澳門特別行政區海關宣佈,根據保安司司長於二零一九年十二月十二日作出的批示,為取得「關檢設備租賃服務」進行公開招標。
有關《招標方案》及《承投規則》存放於媽閣上街嘉路一世船塢西南端,澳門特別行政區海關大樓之“辦事處”內,有意者可於辦公時間內到上址參閱,如欲索取上述文件之副本,需繳付影印費用,招標程序於上址進行。
標書必須於二零二零年三月二十三日下午五時前遞交至上述之澳門特別行政區海關辦事處。
投標人除須遞交《招標方案》及《承投規則》所要求之文件外,尚須遞交已繳付臨時擔保澳門元壹拾柒萬貳仟元整($172,000.00)之證明文件。該擔保須以現金、本票(抬頭人為「澳門特別行政區海關」)或銀行擔保方式遞交,倘以現金或本票方式,則應交予澳門特別行政區海關行政財政廳司庫;倘屬銀行擔保,該擔保不得附條件或受終止性期限約束。
開標日期將於二零二零年三月二十四日上午十時於媽閣上街嘉路一世船塢西南端,澳門特別行政區海關大樓內舉行。
二零二零年二月二十六日於海關
關長 黃文忠
按照刊登於二零一九年十一月二十日第四十七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的通告,為晉升檢察院特級書記員而設的培訓課程所舉行的入學試,現公佈投考人最後評核名單:
合格投考人: |
最後評核 |
||
1.º |
郭明德 |
18.10 |
|
2.º |
馮苑明 |
17.64 |
|
3.º |
林嘉麗 |
17.10 |
a) |
4.º |
徐詠麟 |
17.10 |
|
5.º |
蔡君華 |
16.78 |
|
6.º |
杜碧琳 |
16.76 |
|
7.º |
黃曉楠 |
16.50 |
|
8.º |
林鳳明 |
16.44 |
|
9.º |
鍾慧文 |
16.20 |
|
10.º |
鄧艷霜 |
16.16 |
|
11.º |
黃玉蘭 |
16.06 |
|
12.º |
施克森 |
16.00 |
|
13.º |
高穎琪 |
15.80 |
|
14.º |
馮淑貞 |
15.74 |
|
15.º |
馮逸昌 |
15.40 |
a)根據第30/2004號行政法規第二十九條第二款(一)項的規定,學歷較高。
根據第30/2004號行政法規第三十條的規定,合格投考人按其在最後評核名單中的名次並按開考通告所定課程錄取名額獲錄取修讀培訓課程。
根據經第23/2017號行政法規修改的第14/2016號行政法規第三十六條的規定,投考人可自本名單公佈翌日起計十個工作日內,就本名單提起上訴。
受疫情影響,有關培訓課程的開課日期及時間,以及學員的報到地點,將於稍後另行公佈。
(上述最後評核名單於二零二零年二月二十七日經檢察長批示認可)
二零二零年二月二十六日於檢察長辦公室
典試委員會:
主席:檢察官 張國治
正選委員:檢察官 鄭泳賢
辦公室副主任 胡潔如
茲公佈,檢察長辦公室以行政任用合同制度填補輕型車輛司機職程第一職階輕型車輛司機兩個職缺,以及填補開考有效期屆滿前本辦公室出現的職缺,經二零一九年九月二十五日第三十九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刊登進行統一管理制度的專業或職務能力評估開考通告。現根據經第23/2017號行政法規修改的第14/2016號行政法規《公務人員的招聘、甄選及晉級培訓》第三十五條第三款的規定,將檢察長辦公室專業或職務能力評估開考的投考人知識考試成績名單張貼於澳門新口岸宋玉生廣場335-341號獲多利大廈十六樓檢察長辦公室接待處(查閱時間:週一至週四上午九時至下午五時四十五分;週五上午九時至下午五時三十分),並上載於檢察院網頁(http://www.mp.gov.mo/)及行政公職局網頁(http://www.safp.gov.mo/)。
二零二零年二月二十七日於檢察長辦公室
辦公室主任 譚炳棠
茲特公告,有關刊登於二零二零年一月十五日第三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的第1/MPCP/2020號公開招標“為檢察院臨時大樓購置傢具”,基於利害關係人按照招標方案4.2的規定提出的申請以及因應新型冠狀病毒肺炎的疫情對於公共部門及私營機構運作的影響,截標日期及開標日期現已作出更改。
有關公開招標截標日期,原定於二零二零年三月二日下午五時四十五分,現更改為於二零二零年三月二十七日下午五時三十分。公開開標日期原定於二零二零年三月三日上午十時正於澳門新口岸宋玉生廣場獲多利大廈16樓檢察長辦公室的會議室舉行,現更改為於二零二零年三月三十日上午十時正在同一地點舉行。
投標者可於辦公時間內,前往位於澳門新口岸宋玉生廣場獲多利大廈十六樓檢察長辦公室查閱上述更改公開招標截標及開標日期的資訊。
二零二零年二月二十八日於檢察長辦公室
辦公室主任 譚炳棠
茲公佈,本辦公室已故第七職階輕型車輛司機黃德開之兒子黃偉業申請其遺屬之死亡津貼、喪葬津貼及其他有權收取之金錢補償,如有人士認為具有權利領取上述津貼及金錢補償,應自本告示在《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刊登之日起計三十天內,向本辦公室提出申請應有之權益。如於上述期限內未接獲任何異議,則現申請人之要求將被接納。
二零二零年二月二十七日於檢察長辦公室
辦公室主任 譚炳棠
按照二零二零年一月十七日市政署市政管理委員會決議,現就“出租經營位於氹仔中央公園售賣亭”進行公開諮詢。
有意投標者,可於辦公時間內到澳門亞美打利庇盧大馬路(新馬路)163號地下本署文書及檔案中心索取有關諮詢章程及承投規則,或可登入本署網頁(http://www.iam.gov.mo)免費下載,如有意投標者從本署網頁下載上述文件,有責任在提交投標書的期間,從本署網頁查閱倘有的更新或修正等資料。
有關是次公開諮詢之解釋會將於二零二零年三月九日上午十時,在氹仔中央公園售賣亭舉行。
截止遞交標書日期為二零二零年三月十九日下午五時正。競投人或其代表請將有關標書及文件送交本署大樓地下文書及檔案中心,並須繳交臨時保證金澳門元壹仟元正($1,000.00)。臨時保證金可以現金或抬頭為“市政署”的支票或銀行擔保書,於澳門亞美打利庇盧大馬路(新馬路)163號地下本署財務處出納繳交。
開標日期為二零二零年三月二十日上午十時,於澳門南灣大馬路762-804號中華廣場6樓市政署培訓及資料儲存處舉行。
二零二零年二月十八日於市政署
市政管理委員會委員 麥儉明
按二零二零年二月十日行政法務司司長之批示,現為“市政署購置五台升降吊籃車”進行公開招標。
有意投標者,可於辦公時間內到澳門亞美打利庇盧大馬路(新馬路)163號地下本署文書及檔案中心,索取有關招標章程及承投規則,或可登入本署網頁(http://www.iam.gov.mo)免費下載,如有意投標者從本署網頁下載上述文件,有責任在提交投標書的期間,從本署網頁查閱倘有的更新或修正等資料。
截止遞交標書日期為二零二零年四月七日下午五時。競投者或其代表請將有關標書及文件送交本署大樓地下文書及檔案中心,並須繳交臨時保證金澳門元拾捌萬伍仟圓正($185,000.00)。臨時保證金可以現金或抬頭為“市政署”的支票或銀行擔保書,或受益人為“市政署”的保險擔保方式,於澳門亞美打利庇盧大馬路(新馬路)163號地下本署財務處出納繳交。
開標日期為二零二零年四月八日上午十時,於本署培訓中心(南灣大馬路804號中華廣場六字樓)舉行。
二零二零年二月二十四日於市政署
市政管理委員會委員 麥儉明
按二零二零年二月十日行政法務司司長之批示,現為“市政署購置三十一台雙排座開放式貨斗客貨兩用輕型汽車”進行公開招標。
有意投標者,可於辦公時間內到澳門亞美打利庇盧大馬路(新馬路)163號地下本署文書及檔案中心,索取有關招標章程及承投規則,或可登入本署網頁(http://www.iam.gov.mo)免費下載,如有意投標者從本署網頁下載上述文件,有責任在提交投標書的期間,從本署網頁查閱倘有的更新或修正等資料。
截止遞交標書日期為二零二零年四月七日下午五時。競投者或其代表請將有關標書及文件送交本署大樓地下文書及檔案中心,並須繳交臨時保證金澳門元叁拾叁萬玖仟圓正($339,000.00)。臨時保證金可以現金或抬頭為“市政署”的支票或銀行擔保書,或受益人為“市政署”的保險擔保方式,於澳門亞美打利庇盧大馬路(新馬路)163號地下本署財務處出納繳交。
開標日期為二零二零年四月八日下午三時,於本署培訓中心(南灣大馬路804號中華廣場六字樓)舉行。
二零二零年二月二十四日於市政署
市政管理委員會委員 麥儉明
按照二零二零年二月二十五日行政法務司司長之批准,現就“為離島各區重植林提供護理服務”進行公開招標。
有意競投者可於辦公時間前往澳門亞美打利庇盧大馬路(新馬路)163號地下市政署文書及檔案中心索閱有關招標方案及承投責任書。
截止遞交標書日期為二零二零年三月二十五日中午十二時正。參與競投之人士請將有關標書及文件送交本署文書及檔案中心,並須按投標項目繳交相應的臨時保證金(金額見下表),臨時保證金可以現金、支票或抬頭為“市政署”之銀行擔保或保險擔保方式,在新馬路163號地下市政署財務處出納繳交。
服務區域 |
繳交之臨時保證金額 |
離島重植林北區 |
$100,000.00 |
離島重植林南區 |
$100,000.00 |
開標日期為二零二零年三月二十六日上午十時正,在本署培訓中心(南灣大馬路中華廣場6樓)進行。此外,本署安排於二零二零年三月十一日上午十時正,在本署培訓中心,就是次公開競投舉辦解釋會。
有關公開招標文件可登入本署網頁(http://www.iam.gov.mo)免費下載,如有意投標者從本署網頁下載上述文件,有責任在提交投標書的期間,從本署網頁查閱倘有的更新或修正等資料。
二零二零年二月二十六日於市政署
市政管理委員會委員 關施敏
根據第01/VPW/2019號批示第一款(一)項(3)分項的規定,經市政管理委員會柯嵐副主席的預先許可,本人行使上述批示同一項所賦予本人的職權,作出本批示。
一、將職權轉授予:
(一)食品安全廳張桂達廳長,以便其命令採取及解除第5/2013號法律第九條規定的預防及控制措施。
(二)衛生監督廳田紀洋廳長,以便其根據第4/2016號法律的規定:
(1)行使上述法律第二十九條第四款的處罰職權,包括提起違法程序;
(2)命令採取或終止預防及控制措施;
(3)批准發出、續期及廢止許可;
(4)批准發出、續期及廢止非競賽犬隻的准照;
(5)簽發已批准的准照。
二、經本人預先許可後,獲轉授權人可轉授第一款所述的職權。
三、本批示不影響市政管理委員會、其主席或其他成員的收回權和監管權,也不優於以特別事宜為標的且具相同性質的批示。
四、廢止第01/ADMS/2019號批示。
五、追認獲轉授權人自二零一九年十二月二十日起在本轉授權範圍內作出的一切行為。
六、本批示自公佈日起生效,但不影響上款的規定。
二零二零年二月十八日於市政署
市政管理委員會委員 吳秀虹
根據第01/VPW/2019號批示第一款(五)項的規定,經市政管理委員會柯嵐副主席的預先許可,本人行使同一批示的所賦予的職權,作出本批示。
一、將上述批示附表III所轉授有關下列的職權轉授予:
(一)食品檢驗檢疫處處長鮑志賢;高級技術員陳芷頴、包碧琪、梁紫恩、譚婉華及李君樺;獸醫鍾健斌、葉秀彩、陳亞琪、李嘉敏、徐頴、陸泳強、葉婧、張政雅、Carlota Garcia de Oliveira Rodrigues Beja及李思雅;技術員譚子欣及歐凱靜,以便在其職責範圍內行使下述職權﹕
(1)根據第7/2003號法律第九條第一款(二)項及第28/2003號行政法規第三-A條(一)項規定,簽發第487/2016號行政長官批示核准載於表B(進口表)A組所載的貨物之進口准照;
(2)批准及發出質量證明書及衛生檢驗檢疫證明書。
(二)食品檢驗檢疫處高級技術員陳玉坤;技術輔導員蘇月蟾、伍振才、梁耀威、林詩龍、劉嘉輝、陳美琪、陳葆兒、梁銳君、葛嘉怡、鄧偉健、鄒倩瑩、陳祖怡、司徒裕強、曾麗雅、鄭子雯及張富文,以便其根據第7/2003號法律第九條第一款(二)項及第28/2003號行政法規第三-A條(一)項規定,簽發經關閘口岸、橫琴口岸澳門口岸區或港珠澳大橋澳門口岸進口澳門特別行政區有關第487/2016號行政長官批示核准載於表B(進口表)A組所載的貨物之進口准照。
二、本批示不影響本人對於權力的收回權和監管權。
三、廢止第01/DSA/2019號批示及第02/DSA/2019號批示。
四、除獲轉授權人曾麗雅外,追認獲轉授權人自二零一九年十二月二十日起在本轉授權範圍內作出的一切行為。
五、本批示自公佈日起生效,但不影響上款的規定。
二零二零年二月十八日於市政署
食品安全廳廳長 張桂達
根據第01/VPW/2019號批示第一款(五)項及第01/ADMS/2020號批示第二款的規定,經市政管理委員會副主席柯嵐及市政管理委員會委員吳秀虹的預先許可,本人行使上述批示所賦予的職權,作出本批示。
一、將以下的職權轉授予動物檢疫監管處處長蔡淑儀;高級技術員李海濤;獸醫林雅詩、胡秀鳳、劉慧蓮、麥善欣、徐敏虹、樊偉賢、李澄姍及李浩揚,以便在其職責範圍內行使下述職權:
(一)根據第7/2003號法律第九條第一款(二)項及第28/2003號行政法規第三-A條(一)項規定,簽發第487/2016號行政長官批示核准載於表B(進口表)A組所載的貨物之進口准照;
(二)批准及發出質量證明書及衛生檢驗檢疫證明書;
(三)批准發出、續期及廢止非競賽犬隻准照。
二、本批示不影響本人對於權力的收回權和監管權。
