休金是根據上述《通則》第二百六十四條第一及第四款,並配合第二百六十五條第一款a)項之規定,以其三十六年工作年數作計算,由二零二零年二月三日開始以相等於現行薪俸索引表內的540點訂出,並在有關金額上加上六個根據第1/2014號法律第一條所指附表並配合第2/2011號法律第七、第八及第九條規定的年資獎金。

(二)有關所訂金額的支付,全數由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負責。

(一)司法警察局第四職階首席專業刑事技術輔導員霍惠嫻,退休及撫卹制度會員編號109754,因符合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百六十三條第一款a)項,而聲明自願離職退休。其每月的退休金是根據十一月三十日第107/85/M號法令第一條第一款及上述《通則》第二百六十四條第一及第四款,並配合第二百六十五條第二款之規定,以其三十一年工作年數作計算,由二零二零年三月一日開始以相等於現行薪俸索引表內的385點訂出,並在有關金額上加上六個根據第1/2014號法律第一條所指附表並配合第2/2011號法律第七、第八及第九條規定的年資獎金。

(二)有關所訂金額的支付,全數由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負責。

(一)治安警察局第四職階首席警員蕭美萍,退休及撫卹制度會員編號104361,因符合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百六十三條第一款b)項,而申請自願離職退休。其每月的退休金是根據十一月三十日第107/85/M號法令第一條第一款及上述《通則》第二百六十四條第一及第四款,並配合第二百六十五條第二款之規定,以其三十年工作年數作計算,由二零二零年二月十七日開始以相等於現行薪俸索引表內的280點訂出,並在有關金額上加上六個根據第1/2014號法律第一條所指附表並配合第2/2011號法律第七、第八及第九條規定的年資獎金。

(二)有關所訂金額的支付,全數由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負責。

(一)治安警察局第六職階警長鄭志奇,退休及撫卹制度會員編號113859,因符合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百六十三條第一款b)項,而申請自願離職退休。其每月的退休金是根據上述《通則》第二百六十四條第一及第四款,並配合第二百六十五條第一款a)項之規定,以其三十六年工作年數作計算,由二零二零年二月十日開始以相等於現行薪俸索引表內的540點訂出,並在有關金額上加上六個根據第1/2014號法律第一條所指附表並配合第2/2011號法律第七、第八及第九條規定的年資獎金。

(二)有關所訂金額的支付,全數由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負責。

(一)治安警察局第三職階警長劉國文,退休及撫卹制度會員編號115681,因符合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百六十三條第一款b)項,而申請自願離職退休。其每月的退休金是根據上述《通則》第二百六十四條第一及第四款,並配合第二百六十五條第一款a)項之規定,以其三十六年工作年數作計算,由二零二零年二月一日開始以相等於現行薪俸索引表內的480點訂出,並在有關金額上加上六個根據第1/2014號法律第一條所指附表並配合第2/2011號法律第七、第八及第九條規定的年資獎金。

(二)有關所訂金額的支付,全數由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負責。

按照行政法務司司長於二零二零年三月九日作出的批示:

(一)旅遊學院第二職階首席特級行政技術助理員尹耀國,退休及撫卹制度會員編號99260,因符合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百六十三條第一款a)項,而聲明自願離職退休。其每月的退休金是根據十一月三十日第107/85/M號法令第一條第一款及上述《通則》第二百六十四條第一及第四款,並配合第二百六十五條第二款之規定,以其三十年工作年數作計算,由二零二零年二月三日開始以相等於現行薪俸索引表內的270點訂出,並在有關金額上加上六個根據第1/2014號法律第一條所指附表並配合第2/2011號法律第七、第八及第九條規定的年資獎金。

(二)有關所訂金額的支付,全數由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負責。

(一)以定期委任方式擔任處長之勞工事務局第四職階首席顧問高級技術員吳炳鋕,退休及撫卹制度會員編號99422,因符合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百六十三條第一款a)項,而聲明自願離職退休。其每月的退休金是根據十一月三十日第107/85/M號法令第一條第一款及上述《通則》第二百六十四條第一及第四款,並配合第二百六十五條第二款之規定,以其三十年工作年數作計算,由二零二零年三月二日開始以相等於現行薪俸索引表內的580點訂出,並在有關金額上加上六個根據第1/2014號法律第一條所指附表並配合第2/2011號法律第七、第八及第九條規定的年資獎金。

(二)有關所訂金額的支付,全數由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負責。

按照行政法務司司長於二零二零年三月十日作出的批示:

(一)社會工作局第二職階首席特級行政技術助理員李志宏,退休及撫卹制度會員編號145777,因符合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百六十二條第一款a)項,即已屆服務年齡上限而離職退休。其每月的退休金是根據十一月三十日第107/85/M號法令第一條第一款及上述《通則》第二百六十四條第一及第四款,並配合第二百六十五條第二款之規定,以其二十三年工作年數作計算,由二零二零年一月二十四日開始以相等於現行薪俸索引表內的205點訂出,並在有關金額上加上四個根據第1/2014號法律第一條所指附表並配合第2/2011號法律第七、第八及第九條規定的年資獎金。

(二)有關所訂金額的支付,全數由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負責。

權益歸屬比率的訂定

按照行政法務司司長於二零二零年三月四日作出的批示:

衛生局高級護士劉翠樺,供款人編號3003891,根據第8/2006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之規定,自二零二零年二月一日起註銷其在公積金制度之登記。其在公積金制度下之供款時間滿二十六年,根據同一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之規定,訂定其在公積金制度下有權取得「個人供款帳戶」及「澳門特別行政區供款帳戶」之權益歸屬比率為百分之一百。

退休基金會技術輔導員馮美君,供款人編號3006114,根據第8/2006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之規定,自二零二零年二月十九日起註銷其在公積金制度之登記。其在公積金制度下之供款時間滿三十一年,根據同一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之規定,訂定其在公積金制度下有權取得「個人供款帳戶」及「澳門特別行政區供款帳戶」之權益歸屬比率為百分之一百。

退休基金會高級技術員盧美玲,供款人編號3012327,根據第8/2006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之規定,自二零二零年二月二十四日起註銷其在公積金制度之登記。其在公積金制度下之供款時間滿二十五年,根據同一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之規定,訂定其在公積金制度下有權取得「個人供款帳戶」及「澳門特別行政區供款帳戶」之權益歸屬比率為百分之一百。

建設發展辦公室高級技術員黃守仁,供款人編號6038881,根據第8/2006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之規定,自二零二零年二月一日起註銷其在公積金制度之登記。其在公積金制度下之供款時間滿十三年,根據同一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之規定,訂定其在公積金制度下有權取得「個人供款帳戶」之權益歸屬比率為百分之一百及「澳門特別行政區供款帳戶」的權益歸屬比率為百分之五十。

土地工務運輸局技術輔導員梁敏儀,供款人編號6051365,根據第8/2006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一)項之規定,自二零二零年二月三日起註銷其在公積金制度之登記。其在公積金制度下之供款時間滿三十二年,根據同一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及第四十條第四款之規定,訂定其在公積金制度下有權取得「個人供款帳戶」、「澳門特別行政區供款帳戶」及「特別帳戶」之權益歸屬比率為百分之一百。

土地工務運輸局技術工人何志明,供款人編號6111600,根據第8/2006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一)項之規定,自二零二零年一月二十九日起註銷其在公積金制度之登記。其在公積金制度下之供款時間滿十年,根據同一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之規定,訂定其在公積金制度下有權取得「個人供款帳戶」之權益歸屬比率為百分之一百及「澳門特別行政區供款帳戶」的權益歸屬比率為百分之五十。

行政公職局翻譯員邱明艷,供款人編號6157856,根據第8/2006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之規定,自二零二零年二月三日起註銷其在公積金制度之登記。其在公積金制度下之供款時間滿七年,根據同一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之規定,訂定其在公積金制度下有權取得「個人供款帳戶」之權益歸屬比率為百分之一百及「澳門特別行政區供款帳戶」的權益歸屬比率為百分之二十五。

