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葡文版本

第4/2020號行政長官公告

行政長官根據第3/1999號法律《法規的公佈與格式》第六條第一款的規定,命令公佈關於修訂《〈內地與澳門關於建立更緊密經貿關係的安排〉服務貿易協議》的協議及其附件的正式中文文本及相關葡文譯本。

二零二零年二月十四日發佈。

行政長官 賀一誠

———

二零二零年二月十四日於行政長官辦公室

辦公室主任 許麗芳


關於修訂《〈內地與澳門關於建立更緊密經貿關係的安排〉服務貿易協議》的協議

為進一步提高《〈內地與澳門關於建立更緊密經貿關係的安排〉服務貿易協議》(以下簡稱《服務貿易協議》)的水平,深化內地1與澳門特別行政區(以下簡稱“雙方”)服務貿易自由化,加強雙方經貿交流與合作,雙方決定,對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二十八日在澳門特別行政區(以下簡稱“澳門”)簽署的《服務貿易協議》作出如下修訂:

———
1 內地係指中華人民共和國的全部關稅領土。

一、對《服務貿易協議》正文部分的修訂如下:

1.《服務貿易協議》第三章(義務及規定)第三條(義務)第一款修訂為:

“一、內地對澳門服務和服務提供者的具體措施載於本協議附件1。對於本協議附件1表2所列明的具體承諾的實施,除執行本協議規定外,還應適用內地有關法律法規和行政規章。”

2.《服務貿易協議》第四章(商業存在)腳註‍6予以刪除。

3.《服務貿易協議》第五章(跨境服務)腳註‍7予以刪除。

4.《服務貿易協議》第六章(電信專章)第十一條(電信服務)和第七章(文化專章)第十二條(文化服務)予以刪除。

5.《服務貿易協議》第八章(特殊手續和信息要求)、第九章(投資便利化)和第十章(其他條款)依序重新編號為第六章、第七章和第八章;第十三條至第十六條依序重新編號為第十一條至第十四條。

6.《服務貿易協議》第七章(投資便利化)第十二條(投資便利化)(即原第九章第十四條)修訂為:

“一、為提高投資便利化水平,內地同意對澳門服務提供者在內地投資本協議對澳門開放的服務貿易領域,公司設立及變更的合同、章程審批改為備案管理,備案後按內地有關規定辦理相關手續。以下兩種情形除外:

(一)第四章第九條涉及保留的限制性措施及金融機構的設立及變更按現行外商投資法律法規以及相關規定辦理;或

(二)公司以外其他形式的商業存在的設立及變更按現行有關規定辦理。

二、內地可依法對上述安排作出調整,進一步提高澳門服務提供者投資便利化水平。”

二、進一步擴大內地對澳門服務領域開放,對《服務貿易協議》附件1《內地向澳門開放服務貿易的具體承諾》表1《對商業存在保留的限制性措施(負面清單)》進行縮減和修訂,修訂內容詳見本協議附件表1。在跨境服務領域內地對澳門增加新的開放措施,對《服務貿易協議》附件1表2《跨境服務開放措施(正面清單)》的修訂內容詳見本協議附件表2。對《服務貿易協議》附件1表3《電信領域開放措施(正面清單)》和表4《文化領域開放措施(正面清單)》分別按照商業存在和跨境服務模式進行梳理,已併入本協議附件表1和表2中。本協議附件表1和表2分別取代《服務貿易協議》附件1表1和表2。

三、為明晰起見,《服務貿易協議》中未被本協議修訂的條款仍然有效並繼續實施,而其他條款將按原有條款繼續實施直至本協議實施為止。

本協議自雙方代表正式簽署之日起生效,自二〇二〇年六月一日起實施。本協議以中文書就,一式兩份。本協議附件構成本協議的組成部分。

本協議於二〇一九年十一月二十日在澳門簽署。

中華人民共和國
商務部副部長
王炳南

中華人民共和國
澳門特別行政區經濟 財政司司長
梁維特

附件

內地向澳門開放服務貿易的具體承諾1

———
1 部門分類使用世界貿易組織《服務貿易總協定》服務部門分類 (GNS/W/120),部門的內容參考相應的聯合國中央產品分類(CPC, United Nations Provisional Central Product Classification)。

表1

對商業存在保留的限制性措施(負面清單)

部門:

1. 商務服務

分部門:

A. 專業服務
a. 法律服務(CPC861)

所涉及的義務:

國民待遇

保留的限制性措施:

商業存在
1. 獨資設立的代表機構不得辦理涉及內地法律適用的法律事務,或聘用內地執業律師。
2. 與內地方以合作形式提供法律服務限於:
1) 可由內地律師事務所向澳門律師事務所駐內地代表機構派駐內地執業律師擔任內地法律顧問,或由澳門律師事務所向內地律師事務所派駐澳門律師擔任涉澳門或跨境法律顧問。
2) 內地律師事務所和已在內地設立代表機構的澳門律師事務所按照協議約定進行聯合經營的,在各自執業範圍、權限內以分工協作方式開展業務合作。
3) 與內地方以合夥方式聯營,聯營方式按照司法行政主管部門批准的具體規定執行。澳門一方的律師事務所單獨或合計出資的最低比例不做限制。
澳門律師事務所與內地律師事務所在廣東合夥聯營:
1)內地律師可以受理和承辦涉及內地法律適用的行政訴訟法律事務。
2)可以本所名義直接聘用內地及澳門律師。
3)適當降低合夥所派駐律師的數量要求。

部門:

1. 商務服務

分部門:

A. 專業服務
b. 會計、審計和簿記服務(CPC862)

所涉及的義務:

國民待遇

保留的限制性措施:

商業存在
實行國民待遇。

部門:

1. 商務服務

分部門:

A. 專業服務
c. 稅收服務(CPC863)

所涉及的義務:

國民待遇

保留的限制性措施:

商業存在
實行國民待遇。
為明晰起見,在中國(廣東)自由貿易試驗區深圳前海片區取消澳門核數師和會計師合夥人數不得高於稅務師事務所合夥人數35%的限制;取消稅務師(註冊稅務師)在合夥制稅務師事務所成立後每年應當至少有180天在該稅務師事務所執業的限制。

部門:

1. 商務服務

分部門:

A. 專業服務
d. 建築及設計服務(CPC8671)

所涉及的義務:

國民待遇

保留的限制性措施:

商業存在
實行國民待遇。

部門:

1. 商務服務

分部門:

A. 專業服務
e. 工程服務(CPC8672)

所涉及的義務:

國民待遇

保留的限制性措施:

商業存在
實行國民待遇。

部門:

1. 商務服務

分部門:

A. 專業服務
f. 集中工程服務(CPC8673)

所涉及的義務:

國民待遇

保留的限制性措施:

商業存在
實行國民待遇。

部門:

1. 商務服務

分部門:

A. 專業服務
g. 城市規劃和園林建築服務(CPC8674)

所涉及的義務:

國民待遇

保留的限制性措施:

商業存在
不得提供城市總體規劃、國家級風景名勝區總體規劃服務。

部門:

1. 商務服務

分部門:

A. 專業服務
h. 醫療和牙科服務(CPC9312)

所涉及的義務:

國民待遇

保留的限制性措施:

商業存在
申請設立醫療機構須經省級衛生健康委按國家規定審批和登記。

部門:

1. 商務服務

分部門:

A. 專業服務
i. 獸醫服務(CPC932)

所涉及的義務:

國民待遇

保留的限制性措施:

商業存在
實行國民待遇。

部門:

1. 商務服務

分部門:

A. 專業服務
j. 助產士、護士、理療醫師和護理員提供的服務(CPC93191)

所涉及的義務:

國民待遇

保留的限制性措施:

商業存在
不作承諾。1

———
1 內地在此服務貿易部門(分部門)尚不存在商業存在模式。

部門:

1. 商務服務

分部門:

A. 專業服務
k. 其他(專利代理、商標代理等)(CPC8921-8923)

所涉及的義務:

國民待遇

保留的限制性措施:

商業存在
實行國民待遇。

部門:

1. 商務服務

分部門:

B. 計算機及相關服務
a.與計算機硬件安裝有關的諮詢服務(CPC841)

所涉及的義務:

國民待遇

保留的限制性措施:

商業存在
實行國民待遇。

部門:

1. 商務服務

分部門:

B. 計算機及相關服務
b. 軟件執行服務(CPC842)

所涉及的義務:

國民待遇

保留的限制性措施:

商業存在
實行國民待遇。

部門:

1. 商務服務

分部門:

B. 計算機及相關服務
c. 數據處理服務(CPC843)

所涉及的義務:

國民待遇

保留的限制性措施:

商業存在
實行國民待遇。

部門:

1. 商務服務

分部門:

B. 計算機及相關服務
d. 數據庫服務(CPC844,網絡運營服務和增值電信業務除外)

所涉及的義務:

國民待遇

保留的限制性措施:

商業存在
實行國民待遇。

部門:

1. 商務服務

分部門:

B. 計算機及相關服務
e. 其他(CPC845+849)

所涉及的義務:

國民待遇

保留的限制性措施:

商業存在
實行國民待遇。

部門:

1. 商務服務

分部門:

C. 研究和開發服務
a. 自然科學的研究和開發服務(CPC851)

所涉及的義務:

國民待遇

保留的限制性措施:

商業存在
1. 不得從事人體幹細胞、基因診斷與治療技術的開發和應用。
2. 不得從事稀有和特有的珍貴優良品種研發、養殖、種植和相關繁殖材料的生產,農作物、種畜禽、水產苗種轉基因品種選育及其轉基因種子(苗)生產。
3. 與內地方合作研究利用列入保護名錄的畜禽遺傳資源的,應當向省級人民政府農業農村行政主管部門提出申請,同時提出國家共享惠益的方案;受理申請的省級農業農村行政主管部門經審核,報國務院農業農村行政主管部門批准。新發現的畜禽遺傳資源在國家畜禽遺傳資源委員會鑑定前,不得合作研究利用。從事農業轉基因生物研究與試驗的,應當經國務院農業農村行政主管部門批准。

部門:

1. 商務服務

分部門:

C. 研究和開發服務
b. 社會科學和人文科學的研究和開發服務(CPC852)

所涉及的義務:

國民待遇

保留的限制性措施:

商業存在
不得投資人文社會科學研究機構。

部門:

1. 商務服務

分部門:

C. 研究和開發服務
c. 邊緣學科的研究和開發服務(CPC853)

所涉及的義務:

國民待遇

保留的限制性措施:

商業存在
限於自然科學跨學科的研究與實驗開發服務。

部門:

1. 商務服務

分部門:

D. 房地產服務
a. 涉及自有或租賃房地產的服務(CPC821)

所涉及的義務:

國民待遇

保留的限制性措施:

商業存在
實行國民待遇。

部門:

1. 商務服務

分部門:

D. 房地產服務
b. 基於收費或合同的房地產服務(CPC822)

所涉及的義務:

國民待遇

保留的限制性措施:

商業存在
實行國民待遇。

部門:

1. 商務服務

分部門:

E. 無操作人員的租賃服務
a. 船舶租賃(CPC83103)

所涉及的義務:

國民待遇

保留的限制性措施:

商業存在
實行國民待遇。

部門:

1. 商務服務

分部門:

E. 無操作人員的租賃服務
b. 航空器租賃(CPC83104)

所涉及的義務:

國民待遇

保留的限制性措施:

商業存在
實行國民待遇。

部門:

1. 商務服務

分部門:

E. 無操作人員的租賃服務
c. 個人車輛(CPC83101)、貨運車輛(CPC83102)及其他陸地運輸設備(CPC83105)的租賃服務

所涉及的義務:

國民待遇

保留的限制性措施:

商業存在
實行國民待遇。

部門:

1. 商務服務

分部門:

E. 無操作人員的租賃服務
d. 農業機械等設備租賃服務(CPC83106-83109)

所涉及的義務:

國民待遇

保留的限制性措施:

商業存在
實行國民待遇。

部門:

1. 商務服務

分部門:

E. 無操作人員的租賃服務
e. 個人和家用物品等其他租賃服務(CPC832)

所涉及的義務:

國民待遇

保留的限制性措施:

商業存在
實行國民待遇。

部門:

1. 商務服務

分部門:

F. 其他商務服務
a. 廣告服務(CPC871)

所涉及的義務:

國民待遇

保留的限制性措施:

商業存在
實行國民待遇。

部門:

1. 商務服務

分部門:

F. 其他商務服務
b. 市場調研和公共民意測驗服務(CPC864)

所涉及的義務:

國民待遇

保留的限制性措施:

商業存在
1. 提供市場調查1服務限於合資、合作(其中廣播電視收聽、收視調查須由內地方控股)。
2. 不得提供公共民意測驗服務和非市場調查的市場調研服務。
3. 內地實行涉外調查機構資格認定制度和涉外社會調查項目審批制度。涉外市場調查需通過取得涉外調查資格的機構進行;涉外社會調查需通過取得涉外調查資格的內資機構報經批准後進行。

———
1 市場調查是指,旨在獲得關於一組織的產品在市場中的前景和表現的信息的調查服務,包括市場分析(市場的規模和其他特點)及對消費者態度和喜好的分析。

部門:

1. 商務服務

分部門:

F. 其他商務服務
c. 管理諮詢服務(CPC865)

所涉及的義務:

國民待遇

保留的限制性措施:

商業存在
實行國民待遇。

部門:

1. 商務服務

分部門:

F. 其他商務服務
d. 與管理諮詢相關的服務(CPC866)

所涉及的義務:

國民待遇

保留的限制性措施:

商業存在
實行國民待遇。

部門:

1. 商務服務

分部門:

F. 其他商務服務
e. 技術測試和分析服務(CPC8676)

所涉及的義務:

國民待遇

保留的限制性措施:

商業存在
不得為內地籍船舶提供船舶檢驗服務。

部門:

1. 商務服務

分部門:

F. 其他商務服務
f. 與農業、狩獵和林業有關的服務(CPC881)

所涉及的義務:

國民待遇

保留的限制性措施:

商業存在
1. 小麥、玉米新品種選育和種子生產,須由內地方控股。
2. 不得從事國家保護野生動物(包括但不限於象牙、虎骨)的雕刻、加工、銷售。
3. 不得從事森林火災損失評估以及其他森林評估。
4. 不得獲得林權證。

部門:

1. 商務服務

分部門:

F. 其他商務服務
g. 與漁業有關的服務(CPC882)

所涉及的義務:

國民待遇

保留的限制性措施:

商業存在
符合國家漁業有關規定的澳門服務提供者從事內地捕撈業範圍限於廣東、廣西、海南三省(區)。

部門:

1. 商務服務

分部門:

F. 其他商務服務
h. 與採礦業有關的服務(CPC883+5115)

所涉及的義務:

國民待遇

保留的限制性措施:

商業存在
實行國民待遇。

部門:

1. 商務服務

分部門:

F. 其他商務服務
i. 與製造業有關的服務(CPC884+885,CPC88442除外)

所涉及的義務:

國民待遇

保留的限制性措施:

商業存在
不得提供與禁止外商投資的製造業有關的服務。

部門:

1. 商務服務

分部門:

F. 其他商務服務
j. 與能源分配有關的服務(CPC887)

所涉及的義務:

國民待遇

保留的限制性措施:

商業存在
1. 從事核電站的建設、經營須由內地方控股。
2. 在廣東省以外50萬人口以上的內地城市及廣東省100萬人口以上的城市,從事供排水管網的建設經營須由內地方控股。

部門:

1. 商務服務

分部門:

F. 其他商務服務
k. 人員提供與安排服務(CPC872)

所涉及的義務:

國民待遇

保留的限制性措施:

商業存在
實行國民待遇。

部門:

1. 商務服務

分部門:

F. 其他商務服務
l. 調查與保安服務(CPC873)

所涉及的義務:

國民待遇

保留的限制性措施:

商業存在
1. 不得從事調查服務。
2. 不得提供經設區的市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確定的關係國家安全、涉及國家秘密等治安保衛重點單位的保安服務。
3. 不得設立或入股內地提供武裝守護押運服務的保安服務公司。

部門:

1. 商務服務

分部門:

F. 其他商務服務
m. 與工程相關的科學和技術諮詢服務(CPC8675)

所涉及的義務:

國民待遇

保留的限制性措施:

商業存在
不得從事:
1)鎢的勘查。
2)稀土、放射性礦產的勘查、選礦。
3)與水利工程相關的科學和技術諮詢服務。
4)大地測量;測繪航空攝影;地面移動測量;行政區域界線測繪;海洋測繪;地形圖、世界政區地圖、全國政區地圖、省級及以下政區地圖、全國性教學地圖、地方性教學地圖和真三維地圖的編製;導航電子地圖編製;區域性的地質填圖、礦產地質、地球物理、地球化學、水文地質、環境地質、地質災害、遙感地質等調查。

部門:

1. 商務服務

分部門:

F. 其他商務服務
n. 設備的維修和保養服務(個人和家用物品的維修,與金屬製品、機械和設備有關的修理服務)(CPC633+8861-8866)

所涉及的義務:

國民待遇

保留的限制性措施:

商業存在
實行國民待遇。

部門:

1. 商務服務

分部門:

F. 其他商務服務
o. 建築物清潔服務(CPC874)

所涉及的義務:

國民待遇

保留的限制性措施:

商業存在
實行國民待遇。

部門:

1. 商務服務

分部門:

F. 其他商務服務
p. 攝影服務(CPC875)

所涉及的義務:

國民待遇

保留的限制性措施:

商業存在
實行國民待遇。

部門:

1. 商務服務

分部門:

F. 其他商務服務
q. 包裝服務(CPC876)

所涉及的義務:

國民待遇

保留的限制性措施:

商業存在
實行國民待遇。

部門:

1. 商務服務

分部門:

F. 其他商務服務

 

r. 印刷和出版服務(CPC88442)

所涉及的義務:

國民待遇

保留的限制性措施:

商業存在
1. 不得從事圖書、報紙、期刊和電子出版物的編輯、出版、製作業務,不得從事音像製品的編輯、出版業務。澳門服務提供者可在內地設立獨資、合資或合作企業,從事音像製品製作業務。
2. 不得投資網絡出版服務。
3. 從事出版物和其他印刷品(包裝裝潢印刷品除外)的印刷,澳門服務提供者擁有的股權比例不超過70%。

部門:

1. 商務服務

分部門:

F. 其他商務服務
s. 會議和展覽服務(CPC87909)

所涉及的義務:

國民待遇

保留的限制性措施:

商業存在
實行國民待遇。

部門:

1. 商務服務

分部門:

F. 其他商務服務
t. 其他(CPC8790,光盤複製服務除外)

所涉及的義務:

國民待遇

保留的限制性措施:

商業存在
不得從事印章刻製服務。

部門:

2. 通信服務

分部門:

A. 郵政服務(CPC7511)

所涉及的義務:

國民待遇

保留的限制性措施:

商業存在
不得提供郵政服務。

部門:

2. 通信服務

分部門:

B. 速遞服務(CPC7512)

所涉及的義務:

國民待遇

保留的限制性措施:

商業存在
不得提供信件的內地境內快遞業務、國家機關公文寄遞業務。

部門:

2. 通信服務

分部門:

C. 電信服務1
a. 語音電話服務
b. 集束切換(分組交換)數據傳輸服務
c. 線路切換(電路交換)數據傳輸服務
d. 電傳服務
e. 電報服務
f. 傳真服務
g. 專線電路租賃服務
h. 電子郵件服務
i. 語音郵件服務
j. 在線信息和數據調用服務
k. 電子數據交換服務
l. 增值傳真服務,包括儲存和發送、儲存和調用
m. 編碼和規程轉換服務
n. 在線信息和/或數據處理(包括傳輸處理)
o. 其他(尋呼、遠程電信會議、移動遠洋通信及空對地通信等)

所涉及的義務:

國民待遇

保留的限制性措施:

商業存在
1. 澳門服務提供者在內地設立合資企業,從事基礎電信業務須由內地方控股。
2. 澳門服務提供者提供下列電信服務,澳門資股權比例不得超過50%:
1)在線數據處理與交易處理業務(經營性電子商務網站除外);
2)內地境內互聯網虛擬專用網業務;
3)互聯網數據中心業務;
4)互聯網接入服務業務(為上網用戶提供互聯網接入服務除外);
5)信息服務業務(應用商店除外);
6)內容分發網絡業務;
7)編碼和規程轉換業務。

———
1 此領域分類按照內地電信部門分類標準。

部門:

2. 通信服務

分部門:

D. 視聽服務

電影院服務
電影或錄像的製作和發行服務(CPC9611)
廣播和電視服務(CPC9613)
其他

所涉及的義務:

國民待遇

保留的限制性措施:

商業存在
電影院服務
1. 不得組建電影院線公司。
電影或錄像的製作和發行服務
2. 設立獨資公司發行國產影片須經內地主管部門批准。
3. 不得投資電影製作、電影引進公司。
廣播和電視服務
4. 不得投資各級廣播電台(站)、電視台(站)、廣播電視頻道(率)、廣播電視傳輸覆蓋網(發射台、轉播台、廣播電視衛星、衛星上行站、衛星收轉站、微波站、監測台及有線廣播電視傳輸覆蓋網等),不得從事廣播電視視頻點播業務和衛星電視廣播地面接收設施安裝服務。
5. 不得從事廣播電視節目製作經營(含引進業務)服務。
其他
6. 不得從事網絡視聽節目服務。

部門:

3. 建築和相關的工程服務

分部門:

A. 建築物的總體建築工作(CPC512)

所涉及的義務:

國民待遇

保留的限制性措施:

商業存在
實行國民待遇。
為明晰起見,澳門服務提供者在內地設立建築業企業時,其在內地以及內地以外的工程承包業績可共同作為評定其在內地設立的建築業企業資質的依據;其經資質管理部門認可的項目經理人數中,澳門永久性居民所佔比例可不受限制。

部門:

3. 建築和相關的工程服務

分部門:

B. 民用工程的總體建築工作(CPC513)

所涉及的義務:

國民待遇

保留的限制性措施:

商業存在
1. 不得提供國境、國際河流航道建設工程、設施設備採購、航道及設施設備養護管理服務。
2. 不得提供航道維護性疏浚服務。
為明晰起見,澳門服務提供者在內地設立建築業企業時,其在內地以及內地以外的工程承包業績可共同作為評定其在內地設立的建築業企業資質的依據;其經資質管理部門認可的項目經理人數中,澳門永久性居民所佔比例可不受限制。

部門:

3. 建築和相關的工程服務

分部門:

C. 安裝和組裝工作(CPC514+516)

所涉及的義務:

國民待遇

保留的限制性措施:

商業存在
實行國民待遇。

部門:

3. 建築和相關的工程服務

分部門:

D. 建築物的裝修工作(CPC517)

所涉及的義務:

國民待遇

保留的限制性措施:

商業存在
實行國民待遇。

部門:

3. 建築和相關的工程服務

分部門:

E. 其他(CPC511+515+518)

所涉及的義務:

國民待遇

保留的限制性措施:

商業存在
實行國民待遇。

部門:

4. 分銷服務

分部門:

A. 傭金代理服務(CPC621)

所涉及的義務:

國民待遇

保留的限制性措施:

商業存在
實行國民待遇。

部門:

4. 分銷服務

分部門:

B. 批發銷售服務(CPC622,文物的批發銷售服務除外)

所涉及的義務:

國民待遇

保留的限制性措施:

商業存在
實行國民待遇。

部門:

4. 分銷服務

分部門:

C. 零售服務(CPC631+632+6111+6113+6121,文物的零售服務除外)

所涉及的義務:

國民待遇

保留的限制性措施:

商業存在
不得提供煙草的零售服務。

部門:

4. 分銷服務

分部門:

D. 特許經營服務(CPC8929)

所涉及的義務:

國民待遇

保留的限制性措施:

商業存在
實行國民待遇。

部門:

4. 分銷服務

分部門:

E. 其他分銷服務(文物拍賣除外)

所涉及的義務:

國民待遇

保留的限制性措施:

商業存在
1. 設立、經營免稅商店應符合內地有關規定。
2. 申請設立直銷企業,應當有3年以上在境外從事直銷活動的經驗,直銷企業及其分支機構不得招募境外人員為直銷員,境外人員不得從事直銷員業務培訓。

部門:

5. 教育服務

分部門:

A. 初級教育服務(CPC921)

所涉及的義務:

國民待遇

保留的限制性措施:

商業存在
1. 設立以內地中國公民為主要招生對象的學校及其他教育機構限於合作。
2. 不得投資義務教育機構、宗教教育機構。
為明晰起見,在廣東設立獨資外籍人員子女學校,招生範圍除在內地持有居留證件的外籍人員的子女,可擴大至在廣東工作的海外華僑和歸國留學人才的子女。

部門:

5. 教育服務

分部門:

B. 中等教育服務(CPC922)

所涉及的義務:

國民待遇

保留的限制性措施:

商業存在
1. 設立以內地中國公民為主要招生對象的學校及其他教育機構限於合作。1
2. 不得投資義務教育機構、宗教教育機構。
為明晰起見,在廣東設立獨資外籍人員子女學校,招生範圍除在內地持有居留證件的外籍人員的子女,可擴大至在廣東工作的海外華僑和歸國留學人才的子女。

———
1 允許在內地獨資舉辦非學歷中等職業技能培訓機構,招生範圍比照內地職業技能培訓機構執行。

部門:

5. 教育服務

分部門:

C. 高等教育服務(CPC923)

所涉及的義務:

國民待遇

保留的限制性措施:

商業存在
1. 設立以內地中國公民為主要招生對象的學校及其他教育機構限於合作。1
2. 不得投資宗教教育機構。

1 允許在內地獨資舉辦非學歷高等職業技能培訓機構,招生範圍比照內地職業技能培訓機構執行。

部門:

5. 教育服務

分部門:

D. 成人教育服務(CPC924)

所涉及的義務:

國民待遇

保留的限制性措施:

商業存在
不得投資宗教教育機構。

部門:

5. 教育服務

分部門:

E. 其他教育服務(CPC929)

所涉及的義務:

國民待遇

保留的限制性措施:

商業存在
不得投資宗教教育機構。

部門:

6. 環境服務

分部門:

A. 排污服務(CPC9401)

所涉及的義務:

國民待遇

保留的限制性措施:

商業存在
實行國民待遇。

部門:

6. 環境服務

分部門:

B. 固體廢物處理服務(CPC9402)

所涉及的義務:

國民待遇

保留的限制性措施:

商業存在
實行國民待遇。

部門:

6. 環境服務

分部門:

C. 公共衛生及類似服務(CPC9403)

所涉及的義務:

國民待遇

保留的限制性措施:

商業存在
實行國民待遇。

部門:

6. 環境服務

分部門:

D. 廢氣清理服務(CPC9404)

所涉及的義務:

國民待遇

保留的限制性措施:

商業存在
實行國民待遇。

部門:

6. 環境服務

分部門:

E. 降低噪音服務(CPC9405)

所涉及的義務:

國民待遇

保留的限制性措施:

商業存在
實行國民待遇。

部門:

6. 環境服務

分部門:

F. 自然和風景保護服務(CPC9406)

所涉及的義務:

國民待遇

保留的限制性措施:

商業存在
實行國民待遇。

部門:

6. 環境服務

分部門:

G. 其他環境保護服務(CPC9409)

所涉及的義務:

國民待遇

保留的限制性措施:

商業存在
實行國民待遇。

部門:

7. 金融服務

分部門:

A. 所有保險和與其相關的服務(CPC812)
a. 人壽險、意外險和健康保險服務(CPC8121)
b. 非人壽保險服務(CPC8129)
c. 再保險和轉分保服務(CPC81299)
d. 保險輔助服務(保險經紀、保險代理、諮詢、精算等)(CPC8140)

所涉及的義務:

國民待遇

保留的限制性措施:

商業存在
1. 澳門保險公司及其經過整合或戰略合併組成的集團進入內地保險市場須滿足下列條件:
1)集團總資產50億美元以上;
2)所在地區有完善的保險監管制度,並且該保險公司已經受到所在地區有關主管當局的有效監管;
3)符合所在地區償付能力標準;
4)所在地區有關主管當局同意其申請;
5)法人治理結構合理,風險管理體系穩健;
6)內部控制制度健全,管理信息系統有效;
7)經營狀況良好,無重大違法違規記錄。
2. 境外金融機構向保險公司投資入股,應當符合以下條件:
1)財務狀況良好穩定,最近3個會計年度連續盈利;
2)最近1年年末總資產不少於20億美元;
3)國際評級機構最近3年對其長期信用評級為A級以上;
4)最近3年內無重大違法違規記錄;
5)符合所在地金融監管機構的審慎監管指標要求。
3. 境外保險公司與內地境內的公司、企業合資在內地設立經營人身保險業務的合資保險公司(以下簡稱合資壽險公司),其中外資比例不可超過公司總股本的51%1。境外保險公司直接或者間接持有的合資壽險公司股份,不可超過前款規定的比例限制。
4. 澳門保險代理公司在內地設立獨資保險代理公司,為內地的保險公司提供保險代理服務,申請人須滿足下列條件:
1)申請人必須為澳門本地的保險專業代理機構;
2)經營保險代理業務3年以上。
5. 澳門的保險經紀公司在內地設立獨資保險代理公司,申請人須滿足以下條件:
1)申請人在澳門經營保險經紀業務10年以上;
2)提出申請前3年的年均保險經紀業務收入不低於50萬港元,提出申請上一年度的年末總資產不低於50萬港元;
3)提出申請前3年無嚴重違規和受處罰記錄。
6. 除經中國銀保監會批准外,澳門保險公司不可與其關聯企業進行資產買賣或者其他交易。

———
1 2020年取消外資股比限制的具體時間以銀保監會發佈的信息為准。

部門:

7. 金融服務

分部門:

B. 銀行和其他金融服務(不含保險)
a. 接受公眾存款和其他需償還的資金(CPC81115-81119)
b. 所有類型的貸款,包括消費信貸、抵押貸款、保理和商業交易的融資(CPC8113)
c. 金融租賃(CPC8112)
d. 所有支付和貨幣匯兌服務(除清算所服務外)(CPC81339)
e. 擔保與承兌(CPC81199)
f. 在交易市場、公開市場或其他場所自行或代客交易
f1. 貨幣市場票據(CPC81339)
f2. 外匯(CPC81333)
f3. 衍生產品,包括,但不限於期貨和期權(CPC81339)
f4. 匯率和利率契約,包括掉期和遠期利、匯率協議(CPC81339)
f5. 可轉讓證券(CPC81321)
f6. 其他可轉讓的票據和金融資產,包括金銀條塊(CPC81339)
g. 參與各類證券的發行(CPC8132)
h. 貨幣經紀(CPC81339)
i. 資產管理(CPC8119+81323)
j. 金融資產的結算和清算,包括證券、衍生產品和其他可轉讓票據(CPC81339或81319)
k. 諮詢和其他輔助金融服務(CPC8131或8133)
l. 提供和傳輸其他金融服務提供者提供的金融信息、金融數據處理和相關的軟件(CPC8131)

所涉及的義務:

國民待遇

保留的限制性措施:

商業存在
1. 澳門服務提供者投資銀行業金融機構,應為金融機構或特定類型金融機構,具體要求:
1)設立外商獨資銀行的股東應當為金融機構,其中唯一或者控股股東應當為商業銀行;擬設中外合資銀行的澳門股東應當為金融機構,且作為外方唯一或者主要股東時應當為商業銀行;
2)大型商業銀行1、股份制商業銀行、城市商業銀行、中國郵政儲蓄銀行的境外發起人或戰略投資者應為金融機構;
3)農村商業銀行、農村合作銀行、農村信用(合作)聯社、村鎮銀行的境外發起人或戰略投資者應為銀行;
4)信託公司的境外出資人應為金融機構;
5)金融租賃公司的境外發起人應為金融機構或融資租賃公司;
6)消費金融公司的境外主要出資人應為金融機構;
7)貨幣經紀公司的境外投資人應為貨幣經紀公司;
8)金融資產管理公司的境外戰略投資者應為金融機構。
2. 投資下列金融機構須經審批:
1)澳門服務提供者投資入股內地大型商業銀行、股份制商業銀行、中國郵政儲蓄銀行、城市商業銀行須經審批;
2)澳門服務提供者投資入股農村商業銀行、農村合作銀行、農村信用(合作)聯社、村鎮銀行、貸款公司須經審批;
3)澳門服務提供者投資設立外商獨資銀行、中外合資銀行、外國銀行分行須經審批;
4)外國銀行變更內地外國銀行分行營運資金須經審批;
5)徵信機構經營徵信業務,應當經國務院徵信業監督管理部門批准;
6)設立金融信息服務企業需經國家互聯網信息辦公室、商務部、工商總局批准,取得《外國機構在中國境內投資設立企業提供金融信息服務許可證》;
7)澳門服務提供者投資入股信託公司須經審批;
8)澳門服務提供者投資入股金融資產管理公司、企業集團財務公司、金融租賃公司、汽車金融公司、貨幣經紀公司、消費金融公司須經審批。
3. 澳門服務提供者投資銀行業金融機構應符合總資產數量要求,具體包括:
1)大型商業銀行、股份制商業銀行、城市商業銀行、中國郵政儲蓄銀行的境外發起人或戰略投資者,最近1年年末總資產原則上不少於60億美元;
2 )農村商業銀行、農村合作銀行、村鎮銀行、貸款公司的境外發起人或戰略投資者,最近1年年末總資產原則上不少於60億美元。農村信用(合作)聯社的境外發起人或戰略投資者,最近1年年末總資產原則上不少於10億美元;
3)企業集團財務公司成員單位以外的戰略投資者為境外金融機構的,其最近1年年末總資產原則上不少於10億美元;
4)金融租賃公司的境外發起人,最近1年年末總資產原則上不低於10億美元或等值的可自由兌換貨幣;
5)金融資產管理公司的境外戰略投資者,最近1年年末總資產原則上不少於100億美元。
4. 澳門服務提供者設立的外國銀行分行不得從事銀行卡業務。除可以吸收內地中國公民每筆不少於50萬元人民幣的定期存款外,澳門服務提供者設立的外國銀行分行不可以經營對內地中國公民的人民幣業務。不可以提供僅獨資銀行或合資銀行主體才能提供的業務。不可以提供證券、保險業務。
5. 澳門服務提供者設立的外國銀行分行營運資金加準備金等項之和中的人民幣份額與其人民幣風險資產的比例不可低於8%。資本充足率持續符合所在國家或者地區金融監管當局以及國務院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規定的外國銀行,其分行不受前款規定的限制。外國銀行分行應當按照國務院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的規定,持有一定比例的生息資產。
6. 澳門服務提供者設立的外商獨資銀行、中外合資銀行和外國銀行分行經營人民幣業務的,應當滿足審慎性條件。
7. 外商獨資銀行、中外合資銀行及外國銀行分行開展同業拆借業務,須經中國人民銀行批准具備人民幣同業拆借業務資格。外商獨資銀行、中外合資銀行的最高拆入限額和最高拆出限額均不超過該機構實收資本的2倍,外國銀行分行的最高拆入限額和最高拆出限額均不超過該機構人民幣營運資金的2倍。
8. 澳門服務提供者設立的外國銀行分行不得從事代理國庫支庫業務。
9. 澳門服務提供者投資貨幣經紀公司,應滿足從事貨幣經紀業務20年以上、申請前連續2年盈利、具有從事貨幣經紀服務所必需的全球機構網絡和資訊通信網絡的要求。
10. 境外機構不得作為主要股東發起設立金融資產投資公司。
11. 投資證券公司限於以下2種形式:
1)投資證券公司為合資形式時,包括:與境內股東依法共同出資設立合資證券公司;依法受讓、認購內資證券公司股權,內資證券公司依法變更為合資證券公司。(同一澳門資金融機構,或者受同一主體實際控制的多家澳門資金融機構,入股兩地合資證券公司的數量參照國民待遇實行“參一控一”。)
2)境外投資者投資上市內資證券公司時,可以通過證券交易所的證券交易持有上市內資證券公司股份,或者與上市內資證券公司建立戰略合作關係並經中國證監會批准持有上市內資證券公司股份,上市內資證券公司經批准的業務範圍不變(在控股股東為內資股東的前提下,上市內資證券公司可不受至少1名內資股東的持股比例不低於49%的限制)。
境外投資者依法通過證券交易所的證券交易持有或者通過協議、其他安排與他人共同持有上市內資證券公司5%以上股份的,應當符合對合資證券公司的境外股東資質條件的規定,並遵守證券法和內地關於上市公司收購和證券公司變更審批的有關規定。全部境外投資者持有(包括直接持有和間接控制)上市內資證券公司股份的比例不可超過51%2
12.投資證券公司為合資形式時,境外股東持股比例或者在外資參股證券公司中擁有的權益比例,累計(包括直接持有和間接控制)不可超過51%3。合資證券公司的境外股東應當符合內地關於外商投資證券公司境外股東資質條件的規定。
13.澳門資金融機構投資基金管理公司限於合資形式4(允許入股兩地合資基金公司的家數參照國民待遇實行“參一控一”)。
14. 投資期貨公司限於合資形式,符合條件的澳門服務提供者在合資期貨公司中擁有的權益比例不可超過51%(含關聯方股權)5。(同一澳門資金融機構,或者受同一主體實際控制的多家澳門資金融機構,入股兩地合資期貨公司的數量參照國民待遇實行“參一控一”。)
持有期貨公司5%以上股權的境外股東應具備下列條件:依澳門地區法律設立、合法存續的金融機構,持續經營5年以上;近3年各項財務指標及監管指標符合澳門地區法律的規定和監管機構的要求。
15.澳門資金融機構投資證券投資諮詢機構限於合資形式。(同一澳門資金融機構,或者受同一主體實際控制的多家澳門資金融機構,入股兩地合資證券投資諮詢機構的數量參照國民待遇實行“參一控一”。)
允許符合外資參股證券公司境外股東資質條件的澳門證券公司與內地具備設立子公司條件的證券公司,設立合資證券投資諮詢機構。合資證券投資諮詢機構作為內地證券公司的子公司,專門從事證券投資諮詢業務,澳門證券公司持股比例最高可達到49%。
在內地批准的“在金融改革方面先行先試”的若干改革試驗區內,符合內地關於澳門資金融機構認定標準的澳門資證券公司持股比例可達50%以上。
16. 澳門資股東入股兩地合資證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期貨公司、證券投資諮詢機構,須以可自由兌換的貨幣出資。
為明晰起見,澳門銀行在廣東省設立的外國銀行分行可以參照內地相關申請設立支行的法規要求提出在廣東省內設立異地(不同於分行所在城市)支行的申請。若澳門銀行在內地設立的外商獨資銀行已在廣東省設立分行,則該分行可以參照內地相關申請設立支行的法規要求提出在廣東省內設立異地(不同於分行所在城市)支行的申請。