三、廢止第02/DIS/2019號批示。
四、追認獲轉授權人自二零一九年十二月二十日起在本轉授權範圍內作出的一切行為。
五、本批示自公佈日起生效,但不影響上款的規定。
二零二零年二月二十日於市政署
衛生監督廳廳長 田紀洋
茲公佈,前郵政局退休助理員鄭耀新之遺孀林歡容現向本退休基金會申請遺屬撫卹金;如有人士認為具權利領取該項撫卹金,應自本告示刊登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之日起計三十日內,向本會申請應有之權益。如於上述期間內未接獲任何異議,則現申請人之要求將被接納。
二零二零年二月二十五日於退休基金會
行政管理委員會主席 沙蓮達
茲公佈,為填補經濟局編制內高級技術員職程第一職階一等高級技術員(法律範疇)三個職缺,以及填補開考有效期屆滿前本局出現的職缺,經二零一九年九月二十五日第三十九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刊登統一管理制度之專業或職務能力評估對外開考通告。上述開考的知識考試(筆試)原訂於二零二零年二月二日舉行,現因應新型冠狀病毒疫情發展,為減少人群聚集及減少疾病傳播風險,知識考試(筆試)延期舉行,新的知識考試(筆試)日期將另行公佈。
二零二零年二月二十五日於經濟局
局長 戴建業
按照八月十二日第19/78/M號法律核准,並經四月十三日第19/87/M號法令修訂之《市區房屋稅規章》第七十一條的規定,澳門財稅廳於二零二零年三月一日至三十一日期間,接受納稅人申駁關於二零一九年度房屋紀錄中評定之可課稅收益。
有關表格可於財政局大樓、政府綜合服務大樓及離島政府綜合服務中心索取,或於財政局網頁(www.dsf.gov.mo)下載。上述申駁亦可透過財政局「電子服務」申請。
二零二零年二月十八日於財政局
局長 容光亮
澳門元
資產帳戶 | 負債帳戶 | |||
外匯儲備 |
178,246,129,139.83 |
澳門元負債 |
249,923,890,412.20 |
|
黃金及白銀 |
0.00 |
金融機構存款 |
27,612,099,537.71 |
|
銀行結存 |
105,435,235,621.87 |
特區政府存款 |
54,246,267,230.00 |
|
海外債券 |
53,061,291,122.23 |
負債證明書 |
19,371,476,217.00 |
|
外判投資 * |
19,721,990,436.92 |
金融票據 |
38,192,824,424.00 |
|
其他 |
27,611,958.81 |
其他 |
110,501,223,003.49 |
|
本地區放款及其他投資 |
110,950,420,515.10 |
外幣負債 |
115,755.52 |
|
流通硬幣 |
216,223,000.00 |
對本地居民或機構 |
0.00 |
|
紀念硬幣 |
2,637,444.18 |
對外地居民或機構 |
115,755.52 |
|
非流通銀幣 |
5,856,000.40 |
|||
流通硬幣套裝 |
131,109.00 |
其他負債 |
607,559,611.24 |
|
其他澳門元投資 |
91,275,789.50 |
|||
外幣投資 |
110,634,297,172.02 |
暫記帳項 |
607,559,611.24 |
|
其他帳項 |
0.00 |
|||
其他資產 |
711,698,998.36 |
資本儲備 |
39,376,682,874.33 |
|
資本滾存 |
29,684,378,864.12 |
|||
一般風險準備金 |
0.00 |
|||
一般儲備金 |
5,329,032,077.99 |
|||
盈餘 |
4,363,271,932.22 |
|||
資產總計 |
289,908,248,653.29 |
負債總計 |
289,908,248,653.29 |
|
* 前譯:外託管理基金
貨幣發行及財務廳 |
行政管理委員會 |
有關公佈於二零二零年一月八日第二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內的第27/2019/DSFSM號公開招標「為更換治安警察局北區警司處大樓部分中央空調系統(第二期)」,因應新型冠狀病毒肺炎的最新情況及配合特區政府防控工作,故截標及開標日期已更改。
有關公開招標截標日期,原定於二零二零年二月二十五日下午五時正,現更改為於二零二零年三月二十五日下午五時正。公開開標日期原定於二零二零年二月二十六日上午十時三十分於澳門兵營斜巷澳門保安部隊事務局舉行,現更改為於二零二零年三月二十六日上午十時三十分在同一地點舉行。
二零二零年二月二十六日於澳門保安部隊事務局
局長 郭鳳美
本人行使公佈於二零二零年一月二日第一期第二組《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內第191/2019號保安司司長批示第三款所賦予之權限,並根據第15/2009號法律第十條、第26/2009號行政法規第二十二條及第二十三條,以及經第19/2005號、第3/2018號及第29/2018號行政法規修改的第9/2002號行政法規第四條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授予及轉授予澳門保安部隊事務局副局長關啓榮副警務總監及副局長蔡惠濠副消防總監有關權限,以便作出下列行為:
(一)關於服務於澳門保安部隊事務局所有人員:
(1)批准人員享受年假、提前或更改享受年假的申請;
(2)依法決定人員的缺勤為合理或不合理;
(3)批准人員參加在澳門特別行政區舉行的會議、研討會、座談會、講座及其他同類活動;
(4)批准特別假期或在放棄特別假期時發給有關補償,以及就累積年假申請作出決定;
(5)批准不超越法定上限的超時或輪值工作;
(6)主持評核人會議。
(二)在澳門保安部隊事務局範疇內:
(1)批准本局的文職人員及在本局提供服務的軍事化人員的工作調動,當有需要時簽署有關報到憑單;
(2)簽署送交澳門保安部隊各部隊及機構之文書;
(3)簽署為公佈於本局職務命令之文件;
(4)批閱由值勤人員及各級值日官員每日編寫的報告書,當有需要時,採取適當的程序,並向上級報告。
(三)在澳門保安部隊範疇內:
(1)批准作出由載於澳門特別行政區預算內關於澳門保安部隊的開支表章節中的撥款承擔的、用於進行工程及取得財貨和勞務的開支,但以澳門元六萬元為限;如屬獲批准免除進行諮詢或訂立書面合同者,有關金額上限減半;
(2)批准提供與澳門保安部隊存檔文件有關的資訊、查閱該等文件或發出該等文件的證明,但法律另有規定者除外。
(四)在澳門保安部隊,及有關文職人員以及各部隊內之人員範疇內:
(1)批准人員、物料及設備、不動產及車輛投保;
(2)簽署為送交財政局的M3/M4格式及其附件A,以及職業稅不定期稅收繳納憑單;
(3)簽署為送交社會保障基金的本地僱員受益人登錄申報表、變動情況申報表、強制性制度供款憑單,以及退休及撫卹制度在職公共行政工作人員任意性制度供款憑單。
二、本授予及轉授予的權限不妨礙收回權與監管權的行使。
三、對行使現授予及轉授予的權限而作出的行為,可提起必要訴願。
四、上述兩名副局長自二零一九年十二月二十日起在本授權及轉授權範圍內所作的行為,予以追認。
五、在不妨礙上款規定的情況下,本批示自公佈日起產生效力。
六、廢止第2/DSFSM/2019號批示。
(經保安司司長於二零二零年二月十九日的批示確認)
本人行使公佈於二零二零年一月二日第一期第二組《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內第191/2019號保安司司長批示第三款所賦予之權限,並根據第15/2009號法律第十條、第26/2009號行政法規第二十二條及第二十三條,以及經第19/2005號、第3/2018號及第29/2018號行政法規修改的第9/2002號行政法規第四條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授予及轉授予澳門保安部隊事務局行政管理廳廳長余麗菊有關權限,以便作出下列行為:
(一)批准澳門保安部隊每月的水費、電費及管理費。
(二)在澳門保安部隊,及有關文職人員以及各部隊內之人員範疇內:
(1)按照法律規定,批准向有關人員發放薪俸、其他報酬及補償、就澳門保安部隊的工作人員所規定的補助及津貼、經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7/89/M號法令核准的《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及第2/2011號法律或合同規定的其他津貼;
(2)簽署衛生護理證;
(3)簽署薪俸狀況表。
(三)批准發還存檔於本局行政管理廳且不涉及擔保承諾或執行與澳門保安部隊或澳門特別行政區所簽訂合同的文件。
二、授予澳門保安部隊事務局行政及人力資源處處長蔡永興有關權限,以便在更新個人檔案的範疇內,認證工作人員出示的文件的影印本,但法律另有規定者除外。
三、本授予及轉授予的權限不妨礙收回權與監管權的行使。
四、對行使現授予及轉授予的權限而作出的行為,可提起必要訴願。
五、上述廳長及處長自二零一九年十二月二十日起在本授權及轉授權範圍內所作的行為,均予以追認。
六、在不妨礙上款規定的情況下,本批示自公佈日起產生效力。
七、廢止第16/DSFSM/2018號批示。
(經保安司司長於二零二零年二月十九日的批示確認)
二零二零年一月十七日於澳門保安部隊事務局
局長 郭鳳美
根據第34/2018號行政法規第五條第四款、第15/2009號法律第十條、第26/2009號行政法規第二十二條及第188/2019號保安司司長批示中第四款所賦予之權限,本人決定:
一. 將本人經轉授而獲得之權限轉授予治安警察局副局長,副警務總監編號110960,劉運嫦,該等權限記載於所述批示第一、(一)(1),一、(一)(2),一、(一)(5),一、(一)(6),一、(二)(1),一、(二)(3),一、(二)(4),一、(三)(2),一、(三)(5),二、(一),二、(二),二、(三),二、(四),二、(五),二、(六)及二、(七)款,計有:
一、(一)(1)簽署任用書;
一、(一)(2)授予職權及接受宣誓;
一、(一)(5)批准特別假期或在放棄特別假期時發給有關補償、短期無薪假,以及就累積年假申請作出決定;
一、(一)(6)簽署計算及結算治安警察局人員服務時間的文件,並將有關文件送交澳門保安部隊事務局;
一、(二)(1)批准治安警察局人員及其家屬前往衛生局範圍內運作的健康檢查委員會作檢查;
一、(二)(3)批准治安警察局工作人員參加在澳門特別行政區舉行的會議、研討會、座談會、講座及其他同類活動;
一、(二)(4)批准在治安警察局內擔任職務的所有人員的年假累積,並將有關事宜告知澳門保安部隊事務局;
一、(三)(2)批准提供與治安警察局存檔文件有關的資訊、查閱該等文件或發出該等文件的證明,但法律另有規定者除外;
一、(三)(5)按照內部運作資金限制,批准取得資產及勞務;
二、(一)作出第6/2004號法律第八條及第十二條第二款所指之行為;
二、(二)作出第6/2004號法律第十一條第一款所指之行為;
二、(三)作出第5/2003號行政法規第三十八條第二款所指之行為;
二、(四)就一切有關非澳門特別行政區居民入境、過境及於澳門特別行政區逗留之申請作出決定;
二、(五)就有關來自中國內地之中國居民的居留許可申請作出決定;
二、(六)就有關居留許可之續期申請作出決定;
二、(七)基於獲批准居留許可之利害關係人之資料或申請而對該等許可之廢止事宜作出決定。
二. 對行使現轉授予的權限而作出的行為,得提起必要訴願。
三. 獲轉授權人自二零一九年十二月二十日起在本轉授權範圍內所作的行為,予以追認。
四. 廢止公佈於二零一七年九月二十日第三十八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之二零一七年九月八日第28/CPSP/2017P號批示,以及公佈於二零一八年五月九日第十九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之二零一八年四月二十四日第13/CPSP/2018P號批示中,所轉授予治安警察局副局長,副警務總監編號110960,劉運嫦的相關權限。
五. 在不妨礙第三款規定的情況下,本批示自公佈日起產生效力。
根據第34/2018號行政法規第五條第四款、第15/2009號法律第十條、第26/2009號行政法規第二十二條及第188/2019號保安司司長批示中第四款所賦予之權限,本人決定:
一. 將本人經轉授而獲得之權限轉授予治安警察局副局長,副警務總監編號163881,黃偉鴻,該等權限記載於所述批示第一、(一)(1),一、(一)(2),一、(一)(5),一、(一)(6),一、(二)(1),一、(二)(3),一、(二)(4),一、(三)(2),一、(三)(5),二、(一),二、(二),二、(三),二、(四),二、(五),二、(六)及二、(七)款,計有:
一、(一)(1)簽署任用書;
一、(一)(2)授予職權及接受宣誓;
一、(一)(5)批准特別假期或在放棄特別假期時發給有關補償、短期無薪假,以及就累積年假申請作出決定;
一、(一)(6)簽署計算及結算治安警察局人員服務時間的文件,並將有關文件送交澳門保安部隊事務局;
