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葡文版本

第18/2020號社會文化司司長批示

社會文化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4/2014號行政法規《文化遺產委員會》第三條第二款及第四條第一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續任下列人士為文化遺產委員會成員,為期三年:

(一)委任社會文化司司長辦公室代表王世平(由二零二二年二月二十四日至二零二三年三月五日)為文化遺產委員會成員;**

(二)文化局代表蔡健龍(由二零二二年二月二十四日至二零二三年三月五日);***

(三)何嘉慈(由二零二零年十二月十七日至二零二三年三月五日);*

(四)李嘉曾;

(五)Lee Hay Ip;

(六)梁頌衍;

(七)葉達;

(八)蔡田田。

* 請查閱:第111/2020號社會文化司司長批示

** 請查閱:第83/2021號社會文化司司長批示

*** 請查閱:第16/2022號社會文化司司長批示

二、委任下列人士為文化遺產委員會成員,為期三年:

(一)江淳;

(二)林翊捷;

(三)胡玉沛;

(四)胡祖杰;

(五)莫志偉;

(六)譚志廣。

三、本批示自二零二零年三月六日起產生效力。

二零二零年二月十八日

社會文化司司長 歐陽瑜

———

二零二零年二月十八日於社會文化司司長辦公室

辦公室主任 何鈺珊

葡文版本

第19/2020號社會文化司司長批示

社會文化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6/1999號行政法規《政府部門及實體的組織、職權與運作》第七條及第183/2019號行政命令第五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轉授予旅遊危機處理辦公室協調員文綺華作出下列行為的權限:

(一)簽署任用書;

(二)以澳門特別行政區的名義,簽署行政任用合同及個人勞動合同;

(三)批准行政任用合同的續期;

(四)批准個人勞動合同的續期,但以不涉及有關報酬條件的更改為限;

(五)批准解除行政任用合同及個人勞動合同;

(六)就因個人理由而提交的累積年假申請作出決定;

(七)簽署計算及結算旅遊危機處理辦公室工作人員服務時間的證明文件;

(八)批准採用輪值工作;

(九)批准旅遊危機處理辦公室工作人員及其家屬前往衛生局範圍內運作的健康檢查委員會作檢查;

(十)按照法律規定,批准向有關工作人員發放經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7/89/M號法令核准的《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2/2011號法律《年資獎金、房屋津貼及家庭津貼制度》或合同規定的年資獎金及津貼,以及第8/2006號法律訂定的《公務人員公積金制度》所規定的供款時間獎金;

(十一)決定有權收取日津貼的工作人員出外公幹,但以收取三天日津貼為限;

(十二)批准工作人員參加在澳門特別行政區舉行的會議、研討會、座談會、講座及其他同類活動,以及批准有關人員在上項所指條件下參加在澳門特別行政區以外地方舉行的該等活動;

(十三)批准返還不涉及擔保承諾或執行與旅遊危機處理辦公室或澳門特別行政區所簽訂合同的文件;

(十四)批准為人員、物料及設備、不動產及車輛投保;

(十五)批准提供與旅遊危機處理辦公室存檔文件有關的資訊、查閱該等文件或發出該等文件的證明,但法律另有規定者除外;

(十六)批准部門運作所必需的每月固定開支,例如設施及動產的租賃開支、水電費、清潔服務費、公共地方的開支或其他同類開支;

(十七)確保為旅遊危機處理辦公室的良好運作所需的財貨及勞務之取得;

(十八)批准金額不超過二萬澳門元的招待費;

(十九)批准將旅遊危機處理辦公室獲分配使用的而現對該辦公室運作已無用處的財產報廢;

(二十)批准將旅遊危機處理辦公室運作的開支提交予旅遊基金行政管理委員會審議;

(二十一)以澳門特別行政區的名義簽署一切在旅遊危機處理辦公室範圍內訂立的有關合同的公文書;

(二十二)在旅遊危機處理辦公室職責範疇,簽署發給澳門特別行政區及以外地方的實體和機構的文書;

