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濟財政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6/1999號行政法規第三條第一款(二)項、第181/2019號行政命令第一款、澳門電貿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第八條第三款及第九條第二款,以及三月二日第13/92/M號法令第二條第一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陳子慧及孫家雄以兼任制度擔任澳門電貿股份有限公司董事的委任,分別自二零二零年三月二十五日及二零二零年四月一日起續期一年。
二、獲委任人士的職務報酬由該公司股東會訂定。
二零二零年二月二十八日
經濟財政司司長 李偉農
二零二零年三月九日於經濟財政司司長辦公室
辦公室主任 辜美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