一、(二)(1)批准治安警察局人員及其家屬前往衛生局範圍內運作的健康檢查委員會作檢查;
一、(二)(3)批准治安警察局工作人員參加在澳門特別行政區舉行的會議、研討會、座談會、講座及其他同類活動;
一、(二)(4)批准在治安警察局內擔任職務的所有人員的年假累積,並將有關事宜告知澳門保安部隊事務局;
一、(三)(2)批准提供與治安警察局存檔文件有關的資訊、查閱該等文件或發出該等文件的證明,但法律另有規定者除外;
一、(三)(5)按照內部運作資金限制,批准取得資產及勞務;
二、(一)作出第6/2004號法律第八條及第十二條第二款所指之行為;
二、(二)作出第6/2004號法律第十一條第一款所指之行為;
二、(三)作出第5/2003號行政法規第三十八條第二款所指之行為;
二、(四)就一切有關非澳門特別行政區居民入境、過境及於澳門特別行政區逗留之申請作出決定;
二、(五)就有關來自中國內地之中國居民的居留許可申請作出決定;
二、(六)就有關居留許可之續期申請作出決定;
二、(七)基於獲批准居留許可之利害關係人之資料或申請而對該等許可之廢止事宜作出決定。
二. 對行使現轉授予的權限而作出的行為,得提起必要訴願。
三. 獲轉授權人自二零一九年十二月二十日起在本轉授權範圍內所作的行為,予以追認。
四. 廢止公佈於二零一九年五月二日第十八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之二零一九年四月四日第21/CPSP/2019P號批示。
五. 在不妨礙第三款規定的情況下,本批示自公佈日起產生效力。
根據第34/2018號行政法規第五條第四款、第15/2009號法律第十條、第26/2009號行政法規第二十二條及第188/2019號保安司司長批示中第四款所賦予之權限,本人決定:
一. 將本人經轉授而獲得之權限轉授予治安警察局副局長,副警務總監編號101961,梁慶康,該等權限記載於所述批示第一、(一)(1),一、(一)(2),一、(一)(5),一、(一)(6),一、(二)(1),一、(二)(3),一、(二)(4),一、(三)(2),一、(三)(5),二、(一),二、(二),二、(三),二、(四),二、(五),二、(六)及二、(七)款,計有:
一、(一)(1)簽署任用書;
一、(一)(2)授予職權及接受宣誓;
一、(一)(5)批准特別假期或在放棄特別假期時發給有關補償、短期無薪假,以及就累積年假申請作出決定;
一、(一)(6)簽署計算及結算治安警察局人員服務時間的文件,並將有關文件送交澳門保安部隊事務局;
一、(二)(1)批准治安警察局人員及其家屬前往衛生局範圍內運作的健康檢查委員會作檢查;
一、(二)(3)批准治安警察局工作人員參加在澳門特別行政區舉行的會議、研討會、座談會、講座及其他同類活動;
一、(二)(4)批准在治安警察局內擔任職務的所有人員的年假累積,並將有關事宜告知澳門保安部隊事務局;
一、(三)(2)批准提供與治安警察局存檔文件有關的資訊、查閱該等文件或發出該等文件的證明,但法律另有規定者除外;
一、(三)(5)按照內部運作資金限制,批准取得資產及勞務;
二、(一)作出第6/2004號法律第八條及第十二條第二款所指之行為;
二、(二)作出第6/2004號法律第十一條第一款所指之行為;
二、(三)作出第5/2003號行政法規第三十八條第二款所指之行為;
二、(四)就一切有關非澳門特別行政區居民入境、過境及於澳門特別行政區逗留之申請作出決定;
二、(五)就有關來自中國內地之中國居民的居留許可申請作出決定;
二、(六)就有關居留許可之續期申請作出決定;
二、(七)基於獲批准居留許可之利害關係人之資料或申請而對該等許可之廢止事宜作出決定。
二. 對行使現轉授予的權限而作出的行為,得提起必要訴願。
三. 獲轉授權人自二零一九年十二月二十日起在本轉授權範圍內所作的行為,予以追認。
四. 廢止公佈於二零一九年十月三十日第四十四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之二零一九年十月九日第45/CPSP/2019P號批示。
五. 在不妨礙第三款規定的情況下,本批示自公佈日起產生效力。
根據第34/2018號行政法規第五條第四款、第15/2009號法律第十條、第26/2009號行政法規第二十二條及第188/2019號保安司司長批示中第四款所賦予之權限,本人決定:
一. 將本人經轉授而獲得之權限轉授予策劃行動廳廳長,警務總長編號102971,趙崇遠,該等權限記載於所述批示第一、(三)(2)款:
一、(三)(2)批准提供與治安警察局存檔文件有關的資訊、查閱該等文件或發出該等文件的證明,但法律另有規定者除外。
二. 對行使現轉授予的權限而作出的行為,得提起必要訴願。
三. 獲轉授權人自二零一九年十二月二十日起,在本轉授權範圍內所作的行為,均予以追認。
四. 在不妨礙上款規定的情況下,本批示自公佈日起產生效力。
五. 廢止公佈於二零一九年十一月六日《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四十五期第二組之二零一九年十月十六日第47/CPSP/2019P號批示之內容。
根據第34/2018號行政法規第五條第四款、第15/2009號法律第十條、第26/2009號行政法規第二十二條及第188/2019號保安司司長批示中第四款所賦予之權限,本人決定:
一. 將本人經轉授而獲得之權限轉授予內部監管及資訊廳廳長,警務總長編號104961,黃鴻基,該等權限記載於所述批示第一、(三)(2)款:
一、(三)(2)批准提供與治安警察局存檔文件有關的資訊、查閱該等文件或發出該等文件的證明,但法律另有規定者除外。
二. 對行使現轉授予的權限而作出的行為,得提起必要訴願。
三. 獲轉授權人自二零二零年一月十五日起在本轉授權範圍內所作的行為,均予以追認。
四. 獲轉授權人於二零一九年十二月二十日至二零一九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及於二零二零年一月二日至二零二零年一月十四日擔任內部監管及資訊廳代廳長期間,在本轉授權範圍內所作的行為,均予以追認。
五. 在不妨礙上款規定的情況下,本批示自公佈日起產生效力。
六. 廢止公佈於二零一九年二月八日《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六期第二組之二零一九年一月二十一日第4/CPSP/2019P號批示之內容。
根據第34/2018號行政法規第五條第四款、第15/2009號法律第十條、第26/2009號行政法規第二十二條及第188/2019號保安司司長批示中第四款所賦予之權限,本人決定:
一. 將本人經轉授而獲得之權限轉授予情報廳代廳長,副警務總長編號144891,鄭俊禧,該等權限記載於所述批示第一、(三)(2),二、(一):
一、(三)(2)批准提供與治安警察局存檔文件有關的資訊、查閱該等文件或發出該等文件的證明,但法律另有規定者除外;
二、(一)作出第6/2004號法律第八條所指之行為。
二. 對行使現轉授予的權限而作出的行為,得提起必要訴願。
三. 獲轉授權人自二零二零年一月十五日起在本轉授權範圍內所作的行為,均予以追認。
四. 原副警務總長104971李日明於二零一九年十二月二十日至二零一九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及警務總長104971李日明於二零二零年一月二日至二零二零年一月十四日擔任情報廳代廳長期間,在本轉授權範圍內所作的行為,均予以追認。
五. 在不妨礙上款規定的情況下,本批示自公佈日起產生效力。
六. 廢止公佈於二零一九年二月八日《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六期第二組之二零一九年一月二十一日第5/CPSP/2019P號批示之內容。
根據第34/2018號行政法規第五條第四款、第15/2009號法律第十條、第26/2009號行政法規第二十二條及第188/2019號保安司司長批示中第四款所賦予之權限,本人決定:
一. 將本人經轉授而獲得之權限轉授予資源管理廳廳長,警務總長編號106961,古敬軒,該等權限記載於所述批示第一、(一)(5),一、(一)(6),一、(二)(1),一、(二)(4),一、(三)(2)及一、(三)(5)款,計有:
一、(一)(5)批准特別假期或在放棄特別假期時發給有關補償、短期無薪假,以及就累積年假申請作出決定;
一、(一)(6)簽署計算及結算治安警察局人員服務時間的文件,並將有關文件送交澳門保安部隊事務局;
一、(二)(1)批准治安警察局人員及其家屬前往衛生局範圍內運作的健康檢查委員會作檢查;
一、(二)(4)批准在治安警察局內擔任職務的所有人員的年假累積,並將有關事宜告知澳門保安部隊事務局;
一、(三)(2)批准提供與治安警察局存檔文件有關的資訊、查閱該等文件或發出該等文件的證明,但法律另有規定者除外;
一、(三)(5)按照內部運作資金限制,批准取得資產及勞務。
二. 對行使現轉授予的權限而作出的行為,得提起必要訴願。
三. 獲轉授權人自二零一九年十二月二十日起,在本轉授權範圍內所作的行為,均予以追認。
四. 在不妨礙上款規定的情況下,本批示自公佈日起產生效力。
五. 廢止公佈於二零一九年二月八日《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六期第二組之二零一九年一月二十一日第6/CPSP/2019P號批示之內容。
根據第34/2018號行政法規第五條第四款、第15/2009號法律第十條、第26/2009號行政法規第二十二條及第188/2019號保安司司長批示中第四款所賦予之權限,本人決定:
一. 將本人經轉授而獲得之權限轉授予出入境管制廳代廳長,副警務總長編號103951,魏瑞斌,該等權限記載於所述批示第一、(三)(2),二、(一),二、(二)及二、(四)款,計有:
一、(三)(2)批准提供與治安警察局存檔文件有關的資訊、查閱該等文件或發出該等文件的證明,但法律另有規定者除外;
二、(一)作出第6/2004號法律第八條所指之行為;
二、(二)作出第6/2004號法律第十一條第一款所指之行為;
二、(四)就一切有關非澳門特別行政區居民入境、過境及於澳門特別行政區逗留之申請作出決定。
二. 對行使現轉授予的權限而作出的行為,得提起必要訴願。
三. 獲轉授權人自二零二零年一月一日起在本轉授權範圍內所作的行為,均予以追認。
四. 副警務總長102031,黃劍虹於二零一九年十二月二十日至二零一九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擔任出入境管制廳代廳長期間在本轉授權範圍內所作的行為,均予以追認。
五. 在不妨礙上款規定的情況下,本批示自公佈日起產生效力。
六. 廢止公佈於二零一九年二月八日《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六期第二組之二零一九年一月二十一日第7/CPSP/2019P號批示。
根據第34/2018號行政法規第五條第四款、第15/2009號法律第十條、第26/2009號行政法規第二十二條及第188/2019號保安司司長批示中第四款所賦予之權限,本人決定:
一. 將本人經轉授而獲得之權限轉授予居留及逗留事務廳代廳長,副警務總長編號102031,黃劍虹,該等權限記載於所述批示第一、(三)(2),二、(二),二、(四),二、(五),二、(六)及二、(七)款,計有:
一、(三)(2)批准提供與治安警察局存檔文件有關的資訊、查閱該等文件或發出該等文件的證明,但法律另有規定者除外;
二、(二)作出第6/2004號法律第十一條第一款所指之行為;
二、(四)就一切有關非澳門特別行政區居民入境、過境及於澳門特別行政區逗留之申請作出決定;
二、(五)就有關來自中國內地之中國居民的居留許可申請作出決定;
二、(六)就有關居留許可之續期申請作出決定;
二、(七)基於獲批准居留許可之利害關係人之資料或申請而對該等許可之廢止事宜作出決定。
二. 對行使現轉授予的權限而作出的行為,得提起必要訴願。
三. 獲轉授權人自二零二零年一月一日起在本轉授權範圍內所作的行為,均予以追認。
四. 副警務總長103951,魏瑞斌於二零一九年十二月二十日至二零一九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擔任居留及逗留事務廳代廳長期間在本轉授權範圍內所作的行為,均予以追認。
五. 在不妨礙上款規定的情況下,本批示自公佈日起產生效力。
六. 廢止公佈於二零一九年二月八日《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六期第二組之二零一九年一月二十一日第8/CPSP/2019P號批示。
根據第34/2018號行政法規第五條第四款、第15/2009號法律第十條、第26/2009號行政法規第二十二條、第24/92/M號法令第九條及第188/2019號保安司司長批示中第四款所賦予之權限,本人決定:
一. 將下列本身及經轉授而獲得之權限授予及轉授予澳門警務廳指揮官,警務總長編號108971,江偉俊:
(一)、根據第24/92/M號法令第九條第一款及第三款所規定之監察及罰款之科處;
(二)、本人經轉授權獲得之記載於上述批示第一、(三)(2)款之權限:批准提供與治安警察局存檔文件有關的資訊、查閱該等文件或發出該等文件的證明,但法律另有規定者除外。
