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8 期

批示摘錄數份

二零二零年二月十九日,星期三

澳門特別行政區

批示摘錄數份

行 政 長 官 辦 公 室

批 示 摘 錄

透過行政長官二零一九年十二月二十六日批示:

杜宏基——原廉政公署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職階顧問高級技術員,根據《行政長官及司長辦公室通則》現行文本第十八條第一款、第二款及第五款、第十九條第十款及第十一款,以及第12/2015號法律《公共部門勞動合同制度》第九條的規定,以相同職級及職階調至行政長官辦公室工作,二零二零年一月二日起生效。

透過行政長官二零一九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批示:

謝永釗——根據《行政長官及司長辦公室通則》現行文本第十八條第一款、第二款及第五款、第十九條第十款及第十一款,以及第12/2015號法律《公共部門勞動合同制度》第四條第一款的規定,以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聘用其在本辦公室擔任第三職階首席顧問高級技術員,二零二零年一月六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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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零二零年二月十二日於行政長官辦公室

辦公室主任 許麗芳


政 府 總 部 輔 助 部 門

批 示 摘 錄

透過行政長官二零一九年十二月二十日批示:

陳家發及謝永康——原廉政公署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第四職階輕型車輛司機,根據第12/2015號法律《公共部門勞動合同制度》第九條第一款的規定,以相同職程及職階調至政府總部輔助部門工作,二零一九年十二月二十日起生效。

透過行政長官二零一九年十二月三十日批示:

根據《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現行文本第三十四條規定,徵用社會工作局第一職階首席行政技術助理員鄭愛敏到政府總部輔助部門擔任同一職務,二零二零年一月二日起,為期一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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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零二零年一月二十四日於行政長官辦公室

辦公室主任 許麗芳


保 安 司 司 長 辦 公 室

批 示 摘 錄

透過保安司司長二零二零年一月十四日的批示:

根據現行第14/2009號法律《公務人員職程制度》第十四條第一款第(二)項及第四款、第14/1999號行政法規《行政長官及司長辦公室通則》第十八條及第十九條、以及第12/2015號法律《公共部門勞動合同制度》第四條第二款的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戴小強在本辦公室任職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晉級至第一職階首席高級技術員,薪俸點540,自二零二零年一月十六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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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零二零年一月二十四日於保安司司長辦公室

辦公室主任 張玉英


社 會 文 化 司 司 長 辦 公 室

批 示 摘 錄

摘錄自社會文化司司長於二零二零年一月十六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第15/2009號法律《領導及主管人員通則的基本規定》第五條及第26/2009號行政法規《領導及主管人員通則的補充規定》第八條的規定,因潘永權具備適當經驗及專業能力履行職務,其擔任體育局局長的定期委任,自二零二零年二月二十二日起續期兩年。

摘錄自社會文化司司長於二零二零年二月十三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第15/2009號法律《領導及主管人員通則的基本規定》第五條及第26/2009號行政法規《領導及主管人員通則的補充規定》第八條的規定,因李展潤具備適當經驗及專業能力履行職務,其擔任衛生局局長的定期委任,自二零二零年四月一日起續期一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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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零二零年二月十三日於社會文化司司長辦公室

辦公室主任 何鈺珊


廉 政 公 署

批 示 摘 錄

摘錄自廉政專員於二零二零年二月十二日批示如下:

施銘載——根據第4/2012號法律修改的第10/2000號法律第十六條和第三十條,第3/2013號行政法規修改的第3/2009號行政法規第三十條第一款及第三十二條第一款,第4/2017號法律修改的第14/2009號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二)項、第二款、第三款及第四款,以及第23/2017號行政法規修改的第14/2016號行政法規第二條(三)款及第五條之規定,以定期委任方式委任為第一職階特級技術員,自本批示摘錄公佈日起生效。