———
1 為本條目之目的,大型商業銀行指中國工商銀行,中國農業銀行,中國銀行,中國建設銀行,中國交通銀行。

2 2020年取消外資股比限制的具體時間以證監會發佈的信息為准。

3 2020年取消外資股比限制的具體時間以證監會發佈的信息為准。

4 2020年取消外資股比限制的具體時間以證監會發佈的信息為准。

5 2020年取消外資股比限制的具體時間以證監會發佈的信息為准。

部門:

7. 金融服務

分部門:

C. 其他

所涉及的義務:

國民待遇

保留的限制性措施:

商業存在
實行國民待遇。

部門:

8. 與健康相關的服務和社會服務

分部門:

A. 醫院服務(CPC9311)

所涉及的義務:

國民待遇

保留的限制性措施:

商業存在
申請設立醫療機構須經省級衛生健康委按國家規定審批和登記。

部門:

8. 與健康相關的服務和社會服務

分部門:

B. 其他人類健康服務(CPC93192+93193+93199)

所涉及的義務:

國民待遇

保留的限制性措施:

商業存在
不得開展基因信息、血液採集、病理數據及其他可能危害公共衛生安全的服務。

部門:

8. 與健康相關的服務和社會服務

分部門:

C. 社會服務(CPC933)

所涉及的義務:

國民待遇

保留的限制性措施:

商業存在
不得提供災民社會救助服務。

部門:

9. 旅遊和與旅遊相關的服務

分部門:

A. 飯店和餐飲服務(CPC641-643)

所涉及的義務:

國民待遇

保留的限制性措施:

商業存在
實行國民待遇。

部門:

9. 旅遊和與旅遊相關的服務

分部門:

B. 旅行社和旅遊經營者服務(CPC7471)

所涉及的義務:

國民待遇

保留的限制性措施:

商業存在
獨資設立旅行社試點經營內地居民前往香港及澳門以外目的地(不含台灣)的團隊出境遊業務限於5家。

部門:

9. 旅遊和與旅遊相關的服務

分部門:

C. 導遊服務(CPC7472)

所涉及的義務:

國民待遇

保留的限制性措施:

商業存在
實行國民待遇。

部門:

9. 旅遊和與旅遊相關的服務

分部門:

D. 其他

所涉及的義務:

國民待遇

保留的限制性措施:

商業存在
實行國民待遇。

部門:

10. 娛樂、文化和體育服務

分部門:

A. 文娛服務(除視聽服務以外)(CPC9619)

所涉及的義務:

國民待遇

保留的限制性措施:

商業存在
1. 設立互聯網文化經營單位限於合資、合作,須由內地方控股或佔主導權益。
2. 設立演出團體限於合資、合作,須由內地方控股或佔主導權益。

部門:

10. 娛樂、文化和體育服務

分部門:

B. 新聞社服務(CPC962)

所涉及的義務:

國民待遇

保留的限制性措施:

商業存在
1. 不得投資新聞機構(包括但不限於通訊社)。
2. 不得投資互聯網新聞信息服務、互聯網公眾發佈信息服務。

部門:

10. 娛樂、文化和體育服務

分部門:

C. 圖書館、檔案館、博物館和其他文化服務(CPC963)

所涉及的義務:

國民待遇

保留的限制性措施:

商業存在
1. 不得投資國有文物博物館。為明晰起見,澳門服務提供者可以獨資形式在內地提供博物館的專業服務。
2. 不得投資文物拍賣的拍賣公司、文物商店。

部門:

10. 娛樂、文化和體育服務

分部門:

D. 體育和其他娛樂服務(CPC964)

所涉及的義務:

國民待遇

保留的限制性措施:

商業存在
實行國民待遇。

部門:

11. 運輸服務

分部門:

A. 海洋運輸服務

a. 客運服務(CPC7211)

所涉及的義務:

國民待遇

保留的限制性措施:

商業存在
1. 從事沿海水路運輸服務應符合下列條件:
1)在擬經營的範圍內,內地水路運輸經營者無法滿足需求;
2)應當具有經營水路運輸業務的良好業績和運營記錄;
3)限於合資、合作,且澳門服務提供者的出資額低於50%。
2. 經批准取得水路運輸經營許可的企業中,澳門服務提供者或其投資股比等事項發生變化的,應當報原許可機關批准。

部門:

11. 運輸服務

分部門:

A. 海洋運輸服務
b. 貨運服務(CPC7212)

所涉及的義務:

國民待遇

保留的限制性措施:

商業存在
1. 從事沿海水路運輸服務應符合下列條件:
1)在擬經營的範圍內,內地水路運輸經營者無法滿足需求;
2)應當具有經營水路運輸業務的良好業績和運營記錄;
3)限於合資、合作,且澳門服務提供者的出資額低於50%。
2. 經批准取得水路運輸經營許可的企業中,澳門服務提供者或其投資股比等事項發生變化的,應當報原許可機關批准。

部門:

11. 運輸服務

分部門:

A. 海洋運輸服務
c. 船舶和船員的租賃(CPC7213)

所涉及的義務:

國民待遇

保留的限制性措施:

商業存在
不得提供沿海水路運輸的船舶和船員租賃服務。

部門:

11. 運輸服務

分部門:

A. 海洋運輸服務
d. 船舶維修和保養(CPC8868)

所涉及的義務:

國民待遇

保留的限制性措施:

商業存在
實行國民待遇。

部門:

11. 運輸服務

分部門:

A. 海洋運輸服務
e. 拖駁服務(CPC7214)

所涉及的義務:

國民待遇

保留的限制性措施:

商業存在
1. 從事沿海水路運輸服務應符合下列條件:
1)在擬經營的範圍內,內地水路運輸經營者無法滿足需求;
2 )應當具有經營水路運輸業務的良好業績和運營記錄;
3)限於合資、合作,且澳門服務提供者的出資額低於50%。
2. 經批准取得水路運輸經營許可的企業中,澳門服務提供者或其投資股比等事項發生變化的,應當報原許可機關批准。

部門:

11. 運輸服務

分部門:

A. 海洋運輸服務
f. 海運支持服務(CPC745)

所涉及的義務:

國民待遇

保留的限制性措施:

商業存在
可從事的海洋運輸支持服務限於:
1) 設立獨資公司,提供除燃料及水以外的物料供應服務;
2 )為進港或拋錨的船舶提供清潔、消毒、薰蒸、滅害蟲及船舶封存和儲存服務;
3 )與內地方打撈人成立合作打撈企業,實施打撈活動。

部門:

11. 運輸服務

分部門:

B. 內水運輸服務
a. 客運服務(CPC7221)

所涉及的義務:

國民待遇

保留的限制性措施:

商業存在
1. 從事內水運輸服務應符合下列條件:
1)在擬經營的範圍內,內地水路運輸經營者無法滿足需求;
2)應當具有經營水路運輸業務的良好業績和運營記錄;
3)限於合資、合作,且澳門服務提供者的出資額低於50%。
2. 經批准取得水路運輸經營許可的企業中,澳門服務提供者或其投資股比等事項發生變化的,應當報原許可機關批准。

部門:

11. 運輸服務

分部門:

B. 內水運輸服務
b. 貨運服務(CPC7222)

所涉及的義務:

國民待遇

保留的限制性措施:

商業存在
1. 從事內水運輸服務應符合下列條件:
1)在擬經營的範圍內,內地水路運輸經營者無法滿足需求;
2)應當具有經營水路運輸業務的良好業績和運營記錄;
3)限於合資、合作,且澳門服務提供者的出資額低於50%。
2. 經批准取得水路運輸經營許可的企業中,澳門服務提供者或其投資股比等事項發生變化的,應當報原許可機關批准。

部門:

11. 運輸服務

分部門:

B. 內水運輸服務
c. 船舶和船員的租賃(CPC7223)

所涉及的義務:

國民待遇

保留的限制性措施:

商業存在
不得提供內水船舶和船員租賃服務。

部門:

11. 運輸服務

分部門:

B. 內水運輸服務
d. 船舶維修和保養(CPC8868)

所涉及的義務:

國民待遇

保留的限制性措施:

商業存在
實行國民待遇。

部門:

11. 運輸服務

分部門:

B. 內水運輸服務
e. 拖駁服務(CPC7224)

所涉及的義務:

國民待遇

保留的限制性措施:

商業存在
1. 從事內水運輸服務應符合下列條件:
1) 在擬經營的範圍內,內地水路運輸經營者無法滿足需求;
2)應當具有經營水路運輸業務的良好業績和運營記錄;
3)限於合資、合作,且澳門服務提供者的出資額低於50%。
2. 經批准取得水路運輸經營許可的企業中,澳門服務提供者或其投資股比等事項發生變化的,應當報原許可機關批准。