衛生局高級技術員吳玉珍,供款人編號6178721,根據第8/2006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之規定,自二零二零年二月四日起註銷其在公積金制度之登記。其在公積金制度下之供款時間滿五年,根據同一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之規定,訂定其在公積金制度下有權取得「個人供款帳戶」之權益歸屬比率為百分之一百及「澳門特別行政區供款帳戶」的權益歸屬比率為百分之二十五。

市政署技術輔導員許梁欽,供款人編號6194050,根據第8/2006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之規定,自二零二零年一月十三日起註銷其在公積金制度之登記。其在公積金制度下之供款時間少於五年,根據同一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之規定,訂定其在公積金制度下有權取得「個人供款帳戶」之權益歸屬比率為百分之一百及無權取得「澳門特別行政區供款帳戶」的任何結餘。

教育暨青年局技術員鍾月明,供款人編號6215317,根據第8/2006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之規定,自二零二零年二月十日起註銷其在公積金制度之登記。其在公積金制度下之供款時間少於五年,根據同一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之規定,訂定其在公積金制度下有權取得「個人供款帳戶」之權益歸屬比率為百分之一百及無權取得「澳門特別行政區供款帳戶」的任何結餘。

衛生局一般服務助理員林寶珠,供款人編號6256889,根據第8/2006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之規定,自二零二零年二月六日起註銷其在公積金制度之登記。其在公積金制度下之供款時間少於五年,根據同一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之規定,訂定其在公積金制度下有權取得「個人供款帳戶」之權益歸屬比率為百分之一百及無權取得「澳門特別行政區供款帳戶」的任何結餘。

按照行政法務司司長於二零二零年三月九日作出的批示:

檢察長辦公室輕型車輛司機黃德開,供款人編號6001201,根據第8/2006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三)項之規定,自二零二零年一月二十八日起註銷其在公積金制度之登記。根據同一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及第二款,以及第三十九條第六款之規定,訂定其在公積金制度下有權取得「個人供款帳戶」、「澳門特別行政區供款帳戶」及「特別帳戶」之權益歸屬比率為百分之一百。

廉政公署勤雜人員郭華枝,供款人編號6010928,根據第8/2006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之規定,自二零二零年二月十七日起註銷其在公積金制度之登記。其在公積金制度下之供款時間滿十三年,根據同一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之規定,訂定其在公積金制度下有權取得「個人供款帳戶」之權益歸屬比率為百分之一百及「澳門特別行政區供款帳戶」的權益歸屬比率為百分之五十。

澳門保安部隊事務局勤雜人員彭佑幹,供款人編號6028231,根據第8/2006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一)項之規定,自二零二零年一月二十五日起註銷其在公積金制度之登記。其在公積金制度下之供款時間滿二十七年,根據同一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及第三十九條第六款之規定,訂定其在公積金制度下有權取得「個人供款帳戶」、「澳門特別行政區供款帳戶」及「特別帳戶」之權益歸屬比率為百分之一百。

海事及水務局勤雜人員童麗萍,供款人編號6046698,根據第8/2006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一)項之規定,自二零二零年二月五日起註銷其在公積金制度之登記。其在公積金制度下之供款時間滿二十九年,根據同一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及第三十九條第六款之規定,訂定其在公積金制度下有權取得「個人供款帳戶」、「澳門特別行政區供款帳戶」及「特別帳戶」之權益歸屬比率為百分之一百。

旅遊局技術輔導員Licenio Luis Martins da Cunha,供款人編號6210307,根據第8/2006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三)項之規定,自二零二零年二月八日起註銷其在公積金制度之登記。根據同一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及第二款之規定,訂定其在公積金制度下有權取得「個人供款帳戶」及「澳門特別行政區供款帳戶」之權益歸屬比率為百分之一百。

懲教管理局技術員鄧小洪,供款人編號6216542,根據第8/2006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之規定,自二零二零年一月三十日起註銷其在公積金制度之登記。其在公積金制度下之供款時間少於五年,根據同一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之規定,訂定其在公積金制度下有權取得「個人供款帳戶」之權益歸屬比率為百分之一百及無權取得「澳門特別行政區供款帳戶」的任何結餘。

衛生局護理助理員李家倩,供款人編號6246670,根據第8/2006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之規定,自二零二零年二月二十日起註銷其在公積金制度之登記。其在公積金制度下之供款時間少於五年,根據同一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之規定,訂定其在公積金制度下有權取得「個人供款帳戶」之權益歸屬比率為百分之一百及無權取得「澳門特別行政區供款帳戶」的任何結餘。

社會工作局高級衛生技術員(實習)曾裕珊,供款人編號6247022,根據第8/2006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之規定,自二零二零年二月十八日起註銷其在公積金制度之登記。其在公積金制度下之供款時間少於五年,根據同一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之規定,訂定其在公積金制度下有權取得「個人供款帳戶」之權益歸屬比率為百分之一百及無權取得「澳門特別行政區供款帳戶」的任何結餘。

按行政管理委員會代副主席於二零二零年三月三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第14/2009號法律《公務人員職程制度》第十三條第一款(二)項、第四款及第12/2015號法律《公共部門勞動合同制度》第四條之規定,以附註方式修改楊詩敏在本會擔任職務之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自二零二零年二月十五日起轉為第二職階一等技術輔導員,薪俸點為320。

按行政管理委員會代副主席於二零二零年三月六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第14/2009號法律《公務人員職程制度》第十三條第一款(二)項、第四款及第12/2015號法律《公共部門勞動合同制度》第四條之規定,以附註方式修改梁頴怡及吳秀雯在本會擔任職務之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自二零二零年一月三日起轉為第二職階特級技術輔導員,薪俸點為415。

更 正

因刋登於二零二零年三月四日第十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內第2674頁之本會批示摘錄的中文文本有不正確之處,現更正如下:

原文為:“以定期委任方式擔任副局長之消防局副消防總長……”

應更正為:“以定期委任方式擔任副局長之消防局副消防總監……”。

———

二零二零年三月十三日於退休基金會

行政管理委員會主席 沙蓮達


經 濟 局

批 示 摘 錄

按照經濟財政司司長於二零二零年一月二十日之批示:

劉偉明——根據第26/2009號行政法規第八條之規定,因具備適當經驗及專業能力履行職務,故其在經濟局擔任副局長之定期委任獲續期一年,自二零二零年四月五日起生效。

摘錄自簽署人於二零二零年二月二十六日之批示:

梁永財——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並聯同經第4/2017號法律修改的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二款(二)項及第四款之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其在本局擔任職務的不具期限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自二零二零年二月八日晉階至第四職階勤雜人員,薪俸點為140。

按照副局長於二零二零年二月二十七日之批示:

陳麗敏——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並聯同經第4/2017號法律修改的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二)項及第四款之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其在本局擔任職務的不具期限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自二零二零年二月十四日晉階至第二職階顧問高級技術員,薪俸點為625。

摘錄自簽署人於二零二零年三月二日之批示:

黃詠欣,第一職階二等技術輔導員——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及第六條之規定,簽訂為長期行政任用合同並執行同一職務,為期三年,由二零二零年三月十一日起生效。

摘錄自簽署人於二零二零年三月四日之批示:

黃鴻昇——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並聯同經第4/2017號法律修改的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二款(二)項及第四款之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其在本局擔任職務的不具期限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自二零二零年二月二十八日晉階至第四職階輕型車輛司機,薪俸點為180。

———

二零二零年三月十二日於經濟局

局長 戴建業


財 政 局

批 示 摘 錄

按照本局副局長於二零二零年二月二十八日之批示:

吳淡福——根據經第4/2017號法律修改的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及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之規定,以附註方式修改其在本局擔任職務的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轉為收取相等於第九職階技術工人的薪俸點280的薪俸,自二零二零年二月二十九日起生效。

聲 明

茲聲明,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四十四條第一款c)項及第12/2015號法律《公共部門勞動合同制度》第十五條(一)項之規定,本局以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方式任用的第八職階技術工人譚遠祥,因達年齡上限,自二零二零年五月十日起終止在本局之職務。

