透過行政長官於二零二零年二月二十四日作出的批示:
楊崇蔚──根據第15/2009號法律《領導及主管人員通則的基本規定》第五條、第26/2009號行政法規《領導及主管人員通則的補充規定》第八條及第83/2007號行政長官批示第四款的規定,因具備適當經驗及專業能力履行職務,其擔任個人資料保護辦公室主任的定期委任,自二零二零年三月十三日起續期一年。
二零二零年二月二十六日於行政長官辦公室
辦公室主任 許麗芳
透過行政長官二零二零年二月二十四日的批示:
陳君慧碩士——根據第15/2009號法律第二條第三款(一)項、第四條及第五條,第26/2009號行政法規第二條、第三條第一款、第五條、第七條及第九條第一款,《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現行文本第二十條第一款b)項及第二十三條第二款a)項,以及第26/2011號行政法規第九條及第十條的規定,以定期委任方式獲委任為行政會秘書處法律及行政輔助廳廳長,由二零二零年三月一日起,為期一年。
按照第15/2009號法律第五條第二款的規定,現公佈委任的依據和獲委任人的學歷及專業簡歷如下:
1. 委任的依據
2. 學歷
3. 專業簡歷
二零二零年二月二十五日於行政會秘書處
秘書長 許麗芳
透過行政長官二零二零年二月二十八日的批示:
郭淑華碩士——根據第15/2009號法律第二條第三款(二)項、第四條及第五條,第26/2009號行政法規第二條、第三條第二款、第五條、第七條及第九條第一款,《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現行文本第二十三條第二款a)項,以及第12/1999號行政法規現行文本第五條及第十二條的規定,以定期委任方式獲委任為政府總部輔助部門物料供應暨財產處處長,由二零二零年三月一日起,為期一年。
按照第15/2009號法律第五條第二款的規定,現公佈委任的依據和獲委任人的學歷及專業簡歷如下:
1. 委任的依據
2. 學歷
3. 其他培訓
4. 專業簡歷
5. 其他職務
為有關效力,茲聲明,根據《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現行文本第四十五條的規定,陳君慧二零二零年三月一日在行政會秘書處開始擔任職務之日,其在政府總部輔助部門擔任物料供應暨財產處處長的定期委任自動終止。
為有關效力,茲聲明,根據《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現行文本第四十五條的規定,因郭淑華獲定期委任為政府總部輔助部門物料供應暨財產處處長,故其在同一部門擔任第二職階首席顧問高級技術員的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於二零二零年三月一日自動終止。
二零二零年二月二十八日於行政長官辦公室
辦公室主任 許麗芳
透過行政法務司司長二零二零年二月十三日之批示:
陳靜,本辦公室第三職階顧問高級技術員——根據第12/2015號法律《公共部門勞動合同制度》第二十四條第三款(二)項及第四款的規定,其長期行政任用合同修改為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自二零一九年十二月十九日生效。
根據第12/2015號法律《公共部門勞動合同制度》第九條第一款及第十五條(三)項的規定,本辦公室第三職階顧問高級技術員陳靜、第一職階顧問高級技術員曾緻豪、第一職階首席高級技術員鄧雨縈及倫紹發及第一職階特級技術員李詠璇自二零二零年二月二十四日調職至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共資產監督規劃辦公室日起,其在本辦公室的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失效。
特此聲明
二零二零年二月二十四日於行政法務司司長辦公室
辦公室主任 吳子健
摘錄自保安司司長於二零二零年一月十三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第15/2009號法律第五條及第26/2009號行政法規第八條的規定,並維持先前有關委任的依據,薛仲明擔任司法警察局局長的定期委任,自二零二零年二月一日起,續期一年。
摘錄自保安司司長於二零二零年二月十八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第15/2009號法律第五條及第26/2009號行政法規第八條的規定,並維持先前有關委任的依據,以定期委任方式續任羅偉業為警察總局局長助理,主管行動策劃中心,自二零二零年四月一日起,為期一年。
二零二零年二月二十七日於保安司司長辦公室
辦公室主任 張玉英
王勁秋——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四十五條的規定,其以行政任用合同方式在本辦公室擔任第三職階首席顧問高級技術員的職務,自二零二零年三月一日以定期委任方式全職在文化產業基金擔任職務之日起自動終止。
二零二零年二月二十五日於社會文化司司長辦公室
辦公室主任 何鈺珊
摘錄自運輸工務司司長於二零二零年二月二十一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二月四日第10/91/M號法令核准的《澳門民用航空局章程》第三條第二款a)項的規定,並維持先前有關委任的依據,陳穎雄擔任民航局局長的委任,自二零二零年三月三十一日起,續期一年。
二零二零年二月二十五日於運輸工務司司長辦公室
辦公室主任 張翠玲
摘錄自廉政專員於二零一九年十二月二日批示如下:
關駿傑——根據第4/2012號法律修改的第10/2000號法律第十六條和第三十條、第3/2013號行政法規修改的第3/2009號行政法規第三十條第一款及第三十二條第一款,以及第4/2017號法律修改的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二)項及第四款之規定,以定期委任方式任用,自二零一九年十二月一日起晉階至第三職階顧問高級技術員。
根據第4/2012號法律修改的第10/2000號法律第十六條和第三十條、第3/2013號行政法規修改的第3/2009號行政法規第三十條第一款,第12/2015號法律《公共部門勞動合同制度》第四條及第七條,第4/2017號法律修改的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二款(二)項及第四款之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下列人員在本公署擔任職務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
長期行政任用合同:
——方玉娥,自二零一九年十二月一日起晉階至第四職階勤雜人員。
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
——麥少英,自二零一九年十二月一日起晉階至第四職階勤雜人員。
摘錄自廉政專員於二零一九年十二月十日批示如下:
郭華枝——應其本人的請求,其在本公署擔任第三職階勤雜人員的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自二零二零年二月十七日起予以終止。
摘錄自廉政專員於二零一九年十二月三十日批示如下:
何紫珊——根據第4/2012號法律修改的第10/2000號法律第十六條和第三十條,第3/2013號行政法規修改的第3/2009號行政法規第三十條第一款,第12/2015號法律《公共部門勞動合同制度》第四條及第七條,以及第4/2017號法律修改的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二)項及第四款之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其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自二零一九年十二月十三日起晉階至第二職階顧問高級技術員。
杜慧明——根據第4/2012號法律修改的第10/2000號法律第十六條和第三十條、第3/2013號行政法規修改的第3/2009號行政法規第三十條第一款及第三十二條第一款,以及第4/2017號法律修改的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二)項及第四款之規定,以定期委任方式任用,自二零一九年十二月二十日起晉階至第三職階特級技術員。
摘錄自廉政專員於二零二零年一月十六日批示如下:
林曉鵬——根據第4/2012號法律修改的第10/2000號法律第十六條和第三十條、第3/2013號行政法規修改的第3/2009號行政法規第三十條第一款,以及第12/2015號法律《公共部門勞動合同制度》第六條的規定,其在本公署擔任第一職階首席高級技術員的長期行政任用合同獲續期三年,自二零二零年四月一日起生效。
摘錄自廉政專員於二零二零年一月二十二日批示如下:
根據第4/2012號法律修改的第10/2000號法律第十六條和第三十條、第3/2013號行政法規修改的第3/2009號行政法規第三十條第一款及第三十二條第一款,以及第26/2009號行政法規第八條之規定,因具備適當經驗及專業能力履行職務,下列人員在本公署擔任職務的定期委任獲續期一年:
摘錄自廉政專員於二零二零年二月二十日批示如下:
根據第4/2012號法律修改的第10/2000號法律第十六條和第三十條,第3/2013號行政法規修改的第3/2009號行政法規第三十條第一款,第12/2015號法律《公共部門勞動合同制度》第四條及第七條,以及按人員的職程分別根據第4/2017號法律修改的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二)項、第二款(二)項及第四款之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下列人員在本公署擔任職務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
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
為著有關效力,茲聲明,根據第12/2015號法律《公共部門勞動合同制度》第九條第一款及第十五條(三)項的規定,本公署第三職階顧問高級技術員杜宏基於二零二零年一月二日調職至行政長官辦公室,故自該日起其在本公署的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失效。
