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二月十九日第7/99/M號法令第四條第一款a)項及第二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委任歐陽瑜為生命科學道德委員會成員,以替代譚俊榮擔任該委員會主席職務,直至被替代者的任期屆滿為止。
二、本批示自公佈翌日起產生效力。
二零二零年二月七日
行政長官 賀一誠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經第11/2019號行政法規修改的第26/2013號行政法規《文化產業基金》第十六條第二款、第四款,第十七條第一款、第四款及第五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以定期委任方式委任王勁秋全職擔任文化產業基金行政委員會成員,為期兩年,每月收取相當於公共行政薪俸表905點的報酬,並享有公職法律制度所指領導官職的福利。
二、廢止第118/2019號行政長官批示。
三、本批示自二零二零年三月一日起生效。
二零二零年二月十日
行政長官 賀一誠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13/2012號法律《司法援助的一般制度》第四條第二款及第1/2013號行政法規《司法援助委員會的組成及運作》第三條及第四條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委任高舒婷為司法援助委員會委員,以代替委員陳嘉欣,任期至二零二二年三月三十一日。
二、本批示自公佈日起產生效力。
二零二零年二月十二日
行政長官 賀一誠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16/2006號行政法規《退休基金會的組織及運作》第十條第一款(六)項及第二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委任行政法務司司長代表周錫強為退休基金會諮詢會成員,以代替廖志漢。
二、本批示委任成員的任期至二零二一年四月四日。
三、本批示自公佈日起產生效力。
二零二零年二月十二日
行政長官 賀一誠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16/2006號行政法規《退休基金會的組織及運作》第十三條第一款及第三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自二零一九年十二月二十日起,歐陽瑜終止擔任退休基金會監察委員會主席。
二、委任何燕梅為退休基金會監察委員會主席,任期至二零二一年六月三十日止。
三、委任鍾頴儀為退休基金會監察委員會成員,任期至二零二一年六月三十日止。
四、監察委員會主席及成員每月有權收取分別相等於公共行政薪俸表一百一十點及九十點的報酬。
五、本批示自公佈日起產生效力。
二零二零年二月十二日
行政長官 賀一誠
二零二零年二月十二日於行政長官辦公室
辦公室主任 許麗芳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24/2015號行政法規《勞動債權保障基金》第七條第二款至第四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下列人士續任為勞動債權保障基金行政管理委員會成員,任期兩年:
(一)主席——勞工事務局局長黃志雄,當其不在或因故不能視事時,由其法定代任人代任;
(二)正選成員——財政局代表郭日海;代任人侯國賢;
(三)正選成員——趙寶珠。
二、委任倪韋昕為上款(三)項所指成員的代任人。
三、本批示自公佈翌日起生效,其效力追溯至二零二零年一月一日。
二零二零年二月十二日
行政長官 賀一誠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22/2018號行政法規《澳門特別行政區維護國家安全委員會》第四條第二款及第三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委任以下人士為澳門特別行政區維護國家安全委員會委員:
(一)行政長官辦公室顧問林香生;
(二)保安司司長辦公室顧問曾翔。
二、廢止第236/2018號行政長官批示。
三、本批示自公佈日起生效。
二零二零年二月十二日
行政長官 賀一誠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35/2016號行政長官批示第四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委任下列人士為第35/2016號行政長官批示第三款(五)項至(七)項的中國與葡語國家商貿合作服務平台發展委員會成員:
(一)行政法務司司長辦公室代表林智龍(任期由二零二零年九月三十日至二零二一年二月二十四日);*
* 請查閱:第203/2020號行政長官批示
(二)社會文化司司長辦公室代表何鈺珊;
(三)海關代表周見靄。
二、續任下列人士為第35/2016號行政長官批示第三款(八)項及(十)項至(十六)項的中國與葡語國家商貿合作服務平台發展委員會成員:
(一)澳門貿易投資促進局代表劉偉明(任期由二零二零年九月三十日至二零二一年二月二十四日)*和李子蔚(後者為秘書長);
* 請查閱:第203/2020號行政長官批示
(二)市政署代表戴祖義;
(三)經濟局代表戴建業;
(四)旅遊局代表文綺華;
(五)文化局代表穆欣欣;
(六)澳門金融管理局代表陳守信;
(七)財政局代表容光亮;
(八)高等教育局代表曾冠雄(任期由二零二零年九月三十日至二零二一年二月二十四日)。*
* 請查閱:第203/2020號行政長官批示
三、委員會成員的任期由二零二零年二月二十五日起為期一年。
四、本批示自公佈日起生效。
二零二零年二月十四日
行政長官 賀一誠
二零二零年二月十四日於行政長官辦公室
辦公室主任 許麗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