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佈的目的,茲證明上述社團的設立章程文本自二零二零年二月四日,存放於本署的社團及財團存檔文件內,檔案組1號34/2020。
本會中文名稱為“澳門麗聲文化協會”,以下簡稱為“本會”,本會的存立並無期限。
(1)團結澳門各行業愛好歌唱舞蹈人士;促進澳門熱愛歌唱舞蹈達到水平的發揮,推動各區與人際關係了解聯繫。
(2)關注民眾生活,服務社群,支持公益,參與社會各項活動。
本會會址於澳門慕拉士大馬路92號利添閣十五樓X。經會員大會決議,可遷往澳門任何地方。
本會組織機關包括會員大會,理事會及監事會。
(一)本會最高權力機關為會員大會,負責制定和修改會章;選舉會員大會主席團,理事會及監事會成員,決定會務方針,審查和批准理事會工作報告。
(二)會員大會主席團設會長一人及副會長一人。每屆任期為三年,可連選連任。
(三)會員大會每年舉行一次會議,大會之召集最少提前八天透過掛號信或簽收之方式召集,通知書內須註明會議日期,時間,地點和議程,如遇重大或特別事項得召開特別會員大會。
(四)修改本會章程之決議,須獲得出席會員四分之三的贊同票;解散本會的決議,須獲全體會員四分之三的贊同票。
(一)本會執行機關為理事會,負責召集會員大會會議及執行會員大會決議和日常具體會務。
(二)理事會由最少三名或以上單數成員組成,設理事長及副理事長各一名及理事若干名,每屆任期為三年,可連選連任。
(三)理事會會議每三個月召開一次。會議在有過半數理事會成員出席時,方可議決事宜,決議須獲出席成員過半數贊同票通過。
(一)本會監察機構為監事會,負責監察理事會日常會務運作和財政收支。
(二)監事會由最少三名或以上單數成員組成,設監事長一名及監事若干名,每屆任期為三年,可連選連任。
(三)監事會會議每三個月召開一次。會議在有過半數監事會成員出席時,方可議決事宜,決議須獲出席成員過半數贊同票通過。
凡認同本會宗旨及願意遵守章程者,由理事會審核認可,在繳納入會會費後,方可成為會員。
(一)會員有選擇權及被選擇權,參與本會舉辦一切活動和享有一切福利。
(二)會員有遵守會章,決議及繳交會費的義務。
本會為非牟利社團。本會經費源於會員會費及各界人士贊助,倘有不敷或特別需用款時,得由理事會決定籌募之。
本章程未有列明之事宜,概依澳門現行法律規範。
二零二零年二月四日於第一公證署
公證員 李宗興
公佈的目的,茲證明上述社團的設立章程文本自二零二零年二月四日,存放於本署的社團及財團存檔文件內,檔案組1號35/2020。
本會中文名稱為“啟慧互助會”(以下簡稱本會)。
本會為非牟利團體。
宗旨為提倡綱常倫理、發揮愛心、關懷大眾、互助互愛的精神。
本會會址設於澳門黑沙環馬場大馬路南暉大廈第1座3樓C及D,按需要可在本澳內遷址。
凡贊成本會宗旨及認同本會章程及自願願意遵守本會章程者,均可申請入會,經理事會核准後,均可成為會員,另會員之數目不設任何限制。
本會之會員享有下列權利:
1)參與會員大會會議;
2)選舉權、被選舉權及投票權;
3)參與本會所舉辦之各項活動;
4)有對本會作出建議、批評、表決之權利;
5)參與本會所舉辦的一切活動及享有本會所提供的一切福利。
本會會員須履行下列之義務:
(1)遵守本會章程及決議;
(2)積極參加及協助支持舉辦本會的各種活動;
(3)愛護和保護本會所有財產、財物;
(4)維護本會之聲譽,不得作出任何損害本會聲譽之行為。
若本會會員違反本會章程之規定、拒絕履行會員之義務,或使本會之利益和聲譽受損者,經理事會之決議,視其情節之嚴重性,分別予以勸告、警告或終止會籍處理。
本會組織之機關設有會員大會、理事會和監事會。
