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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egisMac》的法例註釋 | |||
經濟財政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經第6/1999號行政法規《政府部門及實體的組織、職權與運作》第三條及七月十一日第33/94/M號法令核准的《澳門貿易投資促進局章程》第十條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應黃振東請求,自二零二零年一月一日起終止其擔任澳門貿易投資促進局監察委員會主席的職務。
二、委任尉東君擔任澳門貿易投資促進局監察委員會主席,任期自二零二零年三月一日起至二零二一年三月三十一日止。
三、擔任上述職務的報酬按照該實體章程的規定訂定。
四、本批示自公佈日起產生效力。
二零二零年二月二十四日
經濟財政司司長 李偉農
二零二零年二月二十五日於經濟財政司司長辦公室
辦公室主任 辜美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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