部門:

11. 運輸服務

分部門:

B. 內水運輸服務
f. 內水運輸的支持服務(CPC745)

所涉及的義務:

國民待遇

保留的限制性措施:

商業存在
可從事的內水運輸支持服務限於:
1)設立獨資公司,提供除燃料及水以外的物料供應服務;
2)為進港或拋錨的船舶提供清潔、消毒、薰蒸、滅害蟲及船舶封存和儲存服務;
3)與內地方打撈人成立合作打撈企業,實施打撈活動。

部門:

11. 運輸服務

分部門:

C. 航空運輸服務

a. 客運服務(CPC731)

所涉及的義務:

國民待遇

保留的限制性措施:

商業存在
1. 設立經營公共航空客運公司,須由內地方控股,一家澳門服務提供者(包括其關聯企業)投資比例不可超過25%,公司法定代表人須為中國籍公民。
2. 設立經營從事公務飛行、空中遊覽、為工業服務的通用航空企業,須由內地方控股;設立經營從事農、林、漁業作業的通用航空企業,限於與內地方合資、合作。通用航空企業的法定代表人必須為中國籍公民。

部門:

11. 運輸服務

分部門:

C. 航空運輸服務
b. 貨運服務(CPC732)

所涉及的義務:

國民待遇

保留的限制性措施:

商業存在
設立經營公共航空貨運公司,須由內地方控股,一家澳門服務提供者(包括其關聯企業)投資比例不可超過25%,公司法定代表人須為中國籍公民。

部門:

11. 運輸服務

分部門:

C. 航空運輸服務
c. 帶乘務員的飛機租賃服務(CPC734)

所涉及的義務:

國民待遇

保留的限制性措施:

商業存在
實行國民待遇。

部門:

11. 運輸服務

分部門:

C. 航空運輸服務
d. 飛機的維修和保養服務(CPC8868)

所涉及的義務:

國民待遇

保留的限制性措施:

商業存在
實行國民待遇。

部門:

11. 運輸服務

分部門:

C. 航空運輸服務
e. 空運支持服務(CPC746)

所涉及的義務:

國民待遇

保留的限制性措施:

商業存在
1.不得投資和管理內地空中交通管制系統。
2.投資民用機場,應由內地方相對控股。
3.提供中小機場委託管理服務的合同有效期不超過20年;不允許以獨資形式提供大型機場委託管理服務。
4.可獨資提供的航空運輸地面服務不包括與安保有關的項目。
為明晰起見,澳門服務提供者申請設立獨資、合資或合作航空運輸銷售代理企業時,可出具由內地的法人銀行或中國航空運輸協會推薦的擔保公司提供的經濟擔保;也可由澳門銀行作擔保,待申請獲內地批准後,在規定時限內再補回內地的法人銀行或中國航空運輸協會推薦的擔保公司提供的經濟擔保。

部門:

11. 運輸服務

分部門:

D. 航天運輸服務(CPC733)

所涉及的義務:

國民待遇

保留的限制性措施:

商業存在
不得提供航天運輸服務。

部門:

11. 運輸服務

分部門:

E. 鐵路運輸服務
a. 客運服務(CPC7111)

所涉及的義務:

國民待遇

保留的限制性措施:

商業存在
實行國民待遇。

部門:

11. 運輸服務

分部門:

E. 鐵路運輸服務
b. 貨運服務(CPC7112)

所涉及的義務:

國民待遇

保留的限制性措施:

商業存在
實行國民待遇。

部門:

11. 運輸服務

分部門:

E. 鐵路運輸服務
c. 推車和拖車服務(CPC7113)

所涉及的義務:

國民待遇

保留的限制性措施:

商業存在
實行國民待遇。

部門:

11. 運輸服務

分部門:

E. 鐵路運輸服務
d. 鐵路運輸設備的維修和保養服務(CPC8868)

所涉及的義務:

國民待遇

保留的限制性措施:

商業存在
實行國民待遇。

部門:

11. 運輸服務

分部門:

E. 鐵路運輸服務
e. 鐵路運輸的支持服務(CPC743)

所涉及的義務:

國民待遇

保留的限制性措施:

商業存在
實行國民待遇。

部門:

11. 運輸服務

分部門:

F. 公路運輸服務
a. 客運服務(CPC7121+7122)

所涉及的義務:

國民待遇

保留的限制性措施:

商業存在
實行國民待遇。

部門:

11. 運輸服務

分部門:

F. 公路運輸服務
b. 貨運服務(CPC7123)

所涉及的義務:

國民待遇

保留的限制性措施:

商業存在
實行國民待遇。

部門:

11. 運輸服務

分部門:

F. 公路運輸服務
c. 商用車輛和司機的租賃(CPC7124)

所涉及的義務:

國民待遇

保留的限制性措施:

商業存在
實行國民待遇。

部門:

11. 運輸服務

分部門:

F. 公路運輸服務
d. 公路運輸設備的維修和保養服務(CPC6112+8867)

所涉及的義務:

國民待遇

保留的限制性措施:

商業存在
實行國民待遇。

部門:

11. 運輸服務

分部門:

F. 公路運輸服務
e. 公路運輸的支持服務(CPC744)

所涉及的義務:

國民待遇

保留的限制性措施:

商業存在
實行國民待遇。

部門:

11. 運輸服務

分部門:

G. 管道運輸
a. 燃料傳輸(CPC7131)

所涉及的義務:

國民待遇

保留的限制性措施:

商業存在
實行國民待遇。

部門:

11. 運輸服務

分部門:

G. 管道運輸
b. 其他貨物的管道運輸(CPC7139)

所涉及的義務:

國民待遇

保留的限制性措施:

商業存在
實行國民待遇。

部門:

11. 運輸服務

分部門:

H. 所有運輸方式的輔助服務
a. 裝卸服務(CPC741)

所涉及的義務:

國民待遇

保留的限制性措施:

商業存在
實行國民待遇。

部門:

11. 運輸服務

分部門:

H. 所有運輸方式的輔助服務
b. 倉儲服務(CPC742)

所涉及的義務:

國民待遇

保留的限制性措施:

商業存在
實行國民待遇。

部門:

11. 運輸服務

分部門:

H. 所有運輸方式的輔助服務
c. 貨運代理服務(CPC748)

所涉及的義務:

國民待遇

保留的限制性措施:

商業存在
實行國民待遇。

部門:

11. 運輸服務

分部門:

H. 所有運輸方式的輔助服務
d. 其他(CPC749)

所涉及的義務:

國民待遇

保留的限制性措施:

商業存在
實行國民待遇。

部門:

11. 運輸服務

分部門:

I. 其他運輸服務

所涉及的義務:

國民待遇

保留的限制性措施:

商業存在
實行國民待遇。

部門:

12. 沒有包括的其他服務

分部門:

A. 成員組織服務(CPC95)
B. 其他服務(CPC97)
C. 家政服務(CPC98)
D. 國外組織和機構提供的服務(CPC99)

所涉及的義務:

國民待遇

保留的限制性措施:

商業存在
1. 不得提供工會、少數民族團體、宗教、政治等成員組織的服務。
2. 不得在內地設立境外組織和機構的代表機構。

表2

跨境服務開放措施(正面清單)

部門或分部門 1. 商務服務
A. 專業服務
a. 法律服務(CPC861)
具體承諾 1. 允許內地律師事務所聘用澳門執業律師,被內地律師事務所聘用的澳門執業律師不得辦理內地法律事務。
2. 允許澳門執業律師同時受聘於不多於3個內地律師事務所擔任法律顧問。
3. 允許澳門永久性居民中的中國公民按照《國家統一法律職業資格考試實施辦法》參加內地統一法律職業資格考試,取得法律職業資格。
4. 允許第3條所列人員取得內地法律職業資格後,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律師法》,在內地律師事務所從事非訴訟法律事務。
5. 允許澳門執業律師通過特定考試取得粵港澳大灣區珠三角九市執業資質,從事一定範圍內的內地法律事務。
6. 獲准在內地執業的澳門居民,只能在一個內地律師事務所執業,不得同時受聘於外國律師事務所駐華代表機構或澳門律師事務所駐內地代表機構。
7. 澳門執業律師受聘擔任法律顧問由核准改為備案管理,無需進行年度註冊。
8. 澳門執業律師因個案接受內地律師事務所請求提供業務協助,可不必申請澳門法律顧問證。
9. 允許取得內地律師資格或法律職業資格並獲得內地律師執業證書的澳門居民,以內地律師身份從事涉澳民事訴訟代理業務,具體可從事業務按司法行政主管部門有關規定執行。
10. 允許澳門執業律師以公民身份擔任內地民事訴訟的代理人1
11. 允許具有5年(含5年)以上執業經驗並通過內地統一法律職業資格考試的澳門執業律師,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律師法》和中華全國律師協會《申請律師執業人員實習管理規則》的規定,參加內地律師協會組織的不少於1個月的集中培訓,經培訓考核合格後,可申請內地律師執業。
12. 對澳門律師事務所駐內地代表機構的代表在內地的居留時間不作要求。

———
1 應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58條規定。

部門或分部門 1. 商務服務
A. 專業服務
b. 會計、審計和簿記服務(CPC862)
具體承諾 1. 對已持有內地註冊會計師執業資格並在內地執業的澳門核數師、會計師(包括合夥人)每年在內地的工作時間要求比照內地註冊會計師實行。
2. 允許澳門核數師和會計師在內地設立的符合內地《代理記賬管理辦法》規定的中介機構從事代理記賬業務。主管代理記賬業務的負責人應當具有內地會計師以上(含會計師)職稱或者從事會計工作不少於3年,且為專職從業人員。在內地從事會計工作的澳門核數師和會計師應符合內地財政主管部門的相關規定。
3. 澳門核數師和會計師在申請內地執業資格時,已在澳門取得的審計工作經驗等同於相等時間的內地審計工作經驗。
4. 澳門核數公司和核數師在內地臨時開展審計業務時申請的《臨時執行審計業務許可證》有效期延長至5年。
5. 同意在澳門設立內地註冊會計師考試考點。
6. 適當簡化對澳門會計師事務所來內地臨時執業的申報材料要求。
7. 取得內地註冊會計師資格的澳門永久居民申請成為內地會計師事務所合夥人時,已在澳門取得的審計工作經驗等同於相等時間的內地審計工作經驗。