一、會員大會屬本會最高權力機關。
二、會員大會由全體會員所組成,凡本會會員均有權出席會員大會及作出表決。
三、會員大會設主席一名、副主席一名及秘書一名。每屆任期為三年,可連選連任。
四、會員大會每年至少必須召開一次會議,至少提前八天透過掛號信或簽收之方式為之,召集書內須註明會議之日期、時間、地點和議程,如遇重大或特別事項得召開特別會員大會。
五、屬首次召集之大會,如出席會員未足半數,不得作任何決議。如在首次召集之大會中,出席會員不足上述之法定人數,大會得於半小時後經第二次召集後舉行,屆時無論出席會員人數多少,大會都可以合法及有效地進行決議。
六、會員大會的一般決議,以出席者之絕對多數贊同票通過。
七、修改本會章程之決議,須獲出席會員四分之三的贊同票;解散本會的決議,須獲全體會員四分之三的贊同票。
八、會員大會之職權如下:
(1)負責制定或修改本會章程;
(2)擁有對本會章程之最終解釋權;
(3)選舉會員大會主席、副主席、秘書和理事會、監事會成員;
(4)負責討論及決議本會工作方針及重大事務;
(5)審查和批准理事會、監事會工作報告;
(6)聽取理事會工作計劃。
一、理事會為本會的行政管理機關。
二、理事會由最少三名或以上單數成員組成,設理事長1名及副理事長若干名。每屆任期為三年,可連選連任。
三、理事會會議每年召開一次。由理事長負責召集及主持,並領導有關會務工作。會議在過半數理事會成員出席時,方可議決事宜,決議須獲出席成員的過半數贊同票通過,如理事長認為有必要或有半數以上成員聯署要求時,得召開臨時會議。
四、理事會之職權如下:
(1)理事會負責召集會員大會、執行會員大會決議;
(2)負責處理日常會務工作、財務管理及籌募所需之運作經費,另以本會開設、管理、註銷之銀行帳戶,由理事會決議簽署方式;
(3)制訂工作報告向會員大會提交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及提出相關工作建議;
(4)理事長對外代表本會,對內則領導本會。
一、監事會為本會監察機關。
二、監事會至少由三名或以上單數成員組成,設監事長1名及副監事長若干名。每屆任期為三年,可連選連任。
三、監事會會議每年召開一次。由監事長召開,會議在過半數監事會成員出席時,方可議決事宜,決議須獲出席成員的過半數贊同票通過,如理事長認為有必要或有半數以上成員聯署要求時,得召開臨時會議。
四、監事會之職權如下:
(一)負責監察理事會日常會務運作和財政收支,並提交年度報告給會員代表大會審議;
(二)對理事會之年度工作報告提出意見及督導理事會執行會員代表大會之決議;
(三)負責領導及管理本會的行政事務,監察理事會執行會員大會決議,負責審查本會的文書,核對現存的有價物;
(四)對所有的財政年度賬目,資產負債表及其他由理事會提出的事宜,以書面提出意見呈交會員大會。
本會得邀請多名知名人士或有成就之人士,擔任本會榮譽會長、名譽會長,榮譽顧問、名譽顧問和顧問。
一、本會經費源於會員會費及各界人士贊助、捐贈,倘有不敷或特別需用款時,得由理事會決定籌募之。
二、本會經費用於日常運作之經常性費用及工作活動費用。
一、本章程所未規範之事宜,概依澳門現行法律執行。
二、本章程經會員大會通過後執行。
二零二零年二月四日於第一公證署
公證員 李宗興
公佈的目的,茲證明上述社團的設立章程文本自二零二零年二月四日,存放於本署的社團及財團存檔文件內,檔案組1號37/2020。
第一條——名稱:
本會中文名稱為“澳門青年藍圖發展協會”,英文名稱為“Macau Junior Blueprint Development Association”,以下簡稱「本會」。