二零二零年二月二十八日於廉政公署
辦公室主任 陳彥照
立法會執行委員會於二零一九年十二月十六日議決如下:
鄧世杰——根據經第14/2008號法律、第1/2010號法律及第3/2015號法律修改的第11/2000號法律第九條及第三十七條之規定,以定期委任方式委任為顧問,自二零二零年一月十六日起,為期一年。
立法會執行委員會於二零二零年一月二日議決如下:
王嘉明——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二十四條第三款及第四款之規定,在本會輔助部門擔任第一職階首席翻譯員的長期行政任用合同修改為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自二零二零年一月一日起生效。
陳鳳婷、朱君寶、林佩欣及劉嘉儀——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及經第4/2017號法律修改的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二)項之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長期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轉為第二職階一等高級技術員,自二零二零年三月十四日起生效。
立法會執行委員會於二零二零年二月二十一日議決如下:
鮑婉薇——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及經第4/2017號法律修改的第14/2009號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一)項之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晉升為第一職階首席特級技術員,並自本批示摘要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公佈日起生效。
Alberto Xeque do Rosário——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及經第4/2017號法律修改的第14/2009號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二)項之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晉升為第一職階特級技術員,並自本批示摘要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公佈日起生效。
二零二零年二月二十六日於立法會輔助部門
秘書長 楊瑞茹
摘錄自終審法院院長辦公室主任於二零二零年二月二十七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經十二月十九日第39/2011號行政法規重新公佈的三月六日第19/2000號行政法規第十三條第一款、八月十七日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第六條第一款,以及第3/GPTUI/2016號終審法院院長批示第一款(七)項的規定,本辦公室第一職階輕型車輛司機余哲耀的行政任用合同獲准續期一年,由二零二零年三月十二日起生效。
根據經十二月十九日第39/2011號行政法規重新公佈的三月六日第19/2000號行政法規第十三條第一款、八月十七日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第六條第一款,以及第3/GPTUI/2016號終審法院院長批示第一款(七)項的規定,本辦公室第一職階勤雜人員黃貴賢的行政任用合同獲准續期一年,由二零二零年三月十二日起生效。
二零二零年二月二十七日於終審法院院長辦公室
辦公室主任 陳玉蓮
摘錄自辦公室主任於二零二零年一月十七日的批示:
根據經第38/2011號行政法規修改的第13/1999號行政法規第十九條第三款,以及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三十四條的規定,繼續徵用教育暨青年局編制內人員梁凱欣在本辦公室擔任第三職階首席顧問高級技術員,由二零二零年二月一日起,為期一年。
摘錄自辦公室主任於二零二零年一月二十三日的批示:
根據經第38/2011號行政法規修改的第13/1999號行政法規第十九條第三款,以及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三十四條的規定,繼續徵用文化局編制內人員鄭建武在本辦公室擔任第三職階首席特級行政技術助理員,由二零二零年三月一日起,為期一年。
根據經第38/2011號行政法規修改的第13/1999號行政法規第十九條第三款,以及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三十四條的規定,檢察長辦公室以相當於第二職階顧問督察的薪俸繼續徵用經濟局編制內人員陳梓枰擔任法律事務工作,自二零二零年三月一日起,為期一年。
茲聲明,本辦公室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二職階特級技術員李詠儀,現應其本人要求,自二零二零年二月三日起終止在本辦公室擔任的職務。
茲聲明,本辦公室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一職階一等技術員陳惠敏,現應其本人要求,自二零二零年二月十七日起終止在本辦公室擔任的職務。
二零二零年二月二十七於檢察長辦公室
辦公室主任 譚炳棠
摘錄自行政長官於二零二零年一月二十三日作出的批示:
楊寶琴——根據第15/2009號法律第五條第一款及第26/2009號行政法規第八條的規定,因具備適當經驗及專業能力履行職務,在本局擔任新聞廳廳長職務之定期委任,自二零二零年三月一日起續期兩年。
摘錄自局長於二零二零年二月十一日作出的批示:
林樹基——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第二款和第三款及第六條第一款的規定,其在本局擔任第一職階二等技術員職務的行政任用合同,自二零二零年三月十一日起續期一年。
摘錄自行政長官於二零二零年二月二十日作出的批示:
盧琼燊原屬政府發言人辦公室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職階顧問高級技術員,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九條的規定,以相同職級及職階調職至本局工作,自二零二零年二月二十一日起生效。
二零二零年二月二十五日於新聞局
局長 陳致平
透過行政長官二零一九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批示:
謝曉紅——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三十條第一款a)項、第20/2003號行政法規《澳門特別行政區駐外辦事處人員制度》第二條第一款(一)項及第15/2001號行政法規《設立澳門特別行政區駐北京辦事處》第三條第一款(一)項之規定,其以臨時定期委任方式在澳門特別行政區駐北京辦事處擔任第一職階首席特級技術員,薪俸點560點,自二零二零年一月十一日起續期一年。
二零二零年一月十五日於澳門特別行政區駐北京辦事處
辦事處主任 梁潔芝
按行政長官於二零二零年一月二十三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第14/2004號行政法規《科學技術發展基金》第八條第二款及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三十四條的規定,徵用行政公職局第三職階顧問高級技術員陳幗婷在本基金擔任同一職級及職階的職務,為期一年,由二零二零年一月二十六日起產生效力。
二零二零年二月十八日於科學技術發展基金
行政委員會主席 馬志毅
摘錄自主任於二零二零年二月十八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以及經第4/2017號法律修改之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二)項及第四款的規定,以附註方式修改陳嘉敏在本辦公室擔任職務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晉階為第二職階一等技術輔導員,薪俸點320點,自二零二零年一月三十一日起生效。
摘錄自主任於二零二零年二月十九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以及經第4/2017號法律修改之第14/2009號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二)項及第二款的規定,以附註方式修改陳嘉敏在本辦公室擔任職務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晉級為第一職階首席技術輔導員,薪俸點350點,自公佈日起生效。
透過行政長官於二零二零年二月二十四日作出的批示:
邱顯哲——根據第15/2009號法律《領導及主管人員通則的基本規定》第五條、第26/2009號行政法規《領導及主管人員通則的補充規定》第八條及第83/2007號行政長官批示第四款的規定,因具備適當經驗及專業能力履行職務,其擔任個人資料保護辦公室副主任的定期委任,自二零二零年三月十三日起續期一年。
二零二零年二月二十七日於個人資料保護辦公室
主任 楊崇蔚
摘錄自本件簽署人於二零二零年二月二十一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經第4/2017號法律修改的第14/2009號法律第十四條、經第23/2017號行政法規修改的第14/2016號行政法規第五條,以及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第二款的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楊雅菁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職級變更為第一職階一等技術員,薪俸點400點,自本批示摘要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公佈的日期起生效。