(二十三)簽署所有關於進行旅遊危機處理辦公室計劃的文書及合同,但有關文書及合同須獲得適當及事先的許可且其預算獲得上級核准。

二、對行使現轉授予的權限而作出的行為,得提起必要行政上訴。

三、獲轉授權人自二零一九年十二月二十日起在本轉授權範圍內所作的行為,予以追認。

四、在不妨礙上款規定的情況下,本批示自公佈日起產生效力。

二零二零年二月二十一日

社會文化司司長 歐陽瑜

葡文版本

第20/2020號社會文化司司長批示

社會文化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6/1999號行政法規《政府部門及實體的組織、職權與運作》第七條及第183/2019號行政命令第五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轉授予旅遊局局長文綺華作出下列與澳門駐葡萄牙旅遊推廣暨諮詢中心(下稱“中心")職責範圍相關的行為的權限:

(一)簽署任用書;

(二)以澳門特別行政區的名義,簽署所有勞動合同,包括私法合同;

(三)批准以任何法律制度訂定的勞動合同的續期,但以不涉及有關報酬條件的更改為限;

(四)批准解除勞動合同;

(五)就因個人理由或工作需要而提交的累積年假申請作出決定;

(六)批准中心工作人員享受年假、提前或延遲享受年假的申請,以及批准中心工作人員的缺勤解釋;

(七)簽署計算及結算中心工作人員服務時間的證明文件;

(八)批准不超越法定上限的超時工作;

(九)批准採用輪值工作;

(十)決定中斷享受年假;

(十一)批准中心工作人員及其家屬前往衛生局範圍內運作的健康檢查委員會作檢查;

(十二)按照法律規定,批准向有關工作人員發放經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7/89/M號法令核准的《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2/2011號法律《年資獎金、房屋津貼及家庭津貼制度》或合同規定的年資獎金及津貼,以及第8/2006號法律訂定的《公務人員公積金制度》所規定的供款時間獎金;

(十三)決定有權收取日津貼的工作人員出外公幹,但以收取三天日津貼為限;

(十四)批准工作人員參加在葡萄牙舉行的會議、研討會、座談會、講座及其他同類活動,以及批准有關人員在上項所指條件下參加在葡萄牙以外地方舉行的該等活動;

(十五)批准返還不涉及擔保承諾或執行與中心或澳門特別行政區所簽訂合同的文件;

(十六)批准為人員、物料及設備、不動產及車輛投保;

(十七)批准提供與中心存檔文件有關的資訊、查閱該等文件或發出該等文件的證明,但法律另有規定者除外;

(十八)批准中心運作所必需的每月固定開支,例如設施及動產的租賃開支、水電費、清潔服務費、公共地方的開支或其他同類開支;

(十九)批准金額不超過二萬澳門元的招待費;

(二十)批准將中心獲分配使用的而現對該中心運作已無用處的財產報廢;

(二十一)確保為中心良好運作所需的財貨及勞務之取得;

(二十二)批准將中心運作的開支提交予旅遊基金行政管理委員會審議;

(二十三)為推行中心的項目而簽署所有文書及合同,但有關文書及合同須事先獲得適當的許可且其預算獲得上級核准;

(二十四)在中心職責範疇,簽署發給澳門特別行政區、葡萄牙及以外地方的實體和機構的文書;

(二十五)在葡萄牙的任何公共部門、財政機構或部門、行政及警察部門,以及私人機構或實體面前代表中心。

二、對行使現轉授予的權限而作出的行為,得提起必要行政上訴。

三、獲轉授權人可將有利於中心良好運作的權限轉授予中心協調員。

四、獲轉授權人自二零一九年十二月二十日起在本轉授權範圍內所作的行為,予以追認。

五、在不妨礙上款規定的情況下,本批示自公佈日起產生效力。

二零二零年二月二十一日

社會文化司司長 歐陽瑜

———

二零二零年二月二十五日於社會文化司司長辦公室

辦公室主任 何鈺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