第二條——宗旨:
本會致力推動本澳青年多元化方向發展,令青年能夠接觸不同的平台和領域。不論對就業或創業,通過各類型的課程和實踐活動從而提升青年的創新能力以及競爭力,配合兩岸四地的交流和合作,致力打造屬於青年人的發展“藍圖”。
第三條——會址:
本會會址設於澳門沙梨頭麻子街家冷巷1-5號萬利花園三樓E;經會員大會決議後,本會可在有需要時總址遷至澳門其他地方。
第四條——本會組織機關包括:會員大會、理事會、監事會。
第五條——會員大會:
1. 會員大會是本會之最高權力機關;會員大會主席團設會長一名、副會長若干名、秘書一名,每屆任期三年,可連選連任。
2. 會員大會負責制定或修改會章,決定會務方針;選舉會員大會主席團、理事會及監事會的成員;對於理事會提交的報告和帳目,及監事會對有關經營年度作出的意見書進行審議和表決。
第六條——理事會:
1. 理事會是本會的執行機關;設理事長一名、副理事長及理事若干名、秘書一名,理事會總人數必須為單數;以上各職位任期為三年,可連選連任。
2. 理事會負責制定本會的政策及計劃、領導、執行及維持本會會務及各項活動;每年向會員大會提交會務報告、帳目和監事會的意見書。
第七條——監事會:
1. 監事會設監事長一名、監事若干名,監事會總人數須為單數;監事會由會員大會選舉產生,每屆任期三年,可連選連任。
2. 監事會為本會監察機關,負責監察理事會日常會務運作和財政收支。
第八條——會議及職權:
1. 會員大會每年召開一次平常會議,以提議、討論及通過理事會之工作報告、報告帳目和監事會的意見;會員大會必須有過半數會員參加,決議事項必須以絕對多數票通過方為有效;如遇重大或特別事項得召開特別會員大會,過全體半數會員聯名要求,提出議案亦可召集。
2. 關於大會之召集,大會之召集由理事會負責,最少提前八日以掛號信方式為之,或最少提前八日透過簽收之方式而為之,召集書內應指出會議之日期、時間、地點及議程。
3. 修改章程之決議,須獲出席會員四分之三之贊同票;解散本會的決議,須獲全體會員四分之三的贊同票方為有效。
4. 理事會每月召開一次平常會議。會議在有過半數理事會成員出席時,方可決議事宜,決議須獲經半數以上出席成員同意;特別會議可由理事長臨時召集之。
5. 監事會每月召開一次平常會議。會議在有過半數監事會成員出席時,方可決議事宜,決議須獲經半數以上出席成員同意;特別會議可由監事長臨時召集之。
第九條——會員資格:
凡贊同本會宗旨、認同並遵守本會章程者,辦妥申請入會手續和繳交入會費,經本會理事會審批後,均可成為本會會員。
第十條——會員權利:
1. 在會員大會上有選舉及被選舉權;對本會工作提出意見和建議。
2. 享有本會舉辦一切活動和福利的權利。
第十一條——會員義務:
1. 遵守本會章程、內部規章、會員大會及理事會之決議。
2. 維護本會的聲譽及推動會務的發展。
第十二條——會員退會:
1. 若自行退出本會,應提前最少一個月以書面形式通知理事會。
2. 對違反本會會章、損害本會權益及聲譽的會員,經理事會查證屬實後,將按事件的嚴重程度而對其施以警告、勸諭退會或開除會籍等處分。
3. 凡過半年不交納會費者,作自動退會處理(特殊情況經本會同意者例外)。
第十三條——經費:
1. 本會的收入包括會員之會費及本會資產之任何收益。
2. 本會得接受政府機構、社會相關團體的資助和捐款。
第十四條——章程的解釋:
章程的解釋除非法律另有規定,在理解本章程上如有任何疑問或遺漏,須由會員大會進行解釋和議決。
二零二零年二月四日於第一公證署
公證員 李宗興
公佈的目的,茲證明上述社團的設立章程文本自二零二零年二月四日,存放於本署的社團及財團存檔文件內,檔案組1號36/2020。
