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
相關法規 : | |||
相關類別 : | |||
《LegisMac》的法例註釋 | |||
社會文化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6/1999號行政法規《政府部門及實體的組織、職權與運作》第五條第一款(一)項及第二款、第183/2019號行政命令第一款,以及第15/2018號行政法規《高等教育委員會》第四條第一款(四)項及第五條第一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自二零一九年十二月二十日起,終止何麗鑽擔任高等教育委員會成員的職務。
二、委任社會文化司司長辦公室主任何鈺珊為高等教育委員會成員,為期兩年。
三、本批示自公佈日起產生效力。
二零二零年一月二十二日
社會文化司司長 歐陽瑜
二零二零年一月二十三日於社會文化司司長辦公室
辦公室主任 何鈺珊
請使用Adobe Reader 7.0或以上閱讀PDF版本檔案。