二. 對行使現授予及轉授予的權限而作出的行為,得提起必要訴願。
三. 獲轉授權人自二零二零年一月十五日起,在本授權及轉授權範圍內所作的行為,均予以追認。
四. 獲轉授權人自二零一九年十二月二十日至二零二零年一月十四日擔任澳門警務廳代指揮官期間,在本授權及轉授權範圍內所作的行為,均予以追認。
五. 在不妨礙上款規定的情況下,本批示自公佈日起產生效力。
六. 廢止公佈於二零一九年十一月六日《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四十五期第二組之二零一九年十月十六日第48/CPSP/2019P號批示之內容。
根據第34/2018號行政法規第五條第四款、第15/2009號法律第十條、第26/2009號行政法規第二十二條、第24/92/M號法令第九條及第188/2019號保安司司長批示中第四款所賦予之權限,本人決定:
一、將下列本身及經轉授而獲得之權限授予及轉授予海島警務廳指揮官,警務總長編號107971,李志輝:
(一)、根據第24/92/M號法令第九條第一款及第三款所規定之監察及罰款之科處;
(二)、本人經轉授權獲得之記載於上述批示第一、(三)(2)款之權限:批准提供與治安警察局存檔文件有關的資訊、查閱該等文件或發出該等文件的證明,但法律另有規定者除外。
二、對行使現授予及轉授予的權限而作出的行為,得提起必要訴願。
三、獲轉授權人自二零二零年一月十五日起在本授權及轉授權範圍內所作的行為,均予以追認。
四、獲轉授權人於二零一九年十二月二十日至二零一九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及於二零二零年一月二日至二零二零年一月十四日擔任海島警務廳代指揮官期間,在本授權及轉授權範圍內所作的行為,均予以追認。
五、在不妨礙上款規定的情況下,本批示自公佈日起產生效力。
六、廢止公佈於二零一九年二月八日第六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之二零一九年一月二十一日第10/CPSP/2019P號批示。
根據第15/2009號法律第十條、第26/2009號行政法規第二十二條、第34/2018號行政法規第五條第四款、第3/2007號法律第一百四十一條第二款、第3/2019號法律第二十五條第四款及第五款,以及第188/2019號保安司司長批示中第四款之規定,本人決定:
一、將下列本身及經轉授而獲得之權限授予及轉授予交通廳廳長,警務總長編號106971,劉小俠:
(一)、第3/2007號法律第一百四十一條第一款(二)項之權限,包括對第3/2007號法律第一百一十條所規定的行政違法行為提起程序、組成卷宗和作出決定,尤其指科處有關罰款;
(二)、針對第3/2019號法律第二十五條第四款所規定的行政違法行為提起程序、組成卷宗和作出決定,尤其指科處有關罰款;
(三)、依據第3/2019號法律第三十二條第二款規定查閱及讀取同一法律第十二條第一款(三)項所指之全球衛星導航系統、錄音及錄影設備所收錄的資料;
(四)、本人經轉授權獲得之記載於上述批示第一、(三)(2)款之權限:批准提供與治安警察局存檔文件有關的資訊、查閱該等文件或發出該等文件的證明,但法律另有規定者除外。
二、對行使現轉授予的權限而作出的行為,得提起必要訴願。
三、獲轉授權人自二零二零年一月十五日起在本授權及轉授權範圍內所作的行為,均予以追認。
四、獲轉授權人於二零一九年十二月二十日至二零一九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及於二零二零年一月二日至二零二零年一月十四日擔任交通廳代廳長期間,在本授權及轉授權範圍內所作的行為,均予以追認。
五、在不妨礙上款規定的情況下,本批示自公佈日起產生效力。
六、廢止公佈於二零一九年二月八日第六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之二零一九年一月二十一日第11/CPSP/2019P號批示及公佈於二零一九年五月二十九日第二十二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之二零一九年五月三日第28/CPSP/2019P號批示。
二零二零年二月十六日於治安警察局
局長 吳錦華警務總監
茲公佈,司法警察局通過考核方式進行對外開考,取錄及格者就讀培訓課程和進行實習,以填補本局編制內刑事偵查人員組別之第一職階二等刑事偵查員二十八缺,有關開考通告刊登於二零一九年八月二十八日第三十五期第二組《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上述開考的知識考試(筆試)原訂於本年三月十五日舉行,現因應新型冠狀病毒疫情發展,為減少人群聚集及減少疾病傳播風險,該知識考試(筆試)將延後舉行,新的筆試日期將另行公佈。
敬請准考人留意本局網頁:www.pj.gov.mo發佈的有關筆試的資訊。
二零二零年二月二十六日於司法警察局
局長 薛仲明
一、按照公佈於二零二零年一月二日第一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的第193/2019號保安司司長批示第三款、第27/2015號行政法規第四條第二款、第15/2009號法律第十條,以及第26/2009號行政法規第二十二條及第二十三條的規定,本人決定將下列職權及獲轉授的職權,授予及轉授予副局長呂錦雲:
(一)經審查有關法理前提,批准臨時委任、續任、轉臨時委任為確定委任;
(二)批准行政任用合同的續期,但以不涉及有關報酬條件的更改為限;
(三)批准編制內人員及行政任用合同制度人員在職程職級內的職階變更;
(四)批准特別假期或在放棄特別假期時發給有關補償、短期無薪假,以及就累積年假申請作出決定;
(五)簽署計算及結算懲教管理局人員服務時間的文件;
(六)批准不超越法定上限的超時或輪值工作;
(七)批准懲教管理局人員及其家屬前往衛生局範圍內運作的健康檢查委員會作檢查;
(八)按照法律規定,批准向有關工作人員發放薪俸、其他報酬及補償、就懲教管理局工作人員所規定的補助及津貼、經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7/89/M號法令核准的《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及第2/2011號法律《年資獎金、房屋津貼及家庭津貼制度》或合同規定的年資獎金及津貼,以及第8/2006號法律訂定的《公務人員公積金制度》所規定的供款時間獎金;
(九)就年假及缺勤方面,《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規定的有關本人的職權;
(十)批准懲教管理局工作人員參加在澳門特別行政區舉行的會議、研討會、座談會、講座及其他同類活動;
(十一)批准返還不涉及擔保承諾或執行與懲教管理局或澳門特別行政區所簽訂合同的文件;
(十二)批准為人員、物料及設備、不動產及車輛投保;
(十三)批准提供與懲教管理局存檔文件有關的資訊、查閱該等文件或發出該等文件的證明,但法律另有規定者除外;
(十四)批准作出由載於澳門特別行政區預算內關於懲教管理局的開支表章節中的撥款承擔的、用於進行工程及取得財貨和勞務的開支,但以澳門元三十萬元為限;如屬獲批准免除進行諮詢或訂立書面合同者,有關金額上限減半;
(十五)按上項限度,批准獄警及犯人膳食之開支;
(十六)除上項所指開支外,批准部門運作所必需的每月固定開支,例如設施及動產的租賃開支、水電費、電話費、清潔服務費、管理費或其他同類開支;
(十七)批准將被視為對懲教管理局運作已無用處的財產報廢;
(十八)在懲教管理局職責範疇,簽署發給澳門特別行政區及以外地方的實體和機構的文書;
(十九)簽署懲教管理局人員的衛生護理證;
(二十)批准十一月二十九日第88/99/M號法令第三十九條第三款所指的信貸,而有關費用之清償須按預先命令。
二、獲轉授權者認為有利於部門的良好運作時,可將有關職權轉授予懲教管理局附屬單位的主管人員。
三、本授予及轉授予的職權不妨礙收回權及監管權的行使。
四、對行使現授權及轉授權而作出的行為,可提起必要訴願。
五、追認副局長呂錦雲自二零一九年十二月二十日起在本授權及轉授權範圍內作出的行為。
六、在不妨礙上款規定的情況下,本批示自公佈日起產生效力。
(經二零二零年二月十九日保安司司長批示認可)
一、按照公佈於二零二零年一月二日第一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的第193/2019號保安司司長批示第三款、第27/2015號行政法規第四條第二款、第15/2009號法律第十條,以及第26/2009號行政法規第二十二條及第二十三條之規定,本人決定將下列職權及獲轉授的職權,授予及轉授予路環監獄獄長吳銳安:
(一)在《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的範圍內,批准路環監獄人員享受年假;
(二)就路環監獄人員累積年假申請作出決定;
(三)按照第27/2015號行政法規第二十八條第一款的規定,作出七月二十五日第40/94/M號法令所指屬懲教管理局局長職權的一切行為,但有關紀律制度的規定除外;
(四)按照第27/2015號行政法規第二十八條第一款的規定,作出一月三十一日第8/GM/96號批示所指屬懲教管理局局長職權的一切行為;
(五)按照第27/2015號行政法規第二十八條第一款的規定,作出經第2/2008號法律及第12/2015號法律修改的第7/2006號法律第四條第一款、第十六條第一款及第十七條第二款所指屬懲教管理局局長職權的行為;
(六)批准提供與囚犯存檔文件有關的資訊、查閱該等文件或發出該等文件的證明,但法律另有規定者除外;
(七)簽署並發出不需由領導決定且性質上非特別由其處理的文書;
(八)批准路環監獄人員輪值工作,並批准獄警隊伍人員的值勤時間表。
二、本授予及轉授予的職權不妨礙收回權及監管權的行使。
三、對行使現授權及轉授權而作出的行為,可提起必要訴願。
四、追認路環監獄獄長吳銳安自二零一九年十二月二十日起在本授權及轉授權範圍內作出的行為。
五、在不妨礙上款規定的情況下,本批示自公佈日起產生效力。
(經二零二零年二月十九日保安司司長批示認可)
一、按照公佈於二零二零年一月二日第一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的第193/2019號保安司司長批示第三款、第27/2015號行政法規第四條第二款、第15/2009號法律第十條,以及第26/2009號行政法規第二十二條及第二十三條之規定,本人決定將下列職權及獲轉授的職權,授予及轉授予少年感化院院長余珮琳:
(一)在《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的範圍內,批准少年感化院人員享受年假;
(二)就少年感化院人員累積年假申請作出決定;
(三)批准提供與收容於少年感化院的青少年的存檔文件有關的資訊、查閱該等文件或發出該等文件的證明,但法律另有規定者除外;
(四)簽署並發出不需由領導決定且性質上非特別由其處理的文書;
(五)批准少年感化院人員輪值工作。
二、本授予及轉授予的職權不妨礙收回權及監管權的行使。
三、對行使現授權及轉授權而作出的行為,可提起必要訴願。
四、追認少年感化院院長余珮琳自二零一九年十二月二十日起在本授權及轉授權範圍內作出的行為。
五、在不妨礙上款規定的情況下,本批示自公佈日起產生效力。
(經二零二零年二月十九日保安司司長批示認可)
二零二零年二月十七日於懲教管理局
局長 程况明
衛生局以行政任用合同制度填補技術工人職程第五職階技術工人(機電設施設備維修和操作範疇)兩個職缺,以及填補開考有效期屆滿前出現的職缺,經二零一九年四月十七日第十六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刊登進行統一管理制度的專業或職務能力評估對外開考通告,現公佈最後成績名單如下:
合格投考人:
姓名 |
澳門居民身份證編號 |
分 |
梁均雄 |
1494XXXX |
77.10 |
根據經第23/2017號行政法規修改之第14/2016號行政法規《公務人員的招聘、甄選及晉級培訓》第三十六條的規定,投考人可自本名單公佈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翌日起計十個工作日內,就本名單向許可開考的實體提起上訴。
(經二零二零年一月二十四日社會文化司司長的批示認可)
二零二零年一月二日於衛生局
典試委員會:
主席:首席高級技術員 何春明
正選委員:首席技術輔導員 程子健
首席技術輔導員 鄭洪林
為填補衛生局以行政任用合同制度任用的高級衛生技術員職程第一職階一等高級衛生技術員(營養職務範疇)一缺,經二零二零年一月二十二日第四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刊登以考核方式進行限制性晉級開考公告。現根據經第23/2017號行政法規修改之第14/2016號行政法規《公務人員的招聘、甄選及晉級培訓》第二十六條第二款的規定公佈,投考人臨時名單已張貼在若憲馬路衛生局人事處(位於仁伯爵綜合醫院內)及上載於本局網頁:http://www.ssm.gov.mo,以供查閱。