摘要

共用開支——共用預算

預算修改

根據第2/2018號行政法規第五十二條及第五十三條第五款的規定,茲公佈下列(澳門特別行政區財政預算/二零二零)款項轉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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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零二零年三月十一日於財政局——局長 容光亮


勞 工 事 務 局

批 示 摘 錄

摘錄自本人於二零二零年三月十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經第4/2017號法律修改的第14/2009號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一)項及第二款連同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的規定,以附註方式修改楊詠堅及羅德誠在本局擔任職務的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改為擔任第一職階首席顧問高級技術員職務。

聲 明

為著有關效力,茲聲明蘇文龍因獲定期委任為本局行政財政處處長,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四十五條之規定,其以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擔任本局第一職階特級技術員之職務,自二零二零年三月十一日起自動終止。

———

二零二零年三月十一日於勞工事務局

局長 黃志雄


博 彩 監 察 協 調 局

批 示 摘 錄

摘錄自簽署人於二零二零年一月八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第二款、第三款及第六條第一款的規定,何嘉俊在本局擔任第二職階特級行政技術助理員職務的行政任用合同續期一年,自二零二零年二月五日起生效。

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第二款、第三款及第六條第四款的規定,文建昇在本局擔任第二職階首席行政技術助理員職務的長期行政任用合同續期三年,自二零二零年二月六日起生效。

摘錄自簽署人於二零二零年一月十六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第二款、第三款及第六條第四款的規定,李子龍、徐慧雯及鄧劍峰在本局擔任第二職階一等行政技術助理員職務的長期行政任用合同續期三年,自二零二零年二月九日起生效。

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第二款、第三款及第六條第四款的規定,譚家敏,António Carlos Lei,劉健龍及左頴軒在本局擔任第二職階特級行政技術助理員職務的長期行政任用合同續期三年,自二零二零年二月二十二日起生效。

摘錄自簽署人於二零二零年三月四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經第4/2017號法律修改的第14/2009號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二項、第二款,以及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第二款之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譚穎儀在本局擔任職務的長期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轉為第一職階首席行政技術助理員,薪俸點265點,自公佈日起生效。

———

二零二零年三月十日於博彩監察協調局

局長 陳達夫


工 商 業 發 展 基 金

聲 明 書

摘要

二零二零年財政年度第一次預算修改

根據第2/2018號行政法規第五十二條及第五十三條第五款的規定,茲公佈下列(澳門特別行政區財政預算/二零二零)款項轉移:

———

二零二零年三月十日於工商業發展基金——管理委員會主席 戴建業


澳 門 保 安 部 隊 事 務 局

批 示 摘 錄

摘錄自簽署人於二零二零年二月十九日之批示:

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六條第四款之規定,自下指相應日期起,以合同附註形式與本局下述人員之長期行政任用合同續期三年,以擔任相關職務:

自二零二零年三月三十一日起:

——葉惠芳、黃志龍、蘇瑞珠及李彩艷續聘為第二職階勤雜人員,薪俸點為120。

摘錄自簽署人於二零二零年三月四日之批示:

根據現行第14/2009號法律第十四條及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二條第八款a)項之規定,確定委任郭買強擔任本局文職人員編制內技術員職程第一職階特級技術員,薪俸點為505,並自本批示摘錄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公佈之日起生效。

根據現行第14/2009號法律第十四條及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之規定,本局與陳德彬簽訂之行政任用合同,以附註方式修改第三條款,晉級至第一職階首席技術員,薪俸點為450,並自本批示摘錄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公佈之日起生效。

———

二零二零年三月九日於澳門保安部隊事務局

局長 郭鳳美


司 法 警 察 局

批 示 摘 錄

摘錄自保安司司長於二零二零年一月十四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六條第二款(一)項及第三款之規定,本局第二職階一等文案翁灼烽之行政任用合同修改為長期行政任用合同,為期三年,自二零一九年十一月二十九日起生效。

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二十四條第三款(二)項及第四款之規定,本局第二職階一等技術員周偉濠之長期行政任用合同修改為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自二零一九年十二月二日起生效。

摘錄自本局代局長於二零二零年一月十五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第4/2017號法律修改的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二)項及第四款,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第5/2006號法律第十一條第一款,以及公佈於二零二零年一月二日第一期第二組《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的第189/2019號保安司司長批示第一款(六)項之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本局與林娟華及陳憲韻簽訂的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自二零二零年一月二十七日起晉階為第三職階特級技術輔導員,薪俸點為430點。

摘錄自保安司司長於二零二零年三月二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第5/2006號法律第十一條第一款、第十二條(四)項及第二十條,經第20/2010號行政法規修改的第9/2006號行政法規第三條第二款(二)項、第九條、第二十四條第一款(一)項、第二款、第二十五條第一款及第二十八條第一款,聯同第15/2009號法律第一條第一款及第三款、第二條第一款、第三款(一)項、第五條及第三十四條,第26/2009號行政法規第一條、第八條、第九條第二款及第二十一條,以及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三條第七款的規定,本局博彩及經濟罪案調查廳廳長梁文照因具備適當經驗及專業能力履行職務,故其定期委任自二零二零年三月二十一日起續期一年。

根據第5/2006號法律第十一條第一款及第二十條,經第20/2010號行政法規修改的第9/2006號行政法規第十四條第二款(三)項、第十六-A條、第二十四條第一款(一)項、第二款及第二十五條第一款,聯同第15/2009號法律第一條第一款及第三款、第二條第一款、第三款(二)項、第五條及第三十四條,第26/2009號行政法規第一條、第八條、第九條第二款及第二十一條,以及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三條第七款的規定,本局電腦法證處處長龍漢威因具備適當經驗及專業能力履行職務,故其定期委任自二零二零年三月二十七日起續期一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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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零二零年三月十一日於司法警察局

局長 薛仲明


衛 生 局

批 示 摘 錄

摘錄自局長於二零一九年十月八日之批示:

劉翠樺,本局確定委任第四職階高級護士,應其要求自二零二零年二月一日起免職。

摘錄自局長於二零二零年一月八日之批示:

應吳玉珍之要求,其在本局擔任第一職階二等高級技術員的行政任用合同,自二零二零年二月四日起予以解除。

摘錄自局長於二零二零年二月十八日之批示:

應甄杏儀之要求,其在本局擔任第一職階一般服務助理員的行政任用合同,自二零二零年二月十九日起予以解除。

李家倩,本局臨時委任第一職階二等護理助理員,應其要求自二零二零年二月二十日起免職。

按照局長於二零二零年三月三日之批示:

核准准照編號為第183號的“濟世藥房(大三巴店)”搬遷,新址位於澳門大三巴街38-E號輝甡大廈B座地下、地庫及閣仔。

———

按照二零二零年三月四日本局一般衛生護理副局長的批示:

王曉卉——恢復第E-1765號護士執業牌照之許可。

———

按照二零二零年三月五日本局一般衛生護理副局長的批示:

Ana Filipa Beato Conde——應其要求,中止第M-2382號醫生執業牌照之許可,為期兩年。

———

按照副局長於二零二零年三月六日之批示:

核准准照編號為第131號的藥物產品出入口及批發商號“適昌”搬遷,新址位於澳門漁翁街166-190號永好工業大廈3樓E座。

———

按照二零二零年三月六日本局一般衛生護理副局長的批示:

取消林松銳第E-2704號護士執業牌照之許可,因其沒有履行五月十八日第20/98/M號法令修訂的十二月三十一日第84/90/M號法令第十二條第二款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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梁淑冰、何曉立——應其要求,分別中止第W-0632、W-0633號中醫生執業牌照之許可,為期兩年。

———

核准牌照編號第AL-0026號以及其營業地點為澳門新口岸上海街168號海冠中心地下Z舖的立安醫務中心所有權轉移至立安有限公司,法人住所位於澳門新口岸上海街168號海冠中心地下Z舖。

———

核准牌照編號第AL-0324號以及其營業地點為澳門青洲大馬路(青洲新路)212-250號逸麗花園(第一座好佳閣、第二座偉華閣、第三座麗豪閣、第四座好景閣、第五座麗園閣、第六座聰明閣)地下AK座的立安醫務中心II所有權轉移至立安有限公司,法人住所位於澳門新口岸上海街168號海冠中心地下Z舖。