部門或分部門 1. 商務服務
A. 專業服務
d. 建築設計服務(CPC8671)
e. 工程服務(CPC8672)
f. 集中工程服務(CPC8673)
g. 城市規劃和風景園林設計服務(城市總體規劃服務和國家級風景名勝區總體規劃除外)(CPC8674)
包括工程造價諮詢服務
具體承諾 1. 放寬澳門專業及技術人員在內地居留期限的規定,將其居澳時間亦計算為內地居留。
2. 允許取得內地監理工程師資格的澳門專業人士在內地註冊執業,不受在澳門註冊執業與否的限制,按照內地有關規定作為內地監理企業申報企業資質時所要求的註冊執業人員予以認定。
3. 允許取得內地一級註冊建築師資格的澳門專業人士作為合夥人,按相應資質標準要求在內地設立建築工程設計事務所。對合夥企業中澳門與內地合夥人數量比例、出資比例、澳門合夥人在內地居留時間沒有限制。
4. 允許通過考試取得內地註冊建築師資格的澳門專業人士在內地註冊執業,不受在澳門註冊執業與否的限制,按照內地有關規定作為內地工程設計企業申報企業資質時所要求的註冊執業人員予以認定。
5. 允許取得內地一級註冊結構工程師資格的澳門專業人士作為合夥人,按相應資質標準要求在內地設立建築工程設計事務所。對合夥企業中澳門與內地合夥人數量比例、出資比例、澳門合夥人在內地居留時間沒有限制。
6. 允許通過考試取得內地註冊結構工程師、註冊土木工程師(港口與航道)、註冊公用設備工程師、註冊化工工程師、註冊電氣工程師資格的澳門專業人士在內地註冊執業,不受在澳門註冊執業與否的限制,按照內地有關規定作為內地工程設計企業申報企業資質時所要求的註冊執業人員予以認定。
7. 允許澳門服務提供者在內地全境設立的建設工程設計企業聘用澳門註冊建築師、註冊結構工程師(在尚未取得內地專業資格的情況下),可以作為資質標準要求的主要專業技術人員進行考核(不考核其職稱條件,只考核學歷、從事工程設計實踐年限、在澳門的註冊資格、工程設計業績及信譽等條件),不能作為資質標準要求的註冊人員進行考核。
8. 對於註冊建築師繼續教育中選修課部分,澳門服務提供者可以在澳門完成或由內地派師資授課,選修課繼續教育方案須經內地認可。
9. 外商獨資、合資城鄉規劃企業申報資質時,通過互認取得內地註冊規劃師資格,在上述企業工作的澳門人士,在審查時可以作為必需的註冊人員予以認定。
10. 對於一級註冊結構工程師繼續教育中選修課部分,澳門服務提供者可以在澳門完成或由內地派師資授課,選修課繼續教育方案須經內地認可。
11. 對於監理工程師繼續教育中選修課部分,澳門服務提供者可以在深圳市統一完成。
12. 對於建築相關職業資格的繼續教育中必修課部分,澳門服務提供者可以在澳門完成。
13. 允許澳門服務提供者僱用的合同服務提供者以自然人流動的方式在內地提供本部門或分部門分類項下的服務。
14. 允許已取得澳門產業測量師資格的專業人士在深圳前海、珠海橫琴、廣州南沙直接註冊執業,開展房地產估價服務,不需要通過內地與澳門資格互認。

部門或分部門 1. 商務服務
A. 專業服務
h. 醫療及牙醫服務(CPC9312)
j. 分娩及其有關服務、護理服務、理療及輔助候療服務(CPC93191)
包括藥劑服務
8. 與健康相關的服務和社會服務(除專業服務中所列以外)
A. 醫院服務
B. 其他人類衛生服務
醫院服務(CPC9311)
療養院服務
具體承諾 1. 允許澳門具有合法執業資格的醫療專業人員1 來內地短期執業。
2. 短期執業的最長時間為3年,期滿需要延期的,應重新辦理短期執業手續。
3. 具有澳門特別行政區合法行醫權的澳門永久性居民在內地短期執業不需參加國家醫師資格考試。
4. 允許取得澳門合法行醫權的澳門永久性居民在澳門執照行醫1年後,報名參加內地醫師資格考試(不含中醫)。成績合格者,發給內地的《醫師資格證書》。
5. 允許取得澳門合法行醫權,並在澳門執業滿5年的澳門永久性居民,取得內地《醫師資格證書》(執業醫師)後在內地開設診所。診所申辦和登記註冊等事宜按內地有關規定辦理。
6. 允許取得內地醫學(西醫)專業本科以上學歷的澳門永久性居民,在內地三級醫院執業醫師指導下不間斷實習滿1年並考核合格的,或者取得合法行醫權並執照行醫滿1年以上的,參加內地的醫師資格考試,成績合格者,發給內地的《醫師資格證書》。
7. 允許取得內地口腔(牙醫)專業本科以上學歷的澳門永久性居民,在內地三級醫院執業醫師指導下不間斷實習滿1年並考核合格的,或者取得澳門合法行醫權並執照行醫1年以上的,參加內地的醫師資格考試。成績合格者,發給內地的《醫師資格證書》。
8. 允許澳門科技大學的中醫專業畢業並取得澳門合法行醫權的澳門永久性居民,根據有關規定,在內地實習期滿1年並考核合格後,或在澳門已經執照行醫1年以上後,參加內地的醫師資格考試。成績合格者,發給內地的《醫師資格證書》。
9. 允許具有內地國務院教育行政主管部門認可的全日制高等學校中醫專業本科以上學歷的澳門永久性居民,取得澳門合法行醫權並執照行醫1年以上後,參加內地的醫師資格考試;也可以根據有關規定,在內地實習期滿1年並考核合格後,參加內地的醫師資格考試。成績合格者,發給內地的《醫師資格證書》。
10. 澳門永久性居民可申請參加內地醫師資格考試的類別為臨床、中醫、口腔。
11. 允許符合條件的澳門永久性居民中的中國公民通過認定方式申請獲得內地《醫師資格證書》。
12. 允許具備澳門藥劑師執照並符合內地《執業藥師資格制度暫行規定》(人發[1999]34號)報考條件的澳門永久性居民,報名參加內地執業藥師資格考試。成績合格者,發給內地的《執業藥師資格證書》。
13. 允許具備澳門藥劑師執照的澳門永久性居民在取得內地《執業藥師資格證書》後,按照內地《執業藥師註冊管理暫行辦法》(國藥管人[2000]156號)等相關文件規定辦理註冊。
14. 對澳門永久性居民申請註冊內地執業藥師按內地有關法律法規辦理。
15. 允許澳門服務提供者以跨境交付的方式在內地提供本部門或分部門分類項下的服務。
16. 允許澳門服務提供者僱用的合同服務提供者以自然人流動的方式在內地提供本部門或分部門分類項下的服務。

———
1 根據澳門法例的規定,12類澳門具有合法執業資格的醫療專業人員包括醫生、中醫生、中醫師、牙科醫生、牙科醫師、藥劑師、藥房技術助理、護士、治療師、按摩師、針灸師、診療輔助技術員。

部門或分部門 1. 商務服務
A. 專業服務
i. 獸醫服務(CPC932)
具體承諾 允許取得國家執業獸醫資格的澳門居民在內地執業。

部門或分部門 1. 商務服務
A. 專業服務
k. 其他(專利代理、商標代理等)(CPC8921-8923)
具體承諾 1. 允許澳門服務提供者僱用的合同服務提供者在內地相關法律法規允許的範圍內提供本部門或分部門分類項下的服務。
2. 允許符合條件的澳門永久性居民中的中國公民參加內地的全國專利代理師資格考試,成績合格者,發給《專利代理師資格證書》。
3. 取得《專利代理師資格證書》的澳門永久性居民中的中國公民可以在內地已經批准設立的專利代理機構中執業,符合規定條件的可以加入成為在內地已經批准設立的專利代理機構的合夥人或者股東。

部門或分部門 1. 商務服務
B. 計算機及其相關服務
a. 與計算機硬件安裝有關的諮詢服務(CPC841)
b. 軟件執行服務(CPC842)
c. 數據處理服務(CPC843)
d. 數據庫服務(CPC844,網絡運營服務和增值電信業務除外)
e. 其他(CPC845+849)
具體承諾 1.允許澳門服務提供者在前海、橫琴試點提供跨境數據庫服務。
2.允許澳門服務提供者僱用的合同服務提供者以自然人流動的方式在內地提供本部門或分部門分類項下的服務。

部門或分部門 1. 商務服務
D. 房地產服務
b. 以收費或合同為基礎的房地產服務(CPC822)
具體承諾 允許澳門服務提供者僱用的合同服務提供者以自然人流動的方式在內地提供本部門或分部門分類項下的服務。

部門或分部門 1. 商務服務
F. 其他商務服務
d. 與管理諮詢相關的服務(CPC8660)
除建築外的項目管理服務(CPC86601)
具體承諾 允許澳門服務提供者以跨境交付方式,提供與管理諮詢相關的服務中除建築外的項目管理服務。

部門或分部門 1. 商務服務
F. 其他商務服務
e. 技術測試和分析服務(CPC8676)及(CPC749)涵蓋的貨物檢驗服務
具體承諾 1. 在強制性產品認證(CCC)領域,允許經澳門特區政府認可機構認可的具備內地強制性產品認證制度相關產品檢測能力的澳門檢測機構,與內地指定機構開展合作,承擔CCC目錄內所有產品的檢測工作具體合作安排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認證認可條例》有關規定執行。
2. 在強制性產品認證(CCC)領域,允許經澳門特區政府認可機構認可的具備相關強制性產品認證能力的澳門認證機構與內地強制性產品認證機構就CCC工廠檢查開展委託合作,委派檢查員對在內地全境內的CCC產品生產廠家進行CCC工廠檢查。
3. 在強制性產品認證(CCC)領域,允許經澳門特區政府認可機構認可的具備相關強制性產品認證能力的澳門認證機構與內地強制性產品認證機構開展委託合作,承擔內地全境內獲證後於工廠選取測試樣本。
4. 在自願性認證領域,允許經澳門特區政府認可機構認可的具備相關產品檢測能力的澳門檢測機構與內地認證機構合作,對澳門本地或內地生產或加工的產品進行檢測。
5. 在中國(廣東)自由貿易試驗區試行粵港澳認證及相關檢測業務互認制度,實行“一次認證、一次檢測、三地通行”。
6. 在互信互利的基礎上,允許在澳門的認證檢測機構與內地認證檢測機構開展檢測數據(結果)的接受合作。具體合作安排另行商定。
7.允許澳門服務提供者僱用的合同服務提供者以自然人流動的方式在內地提供本部門或分部門分類項下的服務。

部門或分部門 1. 商務服務
F. 其他商務服務
k. 人員提供與安排服務(CPC872)
具體承諾

1. 允許澳門服務提供者在內地設立的獨資、合資或合作國際船舶管理公司在申請外派海員類對外勞務合作經營資格時,無須申請外商投資職業介紹機構或人才中介機構資格。
2. 允許澳門服務提供者在廣東省直接申請設立獨資海員外派機構並僅向中國澳門籍船舶提供船員派遣服務,無須事先成立船舶管理公司。

部門或分部門 1. 商務服務
F. 其他商務服務
o. 建築物清潔服務(CPC874)
具體承諾 允許澳門服務提供者僱用的合同服務提供者以自然人流動的方式在內地提供本部門或分部門分類項下的服務。

部門或分部門 1. 商務服務
F. 其他商務服務
p. 攝影服務(CPC875)
具體承諾 允許澳門服務提供者僱用的合同服務提供者以自然人流動的方式在內地提供本部門或分部門分類項下的服務。

部門或分部門 1. 商務服務
F. 其他商務服務
r. 印刷和出版服務 (CPC88442)
具體承諾 1.簡化澳門圖書進口審批程序,建立澳門圖書進口綠色通道。
2.允許澳門服務提供者僱用的合同服務提供者以自然人流動的方式在內地提供本部門或分部門分類項下的服務1

———
1 指印刷及其輔助服務。

部門或分部門 1. 商務服務
F. 其他商務服務
s. 會議和展覽服務(CPC87909)
具體承諾 1. 允許澳門服務提供者以跨境交付方式舉辦展覽。
2.允許澳門服務提供者僱用的合同服務提供者以自然人流動的方式在內地提供本部門或分部門分類項下的服務。

部門或分部門 1. 商務服務
F. 其他商務服務
t. 其他(CPC8790)
複製服務(CPC87904)
筆譯和口譯服務(CPC87905)
具體承諾 允許澳門服務提供者僱用的合同服務提供者以自然人流動的方式在內地提供本部門或分部門分類項下的服務。

部門或分部門 2. 通信服務
C. 電信服務
a. 語音電話服務
b. 集束切換(分組交換)數據傳輸服務
c. 線路切換(電路交換)數據傳輸服務
d. 電傳服務
e. 電報服務
f. 傳真服務
g. 專線電路租賃服務
h. 電子郵件服務
i. 語音郵件服務
j. 在線信息和數據調用服務
k. 電子數據交換服務
l. 增值傳真服務,包括儲存和發送、儲存和調用
m. 編碼和規程轉換服務
n. 在線信息和/或數據處理(包括傳輸處理)
o. 其他(尋呼、遠程電信會議、移動遠洋通信及空對地通信等)
具體承諾 1. 允許澳門服務提供者在內地全境銷售只在澳門使用的固定/移動電話卡(不包括衛星移動電話卡)。
2. 允許澳門服務提供者僱用的合同服務提供者以自然人流動的方式在內地提供下列電信服務:
1)在線數據處理與交易處理業務(僅限於經營性電子商務網站);
2)呼叫中心業務;
3)互聯網接入服務業務。