根據上述行政法規第二十六條第四款的規定,該名單被視作確定名單。
二零二零年二月二十五日於衛生局
局長 李展潤
為填補衛生局人員編制內醫生職程醫院職務範疇第一職階主任醫生(心臟科專科)一缺,經二零一九年十二月四日第四十九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刊登以考核方式進行限制性晉級開考的公告。根據第131/2012號行政長官批示《醫生職程開考程序規章》第十一條規定,投考人臨時名單已張貼在若憲馬路衛生局人事處(位於仁伯爵綜合醫院內)及已上載於本局網頁:http://www.ssm.gov.mo,以供查閱。
二零二零年二月二十六日於衛生局
局長 李展潤
根據社會文化司司長於二零二零年一月二十三日作出的批示,為取得《向仁伯爵綜合醫院提供護士呼叫系統維修保養服務》進行公開招標。有意投標者可自二零二零年三月四日起,於辦公日上午九時至下午一時及下午二時三十分至五時三十分,前往位於澳門水坑尾街258號百老匯中心3樓C座的衛生局物資供應暨管理處查詢有關投標詳情,並繳付澳門元肆拾元整($40.00)以取得本次招標的招標方案和承投規則影印本(繳費地點:衛生局司庫科),亦可於本局網頁(www.ssm.gov.mo)內免費下載。
有意投標者應於二零二零年三月十日上午十一時正,前往仁伯爵綜合醫院“設施暨設備廳”集合,以便實地視察本次招標標的服務設施。
投標書應交往仁伯爵綜合醫院地下(R/C)本局文書科。遞交投標書之截止時間為二零二零年四月三日下午五時三十分。
開標將於二零二零年四月七日上午十時正在位於澳門水坑尾街258號百老匯中心3樓C座的會議室舉行。
投標者須以現金或支票的形式,向本局司庫科繳交澳門元柒萬玖仟貳佰元整($79,200.00),或以抬頭人/受益人為“衛生局”的等額銀行擔保/保險擔保,作為臨時擔保。
二零二零年二月二十七日於衛生局
局長 李展潤
根據社會文化司司長於二零二零年一月二十三日作出的批示,為取得《向衛生局提供冷凍水機組及水源熱泵機組之維修保養服務》進行公開招標。有意投標者可自二零二零年三月四日起,於辦公日上午九時至下午一時及下午二時三十分至五時三十分,前往位於澳門水坑尾街258號百老匯中心3樓C座的衛生局物資供應暨管理處查詢有關投標詳情,並繳付澳門元肆拾壹元整($41.00)以取得本次招標的招標方案和承投規則影印本(繳費地點:衛生局司庫科),亦可於本局網頁(www.ssm.gov.mo)內免費下載。
有意投標者應於二零二零年三月十一日下午三時正,前往仁伯爵綜合醫院“設施暨設備廳”集合,以便實地視察本次招標標的服務設施。
投標書應交往仁伯爵綜合醫院地下(R/C)本局文書科。遞交投標書之截止時間為二零二零年四月七日下午五時四十五分。
開標將於二零二零年四月八日上午十時正在位於澳門水坑尾街258號百老匯中心3樓C座的“會議室”舉行。
投標者須以現金或支票的形式,向本局司庫科繳交澳門元玖萬陸仟肆佰元整($96,400.00),或以抬頭人/受益人為“衛生局”的等額銀行擔保/保險擔保,作為臨時擔保。
二零二零年二月二十七日於衛生局
局長 李展潤
為填補衛生局以行政任用合同制度任用的高級衛生技術員職程第一職階一等高級衛生技術員(營養職務範疇)一缺,經二零二零年一月二十二日第四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刊登以考核方式進行限制性晉級開考公告。現根據經第23/2017號行政法規修改之第14/2016號行政法規《公務人員的招聘、甄選及晉級培訓》第二十六條第四款及第二十七條第三款的規定公佈,知識考試的舉行地點、日期及時間已張貼在若憲馬路衛生局人事處(位於仁伯爵綜合醫院內)及上載於本局網頁:http://www.ssm.gov.mo,以供查閱。
二零二零年二月二十五日於衛生局
局長 李展潤
為填補教育暨青年局行政任用合同人員以下空缺,經於二零一九年九月十一日第三十七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刊登以考核方式開考的通告,現公佈更正知識考試(筆試)成績名單。該知識考試(筆試)成績名單之更正已張貼在約翰四世大馬路7-9號一樓(或可瀏覽本局網頁:http://www.dsej.gov.mo)以供查閱:
第一職階中學教育一級教師職程:
學科領域:中文——一缺(職位編號:DS05/2019*)
*於行政單位擔任工作
二零二零年二月二十七日於教育暨青年局
局長 老柏生
茲公佈,文化局以行政任用合同制度填補本局高級技術員職程第一職階二等高級技術員音樂(西方音樂)範疇兩個職缺,以及填補開考有效期屆滿前本局出現的職位空缺,經二零一九年十一月十三日第四十六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刊登以對外開考進行統一管理制度的專業或職務能力評估開考通告。現根據經第23/2017號行政法規修改的第14/2016號行政法規《公務人員的招聘、甄選及晉級培訓》第二十七條第二款規定,將本局專業或職務能力評估開考的投考人確定名單張貼於澳門塔石廣場文化局大樓內之告示板(查閱時間:週一至週四,上午九時至下午一時、下午二時三十分至下午五時四十五分;週五,上午九時至下午一時、下午二時三十分至下午五時三十分),並上載於本局網頁(http://www.icm.gov.mo)及行政公職局網頁(http://www.safp.gov.mo)。
二零二零年二月二十七日於文化局
局長 穆欣欣
按照七月六日第63/85/M號法令第十三條的規定,並根據社會文化司司長於二零二零年二月二十四日的批示,體育局現為二零二零年五月一日至十月三十一日期間體育局管轄離島區下列露天泳池的管理服務,代表判給人進行公開招標程序:
露天游泳池名稱 |
|
1 |
氹仔中央公園泳池 |
2 |
竹灣泳池 |
3 |
黑沙公園泳池 |
有意之投標人可於本招標公告刊登日起,於辦公時間上午九時至下午一時、下午二時三十分至五時三十分,前往位於澳門羅理基博士大馬路818號體育局總部接待處查閱卷宗或繳付$500.00(澳門元伍佰圓正)購買招標案卷複印本一份。投標人亦可於體育局網頁(www.sport.gov.mo)採購資訊內免費下載。
在遞交投標書期限屆滿前,有意投標人應自行前往體育局總部,以了解有否附加說明之文件。
講解會將訂於二零二零年三月六日(星期五)上午十時正在澳門羅理基博士大馬路818號體育局總部會議室進行,會後隨即前往相關游泳池進行實地視察。倘上述講解會日期及時間因颱風或不可抗力之原因導致體育局停止辦公,則上述講解會日期及時間順延至緊接之首個工作日的相同時間。
遞交投標書的截止時間為二零二零年三月十九日(星期四)中午十二時正,逾時的投標書不被接納。倘上述截標日期及時間因颱風或不可抗力之原因導致體育局停止辦公,則上述遞交投標書的截止日期及時間順延至緊接之首個工作日的相同時間。
投標人須於該截止時間前將投標書交往位於上指地址的體育局總部,且需同時繳交$310,000.00(澳門元叁拾壹萬圓正)作為臨時保證金。如投標人選擇以銀行擔保方式時,有關擔保需由獲許可合法在澳門特別行政區從事業務的銀行發出並以“體育基金”為抬頭人,或前往體育局總部財政財產處繳交相同金額的現金或支票(以“體育基金”為抬頭人)。
開標將訂於二零二零年三月二十日(星期五)上午九時三十分在澳門羅理基博士大馬路818號體育局總部會議室進行。倘上述開標日期及時間因颱風或不可抗力之原因導致體育局停止辦公,又或上述截止遞交投標書的日期及時間因颱風或不可抗力之原因順延,則開標日期及時間順延至緊接之首個工作日的相同時間。
投標書自開標日起計九十日內有效。
二零二零年二月二十八日於體育局
局長 潘永權
根據經第293/2018號行政長官批示修改後的第54/GM/97號批示有關給予私人及私立機構的財政資助之規定,澳門大學現公佈二零一九年第四季度資助名單:
受資助實體 |
給予財政 |
資助金額 |
目的 |
獲取澳門大學博士生半額助學金學生:29名 |
29/11/2019, |
$ 615,500.00 |
向澳門大學學生發放澳門大學博士生半額助學金。 |
獲取澳門大學博士生助學金學生:194名 |
31/10/2019, |
$ 7,241,666.67 |
向澳門大學學生發放澳門大學博士生助學金。 |
澳門大學濠江博士生獎學金得獎學生:47名 |
31/10/2019, |
$ 2,820,000.00 |
向澳門大學學生發放澳門大學濠江博士生獎學金。 |
2019年度澳門大學書院基金獎學金得獎學生:224名 |
11/12/2019, |
$ 1,000,000.00 |
向澳門大學學生發放2019年度澳門大學書院基金獎學金。 |
2019年度鄭裕彤書院貢獻獎學金得獎學生:23名 |
11/12/2019 |
$ 88,000.00 |
向澳門大學學生發放2019年度鄭裕彤書院貢獻獎學金。 |
2019年度張崑崙書院貢獻獎學金得獎學生:16名 |
19/12/2019 |
$ 72,000.00 |
向澳門大學學生發放2019年度張崑崙書院貢獻獎學金。 |
2019年度張崑崙書院領袖獎學金得獎學生:4名 |
19/12/2019 |
$ 18,000.00 |
向澳門大學學生發放2019年度張崑崙書院領袖獎學金。 |
2019年度馬萬祺羅柏心書院獎學金得獎學生:13名 |
09/01/2020 |
$ 41,000.00 |
向澳門大學學生發放2019年度馬萬祺羅柏心書院獎學金。 |
慶祝中華人民共和國成立70週年和澳門回歸20週年馬萬祺羅柏心書院精神獎得獎學生:9名 |
14/01/2020, |
$ 40,000.00 |
向澳門大學學生發放慶祝中華人民共和國成立70週年和澳門回歸20週年馬萬祺羅柏心書院精神獎。 |
海外交流獎學金得獎學生:24名 |
28/11/2019, |
$ 447,200.00 |
向澳門大學學生發放2018/2019及2019/2020學年海外交流獎學金。 |
邵逸夫獎學金得獎學生:11名 |
15/01/2020 |
$ 88,000.00 |
向澳門大學學生發放邵逸夫獎學金。 |
參與澳門大學傑出運動員獎勵計劃之學生:26名 |
28/10/2019, |
$ 53,100.00 |
向參與2018/2019及2019/2020學年澳門大學傑出運動員獎勵計劃之澳門大學學生發放津貼。 |
參與2019暑期交流資助計劃之學生:80名 |
17/10/2019, |
$ 425,810.00 |
向參與2019暑期交流資助計劃之澳門大學學生發放補助。 |
參與2019中國內地實習計劃——騰訊實習計劃之學生:1名 |
12/11/2019 |
$ 1,000.00 |
向參與2019中國內地實習計劃——騰訊實習計劃之澳門大學學生發放實習補助。 |
參與2019中國科協港澳臺大學生暑期實習活動之學生:3名 |
09/10/2019 |
$ 12,000.00 |
向參與2019中國科協港澳臺大學生暑期實習活動之澳門大學學生發放實習補助。 |
參與2019年國際大學生技術實習交流計劃之學生:10名 |
03/10/2019, |
$ 58,769.23 |
向參與2019年國際大學生技術實習交流計劃之澳門大學學生發放生活津貼。 |
參與國際大學生程式設計競賽——2019年度ICPC亞洲香港區區域賽之學生:6名 |
17/01/2020 |
$ 6,540.00 |
向參與國際大學生程式設計競賽——2019年度ICPC亞洲香港區區域賽之澳門大學學生發放補助。 |
參與“踐行大灣區科教戰略,培育書院制創新人才”交流活動之學生:19名 |
14/01/2020, |
$ 24,250.00 |
向參與“踐行大灣區科教戰略,培育書院制創新人才”交流活動之澳門大學學生發放補助。 |
澳門大學大蓮花獎學金得獎學生:4名 |
20/11/2019 |
$ 60,000.00 |
向澳門大學學生發放澳門大學大蓮花獎學金。 |
前往葡萄牙學習之法學士學位課程(中葡雙語授課)學生:39名 |
15/10/2019, |
$ 447,916.37 |
向2018/2019及2019/2020學年前往葡萄牙學習之澳門大學法學士學位課程(中葡雙語授課)學生發放學費、住宿及膳食資助。 |
參與葡文系海外留學計劃之學生:23名 |
10/01/2020, |
$ 338,363.62 |
向參與2018/2019學年葡文系海外留學計劃之澳門大學學生發放補助。 |
獲華夏綠洲助學行動助學金學生:8名 |
29/10/2019, |
$ 72,000.00 |
向澳門大學學生發放華夏綠洲助學行動助學金。 |
參與榮譽生專題項目之學生:2名 |
27/11/2019, |
$ 5,538.99 |
向參與2019/2020學年澳門大學榮譽生專題項目之學生提供資助。 |
參與第18屆亞洲化學大會及第20屆亞洲化學學會聯盟會員大會之學生:1名 |
17/01/2020 |
$ 8,689.86 |
向參與第18屆亞洲化學大會及第20屆亞洲化學學會聯盟會員大會之澳門大學學生發放資助。 |
來自莫桑比克艾德都蒙德拉納大學之交流學生:2名 |
31/10/2019, |
$ 24,000.00 |
根據澳門大學與莫桑比克艾德都蒙德拉納大學的協議,向2名交流學生發放生活津貼。 |
參與“境外學習”計劃之澳門大學榮譽學院學生:42名 |
24/10/2019, |
$ 4,580,230.54 |