———

按照二零二零年三月九日本局一般衛生護理副局長的批示:

陳淑禎、劉綺彤、蔡德俊、盧素娥、潘潔儀——獲准許從事護士職業,牌照編號分別是:E-3227、E-3228、E-3229、E-3230、E-3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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郭子誠、梁國昌、鄺俊彥——獲准許從事醫生職業,牌照編號分別是:M-2530、M-2531、M-25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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孫省甫——獲准許從事按摩師職業,牌照編號是:S-0042。

———

汪淼、歐曉靜——獲准許從事牙科醫生職業,牌照編號分別是:D-0291、D-029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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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欣梨——應其要求,中止第W-0612號中醫生執業牌照之許可,為期兩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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龔嘉欣——獲准許從事治療師(物理治療)職業,牌照編號是:T-069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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麥敬樂——獲准許從事診療輔助技術員(放射)職業,牌照編號是:T-069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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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二零二零年三月十日本局一般衛生護理副局長的批示:

取消羅雁玲第W-0557號中醫生執業牌照之許可,因其沒有履行五月十八日第20/98/M號法令修訂的十二月三十一日第84/90/M號法令第十二條第二款之規定。

聲 明

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四十五條的規定,本局行政任用合同專科培訓的實習醫生馮嘉輝,自二零二零年二月十日起,即在社會工作局擔任職務之日起終止於本局的職務。

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四十五條的規定,本局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一職階二等技術員黃仲怡,自二零二零年二月十日起,即在市政署擔任職務之日起終止於本局的職務。

為有關效力,茲聲明本局以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方式擔任第七職階一般服務助理員曾彩蓮,自二零二零年二月四日起因達年齡上限,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四十四條第一款c)項及第12/2015號法律第十五條(一)項的規定,終止其在本局之職務。

為有關效力,茲聲明本局以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方式擔任第六職階二等護理助理員梁永海,自二零二零年二月二十七日起因達年齡上限,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四十四條第一款c)項及第12/2015號法律第十五條(一)項的規定,終止其在本局之職務。

為有關效力,茲聲明本局以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方式擔任第七職階一般服務助理員關麗貞,自二零二零年二月二十八日起因達年齡上限,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四十四條第一款c)項及第12/2015號法律第十五條(一)項的規定,終止其在本局之職務。

———

二零二零年三月十二日於衛生局

局長 李展潤


教 育 暨 青 年 局

批 示 摘 錄

摘錄自本局學校管理暨行政廳廳長二零二零年一月十五日批示:

根據經第4/2017號法律修改的第14/2009號法律《公務人員職程制度》第十三條及附件一表二,以及第12/2015號法律《公共部門勞動合同制度》第四條的規定,下列工作人員在本局擔任如下職務的行政任用合同,以附註形式修改合同第三條款,日期、職程、職級、職階及薪俸點如下:

布紹祥、曹玉籣及譚啟志,自二零二零年一月十七日起轉為第二職階特級技術員,薪俸點為525;

Liliana Miguel Pires,自二零二零年一月十七日起轉為第二職階首席技術員,薪俸點為470;

蕭兆霞,自二零二零年一月二十九日起轉為第二職階一等技術員,薪俸點為420;

張玉萍、何咏詩、梁翠姿及杜文威,自二零二零年一月十七日起轉為第二職階特級技術輔導員,薪俸點為415;

林淑儀及黃麗瓊,自二零二零年一月十七日起轉為第二職階特級行政技術助理員,薪俸點為315;

鄒淑芬及孫炳財,自二零二零年一月十八日起轉為第三職階技術工人,薪俸點為170。

摘錄自本人二零二零年一月十七日批示:

根據第12/2010號法律《非高等教育公立學校教師及教學助理員職程制度》附件表一及表四,以及第12/2015號法律《公共部門勞動合同制度》第四條及第六條的規定,下列工作人員在本局擔任職務的行政任用合同續期一年:

歐遠輝、謝智源、陳子昌、關浩泓、劉佩芳、雷淑華、譚寶珊及黃嘉文,第一職階中學教育一級教師,薪俸點為440,自二零二零年二月二十六日起生效;

陳家寶、陳碧霞、趙偉智、何詩雅、邱佳明、甘嘉琪、林綺曈、李玉玲、吳嘉怡、譚嘉輝、譚遠新、王希芹、黃錦威及黃明欣,第一職階幼兒教育及小學教育一級教師(小學),薪俸點為440,自二零二零年二月二十六日起生效;

鄭凱珊及吳迪絲,第一職階幼兒教育及小學教育一級教師 (幼兒),薪俸點為440,自二零二零年二月二十六日起生效。

根據第12/2010號法律《非高等教育公立學校教師及教學助理員職程制度》附件表六,以及第12/2015號法律《公共部門勞動合同制度》第四條及第六條的規定,下列工作人員在本局擔任職務的行政任用合同續期一年:

湛家迪,第一職階教學助理員,薪俸點為260,自二零二零年二月一日起生效;

區嘉寶、易倩兒、葉雅清、林麗芳、梁彩鶯、梁鴻達、梁美玲、羅燕燕、盧淑敏、Sandra Cristina Torrão Moreira、鄧巧玲及黃佩玲,第一職階教學助理員,薪俸點為260,自二零二零年二月二十六日起生效;

吳智滔,第一職階教學助理員,薪俸點為260,自二零二零年二月二十八日起生效。

摘錄自社會文化司司長二零二零年一月二十日批示:

姚宗暉——根據經第4/2017號法律修改的第14/2009號法律《公務人員職程制度》附件一表二、第12/2015號法律《公共部門勞動合同制度》第四條及第六條第二款(一)項的規定,其在本局擔任第一職階二等高級技術員的行政任用合同獲修改為長期行政任用合同,為期三年,薪俸點為430,自二零一九年十二月二十七日起生效。

摘錄自本人二零二零年一月二十一日批示:

應鄭德雯的請求,其在本局擔任第一職階一等高級技術員職務的長期行政任用合同,自二零二零年三月九日起予以終止。

摘錄自社會文化司司長二零二零年一月三十日批示:

楊少梅——以個人勞動合同方式聘用為本局第一職階幼兒教育及小學教育一級教師(小學)(中文——粵語),薪俸點為440,自二零二零年三月四日起至二零二零年七月二十四日止。

摘錄自本局學校管理暨行政廳廳長二零二零年二月十八日批示:

根據經第4/2017號法律修改的第14/2009號法律《公務人員職程制度》第十三條及附件一表二,以及第12/2015號法律《公共部門勞動合同制度》第四條的規定,下列工作人員在本局擔任如下職務的行政任用合同,以附註形式修改合同第三條款,日期、職程、職級、職階及薪俸點如下:

吳寶珠,自二零二零年二月七日起轉為第二職階一等技術員,薪俸點為420;

馮瑞年、黃煥珍及黃秀蓮,分別自二零二零年二月六日、二零二零年二月十五日及二零二零年二月二十八日起轉為第八職階勤雜人員,薪俸點為200。

摘錄自本人二零二零年二月二十六日批示:

劉嘉欣——根據第12/2010號法律《非高等教育公立學校教師及教學助理員職程制度》附件表六,以及第12/2015號法律《公共部門勞動合同制度》第四條及第六條的規定,其擔任本局第一職階教學助理員的行政任用合同獲續期一年,薪俸點為260,自二零二零年三月十七日起生效。

根據第12/2010號法律《非高等教育公立學校教師及教學助理員職程制度》附件表一及表四,以及第12/2015號法律《公共部門勞動合同制度》第四條及第六條的規定,下列工作人員在本局擔任職務的行政任用合同續期一年:

關麗蕊,第一職階中學教育一級教師,薪俸點為440,自二零二零年三月一日起生效;