李麗瑩及詹美玲——根據第4/2012號法律修改的第10/2000號法律第十六條和第三十條,第3/2013號行政法規修改的第3/2009號行政法規第三十條第一款,第12/2015號法律《公共部門勞動合同制度》第四條及第七條,以及第4/2017號法律修改的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二)項及第四款,並根據《行政程序法典》第一百一十八條及第一百二十六條的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其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晉階為第二職階特級技術輔導員,追溯自二零二零年一月二十四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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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零二零年二月十三日於廉政公署

辦公室主任 陳彥照


海 關

批 示 摘 錄

摘錄自簽署人於二零二零年一月十五日所作的批示:

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二條第二款之規定,本部門第一職階二等高級技術員梁智威,編號為190011,其臨時委任自二零二零年一月十六日起續任一年。

摘錄自保安司司長於二零二零年一月十六日所作的批示:

鄭健聰——根據經第25/2008號行政法規重新公布之第21/2001號行政法規第五條的規定,在海關擔任顧問的定期委任,自二零二零年一月十八日起續期一年。

摘錄自保安司司長於二零二零年一月二十一日所作的批示:

鑑於符合經第2/2008號法律修訂的第3/2003號法律第十條第三款、第十七條的規定,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十九條、第二十條第一款a)項、第二十二條第八款a)項及第1/2004號行政法規第三十四條補充適用第三十一條的規定,確定委任刊登於二零一九年十二月十八日第五十一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的最後評核名單中名列第一至第三十五名之海關首席關員,為海關關員編制一般基礎職程第一職階副關務督察,其名單如下:

首席關員編號 32061 黃建星
" 42061 鄭振雄
" 33061 葉智恆
" 01080 高敏儀
" 16980 盧嘉儀
" 06991 林偉賢
" 10061 陳德宏
" 12971 余振輝
" 41951 陳潤雄
" 18971 黎鑑寬
" 43961 陳正言
" 62991 馮子宏
" 05060 劉曉彤
" 24961 楊國之
" 38981 陳文興
" 58981 譚祖成
" 40991 盧啟康
" 11921 胡永舜
" 50991 葉兆基
" 25961 吳進輝
" 48961 劉枝鐮
" 110920 梁美寶
" 56061 劉健中
" 23981 黃敏
" 105941 郭家聰
" 07951 孫子健
" 26921 陳兵兵
" 51061 林志文
" 103920 葉瑞蘭
" 33911 傅保雄
" 21961 劉昌盛
" 49961 陳頌恆
" 21061 麥渭霖
" 07960 林海歐
" 117941 陳耀宗

上述人員晉升之職位的年資及薪俸自就職日開始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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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零二零年二月十三日於海關

關長 黃文忠


市 政 署

決 議 摘 錄

按本署市政管理委員會於二零二零年一月十日會議所作之決議:

根據第4/2017號法律修改第14/2009號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一)項及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二條第八款a)項之規定,吳粵華獲確定委任為市政署人員編制內第一職階首席顧問高級技術員,自公佈日起生效。

按市政管理委員會於二零二零年一月十七日會議所作之決議:

根據第15/2009號法律第十六條第一款(三)項及第二款規定,自二零二零年一月十七日起,終止徐裕輝以定期委任方式擔任動物檢疫監管處處長職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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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零二零年二月十二日於市政署

市政管理委員會委員 杜淑儀


治 安 警 察 局

批 示 摘 錄

摘錄自治安警察局局長於二零二零年一月二十一日之批示:

應首席警員編號105107黃德潮之要求,根據現行《澳門保安部隊軍事化人員通則》第七十六條第一款之規定,批准該人員自二零二零年二月一日起免除工作,正式脫離治安警察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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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零二零年一月二十四日於治安警察局