向參與2018/2019及2019/2020學年“境外學習”計劃之澳門大學榮譽學院學生提供資助。 |
參與2019環球實習計劃之學生:15名 |
08/10/2019, |
$ 126,000.00 |
向參與2019環球實習計劃之澳門大學學生發放實習補助。 |
參與周大福暑期實習計劃之學生:1名 |
29/10/2019 |
$ 1,500.00 |
向參與周大福暑期實習計劃之澳門大學學生發放實習補助。 |
參與2019年奢侈品牌奧秘大會之學生:1名 |
24/10/2019 |
$ 11,068.53 |
向參與2019年奢侈品牌奧秘大會之澳門大學學生提供資助。 |
參與2019互聯網金融國際會議之學生:1名 |
11/10/2019 |
$ 4,412.23 |
向參與2019互聯網金融國際會議之澳門大學學生提供資助。 |
參與2019第2屆機器學習與自然語言處理國際會議之學生:1名 |
13/01/2020 |
$ 8,327.52 |
向參與2019第2屆機器學習與自然語言處理國際會議之澳門大學學生提供交通資助。 |
參與“廣東(佛山)博士和博士後人才交流與科技專案對接會”之學生:3名 |
23/12/2019 |
$ 600.00 |
向參與“廣東(佛山)博士和博士後人才交流與科技專案對接會”之澳門大學學生提供交通資助。 |
參與2020年信息科技與旅遊會議之學生:1名 |
26/11/2019 |
$ 8,961.00 |
向參與2020年信息科技與旅遊會議之澳門大學學生提供資助。 |
參與上海澳門大學生研習營之學生:6名 |
15/10/2019, |
$ 4,800.00 |
向參與上海澳門大學生研習營之澳門大學學生提供資助。 |
參與工商管理碩士課程實地考察之學生:12名 |
17/01/2020 |
$ 18,000.00 |
向參與工商管理碩士課程實地考察之澳門大學學生發放補助。 |
參與中國日報2019校園學報新聞獎之學生:4名 |
17/01/2020 |
$ 3,000.00 |
向參與中國日報2019校園學報新聞獎之澳門大學學生提供資助。 |
參與中國幹細胞第9屆年會之學生:1名 |
14/01/2020 |
$ 4,616.77 |
向參與中國幹細胞第9屆年會之澳門大學學生提供資助。 |
參與西安交通大學崇實書院萬人計劃之學生:12名 |
15/10/2019, |
$ 11,400.00 |
向參與西安交通大學崇實書院萬人計劃之澳門大學學生提供資助。 |
參與從江義教之旅之學生:10名 |
15/10/2019, |
$ 10,000.00 |
向參與從江義教之旅之澳門大學學生提供資助。 |
參與中華新聞傳播學術聯盟2019年度第11屆研究生暨青年學者學術研討會、復旦大學新聞學院90周年慶典暨2019年“轉型與創新:媒體融合背景下的新聞傳播教育共同體構建”國際高峰論壇之學生:3名 |
18/12/2019 |
$ 6,000.00 |
向參與中華新聞傳播學術聯盟2019年度第11屆研究生暨青年學者學術研討會、復旦大學新聞學院90周年慶典暨2019年“轉型與創新:媒體融合背景下的新聞傳播教育共同體構建”國際高峰論壇之澳門大學學生提供資助。 |
參與浙江大學國際校區書院萬人計劃之學生:9名 |
15/10/2019, |
$ 9,000.00 |
向參與浙江大學國際校區書院萬人計劃之澳門大學學生提供資助。 |
前往杭州參與“浙江大學國際校區書院高桌晚宴”之學生:2名 |
15/01/2020 |
$ 1,495.60 |
向前往杭州參與“浙江大學國際校區書院高桌晚宴”之澳門大學學生提供資助。 |
參與第3屆國際應用科學、工程和技術大會之學生:1名 |
29/11/2019 |
$ 9,608.01 |
向參與第3屆國際應用科學、工程和技術大會之澳門大學學生提供交通資助。 |
參與第6屆中國經濟的過去、現在與未來之學生:1名 |
03/01/2020 |
$ 3,651.00 |
向參與第6屆中國經濟的過去、現在與未來之澳門大學學生提供資助。 |
參與第4屆全國學生“學憲法講憲法”總決賽之學生:1名 |
15/01/2020 |
$ 3,822.00 |
向參與第4屆全國學生“學憲法講憲法”總決賽之澳門大學學生提供資助。 |
參與“城市與文化發展——聚焦北京、上海與澳門”交流計劃之學生:5名 |
26/11/2019, |
$ 5,850.00 |
向參與“城市與文化發展——聚焦北京、上海與澳門”交流計劃之澳門大學學生提供資助。 |
參與由日內瓦大學舉辦的主題為“雙邊主義與多邊主義第5屆Jean Monnet博士研討會”之學生:1名 |
27/11/2019 |
$ 6,614.31 |
向參與由日內瓦大學舉辦的主題為“雙邊主義與多邊主義第5屆Jean Monnet博士研討會”之澳門大學學生提供住宿及交通資助。 |
參與2019港澳青年人才重慶實踐活動之學生:5名 |
08/10/2019, |
$ 18,500.00 |
向參與2019港澳青年人才重慶實踐活動之澳門大學學生提供實習補助。 |
參與第16屆西方經濟學會國際會議之學生:1名 |
16/01/2020 |
$ 4,076.93 |
向參與第16屆西方經濟學會國際會議之澳門大學學生提供資助。 |
參與第11屆生產經營管理學會國際會議之學生:1名 |
03/01/2020 |
$ 3,480.62 |
向參與第11屆生產經營管理學會國際會議之澳門大學學生提供資助。 |
澳門大學學生會 |
10/10/2019, |
$ 1,263,739.99 |
為澳門大學學生會的日常運作及所舉辦的活動提供津貼。 |
澳門大學研究生會 |
10/10/2019, |
$ 183,251.22 |
為澳門大學研究生會的日常運作及所舉辦的活動提供津貼。 |
澳門大學校友會 |
08/01/2020, |
$ 55,550.00 |
為澳門大學校友會的日常運作提供津貼。 |
澳門大學電機及電腦工程系校友會 |
08/01/2020 |
$ 5,500.00 |
為澳門大學電機及電腦工程系校友會的日常運作提供津貼。 |
澳門大學學生會校友會 |
29/10/2019, |
$ 17,154.00 |
為澳門大學學生會校友會的日常運作提供津貼。 |
澳門大學校友體育會 |
14/10/2019 |
$ 3,850.00 |
為澳門大學校友體育會的日常運作提供津貼。 |
總額 |
$ 20,403,405.01 |
二零二零年二月二十日於澳門大學
副校長 高薇
為履行關於給予私人及私人機構財政資助的經第293/2018號行政長官批示修改的八月二十六日第54/GM/97號批示,學生福利基金現公佈二零一九年第四季財政資助名單:
受資助機構 |
給予財政 |
資助金額 |
目的 |
獎學金:167名學生 |
23/10/2019 |
$ 4,774,550.00 |
發放2019/2020學年獎學金。 |
特別助學金:116名學生 |
23/10/2019 |
$ 3,842,880.00 |
發放2019/2020學年特別助學金。 |
利息補助貸款計劃:46名學生 |
23/10/2019 |
$ 363,698.30 |
支付利息補助貸款計劃的利息。 |
特殊助學金:21名學生 |
23/10/2019 |
$ 88,614.90 |
為赴葡學生發放特殊助學金。 |
利息補助貸款計劃:185名學生 |
23/10/2019 |
$ 125,053.80 |
支付利息補助貸款計劃的利息。 |
利息補助貸款計劃:22名學生 |
12/11/2019 |
$ 190,935.90 |
支付利息補助貸款計劃的利息。 |
獎學金:306名學生 |
12/11/2019 |
$ 8,258,400.00 |
發放2019/2020學年獎學金。 |
特別助學金:543名學生 |
12/11/2019 |
$ 16,392,240.00 |
發放2019/2020學年特別助學金。 |
葡萄牙語言及文化課程費用:11名學生 |
27/11/2019 |
$ 1,854,658.40 |
支付葡萄牙語言及文化課程費用。 |
學費及文教用品津貼:197名學生 |
27/11/2019 |
$ 1,257,350.00 |
向2019/2020學年經濟困難學生發放學費、膳食及學習用品津貼。 |
利息補助貸款計劃:245名學生 |
27/11/2019 |
$ 204,847.20 |
支付利息補助貸款計劃的利息。 |
獎學金:147名學生 |
27/11/2019 |
$ 4,069,800.00 |
發放2019/2020學年獎學金。 |
特別助學金:273名學生 |
27/11/2019 |
$ 8,258,160.00 |
發放2019/2020學年特別助學金。 |
獎學金:575名學生 |
11/12/2019 |
$ 15,569,700.00 |
發放2019/2020學年獎學金。 |
特別助學金:907名學生 |
11/12/2019 |
$ 27,485,280.00 |
發放2019/2020學年特別助學金。 |
特殊助學金:99名學生 |
11/12/2019 |
$ 4,431,270.80 |
為赴葡學生發放特殊助學金。 |
特別資助:楊千年 |
11/12/2019 |
$ 17,100.00 |
資助經濟困難學生購買輔具。 |
利息補助貸款計劃:9名學生 |
26/12/2019 |
$ 101,974.70 |
支付利息補助貸款計劃的利息。 |
利息補助貸款計劃:290名學生 |
26/12/2019 |
$ 211,805.90 |
支付利息補助貸款計劃的利息。 |
學費及文教用品津貼:37名學生 |
26/12/2019 |
$ 223,100.00 |
向2019/2020學年經濟困難學生發放學費、膳食及學習用品津貼。 |
獎學金:44名學生 |
26/12/2019 |
$ 1,095,200.00 |
發放2019/2020學年獎學金。 |
特別助學金:10名學生 |
26/12/2019 |
$ 325,440.00 |
發放2019/2020學年特別助學金。 |
總數 |
$ 99,142,059.90 |
二零二零年二月二十五日於學生福利基金
行政管理委員會主席 老柏生(教育暨青年局局長)
根據第19/2015號行政法規第二十二條、經第2/2011號行政法規修改的二月七日第11/94/M號法令第二條第二款及第三條c)項的規定,以及行使《行政程序法典》第三十八條、刊登於二零二零年二月二十六日《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九期第二組的第01/CAFD/2020號體育基金行政管理委員會議決及刊登於二零二零年二月二十六日《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九期第二組的第02/CAFD/2020號體育基金行政管理委員會議決所賦予的職權,決定如下:
一、轉授予行政管理委員會委員劉楚遠批准發放載於體育基金本身預算開支表中資助及補助的權限,但以$150,000.00 (壹拾伍萬澳門元)為限;
二、當獲授權人不在或因故不能視事,由其法定代任人行使本批示所授予的轉授權限。
三、獲授權人或其法定代任人在本轉授權範圍內所作的行為,須於在隨後的行政管理委員會首次會議上追認。
四、獲授權人自二零一九年十二月二十日起在本轉授權範圍內所作的行為,予以追認。
五、在不妨礙上款規定的情況下,本批示自公佈日起產生效力。
(經體育基金行政管理委員會二零二零年二月二十六日的批示確認)
二零二零年二月二十六日於體育基金
行政管理委員會主席 潘永權
茲公佈,在為填補海事及水務局以行政任用合同制度任用的第一職階二等高級技術員(行政範疇)兩缺,以及填補開考有效期屆滿前本局出現的職缺,經二零一九年八月二十一日第三十四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刊登以對外開考進行統一管理制度的專業或職務能力評估開考通告。現根據經第23/2017號行政法規修改的第14/2016號行政法規《公務人員的招聘、甄選及晉級培訓》第二十八條第三款的規定,將海事及水務局專業或職務能力評估開考經更正的投考人確定名單張貼於澳門萬里長城海事及水務局綜合服務中心(查閱時間:週一至週四,上午九時至下午一時,下午二時三十分至下午五時四十五分;週五,上午九時至下午一時,下午二時三十分至下午五時三十分),並上載於本局網頁(https://www.marine.gov.mo/)及行政公職局網頁(http://www.safp.gov.mo/)。
二零二零年二月二十五日於海事及水務局
局長 黃穗文
茲公佈,在為填補海事及水務局以行政任用合同制度任用的以下範疇以下職程的職缺,以及填補開考有效期屆滿前本局出現的職缺,經二零一九年八月二十一日第三十四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刊登以對外開考進行統一管理制度的專業或職務能力評估開考通告。現根據經第23/2017號行政法規修改的第14/2016號行政法規《公務人員的招聘、甄選及晉級培訓》第三十五條第三款規定,將海事及水務局專業或職務能力評估對外開考的投考人的知識考試(筆試)成績名單張貼於澳門萬里長城海事及水務局綜合服務中心(查閱時間:週一至週四,上午九時至下午一時,下午二時三十分至下午五時四十五分;週五,上午九時至下午一時,下午二時三十分至下午五時三十分),並上載於本局網頁(https://www.marine.gov.mo/)及行政公職局網頁(http://www.safp.gov.mo/):
