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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egisMac》的法例註釋 | |||
鑒於發現作為修改一幅以長期租借制度批出,面積185平方米,位於澳門半島,鄰近手肘圍的土地批給合同憑證的公佈於二零一五年五月二十日第二十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的第57/2015號運輸工務司司長批示有不正確之處,現更正如下:
上述批示的第一款:
原文為:“……以便興建一幢樓高6層,屬單一所有權制度……樓宇";
應改為:“……以便興建一幢樓高6層,屬分層所有權制度……樓宇"。
上述批示的附件合同的序言第三款:
原文為:“……興建一幢樓高5層,其中一層為地庫,屬單一所有權制度……樓宇……";
應改為:“……興建一幢樓高5層,其中一層為地庫,屬分層所有權制度……樓宇……"。
合同第二條款第一款:
原文為:“土地重新利用作興建一幢屬單一所有權制度,......的樓宇……";
應改為:“土地重新利用作興建一幢屬分層所有權制度,......的樓宇……"。
二零二零年三月二日
運輸工務司司長 羅立文
二零二零年三月四日於運輸工務司司長辦公室
辦公室主任 張翠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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