摘錄自本件簽署人於二零二零年二月二十六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經第4/2017號法律修改的第14/2009號法律第十四條、經第23/2017號行政法規修改的第14/2016號行政法規第五條,以及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第二款的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譚德毅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職級變更為第一職階一等高級技術員,薪俸點485點,自本批示摘要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公佈的日期起生效。
二零二零年二月二十六日於禮賓公關外事辦公室
辦公室主任 李月梅
透過行政長官二零二零年一月二十三日之批示:
林智綺——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三十條第一款a)項、第33/2011號行政法規《在台灣設立澳門經濟文化辦事處》第六條第三款及第20/2003號行政法規《澳門特別行政區駐外辦事處人員制度》第二條第一款(一)項之規定,其以臨時定期委任方式於在台灣澳門經濟文化辦事處擔任第一職階一等技術員,薪俸點400點,自二零二零年三月二十日起續期一年。
二零二零年二月二十日於在台灣澳門經濟文化辦事處
辦事處主任 何永慧
按副局長於二零一九年十一月二十八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經第4/2017號法律修改的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二)項、第四款及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第二款的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Fernando Leong在本局擔任職務的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晉階為第二職階主任文案,薪俸點為565點,二零一九年十二月二十一日起生效。
行政法務司司長於二零二零年一月十四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第15/2009號法律第五條及第26/2009號行政法規第八條的規定,本局語言事務廳廳長黃桂英因具備合適的管理能力及專業經驗,故其定期委任自二零二零年二月二十七日起獲續期兩年。
根據第15/2009號法律第五條及第26/2009號行政法規第八條的規定,本局電子政務資訊應用及發展處處長鮑志偉因具備合適的管理能力及專業經驗,故其定期委任自二零二零年三月十五日起獲續期一年。
為著有關效力,茲聲明鄺子嫣自二零二零年二月三日在環境保護局開始擔任職務之日起,自動終止在行政公職局以行政任用合同擔任第一職階二等翻譯員(中葡文)的職務。
本局行政任用合同人員第二職階首席翻譯員(中葡文)邱明艷,應其要求,自二零二零年二月三日起,解除其在本局之職務。
二零二零年二月二十五日於行政公職局
局長 高炳坤
摘錄自行政法務司司長於二零二零年一月十三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第15/2009號法律第五條及第26/2009號行政法規第八條的規定,本局行政及財政處處長張麗珊因具備合適的管理能力及專業經驗,故其定期委任自二零二零年三月一日起獲續期兩年。
根據第15/2009號法律第五條及第26/2009號行政法規第八條的規定,本局社團及財團登記處處長唐偉杰因具備合適的管理能力及專業經驗,故其定期委任自二零二零年三月一日起獲續期兩年。
摘錄自本局代局長於二零二零年一月二十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二)項、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第二款及第三款的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吳家瑩在本局擔任職務的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轉為第三職階特級技術員,薪俸點545點,自二零二零年一月十七日起生效。
二零二零年二月二十八日於身份證明局
代局長 黃寶瑩
按照行政法務司司長於二零二零年一月二十一日的批示:
Jorge Paulo do Rego Pestana dos Santos——根據第15/2009號法律《領導及主管人員通則的基本規定》第五條及第26/2009號行政法規《領導及主管人員通則的補充規定》第八條的規定,因具備合適的管理能力及專業經驗,故其會計暨財產科科長的定期委任獲續期一年,由二零二零年三月二日起生效。
二零二零年二月二十五日於印務局
局長 陳日鴻
按照行政法務司司長於二零二零年二月十日作出的批示:
(一)治安警察局第四職階首席警員陳榮基,退休及撫卹制度會員編號51691,因符合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百六十三條第一款a)項,而聲明自願離職退休。其每月的退休金是根據上述《通則》第二百六十四條第一及第四款,並配合第二百六十五條第一款a)項之規定,以其三十六年工作年數作計算,由二零二零年一月九日開始以相等於現行薪俸索引表內的370點訂出,並在有關金額上加上七個根據第1/2014號法律第一條所指附表並配合第2/2011號法律第七、第八及第九條規定的年資獎金。
(二)有關所訂金額的支付,全數由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負責。
(一)治安警察局第六職階警長梁紹山,退休及撫卹制度會員編號116351,因符合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百六十三條第一款b)項,而申請自願離職退休。其每月的退休金是根據上述《通則》第二百六十四條第一及第四款,並配合第二百六十五條第一款a)項之規定,以其三十六年工作年數作計算,由二零二零年一月二日開始以相等於現行薪俸索引表內的540點訂出,並在有關金額上加上六個根據第1/2014號法律第一條所指附表並配合第2/2011號法律第七、第八及第九條規定的年資獎金。
(二)有關所訂金額的支付,全數由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負責。
(一)以定期委任方式擔任副局長之消防局副消防總長鄒家昌,退休及撫卹制度會員編號88412,因符合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百六十三條第一款a)項,而聲明自願離職退休。其每月的退休金是根據上述《通則》第二百六十四條第一及第四款,並配合第二百六十五條第一款a)項之規定,以其三十六年工作年數作計算,由二零二零年一月六日開始以相等於現行薪俸索引表內的960點訂出,並在有關金額上加上六個根據第1/2014號法律第一條所指附表並配合第2/2011號法律第七、第八及第九條規定的年資獎金。
(二)有關所訂金額的支付,全數由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負責。
(一)統計暨普查局第二職階首席特級技術員關自強,退休及撫卹制度會員編號37648,因符合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百六十三條第一款a)項,而聲明自願離職退休。其每月的退休金是根據上述《通則》第二百六十四條第一及第四款,並配合第二百六十五條第一款a)項之規定,以其三十六年工作年數作計算,由二零二零年一月二日開始以相等於現行薪俸索引表內的580點訂出,並在有關金額上加上七個根據第1/2014號法律第一條所指附表並配合第2/2011號法律第七、第八及第九條規定的年資獎金。
(二)有關所訂金額的支付,全數由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負責。
(一)以定期委任方式擔任處長之治安警察局第一職階副警務總長梁飛鴻,退休及撫卹制度會員編號100650,因符合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百六十三條第一款b)項,而申請自願離職退休。其每月的退休金是根據上述《通則》第二百六十四條第一及第四款,並配合第二百六十五條第一款a)項之規定,以其三十六年工作年數作計算,由二零二零年一月二日開始以相等於現行薪俸索引表內的770點訂出,並在有關金額上加上六個根據第1/2014號法律第一條所指附表並配合第2/2011號法律第七、第八及第九條規定的年資獎金。
(二)有關所訂金額的支付,全數由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負責。
按照行政法務司司長於二零二零年二月十九日作出的批示:
(一)消防局退休首席消防員薛志峰之遺孀曾少霞,退休及撫卹制度會員編號7625,每月的撫卹金是根據十一月三十日第107/85/M號法令第一條第一款及按照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百六十四條第四款,並配合第二百七十一條第一款及第十款規定,由二零一九年十二月十日開始以相等於現行薪俸索引表內的185點訂出,該撫卹金為死者所收取退休金的百分之五十金額,並在有關金額上加上五個根據第1/2014號法律第一條所指附表並配合第2/2011號法律第九條所指的年資獎金之百分之五十。
(二)有關所訂金額的支付,全數由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負責。
按照行政法務司司長於二零二零年二月二十一日作出的批示:
(一)司法警察局第四職階首席刑事偵查員梁少鋼,退休及撫卹制度會員編號98876,因符合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百六十三條第一款a)項,而聲明自願離職退休。其每月的退休金是根據上述《通則》第二百六十四條第一及第四款,並配合第二百六十五條第一款a)項之規定,以其三十六年工作年數作計算,由二零二零年一月二十二日開始以相等於現行薪俸索引表內的500點訂出,並在有關金額上加上六個根據第1/2014號法律第一條所指附表並配合第2/2011號法律第七、第八及第九條規定的年資獎金。
(二)有關所訂金額的支付,全數由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負責。
(一)消防局第四職階首席消防員曹炳君,退休及撫卹制度會員編號112097,因符合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百六十三條第一款b)項,而申請自願離職退休。其每月的退休金是根據上述《通則》第二百六十四條第一及第四款,並配合第二百六十五條第一款a)項之規定,以其三十六年工作年數作計算,由二零二零年一月十八日開始以相等於現行薪俸索引表內的370點訂出,並在有關金額上加上六個根據第1/2014號法律第一條所指附表並配合第2/2011號法律第七、第八及第九條規定的年資獎金。
(二)有關所訂金額的支付,全數由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負責。
按照行政法務司司長於二零二零年二月二十五日作出的批示:
(一)衛生局第四職階高級護士葉玉妹,退休及撫卹制度會員編號144789,因符合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百六十二條第一款a)項,即已屆服務年齡上限而離職退休。其每月的退休金是根據十一月三十日第107/85/M號法令第一條第一款及上述《通則》第二百六十四條第一及第四款,並配合第二百六十五條第二款之規定,以其二十四年工作年數作計算,由二零二零年一月二十二日開始以相等於現行薪俸索引表內的305點訂出,並在有關金額上加上四個根據第1/2014號法律第一條所指附表並配合第2/2011號法律第七、第八及第九條規定的年資獎金。
(二)有關所訂金額的支付,全數由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負責。
按照行政法務司司長於二零二零年二月十八日作出的批示:
統計暨普查局技術輔導員黃鄺碧燕,供款人編號3000850,根據第8/2006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之規定,自二零二零年一月二十日起註銷其在公積金制度之登記。其在公積金制度下之供款時間滿三十三年,根據同一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之規定,訂定其在公積金制度下有權取得「個人供款帳戶」及「澳門特別行政區供款帳戶」之權益歸屬比率為百分之一百。
郵電局技術輔導員潘家羨,供款人編號3008427,根據第8/2006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之規定,自二零二零年一月十七日起註銷其在公積金制度之登記。其在公積金制度下之供款時間滿二十九年,根據同一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之規定,訂定其在公積金制度下有權取得「個人供款帳戶」及「澳門特別行政區供款帳戶」之權益歸屬比率為百分之一百。
市政署勤雜人員李長賢,供款人編號6025607,根據第8/2006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一)項之規定,自二零二零年一月三日起註銷其在公積金制度之登記。其在公積金制度下之供款時間滿三十一年,根據同一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及第三十九條第六款之規定,訂定其在公積金制度下有權取得「個人供款帳戶」、「澳門特別行政區供款帳戶」及「特別帳戶」之權益歸屬比率為百分之一百。
郵電局勤雜人員盧德明,供款人編號6040975,根據第8/2006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之規定,自二零二零年一月三日起註銷其在公積金制度之登記。其在公積金制度下之供款時間滿三十年,根據同一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之規定,訂定其在公積金制度下有權取得「個人供款帳戶」及「澳門特別行政區供款帳戶」之權益歸屬比率為百分之一百。另基於該供款人之註銷登記原因並不符合經第5/2007號法律修改之五月二十七日第25/96/M號法令第七條第一款之規定,根據第8/2006號法律第三十九條第六款之規定,訂定其無權取得「特別帳戶」的任何結餘。
財政局高級技術員陳卓明,供款人編號6041602,根據第8/2006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一)項之規定,自二零二零年一月二十一日起註銷其在公積金制度之登記。其在公積金制度下之供款時間滿二十年,根據同一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及第四十條第四款之規定,訂定其在公積金制度下有權取得「個人供款帳戶」及「特別帳戶」之權益歸屬比率為百分之一百,以及「澳門特別行政區供款帳戶」的權益歸屬比率為百分之八十五。
市政署勤雜人員李濤適,供款人編號6053040,根據第8/2006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一)項之規定,自二零二零年一月六日起註銷其在公積金制度之登記。其在公積金制度下之供款時間滿二十九年,根據同一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及第三十九條第六款之規定,訂定其在公積金制度下有權取得「個人供款帳戶」、「澳門特別行政區供款帳戶」及「特別帳戶」之權益歸屬比率為百分之一百。
按照行政法務司司長於二零二零年二月二十一日作出的批示:
衛生局一般服務助理員霍惠珍,供款人編號6024368,根據第8/2006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一)項之規定,自二零二零年一月十三日起註銷其在公積金制度之登記。其在公積金制度下之供款時間滿二十八年,根據同一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及第三十九條第六款之規定,訂定其在公積金制度下有權取得「個人供款帳戶」、「澳門特別行政區供款帳戶」及「特別帳戶」之權益歸屬比率為百分之一百。
衛生局顧問醫生António Fernando Vieira Tapadinhas,供款人編號6246972,根據第8/2006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之規定,自二零二零年一月九日起註銷其在公積金制度之登記。其在公積金制度下之供款時間少於五年,根據同一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之規定,訂定其在公積金制度下有權取得「個人供款帳戶」之權益歸屬比率為百分之一百及無權取得「澳門特別行政區供款帳戶」的任何結餘。
按照行政法務司司長於二零二零年二月二十五日作出的批示:
建設發展辦公室輕型車輛司機陸文海,供款人編號6082988,根據第8/2006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一)項之規定,自二零二零年一月二十三日起註銷其在公積金制度之登記。其在公積金制度下之供款時間滿十一年,根據同一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之規定,訂定其在公積金制度下有權取得「個人供款帳戶」之權益歸屬比率為百分之一百及「澳門特別行政區供款帳戶」的權益歸屬比率為百分之五十。
按行政管理委員會主席於二零二零年一月十五日作出的批示:
應本會編制內第二職階首席顧問高級技術員盧美玲之要求,批准自二零二零年二月二十四日起免除其上述之職務。
按照行政管理委員會主席於二零二零年一月二十一日作出的批示:
應本會編制內第三職階首席特級技術輔導員馮美君之要求,批准自二零二零年二月十九日起免除其上述之職務。
二零二零年二月二十八日於退休基金會
行政管理委員會主席 沙蓮達
摘錄自簽署人於二零一九年十一月一日之批示:
經濟局編制內確定委任第三職階首席顧問高級技術員陳偉倫——應其要求免除其在本局之職務,自二零二零年二月一日起生效。
二零二零年二月二十六日於經濟局
局長 戴建業
按經濟財政司司長於二零二零年二月十四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第15/2009號法律第二條第三款(一)項、第四條及第五條,並結合第26/2009號行政法規第二條、第三條第一款、第五條、第七條及第110/2014號行政命令第一款的規定,以定期委任方式委任羅鵲萍為本局公共會計廳廳長,自二零二零年二月十六日起,為期一年。
按照第15/2009號法律第五條第二款的規定,現刊登委任理由及獲委任人的學歷和專業簡歷如下:
1. 委任理由:
2. 學歷:
3. 專業簡歷:
根據第2/2018號行政法規第五十二條及第五十三條的規定,茲公佈下列(行政當局投資與發展開支計劃/二零二零)款項轉帳:
根據第2/2018號行政法規第五十二條及第五十三條的規定,茲公佈下列(行政當局投資與發展開支計劃/二零二零)款項轉帳:
根據第2/2018號行政法規第五十二條及第五十三條的規定,茲公佈下列(行政當局投資與發展開支計劃/二零二零)款項轉帳:
根據第2/2018號行政法規第五十二條及第五十三條第五款的規定,茲公佈下列(澳門特別行政區財政預算/二零二零)款項轉移:
根據第2/2018號行政法規第五十二條及第五十三條第五款的規定,茲公佈下列(澳門特別行政區財政預算/二零二零)款項轉移:
根據第2/2018號行政法規第五十二條及第五十三條第五款的規定,茲公佈下列(澳門特別行政區財政預算/二零二零)款項轉移:
二零二零年二月二十六日於財政局——局長 容光亮