郭振華,第一職階幼兒教育及小學教育一級教師(小學),薪俸點為440,自二零二零年三月二日起生效。

根據經第4/2017號法律修改的第14/2009號法律《公務人員職程制度》附件一表二、第12/2015號法律《公共部門勞動合同制度》第四條及第六條的規定,下列工作人員在本局擔任職務的長期行政任用合同續期三年:

伍權發,第七職階技術工人,薪俸點為240,自二零二零年三月十五日起生效;

邱玉珍,第八職階勤雜人員,薪俸點為200,自二零二零年三月十五日起生效;

張文心,第七職階勤雜人員,薪俸點為180,自二零二零年三月十五日起生效。

根據經第4/2017號法律修改的第14/2009號法律《公務人員職程制度》附件一表二、第12/2015號法律《公共部門勞動合同制度》第四條及第六條的規定,下列工作人員在本局擔任職務的行政任用合同續期一年:

Alfredo Liu do Castro,第三職階顧問高級技術員,薪俸點為650,自二零二零年三月七日起生效;

曹靖妍,第一職階二等高級技術員,薪俸點為430,自二零二零年三月二日起生效;

張約翰,第一職階特級技術員,薪俸點為505,自二零二零年三月一日起生效;

梁良雪及杜惠卿,第三職階技術工人,薪俸點為170,自二零二零年三月十日起生效;

林瑞歡,第三職階技術工人,薪俸點為170,自二零二零年三月二十四日起生效。

根據經第4/2017號法律修改的第14/2009號法律《公務人員職程制度》附件一表二、第12/2015號法律《公共部門勞動合同制度》第四條及第六條的規定,下列工作人員在本局擔任職務的行政任用合同續期六個月:

張敏霞、吳玉丹及屈傑豪,第一職階一等技術員,薪俸點為400,自二零二零年三月三日起生效;

賴映霞、伍順麗、阮蓉芳及黃偉富,第一職階勤雜人員,薪俸點為110,自二零二零年三月三日起生效;

陳美儀、鄭藹琪、陳清、何解興、何敏詩、許堯仙、黎順琼、梁燕媚、梁甜好、梁艷貞、梅結紅、王燕雅及黃潤柳,第一職階勤雜人員,薪俸點為110,自二零二零年三月十日起生效。

摘錄自本人二零二零年三月九日批示:

黃志勇,本局確定委任一等文案,根據經第4/2017號法律修改的第14/2009號法律《公務人員職程制度》第十四條及附件一表八、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二條第八款a)項,以及經第23/2017號行政法規修改的第14/2016號行政法規《公務人員的招聘、甄選及晉級培訓》第五條的規定,確定委任為本局人員編制內文案職程第一職階首席文案,薪俸點為485,自本批示摘錄公佈日起生效。

方杏華,本局確定委任一等行政技術助理員,根據經第4/2017號法律修改的第14/2009號法律《公務人員職程制度》第十四條及附件一表二、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二條第八款a)項,以及經第23/2017號行政法規修改的第14/2016號行政法規《公務人員的招聘、甄選及晉級培訓》第五條的規定,確定委任為本局人員編制內行政技術助理員職程第一職階首席行政技術助理員,薪俸點為265,自本批示摘錄公佈日起生效。

根據經第4/2017號法律修改的第14/2009號法律《公務人員職程制度》第十四條和附件一表二、第12/2015號法律《公共部門勞動合同制度》第四條,以及經第23/2017號行政法規修改的第14/2016號行政法規《公務人員的招聘、甄選及晉級培訓》第五條的規定,下列工作人員在本局擔任如下職務的行政任用合同,以附註形式修改合同第三條款,職程、職級、職階及薪俸點如下,自本批示摘錄公佈日起生效:

程美珍及Liliana Miguel Pires,轉為第一職階特級技術員,薪俸點為505;

吳寶珠及蕭兆霞,轉為第一職階首席技術員,薪俸點為450;

林君榮,轉為第一職階一等技術員,薪俸點為400;

梁群雪,轉為第一職階特級技術輔導員,薪俸點為400;

陳瑋倩、朱家杰、李錦棠、梁懿雯及吳慧瑜,轉為第一職階首席技術輔導員,薪俸點為350;

秦妙梨,轉為第一職階特級行政技術助理員,薪俸點為305。

摘錄自社會文化司司長二零二零年三月十日批示:

根據第15/2009號法律第二條第三款(二)項、第四條及第五條、第26/2009號行政法規第二條、第三條第二款及第五條,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1/92/M號法令第十九條的規定,以定期委任方式委任張子軒為本局青年結社培訓暨輔導處處長,為期二年,自二零二零年三月十八日起生效。

根據第15/2009號法律第五條第二款,刊登委任理由及獲委任人的學歷和專業簡歷如下:

1. 委任理由

──職位出缺;
──張子軒的個人履歷顯示其具備專業能力及才幹擔任青年結社培訓暨輔導處處長一職。

2. 學歷

──澳門理工學院體育及運動學士學位;
──澳門大學教育碩士學位(體育教學及運動專業)。

3. 專業簡歷

──2011年9月至2019年3月 教育暨青年局高級技術員;
──2016年9月至2018年2月 教育暨青年局黑沙環青年活動中心主任;
──2018年2月至2019年3月 教育暨青年局駿菁活動中心主任;
──2019年4月至今 教育暨青年局學校體育暨課餘活動事務處處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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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零二零年三月十二日於教育暨青年局

局長 老柏生


文 化 局

批 示 摘 錄

摘錄自社會文化司司長於二零一九年十二月四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第15/2009號法律第五條第一款及第26/2009號行政法規第八條的規定,本局人力資源及行政處處長余麗萍因具備適當經驗及專業能力履行職務,故其定期委任獲續期,自二零二零年三月二日起至二零二零年五月六日止。

摘錄自簽署人於二零二零年三月六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及第六條的規定,李羅卿及何明珠在本局擔任第一職階顧問高級技術員的行政任用合同及第一職階首席技術輔導員的長期行政任用合同各自續期兩年及三年,分別自二零二零年三月十九日及二零二零年三月二十一日起生效。

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以及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的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楊曉彤及余玉霞在本局擔任職務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分別晉階至第二職階二等技術員,薪俸點為370及第二職階二等行政技術助理員,薪俸點為205,各自二零二零年三月七日及二零二零年三月二十五日起生效。

摘錄自簽署人於二零二零年三月九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及第六條第一款的規定,黃愛國及陳安琪在本局擔任第一職階中學教育二級教師的行政任用合同續期一年,各自二零二零年三月十八日及二零二零年三月二十四起生效。

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以及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的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本局下列工作人員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晉升至緊接職階,並按照十月十一日第57/99/M號法令核准的《行政程序法典》第一百一十八條第二款a)項規定,追溯自下指日期起生效:

自二零二零年二月二十五日起生效:

高炳輝——第六職階技術工人,薪俸點為220。

自二零二零年三月五日起生效:

陳國華——第七職階重型車輛司機,薪俸點為260。

自二零二零年三月六日起生效:

姚孟詩——第九職階勤雜人員,薪俸點為220。

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以及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的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本局下列工作人員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晉升至緊接職階,自下指日期起生效:

自二零二零年三月十二日起生效:

潘錦儀——第七職階勤雜人員,薪俸點為180。

自二零二零年三月十三日起生效:

劉清泉——第五職階重型車輛司機,薪俸點為220。

自二零二零年三月三十一日起生效:

黃月明、蘇綺薇、姚益群及柯勁山——第四職階勤雜人員,薪俸點為1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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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零二零年三月十二日於文化局

局長 穆欣欣


旅 遊 局

批 示 摘 錄

摘錄自本局局長於二零一九年十一月二十五日作出的批示:

杜燦雄——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第二款及第三款,結合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二款(三)項及第四款之規定,並根據十月十一日第57/99/M號法令核准之《行政程序法典》第一百一十八條之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其合同第三條款,自二零一九年十月二十九日起轉為本局行政任用合同第五職階重型車輛司機,薪俸點為220。

凌詩蘊及馬海榮——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第二款及第三款,結合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二)項及第四款之規定,並根據十月十一日第57/99/M號法令核准之《行政程序法典》第一百一十八條之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其合同第三條款,自二零一九年十一月一日起轉為本局行政任用合同第二職階顧問高級技術員,薪俸點為625。