部門或分部門 2. 通信服務
D. 視聽服務
錄像、錄音製品
華語影片和合拍影片
有線電視技術服務
合拍電視劇
引進劇
其他電視節目
電視動畫
電影或錄像帶製作服務(CPC96112)
其他
具體承諾 錄像、錄音製品
1. 允許澳門影片因劇情需要,在影片中如有方言,可以原音呈現,但須加註規範漢語字幕。
2. 允許澳門服務提供者僱用的合同服務提供者以自然人流動的方式在內地提供本部門或分部門分類項下具體開放承諾的服務。
華語影片和合拍影片
3. 澳門拍攝的華語影片經內地主管部門審查通過後,由中國電影集團公司統一進口,由擁有《電影發行經營許可證》的發行公司在內地發行,不受進口配額限制。
4. 澳門拍攝的華語影片是指根據澳門特別行政區有關條例設立或建立的製片單位所拍攝的,擁有50%以上的影片著作權的華語影片。該影片主要工作人員組別1中澳門居民應佔該組別整體員工數目的50%以上。
5. 澳門與內地合拍的影片視為國產影片在內地發行。該影片以普通話為標準譯製的其他中國民族語言及方言的版本可在內地發行。
6. 澳門與內地合拍的影片,在主創人員、演員比例、內地元素上不設限制。
7. 澳門人士參與內地電影製作不受數量限制。
8. 允許澳門與內地合拍影片的方言話版本,經內地主管部門批准,在內地發行放映,但須加註規範漢語字幕。
9. 允許澳門影片的方言話版本,經內地主管部門審查通過後,由中國電影集團公司統一進口,由擁有《電影發行經營許可證》的發行公司在內地發行,但均須加註規範漢語字幕。
10. 取消收取內地與澳門電影合拍立項申報管理費用。
11. 允許澳門服務提供者僱用的合同服務提供者以自然人流動的方式在內地提供本部門或分部門分類項下具體開放承諾的服務。
有線電視技術服務
12. 允許澳門經營有線電視網絡的公司經內地主管部門批准後,在內地提供有線電視網絡的專業技術服務。
合拍電視劇
13. 內地與澳門合拍的電視劇經內地主管部門審查通過後,可視為國產電視劇播出和發行。
14. 允許內地與澳門合拍電視劇集數與國產劇標準相同。
15. 放寬內地與澳門合拍電視劇在主創人員比例、內地元素、投資比例等方面的限制,縮短電視劇合拍立項階段故事梗概的審批時限。
16. 國家廣電總局將各省、自治區或直轄市所屬製作機構生產的有澳門演職人員參與拍攝的國產電視劇完成片的審查工作,交由省級廣播電視行政部門負責。
17. 內地與澳門節目製作機構合拍電視劇立項的分集梗概,調整為每集不少於1500字。
引進劇
18. 內地廣播電視台、視聽網站和有線電視網引進澳門生產的電視劇不設數量限制,並放寬澳門製作的引進劇在播放數量和時間方面等限制。
其他電視節目
19. 澳門人士參與內地廣播電視節目和電視劇製作可不受數量限制。
20. 澳門人士參與網絡視聽節目製作可不受數量限制。
21. 允許內地與澳門合拍的除電視劇外的其他電視節目,經內地主管部門審查通過後,可視為國產節目播出和發行。
電視動畫
22. 內地廣播電視台、視聽網站和有線電視網引進澳門製作的電視動畫片不設數量限制,並放寬澳門製作的電視動畫片在播放數量和時間方面等限制。
23. 允許內地與澳門合拍的電視動畫片,經內地主管部門審查通過後,可視為國產動畫片播出和發行。

———
1 主要工作人員組別包括導演、編劇、男主角、女主角、男配角、女配角、監製、攝影師、剪接師、美術指導、服裝設計、動作/武術指導以及原創音樂。

部門或分部門 3. 建築及相關工程服務
(CPC511+512+5131+514+515+516+517+5182
具體承諾 1. 澳門服務提供者在內地設立的建築業企業,其經資質管理部門認可的項目經理人數中,澳門永久性居民所佔比例可不受限制。
2. 澳門服務提供者在內地設立的建築業企業中,出任工程技術人員和經濟管理人員的澳門永久性居民,在內地的居留時間不受限制。
3. 允許澳門服務提供者僱用的合同服務提供者以自然人流動的方式在內地提供本部門或分部門分類項下的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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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包括與基礎設施建設有關的疏浚服務。

2 涵蓋範圍僅限於為外國建築企業在其提供服務過程中所擁有和所使用的配有操作人員的建築和拆除機器的租賃服務。

部門或分部門 4. 分銷服務
B. 批發銷售服務(CPC622,圖書、報紙、雜誌、文物的批發銷售除外)
C. 零售服務(CPC631+632+6111+6113+6121)
具體承諾 允許澳門服務提供者僱用的合同服務提供者以自然人流動的方式在內地提供本部門或分部門分類項下的服務。

部門或分部門 4. 分銷服務
C. 零售服務(圖書、報紙、雜誌、文物的零售服務)
具體承諾 允許澳門服務提供者僱用的合同服務提供者以自然人流動的方式在內地提供本部門或分部門分類項下的服務。

部門或分部門 5. 教育服務
C. 高等教育服務(CPC923)
具體承諾 1. 允許廣東省對本省普通高校招收澳門學生實施備案。
2. 允許具備在內地招生資質的澳門院校在遵守內地招生工作要求的前提下提高招收內地生的限額,積極擴大在粵港澳大灣區招收內地學生限額。

部門或分部門 6.環境服務
(不包括環境質量監測和污染源檢查)
A. 排污服務(CPC9401)
B. 固體廢物處理服務(CPC9402)
C. 公共衛生及類似服務(CPC9403)
D. 廢氣清理服務(CPC9404)
E. 降低噪音服務(CPC9405)
F. 自然和風景保護服務(CPC9406)
G. 其他環境保護服務(CPC9409)
具體承諾 允許澳門服務提供者僱用的合同服務提供者以自然人流動的方式在內地提供本部門或分部門分類項下的服務。

部門或分部門 7. 金融服務
A. 所有保險和與其相關服務(CPC812)
a. 人壽險、意外險和健康保險服務(CPC8121)
b. 非人壽保險服務(CPC8129)
c. 再保險和轉分保服務(CPC81299)
d. 保險輔助服務 (保險經紀、保險代理、諮詢、精算等)(CPC8140)
具體承諾 1. 允許澳門居民中的中國公民在取得內地精算師資格後,無需獲得預先批准,可在內地執業。
2. 允許澳門居民在獲得內地保險從業資格並受聘於內地的保險營業機構後,從事相關的保險業務。
3. 同意在澳門設立內地保險中介資格考試地點。
4. 鼓勵內地保險公司以人民幣結算分保到澳門的保險或再保險公司。
5. 鼓勵內地保險機構以澳門作為區域發展總部,推動與葡語國家市場業務。
6. 將澳門列入《保險資金境外投資管理暫行辦法實施細則》附件1的所列國家或地區。

部門或分部門 7. 金融服務
B. 銀行和其他金融服務(不含保險)
a. 接受公眾存款和其他需償還的資金(CPC81115-81119)
b. 所有類型的貸款,包括消費信貸、抵押貸款、保理和商業交易的融資(CPC8113)
c. 金融租賃(CPC8112)
d. 所有支付和貨幣匯兌服務(除清算所服務外)(CPC81339)
e. 擔保與承兌(CPC81199)
f. 在交易市場、公開市場或其他場所自行或代客交易
f1. 貨幣市場票據(CPC81339)
f2. 外匯(CPC81333)
f3. 衍生產品,包括,但不限於期貨和期權(CPC81339)
f4. 匯率和利率契約,包括掉期和遠期利、匯率協議(CPC81339)
f5. 可轉讓證券(CPC81321)
f6. 其他可轉讓的票據和金融資產,包括金銀條塊(CPC81339)
g. 參與各類證券的發行(CPC8132)
h. 貨幣經紀(CPC81339)
i. 資產管理(CPC8119+81323)
j. 金融資產的結算和清算,包括證券、衍生產品和其他可轉讓票據(CPC81339或81319)
k. 諮詢和其他輔助金融服務(CPC8131或8133)
l. 提供和傳輸其他金融服務提供者提供的金融信息、金融數據處理和相關的軟件(CPC8131)
具體承諾 1. 允許符合下列條件的澳門銀行在內地註冊的法人銀行將數據中心設在澳門:
(1) 2008年6月30日前在內地註冊成立;
(2) 註冊成立時,其母行已在澳門設有數據中心;
(3)數據中心應獨立運行並應包括客戶信息、賬戶信息以及產品信息等核心系統;
(4) 其董事會和高級管理層具有數據中心最高管理權;
(5) 設立的數據中心,須符合內地有關監管要求並經內地相關部門認可。
2. 建立更多元化的離岸人民幣產品市場,增加資金雙向流動渠道。
3. 澳門證券期貨專業人員中的澳門永久性居民可在內地依據相關程序申請從業資格。
4. 支持符合條件的經中國證監會批准的內地證券公司或其他證券類金融機構根據相關要求在澳門設立分支機構及依法開展業務,內地證券公司完成澳門註冊程序的時限,由6個月延長至1年。
5. 允許經中國證監會批准的內地基金管理公司在澳門設立分支機構,經營相關業務。
6. 允許符合條件的內地期貨公司到澳門設立分支機構,在澳門依法開展業務。
7. 研究進一步降低QDII資格門檻,擴大投資額度。
8. 深化內地證券期貨市場開放,支持澳門機構通過QFII、RQFII投資境內證券期貨市場。
9. 研究推動符合條件的澳門公司在內地交易所市場發行人民幣債券。
10. 支持符合條件的澳門金融機構在粵港澳大灣區珠三角九市進行新設、增資或參股粵港澳大灣區珠三角九市內金融機構等直接投資活動。
11. 開展跨境理財通試點,支持粵港澳大灣區內地居民通過澳門銀行購買澳門銀行銷售的理財產品,以及澳門居民通過粵港澳大灣區內地銀行購買內地銀行銷售的理財產品。
12. 支持澳門資非銀行支付機構在內地開展電子支付業務。
13. 允許澳門資銀行作為內地保險公司資本保證金存放銀行。

部門或分部門 8. 與健康相關的服務和社會服務
C. 社會服務
通過住宅機構向老年人和殘疾人提供的社會福利(CPC93311)
非通過住宅機構提供的社會福利(CPC93323)
具體承諾 允許澳門服務提供者僱用的合同服務提供者以自然人流動的方式在內地通過住宅機構向老年人和殘疾人提供社會福利服務(CPC93311)和非通過住宅機構提供社會福利服務(CPC93323)。

部門或分部門 9. 旅遊和與旅遊相關的服務
A. 飯店(包括公寓樓)和餐館(CPC641-643)
B. 旅行社和旅遊經營者(CPC7471)
C. 導遊(CPC7472)
其他
具體承諾 1. 允許北京市等內地49個城市的居民個人赴澳門旅遊,並不遲於2004年7月1日在廣東省全省範圍實施。
2. 優化現有的廣東省“144小時便利簽證”政策,放寬預報出境口岸的規定,適時研究調整成團人數規定要求。
3. 優化由澳門入境的外國旅遊團進入珠三角地區和汕頭市停留144小時免辦簽證政策,增加入境口岸,擴大停留區域。
4. 允許澳門永久性居民中的中國公民參加內地導遊人員資格考試,考試合格者依照相關規定領取導遊人員資格證書及註冊取得導遊證;取得內地導遊證的,可依照有關規定備案為內地出境遊領隊(不含赴台領隊證)。
5. 經營赴台旅遊的內地組團社可組織持有效《大陸居民往來台灣通行證》及旅遊簽註(簽註字頭為L)的遊客以過境方式在澳門停留,以便利內地及澳門旅遊業界推出“一程多站”式旅遊產品。
6. 允許澳門服務提供者僱用的合同服務提供者以自然人流動的方式在內地提供本部門或分部門分類項下的服務。