二零二零年二月二十五日於海事及水務局
局長 黃穗文
本人根據經第23/2015號行政法規及第30/2018號行政法規修改的第14/2013號行政法規《海事及水務局的組織及運作》第六條第二款、第15/2009號法律《領導及主管人員通則的基本規定》第十條、第26/2009號行政法規《領導及主管人員通則的補充規定》第二十二條及第二十三條的規定,以及行使第2/2020號運輸工務司司長批示第三款賦予的職權,作出決定如下:
一、轉授予副局長曹賜德在海事活動廳、船舶及船員廳、港口管理廳和宣傳推廣處範疇作出以下行為的權限:
(一)簽署任用書;
(二)批准臨時委任、續任,以及將臨時委任或定期委任轉為確定委任;
(三)以澳門特別行政區的名義,簽署行政任用合同及個人勞動合同;
(四)批准行政任用合同的續期及修改,但以不涉及有關報酬條件的更改為限;
(五)批准個人勞動合同的續期,但以不涉及有關報酬條件的更改為限;
(六)批准免職及解除行政任用合同及個人勞動合同;
(七)批准特別假期及短期無薪假,以及就因個人理由或工作需要而提交的累積年假申請作出決定;
(八)批准享受年假、提前或延遲享受年假的申請,以及批准人員的缺勤解釋,但在廳級單位工作的人員除外;
(九)批准收回因病缺勤而喪失的在職薪俸;
(十)批准不超越法定上限的超時工作,但在廳級單位工作的人員所提供的超時工作除外;
(十一)按照法律規定,批准向人員發放經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7/89/M號法令核准的《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及第2/2011號法律《年資獎金、房屋津貼及家庭津貼制度》或合同規定的年資獎金及津貼,以及第8/2006號法律訂定的《公務人員公積金制度》所規定的供款時間獎金;
(十二)決定人員到香港特別行政區及內地公幹,但以收取一天日津貼為限;
(十三)批准人員參加在澳門特別行政區舉行的會議、研討會、座談會、講座及其他同類活動,以及批准有關人員在上項所指的條件下參加在澳門特別行政區以外地方舉行的會議、研討會、座談會、講座及其他同類活動;
(十四)批准返還不涉及擔保承諾或執行與海事及水務局或澳門特別行政區所簽訂合同的文件;
(十五)批准為人員、物料及設備、不動產及車輛投保;
(十六)批准作出登錄於澳門特別行政區預算開支表第506章第001組中,關於海事及水務局執行工程、取得資產和勞務的開支,以$100,000.00(澳門元壹拾萬元)為限;
(十七)批准金額不超過$10,000.00(澳門元壹萬元)的招待費;
(十八)簽署發往澳門特別行政區及以外地方的實體和機構的文書;
(十九)確認取得財貨和勞務的程序中的臨時接收筆錄及確定接收筆錄;
(二十)確認公共承攬工程的臨時接收筆錄及確定接收筆錄。
二、轉授予副局長郭虔在水資源管理廳、海域管理廳、行政及財政廳和研究及法律事務處範疇作出以下行為的權限:
(一)簽署任用書;
(二)批准臨時委任、續任,以及將臨時委任或定期委任轉為確定委任;
(三)以澳門特別行政區的名義,簽署行政任用合同及個人勞動合同;
(四)批准行政任用合同的續期及修改,但以不涉及有關報酬條件的更改為限;
(五)批准個人勞動合同的續期,但以不涉及有關報酬條件的更改為限;
(六)批准免職及解除行政任用合同及個人勞動合同;
(七)批准特別假期及短期無薪假,以及就因個人理由或工作需要而提交的累積年假申請作出決定;
(八)批准享受年假、提前或延遲享受年假的申請,以及批准人員的缺勤解釋,但在廳級單位工作的人員除外;
(九)批准收回因病缺勤而喪失的在職薪俸;
(十)批准不超越法定上限的超時工作,但在廳級單位工作的人員所提供的超時工作除外;
(十一)按照法律規定,批准向人員發放經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7/89/M號法令核准的《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及第2/2011號法律《年資獎金、房屋津貼及家庭津貼制度》或合同規定的年資獎金及津貼,以及第8/2006號法律訂定的《公務人員公積金制度》所規定的供款時間獎金;
(十二)決定人員到香港特別行政區及內地公幹,但以收取一天日津貼為限;
(十三)批准人員參加在澳門特別行政區舉行的會議、研討會、座談會、講座及其他同類活動,以及批准有關人員在上項所指的條件下參加在澳門特別行政區以外地方舉行的會議、研討會、座談會、講座及其他同類活動;
(十四)批准返還不涉及擔保承諾或執行與海事及水務局或澳門特別行政區所簽訂合同的文件;
(十五)批准為人員、物料及設備、不動產及車輛投保;
(十六)批准作出登錄於澳門特別行政區預算開支表第506章第001組中,關於海事及水務局執行工程、取得資產和勞務的開支,以$100,000.00(澳門元壹拾萬元)為限;
(十七)批准金額不超過$10,000.00(澳門元壹萬元)的招待費;
(十八)簽署發往澳門特別行政區及以外地方的實體和機構的文書;
(十九)確認取得財貨和勞務的程序中的臨時接收筆錄及確定接收筆錄;
(二十)確認公共承攬工程的臨時接收筆錄及確定接收筆錄。
三、 轉授予海事活動廳廳長胡柱鵬以下權限:
(一)批准該廳人員不超越法定上限的超時或輪值工作;
(二)批准該廳人員享受年假、提前或延遲享受年假的申請,以及批准該廳人員的缺勤解釋。
四、 轉授予船舶及船員廳廳長黃超法以下權限:
(一)批准該廳人員不超越法定上限的超時或輪值工作;
(二)批准該廳人員享受年假、提前或延遲享受年假的申請,以及批准該廳人員的缺勤解釋。
五、轉授予港口管理廳廳長唐玉萍以下權限:
(一)批准該廳人員不超越法定上限的超時或輪值工作;
(二)批准該廳人員享受年假、提前或延遲享受年假的申請,以及批准該廳人員的缺勤解釋。
六、轉授予水資源管理廳廳長黃文濤以下權限:
(一)批准該廳人員不超越法定上限的超時或輪值工作;
(二)批准該廳人員享受年假、提前或延遲享受年假的申請,以及批准該廳人員的缺勤解釋。
七、 轉授予海域管理廳廳長林純以下權限:
(一)批准該廳人員不超越法定上限的超時或輪值工作;
(二)批准該廳人員享受年假、提前或延遲享受年假的申請,以及批准該廳人員的缺勤解釋。
八、轉授予行政及財政廳廳長鄧應銓以下權限:
(一)批准該廳人員不超越法定上限的超時工作;
(二)批准該廳人員享受年假、提前或延遲享受年假的申請,以及批准該廳人員的缺勤解釋;
(三)簽署計算和結算海事及水務局人員服務時間的證明文件;
(四)批准海事及水務局人員及其家屬前往衛生局範圍內運作的健康檢查委員會作檢查。
九、轉授予政府船塢廠長李榮勝以下權限:
(一)批准政府船塢的人員不超越法定上限的超時或輪值工作;
(二)批准政府船塢的人員享受年假、提前或延遲享受年假的申請,以及批准政府船塢的人員的缺勤解釋;
(三)批准政府船塢的人員參加在澳門特別行政區舉辦、費用不超過$1,000.00(澳門元壹仟元)的會議、研討會、座談會、講座及其他同類活動;
(四)批准為政府船塢的人員、物料、設備、不動產及車輛投保;
(五)批准作出登錄於澳門特別行政區預算開支表第506章第004組中,關於政府船塢執行工程和取得資產及勞務的開支,但以$20,000.00(澳門元貳萬元)為限;
(六)批准提供與政府船塢存檔文件有關的資訊、查閱該等文件或發出該等文件的證明,但法律另有規定者除外;
(七)在政府船塢職責範圍,簽署發往澳門特別行政區及以外地方的實體和機構的文書。
十、轉授予航海學校校長陳宜婉以下權限:
(一)批准航海學校的人員不超越法定上限的超時或輪值工作;
(二)批准航海學校的人員享受年假、提前或延遲享受年假的申請,以及批准航海學校的人員的缺勤解釋;
(三)批准航海學校的人員參加在澳門特別行政區舉辦、費用不超過$1,000.00(澳門元壹仟元)的會議、研討會、座談會、講座及其他同類活動;
(四)批准為航海學校的人員、物料及設備、不動產及車輛投保;
(五)批准作出登錄於澳門特別行政區預算開支表第506章第003組中,關於航海學校執行工程和取得資產及勞務的開支,但以$10,000.00(澳門元壹萬元)為限;
(六)批准提供與航海學校存檔文件有關的資訊、查閱該等文件或發出該等文件的證明,但法律另有規定者除外;
(七)在航海學校職責範圍,簽署發往澳門特別行政區及以外地方的實體及機構的文書。
十一、轉授予海事博物館館長薛啓善以下權限:
(一)批准海事博物館的人員不超越法定上限的超時或輪值工作;
(二)批准海事博物館的人員享受年假、提前或延遲享受年假的申請,以及批准海事博物館的人員的缺勤解釋;
(三)批准海事博物館的人員參加在澳門特別行政區舉辦、費用不超過$1,000.00(澳門元壹仟元)的會議、研討會、座談會、講座及其他同類活動;
(四)批准為海事博物館的人員、物料及設備、不動產及車輛投保;
(五)批准作出登錄於澳門特別行政區預算開支表第506章第002組中,關於海事博物館執行工程和取得資產及勞務的開支,但以$15,000.00(澳門元壹萬伍仟元)為限;
(六)批准提供與海事博物館存檔文件有關的資訊、查閱該等文件或發出該等文件的證明,但法律另有規定者除外;
(七)在海事博物館職責範圍,簽署發往澳門特別行政區及以外地方的實體和機構的文書。
十二、有關簽署公文書的轉授權,不包括發往行政長官辦公室、各司長辦公室、立法會、終審法院院長辦公室、檢察長辦公室、廉政公署、審計署及澳門特別行政區以外官方機構的文書。
十三、本轉授予的權限不妨礙收回權及監管權的行使。
十四、對行使本批示所轉授予的權限而作出的行為,得提起必要訴願。
十五、獲轉授權人自二零一九年十二月二十日起在現轉授予的權限範圍內所作的行為,予以追認。
十六、本批示自公佈翌日起生效。
(轉授權經運輸工務司司長於二零二零年二月十八日批示確認)
二零二零年二月十七日於海事及水務局
局長 黃穗文
按照第28/2003號行政法規第三條(三)項的規定,海事及水務局局長發佈本通告。
一、指定下列臨時性對外貿易海上口岸、用途及有效期:
(一)路環聯生工業村G2地段的建材碼頭,用於起卸散裝建材,有效期至二零二零年三月三十一日;
(二)南光航油過海管道拆除及重建工程附近海面,用於南光航油過海管道拆除及重建工程,有效期至工程結束日;
(三)工程編號11/2019——建築廢料堆填區地質改良工程附近海面,用於工程編號11/2019——建築廢料堆填區地質改良工程,有效期至工程結束日;
(四)工程編號24/2019——新城填海區D區填土及堤堰建造工程附近海面,用於工程編號24/2019——新城填海區D區填土及堤堰建造工程,有效期至工程結束日。
二、本通告於公佈翌日起生效,其效力追溯至獲許可開展有關活動之日。
二零二零年二月二十日於海事及水務局
局長 黃穗文
本人根據經第23/2015號行政法規及第30/2018號行政法規修改的第14/2013號行政法規《海事及水務局的組織及運作》第六條第二款、第15/2009號法律《領導及主管人員通則的基本規定》第十條和第26/2009號行政法規《領導及主管人員通則的補充規定》第二十二條及第二十三條的規定,作出決定如下:
一、授予副局長曹賜德以下權限:
(一)依法發出告示及航海通告;
(二)根據適用法律及法規的規定,依法批准由海事及水務局發出的船舶各類證書的續期;
(三)在因氣象條件而導致海上交通出現危險之情況下,禁止或中止船舶出海、乘客登船,以及貨物裝卸;
(四)為確保船舶及其運載之人及貨物之安全,公布可能對航行、港章、捕魚或公共衛生造成損害之一切事實,並建議適當之措施;
(五)為確保船舶及其運載之人及貨物之安全,登船檢查並禁止不具最基本安全條件之船舶離港;
(六)如海難對人命安全構成嚴重危險時,徵用屬澳門特別行政區之船舶、有關人員及物資;
(七)如海難對人命安全構成嚴重危險時,向衛生當局通報;
(八)如海難對人命安全構成嚴重危險時,使用停泊在港口內且在澳門特別行政區登記之船舶所能提供之一切資源;
(九)在發現沖上澳門特別行政區海灘或岸邊之屍體時,告知檢察院;
(十)鑑於澳門港口之安全條件,指明船舶可停泊之地點,並確定何類船舶應採用下列停泊方式:
(1)錨泊;
(2)雙錨泊(繫泊);
(3)在一個浮標上繫泊;
(4)使用船錨或浮標作船頭及船尾繫泊。
(十一)訂定上項所指浮標之位置、形狀、塗漆及配套設備;
(十二)監管海事活動廳、船舶及船員廳、港口管理廳和宣傳推廣處;
(十三)對上項所指的附屬單位,行使以下權限;
(1)根據法例的規定批准假期計劃表;
(2)認可工作表現評核,但主管人員除外;
(3)簽署有關日常管理工作之通告、公告及其他文件,批閱簽署日常事務程序所需之文件;
(4)簽署組成卷宗及執行決定所需的文件。
二、授予副局長郭虔以下權限:
(一)監管水資源管理廳、海域管理廳、行政及財政廳和研究及法律事務處;
(二)對上項所指的附屬單位,行使以下權限;
(1)根據法例的規定批准假期計劃表;
(2)認可工作表現評核,但主管人員除外;
(3)簽署有關日常管理工作之通告、公告及其他文件,批閱簽署日常事務程序所需之文件;
(4)簽署組成卷宗及執行決定所需的文件。
三、授予海事活動廳廳長胡柱鵬以下權限:
(一)命令該廳人員在豁免上班日工作,但僅以因性質而須維持對公眾服務或應付特別或緊急情況者為限;
(二)召集海上工程項目恆常工作會議及簽署相關公函;
(三)簽署該廳職權範圍內組成卷宗及執行決定所需的文件的權限。