布家豪——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第二款及第三款,結合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二)項及第四款之規定,並根據十月十一日第57/99/M號法令核准之《行政程序法典》第一百一十八條之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其合同第三條款,自二零一九年十一月十四日起轉為本局行政任用合同第二職階一等技術輔導員,薪俸點為320。

余祖明——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第二款及第三款,結合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二)項及第四款之規定,並根據十月十一日第57/99/M號法令核准之《行政程序法典》第一百一十八條之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其合同第三條款,自二零一九年十一月十五日起轉為本局行政任用合同第二職階首席行政技術助理員,薪俸點為275。

摘錄自社會文化司司長於二零一九年十一月二十七日作出的批示:

何駿民——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二十四條第三款(二)項及第四款之規定,其在本局擔任第二職階顧問高級技術員之長期行政任用合同修改為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自二零一九年十月三十一日起生效。

摘錄自本局局長於二零一九年十二月十日作出的批示:

李步菁——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六條第一款之規定,其在本局擔任第一職階特級行政技術助理員之行政任用合同,自二零二零年二月二十日起續期六個月。

摘錄自本局局長於二零一九年十二月十二日作出的批示:

梁秀敏及譚靈燕——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第二款及第三款,結合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二)項及第四款之規定,並根據十月十一日第57/99/M號法令核准之《行政程序法典》第一百一十八條之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其合同第三條款,自二零一九年十一月二十四日起轉為本局行政任用合同第二職階特級技術員,薪俸點為525。

林康健、譚家良、唐富饒、唐炳權及黃榮勛——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第二款及第三款,結合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二款(二)項及第四款之規定,並根據十月十一日第57/99/M號法令核准之《行政程序法典》第一百一十八條之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其合同第三條款,自二零一九年十一月二十九日起轉為本局行政任用合同第四職階重型車輛司機,薪俸點為200。

摘錄自本局局長於二零一九年十二月三十日作出的批示:

曾狄強——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第二款及第三款,結合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二)項及第四款之規定,並根據十月十一日第57/99/M號法令核准之《行政程序法典》第一百一十八條之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其合同第三條款,自二零一九年十二月十三日起轉為本局行政任用合同第二職階顧問高級技術員,薪俸點為625。

摘錄自社會文化司司長於二零二零年二月十四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一百三十六條b)項、第一百三十七條及第一百四十條第一款的規定,處於短期無薪假狀況的本局人員編制第一職階首席顧問高級技術員沈頌年,獲批准接續享受為期九年之長期無薪假,由二零二零年三月十八日起生效。

摘錄自本局局長於二零二零年三月二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經第4/2017號法律修改的第14/2009號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二)項、第二款、第三款和第四款,以及第十七條和第十八條,結合經第23/2017號行政法規修改的第14/2016號行政法規第五條,以及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條第一款a)項及第二十二條第八款a)項之規定,庄曉玲及何健永獲確定委任為本局人員編制內第一職階特級行政技術助理員,薪俸點為305點,自本批示摘錄公佈日起生效。

摘錄自本局局長於二零二零年三月六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經第4/2017號法律修改的第14/2009號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二)項、第二款、第三款和第四款,及第十七條和第十八條,以及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第二款,結合經第23/2017號行政法規修改的第14/2016號行政法規第五條之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陳志輝、陳家輝、周雁英、霍慧姬、易倩宜、郭姿、黎慶偉、蘇淑娟及黃銀聰在本局擔任職務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晉級為第一職階首席技術輔導員,薪俸點為350點,自本批示摘錄公佈日起生效。

摘錄自本局局長於二零二零年三月十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經第4/2017號法律修改的第14/2009號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二)項、第二款、第三款和第四款,及第十七條和第十八條,以及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第二款,結合經第23/2017號行政法規修改的第14/2016號行政法規第五條之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洪金英及阮妙青在本局擔任職務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晉級為第一職階首席技術輔導員,薪俸點為350點,自本批示摘錄公佈日起生效。

聲 明

為著有關之效力,茲聲明曾擔任旅遊局人員編制第四職階首席特級技術輔導員張玉貞,因自願退休,自二零二零年一月二日起,終止於本局之所有職務。

為著有關之效力,茲聲明曾擔任旅遊局人員編制第三職階首席特級行政技術助理員李文娜,因自願退休,自二零二零年二月三日起,終止於本局之所有職務。

劉淑儀,本局人員編制第一職階特級行政技術助理員——應其本人之請求,終止於本局之職務,自二零二零年二月十一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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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零二零年三月十二日於旅遊局

局長 文綺華


社 會 工 作 局

批 示 摘 錄

摘錄自社會工作局行政及財政廳廳長於二零二零年三月十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經第4/2017號法律修改的第14/2009號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一)項及第二款,以及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二條第八款a)項的規定,第三職階顧問高級技術員陳文會及莫佩妍,獲確定委任為本局人員編制內高級技術員職程第一職階首席顧問高級技術員,薪俸點為660,自本批示摘錄公佈日起生效。

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及經第4/2017號法律修改的第14/2009號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二)項及第二款的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李俊健的長期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轉為第一職階首席行政技術助理員,薪俸點為265,自本批示摘錄公佈日起生效。

———

二零二零年三月十二日於社會工作局

代局長 韓衛


體 育 局

批 示 摘 錄

摘錄自本件簽署人於二零二零年三月十二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第4/2017號法律修改的第14/2009號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二)項、第二款和第四款,以及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的規定,以附註方式修改本局下列工作人員在本局擔任職務的長期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轉入下述職級及薪俸點,自公佈日起生效:

蕭敏慧,晉升為第一職階特級技術員,薪俸點505點;

潘家麗,晉升為第一職階首席技術員,薪俸點450點;

許鴻斌及盧環霞,晉升為第一職階首席技術輔導員,薪俸點350點;

鄭禮忒、古美欣及譚兆堅,晉升為第一職階首席行政技術助理員,薪俸點265點。

———

二零二零年三月十二日於體育局

局長 潘永權


高 等 教 育 局

批 示 摘 錄

按照社會文化司司長於二零二零年三月二日作出之批示:

鍾麗珍,第三職階勤雜人員,薪俸點為130,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二十四條第三款(一)項的規定,其行政任用合同修改為長期行政任用合同,為期三年,自二零二零年一月二十二日起生效。

按照簽署人於二零二零年三月三日作出之批示:

林國倫,根據經第4/2017號法律修改的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二款(二)項及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第二款的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轉為第四職階技術工人,薪俸點為180,自二零二零年二月二十八日起生效。

按照本局副局長於二零二零年三月三日作出之批示:

孫浙欽,第一職階二等高級技術員,薪俸點為430,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及第六條第一款的規定,其行政任用合同獲續期一年,自二零二零年四月一日起生效。

吳璟瀅及江靜欣,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試用期)第一職階二等高級技術員,薪俸點為430,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及第六條的規定,自二零二零年四月一日起繼續以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在本局擔任職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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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零二零年三月十一日於高等教育局

局長 蘇朝暉


社 會 保 障 基 金

批 示 摘 錄

摘錄自簽署人於二零二零年三月四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第二款及第三款,以及經第4/2017號法律修改的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二)項及第四款的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下列工作人員在本基金擔任職務的長期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如下:

李曉君,自二零二零年二月二十八日起轉為第二職階一等技術員,薪俸點為420點;

朱子鋒,自二零二零年二月七日起轉為第二職階首席技術輔導員,薪俸點為365點。

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第二款及第三款,以及經第4/2017號法律修改的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二)項及第四款的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下列工作人員在本基金擔任職務的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如下:

文麗菁,自二零二零年二月二十八日起轉為第二職階首席翻譯員,薪俸點為565點;

洪桂英及鄧翠瑩,自二零二零年二月七日起轉為第二職階一等技術員,薪俸點為420點;