摘錄自本人於二零二零年二月二十六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經第4/2017號法律修改的第14/2009號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二)項及第二款、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二條第八款a)項的規定,第二職階一等普查暨調查員趙兆祥、何詠祺、洪婉媚及吳萬榮獲確定委任為本局人員編制技術輔助人員組別的第一職階首席普查暨調查員,薪俸點為265,並自本批示摘要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公佈日起生效。
根據經第4/2017號法律修改的第14/2009號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二)項及第二款、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二條第八款a)項的規定,第二職階二等統計技術員劉匡正獲確定委任為本局人員編制統計範疇特別職程的第一職階一等統計技術員,薪俸點為430,並自本批示摘要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公佈日起生效。
二零二零年二月二十六日於統計暨普查局
局長 楊名就
摘錄自保安司司長於二零一九年十一月十八日之批示:
根據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二條及第12/2015號法律第五條之規定,自二零二零年二月三日起,與蘇宏簽訂為期六個月試用期之行政任用合同,以擔任第一職階二等高級技術員之職務,薪俸點為430。
根據現行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二條及第12/2015號法律第五條第三款(二)項之規定,自二零二零年二月一日起,與林卓威簽訂為期三年之長期行政任用合同,以擔任第五職階勤雜人員之職務,薪俸點為150。
摘錄自保安司司長於二零一九年十二月十七日之批示:
根據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二條及第12/2015號法律第五條之規定,自二零二零年二月一日起,與黃德潮簽訂為期六個月試用期之行政任用合同,以擔任第一職階二等高級技術員之職務,薪俸點為430。
摘錄自保安司司長於二零二零年一月六日之批示:
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一百三十七條第一款、第五款及第一百四十條第一款之規定,批准本局編制內第一職階首席特級技術輔導員翁家瑩自短期無薪假後緊接享受為期九年之長期無薪假,自二零二零年二月十八日起生效。
摘錄自簽署人於二零二零年二月十九日之批示:
應蘇宏之申請,其在本局擔任第一職階二等高級技術員的行政任用合同自二零二零年二月二十四日起予以解除。
摘錄自簽署人於二零二零年二月二十四日之批示:
根據現行第14/2009號法律第十四條及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之規定,本局與吳葉敏及莫靄倫簽訂之行政任用合同,以附註方式修改第三條款,晉級至第一職階特級技術輔導員,薪俸點為400,並自本批示摘錄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公佈之日起生效。
二零二零年二月二十五日於澳門保安部隊事務局
局長 郭鳳美
摘錄自保安司司長於二零二零年二月三日作出的第16/2020號批示:
根據第14/2018號法律第十三條及第十六條、經第98/2019號行政命令修改的第34/2018號行政法規第四十五條及第四十六條,以及現行《澳門保安部隊軍事化人員通則》第九十七條及第一百條之規定,下列兩名治安警察局人員於下述日期起由“附於編制”狀況轉為“編制內”狀況:
職級 | 編號 | 姓名 | 日期 |
一等警員 | 226991 | 梁嘉華 | 06/11/2019 |
警員 | 108161 | 李天祐 | 30/11/2019 |
摘錄自保安司司長於二零二零年二月三日作出的第17/2020號批示:
根據第14/2018號法律第十三條及第十六條、經第98/2019號行政命令修改的第34/2018號行政法規第四十五條及第四十六條,以及現行《澳門保安部隊軍事化人員通則》第九十八條(e)項及第一百條之規定,治安警察局警員編號171031林永洪,由二零一九年十二月二十九日起處於“附於編制”狀況。
二零二零年二月二十四日於治安警察局
局長 劉運嫦副警務總監代行
摘錄自保安司司長於二零二零年二月十八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第5/2006號法律第十一條第一款及第二十條,經第20/2010號行政法規修改的第9/2006號行政法規第十三條第二款(三)項、第十三-C條、第二十四條第一款(一)項、第二款及第二十五條第一款,聯同第15/2009號法律第一條第一款及第三款、第二條第一款、第三款(二)項、第五條及第三十四條,第26/2009號行政法規第一條、第八條、第九條第二款及第二十一條,以及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三條第七款的規定,本局犯罪現場勘查處處長陳煥文因具備適當經驗及專業能力履行職務,故其定期委任自二零二零年三月六日起續期一年。
根據第5/2006號法律第十一條第一款、第十二條(五)項及第二十條,經第20/2010號行政法規修改的第9/2006號行政法規第三條第二款(八)項及第四款、第二十一條、第二十四條第一款(一)項、第二款、第二十五條第一款及第二十八條第二款,聯同第15/2009號法律第一條第一款及第三款、第二條第一款、第三款(二)項、第五條及第三十四條,第26/2009號行政法規第一條、第八條、第九條第二款及第二十一條,以及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三條第七款的規定,本局國際刑警組織中國國家中心局澳門支局負責人蔡昕暉因具備適當經驗及專業能力履行職務,故其定期委任自二零二零年三月六日起續期一年。
摘錄自本人於二零二零年二月二十日作出的批示:
雷雲龍,司法警察局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二職階首席高級技術員。根據第4/2017號法律修改的第14/2009號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二)項及第二款,經第23/2017號行政法規修改的第14/2016號行政法規第五條,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聯同第5/2006號法律第十一條第一款之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其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晉級為第一職階顧問高級技術員,薪俸點為600點,自本批示摘錄公佈日起生效。
歐陽迪熙,司法警察局行政任用合同第二職階一等文案。根據第4/2017號法律修改的第14/2009號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二)項及第二款,經第23/2017號行政法規修改的第14/2016號行政法規第五條,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聯同第5/2006號法律第十一條第一款之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其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晉級為第一職階首席文案,薪俸點為485點,自本批示摘錄公佈日起生效。
李靜婷,司法警察局長期行政任用合同第二職階一等文案。根據第4/2017號法律修改的第14/2009號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二)項及第二款,經第23/2017號行政法規修改的第14/2016號行政法規第五條,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聯同第5/2006號法律第十一條第一款之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其長期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晉級為第一職階首席文案,薪俸點為485點,自本批示摘錄公佈日起生效。
摘錄自本人於二零二零年二月二十四日作出的批示:
曾傑文,司法警察局確定委任之第二職階首席技術輔導員。根據第4/2017號法律修改的第14/2009號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二)項及第二款,經第23/2017號行政法規修改的第14/2016號行政法規第五條,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十九條、第二十條第一款a)項及第二十二條第八款a)項,聯同第5/2006號法律第十一條第一款及第二十條,以及經第20/2010號行政法規修改的第9/2006號行政法規第二十四條第一款(七)項、第二款及第二十五條第一款之規定,獲確定委任為本局人員編制內技術輔導員職程之第一職階特級技術輔導員,薪俸點為400點,自本批示摘錄公佈日起生效。
二零二零年二月二十七日於司法警察局
局長 薛仲明
摘錄自保安司司長於二零二零年二月二十四日作出之批示:
根據現行第7/2006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及第二款,第13/2006號行政法規第二十二條第一款及第三款,現行第14/2016號行政法規第三十七條第一款,以及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條第一款(a)項及第二十二條第八款(a)項之規定,在二零二零年一月二十二日第四期第二組《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公佈的最後評核名單中分別排名第一名至第十三名及第十五名至第二十名的投考人羅卓偉、鄭嘉豪、余家凱、戴家明、梁家麒、黃家明、鄧松齡、陳嬌賢、毛詠欣、謝旺發、林偉業、凌惠婷、梁國珊、區雪麗、陳安娜、歐陽伯盛、曹家俊、歐陽佩芬及鄧子傑,獲確定委任為懲教管理局編制內獄警隊伍職程第一職階副警長。