局長 劉運嫦副警務總監代行


司 法 警 察 局

批 示 摘 錄

摘錄自保安司司長於二零二零年二月八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第5/2006號法律第十一條第一款及第二十條,經第20/2010號行政法規修改的第9/2006號行政法規第十二-B條第三款(二)項、第十二-D條、第二十四條第一款(一)項、第二款、第二十五條第一款及第二十八條第二款,聯同第15/2009號法律第一條第一款及第三款、第二條第一款、第三款(二)項、第五條及第三十四條,第26/2009號行政法規第一條、第八條、第九條第二款及第二十一條,以及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三條第七款之規定,本局行動支援處處長莫向堯因具備適當經驗及專業能力履行職務,故其定期委任自二零二零年二月二十三日起續期一年。

根據第5/2006號法律第十一條第一款及第二十條,經第20/2010號行政法規修改的第9/2006號行政法規第十四條第二款(一)項、第十五條、第二十四條第一款(一)項、第二款及第二十五條第一款,聯同第15/2009號法律第一條第一款及第三款、第二條第一款、第三款(二)項、第五條及第三十四條,第26/2009號行政法規第一條、第八條、第九條第二款及第二十一條,以及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三條第七款之規定,本局資訊處處長何偉明因具備適當經驗及專業能力履行職務,故其定期委任自二零二零年二月二十三日起續期一年。

根據第5/2006號法律第十一條第一款及第二十條,經第20/2010號行政法規修改的第9/2006號行政法規第十四條第二款(二)項、第十六條、第二十四條第一款(一)項、第二款及第二十五條第一款,聯同第15/2009號法律第一條第一款及第三款、第二條第一款、第三款(二)項、第五條及第三十四條,第26/2009號行政法規第一條、第八條、第九條第二款及第二十一條,以及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三條第七款的規定,本局電訊處處長陳永紅因具備適當經驗及專業能力履行職務,故其定期委任自二零二零年二月二十三日起續期一年。

根據第5/2006號法律第十一條第一款及第二十條,經第20/2010號行政法規修改的第9/2006號行政法規第十七條第二款(一)項、第十八條、第二十四條第一款(一)項、第二款及第二十五條第一款,聯同第15/2009號法律第一條第一款及第三款、第二條第一款、第三款(二)項、第五條及第三十四條,第26/2009號行政法規第一條、第八條、第九條第二款及第二十一條,以及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三條第七款的規定,本局人事及行政處處長談正儀因具備適當經驗及專業能力履行職務,故其定期委任自二零二零年二月二十八日起續期一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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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零二零年二月十一日於司法警察局

局長 薛仲明


衛 生 局

批 示 摘 錄

摘錄自局長於二零一九年九月十九日之批示:

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六條第一款之規定,本局下列人員的行政任用合同獲續期一年:

第二職階一般服務助理員鍾艷明、林佩瑜、柯美梅、林小娟及薛飄榮,自二零一九年十月二十五日起生效;

第二職階二等護理助理員何梅麗,自二零一九年十月十三日起生效;

第二職階一般服務助理員易雪芳、吳燕翎、譚細嬋及余懷朗,自二零一九年十月十一日起生效。

摘錄自代局長於二零一九年九月二十六日之批示:

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及第18/2009號法律第十二條第二款的規定,徐頌鳴及李金華在本局擔任行政任用合同第四職階一級護士,以附註形式修改合同第三條款,轉為第五職階一級護士,自二零一九年十月十三日起生效。

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及第18/2009號法律第十二條第二款的規定,黃競兒、葉綺雯、梁美香、梁文青、高倩衡、林昇威及黃嘉欣在本局擔任行政任用合同第三職階一級護士,以附註形式修改合同第三條款,轉為第四職階一級護士,自二零一九年十月十六日起生效。

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及第18/2009號法律第十二條第二款的規定,譚綺雯在本局擔任行政任用合同第三職階一級護士,以附註形式修改合同第三條款,轉為第四職階一級護士,自二零一九年十月十八日起生效。