鄧耀勝,自二零二零年二月二十八日起轉為第二職階首席技術輔導員,薪俸點為365點。

摘錄自簽署人於二零二零年三月十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第二款,經第4/2017號法律修改的第14/2009號法律第十四條第二款、第三款、第四款及第二十七條第四款,以及經第23/2017號行政法規修改的第14/2016號行政法規第二條(三)項及第五條的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文麗菁在本基金擔任職務的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自公佈日起任用為翻譯員職程第一職階主任翻譯員,薪俸點為600點。

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第二款,經第4/2017號法律修改的第14/2009號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二)項、第二款、第三款及第四款,以及經第23/2017號行政法規修改的第14/2016號行政法規第二條(三)項及第五條的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洪桂英及鄧翠瑩在本基金擔任職務的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自公佈日起任用為技術員職程第一職階首席技術員,薪俸點為450點。

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第二款,經第4/2017號法律修改的第14/2009號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二)項、第二款、第三款及第四款,以及經第23/2017號行政法規修改的第14/2016號行政法規第二條(三)項及第五條的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李曉君在本基金擔任職務的長期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自公佈日起任用為技術員職程第一職階首席技術員,薪俸點為450點。

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第二款,經第4/2017號法律修改的第14/2009號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二)項、第二款、第三款及第四款,以及經第23/2017號行政法規修改的第14/2016號行政法規第二條(三)項及第五條的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鄧耀勝在本基金擔任職務的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自公佈日起任用為技術輔導員職程第一職階特級技術輔導員,薪俸點為400點。

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第二款,經第4/2017號法律修改的第14/2009號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二)項、第二款、第三款及第四款,以及經第23/2017號行政法規修改的第14/2016號行政法規第二條(三)項及第五條的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朱子鋒在本基金擔任職務的長期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自公佈日起任用為技術輔導員職程第一職階特級技術輔導員,薪俸點為400點。

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第二款,經第4/2017號法律修改的第14/2009號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二)項、第二款、第三款及第四款,以及經第23/2017號行政法規修改的第14/2016號行政法規第二條(三)項及第五條的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蔡曉藝在本基金擔任職務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自公佈日起任用為技術輔導員職程第一職階特級技術輔導員,薪俸點為400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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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零二零年三月十二日於社會保障基金

行政管理委員會主席 容光耀


文 化 產 業 基 金

決 議 摘 錄

摘錄自行政委員會於二零二零年三月二日會議作出的決議:

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第三款及第六條第一款的規定,譚佩儀在本基金擔任第一職階一等技術員的行政任用合同續期兩年,自二零二零年三月十九日起生效。

批 示 摘 錄

摘錄自社會文化司司長於二零二零年二月二十五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三十四條第三款的規定,延長徵用旅遊局編制人員第一職階首席顧問高級技術員關自立,於本基金擔任同一職級職務的期限,為期一年,自二零二零年三月八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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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零二零年三月十一日於文化產業基金

行政委員會代主席 朱妙麗


土 地 工 務 運 輸 局

批 示 摘 錄

摘錄自簽署人於二零二零年二月二十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第二款及第三款、第二十四條第三款(二)項之規定,本局第二職階一等技術輔導員李潤洪之長期行政任用合同修改為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自二零二零年一月八日起生效。

摘錄自簽署人於二零二零年二月二十一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第二款及第三款,及第六條第四款之規定,本局第一職階首席技術員華安娜、張念盈、杜智泉及第一職階首席地形測量員張健駿的長期行政任用合同,自二零二零年三月一日起續期三年。

摘錄自運輸工務司司長於二零二零年二月二十四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第15/2009號法律第五條及第26/2009號行政法規第八條之規定,並維持先前有關委任的依據,以定期委任方式續任林美玲及陳良發為本局土地管理廳廳長及技術輔助處處長,自二零二零年三月六日起,為期一年。

根據第15/2009號法律第二條第三款(二)項、第四條及第五條,並結合第26/2009號行政法規第二條第二款、第三條第二款、第五條及第七條,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條第一款b)項及第二十三條第一款a)項,以及第29/97/M號法令第十條第一款b)項的規定,以定期委任方式委任何錦富為本局土工技術暨道路處處長,自二零二零年三月十八日起,為期一年。

按照第15/2009號法律第五條第二款的規定,現刊登委任理由及獲委任人之學歷和專業簡歷如下:

1. 委任理由:

——職位出缺;
——何錦富的個人履歷顯示其具備專業能力及才幹擔任本局土工技術暨道路處處長一職。

2. 學歷:

——工學學士(土木工程)。

3. 職業培訓:

——「公務人員基本培訓課程」;
——「公共行政實務——公開招標課程」;
——「取得財貨及提供勞務(公共採購)制度課程」;
——「中層公務員管理技巧發展課程」;
——「中層公務員基本培訓課程研修班」。

4. 專業簡歷:

——2006年1月至2010年2月,土地工務運輸局土工技術暨道路處高級技術員;
——2010年2月至2019年3月,土地工務運輸局土工技術暨道路處職務主管;
——2019年3月至今,土地工務運輸局土工技術暨道路處代處長。

摘錄自簽署人於二零二零年二月二十五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經第4/2017號法律修改的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二)項及第四款,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第二款及第三款的規定,以附註形式更改余潔華及黃清麗在本局擔任職務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分別晉階為第二職階一等技術輔導員及第二職階一等技術員,分別自二零一九年十月十八日及二零二零年一月十日起生效,合同其他條件維持不變。

摘錄自簽署人於二零二零年二月二十六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經第4/2017號法律修改的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一)項、(二)項、第三款及第四款,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第二款及第三款的規定,以附註形式更改黃偉儀、楊學榮及湯平在本局擔任職務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首位晉階為第二職階顧問翻譯員,餘下兩位晉階為第三職階顧問高級技術員,自二零二零年一月三日起生效,合同其他條件維持不變。

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第二款及第三款、第二十四條第三款(一)項之規定,本局第一職階首席顧問高級技術員梁偉祺之行政任用合同修改為長期行政任用合同,為期三年,自二零二零年一月二十二日起生效。

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第二款及第三款、第二十四條第三款(二)項之規定,本局第二職階輕型車輛司機梁志泉之長期行政任用合同修改為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自二零二零年二月一日起生效。

摘錄自簽署人於二零二零年二月二十七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第二款及第三款,及第六條第四款之規定,本局第一職階首席技術輔導員陳文泰的長期行政任用合同,自二零二零年四月二十六日起續期三年。

聲 明

茲聲明何錦富因獲定期委任為本局土工技術暨道路處處長,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四十五條的規定,其以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方式擔任本局第三職階顧問高級技術員之職務,自二零二零年三月十八日起自動終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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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零二零年三月十二日於土地工務運輸局

局長 陳寶霞


地 圖 繪 製 暨 地 籍 局

批 示 摘 錄

按照簽署人於二零二零年二月十九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二款(一)項、第四款,以及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的規定,以附註方式修改薛冠元在本局擔任職務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轉為收取相等於第二職階輕型車輛司機職級的薪俸點160點,自二零二零年二月一日起生效。

按照簽署人於二零二零年二月二十四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及第六條的規定,吳妙玲及余紫陽在本局擔任第四職階勤雜人員職務的行政任用合同,自二零二零年四月四日起獲續期一年,薪俸點140點。

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二條第三款的規定,本局第一職階二等行政技術助理員謝燕芳的臨時委任轉為確定委任,自二零二零年四月十一日起生效。

按照簽署人於二零二零年三月六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經第4/2017號法律修改的第14/2009號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二)項及第二款、經第23/2017號行政法規修改的第14/2016號行政法規第五條,以及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的規定,以附註方式修改關廣泉在本局擔任職務的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晉級為第一職階首席技術輔導員,薪俸點350點,自公佈之日起生效。

根據經第4/2017號法律修改的第14/2009號法律第二十七條第四款及第十四條第二款、經第23/2017號行政法規修改的第14/2016號行政法規第五條,以及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二條第八款a)項的規定,第二職階一等翻譯員朱亞力獲確定委任為本局人員編制第一職階首席翻譯員,薪俸點 540點,自公佈之日起生效。