二零二零年二月二十七日於懲教管理局
局長 呂錦雲副局長代行
按照二零二零年一月二十一日第14/2020號保安司司長批示:
根據現行《澳門保安部隊軍事化人員通則》第九十八條c)項、第一百條及第一百零七條第一款之規定,批准消防局副消防總長編號407971,李榮健,由二零二零年二月八日起,以在澳門保安部隊範疇內定期委任之方式,轉入澳門保安部隊高等學校人員編制內,並轉為處於“附於編制”的狀況。
按照二零二零年一月二十三日第18/2020號保安司司長批示:
根據現行《澳門保安部隊軍事化人員通則》第九十六條a)項、第九十七條及第一百條之規定,批准副消防總長編號403991,陳國棠,終止在澳門保安部隊高等學校之定期委任,自二零二零年二月八日起返回消防局,由“附於編制”狀況轉為“編制內”狀況。
二零二零年二月二十五日於消防局
局長 梁毓森消防總監
摘錄自保安司司長於二零二零年二月二十七日作出之批示:
根據第15/2009號法律第二條第三款第二項、第五條的規定,並配合第26/2009號行政法規第二條、第三條第二款及第七條的規定,以及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條第一款b)項及第二十三條第一款a)項、第二款a)項之規定,自二零二零年三月一日起,以定期委任方式委任副消防總長李榮健,編號407971,擔任澳門保安部隊高等學校高等教育處處長,為期一年。
根據第15/2009號法律第五條第二款規定,現以附件形式公布被委任者的學歷和專業簡歷。
委任副消防總長李榮健,編號407971,擔任澳門保安部隊高等學校高等教育處處長的依據如下:
學歷
專業簡歷
二零二零年二月二十七日於澳門保安部隊高等學校
校長 許少勇消防總監
摘錄自社會文化司司長於二零二零年一月十三日之批示:
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一百三十七條及第一百四十條之規定,處於短期無薪假狀況的本局確定委任的第五職階一級護士趙妙怡,獲批准接續長期無薪假,自二零二零年二月一日至二零二五年一月三十一日。
摘錄自社會文化司司長於二零二零年一月三十日的批示:
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二條第八款a)項、第三十七條第一款、經第4/2017號法律修改的第14/2009號法律第十四條第二款及第6/2010號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二)項及第二款的規定,在二零一九年十二月十八日第五十一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內公佈以考核方式進行限制性晉級開考,以填補衛生局編制內高級衛生技術員職程(營養職務範疇)第一職階首席高級衛生技術員一缺的最後成績名單唯一名合格投考人歐文輝,以確定委任方式委任為本局人員編制內高級衛生技術員職程(營養職務範疇)第一職階首席高級衛生技術員。
摘錄自社會文化司司長於二零二零年二月十四日的批示:
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二條第八款a)項、第三十七條第一款、經第4/2017號法律修改的第14/2009號法律第十四條第二款、第10/2010號法律第十八條第三款以及第131/2012號行政長官批示第十八條第四款的規定,在二零一九年十二月十八日第五十一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內公佈以考核方式進行限制性晉級開考,以填補衛生局人員編制內醫生職程公共衛生職務範疇(公共衛生專科)第一職階主任醫生一缺的最後成績名單唯一名合格投考人林松,以確定委任方式委任為本局人員編制內醫生職程(公共衛生)第一職階主任醫生。
按照二零二零年二月二十日本局一般衛生護理副局長的批示:
楊思斯——應其要求,中止第M-2391號醫生執業牌照之許可,為期兩年。
柯淇俐——獲准許從事治療師(物理治療)職業,牌照編號是:T-0692。
陸珍妮——獲准許從事治療師(心理治療)職業,牌照編號是:T-0693。
臻善醫療中心,葡文名稱為Centro Médico Chon Sin,英文名稱為Chon Sin Medical Center——獲准許營業,准照編號:AL-0490,其營業地點位於澳門馬場東大馬路238-312號廣福安花園(第一、二、三、四、五、六、七、八、九座)地下DF座,持牌人為安寧有限公司,法人住所位於澳門馬場東大馬路238-312號廣福安花園(第一、二、三、四、五、六、七、八、九座)地下DF座。
按照二零二零年二月二十四日本局一般衛生護理副局長的批示:
分別取消Teresa de Jesus Luis Almeida第E-1665號、鄭凱雯第E-2528號、林嘉莉第E-2542號、黃嘉敏第E-2548號、趙曉盈第E-2827號及黃如梅第E-3015號護士執業牌照之許可,因其沒有履行五月十八日第20/98/M號法令修訂的十二月三十一日第84/90/M號法令第十二條第二款之規定。
取消吳德森第M-1775號醫生執業牌照之許可,因其沒有履行五月十八日第20/98/M號法令修訂的十二月三十一日第84/90/M號法令第十三條第二款之規定。
曾國僑——恢復第M-2296號醫生執業牌照之許可。
按照二零二零年二月二十五日本局一般衛生護理副局長的批示:
唐健明——應其要求,中止第E-2706號護士執業牌照之許可,為期兩年。
取消陳慧娟第E-3003號護士執業牌照之許可,因其沒有履行五月十八日第20/98/M號法令修訂的十二月三十一日第84/90/M號法令第十二條第二款之規定。
分別取消葉安定第M-2207號及駱嘉隆第M-2368號醫生執業牌照之許可,因其沒有履行五月十八日第20/98/M號法令修訂的十二月三十一日第84/90/M號法令第十二條第二款之規定。
二零二零年二月二十七日於衛生局
局長 李展潤
摘錄自社會文化司司長二零一九年十一月二十二日批示:
根據經第4/2017號法律修改的第14/2009號法律《公務人員職程制度》附件一表二,以及第12/2015號法律《公共部門勞動合同制度》第四條及第五條第一款的規定,下列工作人員以行政任用合同制度聘用,擔任本局如下職務,為期半年,自二零二零年二月三日起生效:
林嘉誠及黎熙,第一職階二等高級技術員(英語傳意範疇),薪俸點為430。
摘錄自本局學校管理暨行政廳廳長二零二零年一月九日批示:
根據經第4/2017號法律修改的第14/2009號法律《公務人員職程制度》第十三條及附件一表二,以及第12/2015號法律《公共部門勞動合同制度》第四條的規定,下列工作人員在本局擔任如下職務的行政任用合同,以附註形式修改合同第三條款,日期、職程、職級、職階及薪俸點如下:
Nuno Miguel Costa Alves Martins及譚振興,自二零二零年一月十七日起轉為第二職階顧問高級技術員,薪俸點為625;
楊偉茵,自二零二零年一月十七日起轉為第二職階特級技術輔導員,薪俸點為415;
廖綺眉及戴柏秋,自二零二零年一月十八日起轉為第三職階技術工人,薪俸點為170;
甘錦鳳,自二零二零年一月十日起轉為第八職階勤雜人員,薪俸點為200。
摘錄自社會文化司司長二零二零年二月十四日批示:
應江毅的要求,根據第15/2009號法律第十六條第一款(二)項,以及第26/2009號行政法規第十三條的規定,其擔任本局教育廳廳長之定期委任,自二零二零年三月六日起終止。
摘錄自社會文化司司長二零二零年二月十九日批示:
根據第15/2009號法律第二條第三款(一)項、第四條及第五條、第26/2009號行政法規第二條、第三條第一款及第五條,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1/92/M號法令第十一條的規定,以定期委任方式委任黃嘉祺為本局教育廳廳長,為期一年,自二零二零年三月六日起生效。
根據第15/2009號法律第五條第二款,刊登委任理由及獲委任人的學歷和專業簡歷如下:
1. 委任理由
2. 學歷
3. 專業簡歷
二零二零年二月二十六日於教育暨青年局
局長 老柏生
摘錄自簽署人於二零二零年二月十七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及第六條的規定,黃一翔在本局擔任第一職階顧問高級技術員的行政任用合同續期兩年,自二零二零年二月二十八日起生效。
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以及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的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本局下列工作人員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晉升至第二職階一等技術輔導員,薪俸點為320,並按照十月十一日第57/99/M號法令核准的《行政程序法典》第一百一十八條第二款a)項規定,追溯自下指日期起生效:
自二零一九年十一月十五日起生效:
蔡艷玲、鍾美婷、尹艷珊、黃健敏及楊德俊。
自二零一九年十一月二十二日起生效:
古美莉及梁慧雯。
自二零一九年十二月六日起生效:
許海波、簡靈珠、古麗盈、梁俐嘉、黃海容、吳耀東、胡偉健及劉穎瑤。
摘錄自社會文化司司長於二零二零年二月十八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第20/2015號行政法規《文化局的組織及運作》第七條,第15/2009號法律《領導及主管人員通則的基本規定》第二條第三款(二)項、第四條及第五條,第26/2009號行政法規《領導及主管人員通則的補充規定》第二條第二款、第三條第二款、第五條及第七條,以及第183/2019號行政命令第一款的規定,以定期委任方式委任何卓鋒擔任本局文化遺產保護處處長,自二零二零年二月二十八日起生效,為期一年。
按照第15/2009號法律第五條第二款的規定,現刊登委任理由及獲委任人的學歷和專業簡歷如下:
1. 委任理由:
2. 學歷:
——台灣成功大學工學(都巿計劃)學士學位。
3. 專業簡歷:
摘錄自社會文化司司長於二零二零年二月十九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六條第二款﹙一﹚項及第三款的規定,與本局下列工作人員訂立長期行政任用合同,自下指日期起生效:
張加瑩——第二職階二等技術員,自二零一九年十二月十八日起生效;
陳炳輝——第三職階顧問高級技術員,自二零一九年十二月二十日起生效;
梁國輝及施雅欣——第二職階二等技術員,自二零一九年十二月二十八日起生效。
摘錄自簽署人於二零二零年二月十九日作出的批示:
應本局編制內確定委任第一職階首席特級技術輔導員何美儀的要求,自二零二零年三月十日起免除其職務。
摘錄自社會文化司司長於二零二零年二月二十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第20/2015號行政法規《文化局的組織及運作》第十一條,第15/2009號法律《領導及主管人員通則的基本規定》第二條第三款(一)項、第四條及第五條,第26/2009號行政法規《領導及主管人員通則的補充規定》第二條第二款、第三條第一款、第五條及第七條,以及第183/2019號行政命令第一款的規定,以定期委任方式委任呂志鵬擔任本局公共圖書館管理廳廳長,自二零二零年二月二十三日起生效,為期一年。
按照第15/2009號法律第五條第二款的規定,現刊登委任理由及獲委任人的學歷和專業簡歷如下:
1、委任理由:
2、學歷:
3、專業簡歷:
摘錄自簽署人於二零二零年二月二十一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第156/2018號社會文化司司長批示核准的《澳門演藝學院內部規章》第七條的規定,李宇樑擔任本局澳門演藝學院戲劇學校校長的委任獲續期,自二零二零年二月二十三日起至二零二零年十月十四日止,並有權收取相當於公職薪俸表100點的附加報酬。
摘錄自簽署人於二零二零年二月二十四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經第4/2017號法律修改的第14/2009號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及第二款,以及經第23/2017號行政法規修改的第14/2016號行政法規第五條的規定,本局下列人員分別晉級至如下職位,自本批示摘錄公佈日起生效:
1. 編制內人員
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二條第八款a)項的規定:
第三職階特級行政技術助理員林瑞華,獲確定委任為本局人員編制內第一職階首席特級行政技術助理員,薪俸點為345。
2. 行政任用合同人員
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第二款的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合同第三條款:
梁俊傑,轉為第一職階首席技術員,薪俸點為450;
潘鴻桂、于源、甘慧珊、雷永權、歐陽智敏、陸子健、黎兆泉及李頴琪,轉為第一職階一等技術員,薪俸點為400。
摘錄自簽署人於二零二零年二月二十五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及第六條的規定,本局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試用期)第一職階二等翻譯員劉雅婷,自二零二零年三月一日起繼續以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方式在本局擔任職務。
為著有關效力,茲聲明,何卓鋒因獲定期委任為本局文化遺產保護處處長,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四十五條之規定,其以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方式擔任第一職階顧問高級技術員之職務,自二零二零年二月二十八日起自動終止。
為著有關效力,茲聲明,根據第15/2009號法律第十七條第一款(二)項的規定,呂志鵬因獲定期委任為本局公共圖書館管理廳廳長,故其在本局以定期委任擔任澳門博物館館長的職務,自二零二零年二月二十三日起自動終止。
二零二零年二月二十七日於文化局
局長 穆欣欣
摘錄自本局局長於二零二零年二月三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經第4/2017號法律修改的第14/2009號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二)項、第二款、第三款和第四款,及第十七條和第十八條,以及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第二款,結合經第23/2017號行政法規修改的第14/2016號行政法規第五條之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黃振強在本局擔任職務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晉級為第一職階顧問高級技術員,薪俸點為600點,自本批示摘錄公佈日起生效。
二零二零年二月二十五日於旅遊局
局長 文綺華
為著應有效力,茲聲明陳美霞在本院行政及財政輔助處處長的定期委任,應其要求,到期限屆滿而終止,根據第15/2009號法律第十七條第一款(一)項的規定,自二零二零年一月二十五日起返回其原職位,擔任本院人員編制第二職階首席顧問高級技術員。
二零二零年二月二十四日於澳門旅遊學院
副院長 甄美娟
按照社會保障基金行政管理委員會二零二零年二月十三日議決:
根據第4/2017號法律修改的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二條第一款,以及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二條第八款b)項及第二十三條之規定,在二零一九年十一月二十七日第四十八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公佈的統一管理制度的專業或職務能力評估對外開考的最後成績名單中,排名第三的合格投考人潘煦進獲定期委任為社會保障基金人員編制高級技術員職程第一職階二等高級技術員。
根據第4/2017號法律修改的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二條第一款,以及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條第一款a)項及第二十二條第八款a)項之規定,在二零一九年十一月二十七日第四十八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公佈的統一管理制度的專業或職務能力評估對外開考的最後成績名單中,排名第五的合格投考人賀文靖獲確定委任為社會保障基金人員編制高級技術員職程第一職階二等高級技術員。
二零二零年二月二十七日於社會保障基金
行政管理委員會主席 容光耀
摘錄自時任局長於二零一九年十二月十八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第二款及第三款之規定,本局第一職階首席高級技術員龍保雲的行政任用合同,自二零二零年二月十日起續期一年。
摘錄自代局長於二零二零年一月十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經第4/2017號法律修改的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二款(四)項、第三款及第四款,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第二款及第三款的規定,以附註形式更改梁潤生在本局擔任職務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晉階為第十職階輕型車輛司機,自二零一九年十二月二十九日起生效,合同其他條件維持不變。
根據經第4/2017號法律修改的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二款(二)項及第四款,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第二款及第三款的規定,以附註形式更改周志偉在本局擔任職務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晉階為第三職階技術工人,自二零一九年十二月二十九日起生效,合同其他條件維持不變。
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第二款及第三款、第二十四條第三款(二)項之規定,本局第一職階首席技術員何春燕及第一職階首席行政技術助理員陳卓婷之長期行政任用合同修改為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自二零二零年一月四日起生效。
摘錄自簽署人於二零二零年二月二十四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經第4/2017號法律修改的第14/2009號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二)項、第二款,及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第二款之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本局下列人員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合同其他條件維持不變:
黃清麗,轉為第一職階首席技術員;
余潔華,轉為第一職階首席技術輔導員。
茲聲明在本局以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方式擔任第四職階技術工人何志明及第一職階首席特級技術輔導員梁敏儀,因達年齡上限,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十五條第(一)項的規定,分別自二零二零年一月二十九日起及二月三日起終止職務。
為著有關效力,茲聲明,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四十五條規定,本局第一職階顧問高級技術員吳進發,自二零二零年二月二十四日,即其到行政法務司司長辦公室擔任職務之日起,自動終止以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方式在本局擔任之職務。