部門或分部門 10. 娛樂、文化和體育服務
A. 文娛服務(除視聽服務以外)(CPC9619)
具體承諾 1. 允許澳門演出經紀機構或文藝表演團體經廣東省、上海市主管部門批准,以跨境交付方式試點在該省、市舉辦營業性演出活動。來內地舉辦演出的演出經紀機構或文藝表演團體應事先報文化和旅遊部核准。
2. 在申請材料齊全的情況下,對進口澳門研發的網絡遊戲產品進行內容審查(包括專家審查)的工作時限為2個月。
3. 允許澳門服務提供者在內地從事遊戲遊藝設備的銷售服務。
4. 允許澳門服務提供者僱用的合同服務提供者以自然人流動的方式在內地提供本部門或分部門分類項下的服務。

部門或分部門 10. 娛樂、文化和體育服務
C. 圖書館、檔案館、博物館和其他文化服務(CPC963)
具體承諾 進一步密切內地與澳門圖書館業的合作,探索合作開展圖書館服務。

部門或分部門 10. 娛樂、文化和體育服務
D. 體育和其他娛樂服務(CPC964)
體育服務(CPC96411+96412+96413)
具體承諾 1. 允許澳門服務提供者以跨境交付的方式在內地提供本部門或分部門分類項下的服務。
2. 允許澳門服務提供者僱用的合同服務提供者以自然人流動的方式在內地提供本部門或分部門分類項下的服務。

部門或分部門 11. 運輸服務
A. 海運服務
國際運輸(貨運和客運)(CPC7211+7212,不包括沿海和內水運輸服務)
集裝箱堆場服務
其他
H. 輔助服務
b. 倉儲服務(CPC742)
c. 貨物運輸代理服務(CPC748+749,不包括貨檢服務)
具體承諾 1. 允許在澳門登記註冊航運企業和船舶經營澳門與內地對外開放港口之間的海上運輸。
2. 允許澳門服務提供者1僱用的合同服務提供者以自然人流動的方式在內地提供本部門或分部門分類項下的服務。
3. 允許澳門服務提供者利用幹線班輪船舶在內地港口自由調配自有和租用的空集裝箱,但應辦理有關海關手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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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在本部門中,澳門服務提供者應為企業法人。

部門或分部門 11. 運輸服務
C. 航空運輸服務
機場管理服務(不包括貨物裝卸)(CPC74610)
其他空運支持性服務(CPC74690)
計算機訂座系統(CRS)服務
空運服務的銷售和營銷服務
具體承諾 1. 允許澳門服務提供者以跨境交付形式提供中小機場委託管理服務,合同有效期不超過20年。
2. 允許澳門服務提供者以跨境交付或境外消費形式提供機場管理培訓、諮詢服務。
3. 允許澳門服務提供者以跨境交付的方式為內地提供國際航線或香港、澳門、台灣地區航線機票銷售代理服務。
4. 允許澳門的航空公司在內地的辦公地點或通過官方網站自行銷售機票及酒店套票,無需通過內地銷售代理。
5. 允許澳門服務提供者僱用的合同服務提供者在內地提供空運服務的銷售和營銷服務(僅限於航空運輸銷售代理),但不符合經營主體資格的不得從事此類服務活動。

部門或分部門 11. 運輸服務
F. 公路運輸服務
a. 客運服務(CPC7121+7122)
b. 貨運服務(CPC7123)
c. 商用車輛和司機的租賃(CPC7124)
d. 公路運輸設備的維修和保養服務
(CPC6112+8867)
e. 公路運輸的支持服務(CPC744)
具體承諾 1. 允許澳門服務提供者經營澳門至內地各省、市及自治區之間的貨運“直通車”業務。
2. 為澳門司機參加內地機動車駕駛證考試設立計算機考試繁體字試題,並為澳門司機在珠海設立一個指定考試場地方便應試。
3. 允許澳門服務提供者僱用的合同服務提供者以自然人流動的方式在內地提供本部門或分部門分類項下的服務。

部門或分部門 12. 沒有包括的其他服務
B. 其他服務(CPC97)
殯葬設施 (CPC9703)
具體承諾 允許澳門服務提供者僱用的合同服務提供者以自然人流動的方式在內地提供本部門或分部門分類項下的服務。

其他 專業技術人員資格考試1
具體承諾 1. 允許符合相關規定的澳門居民參加內地以下專業技術人員資格考試:註冊建築師、註冊結構工程師、註冊土木工程師(岩土)、監理工程師、造價工程師、註冊城市規劃師、房地產經紀人、註冊消防工程師、註冊安全工程師、註冊核安全工程師、建造師、註冊公用設備工程師、註冊化工工程師、註冊土木工程師(港口與航道)、註冊設備監理師、勘察設計註冊工程師、價格鑑證師、企業法律顧問、棉花質量檢驗師、拍賣師、公共衛生類別醫師、執業藥師、環境影響評價工程師、房地產估價師、註冊電氣工程師、稅務師、註冊資產評估師、假肢與矯形器製作師、礦業權評估師、註冊諮詢工程師(投資)、國際商務、土地登記代理人、珠寶玉石質量檢驗師;質量、翻譯、計算機技術與軟件、審計、衛生、經濟、統計、會計專業技術、通信專業技術資格。考試成績合格者,發給相應的資格證書。
2. 允許符合相關規定的澳門永久性居民參加內地測繪師資格考試,成績合格者,發給資格證書。
3. 允許符合相關規定的澳門居民在廣東省報名參加全國執業獸醫資格考試。考試成績合格者,發給相應的資格證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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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清單中所列考試項目可能根據國家減少職業資格許可和認定工作有關要求發生變化,具體項目以國務院公告為准。

其他 個體工商戶1
具體承諾 1. 允許澳門永久性居民中的中國公民依照內地有關法律、法規和行政規章,在內地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設立個體工商戶,無需經過外資審批,不包括特許經營。營業範圍為:穀物種植;蔬菜、食用菌等園藝作物種植;水果種植;堅果種植;香料作物種植;中藥材種植;林業2;牲畜飼養;家禽飼養;水產養殖;灌溉服務;農產品初加工服務(不含籽棉加工);其他農業服務;林業服務業;畜牧服務業;漁業服務業(需要水產苗種生產許可);穀物磨製(不含大米、麵粉加工);肉製品及副產品加工(3000噸/年及以下的西式肉製品加工項目除外);水產品冷凍加工;魚糜製品及水產品乾醃製加工(冷凍海水魚糜生產線除外);蔬菜、水果和堅果加工;澱粉及澱粉製品製造(年加工玉米30萬噸以下、絕乾收率在98%以下玉米澱粉濕法生產線除外);豆製品製造;蛋品加工;焙烤食品製造;糖果、巧克力及蜜餞製造;方便食品製造;乳製品製造[日處理原料乳能力(兩班)20噸以下濃縮、噴霧乾燥等設施及200千克/小時以下的手動及半自動液體乳罐裝設備除外];罐頭食品製造;味精製造;醬油、食醋及類似製品製造;其他調味品、發酵製品製造(食鹽除外);營養食品製造;冷凍飲品及食用冰製造;啤酒製造(生產能力小於1.8萬瓶/時的啤酒罐裝生產線除外);葡萄酒製造;碳酸飲料製造[生產能力150瓶/分鐘以下(瓶容在250毫升及以下)的碳酸飲料生產線除外];瓶(罐)裝飲用水製造;果菜汁及果菜飲料製
造;含乳飲料和植物蛋白飲料製造;固體飲料製造;茶飲料及其他飲料製造;紡織業;窗簾布藝製品製造;紡織服裝、服飾業;皮革、毛皮、羽毛及其製品和製鞋業;木材加工和木、竹、藤、棕、草製品業;傢俱製造業;造紙和紙製品業(宣紙生產除外);文教辦工用品製造;樂器製造;工藝美術製造(國家重點保護野生動物的雕刻、加工、脫胎漆器生產、琺瑯製品生產、墨錠生產除外);體育用品製造;玩具製造;遊藝器材及娛樂用品製造;日用化學產品製造;塑料製品業;日用玻璃製品製造;日用陶瓷製品製造;金屬工具製造;搪瓷日用品及其他搪瓷製品製造;金屬製日用品製造;自行車製造;非公路休閒車及零配件製造;電池製造;家用電力器具製造;非電力家用器具製造;照明器具製造;鐘錶與計時儀器製造;眼鏡製造;日用雜品製造;林業產品批發;紡織、服裝及家庭用品批發;文具用品批發;體育用品批發;其他文化用品批發;貿易代理;其他貿易經紀與代理;貨
物、技術進出口;零售業(煙草製品零售除外,並且不包括特許經營);圖書報刊零售;音像製品及電子出版物零售;工藝美術品及收藏品零售(文物收藏品零售除外);道路貨物運輸;其他水上運輸輔助活動,具體指港口貨物裝卸、倉儲,港口供應(船舶物料或生活品),港口設施、設備和港口機械的租賃、維修;裝卸搬運和運輸代理業(不包括航空客貨運代理服務和國內水路運輸代理業);
倉儲業;餐飲業;軟件開發;信息系統集成服務;信息技術諮詢服務;數據處理和存儲服務(僅限於線下的數據處理服務業務);租賃業;社會經濟諮詢中的經濟貿易諮詢和企業管理諮詢;廣告業;知識產權服務(商標代理服務、專利代理服務除外);包裝服務;辦公服務中的以下項目:標誌牌、銅牌的設計、製作服務,獎盃、獎牌、獎章、錦旗的設計、製作服務;辦公服務中的翻譯服務;其他未列明商務服務業中的2個項目:公司禮儀服務:開業典禮、慶典及其他重大活動的禮儀服務,個人商務服務:個人形象設計服務、個人活動安排服務、其他個人商務服務;研究和試驗發展(人文社會科學研究除外);專業技術服務業;質檢技術服務(動物檢疫服務、植物檢疫服務、檢驗檢測和認證相關服務、特種設備檢驗檢測服務除外);
工程技術(工程監理服務除外);攝影擴印服務;科技推廣和應用服務業;技術推廣服務;科技中介服務;水污染治理(除環境質量監測、污染源檢查服務);大氣污染治理(除環境質量監測、污染源檢查服務);固體廢物治理(除環境質量監測、污染源檢查服務);其他污染治理中的降低噪音服務和其他環境保護服務(除環境質量監測、污染源檢查服務);市政設施管理(除環境質量監測、污染源檢查服務);環境衛生管理(除環境質量監測、污染源檢查服務);洗染服務;理髮及美容服務;洗浴服務;居民服務中的婚姻服務(不含婚介服務);其他居民服務業;機動車維修3;計算機和輔助設備修理;家用電器修理;其他日用產品修理業;建築物清潔服務;其他未列明服務業:寵物服務(僅限在城市開辦);門診部(所);體育;其他室內娛樂活動中的以休閒、娛樂為主的動手製作活動(陶藝、縫紉、繪畫等);文化娛樂經紀人;體育經紀人;食品、飲料批發;一般旅館;其他住宿業;房地產中介服務;自有房地產經營活動。
2. 允許澳門永久性居民中的中國公民依照內地有關法律、法規和行政規章,設立個體工商戶,取消從業人員人數、經營面積限制。
3. 澳門永久性居民中的中國公民依照內地有關法律、法規和行政規章,設立個體工商戶時,取消其身份核證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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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對於個體工商戶組織形式,內地對澳門服務提供者的全部開放承諾按國民經濟行業分類標準(GB/T4754-2011)以正面清單形式列舉。

2 開展油茶、核桃、油橄欖、杜仲、油用牡丹、長柄扁桃等木本油料經濟林種植業需經當地省級林業主管部門審批。

3 汽車、摩托車修理與維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