按照簽署人於二零二零年三月九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經第4/2017號法律修改的第14/2009號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二)項及第二款、經第23/2017號行政法規修改的第14/2016號行政法規第五條,以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的規定,以附註方式修改雷日麒在本局擔任職務長期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晉級為第一職階特級地形測量員,薪俸點420點,自公佈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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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零二零年三月十一日於地圖繪製暨地籍局

代局長 雅永健


海 事 及 水 務 局

批 示 摘 錄

摘錄自簽署人於二零二零年二月十七日作出的批示:

本局技術工人陳玉強於二零二零年三月七日起因達年齡上限,故其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亦於同日起失效。

摘錄自簽署人於二零二零年三月五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六條第四款及第五款的規定,賀玉雄在本局擔任第二職階輕型車輛司機職務的長期行政任用合同,自二零二零年五月四日起續期三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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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零二零年三月十日於海事及水務局

局長 黃穗文


郵 電 局

批 示 摘 錄

摘錄自簽署人於二零二零年三月十一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經第4/2017號法律修改的第14/2009號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二)項、經第23/2017號行政法規修改的第14/2016號行政法規第二條(三)項及第五條、以及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的規定,現以附註形式修改下列工作人員在本局擔任職務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職級和薪俸點如下:

鄭燦明,職級變更為第一職階一等技術員,薪俸點為400點;

梁穎欣,職級變更為第一職階特級技術輔導員,薪俸點為400點;

余志軒,職級變更為第一職階特級行政技術助理員,薪俸點為305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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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零二零年三月十二日於郵電局

局長 劉惠明


地 球 物 理 暨 氣 象 局

批 示 摘 錄

摘錄自運輸工務司司長於二零二零年三月三日作出之批示:

根據第15/2009號法律第五條及第26/2009號行政法規第八條的規定,本局氣候暨大氣環境中心主任曾秀樺因具備適當經驗及專業能力履行職務,自二零二零年三月二十二日起續任一年。

摘錄自代局長於二零二零年三月六日作出之批示:

根據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二)項及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第二款的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第二職階特級氣象技術員鄔耀宗之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轉為第三職階特級氣象技術員,薪俸點為450點,自二零二零年二月二十九日起生效。

摘錄自代局長於二零二零年三月十日作出之批示:

根據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二)項及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第二款的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第一職階一等技術輔導員黃江萍之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轉為第二職階一等技術輔導員,薪俸點為320點,自二零二零年三月四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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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零二零年三月十二日於地球物理暨氣象局

代局長 梁永權


房 屋 局

批 示 摘 錄

摘錄自運輸工務司司長於二零二零年二月二十七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第15/2009號法律第五條及第26/2009號行政法規第八條之規定,任利凌及梁淑祺,分別在本局擔任研究廳廳長及宣傳及推廣處處長的定期委任,因具備合適的管理能力及專業經驗,故其定期委任獲續期一年,自二零二零年三月十八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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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零二零年三月九日於房屋局

局長 山禮度


建 設 發 展 辦 公 室

批 示 摘 錄

摘錄自本辦公室主任於二零二零年二月十二日作出的批示:

王偉鵬——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六條第二款(一)項及第三款之規定,其在本辦公室擔任第二職階二等技術員之行政任用合同修改為長期行政任用合同,為期三年,自二零二零年一月十七日起生效。

摘錄自本辦公室主任於二零二零年二月二十日作出的批示:

陳錦明——根據經第4/2017號法律修改的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二款(三)項、第三款及第四款,以及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第二款及第三款的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其在本辦公室的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晉階至第五職階輕型車輛司機,薪俸點200,自二零二零年二月十二日起生效。

聲 明

茲聲明,本辦公室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二職階顧問高級技術員黃守仁,現應其本人要求,自二零二零年二月一日起終止在本辦公室擔任的職務。

為著有關效力,茲聲明在本辦公室以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方式擔任第四職階輕型車型司機陸文海,因達年齡上限,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四十四條第一款c)項、第二款及第12/2015號法律第十五條(一)項的規定,自二零二零年一月二十三日起終止職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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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零二零年三月十日於建設發展辦公室

主任 林煒浩


環 境 保 護 局

批 示 摘 錄

摘錄自運輸工務司司長於二零二零年一月三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經第4/2017號法律修改的第14/2009號法律第二十七條第二款、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及第五條第一款的規定,以行政任用合同形式聘用劉綺琪在本局擔任第一職階二等翻譯員,薪俸點為440點,為期半年試用期,自二零二零年三月九日起生效。

摘錄自環境保護局局長於二零二零年一月十日作出的批示:

鄭心濤——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第二款及第六條第四款規定,於本局擔任第一職階首席技術員的長期行政任用合同獲續期三年,自二零二零年三月一日起生效。

姚文威及黃雪芬——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第二款及第六條第四款規定,於本局擔任第一職階首席技術稽查的長期行政任用合同獲續期三年,自二零二零年三月一日起生效。

摘錄自環境保護局局長於二零二零年一月十三日作出的批示:

黃銀萍——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第二款及第六條第四款規定,於本局擔任第一職階首席技術稽查的長期行政任用合同獲續期三年,自二零二零年三月十六日起生效。

摘錄自環境保護局局長於二零二零年一月十五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第二款、第二十四條第三款(二)項及第四款之規定,叶柏喜於本局擔任第一職階首席技術員的長期行政任用合同修改為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自二零二零年一月十一日起生效。

摘錄自運輸工務司司長於二零二零年二月十二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及第五條第一款的規定,以行政任用合同形式聘用廖蓮芬在本局擔任第一職階二等高級技術員,薪俸點為430點,為期半年試用期,自二零二零年二月二十四日起生效。

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及第五條第一款的規定,以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形式聘用區展杰、馮美姬、李倩停、吳家豪、譚慧敏及湯熒楓在本局擔任第一職階二等高級技術員,薪俸點為430點,為期半年試用期,自二零二零年三月一日起生效。

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及第五條第一款的規定,以行政任用合同形式聘用李慧在本局擔任第一職階二等高級技術員,薪俸點為430點,為期半年試用期,自二零二零年三月一日起生效。

摘錄自環境保護局局長於二零二零年二月二十一日作出的批示:

鄭彩珍——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第二款及第六條第一款規定,於本局擔任第一職階勤雜人員的行政任用合同獲續期一年,自二零二零年三月十日起生效。

摘錄自環境保護局局長於二零二零年三月四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第二款、第二十四條第三款(一)項及第四款之規定,張永晶於本局擔任第二職階一等技術員的行政任用合同修改為長期行政任用合同,為期三年,由二零二零年二月二十五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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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零二零年三月十二日於環境保護局

局長 譚偉文


民 航 局

聲 明 書

摘要

二零二零年財政年度第二次預算修改

根據第2/2018號行政法規第五十二條及第五十三條第五款的規定,茲公佈下列(澳門特別行政區財政預算/二零二零)款項轉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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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零二零年三月十一日於民航局——民航局局長 陳穎雄


能 源 業 發 展 辦 公 室

批 示 摘 錄

摘錄自簽署人於二零一九年十二月十六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二)項及第四款,以及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第二款的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黃羅信之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晉階至第三職階顧問高級技術員,薪俸點為650,並自二零一九年十二月十四日起生效。

摘錄自簽署人於二零二零年一月十五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二款(二)項及第四款,以及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第二款的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陳繼全之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晉階至第三職階輕型車輛司機,薪俸點為170,並自二零二零年一月十三日起生效。

摘錄自簽署人於二零二零年一月十七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二)項及第四款,以及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第二款的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余善心之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晉階至第二職階首席技術員,薪俸點為470,並自二零二零年一月十七日起生效。

摘錄自簽署人於二零二零年二月二十五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二)項及第四款,以及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第二款的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黃美梨之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晉階至第三職階顧問高級技術員,薪俸點為650,並自二零二零年二月四日起生效。

摘錄自簽署人於二零二零年三月六日作出的批示:

應本辦公室第一職階二等高級技術員梁英澤的要求,其在本辦公室的行政任用合同自二零二零年五月十一日起予以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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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零二零年三月十一日於能源業發展辦公室

主任 許志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