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及第18/2009號法律第十二條第一款的規定,吳詩敏、周婉斯、何長財、何文意、梁玉連、鄭嘉儀、李瑞婷及甘燕雅在本局擔任行政任用合同第二職階一級護士,以附註形式修改合同第三條款,轉為第三職階一級護士,自二零一九年十月三十日起生效。

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及第18/2009號法律第十二條第一款的規定,陳莉珊在本局擔任行政任用合同第二職階一級護士,以附註形式修改合同第三條款,轉為第三職階一級護士,自二零一九年十一月十日起生效。

摘錄自社會文化司司長於二零一九年十月十五日之批示:

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第六條第二款(一)項及第三款之規定,本局下列行政任用合同人員獲以附註形式修改合同第二條款,將合同修改為長期行政任用合同,為期三年:

第二職階二等藥劑師胡嘉玲,自二零一九年八月二十八日起生效;

第二職階二等高級衛生技術員陳美娟、馮小翠、梁兆璋、羅尚芊、吳嘉琪及黃泳珊,自二零一九年八月二十八日起生效;

第二職階二等行政技術助理員李潔儀及王彩紅,自二零一九年八月二十八日起生效;

第二職階主治醫生余美媟、歐仲源、黎裕忠及梁永權,自二零一九年九月二十七日起生效。

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第二十四條第三款(二)項及第四款之規定,本局下列行政任用合同人員獲以附註形式修改行政任用合同第二條款,將合同修改為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

第三職階一般服務助理員陳燕明及李國超,自二零一九年八月二十八日起生效;

第三職階一級護士鄔頴恩,自二零一九年八月二十八日起生效;

第二職階一般服務助理員葉小珍及吳梁貴好,自二零一九年八月二十八日起生效;

第二職階二等護理助理員黃雁平、歐陽悅愛、何琴連、梁妙芳及楊婉珊,自二零一九年九月七日起生效;

第三職階一級護士林穎珊,自二零一九年九月七日起生效;

第三職階一級護士曹旭雅,自二零一九年九月十四日起生效;

第二職階二等護理助理員溫少琪及盧弘峰,自二零一九年九月二十一日起生效;

第二職階重型車輛司機洪正輝、梁慶倫、盧弘峰及吳雪京,自二零一九年九月二十一日起生效。

摘錄自局長於二零一九年十月二十八日之批示:

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六條第一款之規定,本局第二職階二等高級衛生技術員陳冠衡的行政任用合同獲續期兩年,自二零一九年十一月十日起生效。

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六條第一款之規定,本局下列人員的行政任用合同獲續期一年:

第四職階二等護理助理員柯麗芳,自二零一九年十一月十日起生效;

第三職階一般服務助理員陳金韶及莫瑞花,自二零一九年十一月十五日起生效;

第三職階一般服務助理員蔡麗群、曾寶玲及甄宇文,自二零一九年十一月十二日起生效;

第三職階一般服務助理員何玉明及譚炳華,自二零一九年十一月十六日起生效;

第三職階一般服務助理員關鳳鳴及楊金妹,自二零一九年十一月二十六日起生效;

第五職階一般服務助理員吳凱威,自二零一九年十二月一日起生效;

第六職階一般服務助理員譚潔萍,自二零一九年十一月二十八日起生效;

第二職階一般服務助理員周世強,自二零一九年十一月十五日起生效。

摘錄自局長於二零一九年十月三十一日之批示:

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六條第一款之規定,本局第一職階二等護理助理員張適霖、劉海娟、黃桂珍、蕭贊偉及鄭穎芝的行政任用合同獲續期一年,自二零一九年十一月二十七日起生效。

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及第9/2010號法律第七條第一款(四)項的規定,鄭鐵君在本局擔任行政任用合同第六職階一般服務助理員,以附註形式修改合同第三條款,轉為第七職階一般服務助理員,自二零一九年十一月十日起生效。

摘錄自局長於二零一九年十一月六日之批示:

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及第9/2010號法律第十一條第一款(二)項的規定,李麗華在本局擔任行政任用合同第二職階二等護理助理員,以附註形式修改合同第三條款,轉為第三職階二等護理助理員,並按十月十一日第57/99/M號法令核准的《行政程序法典》第一百一十八條第二款a)項,追溯自二零一九年九月二十二日起生效。

摘錄自局長於二零一九年十一月十一日之批示:

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六條第一款之規定,本局第一職階二等護理助理員歐陽禮華的行政任用合同獲續期六個月,自二零一九年十一月二十七日起生效。

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六條第一款之規定,本局第一職階二等護理助理員李仲佳的行政任用合同獲續期一年,自二零一九年十一月二十七日起生效。

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六條第一款之規定,本局第一職階二等護理助理員周森儀的行政任用合同獲續期六個月,自二零一九年十一月二十八日起生效。

摘錄自局長於二零一九年十一月十四日之批示:

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六條第一款之規定,本局第二職階一級護士鄭振中的行政任用合同獲續期三個月,自二零一九年十一月十五日起生效。

摘錄自局長於二零一九年十一月十八日之批示:

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六條第四款之規定,本局第一職階首席行政技術助理員吳焯邦的行政任用合同獲續期三年,自二零一九年十一月三十日起生效。

摘錄自局長於二零一九年十一月二十日之批示:

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及第7/2010號法律第八條,以及經第4/2017號法律修改之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二)項的規定,梁永基在本局擔任行政任用合同第二職階顧問診療技術員,以附註形式修改合同第三條款,轉為第三職階顧問診療技術員,並按十月十一日第57/99/M號法令核准的《行政程序法典》第一百一十八條第二款a)項,追溯自二零一九年九月十六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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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零二零年二月十一日於衛生局

局長 李展潤


社 會 工 作 局

批 示 摘 錄

摘錄自社會工作局行政及財政廳廳長於二零二零年二月三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及經第4/2017號法律修改的第14/2009號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二)項及第二款的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原健鏘的長期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轉為第一職階首席技術員,薪俸點為450,自本批示摘錄公佈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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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零二零年二月十二日於社會工作局

代局長 韓衛


社 會 保 障 基 金

議 決 摘 錄

按照社會保障基金行政管理委員會二零二零年二月十三日議決:

根據第4/2017號法律修改的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二條第一款,以及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條第一款a)項及第二十二條第一款之規定,在二零一九年十一月二十七日第四十八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公佈的統一管理制度的專業或職務能力評估對外開考的最後成績名單中,排名第二及第四的合格投考人李景輝及崔振威獲臨時委任為社會保障基金人員編制高級技術員職程第一職階二等高級技術員。

批 示 摘 錄

摘錄自簽署人於二零二零年二月十二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第二款,經第4/2017號法律修改的第14/2009號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二)項、第二款、第三款及第四款,以及經第23/2017號行政法規修改的第14/2016號行政法規第二條(三)項及第五條的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郭有芬在本基金擔任職務的長期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自公佈日起任用為行政技術助理員職程第一職階一等行政技術助理員,薪俸點為230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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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零二零年二月十三日於社會保障基金

行政管理委員會主席 容光耀


環 境 保 護 局

批 示 摘 錄

摘錄自環境保護局局長於二零二零年一月二十三日作出的批示:

鄭皓晴——根據經第4/2017號法律修改的第14/2009號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二)項、第二款及第四款、經第23/2017號行政法規修改的第14/2016號行政法規第五條第一款以及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第二款之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在本局擔任職務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轉為收取相等於第一職階一等技術稽查的薪俸點265點,並自本批示摘要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公佈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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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零二零年二月四日於環境保護局

局長 譚偉文


印 務 局

聲 明

本局長期行政任用合同人員第二職階勤雜人員林卓威,應其要求,自二零二零年二月一日起,解除其在本局之職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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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零二零年二月十七日於印務局

局長 陳日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