四、授予船舶及船員廳廳長黃超法以下權限:
(一)處理十一月二十九日第90/99/M號法令核准的《海事活動規章》第二條a)項所指之結關單及計算結關單的稅費,簽署相關公函;
(二)簽署十一月二十九日第90/99/M號法令核准的《海事活動規章》第七十六條第一款所指之聲明以及相關公函;
(三)簽發船舶的建造及維修活動准照以及相關公函;
(四)計算發出船舶證書的稅費,簽署相關公函;
(五)簽署與船舶以及海員的登記事宜有關的通知公函;
(六)向有權限實體提供船舶統計資料,簽署相關公函;
(七)許可或豁免引航,計算引航稅費,簽署相關公函;
(八)命令該廳人員在豁免上班日工作,但僅以因性質而須維持對公眾服務或應付特別或緊急情況者為限;
(九)簽署該廳職權範圍內組成卷宗及執行決定所需的文件。
五、授予港口管理廳廳長唐玉萍以下權限:
(一)監察十一月二十九日第90/99/M號法令核准的《海事活動規章》第二條c)項所指之船舶進出活動,簽署相關公函;
(二)處理及批閱十一月十五日第82/99/M號法令核准的《遊艇航行規章》第四十一條及第四十三條所指之出入港批示,簽署相關公函;
(三)許可客運碼頭通行證的發出、更換、續期及註銷,計算辦理客運碼頭通行證的費用,簽署相關公函;
(四)計算使用碼頭的稅費,簽署相關公函;
(五)許可在客運碼頭非商用空間進行廣告宣傳活動,簽署相關公函;
(六)召集客運碼頭管理恆常工作會議,簽署相關公函;
(七)命令該廳人員在豁免上班日工作,但僅以因性質而須維持對公眾服務或應付特別或緊急情況者為限;
(八)簽署該廳職權範圍內組成卷宗及執行決定所需的文件。
六、授予水資源管理廳廳長黃文濤以下權限:
(一)命令該廳人員在豁免上班日工作,但僅以因性質而須維持對公眾服務或應付特別或緊急情況者為限;
(二)簽署該廳職權範圍內組成卷宗及執行決定所需的文件。
七、授予海域管理廳廳長林純以下權限:
(一)命令該廳人員在豁免上班日工作,但僅以因性質而須維持對公眾服務或應付特別或緊急情況者為限;
(二)簽署該廳職權範圍內組成卷宗及執行決定所需的文件。
八、授予行政及財政廳廳長鄧應銓以下權限:
(一)簽署海事及水務局人員的衛生護理證、報到憑證、薪酬證明、在職證明、個人資料紀錄、個人檔案的文件副本證明書、勤謹記錄、海事及水務局人員缺席學校及培訓活動合理解釋的聲明,以及提供此等文件的公函;
(二)簽署利害關係人已提交擔保的聲明書,以及通知收取或退還擔保金的公函;
(三)簽署在工程承攬及取得資產或服務程序中,有關邀請報價或投標、通知判給決定、簽訂公證合同的手續與安排、提供公證合同複印本的公函;
(四)簽署在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或報章上刊登各類文件的公函;
(五)向有權限實體更新海事及水務局人員資料,簽署相關公函;
(六)向有權限實體提供海事及水務局人員統計資料,簽署相關公函;
(七)向有權限實體提交海事及水務局人員申請津貼或補助以及購買保險的文件,簽署相關公函;
(八)將有權限實體就財政預算事宜做出的決定,通知相關部門,簽署相關公函;
(九)簽署匯款通知函;
(十)簽署經郵資機收費之郵件的遞交憑單;
(十一)簽署社會保障基金供款憑單以及相關公函;
(十二)簽署本局人員的職業稅登記表與離職申報表以及相關公函;
(十三)命令該廳人員在豁免上班日工作,但僅以因性質而須維持對公眾服務或應付特別或緊急情況者為限;
(十四)簽署該廳職權範圍內組成卷宗及執行決定所需的文件。
九、授予政府船塢廠長李榮勝以下權限:
(一)命令政府船塢人員在豁免上班日工作,但僅以因性質而須維持對公眾服務或應付特別或緊急情況者為限;
(二)簽署政府船塢職權範圍內組成卷宗及執行決定所需的文件。
十、授予航海學校校長陳宜婉以下權限:
(一)命令航海學校人員在豁免上班日工作,但僅以因性質而須維持對公眾服務或應付特別或緊急情況者為限;
(二)簽署航海學校職權範圍內組成卷宗及執行決定所需的文件。
十一、授予海事博物館館長薛啓善以下權限:
(一)命令海事博物館人員在豁免上班日工作,但僅以因性質而須維持對公眾服務或應付特別或緊急情況者為限;
(二)簽署海事博物館職權範圍內組成卷宗及執行決定所需的文件。
十二、授予研究及法律事務處處長郭趣歡以下權限:
(一)命令研究及法律事務處人員在豁免上班日工作,但僅以因性質而須維持對公眾服務或應付特別或緊急情況者為限;
(二)簽署行政處罰程序中的書面聽證以及處罰決定的通知公函;
(三)簽署研究及法律事務處職權範圍內組成卷宗及執行決定所需的文件。
十三、授予宣傳推廣處處長吳鎮庭以下權限:
(一)命令宣傳推廣處人員在豁免上班日工作,但僅以因性質而須維持對公眾服務或應付特別或緊急情況者為限;
(二)簽署宣傳推廣處職權範圍內組成卷宗及執行決定所需的文件。
十四、有關簽署公文書的授權,不包括發往行政長官辦公室、各司長辦公室、立法會、終審法院院長辦公室、檢察長辦公室、廉政公署、審計署及澳門特別行政區以外官方機構的文書。
十五、本授予的權限不妨礙收回權及監管權的行使。
十六、對行使現授予的權限而作出的行為,得提起必要訴願。
十七、廢止第33/DIR/2015號批示、第126/DIR/2015號批示、第194/DIR/2018號批示、第37/DIR/2019號批示、第43/DIR/2019號批示及第52/DIR/2019號批示。
十八、本批示自公佈翌日起生效。
二零二零年二月二十一日於海事及水務局
局長 黃穗文
一、公佈於二零一九年十一月二十七日《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四十八期第二組的開展取得經濟房屋獨立單位的一般性申請公告第1點、第3.7點、第7.2點、第7.5點及第8點修改如下:
“1. 申請期限由二零一九年十一月二十七日至二零二零年四月二十七日。
3.7 [刪除]
7.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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營商/自僱收入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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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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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動產 |
——持有不動產的證明文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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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夥或公司的股、股份、出資或其他的資本參與 |
——[……] |
8. 在提交申請表後,若欠缺所要求的文件或未能填妥申請表,申請人可於2020年5月25日前,帶同補充文件通知及該等文件前往位於澳門鴨涌河南街青洲坊大廈地下K的房屋局辦事處作出補充或補正,若超過規定的期限、未能完全或沒有作出補充或補正,將取消申請人資格。”
二零二零年二月二十七日於房屋局
局長 山禮度
本人根據第3/2008號行政法規第五條第(五)項、第15/2009號法律第十條、第26/2009號行政法規第二十二條及第二十三條,以及行使第3/2020號運輸工務司司長批示第三款賦予的職權,作出決定如下:
一、轉授予副局長鄭岳威下列權限:
(一)批准行政任用合同的續期及修改,但以不涉及有關報酬條件的更改為限;
(二)批准個人勞動合同的續期,但以不涉及有關報酬條件的更改為限;
(三)批准不超越法定上限的超時或輪值工作;
(四)批准交通事務局人員及其家屬前往衛生局範圍內運作的健康檢查委員會作檢查;
(五)按照法律規定,批准向有關人員發放經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7/89/M號法令核准的《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及第2/2011號法律《年資獎金、房屋津貼及家庭津貼制度》或合同規定的年資獎金及津貼,以及第8/2006號法律訂定的《公務人員公積金制度》所規定的供款時間獎金;
(六)從事關於交通規劃及建設廳、組織及資訊處和行政及財政處的行政技術管理工作的權限:
(1)簽署上述附屬單位發給澳門特別行政區各公共及私人實體之公函或其他任何形式的書面通知;
(2)批准特別假期及短期無薪假,以及就因個人理由或工作需要而提交的累積年假申請作出決定;
(3)批准有關人員享受年假、提前或延遲享受年假的申請,以及批准有關人員的缺勤解釋;
(4)批准有關人員參加在澳門特別行政區舉辦的會議、研討會、座談會、講座及其他同類活動;
(5)批准作出由載於澳門特別行政區預算內關於交通事務局的開支表章節中的撥款承擔的、用於進行工程及取得財貨和勞務的開支,但以澳門元四十萬元為限;如屬免除諮詢或豁免訂立書面合同者,有關金額上限減半;
(6)針對上分項轉授予的權限範圍內的公共承攬工程,批准根據現行有關法例所進行的後加或後減工程;
(7)在第(5)分項轉授予的權限範圍內,確認有關公共承攬工程的委託工程筆錄、臨時接收筆錄及確定接收筆錄,以及確認有關取得財貨和勞務的程序中的臨時接收筆錄及確定接收筆錄;
(8)批閱工程狀況筆錄和付款單據,委任驗收委員會成員以及驗證有關取得財貨及勞務案卷之單據是否符合付款條件。
二、轉授予副局長羅誠智從事關於交通管理廳和公共關係處的行政技術管理工作的權限:
(一)簽署上述附屬單位發給澳門特別行政區各公共及私人實體之公函或其他任何形式的書面通知;
(二)批准特別假期及短期無薪假,以及就因個人理由或工作需要而提交的累積年假申請作出決定;
(三)批准有關人員享受年假、提前或延遲享受年假的申請,以及批准有關人員的缺勤解釋;
(四)批准有關人員參加在澳門特別行政區舉辦的會議、研討會、座談會、講座及其他同類活動;
(五)批准作出由載於澳門特別行政區預算內關於交通事務局的開支表章節中的撥款承擔的、用於進行工程及取得財貨和勞務的開支,但以澳門元四十萬元為限;如屬免除諮詢或豁免訂立書面合同者,有關金額上限減半;
(六)針對上項轉授予的權限範圍內的公共承攬工程,批准根據現行有關法例所進行的後加或後減工程;
(七)在第(五)項轉授予的權限範圍內,確認有關公共承攬工程的委託工程筆錄、臨時接收筆錄及確定接收筆錄,以及確認有關取得財貨和勞務的程序中的臨時接收筆錄及確定接收筆錄;
(八)批閱工程狀況筆錄和付款單據,委任驗收委員會成員以及驗證有關取得財貨及勞務案卷之單據是否符合付款條件。
三、轉授予交通規劃及建設廳廳長鄺偉卓、交通管理廳廳長曾祥軒及車輛及駕駛員事務廳廳長李頴康在有關廳的範疇下作出下列行為的權限:
(一)簽署經上級批示之通知公函,以及由該廳負責的案卷進行程序及執行有關決定所需之文件;
(二)批准有關人員享受年假、提前或延遲享受年假的申請,以及批准有關人員的缺勤解釋;
(三)批准有關人員參加在澳門特別行政區舉辦的會議、研討會、座談會、講座及其他同類活動;
(四)批閱工程狀況筆錄和付款單據,委任驗收委員會成員以及驗證有關取得財貨及勞務案卷之單據是否符合付款條件。
四、轉授予交通規劃處處長蕭日鵬、道路工程處處長林志劍、交通設備處處長賴健豪、運輸管理處處長何振濤、協調處處長莫垂道、稽查處處長毛光海、駕駛執照處處長謝國漢、車輛處處長陳耀輝、行政及財政處處長鄺詠琪、組織及資訊處處長陳耀強、公共關係處處長劉小活及法律輔助處處長歐玉珍在相關附屬單位範疇下作出下列行為的權限:
(一)簽署發往澳門特別行政區私人實體單純為編制卷宗及執行決定所需的公函或文書;
(二)批准有關人員享受年假、提前或延遲享受年假的申請,以及批准有關人員的缺勤解釋;
(三)批准有關人員參加在澳門特別行政區舉辦的會議、研討會、座談會、講座及其他同類活動;
(四)批閱工程狀況筆錄和付款單據,以及驗證有關取得財貨及勞務案卷之單據是否符合付款條件。
五、有關簽署公文之轉授權,不包括發往行政長官辦公室、各司長辦公室、立法會、終審法院院長辦公室、檢察長辦公室、廉政公署、審計署、警察總局、海關及澳門特別行政區以外機關及實體的信件。
六、上述副局長及廳長認為有利於交通事務局良好運作時,可將獲轉授予的權限轉授予其轄下的主管或職務主管。
七、本轉授予的權限不妨礙收回權及監管權的行使。
八、對行使本批示所轉授予的權限而作出的行為,得提起必要訴願。
九、獲轉授權人自二零一九年十二月二十日起在本轉授權範圍內所作的行為,予以追認。
十、廢止第01/DIR/2019號批示及第03/DIR/2019號批示。
十一、在不妨礙第九款規定的情況下,本批示自公佈日起產生效力。
(本轉授權經運輸工務司司長二零二零年一月二十四日批示認可)
二零二零年二月十七日於交通事務局
局長 林衍新
二零二零年二月十日於經濟局——局長 戴建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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