本會中文名稱為“澳門漢服與傳統文化研究協會”,葡文名稱為“Associação de Pesquisa de Cultura Tradicional e Hanfu de Macau”。
法人住所設於澳門宋玉生廣場181-187號光輝商業中心3樓S,倘有需要,可透過會員大會決議更改。
本會為非牟利青年團體。宗旨為弘揚及推廣漢族傳統服飾及傳統漢文化。
欲成為本會會員的人士須填寫及簽署由理事會認可的申請表格。所有入會申請須經由理事會審批,理事會有取錄會員的最終決定權。
會員不可分裂組織,認同本會宗旨及章程,且對漢服及傳統文化感興趣,友善交流相關問題,無被逐出本會記錄。
會員之言行若有損本會聲譽者,經理事會決議,開除會籍。
1. 會員須為推動及宣揚漢服及傳統文化作出貢獻。
2. 參與本會公益及非公益活動。
3. 每年度須繳交會費支持本會營運。
4. 活動著裝禁止影樓裝、古裝及旗袍。
會員有選舉權及被選舉權,享有本會舉辦活動和福利的權利。
1. 會員大會:
1)會員大會由所有會員組成,是本會最高權力機關。
2)會員大會主席團,有會長一人,副會長一人,秘書一人,任期為二年,連選得連任。
3)會長的職權為:
一)主持會員大會;
二)統籌會務的推廣;
三)對外代表本會,對內領導及協調本會的工作;
四)本會所有行為、合約及檔須會長簽署。
4)會員大會至少每年召開一次平常大會,由理事會召集。大會之召集須最少提前八日以掛號信方式為之,或最少提前八日透過簽收之方式而為之,召集書內應指出會議之日期、時間、地點及議程。
5)特別會員大會可經全體五分之一或以上的會員聯署要求下召開。
2. 理事會:
1)理事會為行政管理機關;有理事長一人,副理事長及理事若干人,任期為二年,連選得連任,總人數必為單數;
2)對錄取新會員及會員除名作出決定;
3)對本會的財務作出管理;
4)安排及協助會員大會的召開;
5)理事會會議每年召開一次。會議在有過半數理事會成員出席時,方可議決事宜,決議須獲出席成員的過半數贊同票方為通過。
3. 監事會:
1)監事會為本會的監察機關,負責監察理事會日常會務運作和財政收支;有監事長一人,副監事長及監事若干人,任期為二年,連選得連任,總人數必為單數。
2)監事會會議每年舉行一次,會議在有過半數監事會成員出席時,方可議決事宜,決議須獲出席成員的過半數贊同票方為通過。
本會之經費來源為:
1. 會員會費;
2. 會員、社會人士、團體、公共或私人機構之捐助或撥款;
3. 本會資產所衍生之收益;舉辦各項活動之收益;
4. 理事會認為有必要時,可進行募捐;
5. 其他一切合法收入。
本章程未有列明之處,按澳門現行法律規定處理,會員大會得制定補充規則施行。
二零二零年二月四日於第一公證署
公證員 李宗興
行政委員會 |
會計主任 |
分行經理 |
會計主任 |
澳門元
行政主席 |
財務管理部主管 |
首席執行官 |
執行董事 |
O Gerente de Sucursal de Macau, |
A Chefe da Contabilidade, |
O Administrador, Lau Hing Keung |
O Chefe da Contabilidade, Choi Ka Ching |
分行經理 王美智 |
會計主管 蘇隆全 |
行長 |
副行長 |
O Administrador Chui Kai Cheong |
O Chefe da Contabilidade Chan Chung Wai |
請使用Adobe Reader 7.0或以上閱讀PDF版本檔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