二零二零年二月二十七日於土地工務運輸局
局長 陳寶霞
按照簽署人於二零一九年十二月二十六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二款(四)項、第三款、第四款,以及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的規定,以附註方式修改杜潤漢在本局擔任職務的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轉為收取相等於第十職階勤雜人員職級的薪俸點240點,自二零一九年十二月二十三日起生效。
按照簽署人於二零一九年十二月三十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二款(四)項、第四款,以及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的規定,以附註方式修改潘婉芳在本局擔任職務的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轉為收取相等於第七職階勤雜人員職級的薪俸點180點,自二零一九年十二月三十日起生效。
按照簽署人於二零二零年一月七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二款(一)項、第四款,以及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的規定,以附註方式修改戚儉聰及龔美蘭在本局擔任職務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轉為收取相等於第二職階勤雜人員職級的薪俸點120點,自二零二零年一月二日起生效。
二零二零年二月二十日於地圖繪製暨地籍局
代局長 雅永健
摘錄自簽署人於二零一九年十二月十九日作出的批示:
本局勤雜人員童麗萍於二零二零年二月五日起因達年齡上限,故其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亦於同日起失效。
摘錄自代局長於二零二零年一月十五日作出的批示:
本局技術工人楊景輝於二零二零年二月二十四日起因達年齡上限,故其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亦於同日起失效。
摘錄自簽署人於二零二零年二月十九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經第4/2017號法律修改的第14/2009號法律《公務人員職程制度》第十四條第一款(二)項以及第二款的規定,批准本局下列人員職級變更至相應之職級、薪俸點,並自本批示摘要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公佈日起生效:
朱磊明、張振雄、梁振龍、陳智華及甄亦豪,以行政任用合同擔任第一職階一等技術員,薪俸點400點。
二零二零年二月二十五日於海事及水務局
局長 黃穗文
摘錄自代局長於二零二零年二月二十一日作出之批示:
根據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二款(二)項及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第二款的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第二職階輕型車輛司機許伯強之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轉為第三職階輕型車輛司機,薪俸點為170點,自二零二零年一月十六日起生效。
摘錄自代局長於二零二零年二月二十四日作出之批示:
根據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二)項及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第二款的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第一職階一等氣象技術員林美玲及葉婷婷之長期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轉為第二職階一等氣象技術員,薪俸點為340點,自二零二零年一月十七日起生效。
二零二零年二月二十七日於地球物理暨氣象局
代局長 梁永權
摘錄自簽署人於二零二零年一月十六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第二十四條第三款(二)項和第四款,以及經第4/2017號法律修改的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二款(二)項及第四款之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陳素芬、曹婉兒、譚文傑及黃淑君在本局擔任職務之長期行政任用合同第二條款及第三條款,轉為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並晉升為第三職階勤雜人員,薪俸點為130,自二零二零年一月十二日起生效。
摘錄自簽署人於二零二零年一月二十三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第二十四條第三款(二)項及第四款之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阮振彰在本局擔任職務之長期行政任用合同第二條款,轉為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自二零二零年一月十九日起生效。
二零二零年二月二十六日於房屋局
局長 山禮度
摘錄自運輸工務司司長於二零一九年十一月七日作出的批示:
高詠然──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第五條及第六條之規定,以行政任用合同制度聘用為第一職階二等技術輔導員,薪俸點260,為期六個月試用期,自二零二零年一月十三日起生效。
黃超文──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第五條及第六條之規定,以行政任用合同制度聘用為第一職階二等技術輔導員,薪俸點260,為期六個月試用期,自二零二零年一月十五日起生效。
摘錄自本辦公室主任於二零二零年一月三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二十四條第三款(二)項及第四款之規定,本辦公室下列人員之長期行政任用合同修改為不具期限行政任用合同,並自相應之日期生效:
姓名 | 職級 | 職階 | 合同生效日期 |
袁衛枬 | 顧問高級技術員 | 1 | 2020年1月2日 |
陳慕華 | 首席翻譯員 | 1 | 2020年1月2日 |
摘錄自本辦公室主任於二零二零年一月六日作出的批示:
梁澤武──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六條第二款(一)項及第三款之規定,其在本辦公室擔任第二職階二等技術員之行政任用合同修改為長期行政任用合同,為期三年,自二零一九年十二月十日起生效。
蕭藹華及陸雅琪——根據經第4/2017號法律修改的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二)項及第四款,以及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第二款及第三款的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其在本辦公室的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晉階至第二職階特級技術員,薪俸點525,自二零二零年一月十日起生效。
二零二零年二月二十五日於建設發展辦公室
主任 林煒浩
摘錄自運輸工務司司長於二零二零年一月三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經第4/2017號法律修改的第14/2009號法律第二十七條第二款、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及第五條第三款(二)項的規定,以行政任用合同形式聘用鄺子嫣在本局擔任第一職階二等翻譯員,薪俸點為440點,為期一年,自二零二零年二月三日起生效。
摘錄自環境保護局局長於二零二零年二月二十日作出的批示:
林嘉良——根據經第4/2017號法律修改的第14/2009號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二)項、第二款及第四款、經第23/2017號行政法規修改的第14/2016號行政法規第五條第一款以及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第二款之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在本局擔任職務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轉為收取相等於第一職階一等技術稽查的薪俸點265點,並自本批示摘要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公佈日起生效。
摘錄自環境保護局局長於二零二零年二月二十六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第二款、第二十四條第三款(二)項及第四款之規定,湯熒楓於本局擔任第一職階首席技術員的長期行政任用合同修改為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自二零二零年二月二十五日起生效。
二零二零年二月二十七日於環境保護局
局長 譚偉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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